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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繼續教育職場教育訓練定型化契約應記載 及不得記載事項總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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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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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繼續教育職場教育訓練定型化契約應記載 及不得記載事項總說明

技術及職業教育法(以下簡稱本法)業經總統於一百零四年一月十 四日制定公布,依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二項至第四項規定:「(第二項) 前項職場教育及訓練課程,應由學校及合作機構共同規劃、設計,

並與學生簽訂職場教育訓練契約。(第三項)前項職場教育訓練契約 應載明教育訓練內容、學校、合作機構及學生之權利義務、學習評 量、畢業條件等。(第四項)前項契約之格式、內容,中央主管機關 應訂定定型化契約範本及其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爰訂定「職 業繼續教育職場教育訓練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其內 容要點如下:

一、契約三方資料、辦理依據及審閱期間。(應記載事項第一點) 二、教育訓練學制及班別。(應記載事項第二點)

三、教育訓練期間。(應記載事項第三點)

四、教育訓練課程科目及時數。(應記載事項第四點) 五、教育訓練地點。(應記載事項第五點)

六、權利及義務。(應記載事項第六點)

七、訓練學習評量及畢業條件。(應記載事項第七點) 八、契約修訂、終止及爭議之處理。(應記載事項第八點) 九、契約之存執。(應記載事項第九點)

十、不得約定拋棄契約審閱期間。(不得記載事項第一點)

十一、不得約定不交付契約予契約三方當事人。(不得記載事項第二點) 十二、不得為違反法令強制、禁止規定或其他顯失公平之約定。(不

得記載事項第三點)

(2)

職業繼續教育職場教育訓練定型化契約應記載 及不得記載事項

規定 說明

壹、應記載事項

一、契約三方資料、辦理依據及審閱 期間。

一、立約三方應明確填寫契約當事人 名稱,以利遵守契約內容。

二、依技術及職業教育法第二十一條 第二項至第四項規定,學校辦理 職業繼續教育涉及職場教育及訓 練課程,應由學校及合作機構共 同規劃、設計,並與學生簽訂職 場教育訓練契約。

三、明定立約三方收受契約之日期。

二、教育訓練學制及班別。 應載明教育訓練學制及班別名稱。

三、教育訓練期間。 明確記載教育訓練期間。

四、教育訓練課程科目及時數。 明列教育訓練課程科目內容與授課時 數。

五、教育訓練地點。 明列教育訓練地點,應檢具相關文件 且不得任意調動。

六、權利及義務。 明定薪資(生活津貼)及教育訓練項 目、教育訓練時間、保險與福利、請 假、其他權利義務之規範。

七、訓練學習評量及畢業條件。 明定訓練學習評量及畢業條件。

八、契約修訂、終止及爭議之處理。 明定契約修訂、終止與爭議之處理。

九、契約之存執。 明定契約書一式三份,三方各執一 份。

貳、不得記載事項

一、不得約定拋棄契約審閱期間。 契約審閱期不得拋棄,故納入不得記 載項目。

二、不得約定不交付契約予契約三方 當事人。

契約書不得不交付三方,故納入不得 記載項目。

三、不得為違反法令強制、禁止規定 或其他顯失公平之約定。

契約訂定之條文,需維護三方之權 益,不得出現不平等條文。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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