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表五
國立臺灣藝術大學 110 學年度進修學士班考試招生
成績複查申請表
報考學系 組 別
准考證號碼 聯絡電話 ( )
姓 名 申請日期 年 月 日 複 查 科 目 原 始 分 數
查 覆 分 數(本欄考生勿填)
申請複查成績 科,每科複查費新臺幣50元,共計新臺幣 元。
(一律收取郵政匯票,匯票戶名:國立臺灣藝術大學) 複查回覆結果(本欄考生勿填)
回覆日期:民國 110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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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
1. 成績複查一律以書面通訊申請方式辦理,且以一次為限,逾期或口頭申請概不予受理。
2. 戲劇學系「甄試組」資料審查(初試)成績複查期限:110 年 4 月 29 日(含)前,郵戳為憑。
3. 表演藝術學院4 學系總成績複查期限:110 年 6 月 9 日(含)前,郵戳為憑。
4. 其餘7 學系「甄試組」資料審查(初試)成績複查期限:110 年 6 月 23 日(含)前,郵戳為 憑。
5. 其餘7 學系總(複試)成績複查期限:110 年 8 月 4 日(含)前,郵戳為憑。
6. 成績複查申請程序:一律填寫本「成績複查申請表」,連同成績通知單及成績複查費用
(每一科目複查費新臺幣50 元,限用郵政匯票,受款人:「國立臺灣藝術大學」),另附 貼足限時掛號郵資之回郵信封一個(詳細填寫收件人姓名、地址、郵遞區號),請以限時 掛號寄至220 新北市板橋區大觀路一段 59 號國立臺灣藝術大學教務處註冊組,否則不予 受理。
7. 請詳細填寫考生姓名、准考證號碼、報考學系(組別)、申請日期、聯絡電話、複查科目。
8. 複查各科目成績均以一次為限,且僅就成績核計及漏閱辦理查核,不得申請重新評閱、調 閱或影印試卷(卡),亦不得複查閱卷(評分)標準、每題得分或要求試題解答;且不得要 求告知評閱(審)委員之姓名或調閱評分相關資料。
9. 原已錄取之考生經複查成績後,若總分低於錄取標準時,即取消其錄取資格,考生不得異 議;未錄取之考生經複查結果,其實際成績達錄取標準者,即予補錄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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