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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關務人員考試 應考須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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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關務人員考試 應考須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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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 選 部 編印 中華民國 110 年 12 月

考選部全球資訊網www.moex.gov.tw

壹、報名事宜 一、報名日期

自民國 110 年 12 月 28 日(星期二)至 111 年 1 月 6 日(星期四)下午 5 時止,逾時無法報名。

二、報名方式

(一)一律採網路報名並郵寄報名表件,有意報考者請登入「考選部國家考試 網路報名資訊系統」,並依系統指示進行報名程序。網路報名程序請參閱 附件 4「國家考試網路報名資訊系統報名程序」。

網址:https://register.moex.gov.tw

或:https://register.moex2.nat.gov.tw

(二)本考試採「網路報名並繳驗報名相關表件」方式辦理,網路報名程序完 成後,請務必下載列印報名表件,於 111 年 1 月 7 日(星期五)前完成繳 費並將報名表件及應考資格證明文件(如學歷證明、考試及格證書、報名 費減半優待證明、應考權益維護措施申請表、姓名罕見字申請表等)掛號 郵寄至 116203 臺北市文山區試院路 1 之 1 號考選部特種考試司第一科 收(郵戳為憑)。逾期或未寄達者,考試報名無效,不得補件。

三、考區設置

本考試設臺北、臺中及高雄等 3 考區,應考人應自行選定一考區應試。等 別、科別及應試考區,報名完成後,即不得更改。

四、暫定需用名額

本考試各等別、科別及暫定需用名額,詳見附件 1。除公告之暫定需用名額 外,用人機關如有臨時增列需用名額之需要,經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彙整 送考選部覈實提報考試院核定後,得增加需用名額。

(2)

五、應考資格

(一)中華民國國民,年齡滿 18 歲(算至考試前一日,戶籍登記年齡為準,即 民國 93 年 4 月 22 日以前出生者),具有附件 3 應考資格表所列應考資格

,且無依法不得應國家考試之情事者,得應本考試。

(二)有公務人員考試法第 12 條第 1 項規定之各款情事之一者,不得應考。

(三)有公務人員考試法第 22 條第 1 項規定之各款情事之一,考試前發現者,

撤銷其應考資格。考試時發現者,予以扣考。考試後榜示前發現者,不 予錄取。考試訓練階段發現者,撤銷其錄取資格。考試及格後發現者,

撤銷其考試及格資格,並註銷其考試及格證書。如涉及刑事責任者,移 送檢察機關辦理(相關規定請至「考選部全球資訊網∕考選法規∕公務人 員考試法規」項下查詢)。

六、應繳費用與文件

(一)報名費

三等考試新臺幣1,400元;四等考試新臺幣1,300元;五等考試新臺幣800 元。有關報名費優待、繳款方式請見第5頁「繳交報名費說明」。

(二)照片電子檔:網路報名時須上傳最近 1 年內正面脫帽半身照片電子檔,

檔案大小須為 1MB(1,024KB)以下。上傳照片格式調整操作說明,請參閱 附件 6。

(三)報名應繳表件

1. 報名履歷表1張:將國民身分證影本黏貼於報名履歷表正面指定處。

2. 應考人姓名中有屬罕見字者,須繳驗罕見字申請表;若有更改姓名者

,請檢附戶籍謄本。

3. 應考資格證明文件 (1) 三等考試

a. 以學歷資格報考者,應繳驗獨立學院以上學校畢業(學位)證書 影本。

(a) 依應考資格表附註一之規定報考者【即非列舉系、組、所

、學位學程畢業,以所修課程與報名科別專業科目2科以上 名稱相同(每科2學分以上)報考者;如開課學程係學年制,

上、下學期均須修習,僅修習其中一學期者,該科學分不予採 認】,須另附繳學分證明或成績單影本。

(b) 大學校院研究所肄業者,仍應以大學或獨立學院畢業資格 報考。

b. 以考試及格資格報考者,應繳驗考試及格證書影本。

(a) 高等考試或相當高等考試之特種考試相當類科及格或普通考 試或相當普通考試之特種考試相當類科及格滿3年或高等檢 定考試相當類科及格者。

(b) 所稱「及格滿3年」,係指自考試錄取訓練期滿成績及格取得 考試及格資格之日起,算至本考試舉行前一日止,即民國 108年4月22日以前取得考試及格資格。

(3)

c. 以後備軍人軍階及軍職年資報考者,應繳驗任官令及退伍令影本。

曾任中尉以上3年之軍階及軍職年資,得報考未列舉院、系、組

、所、學位學程名稱之科別,或應與該軍階及軍職年資所具軍 職專長性質相近之技術類別相當科別。惟考試類科應具有相關 之職業證書、工作經驗或訓練,始得報考者,仍應符合該應考 資格規定。

(2) 四等考試

a. 以學歷資格報考者,應繳驗公立或立案之私立職業學校、高級 中學以上學校或國外相當學制以上學校相當院、系、科、組、

所、學位學程畢業證書影本。

公立或依法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二年制專科學校肄業

、五年制專科學校四年級肄業、完成高級中等教育階段實驗教 育,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大陸地區、香港、澳門相 當等級學校肄業持有證明文件者,得繳驗學生證正、背面影本

、修業證明書或肄業證明書影本,依修習系、科報考相當類科 考試。

b. 以考試及格資格報考者,應繳驗考試及格證書影本。

(a) 普通考試以上考試或相當普通考試以上之特種考試相當類科 及格或初等考試或相當初等考試之特種考試相當類科及格滿 3年或高等或普通檢定考試相當類科及格者。

(b) 所稱「及格滿3年」,係指自考試錄取訓練期滿成績及格取得 考試及格資格之日起,算至本考試舉行前一日止,即民國 108年4月22日以前取得考試及格資格。

c. 以後備軍人軍階及軍職年資報考者,應繳驗任官令及退伍令影本。

曾任中士以上3年之軍階及軍職年資,得報考未列舉職業學校或 相當院、系、科、組、所、學位學程名稱之科別,或應與該軍 階及軍職年資所具軍職專長性質相近之技術類別相當科別。

(3) 五等考試

船舶駕駛科別:應繳驗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特種考試航海人員考試 三等航行員以上考試及格證書或經交通部航海人員測驗航行員測驗 合格證書或三等航行員三等船副以上岸上晉升訓練合格證書影本。

(4) 進修補習學校畢業者,應繳驗畢業證書或資格證明書影本,結業證 書不採。

(5) 自學進修者,應繳驗教育主管機關核發之學力鑑定考試及格證書影 本。

(6) 非本國學歷報考之證明文件

a. 檢具外國學歷資格證明文件者

持外國學歷報考者,除須符合各類科應考資格之規定外,須繳驗 下列文件(其他詳細規定請參閱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

(4)

(a) 經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其他外交部授權機構 驗證之畢業證書、在學歷年成績單之原文影本及中文譯本或 國內公證人認證之中文譯本。

(b) 內政部移民署出具之就學期間入出國日期證明書或在國外就 學期間入出境護照影本(須一併附繳護照中列載英文姓名、

出生日期等基本資料)。

b. 檢具大陸地區學歷資格證明文件者

持大陸地區學歷報考者,除須符合各類科應考資格之規定外,須 繳驗下列文件(其他詳細規定請參閱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

(a) 經大陸地區公證處公證及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核可 之畢業證書。

(b) 教育部核定之學歷採認公文書(大學校院以上學校畢業者)

;經戶籍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定 之學歷採認公文書(高中職學校畢業者)。

c. 檢具香港或澳門學歷資格證明文件者

持香港或澳門地區學歷報考者,除須符合各類科應考資格之規 定外,須繳驗下列文件(其他詳細規定請參閱香港澳門學歷檢覈 及採認辦法):

(a) 經行政院在香港或澳門設立或指定機構或委託民間機構驗證 之學歷證件。

(b) 內政部移民署出具之就學期間入出國日期證明書或在國外就 學期間入出境護照影本(須一併附繳護照中列載英文姓名、

出生日期等基本資料)。

(四)身心障礙者應國家考試申請權益維護措施

1. 須繳驗應考權益維護措施申請表、身心障礙證明影本。

2. 身心障礙者如需申請延長考試時間、以點字機、電腦、盲用電腦應試 或口述應試者,依身心障礙者應國家考試權益維護辦法規定,應另檢 具本考試報名首日前 1 年內,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合格之地區級 以上醫院相關醫療科別專科醫師所出具之診斷證明書正本(格式如附件 7)。

(五)特殊處境應考人(非身心障礙者)請求應考協助者

一般應考人如因懷孕、罹病或臨時受傷,欲申請應考協助,請於國家考 試網路報名資訊系統之基本資料頁面,點選「特殊處境應考人請求應考 協助」項目,進入申請頁面以選填擬請求協助之事項,並依請求之協助 事項,繳驗應考權益維護措施申請表、醫院診斷證明書正本或孕婦健康 手冊影本等證明文件。

(5)

繳交報名費說明 1.報名費優待

(1)身心障礙者、原住民族、後備軍人、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或特殊境遇家庭之應考人

,得依身分資格分別繳交下列證明文件,申請報名費減半優待(請擇一身分申請)。

(2)身心障礙者:請檢附有效期限內之身心障礙證明影本。

(3)原住民族:無須繳驗證明文件。

(4)後備軍人:請檢附志願役退伍令正、背面影本或榮民證影本。

(5)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特殊境遇家庭:請檢附戶籍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 關或鄉(鎮、市、區)公所核發報名時有效之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證明(或核定公 文)、特殊境遇家庭扶助證明(或核定公文),前揭證明須載有應考人姓名者始得申 請報名費減半優待。

2.繳費方式

考試報名費採多元管道繳款,請在完成網路報名登錄作業後,使用信用卡繳費、下載 國家考試 APP 至 7-11、全家、萊爾富、OK 超商、美廉社繳費或自行下載列印繳款單

,於 111 年 1 月 7 日(星期五)前,持繳款單透過郵局、便利商店、銀行、農漁會信用 部或 ATM 轉帳等方式繳交報名費。所繳費用,除符合「考選部各項考試規費退費作業 要點」規定之情形外,概不得申請退還。如需進一步了解繳款方式,請參閱「國家考 試報名費多元繳款方式說明及應注意事項」(附件 5)。

3.應考人於報名規定期限內寄送報名表件後,如經本部通知補繳報名費者,請至郵局購 買應繳金額之「郵政匯票」(受款人:考選部),以掛號郵寄至考選部特種考試司第一 科,信封上請書明寄件人姓名、地址、聯絡電話、補件編號及「111 年公務人員特種 考試關務人員考試補費」,俾憑審查。

七、郵寄報名表件

(一)網路報名系統資料登錄完成後,請自行下載及列印報名履歷表、報名專 用信封封面等表件(一律以白色 A4 紙張單面列印,其中報名專用信封封 面請黏貼於 B4 大小標準信封上),並核對各項表件內容正確性。

(二)各項報名表件詳細檢查無誤後,請按 1.報名履歷表、

2.應考資格證明文件,依序逐一由上而下整理齊全,

用迴紋針夾於右上角,平整裝入報名專用信封內,

切勿摺疊(如圖所示),並於 111 年 1 月 7 日前

(郵戳為憑)以掛號郵寄。

八、補件程序

應考人如須補繳費件,承辦單位將主動通知。請於接獲通知後,應儘速於限 定之期日內,以郵寄、傳真或電子郵件傳送方式辦理補正,並請於上班時間 內,確認是否補正完成(聯絡電話:02-22369188 轉 3258、3353)。

(一)郵寄

請以限時掛號郵寄至「116203 臺北市文山區試院路 1 之 1 號考選部特種 考試司第一科收」,並請於信封上註明等別、科別及補件編號(補件編號 於通知補件時告知)。

(右 上角 用迴 紋針 夾妥

應考資格證明文件

報名履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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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傳真

1. 補件資料空白處請書明補件編號及聯絡電話,以利資料不清晰時聯繫。

2. 試務處傳真機24小時受理(傳真號碼:02-22361175)。

(三)電子郵件

1. 郵件主旨請書明報考等級、科別及補件編號。

2. 補件專用電子郵件信箱:exam111050@mail.moex.gov.tw。

貳、考試 一、考試方式

本考試各等別均採筆試方式舉行。

二、考試日期

(一)三等考試、四等考試:111 年 4 月 23 日(星期六)至 4 月 24 日(星期日)。 (二)五等考試:111 年 4 月 23 日(星期六)。

三、考試日程表

(一)各等別各科別應試科目及考試日程表詳見附件 2。

(二)本考試應試專業科目命題大綱,可至「考選部全球資訊網∕應考人專區∕考試 資訊∕命題大綱∕公務人員考試部分應試專業科目命題大綱」項目下查詢。

四、考試通知書

(一)考試通知書一律由應考人自行下載列印,請於預定開放下載期間(111 年 4 月 8 日至 4 月 24 日)至「考選部國家考試網路報名資訊系統∕考試通知 書下載」以空白 A4 紙張(勿使用回收紙張)列印。所攜帶應試之考試通 知書正、背面均不得錄存任何文字、圖畫、符碼或記號,以免違反試場 規則。

(二)應考人如需申請到考證明,請自行下載列印考試通知書,並於考試最後 一節開始交由監場人員簽發,試務中心不再補發。

五、試場分配

試場分配及應行公布事項,定於 111 年 4 月 22 日(星期五)在試區公布。應 試試區或試場,可於 111 年 4 月 8 日以後至「考選部國家考試網路報名資訊 系統∕試區查詢」項下查詢。

六、相關事宜

(一)應考人應持國民身分證、護照或具有照片足資證明身分之全民健康保險 卡、駕駛執照應試。

(二)有關各科目試卷、試卡作答注意事項,請至「考選部全球資訊網首頁∕應 考人專區∕作答注意事項∕試卷、試卡作答注意事項及範例」項下查閱。

(三)考試時,應考人不得使用電子計算器應試,但應試科目試題註明得使用者,

所使用電子計算器應符合考選部公告之標準。相關規定請至「考選部全球資 訊網∕應考人專區∕作答注意事項∕國家考試電子計算器措施」項下查詢。

(7)

(四)應考人應依試場規則規定應考。如有違規情事者,應依規定扣考、扣分

,其情節涉及刑責者,試務機關將依法告發。

(五)為維護公共利益及應考人權益,應考人如患有肺結核等經中央主管機關 公告之傳染病者,應於考試前通報考試承辦單位。另考試期間因嚴重特殊傳染 性肺炎(COVID-19),居家隔離、居家檢疫及自主健康管理屬限制不得外出之 高風險族群者,不得應考,蓄意隱匿者,移送相關機關依法論處;並請應考人 配合相關防疫措施。

(六)試題疑義

筆試考畢後試題疑義申請期限自 111 年 4 月 25 日至 4 月 29 日止。逾期或 應檢附上傳之資料不全者,不予受理。

申請程序:請參閱「考選部全球資訊網∕國家考試介紹∕試題疑義申請程序」。 操作說明:請參閱「考選部全球資訊網∕便民服務∕意見回饋∕常見問答∕網

路報名分類下查詢 13.線上申請試題疑義操作說明」。佐證資料圖 檔內容須清晰明確,傳送前請先行以小畫家或影像軟體於電腦上 檢視呈現效果。

參、成績計算

一、 本考試成績之計算及錄取標準之訂定,均依公務人員考試法、公務人員考試

總成績計算規則及公務人員特種考試關務人員考試規則之規定辦理。

二、 本考試總成績之計算,三等考試以普通科目每科成績乘以百分之十,專業科 目平均成績乘以賸餘百分比合併計算之。四等、五等考試以各科平均成績 計算之。

三、 本考試成績有 1 科為零分或總成績未滿 50 分者,均不予錄取。缺考之科目

,視為零分。

四、 本考試各項成績之計算取小數點後四位數,第五位數以後捨去。考試總成績 之計算取小數點後二位數,第三位數採四捨五入法進入第二位數。

肆、榜示、體格檢查、複查成績及閱覽試卷 一、 榜示

(一)榜示日期:預定 111 年 6 月 22 日(星期三)榜示,惟實際榜示日期需視 本考試典試委員會決議而定。

(二)成績通知一律由應考人自行下載列印,預定於榜示日開放下載,屆時請 至「考選部國家考試網路報名資訊系統∕成績通知」下載列印。

二、 體格檢查

(一)本考試錄取人員於筆試錄取通知送達之日起 14 日內,應經試務機關指定 之醫療機構辦理體格檢查並繳送體格檢查表(榜示後寄發),體格檢查 不合格或未於規定時間內繳送體格檢查表者,不予分配訓練。

(8)

(二)本考試體格檢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體格檢查不合格:

1.視力:兩眼矯正視力未達 0.8。

2.聽力:優耳聽力損失逾 90 分貝。

3.辨色力:色盲或色弱。

4.肺結核痰塗片呈陽性反應。

三、 複查成績

(一)請於榜示之次日起 10 日內,登入「考選部國家考試網路報名資訊系統」

,點選「申請複查成績」,填具相關資料,並依限繳費(每科目新臺幣 50 元)。申請複查成績以 1 次為限。逾期申請或未依限繳費者,不予受理。

(二)複查成績結果,屆時將開放應考人於「考選部國家考試網路報名資訊系 統」自行下載。

四、 閱覽試卷

(一)請於榜示之次日起 10 日內,登入「考選部國家考試網路報名資訊系統」

,點選「申請閱覽試卷」,填具相關資料,並依限繳費(每科目新臺幣 100 元)。逾期申請或未依限繳費者,不予受理。申請方式、操作說明、閱覽 時間、證件查驗及禁止事項等相關規定,均請參閱「考選部全球資訊網∕

國家考試介紹∕閱覽試卷專區」。

(二)應考人閱覽試卷時,不得有下列行為:

1.冒名頂替。

2.抄寫、複印、攝影、讀誦錄音或其他各種複製行為。

3.隨身攜帶紙筆、行動電話、穿戴式裝置或其他具資訊傳輸、感應、拍 攝或記錄功能之器材及設備或其他通訊器具。

4.窺視他人試卷影像檔(影本)或互相交談。

5.故意將試卷影像檔(影本)供他人窺視。

6.意圖撕毀或破壞試卷影本之行為或將試卷影本攜離閱覽場所。

7.意圖破壞或毀損閱覽場所之電腦設備。

8.吸菸、飲食、嚼食口香糖或檳榔、喧嘩、破壞環境整潔或其他妨礙他

人之行為。

(三)應考人閱覽試卷時應受工作人員之指導及監督,如有違反前項各款規定 之一者,工作人員得當場中止其閱覽並禁止續閱。其涉及刑事責任者,

試務機關應依法移送該管檢察機關偵辦。

五、

複查成績及閱覽試卷,均依典試法及相關法規辦理。

伍、分配訓練、限制轉調及任用規定

一、

分配訓練及限制轉調

(一)本考試錄取人員,應經訓練。訓練期滿成績及格,經公務人員保障暨培 訓委員會核定,本考試及格,由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並依相關規 定分發任用。

(9)

9

(二)本考試採未占缺訓練,其實際訓練內容、方式及受訓人員權益等,依公 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訂(核)定之 111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關務人員 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計畫辦理。

(三)本考試錄取人員如有公務人員考試法第 4 條及第 5 條規定有關申請保留 受訓資格者或有訓練相關疑義者,請逕洽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四)本考試及格人員,取得關務人員有關類別及官稱之資格,並依「依法考 試及格人員考試類科適用職系對照表」之規定取得任用資格,自訓練期 滿成績及格取得考試及格資格之日起,實際任職 3 年內不得轉調原分發 占缺任用以外之機關;並須於財政部及其所屬機關(構)再服務 3 年,

始得轉調上述機關(構)以外機關(構)任職。

二、 任用規定

(一)不得任用為公務人員之情形

1. 依公務人員考試法第12條第2項規定,依法停止任用者,經公務人員考 試錄取,於依法停止任用期間仍不得分配訓練或分發任用為公務人員

。 前 揭 「 依 法 停 止 任 用 」, 依 銓 敘 部 96 年 12 月 31 日 部 管 四 字 第 0962880186號函釋,係指受公務員懲戒法撤職或休職處分,於一定期 間停止任用或不得在其他機關任職之情形。

2. 已屆限齡退休人員,即年滿65歲法定退休年齡者,各機關不得進用。

3. 具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事之一者。

4. 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設有戶籍未滿10年者。

(二)依國籍法第 20 條第 4 項規定,中華民國國民兼具外國國籍者,擬任應 受國籍限制之公職時,應於就(到)職前辦理放棄外國國籍,並於就(到) 職之日起 1 年內,完成喪失該國國籍及取得證明文件。

陸、查詢方式及相關訊息

一、 本考試應考資訊及相關附件,請至「考選部全球資訊網∕應考人專區∕考

試資訊(考試期日計畫表)∕序號 5 考試代碼 111050」項下查詢。

二、 應考人經常詢問事項已整理在「考選部全球資訊網∕便民服務∕意見回饋/

常見問答」中,請多加利用。

三、 應考人應確保所提供之電子郵件信箱、行動電話等通訊資料及設備正確無 誤且可正常使用,並適時查閱本考試之相關訊息。

四、 應考人報名後通訊地址或姓名如有變更,請填具「應考人變更地址或姓名申 請表」,以傳真、掛號或電子郵件函知考選部特種考試司第一科更正。

五、 應考人若曾經擔任考選部題庫試題命題、審查工作者,務請於報名時以書 面函知考選部。

六、 國家考試地震防災實地演練影片及相關訊息專區,請自行上網參閱。

(10)

七、 考試承辦單位:考選部特種考試司第一科 聯絡電話:(02)22369188 分機 3353、3258 傳真號碼:(02)22361175

八、 網路報名資訊系統異常問題:考選部資訊管理處 聯絡電話:(02)22369188 分機 3288、3325

九、 考選部公共服務中心:(02)22369188 分機 3254、3256 十、 錄取人員分發、任用等事項:

財政部關務署:(02)25505500 分機 1123

十一、訓練及申請保留正額錄取資格事項:公務人員保障及培訓委員會 聯絡電話:(02)82367114

柒、相關附件

一、 各等別、科別及暫定需用名額表

二、 各等別、科別應試科目及考試日程表 三、 應考資格表

四、 國家考試網路報名資訊系統報名程序

五、 國家考試報名費多元繳款方式說明及應注意事項 六、 國家考試網路報名資訊系統調整相片操作說明

七、 身心障礙者應國家考試申請權益維護之醫院診斷證明書 八、 應考人變更地址或姓名申請表

九、 常見問答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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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訪查人員應填寫外籍勞工業務訪查表;經入出國管

七、選手來源及限制:選手應具有中華民國國籍,青年組限民國89年1

二、 國民身分證影本(正、反面) ;與在 中華民國設有戶籍之國民結婚且 獲准居留之外國人或大陸地區人 民,提供有效之居留證明文件及戶 口名簿影本。1.

取得中華民國之外國法事務律師資格後,須加入在中華民國法律 事務所所在地之律師公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