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宜蘭縣 101 學年度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教保員甄選簡章 壹、

N/A
N/A
Protected

Academic year: 2022

Share "宜蘭縣 101 學年度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教保員甄選簡章 壹、"

Copied!
20
0
0

加載中.... (立即查看全文)

全文

(1)

宜蘭縣 101 學年度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教保員甄選簡章

壹、 依據:

一、幼兒教育及照顧法。

二、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人員之進用考核及待遇辦法。

貳、 甄選資格:

一、基本條件:

(一)具備中華民國國籍之國民(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者,須在 臺灣地區設籍 10 年以上)。

(二)無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 27 條第 1 項各款情事之一者。

(三)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 32 條規定,幼兒園新進用之教保服務人員,應 於任職前最近 1 年內接受基本救命術訓練 8 小時以上,應考人應於任職 前取得前開訓練證明。倘於報名時尚未取得,應填具切結書(附件 1)。

若於 101 年 7 月 31 日前仍未能向分發報到之幼兒園提出前開訓練證明 者,取消其錄取資格,由備取人員遞補。

二、報名資格:應符合下列資格之一者:

(一)具備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專業人員資格及訓練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3 條各款資格之一者:

1、專科以上學校幼兒教育、幼兒保育相關學院、系、所、學位學程、科 畢業或取得其輔系證書者。【繳交畢業證書(與最高學歷畢業證書相 同者免附】

2、專科以上學校畢業,並修畢幼稚園教師教育學程或取得教保人員專業 訓練結業證書者。【繳交幼稚園教師證書正反面影本或修畢學分證明 書或訓練結業證書】

3、高中(職)學校畢業,於本辦法施行前(93 年 12 月 23 日),已修畢兒 童福利專業人員訓練實施方案乙類、丙類訓練課程,並領有結業證書 者,於本辦法施行日起十年內,得遴用為教保人員。【繳交政府機關 所開立之結業證書】

4、普通考試、相當普通考試以上之各類公務人員考試社會行政、社會工 作職系及格,或具社會行政、社會工作職系合格實授委任第三職等以 上任用資格者,取得該教保員專業訓練結業證書。【繳交銓敘部銓審 合格實授函及政府機關所開立之結業證書】

(二) 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專業人員資格及訓練辦法第 27 條「本辦法施行前,

已依兒童福利專業人員資格要點取得專業人員資格,且現任並繼續於同 一職位之人員,視同本辦法之專業人員」資格者。【繳交縣(市)政府開 立之在同一園所服務證明】

(2)

(三) 符合報名資格(一)之應屆畢業生(專科以上)報考本項甄選,報名時尚 未取得畢業(學位)證書者,其暫准報名之規定如下:

1、請填具所附應屆畢業生暫准報名切結書(附件 1),並於該切結書貼附 蓋有最後一學期註冊戳記之學生證正、反面影本,以憑審查。

2、經審查准予「暫准報名」者,應考人至遲應於 101 年 7 月 31 日前向 分發報到之幼兒園繳驗畢業(學位)證書影本,且繳驗之畢業證書繕印 之畢業日期須在 101 年 7 月 31 日前。

3、未依限繳驗或繳驗之證書經審查不合格者,其所繳報名費不得申請退 費,如有錄取者,取消錄取資格。

參、甄選名額:正取 53 名,備取若干名。

肆、簡章公告:

甄選簡章於101 年 6 月 8 日(星期五)起,於宜蘭縣教育資訊網

(http://www.ilc.edu.tw)公告,請自行下載,不另行販售。

伍、報名日期及方式:

一、初試

(一)報名方式:一律採線上報名;通訊及現場報名不予受理。

(二)線上報名時間:自 101 年 6 月 11 日(星期一)8 時起至 101 年 6 月 15 日

(星期五)24 時止,逾時報名系統關閉無法報名,請應考人注意。

(三)報名網址:宜蘭縣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教保員甄選系統

(http://kindergarden.ilc.edu.tw)。

(四)應考人登入報名系統(務必自行牢記帳號與密碼),依系統欄位指示填入 相關資料。

(五)繳交報名費:自 101 年 6 月 11 日(星期一)8 時起至 101 年 6 月 18 日(星 期一)24 時止。

(1)報名費:新臺幣 700 元整。

(2) 使用網路ATM或自動櫃員機(ATM)轉帳繳費(依各金融機構規定 需自行負擔手續費約 12~17 元不等),交易明細表請務必留存並 確認繳費完成。不開放超商繳費,請應考人注意。

(六) 列印准考證:應考人於繳費完成後,經 2 個工作天系統入帳後,自行至 宜 蘭 縣 公 立 幼 兒 園 契 約 進 用 教 保 員 甄 選 系 統

(http://kindergarden.ilc.edu.tw)列印准考證,並黏貼 3 個月內 2 吋正面脫帽證件照片。因故無法列印准考證者,請檢附交易明細表向宜蘭 縣羅東鎮公正國小(電話:03-9566659 分機 8500 人事主任,傳真:

03-9540620)提出申請。

(七)應考人請務必詳閱本簡章「貳、甄選資格」,並自行檢核是否符合報名資 格。初試報名不辦理現場書面證件審查,複試報名時,則應檢具相關證件 正、影本接受資格審查;未符資格者,即取消參加複試資格,不得異議。

應考人既經繳費,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退費。

(八)報名諮詢電話:報名資格問題,請洽宜蘭縣政府教育處特殊教育科

(3)

(03-9251000 分機 1451 或 1452,傳真:03-9254700);線上報名系統問 題,請洽宜蘭縣羅東鎮公正國小(電話:03-9566659 分機 8500 人事主任,

傳真:03-9540620)。 二、複試

(一)報名時間:101 年 7 月 4 日(星期三)9 時至 14 時。

(二)報名地點:宜蘭縣立羅東國民中學(地址:宜蘭縣羅東鎮中華路 99 號;電話:03-9542075)

(三)繳費方式:至報名現場繳費新臺幣 800 元整。應考人既經報名,不得 以任何理由要求退費。

(四)報名方式:採現場親自或委託報名(附件 2)。

(五)資格審查:複試報名應檢附下列表件及證件進行審查,證件繳交影 本,以 A4 大小影印並依序排列裝訂,正本驗畢當場發還。

1、國民身分證貼於黏貼證件資料表(附件 3),出生地欄未註記或註記 為大陸地區者,請附最近 1 個月內現戶個人戶籍謄本正本 1 份。

2、學歷證件:畢業證書。

3、合於報名資格之各項證明文件(請詳本簡章「貳、甄選資格」)。

4、複試報名表(由應考人自行至教保員甄選系統公告區列印)。

5、切結書(附件 1)。

6、初試准考證。

上述應檢附證件之影本請加註「與正本相符」字樣並加蓋應考人私章;

證件不齊者,均不受理報名。

(六)凡持國外學歷報考者,報名時需繳驗下列證件,始得依規定受理報名:

1、經駐外單位驗證後之國外學歷證件影印本及法院公證之中譯本 1 份。

2、經駐外單位驗證後之國外學歷歷年成績證明影印本及法院公證之中 譯本 1 份。

3、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核發之修業期間出入境日期紀錄證明。

4、以上所持國外學歷證件,準用教育部新修正之「大學辦理國外學歷 採認辦法」查證,若經查證不符或不具資格者,取消其資格。

(七)如有資格不符或證明文件虛偽不實者,縱因甄選前未能察覺而錄取,

仍應予無條件取消資格或解僱,並追究當事人相關法律責任。

陸、甄選時間及地點:

一、甄選日期:

(一)初試:101年7月1日(星期日)。

(二)複試:101年7月8日(星期日)。

(4)

二、甄選地點及試場開放時間:

(一)初試及複試地點:宜蘭縣立羅東國民中學(地址:宜蘭縣羅東鎮中華路 99 號,電話:03-9542075)。

(二)初試考場開放時間:101 年 6 月 30 日(星期六)14 時至 16 時。

(三)複試考場開放時間:101 年 7 月 7 日(星期六) 14 時至 16 時。

柒、甄選方式:

一、初試

(一)採筆試方式進行,應考人應攜帶「身分證」(或貼有照片之身分證明文件,

如駕照、護照及健保 IC 卡,身分證明文件需於有效期限內)正本及「貼 有 3 個月內 2 吋正面脫帽證件照片之准考證」入場參加考試,試場規則如 本簡章附錄 1。

(二)考試科目及時間:

第一節 第二節

8:50~9:00 10:20~10:30

預備時間 預備時間

考試 時間

9:00~10:10 10:30~11:40 科別 幼兒發展與教保概論 幼兒教保活動設計

範圍

1.2-6 歲幼兒生理動作、認知及 社會情緒發展

2.幼兒教育概論、幼兒保育概論 3.幼兒健康與安全防護、幼兒行 為輔導、親職教育

4.幼兒教保行政與法令

1.課程設計與教學理論 2.幼兒教保模式

3.幼兒園班級經營

4.幼兒園教保教材與教法 5.幼兒園環境規劃

(三)考試題型:每科均為選擇題 50 題,採答案卡劃記方式答題,請自行攜帶 2B鉛筆及橡皮擦,並注意劃記清楚完整以利判讀。

(四)初試試題及答案於 101 年 7 月 1 日(星期日)14 時公布於宜蘭縣公立幼 兒園契約進用教保員甄選系統(http://kindergarden.ilc.edu.tw),應 考人如對試題及答案有疑義,請於 101 年 7 月 1 日(星期日)16 時前,

填具試題疑義申請表(附件 4),以傳真方式向宜蘭縣羅東鎮公正國小(電 話:03-9566659 分機 8500 人事主任,傳真:03-9540620)提出申請,逾 時不予受理。試題疑義釋覆結果,將於 101 年 7 月 2 日(星期一)14 時 公 布 於 宜 蘭 縣 公 立 幼 兒 園 契 約 進 用 教 保 員 甄 選 系 統

(http://kindergarden.ilc.edu.tw)。

二、 複試

(5)

(一)報到時間及地點:應考人應攜帶身分證(或貼有照片之身分證明文件,

如駕照、護照及健保IC卡,身分證明文件需於有效期限內)正本及准考 證,於101年7月8日(星期日)應試前1小時至宜蘭縣立羅東國民中學各 考場指定教室報到,應試順序由主辦單位排定,並於101年7月7日(星 期六)公布於宜蘭縣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教保員甄選系統

(http://kindergarden.ilc.edu.tw)。

(二)試教:

1、範圍:由主辦單位提供教學主題,由考生抽籤決定主題後進行教學準 備。

2、教具:試教現場不提供教具,請考生自備。

3、流程:依考場公布之試教順序,於試教時間前30分鐘至指定教室報到 及抽題,準備30分鐘後上台試教。試教前經唱名3次未到者,視同自動 放棄,不得異議。每人試教時間以10分鐘為限(上台即開始計時,7 分鐘按鈴一聲,10分鐘按鈴二聲停止試教)。

(三)口試:

依試教順序,於試教結束後至指定教室等候口試。口試前經唱名3 次未到者,視同自動放棄,不得異議。口試不得攜帶任何資料進場,

每人口試時間以10分鐘為限(7分鐘按鈴一聲,10分鐘按鈴二聲停止口 試回答)。

捌、甄選錄取標準:

一、初試:

(一)成績計算:每科各100分,總分以2科加總計算。

(二)錄取人數:按初試成績高低,依公告甄選正取名額數3倍錄取參加複試。

(三)初試最低錄取分數多人同分時,得增額錄取。

(四)初試科目其中1科零分不予錄取。

(五) 初試成績不列入錄取總成績計算。

二、複試:

(一)試教及口試各為100分,採分組方式進行,試教及口試成績將轉換為常 態化標準分數(T分數)計算。

(6)

(二)試教成績占複試成績70%,口試占複試成績30%。

三、錄取總成績標準:

(一) 錄取總成績計算標準:試教成績 × 70% + 口試成績 × 30%。

(二) 依公告之正取名額,按總成績高低依序錄取。

(三) 得視需要另備取若干名,其備取名額由教保員甄選委員會訂之,101學 年度(即至102年7月31日前)倘有其他幼兒園出缺者,得不另辦理甄選,

依其備取名額遞補。

(四) 正取及備取最低錄取(含備取)標準,由教保員甄選委員會訂之,如未達 錄取標準得不足額錄取。

(五) 錄取總成績同分錄取方式:依照試教、口試成績高低依序錄取,若再同 分者,由教保員甄選委員會以公開抽籤決定之。

玖、成績公告及複查:

一、成績公告:

(一)初試成績:101年7月1日(星期日)16時後,應考人自行至宜蘭縣公立幼 兒園契約進用教保員甄選系統(http://kindergarden.ilc.edu.tw)登 錄帳號密碼查詢成績,不另寄發書面成績單,請應考人自行上網查詢。

(二)複試成績:101年7月8日(星期日)22時後,應考人可至宜蘭縣公立幼兒 園契約進用教保員甄選系統(http://kindergarden.ilc.edu.tw)登錄 帳號密碼查詢成績,成績單統一寄發。

二、成績複查:

(一)初試:101年7月2日(星期一)14時至16時持身分證、准考證及書面申 請書(附件5)親自(或委託)(委託書如附件2)向宜蘭縣宜蘭市凱旋國民 小學(地址:宜蘭市凱旋路130號;電話:03-9253793分機113人事主任) 提出申請,複查費每科新台幣100元整,複查成績以各科答案卡面分數 為限,不得要求影印答案卡,複查結果於當日17時前回復應考人。

(二)複試:101年7月9日(星期一)9時至11時持身分證、准考證及書面申請 書(附件5)親自(或委託)(委託書如附件2)向宜蘭縣宜蘭市凱旋國民小 學(地址:宜蘭市凱旋路130號;電話:03-9253793分機113人事主任)提 出申請,複查費100元整(含試教、口試及總成績)。複查成績以複查

(7)

試教、口試之T分數為限,不得申請重新核評及要求影印,亦不得複查 評核標準。複查結果於當日12時前回復應考人。

拾、錄取公告:

一、初試錄取公告時間及網站:

(一)初試錄取名單公告時間:101年7月3日(星期二)18時前。

(二)公告網站:宜蘭縣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教保員甄選系統

(http://kindergarden.ilc.edu.tw),不另寄發書面通知書。

二、正式錄取榜單公告時間及網站:

(一)榜單公告時間:101年7月9日(星期一) 17時前。

(二)公告網站:宜蘭縣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教保員甄選系統

(http://kindergarden.ilc.edu.tw)。

拾壹、分發及報到:

一、分發作業:

(一)分發地點:宜蘭縣立羅東國民中學(地址:宜蘭縣羅東鎮中華路99號,

電話:03-9542075)。

(二)報到時間::101年7月14日(星期六)7時30分至8時。

(三) 分發時間:101年7月14日(星期六)8時30分開始。

(四) 分發方式:正取、備取人員應攜帶身分證(或附有照片足資證明身分之 全民健康保險卡、駕駛執照)親自出席或提具委託書(附件2)委託他 人出席參加。

(五)分發作業程序:

1、錄取人員依成績高低依序唱名分發。

2、俟正取人員分發完畢後,若還有缺額,則由備取人員依成績順序唱名 參加公開分發。

3、唱名 3 次未到者或不接受分發者視同棄權,並不得提出任何異議。

二、報到作業:

經本次甄選錄取並完成分發作業者,應於101年7月23日(星期一)12時 前,攜帶報到通知單暨所有學經歷之相關證件正本前往分發學校辦理應聘手 續,逾期未報到者視同棄權,並取消錄取資格,由備取者遞補。因分娩、重 病或因重大事故者得檢附證明文件並填具委託書(附件2),委由他人代為辦

(8)

理報到手續。

拾貳、 身心障礙考生申請考場及相關服務規定:

一、本規定之服務對象為領有身心障礙手冊(在有效期限內),或持有衛生署公告 之身心障礙鑑定醫療機構診斷證明書之身心障礙考生(開具日期在101年3月 10日之後)。

二、符合前項規定之考生,應於101年6月15日(星期五) 12時前將以下證件傳真或 送達宜蘭縣羅東鎮公正國小(電話:03-9566659分機8500人事主任,傳真:

03-9540620),並以電話確認:

(一)身心障礙手冊(在有效期限內)正反面影本或衛生署公告之身心障礙鑑定 醫療機構診斷證明書(開具日期在101年3月10日之後)。

(二)身心障礙考生特殊需求服務申請表(附件6)。

三、身心障礙考生得視其需要,於初試時申請下列一種或多種應考服務方式,但 實際服務方式須視個別情形審核通過後提供:

(一)於特殊試場進行筆試。

(二)延長筆試時間(延長 20 分鐘)。

(三)考試前十分鐘進入試場準備。

(四)提供視障考生影印放大 2 倍之試題、答案卷。基本字型(word 14 字型)。

(五)提供視障考生作答輔具:電腦、擴視機等。

(六)其他特殊需求服務。

四、初試報名後,臨時因故需申請應考服務者,應於考前兩天檢附醫療機構診斷 證明或相關證明文件,向宜蘭縣羅東鎮公正國小提出申請(電話:03-9566659 分機8500人事主任,傳真:03-9540620),由主辦單位另行討論後通知。

拾参、附則:

一、 應考人之基本條件、報考資格、學分證明等文件,如於錄取分發後發現證件 偽造不實或未能於限期內繳交畢業證書者,取消其錄取資格,已聘任者應予 解聘。

二、 錄取人員於 101 年 7 月 31 日前,未能完成複試報名之切結事項,或經分發學 校查知有違反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 27 條第 1 項之情事者,取消錄取資格,已

(9)

進用者應予終止契約。

三、 經分發之教保員自 101 年 8 月 1 日起進用。

四、 各錄取並經公開分發人員應於 101 年 7 月 31 日前,向報到學校繳交公立醫院 體格檢查表(含 x 光透視證明),未繳交者取消錄取資格。倘為政府機關或公 私立學校現職人員,應於 101 年 7 月 31 日前,向報到學校繳交現職服務機關 學校離職證明書。

五、 現役軍人參加契約進用教保員聯合甄選經公告錄取者,因服法定役無法至錄 取幼兒園報到,其錄取資格均予以保留(兵役法第 44 條之規定)。

六、 如遇天災或不可抗力之因素,而導致本甄選各項日程、地點需更改時,將公 告 於 宜 蘭 縣 公 立 幼 兒 園 契 約 進 用 教 保 員 甄 選 系 統

(http://kindergarden.ilc.edu.tw)。

七、 申訴專線及信箱:宜蘭縣政府教育處特教殊教育科,電話:03-9251000 分機 1451 或 1452,電子信箱keephope@mail.e-land.gov.tw。

八、 本府廉政專線,電話:03-9253196,電子信箱:ethics@mail.e-land.gov.tw。

九、 如有未盡事宜在不牴觸有關規定原則下,得經宜蘭縣 101 學年度公立幼兒園 契約進用教保員甄選委員會公告實施。

十、 依據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26 條第 1 項規定「各機關長官對於配偶及三親等以內 血親、姻親,不得在本機關任用,或任用為直接隸屬機關之長官。對於本機 關各級主管長官之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在其主管單位中應迴避任 用」。為避免錄取人員於完成分發至學校報到進用時,有上開不得任用情事,

錄取人員於繳交分發志願表時,應同時切結(附件 7)非屬上開規定所述機關 首長不得任用之人員。如有不實或違反情事,致使分發學校誤信而有損害之 虞者,取消該次分發資格並列入備取名單最後一員,不得有任何異議。

拾肆、

本簡章經宜蘭縣101學年度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教保員甄選委員會審議通過,

報請宜蘭縣政府核可後實施,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辦理,如有補充及修正 事項,公布於宜蘭縣政府教育處網站(http://www.ilc.edu.tw) 及宜蘭縣公立幼 兒園契約進用教保員甄選系統(http://kindergarden.ilc.edu.tw)。

(10)

(附錄1)

宜蘭縣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教保員甄選 初試試場規則

一、考試時應考人必須準時入場,對號入座。並將准考證及國民身分證,或附有照片 足資證明身分之護照或健保IC卡或有效之駕駛執照(以下簡稱身分證件)放置於 桌面右上角,供監場人員查驗。

二、准考證須妥為保存,如有毀損或遺失,應考人應於考試當日攜帶身分證件,向各 試場試務中心申請補發。

三、考試每科開始15分鐘後不得進入試場,開始45分鐘後始得繳卷離開試場。

四、嚴禁談話、左顧右盼等任何舞弊行為。試場內取得或提供他人答案作弊事實明確 者,或相互作弊事實明確者,取消考試資格。

五、答案卡上書寫姓名、座號,或做任何標記,以顯示自己身分者,應考人該科考試 不予計分。

六、作答完畢後必須將答案卡和試題卷一併送交監試人員,然後離場。攜出答案卡、

試題卷經查證屬實者,應考人該科考試不予計分。

七、考試結束鐘(鈴)響畢,監試人員宣布考試結束,不論答畢與否應即停止作答,

待監試人員收卷、收卡並確認無誤後方可離場。交卡後強行修改者,應考人該科 考試不予計分。逾時作答,經制止無效者,扣應考人該科考試分數6分。

八、非應試用品(含發聲設備、行動電話、呼叫器、PDA等通訊器材請關機)、參考 書籍、紙張及個人物品一律放在教室前後方地上,不得隨身攜帶。若經監試人員 發現,扣應考人該科考試分數6分。

九、如遇空襲警報、地震,應遵照監試人員指示,迅速疏散避難。

十、本規則未盡事宜,而有影響考試公平、考生權益之事項,應提宜蘭縣教保員甄選 委員會討論。

(11)

※ 相關法規條文

勞動基準法

第 12 條 勞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一、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使雇主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

二、對於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之勞工,實施暴行 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

三、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者。

四、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

五、故意損耗機器、工具、原料、產品,或其他雇主所有物品,或故意洩 漏雇主技術上、營業上之秘密,致雇主受有損害者。

六、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

雇主依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至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 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幼兒教育及照顧法

第 27 條 教保服務人員或其他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在幼兒園服務:

一、曾有性侵害、性騷擾或虐待兒童行為,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 案。

二、行為不檢損害兒童權益,其情節重大,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三、罹患精神疾病尚未痊癒,不能勝任教保工作。

四、其他法律規定不得擔任各該人員之情事。

教保服務人員或在幼兒園服務之其他人員,有前項各款情形之一者,

除第三款情形得依規定辦理退休或資遣,及第四款情形依其規定辦理 外,應予以免職、解聘或解僱。

教保服務人員或在幼兒園服務之其他人員有前項情形者,幼兒園應報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將處理情 形通報其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12)

(附件 1)

101 學年度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教保員切結書

本人 ,切結下列情事 (請逐一勾選):

□無以下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 27 條規定不能任教保服務人員情事之一

一、 曾有性侵害、性騷擾或虐待兒童行為,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二、 行為不檢損害兒童權益,其情節重大,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三、 罹患精神疾病尚未痊癒,不能勝任教保工作。

四、 其他法律規定不得擔任各該人員之情事。

□應屆畢業,報名時未能取得畢業證書,但至遲可於 101 年 7 月 31 日前

繳交畢業證書供錄取學校查驗。

□報名時尚未有任職前一年取得 8 小時基本救命術訓練證明,但至遲可

於 101 年 7 月 31 日前繳交供錄取學校查驗。

本人如有以上切結不實,同意取消錄取資格及無條件解聘,並願負

偽造文書之刑事責任及放棄先訴抗辯權。

此致

宜蘭縣 101 學年度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教保員甄選委員會

立切結人: 簽章

身分證字號: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月 日

(13)

(附件 2)

委 託 書

立委託書人 本人目前因 確實無法親自參加貴縣 101 學年度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

教保員甄選委員會之

□ 複試報名及資格審查

□ 公開分發 □報到手續

特委託 代為辦理相關手續。

(備註:受委託人應攜帶委託人及受委託人國民身份證及私章)

此致

宜蘭縣 101 學年度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教保員甄選委員會

委託人: (簽章)

身分證字號:

聯絡電話:

戶籍地址:

受委託人: (簽章)

身分證字號:

聯絡電話:

戶籍地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月 日

(14)

(附件 3)

宜蘭縣101學年度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教保員甄選 黏貼證件資料表

准考證編號: (請自填);編號: (請勿填)

國民身分證 (正面) 黏貼處

國民身分證

(反面) 黏貼處

(15)

(附件 4)

試題疑義申請表

應考人姓名: 准考證號碼:

* 為維護您的權益,填表前請先詳閱填表說明

科目: 題次:

疑義要點及理由:

請以橫式正楷書寫或電腦打字黏貼,1 頁以 1 題為限,如不敷使用,請以 A4 紙張影印本頁或另紙併附(限 A4 大小)

試題疑義申請填註說明

※有關試題疑義之申請,請依下列方式辦理,否則不予受理。

一、應考人對筆試試題或公布之測驗式試題答案如有疑義,請於 101 年 7 月 1 日(星期日)

14 時至 16 時填具本試題疑義申請表,向宜蘭縣羅東鎮公正國小(電話:03-9566659 分機 8500 人事主任,傳真:03-9540620)提出申請,同一試題以提出一次為限。

二、試題疑義申請應注意事項:

(一)應考人應親自簽名。

(二)應試科目及題次請務必寫明。

(三)疑義要點請以橫式正楷書寫或電腦打字黏貼,1 頁以 1 題為限,如超過 1 頁,

請影印申請表或另紙併附(A4 大小)。

(四)試題疑義除敘明理由外並應檢附佐證資料。(請勿僅以補習班印製之講義、書籍、

答案或考古題作為佐證資料)

三、應考人提出試題、答案疑義如逾受理期限或未敘明理由及檢附佐證資料者,不予受理。

四、應考人提出疑義,不得要求告知命題委員、試題審查委員或閱卷委員之姓名或有關資 料,亦不得對未公布答案之試題要求提供參考答案。

五、試題疑義回覆時間及方式:於 101 年 7 月 2 日(星期一)14 時公告於宜蘭縣公立幼 兒園契約進用教保員甄選系統(http://kindergarden.ilc.edu.tw)。

佐證資料來源:【應檢附佐證資料(需詳載出版年次與印刷年次),並請以 A4 紙張影印資 料內容】

書 名: 出版年次: 頁次:

作 者: 印刷年次:

(16)

(附件 5)

宜蘭縣 101 學年度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教保員甄選應考人複查成績申請書

※收件編號(考生勿填): 申請日期: 年 月 日 姓 名 應考類別 身分證字號 准考證編號 連絡電話(可連絡至本人電

話)

電話:

行動電話:

複查項目(請打5) 複查前成績(考生自填)複查後成績(考生勿填) 處理結果(考生勿填)

幼兒發展與教保概論 ※ ※

幼兒教保活動設計 ※ ※

試 教 ※ ※

口 試

總 成 績 ※ ※

注意事項:

ㄧ、複查甄試成績,應於簡章規定之複查期限內,持准考證及本書面申請書向宜蘭縣宜蘭市凱 旋國民小學(地址:宜蘭市凱旋路 130 號;電話:03-9253793 分機 113 人事主任)提出申請,

逾期不予受理。

二、複查手續費初試每科新台幣壹佰元整,複試新台幣壹佰元整。

三、複查成績初試以複查考卷卷面分數及累計分數為限,不得申請重新閱卷或要求影印試卷,

複試以複查累計 T 分數為限,不得申請調閱評審文件。

申請人簽章:

※複查結果(本欄由複查單位填寫,應考人請勿填寫。)

(17)

(附件 6)

宜蘭縣 101 學年度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教保員甄選初試 考生特殊需求服務申請表

姓名 出生日期 身分證

統一編號 報考類別

領域專長 E-mail 信箱

住址

聯絡電話 手機:

障礙類別 程度 □極重度 □重度 □中度 □輕度

申 請 應 考 特 殊 服 務 事 項 審核結果 (由審核委員填寫)

※筆試部份:

1.放大試題:□否,基本字型(word 14 字型) □是,放大倍率 200%。

2.考試前 10 分鐘進入試場準備:□是 □否。

3.延長考試時間:□是 □否。

4.提供輔具:□電腦(windows 作業系統,文書軟體 Word) 輸入法名稱:____________

□放大鏡( 倍率)

□擴視機

□可調式座椅

□檯燈

□其他輔具 5.自備輔具 □否。

□是。輔具名稱 6.需於前一天下午勘查試場,試用輔具:□是 □否。

7.其他需求:

審核通過項目:

□放大試題

□考前 10 分鐘進入試場

□延長考試時間 20 分鐘

□提供輔具

□電腦

□ 輸入法

□放大鏡( 倍率)

□擴視機

□可調式座椅

□檯燈

□其他輔具

□自備輔具

□前一天下午勘查試 場,試用輔具。

□其他需求:

審查意見欄:(由審核委員填寫)

審查委員:

(18)

(附件 7)

切結書

本人___________非為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26 條第 1 項規定所述選填分發機關長官之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 親、姻親。以上如有切結不實,同意取消本次分發資格

並列入備取名單最後一員,絕無任何異議,特此切結。

此致

宜蘭縣 101 學年度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教保員甄選委員 會

立切結人: 簽章 身分證字號: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月 日

(19)

「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專業人員資格及訓練辦法」第 3 條及第 27 條 教保人員資格審認彙整表

附表 1 條

次 款次 條文內容 應檢具證件

第 1 款

專科以上學校幼兒 教育、幼兒保育相 關學院、系、所、

學位學程、科畢業 或取得其輔系證書 者。

符合「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專業人員相關科系對 照表」(附表 2)之「幼兒保育」及「幼兒教育」

兩類別所列相關科系之專科以上學校畢業證書或 輔系證書。

第 2 款

專科以上學校畢 業,並修畢幼稚園 教師教育學程或取 得教保人員專業訓 練結業證書者。

一、專科以上畢業證書。

二、下列各項結業證書之一:

(一)幼稚園教師教育學程結業證書:

1、82 年:幼稚教育專業學分班。

2、83 年起~迄今:幼稚園教師師資職前教育 課程教育專業課程。

(二)教保人員專業訓練結業證書(86 年以後由 地方政府或內政部核發之結業證書方能採 計):

1、乙類或丙類保育人員訓練課程結業證書。

2、教保核心課程結業證書。

3、教保人員專業訓練課程結業證書。

第 3 條

第 3 款

高中(職)學校畢 業,於本辦法施行 前,已修畢兒童福 利專業人員訓練實 施方案乙類、丙類 訓練課程,並領有 結業證書者,於本 辦法施行日起十年 內,得遴用為教保 人員。

一、高中(職)畢業證書。

二、乙類或丙類保育人員訓練課程結業證書(86 年以後由地方政府核發之結業證書方能採 計)。

第 27 條

本辦法施行前,已 依兒童福利專業人 員資格要點取得專 業人員資格,且現 任並繼續於同一職 位之人員,視同本 辦法之專業人員。

檢附縣(市)政府開立之在同一園所服務證明。

(20)

附表 2

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專業人員相關科系對照表

【僅擷取幼兒保育及幼兒教育兩類別】

名稱類別 相同科系 相關科系 備註

幼兒保育 幼兒保育系 幼 兒 保 育 學 系

嬰 幼 兒 保 育 系

幼兒教育系 國民教育研究所 家庭教育研究所 家庭研究與兒童發展 兒童發展及家庭教育學系 人類發展與家庭學系(幼兒發展 與教育組、家政與家庭生活教育 組)

兒童發展研究所 兒童與家庭學系

兒童與家庭服務系

(註 1)

兒童發展與家庭教育學系 青少年兒童福利學系

(註 2)

生活應用科學系(學前教育組、

人生發展組、兒童與家庭組、兒 童與家庭研究組)

(註 3)

1. 98 年 2 月 18 日童

綜 字 第

0980002574 號 函 略以:「兒童與家庭 服務系」為「幼兒 保育系」之相關科 系。

2. 95 年 6 月 20 日童

綜 字 第

0950007881 號 函 略以:「青少年兒童 福利學系」 為「幼 兒保育系」之相關 科系。

3. 依據 100 年 7 月 22 日幼兒教育/幼兒 保育相關科系認定 研 商 會 議 決 議 納 入。

幼兒教育 幼兒教育系 幼 兒 教 育 學 系

兒童與家庭學系

兒童發展及家庭教育學系 人類發展與家庭學系幼兒發展 與教育組

幼兒保育系

嬰幼兒保育系

兒童發展研究所

國民教育研究所

家庭教育研究所

參考文獻

相關文件

第5條

第5條

抽籤及結果公布地點:本校附設幼兒園公佈欄。(另可於本市公立幼兒園及非營 利幼兒園招生

(另可於本市公立幼兒園及非營利幼兒園招生

(另可於本市公立幼兒園及非營利幼兒園招生

抽籤及結果公布地點:吉峰國小附設幼兒園。(另可於本市公立幼兒園及非營利幼 兒園招生

抽籤及結果公布地點:。公布於本校網頁及教育局網站,並張貼於學校穿堂布告 欄。(另可於本市公立幼兒園及非營利幼兒園招生

6.依據所要查詢之園所,選擇「幼稚園」或「托兒所」 ,倘無法確認是幼稚園或 托兒所可搜尋「所有園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