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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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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積分審查參考原則

105 年要點 審查 參考原則

(一)基本條件:

1.現任國民中小學暨幼兒園編制內合格教師,

且無下列各款情事之ㄧ者:

(1)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者。

(2)涉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尚 在調查階段者。

(3)已進入不適任教師處理流程輔導期者及評 議期。

(4)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一日師資培育公費 助學金及分發服務辦法修正施行後入學之 公費學生,於義務服務期間。

提醒申請教師注意。

2.保送或保障入學之教師,在該地區已服務滿 規定期限者。

提醒申請教師注意。

3.申請介聘至國立大學或國立教育大學附設實 驗小學,應具有一般地區教師資格。

提醒申請教師注意。

(二)服務條件: 除申請教師年資採計至7 月 31 日止外,

餘一律採計至 月5 08 日 ,並應檢附正 本及影印本各一份,正本驗後發還,影 印本由各縣(市)存查。

1.除離島建設條例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 政機關另有規定外,現職教師在同一學校實 際服務滿四學期為原則,惟於同一學校滿二 學期因結婚或生活不便,有具體事實,經服 務學校同意者,得申請介聘。

1.各縣(市)自行控管。

2.

教師借調教育部、各縣市教育局 ( 處 ) 或 商借至海外臺灣學校服務,其借調或 商借年資得採計實際服務年資。

2.持特殊地區教師證書者,限申請介聘特殊地 區學校服務;持偏遠地區教師證書者,限申 請介聘偏遠地區學校服務;持有特殊或偏遠 地區教師證書者,需符合「師資培育法」第22 條規定,始得介聘一般地區。

持有特殊或偏遠地區教師證書,且符合

「師資培育法第22 條」規定者,可以先 以切結方式介聘,屆時再換一般地區教 師證。

3.申請留職停薪之教師符合第一目規定,並經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於介聘生效日期(八月 一日)回職復薪者。

檢附縣市政府復職證明文件。

教師依照「偏遠或特殊地區學校校長暨教師資格 標準」或有關法令甄選進用者,其申請介聘仍應 受任用資格之限制。

各縣市自行控管。

六、為維持教師介聘他縣(市)服務作業之公平 性,並避免申請人以高分低報方式參加介聘,

各校及縣(市)教育局(處)應確實審核申請介聘教 師之服務年資及考績積分,不得有故意低報情 事,否則得拒絕其申請。其積分採計以同級公立 學校之間為限,核給標準如下:

要求學校確實審查年資及考績部份,不 得有短列情事。

(一) 申請介聘原因積分:最高九十分。 如須檢附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時,應附 105 年 4 月 14 日起至 105 年 5 月 08 日止之足資證明申請介聘原因之戶籍謄

(2)

105

本或新式戶口名簿。

1.配偶不在同一縣(市)服務,申請介聘至配偶 服務之縣(市),自結婚後,凡配偶已在該地連 續服務一年以上者給九十分(不含兼課、兼 職),未滿一年者給六十分。

1. 服務年資是以結婚日起算。

2. 須檢具配偶服務機關投保公(勞)保或 持有自營事業登記證明及投保健保證 明。

3. 兼職或兼課或是以學生身份(博士班、

碩士班等)不予採計。

4. 服義務兵役之所在地不算工作地,志 願役可採計。

5. 須連續一年以上,若服務不同單位且 無中斷年資,則准予併計。

6. 配偶為自營事業者,應附自營事業登 記證明及投保健保證明。配偶為自營 商無法開具服務證明,亦無法以其他 方式認定,不予採計。以營利事業登 記所在縣市為採計標準。

7. 檢附結婚證明(可以戶籍謄本或足資 證明申請介聘原因之新式戶口名簿代 替)。

2.本人服務學校未與配偶設籍地為同一縣(市),

申請介聘至配偶設籍(含未設籍登記,已取得 永久居留證)之縣(市)不論結婚時間長短,凡 配偶已在該地區連續設籍二年以上者給九十 分,一年以上者給六十分。

1. 檢附結婚證明(可以戶籍謄本或足資 證明申請介聘原因之新式戶口名簿替 代)。

2. 須檢附戶籍謄本或足資證明申請介聘 原因之新式戶口名簿。

3. 若配偶為外籍配偶,需檢附其永久居 留證影本。

3.單親教師需照顧父母、子女、原配偶之父母或 教師需照顧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重大傷病證 明之父母、子女、配偶、配偶之父母者,申請至 父母、子女、配偶、配偶之父母設籍縣(市)或領 有身心障礙手冊之教師,申請至設籍縣(市) 者,給九十分。

1. 單親教師係指喪偶、離婚或未婚育有 未成年子女,或其子女已滿廿歲而仍 在學或沒有謀生能力而需照顧者。

2. 須檢附戶籍謄本或足資證明申請介聘 原因之新式戶口名簿。

3. 依法認可之養父母及養子女比照父母 或子女採計。

4. 持身心障礙手冊或重大傷病資格者

(重大傷病證明可至健保局各分局及 聯絡辦公室申請),須在有效期間 內。

4.申請人本人或配偶之父母親之一,年滿七十 歲(含)以上,申請介聘至父母親或配偶父 母親設籍縣(市)者,給九十分。

1. 須檢附戶籍謄本或足資證明申請介聘 原因之新式戶口名簿。

2. 依法認可之養父母可比照父母採計。

3. 母或父設籍不同縣(市)均可採計,例 父設籍新北市,母設籍桃園縣,教師 選填縣(市)甲為新北市,乙為桃園 縣 , 皆 可 採 計 為 90 分 , 惟 選 填 縣 ( 市 ) 須 為 年 滿 70 歲 者 所 設 籍 之 縣 (市)。

4. 檢附結婚證明(可以戶籍謄本或足資 證明申請介聘原因之新式戶口名簿替 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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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於現職服務學校服務期間離婚之教師申請介

聘至他縣(市)者,給六十分。 1. 須檢附離婚相關證明文件(如戶籍謄 本或足資證明申請介聘原因之新式戶 口名簿)。

2. 現服務學校離婚者始採計。

6.教師申請介聘至父母連續設籍六個月以上之 縣(市)者,給六十分;連續設籍二年以上之縣 (市)者,給七十五分。

1. 須檢附戶籍謄本或足資證明申請介聘 原因之新式戶口名簿。

2. 母或父設籍不同縣(市)均可採計,例 父設籍新北市,母設籍桃園縣,教師 選填縣(市)甲為新北市,乙為桃園 縣,皆可採計為60 分。

7.全家遷居(與家人同時遷居至所欲申請縣 (市)之事實)者,給六十分。

「全家遷居」指與家人同時有跨縣(市)遷 居之事實。(未婚教師應與父母一起遷 居;已婚教師無子女者應夫妻一起遷 居,有子女者應夫妻子女一起遷居【父母 或夫妻一方死亡者,以生存者一方為 準】)。

8.教師於偏遠地區學校連續服務滿五年申請介 聘者,給六十分。

檢附服務證明。

9.其他原因申請介聘者,給三十分。

(二) 年資積分:最高四十分。 教師介聘他縣(市)服務,其積分採計以同 級學校之間為限,且為維持介聘作業之 公平性,並避免申請人以高分低報方式 參加介聘,各校及縣(市)教育局(處)應 確實審核申請介聘教師之服務年資及考 績積分,不得有故意低報情事,否則得 拒絕其申請。

1.在本縣(市)國民中小學暨幼兒園連續服務,

每滿一年給二分。 1.各階段別不可以合併採計。

2.教師在本縣( 市 ) 連續服務期間服義務 役年資可以採計,惟不含志願役 。 3.私立學校(幼兒園)服務年資符合行政院

服務獎章頒發之服務認定標準年資者 准併計。

4.

教師借調教育部、各縣市教育局 ( 處 ) 或 商借至海外臺灣學校服務,其借調或 商借年資得採計年資積分。

2.在本縣(市)偏遠地區國民中小學及幼兒園連

續服務,每滿一年加給一分。 1.檢附服務證明。

2.

教師借調教育部、各縣市教育局 ( 處 ) 或 商借至海外臺灣學校服務,其借調或商 借年資不得採計。

3.在本縣(市)特殊偏遠地區國民中小學及幼兒

園連續服務,每滿一年加給二分。 1.檢附服務證明。

2.

教師借調教育部、各縣市教育局 ( 處 ) 或 商借至海外臺灣學校服務,其借調或商 借年資不得採計。

4.在本縣(市)學校、幼兒園兼任處(室)主任、園 長,每滿一年加給二‧五分。

檢附兼職證明。

5.在本縣(市)學校、幼兒園兼任組長、副組長、人 事、主計,每滿一年加給一‧五分(具二種以 上兼職者,擇一採計)。

檢附兼職證明。

(4)

105

6.在本縣(市)學校、幼兒園兼任導師,每滿一年 加給0.五分(具二種以上兼職者,擇一採 計)。

檢附兼職證明。

7.前述年資積分,限經聘(派)任之合格教師及 八十六學年度(含)以前依法分發之實習教師或 八十四年十一月十六日(含)以前進用之試用教 師期間始得採計。

1.實習教師係指以舊制(登記制)之公 費生。

2.試用教師必須持有試用教師證始得採 計。

(三)在本縣市最近五年考績之積分:最高十分。 為99-103 學年度成績考核。

1.考列公立學校教職員成績考核辦法第四條第 一項第一款者,每年給二分。

檢附成績考核表。

2.考列公立學校教職員成績考核辦法第四條第 一項第二款者,每年給一分。

檢附成績考核表。

3.因病假,致考列公立學校教職員成績考核辦 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者,每年給一分。

檢附成績考核表。

4.另予考核者,依前述標準各給予一半分數。 檢附成績考核表。

(四)在本縣(市)最近五年獎懲之積分:最高十

分。 1.由所屬機關或所屬上級機關核給之嘉

獎、記功、記大功,縣(市)級、省級、中 央級核給之獎狀(牌)為認定標準(如 選舉准予採計)。

2.積分採計自100 年 5 月 9 日至 10 5

5 8 止(含留職停薪期間)。

1.嘉獎一次給一分,申誡一次減一分。 同上 2.記功一次給三分,記過一次減三分。 同上 3.記一大功給九分,記一大過減九分。 同上 4.主管教育行政機關頒發之獎狀(牌),縣

(市)級每紙給 0.五分,省級者每紙給一‧五 分,中央級者每紙給二分,同一事實之獎勵 不得重複計算。

同上

(五)在本縣(市)最近五年依「教師進修研究獎勵 辦法」規定之進修、研習等,依照下列規定給 分,最高十分;受訓一週以上,每滿一週,

給0.五分(一學分以十八小時計。一週以三 十五小時累計。未滿一週者不計分)。取得較 高學歷之進修、加科登記之進修、大學推廣部 學分或經政府核可民間之研習,均予採記。

1.教師只要在本縣(市)最近五年符合

「教師進修研究獎勵辦法」並由服務學 校基於教學或業務需要,主動薦送、指 派 或 同 意 進 修 的 學 位 或 學 分 都 給 分

(惟需檢附同意進修相關文件),學 分逐年採計,以成績單或學分證明書 為認定標準;另空中大學之進修、研習 學分則予採計。

2.經服務學校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主動薦 送、指派或同意參加具主管教育行政機 關核准文號之進修、研習,始得採計;

另參加其他機關團體(如教師會、基金 會、協會、財團法人、補習班等)辦理之 進修、研習,未取得主管教育行政機關 核准文號者,不得採計。

3.教師參加網路文官 E 學院、地方 E 學中 心及公務人員終身學習護照等數位學 習 時 數 , 需 經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核 可,方可採計。

4.積分採計自100 年 5 月 9 日至 10 5 年 5

(5)

105

8 日 止(含留職停薪期間)。

(六) 特殊加分:服務於同一縣(市)特殊偏遠地 區實際擔任教學已滿三年者,加三十分。

檢附證明

七、教師申請介聘應以教師合格證書資格申請介 聘科(類)別,若同時具有不同教師合格證書 者,最多可申請原服務同一教育階段三種介 聘科(類)別,惟如非現應聘任教科(類)別,

須取得該介聘科(類)別專長教師證後,同級 公立學校該科(類)別最近三年內任教一年以 上之證明文件(當年度每週應授正式課程時 數二分之一以上)。申請介聘教師在調出 時,以原服務學校聘其擔任之科(類)別供其 他教師調入。

國中、小專任輔導教師應聘科類別,僅限於現 任各縣(市)增置之專任輔導教師對專任輔導 教師之間進行介聘。

1.特教—持身心障礙類合格證教師,均可 填寫各身心障礙類別(如啟智類、學障 類)不須有實際任教,但以三類為限。

2.一般教師最近三年內任教一年以上之證 明文件,須提出當年度每週應授正式 課程時數二分之一以上之證明書。

參考文獻

相關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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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廠商為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第 33 條之 5 或第 33 條之 6

資源化產業為有工廠 登記之製造業,須檢 附下列之資格證明文 件之一:.

(十四)廠商為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第 33 條之 5 或第 33 條之 6

(十三)廠商為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第 33 條之 5 或第 33 條之 6

提名單位為機關、團體、公司行號及廠商時,需加附農民保險卡影印本或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