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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學年度碩士班考試簡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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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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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1)

107學年度碩士班考試簡章

報名日期:107 年 1 月 22 日至 4 月 6 日

校 址:709 台南市安南區台江大道三段 600 號 電 話:06-2870223

傳 真:06-2873536

報名網址:http://192.83.182.75/exams/website/main.html

聯絡信箱:admission@office.ctbc.edu.tw

(2)

重要日程表

項目 日期 備註

簡章公告 106 年 12 月 26 日 (星期二)

報名期間

107 年 1 月 22 日 (星期一) 至

107 年 4 月 6 日 (星期五)

一律採取網路報名並上傳書面審查資料

寄發口試通知 107 年 4 月 12 日 (星期四)

口試日期 107 年 4 月 18 日 (星期三) 口試時間及地點以口試通知單為準

榜單公告 107 年 5 月 2 日 (星期三) 於本校招生網頁公告

http://recruit.ctbc.edu.tw/

寄發成績單 107 年 5 月 2 日 (星期三) 以平信寄發 成績複查截止 107 年 5 月 8 日 (星期二)

寄發錄取通知 107 年 5 月 10 日 (星期四) 以掛號寄發

正取生報到 107 年 5 月 16 日 (星期三) 報到驗證並辦理系所規定應辦事宜

備取生報到 107 年 5 月 24 日 (星期四) 備取生將另行通知

遞補作業至 107 年 6 月 28 日(星期四)

(3)

中信金融管理學院 107 學年度碩士班考試入學招生 網路報名流程

報名網址:http://192.83.182.75/exams/website/main.html

進入報名網頁

填寫基本資料並設定密碼 本國人請填身分證字號

非本國人請填護照號碼或居留證號

上傳備審資料

相關資料依簡章內容之規定

完成報名

選擇報考系所

(4)

目錄

壹、報考資格... 4

貳、修業年限... 4

參、招生系所、招生名額及考試項目... 5

肆、報名方式及日期... 7

伍、報名手續、報名費用及注意事項... 7

陸、口試日期... 7

柒、錄取標準... 7

捌、錄取名單公告... 8

玖、報到、驗證... 8

拾、複查... 9

拾壹、申訴... 10

附錄一 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摘錄)... 11

附錄二 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 14

附錄三 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 17

附錄四 香港澳門學歷檢覈及採認辦法... 20

附表一 服務年資證明書... 21

附表二 切結書... 22

附表三 中信金融管理學院 107 學年度碩士班考試入學成績複查申請表... 23

(5)

中信金融管理學院 107 學年度碩士班考試簡章

壹、報考資格

一、凡國內經教育部立案之各公私立大學校院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境外大學校院畢業,獲得學 士學位或學士班應屆畢業生,或符合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第 5 條規定之資格者(附錄 一)。

二、106 學年度大學應屆畢業生(即預計於 107 年 6 月畢業),包括大三符合提前畢業標準者及延長 修業期限之學生。

三、凡專科學校經改制為學院者,其專科畢業生均應以同等學力資格報考本校碩士班入學考試。

貳、修業年限

一、 本校碩士班修業年限以一至四年為限。

二、 在職生未在規定修業期限修滿課程或未完成學位論文者,修業期限以延長一年為限,在職生身 分之界定以入學時之報考身分為準。

(6)

參、招生系所、招生名額及考試項目

系 所 企業管理學系金融管理碩士班

身 分 別 一般生 在職生

招生名額 10 名 10 名

應行繳交 資 料

1. 學歷證明文件(最高學歷畢業證書影本,若為應屆畢業生,請附上學生證影 本)。

2. 自傳(含學習經歷、報考動機與未來規劃等)。 3. 學習計畫(含研究方向)。

4. 其他有利審查資料:英語能力證明、特殊才藝或專長證明、國內外競賽成果、

特殊榮譽或獲獎證明等。

5. 在職生另請繳交工作服務年資證明文件(附表一)。 6. 推薦函(格式不限)。

資料繳交 方 式

1. 第 1 至第 5 項以網路上傳電子檔。

2. 第 6 項以通訊郵寄方式,於報名截止日前掛號郵寄至本校。

口試 依書面審查成績擇優選取至多實際招生名額 3 倍。

成績計算 方 式

書面審查:40%

口試成績:60%

同分參酌

順 序 口試成績

備 註

1. 報考考生學歷(力)資格之認定,概以考生於網路上填寫資料為依據。所有 學歷(力)證件,均於錄取後,辦理現場驗證時查驗正本。若經查驗與網路 上所填寫資料不符或無法提出符合報考資格證明者,則取消錄取資格。

2. 一般生名額或在職生名額遇有缺額時,得互為流用。

3. 本校碩士班以「產學合作教學」為主要特色,理論課程由學術師資教授,實 務專業課程將定期於優質產學合作夥伴之場地進行雙軌實地教學。

4. 學生得參加本校與海外知名校院合作課程,於研究所一年級暑假至海外學 習,唯須自行負擔交通費及生活費。

(7)

系 所 財經法律學系碩士班

身 分 別 一般生 在職生

招生名額 4 名 4 名

應行繳交 資 料

1. 學歷證明文件(最高學歷畢業證書影本,若為應屆畢業生,請附上學生證影 本)。

2. 自傳(含學習經歷、報考動機與未來規劃等)。 3. 學習計畫(含研究方向)。

4. 其他有利審查資料:英語能力證明、特殊才藝或專長證明、國內外競賽成果、

特殊榮譽或獲獎證明等。

5. 在職生另請繳交工作服務年資證明文件(附表一)。 6. 推薦函(格式不限)。

資料繳交 方 式

1. 第 1 至第 5 項以網路上傳電子檔。

2. 第 6 項以通訊郵寄方式,於報名截止日前掛號郵寄至本校。

口試 依書面審查成績擇優選取至多實際招生名額 3 倍。

成績計算 方 式

書面審查:40%

口試成績:60%

同分參酌

順 序 口試成績

備 註

1. 報考考生學歷(力)資格之認定,概以考生於網路上填寫資料為依據。所有 學歷(力)證件,均於錄取後,辦理現場驗證時查驗正本。若經查驗與網路 上所填寫資料不符或無法提出符合報考資格證明者,則取消錄取資格。

2. 一般生名額或在職生名額遇有缺額時,得互為流用。

3. 本校碩士班以「產學合作教學」為主要特色,理論課程由學術師資教授,實 務專業課程將定期於優質產學合作夥伴之場地進行雙軌實地教學。

4. 學生得參加本校與海外知名校院合作課程,於研究所一年級暑假至海外學 習,唯須自行負擔交通費及生活費。

(8)

肆、報名方式及日期

一、報名方式:一律採取網路報名。

二、報名期間:107 年 1 月 22 日至 107 年 4 月 6 日止。

三、報名書審資料收件期間:107 年 1 月 22 日至 107 年 4 月 6 日止(以國內郵戳為憑)。

伍、報名手續、報名費用及注意事項

一、 報名手續

(一). 至本校下載碩士班招生簡章。

(二). 上網登錄報名,報名網址:http://192.83.182.75/exams/website/main.html。

二、 報名費用:免報名費、口試費。

三、 注意事項

(一). 報名資料中之身分證字號、戶籍地址、出生日期為查驗身分用;通訊地址為成績單及 錄取通知單寄發之用,連絡電話(含行動電話)及e-mail是連絡各種事項之工具,應 登載有效之資料,以免誤失重要資訊之通知。經本校撥打前開登載電話三次未接者,

應自負其責,不得有異議。

(二). 報名內容請仔細核對,報名資料上傳後,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撤銷報名或更改報考身 分別。

(三). 境外學歷請登錄學校名稱,並須註明所屬國家及州別或城市別。

陸、口試日期

口試:107 年 4 月 18 日

依書面資料審查成績擇優選取至多實際招生名額 3 倍,口試時間及地點以口試通知單為準。

柒、錄取標準

一、考試成績計算:書面審查、口試及總成績均計算至小數點第二位(小數點後第三位四捨五 入),但成績核計過程小數點不予去除。若最低錄取分數有二人以上相同時,以口試成績 為同分參酌,以決定錄取順序,若經同分參酌後仍同名次,則增額錄取。

二、書面審查通過者通知口試,未符合口試資格者,其口試成績以零分計。書面審查及口試成 績所占比率依本簡章規定計算,各項成績之總計為考試成績。書面審查通過之標準由本招

(9)

生委員會決定之。

三、正取生報到後,如遇缺額得於招生簡章規定期限前,以備取生遞補至原核定招生名額為止。

四、口試缺考或零分、未具口試資格者,均不予錄取。

捌、錄取名單公告

一、口試名單(第一階段):107年4月12日公告。

二、錄取名單(第二階段):107年5月2日公告。

正取生以掛號通知,考生並可利用本校招生中心網頁查詢。(http://recruit.ctbc.edu.tw/)

玖、報到、驗證

一、正取生:107年5月16日(星期三)至本校報到驗證並辦理系所規定應辦事宜。如在報到 前 未收到錄取通知單者,請速與本校聯繫,並先行辦理報到,逾期未報到者,以放棄錄取 資 格論,其缺額由備取生依序遞補,考生不得以未接獲通知信函為由要求補救措施。

二、備取生:備取生由系所依序通知遞補。遞補之備取生須依系所錄取通知指定時間至系所 辦 理報到驗證,逾期未報到者,以放棄錄取資格論。遞補作業期限至107年6月28日(星期四)

止。經本校依考生所登載電話撥打三次未接者,即喪失資格,本校有權直接 遞補後順位 備取生。

三、錄取生(含正、備取生)驗證時,應持考生於報名時所載報考資格相符之資料證件辦理:

(一). 應屆畢業生須繳驗學生證正本,最遲於107年7月31日前補繳正本及影印本;已畢業生 須繳驗畢業證書正本及影本。

(二). 以「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第五條報考資格條件錄取之考生須繳驗相關證明文 件正本及影本。

(三). 持外國學歷報考之考生,依「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附錄二)規定,請附 1. 經我國駐外館處驗證過之國外學歷證件及歷年成績證明影本一份。(請自行辦理

驗證)

2. 國外學歷修業起迄期間之入出國主管機關核發之入出國紀錄一份。(申請人係外 國人或僑民者免附)

(四). 本國人民及已在臺長期居留或定居之大陸地區人民,持教育部認可大陸地區高等學校 學歷之考生,須依「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附錄三)之規定繳驗經教育部檢覈採 認之畢業證書(或學位證書或相關學歷證件)影本。

(10)

(五). 持香港澳門學歷之考生,依「香港澳門學歷檢覈及採認辦法」(附錄四)之規定繳驗 經教育部檢覈採認之畢業證書(或學位證書或相關學歷證件)影本。

四、錄取生報到時未能取得符合報考資格之學歷證件者,應填具切結書(附表二),最遲於107 年7月31日前補繳正本及影印本,逾期仍未繳交者,即以自願放棄入學資格論,其缺額由 備取生遞補。

五、錄取生所繳驗證件如有偽造、變造、冒用、假借、塗改或隱瞞報考身分等情事,未入學者,

立即取消錄取資格;己入學者開除學籍,不發任何學歷證明;已畢業者,除勒令繳銷其學 位證書、公告取消其學位資格外,並應負法律責任。

六、錄取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於註冊開始前,向教務處申請保留入學資格,不計入休學年 限:

(一). 因重病住院須長期療養,並持有健保局特約區域醫院以上之證明。

(二). 因教育實習持有證明或服兵役持有入營服役通知書。

(三). 僑生及外國學生因故不能按時來校報到入學。

(四). 懷孕、生產者,檢附相關證明。

(五). 哺育三歲以下子女之需要者,檢附戶籍謄本。

前項一至四款保留入學資格年限,除服兵役依法定役期保留外,以一年或一學期為限;第 五款保留入學資格依申請理由實際需要年限核定。

拾、複查

放榜後考生如自認某項成績有疑問時,可於規定時間內申請復查,其辦法如下:

一、申請復查須以書函為之,填具成績複查申表(附表三)後,並須附上成績通知單原件,指 明復查項目,否則不受理。

二、須附貼足郵資書明姓名地址之回郵信封一個,否則不予答覆。

三、未錄取之考生經復查結果其實際成績已達錄取標準者,即予補錄取。

四、已錄取之考生,經復查發現其實際成績低於錄取標準時,即取消錄取資格,考生不得異議。

五、申請復查者,僅就某項成績核計或漏閱提出復查,不得申請重新閱卷或調卷、影印試卷,

亦不得復查閱卷標準或要求試題解答。

(11)

拾壹、申訴

一、考生如對考試結果或與考試相關事宜有疑義時,應於放榜後15日內具名向教務處書面提出,

由教務處依簡章及相關規定並會同系所處理後逕予答覆;必要時得簽請校長組成處理小組,

經討論後予以函覆。

二、考生於本次招生各階段辦理過程中如遇違反性別平等相關規定之情事,請於事實發生後一 週內檢具相關事實及內容,向本校招生委員會提出申訴。

(12)

附錄一 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摘錄)

中華民國 106 年 6 月 19 日臺教高(四)字第 1060083467 號令

第一條 本標準依大學法第二十三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第五條 具下列資格之一者,得以同等學力報考大學碩士班一年級新生入學考試:

一、 在學士班肄業,僅未修滿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因故退學或休學,自規定修 業年限最後一年之始日起算已滿二年,持有修業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並檢附 歷年成績單。

二、 修滿學士班規定修業年限,因故未能畢業,自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之末日起 算已滿一年,持有修業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三、 在大學規定修業年限六年(包括實習)以上之學士班修滿四年課程,且已修畢 畢業應修學分一百二十八學分以上。

四、 取得專科學校畢業證書後,其為三年制者經離校二年以上;二年制或五年制者 經離校三年以上;取得專科進修(補習)學校資格證明書、專科進修學校畢業 證書或專科學校畢業程度學力鑑定通過證書者,比照二年制專科學校辦理。各 校並得依實際需要,另增訂相關工作經驗、最低工作年資之規定。

五、 下列國家考試及格,持有及格證書:

(一). 公務人員高等考試或一等、二等、三等特種考試及格。

(二).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或相當等級之特種考試及格。

六、 技能檢定合格,有下列資格之一,持有證書及證明文件:

(一). 取得甲級技術士證或相當於甲級之單一級技術士證後,從事相關工作經驗三年 以上。

(二). 技能檢定職類以乙級為最高級別者,取得乙級技術士證或相當於乙級之單一級 技術士證後,從事相關工作經驗五年以上。

第六條 曾於大學校院擔任專業技術人員、於專科學校或高級中等學校擔任專業及技術教師,

經大學校級或聯合招生委員會審議通過,得以同等學力報考第二條、第三條及前條 所定新生入學考試。

第七條 大學經教育部核可後,就專業領域具卓越成就表現者,經校級或聯合招生委員會審 議通過,得准其以同等學力報考第二條、第三條及第五條所定新生入學考試。

第八條 具下列資格之一者,得以同等學力報考大學博士班一年級新生入學考試:

一、 碩士班學生修業滿二年且修畢畢業應修科目與學分(不包括論文),因故未能 畢業,經退學或休學一年以上,持有修業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及檢附歷年成 績單,並提出相當於碩士論文水準之著作。

二、 逕修讀博士學位學生修業期滿,未通過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考核或博士學位考 試,持有修業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及檢附歷年成績單,並提出相當於碩士論 文水準之著作。

三、 修業年限六年以上之學系畢業獲有學士學位,經有關專業訓練二年以上,並提 出相當於碩士論文水準之著作。

四、 大學畢業獲有學士學位,從事與所報考系所相關工作五年以上,並提出相當於 碩士論文水準之著作。

(13)

五、 下列國家考試及格,持有及格證書,且從事與所報考系所相關工作六年以上,

並提出相當於碩士論文水準之著作:

(一). 公務人員高等考試或一等、二等、三等特種考試及格。

(二).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或相當等級之特種考試及格。

前項各款相當於碩士論文水準之著作,由各大學自行認定;其藝術類或應用科技類 相當於碩士論文水準之著作,得以創作、展演連同書面報告或以技術報告代替。

第一項第三款所定有關專業訓練及第四款、第五款所定與所報考系所相關工作,由 學校自行認定。

第九條 持國外或香港、澳門高級中等學校學歷,符合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或香港澳 門學歷檢覈及採認辦法規定者,得準用第二條第一款規定辦理。

畢業年級相當於國內高級中等學校二年級之國外或香港、澳門同級同類學校畢業生,

得以同等學力報考大學學士班一年級新生入學考試。但大學應增加其畢業應修學分,

或延長其修業年限。

畢業年級高於相當國內高級中等學校之國外或香港、澳門同級同類學校肄業生,修 滿相當於國內高級中等學校修業年限以下年級者,得準用第二條第一款規定辦理。

持國外或香港、澳門學士學位,符合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或香港澳門學歷檢 覈及採認辦法規定者,得準用前條第一項第三款及第四款規定辦理。

持國外或香港、澳門專科以上學校畢(肄)業學歷,其畢(肄)業學校經教育部列 入參考名冊或為當地國政府權責機關或專業評鑑團體所認可,且入學資格、修業年 限及修習課程均與我國同級同類學校規定相當,並經大學校級或聯合招生委員會審 議後認定為相當國內同級同類學校修業年級者,得準用第二條第二款、第三條第一 項第一款至第四款、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第二項與第三項第一款、第五 條第一款至第四款及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與第二款規定辦理。

持前項香港、澳門學校副學士學位證書及歷年成績單,或高級文憑及歷年成績單,

得以同等學力報考科技大學、技術學院二年制學士班一年級新生入學考試。

第五項國外或香港、澳門專科以上學校畢(肄)業學歷證件及成績證明、前項香港、

澳門副學士學位證書及歷年成績單,或高級文憑及歷年成績單,及第十項國外或香 港、澳門學士學位證書,應經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或其他經外交部授 權機構,或行政院在香港、澳門設立或指定機構驗證。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中華民國八十一年九月十八日公布生效後,臺灣 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團聚、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之大陸地區人民、

外國人、香港或澳門居民,持大陸地區專科以上學校畢(肄)業學歷,且符合下列 各款資格者,得準用第二條第二款、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第五條第一款 至第四款及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與第二款規定辦理:

一、其畢(肄)業學校經教育部列入認可名冊,且無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第八條 不予採認之情形。

二、其入學資格、修業年限及修習課程,均與臺灣地區同級同類學校規定相當,並 經各大學招生委員會審議後認定為相當臺灣地區同級同類學校修業年級。

持大陸地區專科以上學校畢(肄)業學歷,符合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規定者,得 準用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第二項及第三項第一款規定辦理。

持國外或香港、澳門學士學位,其畢(肄)業學校經教育部列入參考名冊或為當地 國政府權責機關或專業評鑑團體所認可,且入學資格、修業年限及修習課程均與我 國同級同類學校規定相當,並經大學校級或聯合招生委員會審議後認定為相當國內 同級同類學校修業年級者,或持大陸地區學士學位,符合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規

(14)

定者,修習第四條第三項第二款之不同科目課程達二十學分以上,持有學分證明,

得報考學士後學士班轉學考試,轉入二年級。

持前三項大陸地區專科以上學校畢(肄)業學歷報考者,其相關學歷證件及成績證 明,應準用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第四條規定辦理。

持國外或香港、澳門相當於高級中等學校程度成績單、學歷(力)證件,及經當地 政府教育主管機關證明得於當地報考大學之證明文件,並經大學校級或聯合招生委 員會審議通過者,得以同等學力報考大學學士班(不包括二年制學士班)一年級新 生入學考試。但大學得視其於國外或香港、澳門之修業情形,增加其畢業應修學分 或延長其修業年限。

第十條 軍警校院學歷,依教育部核准比敘之規定辦理。

第十一條 本標準所定年數起迄計算方式,除下列情形者外,自規定起算日,計算至報考當學 年度註冊截止日為止:

一、 離校或休學年數之計算:自歷年成績單、修業證明書、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 書所載最後修滿學期之末日,起算至報考當學年度註冊截止日為止。

二、 專業訓練及從事相關工作年數之計算:以專業訓練或相關工作之證明上所載開 始日期,起算至報考當學年度註冊截止日為止。

第十二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15)

附錄二 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

民國 103 年 08 月 05 日臺教高(五)字第 1030103472B 號令

第一條 本辦法依大學法第二十八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大學辦理持國外學歷入學學生之學歷採認事宜,應依本辦法規定為之。

第三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 採認:指受理學校就申請人所檢附之國外學歷文件所為與國內同級同類學校相 當學歷之認定。

二、 參考名冊:指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就外國大專校院,收錄其名稱、地址所 彙集而成並經公告之名冊。

三、 驗證:指申請人持國外學校學位證書、成績證明等證件,向我國駐外使領館、

代表處、辦事處或其他經外交部授權機構(以下簡稱駐外館處)申請證明文件 為真。

四、 查證:指學校查明證實當地國政府學校權責機關或其認定之教育專業評鑑團體 對學校認可情形與其入學資格、修業期限及修習課程等事項。

第四條 國外學歷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始得採認:

一、 畢(肄)業學校應為已列入參考名冊者;未列入參考名冊者,應為當地國政府 學校權責機關或其認定之教育專業評鑑團體所認可。

二、 修業期限、修習課程,應與國內同級同類學校規定相當。

第五條 申請人申請國外學歷採認,應自行檢具下列文件,送各校辦理:

一、 國外學歷證件及歷年成績證明影本一份。

二、 包括國外學歷修業起迄期間之入出國主管機關核發之入出國紀錄一份。但申請 人係外國人或僑民者,免附。

三、 其他學校規定之相關文件。

前項第一款文件,受理學校得逕向申請人國外畢業學校查證、函請我國駐外館處協 助查證,或請申請人辦理驗證。

第六條第八項及第九項之申請人,得以經當地國政府學校權責機關或其認定之教育 專業評鑑團體出具之證明文件代替第一項第二款資料。

第六條 第四條第二款所稱修業期限,指申請人停留於當地學校之修業時間,其規定如下:

一、 持高級中等學校學歷者,累計修業時間應符合當地國學制之規定。

二、 持學士學位者,累計修業時間至少須滿三十二個月。

三、 持碩士學位者,累計修業時間至少須滿八個月。

四、 持博士學位者,累計修業時間至少須滿十六個月。

五、 碩士、博士學位同時於同校系(所)修習者,累計修業時間至少須滿二十四個 月。

六、 以專科學校畢業學歷或具專科學校畢業同等學力進修學士學位者,累計修業時 間至少須滿十六個月。

前項修業期限,各校應對照國內外學制情形,以申請人所持國外學歷當地國學制、

修業期間學校行事曆及入出國紀錄等綜合判斷,其所停留期間非屬學校正規學制及 行事曆所示修課時間者,不予採計。

修讀學士學位表現優異者,其修業期限,得由各校衡酌各該國外大學學制規定及實

(16)

際情況,予以酌減。符合特殊教育法所稱身心障礙者,其修業期限,得由各校衡酌 各該國外大學學制、身心障礙程度及其他實際情況,予以酌減。

經由國際學術合作模式,同時在國內外大學修讀同級學位者,不得全程於國內大學 修業;其修業期限,得累計其停留於各當地大學之修業時間,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不適用第一項規定:

一、 持學士學位者,累計修業時間至少須滿三十二個月。

二、 持碩士學位者,累計修業時間至少須滿十二個月。

三、 持博士學位者,累計修業時間至少須滿二十四個月。

前項申請人於國內外大學修習之學分數,累計應各達獲頒學位所需總學分數之三分 之一以上。

申請人修業時間達第一項或第五項所定修業期限三分之二以上,其修業期限得由學 校就申請人所持國外學歷當地國學制、修業期間學校行事曆、入出國紀錄及國內同 級同類學校學制等綜合判斷是否符合大學入學同等學力後予以採認。

申請人入學所持國外學歷依國外學校規定須跨國(不包括我國)修習者,由申請人 出具國外學校證明文件並經學校查證認定後,其跨國之修業期限得併計為第一項所 定之當地修業期限,且該跨國修習學校應符合第四條、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或香 港澳門學歷檢覈及採認辦法之規定。

申請人持國內大學與國外大學合作設立經本部專案核定之學位專班學歷入學者,其 停留國內大學之修業期限得併計為第一項及第五項所定之修業期限。

第七條 第四條第二款所定修習課程,如以遠距教學方式修習,取得國外學校學歷者,應在 符合第四條第一款規定之學校修習科目學分,或經由國際學術合作在國內大學修習 學分,其學分數並符合國內遠距教學之規定。

第八條 各校辦理國外學歷採認,除藝術類文憑,應依本辦法規定辦理查證後採認外,應依 下列程序為之:

一、 國外高級中等學校學歷或已列入參考名冊之國外學校學歷,由各校依本辦法規 定採認。

二、 未列入參考名冊之國外學校學歷,各校應依本辦法規定辦理查證後採認。

前項採認如有疑義時,學校應組成學歷採認審議小組進行採認;該小組之組織及運 作規定,由學校定之。

經前項學校審議小組審議後仍無法逕行採認者,學校得敘明疑義,並檢附相關證明 文件送本部協助。

第九條 各校辦理國外學歷查證,應由申請人出具授權查證之同意書及相關文件。

各校向申請人國外畢業學校查證,或函請駐外館處協助查證申請人所持國外學歷之 項目如下:

一、 入學資格。

二、 修業期限。

三、 修習課程。

四、 當地國政府學校權責機關或其認定之教育專業評鑑團體對學校認可情形。

五、 其他必要查證事項。

第十條 國外學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採認:

一、 經函授方式取得。

二、 各類研習班所取得之修課證書(明)。

三、 取得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未獲得博士學位,申請採認相當於碩士學位資格。

(17)

四、 未經註冊入學及修業,僅以論文著作取得博士學位。

五、 名(榮)譽學位。

六、 非使用中文之國家或地區,以中文授課所頒授之學歷。但不包括高級中等學校 學歷。

七、 未經本部核定,在我國所設分校、分部及學位專班,或以國外學校名義委託機 構在國內招生授課取得之學歷。

八、 以遠距教學方式取得之學歷不符第七條規定者。

第十一條 申請人所提供之各項證件,有偽造、變造、冒用等不實情事,經調查屬實者,應予 撤銷其學歷之採認。獲錄取者,撤銷其入學許可;已註冊入學者,撤銷其學籍,且 不發給與修業有關之任何證明文件;畢業後發現者,撤銷畢業資格,並請申請人繳 還及註銷學位證書;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檢察機關依法辦理。

第十二條 國內各用人或考試機構採認國外學歷者,得由各該主管機關參照本辦法規定辦理。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18)

附錄三 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

民國 102 年 04 月 30 日臺教高(五)字第 1020055777C 號令

第一條 本辦法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一項 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 大陸地區學歷證件:指由大陸地區各級各類學校或學位授予機構(以下簡稱機 構)發給之學歷證件,包括學位證(明)書、畢業證(明)書及肄業證(明)

書。

二、 查驗:指查核驗明經大陸地區公證處公證屬實,且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 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之相關證件,或經大陸地區指定之認證中心證明屬實之 證明文件,及其他依本辦法規定應檢具之相關證件。

三、 查證:指依大陸地區學歷證件、成績證明、論文等文件、資料,查明證實當地 政府權責機關對學校或機構認可情形與其入學資格、修業期限及修習課程等事 項。

四、 採認:指就大陸地區學歷完成查驗、查證,認定與臺灣地區同級同類學校相當 之學歷。

五、 認可名冊:指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就大陸地區高等學校或機構之研究及教 學品質進行認可後,收錄其名稱、地址所彙集並公告之名冊。

第三條 下列人民持有大陸地區學歷證件者,得依本辦法申請大陸地區學歷採認:

一、 臺灣地區人民。

二、 申請來臺灣地區就讀之大陸地區人民。

三、 申請於臺灣地區大專校院依法於境外開設之專班就讀之大陸地區人民。

四、 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團聚、依親居留或長期居留之大陸地區人民。

五、 經許可在臺灣地區定居之大陸地區人民。

前項人民,於本條例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九月三日修正生效後,於當學期或以後學期 入學於大陸地區高等學校或機構就讀者,始得依本辦法申請高等學校或機構學歷採 認。

第四條 符合前條規定之大陸地區人民,申請學歷採認,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 中等以下各級各類學校學歷:

(一). 經大陸地區公證處公證屬實之學歷證件【畢業證(明)書或肄業證(明)書】

及公證書影本;必要時,另應檢附歷年成績證明。

(二). 前目公證書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與大陸地區公 證處原發副本相符之文件影本。

二、 高等學校或機構學歷:

(一). 肄業:

1. 經大陸地區公證處公證屬實之肄業證(明)書、歷年成績證明及公證書影本。

2. 本目之1公證書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與大陸地 區公證處原發副本相符之文件影本。

(二). 畢業:

1. 畢業證(明)書。

(19)

2. 學位證(明)書及歷年成績。但高等學校或機構專科學歷,得免檢具學位證(明)

書。

3. 本目之 1 及之 2 文件經大陸地區指定之認證中心證明屬實之證明文件。

4. 碩士以上學歷者,並應檢具學位論文。

前項第二款第二目之 1 至之 2 文件,經本部依第六條規定查證認定有疑義時,並應 檢具下列文件:

一、 前項第二款第二目之 1 及之 2 文件經大陸地區公證處公證屬實之公證書影本。

二、 前款公證書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與大陸地區公 證處原發副本相符之文件影本。

經許可在臺灣地區居留之大陸地區人民,申請學歷採認,除應依前二項規定辦理外,

並應檢具居留證。

經許可在臺灣地區定居之大陸地區人民,申請學歷採認,除應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 定辦理外,並應檢具國民身分證。

第五條 臺灣地區人民申請學歷採認,除準用前條第一項及第二項各款規定檢具文件外,並 應檢具國民身分證明及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核發之入出國日期證明書。

臺灣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大學就讀後,依第七條第二項規定,經由學術合作,同時 在本部認可名冊內所列之大陸地區高等學校或機構修讀學位者,其申請學歷採認,

得免檢具前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二目之 1 之大陸地區高等學校或機構畢業證(明)書。

第六條 大陸地區學歷之採認,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 持大陸地區中等以下各級各類學校學歷之臺灣地區人民或大陸地區人民,除第 二款以外,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辦理採認。

二、 持大陸地區中等學校學歷、高等學校或機構專科學歷擬就讀學士學位,或持大 陸地區中等學校學歷擬就讀二專副學士學位之臺灣地區人民或大陸地區人民,

由就讀學校辦理查驗後,送本部辦理查證及認定。

三、 申請來臺灣地區就讀碩士、博士學位,或申請於臺灣地區大專校院依法於境外 開設之專班就讀之大陸地區人民,由就讀學校辦理查驗後,送本部辦理查證及 認定。

四、 持大陸地區高等學校或機構學歷之臺灣地區人民或大陸地區人民,除前款以外,

由本部辦理採認。

前項第一款所稱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指申請學歷採認當事人戶籍 所在地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無戶籍者,指申請學歷採認當事人擬就讀學校所在地 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

本部辦理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三款查證、認定及第四款採認,必要時,得委託學校、

機關(構)或團體為之。

第七條 大陸地區高等學校或機構之修業期間及修習課程,應與臺灣地區同級同類學校規定 相當。各級學歷或學位之修業期間,規定如下:

一、 持專科學歷者,累計在當地學校修業期間至少應滿十六個月。

二、 持學士學位者,累計在當地學校修業期間至少應滿三十二個月。

三、 持碩士學位者,累計在當地學校修業期間至少應滿八個月。

四、 持博士學位者,累計在當地學校修業期間至少應滿十六個月。

五、 碩士、博士學位同時修習者,累計在當地學校修業期間至少應滿二十四個月。

六、 以專科學校畢業學歷或具專科學校畢業同等學力進修學士學位者,累計在當地 學校修業期間至少應滿十六個月。

(20)

經由學術合作,同時在臺灣地區大學及本部認可名冊內所列之大陸地區高等學校或 機構修讀學位者,該二校修業期間,得依下列規定予以併計,不適用前項規定。但 在二校當地修習學分數,累計應各達獲頒學位所需總學分數之三分之一以上:

一、 持學士學位者,累計在二校修業期間至少應滿三十二個月。

二、 持碩士學位者,累計在二校修業期間至少應滿十二個月。

三、 博士學位者,累計在二校修業期間至少應滿二十四個月。

前二項修業期間,應以申請人所持大陸地區高等學校或機構之行事曆及相關文件綜 合判斷。

第八條 大陸地區高等學校或機構學歷之採認,應以認可名冊內所列者為限;其有下列 情形之一者,不予採認:

一、 非經正式入學管道入學。

二、 採函授或遠距方式教學。

三、 經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方式通過後入學。

四、 在分校就讀。

五、 大學下設獨立學院授予之學歷。

六、 非正規學制之高等學校。

七、 醫療法所稱醫事人員相關之學歷。

八、 學士以上學位未同時取得畢業證(明)書及學位證(明)書。

九、 其他經本部公告不予採認之情形。

第九條 經本部採認之大陸地區學歷,不得以該學歷辦理臺灣地區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師資職 前教育課程之審查及教師資格之取得。

第十條 外國人、香港及澳門居民之大陸地區學歷採認,準用本辦法所定大陸地區人民申請 採認之規定。

第十一條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自本條例中華民國八十一年九月十八日制定生效後,至九 十九年九月三日修正生效前,已於大陸地區高等學校或機構就讀者,其所取得之學 歷或學位,符合第七條及第八條規定,得申請參加本部自行或委託學校、機關(構)

或團體辦理之學歷甄試;經甄試通過者,由本部核發相當學歷證明。

前項甄試,得以筆試、口試、論文審查或本部公告之方式辦理。

申請參加學歷甄試應檢具之文件,準用第四條規定。

第十二條 申請人所提供之各項證件,有偽造、變造、冒用情事者,應予撤銷其學歷之採認,

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檢察機關依法辦理。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21)

附錄四 香港澳門學歷檢覈及採認辦法

民國 102 年 07 月 10 日臺教高(五)字第 1020098362B 號令

第一條 本辦法依香港澳門關係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檢覈,指香港或澳門各級各類學校畢業證(明)書、學位證(明)書、

高級文憑或肄業證(明)書之審查;所稱採認,指經審查後就香港或澳門學歷與臺 灣地區同級同類學校相當之學歷之認定。

第三條 香港或澳門中等以下學校及教育部認可之專科以上學校學歷之檢覈,由受理機關或 學校自行審查屬實者予以採認。前項認可名冊由教育部公告之。

第四條 香港或澳門專科以上學校學歷之檢覈,應備具下列文件:

一、 經行政院在香港或澳門設立或指定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之學歷證件(外 文應附中譯本)。

二、 經行政院在香港或澳門設立或指定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之歷年成績證 明(外文應附中譯本)。

三、 身分證明文件影本及入出境日期紀錄。

四、 其他相關文件。

第五條 香港或澳門學歷經檢覈,其入學資格、修業年限及修習課程均與臺灣地區同級同類 學校規定相當者,始予認定其與臺灣地區同級同類學校相當之學歷。

第六條 香港或澳門專科以上學校製發之學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檢覈及採認:

一、 經函授或遠距教學方式取得者。

二、 持語文或職業訓練所獲之能力證(明)書者。

三、 修畢博士班課程取得博士候選人資格而未獲得博士學位,申請採認為相當於碩 士學位資格者。

四、 持名(榮)譽博士學位者。

五、 修習課程非屬正規學制者。

六、 在香港或澳門以外地區設立之分校就讀者。

第七條 受理機關或學校辦理香港或澳門學歷之採認發生困難時,得函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 認定,必要時並得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舉行甄試。甄試合格者,始予採認。

前項所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專科以上學校為教育部,中等以下學校為地方主管教 育行政機關。

第八條 在臺灣地區立案之香港或澳門私立學校學歷依臺灣地區同級同類學校規定辦理。

第九條 香港或澳門中等以下學校學歷之檢覈及採認,除本辦法之規定外,得由地方主管教 育行政機關訂定補充規定。

第十條 本辦法自本條例施行之日施行。但有本條例第六十二條但書情形時,分別自本條例 一部或全部施行之日施行。本辦法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22)

附表一 服務年資證明書

姓名 性別

出生日期 民國 年 月 日生 身分證字號

服務機關

服務部門 職稱

任職起迄時間 自 年 月 日 起 至 年 月 日 止 年資 共計 年 月

(蓋服務機關及首長(負責人)印信處)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說明:

一、報考在職研究生者,其工作經驗年資之計算自工作證明書所載日期起算至107年6月30日 止之期間,累計得有之工作年資。

二、本表各欄所填均屬事實,報名後如查證不實,願負一切法律責任。

三、本證明書僅供服務年資證明之用。

四、本證明書限在職人員考生於辦理本校報名時用。

五、考生除使用本證明書外,亦可使用其他足供證明在職年資之證明如勞工投保明細表、離 職證明書(須載明服務起迄年月)。

(23)

附表二 切結書

※持境外學歷(力)報考考生用

本人所持 □ 國外(請勾選)之學歷影本確為教育部認可。

□ 大陸

茲保證於錄取報到時,繳驗依「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或「大陸地區學歷 採認辦法」境外學歷之認定,完成驗證或採認之學歷證件正本(畢業證書)及歷 年成績證明正本(外文應附中譯本),若未如期繳驗或查證不符合 貴校報考資 格,本人自願放棄錄取資格,絕無異議。

此致

中信金融管理學院招生委員會 立切結書人:

身分證字號:

報考系所:

學校名稱:

學校所在國及州別或城市別:

考生連絡電話:

中 華 名 國 年 月 日

(24)

附表三 中信金融管理學院 107 學年度碩士班考試入學成績複查申請表

【考生申請聯】

申請日期: 年 月 日 編號:

姓 名 聯絡電話 報考

系所

□金融管理碩士班

□財經法律學系碩士班

複查

項目

項 目 勾 選 複查結果 註:請於欲複查項目後勾選欄打『』。

書面資料

口試

中信金融管理學院 107 學年度碩士班考試入學成績複查

【學校回覆聯】

申請日期: 年 月 日 編號:

姓 名 聯絡電話 報考

系所

□金融管理碩士班

□財經法律學系碩士班

複查

項目

項 目 勾 選 複查結果 回覆內容 書面資料

口試

招生委員會章戳

(

沿 虛 線 剪 下)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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