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年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試題
等 別:三等考試 類 科:地政
科 目:民法(包括總則、物權、親屬與繼承)
考試時間: 2 小時 座號:
※注意:禁止使用電子計算器。
不必抄題,作答時請將試題題號及答案依照順序寫在試卷上,於本試題上作答者,不予計分。
本科目除專門名詞或數理公式外,應使用本國文字作答。
代號:32260 頁次:1-1
一、甲將自己所有之筆記型電腦借給朋友乙,過了 6 個月都未請求乙返還。
某日乙缺錢花用,心想甲大概忘了此事,故乙擅自將該電腦以 5,000 元 賣給丙,並已完成交付,丙不知乙並非電腦之所有人。請附理由回答下 列問題:
甲發現後可否向丙請求返還?丙得否向乙請求返還價金 5,000 元?
(20 分)
若乙向甲借用筆記型電腦後經過 3 個月,乙受監護宣告。乙同樣在 6 個月後擅自將電腦賣給丙,則甲發現後可否向丙請求返還?丙得否向 乙請求返還價金 5,000 元?(20 分)
二、甲在民國 85 年 1 月 1 日發現 A 地荒廢已久,四周無人,決定在此生活,
靠著蒐集廢棄之建材,建成了一棟可遮風避雨的 B 屋。其後甲居住於此,
甲於 105 年 2 月 1 日死亡,其繼承人為女兒乙。A 地之所有人(亦為登 記名義人)丙在 107 年初始發現自己的土地被他人蓋了房子,於同年 3 月 1 日向乙起訴請求拆屋還地。乙抗辯其已在 107 年 2 月 1 日向地政 機關提出時效取得地上權之登記申請,故已時效取得 A 地之地上權。
問:乙之主張是否有理由?(20 分)
三、甲男、乙女婚後感情不睦,甲為達離婚目的,向乙謊稱甲父丙、甲母丁 同意兩人離婚並願為見證人,甲擅自代簽丙、丁姓名於離婚協議書上,
乙無奈之下同意離婚,在戶政事務所完成兩願離婚登記。其後甲與戊女 結婚,又過了一年,戊生一女己,甲、戊、己享受天倫之樂。惟甲不幸 於民國 104 年 12 月 1 日遭逢車禍死亡。甲之遺產僅有 A 地。戊於 105 年 3 月 1 日為全體繼承人之利益,辦理 A 地之繼承登記,登記為戊、己之 公同共有。試問:乙在 108 年 12 月 1 日對戊、己主張自己是甲之繼承 人,並要求戊、己塗銷繼承登記,是否有理由?(40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