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政府社會局受理申請身心障礙者房屋租金補貼公告作業須知
一、 申請受理期間:110 年 12 月 1 日起至 12 月 31 日止(例假日除外)
上午 8:00~12:00 及下午 1:30~5:30
二、 111 年度受理預計補貼身心障礙者房屋租金 313 名(申請非即獲補貼資格,須與公告期間所有申請人比較 積分)。
三、 補貼對象資格:須符合下列所有條件 (一) 領有身心障礙證明。
(二) 設籍且租賃位於高雄市之房屋。
(三) 現未接受政府相關租金或貸款利息補貼(如都市發展局住宅補貼等)。
(四) 現未獲政府補助住宿式照顧費用。
(五) 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或家庭總收入平均未達 111 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 2.5 倍,且未超過臺灣地區平 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 1.5 倍者。
(六) 現未使用公有房舍或平價住宅(如國宅等)。
(七) 身心障礙者本人、配偶及其戶籍內直系親屬均無自有住宅,或個別持有面積未滿 40 平方公尺之共有住宅,
且戶籍未設於該處。
(八) 租賃房屋非為直系親屬所有。
(九) 出租人係屬房屋所有權人。
補貼標準:依實際承租坪數,按月每坪補貼 200 元,並以租金總額 50%為上限,保證金、公共管理費等相 關費用不予補貼,且計算人口需與身心障礙者同戶籍內並實際居住於租屋處。
(一) 單身家庭:最高補貼 7 坪。
(二) 二口家庭:最高補貼 12 坪。
(三) 三口以上家庭:最高補貼 17 坪。
四、 補貼期間:依實際承租期間,補貼 111 年 1 月至 12 月房屋租金。
五、 應備表件:
(一) 申請表(至四維行政中心 1 樓社會局身心障礙福利科領取或社會局網頁 http://socbu.kcg.gov.tw 下 載) 。
(二) 身心障礙者或其配偶、直系親屬郵局存摺封面影本。
(三) 申請身心障礙房屋租金補貼應另附載明租賃房屋面積之租賃契約書影本。
(四) 其他:戶籍內未滿 20 歲直系親屬之在學學生證或在學證明等資料。
六、 受理單位:高雄市政府四維行政中心 1 樓社會局身心障礙福利科(電話:3368333 分機 3943)
七、 資格審查程序:
(一) 申請人檢附之相關證明文件欠缺時,本局書面通知申請人限期補件,逾期未補件者,視為不合格。
(二) 資格審查結果本局以書面通知申請人,合格名冊彙整逕送相關單位查處確認,合格者超過公告補貼名 額時,依高雄市政府社會局身心障礙者房屋租金補貼計點標準表積分順序補貼,積分相同者,以抽籤 方式決定。
八、 曾獲 110 年度補助資格者得免付申請文件,逕由本局採 110 年申辦文件資料逕為審核,倘有疑義請於本(110)
年 12 月 31 日前提出。
高雄市政府社會局辦理身心障礙者房屋租金補貼申請表
收件日期: 年 月 日 一、申請人(身心障礙者)之資料
1、姓名: 2、身分證字號: 3、聯絡電話:
4、租賃地址:
5、通訊地址:
二、補助人口 (實際居住於申請補助租屋處之戶籍內親屬)
編號 稱謂 姓名 身分證字號
1 2 3 4 5
三、應備表件
1、載明租賃房屋面積之租賃契約書影本 1 份。
2、申請人(身心障礙者)或直系親屬之郵局存摺封面影本 1 份。
3、其他相關證明文件(如在學證明) ;如無,可免付。
計點項目 最高配點
審核機關計點標準
經濟狀況 10 點 1、列冊低收入戶。(10 點)
2、家庭總收入平均未達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 1 倍。(8 點)
3、家庭總收入平均在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 1 倍以上未達 1、5 倍。(7 點) 4、家庭總收入平均在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 1、5 倍以上未達 2 倍。(6 點) 5、家庭總收入平均在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 2 倍以上未達 2、5 倍。(5 點) 6、家庭總收入平均在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 2、5 倍以上未達 3 倍。(3 點) 7、家庭總收入平均在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 3 倍以上未達 3、5 倍。(2 點)
設籍時間 10 點 設籍三年以下(含三年)者,每滿一年以 0、5 點計;設籍三年以上者,每滿一年以一點計;滿六個月未滿一年者 以一年計。
戶籍內障礙人口數 10 點 1、一名身心障礙者。(2 點)2、二名身心障礙者。(5 點)3、三名以上身心障礙者。(10 點) 曾接受本局房屋租
金補貼
10 點 1、5 年以上。(1 點)2、4 年以上未滿 5 年。(2 點)3、3 年以上未滿 4 年。(4 點)4、2 年以上未滿 3 年。(6 點)5、
1 年以上未滿 2 年。(8 點)6、未滿 1 年。(9 點)7、無。(10 點) 戶籍內人口數(含
申請人本人)
10 點 (註:1、一口以一點計,最高五點。2、未滿二十歲在學學生一口增加一點。3、六十五歲以上一口增加一點。4、
申請人為二十歲以上未滿四十歲單身者增加一點。)
稱謂 姓名 出生年月日 足齡 身分證號碼
總積點 (最高計 50 點)
具結人(代理人) 已詳閱高雄市政府社會局辦理身心障礙者房屋租金補助作業須知,茲依照高雄市政府社會局有關規定辦理房屋租 金補貼手續,保證完全符合申請條件及下列切結事項屬實。
一、 身心障礙者、配偶及其戶籍內直系親屬均無自有住宅,或個別持有面積未滿 40 平方公尺之共有住宅,且戶籍未設於該處。
二、 身心障礙者現未接受政府相關租金或貸款利息補貼(如都市發展局住宅補貼等)。
三、 身心障礙者現未獲政府補助住宿式照顧費用。
四、 身心障礙者現未使用公有房舍或平價住宅(如國宅等)。
五、 身心障礙者及前列補助人口確實親自居住。
六、 租賃房屋非直系親屬所有。
七、 並未不實填房屋租賃契約內容(如地址、坪數、租金及起訖時間等)。
上開各項如有不實或違反情事之一經查獲者,願接受主管機關撤銷並返還租賃房屋租金補貼,暨負擔法律責任,特立此切結書為憑。
此致高雄市政府社會局
具結人(代理人): (蓋章) 身分證字號:
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