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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 識 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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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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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教 育 科 學 論 述 的 考 古 學 解 析 : 批 判 性 的 檢 視 表 徵 知 識 型 之 發 展

依 據 前 述 諸 章 的 探 討 , 知 識 考 古 學 方 法 在 時 代 知 識 型 的 分 析 上 , 具 有 獨 到 的 貢 獻 亦 有 其 侷 限 。 倘 若 應 用 知 識 考 古 學 至 教 育 科 學 論 述 的 解 析 上 , 本 應 以 「 非 連 續 」 史 的 角 度 , 運 用 傅 科 的 「 論 述 」、「 陳 述 」、「 知 識 型 」 … 等 概 念 , 探 討 教 育 科 學 知 識 於 時 代 斷 層 中 成 立 的 可 能 條 件 , 發 現 教 育 科 學 理 論 是 在 什 麼 樣 的 基 礎 上 建 構 出 來 的 ? 在 什 麼 樣 的 歷 史 先 決 條 件 下 , 教 育 科 學 思 想 才 會 產 生 ? 在 那 種 新 的 歷 史 條 件 下 , 這 一 切 又 將 隨 之 瓦 解 , 甚 至 消 失 ?

然 而 , 吾 人 考 慮 到 教 育 科 學 有 其 獨 特 的 學 術 形 式 、 歷 史 分 期 、 學 科 架 構 與 方 法 論 依 歸 。 在 運 用 考 古 學 解 析 在 教 育 科 學 領 域 的 實 際 應 用 上 , 勢 必 面 臨 著 下 述 諸 種 可 能 性 的 問 題 :( 一 ) 吾 人 勢 必 進 行 一 種 跨 學 科 的 研 究 , 但 此 種 跨 學 科 的 經 驗 研 究 , 應 該 擴 展 到 何 種 程 度 ? 係 限 於 狹 義 的 教 育 科 學 領 域 之 內 , 或 者 係 更 為 寬 泛 的 廣 義 教 育 學 ? 這 種 跨 學 科 的 研 究 有 沒 有 可 能 ? ( 二 ) 吾 人 對 於 不 同 時 期 的 劃 分 , 其 切 割 的 依 據 何 在 ? 傅 科 所 宣 稱 的 一 種 歷 史 「 無 意 識 結 構 」 的 劃 分 , 有 無 可 能 ?

( 三 ) 所 有 的 歷 時 性 論 述 型 構 間 , 都 存 在 著 傅 科 所 聲 稱 的 知 識 型 斷 裂 嗎 ? 縱 使 存 在 普 遍 的 斷 裂 現 象 , 各 個 人 文 科 學 學 科 的 斷 裂 時 間 點 都 一 致 嗎 ?

( 四 ) 是 否 存 在 著 一 種 跨 越 ( 傅 科 ) 知 識 型 所 限 定 的 時 間 向 度 的 教 育 學 術 呢 ? 此 種 教 育 知 識 型 有 無 斷 裂 的 可 能 ?

承 續 前 章 第 五 節 中 對 知 識 型 批 判 的 餘 威 , 傅 科 知 識 型 理 論 本 身 存 在 缺 陷,正 如 同 柏 東 ( R a y m o n d B o u d o n ) 和 柏 利 考 德 ( F r a n c o i s B o u r i c a u d ) 在『 社 會 學 批 判 辭 典 』 ( D i c t i o n n a i r e c r i t i q u e d e l a s o c i o l o g i e ) 的 「 結 構 主 義 」 這 一 詞 條 所 注 意 到 的 , 傅 科 的 科 學 史 堅 持 知 識 型 的 相 繼 , 從 邏 輯 的 觀 點 來 看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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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 可 理 解 、 濃 縮 的 、 貧 乏 的 類 型 學 ( t y p o l o g y ),

有 著 把 科 學 思 想 實 際 演 化 中 的 眾 多 複 雜 性 忽 略 掉 的 缺 點 ( M e r q u i o r , 1 9 8 5 : 7 5 )。

吾 人 考 慮 到 教 育 科 學 的 學 術 造 型 未 臻 成 熟 , 教 育 科 學 有 其 獨 到 的 學 術 架 構 、 歷 史 演 進 、 及 方 法 論 規 範 , 甚 至 認 為 學 科 成 熟 度 遠 遜 於 傅 科 所 挑 選 的 三 種 經 驗 事 實 。 而 關 於 教 育 科 學 的 論 述 規 則 分 析 , 為 免 於 削 足 適 履 、 活 剝 生 吞 傅 科 考 古 學 理 論 之 嫌 , 不 應 侷 限 於 前 述 三 種 知 識 型 的 時 段 區 隔 , 方 能 符 合 教 育 科 學 論 述 的 實 際 發 展 。 況 且 , 如 前 章 中 所 揭 示 的 , 傅 科 的 知 識 型 論 點 亦 曾 招 致 不 少 非 議 , 斷 裂 知 識 型 的 絕 對 性 面 臨 質 疑 , 吾 人 不 能 昧 於 事 實 更 應 還 原 知 識 論 述 的 複 雜 性 。 因 而 本 章 擬 採 取 批 判 性 繼 承 的 策 略 , 將 不 採 取 與 傅 科 完 全 一 致 的 歷 史 分 期 , 而 是 就 教 育 知 識 性 質 試 圖 作 跨 ( 傅 科 式 ) 時 代 隙 罅 的 剖 析 , 考 察 教 育 科 學 論 述 的 延 續 性 與 局 部 斷 裂 的 可 能 性 。 試 圖 闡 明 教 育 科 學 的 論 述 型 構 , 在 時 間 跨 度 上 存 在 著 由 古 典 時 期 到 現 代 時 期 的 躍 遷 。 而 此 種 批 判 性 承 繼 的 策 略 , 並 非 全 然 的 放 棄 傅 科 的 考 古 學 分 析 , 而 是 在 考 古 學 的 基 本 屬 性 下 ( 論 述 實 踐 ), 作 科 學 論 述 內 部 史 的 察 考 , 且 不 涉 及 外 部 史 ( 非 論 述 條 件 : 政 治 、 經 濟 、 社 會 體 制 ), 而 是 拓 展 知 識 型 應 有 的 視 野 。

承 上 所 述 , 吾 人 主 張 : 傅 科 所 論 述 的 表 徵 知 識 型 僅 為 知 識 科 學 化 及 經 驗 化 的 素 樸 階 段 , 表 徵 知 識 型 無 法 於 古 典 時 期 與 現 代 時 期 間 作 嚴 格 的 區 分 , 其 應 有 後 續 更 臻 完 善 的 發 展 進 路 。 其 中 , 教 育 論 述 的 經 驗 科 學 化 與 表 徵 知 識 型 的 開 展 步 調 往 往 呈 現 出 亦 步 亦 趨 的 緊 密 聯 繫 。

據 此 , 本 章 將 首 先 論 證 經 驗 分 析 的 教 育 科 學 原 是 一 種 古 典 時 期 知 識 觀 的 延 續 , 表 徵 知 識 型 自 身 並 非 一 塑 既 成 而 是 歷 經 發 展 轉 化 , 凡 此 皆 與 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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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 運 動 3 9前 後 自 然 科 學 蓬 勃 發 展 及 知 識 經 驗 化 的 訴 求 密 切 相 關 ; 休 謨 問 題 衝 擊 古 典 表 徵 知 識 型 的 基 本 信 念 , 康 德 的 先 驗 哲 學 總 結 了 古 典 表 徵 知 識 型 ; 其 次 , 進 一 步 論 及 表 徵 知 識 型 在 ( 傅 科 式 ) 現 代 時 期 中 ( 十 九 世 紀 ∼ 二 十 世 紀 中 葉 ) 的 轉 變 , 其 中 「 實 證 主 義 」、「 邏 輯 原 子 論 」、「 邏 輯 實 證 主 義 」 均 象 徵 著 表 徵 知 識 型 亦 趨 完 善 的 發 展 , 凡 此 皆 造 就 了 二 十 世 紀 實 證 主 義 教 育 學 的 蓬 勃 發 展 。 最 後 , 回 歸 傅 科 的 古 典 知 識 型 , 探 討 原 本 應 作 為 研 究 主 體 的 人 在 表 徵 化 的 教 育 科 學 中 處 於 何 種 地 位 ? 此 種 趨 向 的 教 育 研 究 蘊 含 何 種 意 義 ? 最 後 , 闡 明 此 種 表 徵 化 科 學 知 識 型 在 後 實 證 時 代 的 修 正 與 轉 化 。

第 一 節 古 典 表 徵 知 識 型 的 發 展 與 教 育 科 學 論 述

古 典 時 期 知 識 型 的 功 能 在 表 徵 世 界 秩 序 , 其 產 生 來 自 於 自 然 科 學 所 取 得 的 重 大 成 就 , 尤 其 是 牛 頓 ( I s a a c N e w t o n , 1 6 4 2 - 1 7 2 7 ) 的 三 大 運 動 定 律 , 以 簡 潔 明 瞭 的 符 號 就 能 道 盡 自 然 運 行 的 規 則 ( 黃 煜 文 , 2 0 0 0 : 1 0 3 )。 漢 金 斯 ( H a n k i n s , 1 9 8 5 : 9 ) 在 『 科 學 與 啟 蒙 運 動 』( S c i e n c e a n d t h e E n l i g h t e n m e n t ) 一 書 中 稱 啟 蒙 運 動 的 科 學 就 是 牛 頓 ( I s a a c N e w t o n ) 的 , 其 哲 學 就 是 牛 頓 主 義( N e w t o n a i n i s m )的 哲 學 。 甚 而 , 提 倡 教 育 學 經 驗 化 的 康 德 , 其 所 謂 的 科 學 客 觀 性 仍 然 是 以 牛 頓 自 然 哲 學 之 基 本 假 設 為 根 基 的 。

牛 頓 的 科 學 理 論 是 接 受 機 械 論 哲 學 ( T h e m e c h a n i c a l P h i l o s o p h y )4 0而 開 展 出 來 的 , 牛 頓 為 機

3 9 傅 科 劃 分 的 古 典 知 識 型 ( 十 七 中 葉 ∼ 十 八 世 紀 末 ), 在 時 間 跨 度 上 正 恰 恰 涵 括 著 西 方 啟 蒙 運 動 盛 事 。 研 究 者 甚 至 以 為 : 傅 科 所 謂 的 古 典 時 期 即 是 啟 蒙 運 動 時 期 。

4 0 一 般 說 來 , 啟 蒙 運 動 的 哲 學 家 們 接 受 了 從 其 1 7 世 紀 的 先 驅 者 那 裡 繼 承 來 的 機 械 論 哲 學 。 這 些 前 輩 成 功 地 從 自 然 哲 學 中 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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械 論 式 古 典 物 理 學 的 總 其 成 者 , 古 典 物 理 學 率 先 由 伽 利 略 ( G a l i l e o G a l i l e i , 1 5 9 6 - 1 6 5 0 ) 奠 定 基 礎 , 其 間 歷 經 培 根 ( F r a n c i s B a c o n , 1 5 6 1 - 1 6 2 6 ) 與 笛 卡 爾 ( R . D e c a r t e s , 1 5 9 6 - 1 6 5 0 ) 對 其 做 出 的 卓 越 貢 獻 , 而 由 牛 頓 集 其 大 成 。 就 古 典 物 理 學 方 法 論 的 特 色 而 言 , 在 於 堅 守 心 物 二 元 的 基 本 假 定 , 相 信 有 獨 立 自 存 的 物 理 實 體 存 在 , 可 以 用 統 一 的 科 學 方

法 , 對 之 作 原 子 論 式 的 肢 解( 楊 深 坑 , 1 9 8 8: 2 4 9 )。

值 得 一 提 的 是 , 啟 蒙 運 動 / 古 典 時 期 哲 學 主 張 的 主 要 闡 釋 者 , 無 論 是 笛 卡 爾 、 牛 頓 和 萊 布 尼 茲 也 都 是 科 學 革 命 時 期 的 主 導 數 學 家 , 皆 論 證 各 自 獲 取 知 識 的 方 式 超 越 了 數 學 方 法 , 但 是 每 個 人 都 把 數 學 的 推 理 方 式 視 為 其 思 想 中 必 不 可 少 的 核 心 和 模 式 ( H a n k i n s , 1 9 8 5 : 1 7 )。

睽 諸 傅 科 所 謂 的 古 典 知 識 型 重 視 抽 象 而 普 遍 的 知 識 , 為 了 認 識 世 界 亟 需 從 中 發 掘 出 規 律 , 藉 著 簡 潔 的 符 號 , 依 邏 輯 的 推 演 來 導 出 定 律 與 體 系 。 而 這 種 可 普 遍 化 的 知 識 其 符 號 的 邏 輯 推 演 之 理 據 即 在 於 數 學 。 凡 此 皆 說 明 了 傅 科 的 古 典 表 徵 知 識 型 其 實 就 是 一 種 機 械 論 式 的 古 典 物 理 知 識 觀 。

然 則 , 直 至 二 十 世 紀 初 的 物 理 學 , 及 倡 導 科 學 統 一 運 動 而 以 物 理 學 為 依 歸 的 邏 輯 實 證 主 義 科 學 家 , 依 然 訴 求 知 識 具 有 表 徵 世 界 的 功 能 , 傅 科 的 古 典 知 識 論 述 顯 然 無 視 於 事 實 的 存 在 。 甚 至 連 向 來 支 持 傅 科 思 想 的 康 居 翰 也 擔 心 『 詞 與 物 』 忽 視 了 物 理 學 , 康 氏 認 識 到 若 考 慮 物 理 學 就 會 損 害 傅 科 的 嚴 密 斷 層 理 論 的 核 心 , 因 為 我 們 在 伽 利 略 - - 牛 頓 - - 麥 克 斯 韋 ( M a x w e l l ) - - 愛 因 斯 坦 ( E i n s t e i n )

除 了 終 極 原 因 的 概 念 , 以 及 亞 理 斯 多 德 的 形 式 、 質 料 和 偶 然 這 些 曾 經 支 配 中 世 紀 思 想 的 大 多 數 概 念 。 機 械 論 哲 學 要 求 僅 僅 按 照 物 質 的 運 動 以 及 物 質 組 成 部 分 的 重 新 整 理 , 來 解 釋 在 自 然 界 觀 察 到 的 變 化 。 但 是 , 超 出 這 些 基 本 假 定 , 機 械 論 哲 學 家 們 的 意 見 就 有 分 歧 了 。 他 們 主 要 是 在 關 於 運 動 和 變 化 原 因 的 理 論 上 意 見 不 一 。 物 質 是 靠 外 力 、 內 力 還 是 全 然 不 要 力 而 運 動 的 ? 這 三 種 主 張 都 有 其 支 持 者 , 而 且 這 三 種 主 張 都 提 出 了 超 越 自 然 哲 學 本 身 的 意 識 形 態 主 張 ( H a n k i n s , 1 9 8 5 : 1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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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列 中 並 沒 有 發 現 存 在 於 布 豐 ( B u f f o n ) 和 達 爾 文

( D a r w i n ) 之 間 的 斷 裂 性 ( M e r q u i o r , 1 9 8 5 : 6 1 )。 上 述 分 析 顯 示 : 表 徵 知 識 型 自 十 七 世 紀 以 來 一 直 與 古 典 物 理 學 保 持 密 切 的 關 連 , 並 且 在 論 述 型 構 上 是 具 有 貫 時 延 續 性 的 。

十 八 世 紀 被 法 國 人 稱 之 為 s i e c l e d e s

l u m i e r e s , 即 「 光 的 世 紀 」, 英 語 中 更 通 常 稱 為 「 啟 蒙 運 動 」, 因 為 它 強 調 理 性 是 通 向 知 識 的 途 徑

( H a n k i n s , 1 9 8 5 : 2 )。 啟 蒙 運 動 諸 子 堅 信 人 類 理 性 在 追 求 科 學 知 識 的 能 力 , 足 以 戡 天 役 物 的 「 現 代 化 」 理 念 甚 囂 塵 上 , 知 識 發 展 逐 步 走 向 經 驗 化 與 實 證 化 。 德 籍 學 者 卡 西 勒 ( E r n s t C a s s i r e r ) 亦 在 『 啟 蒙 運 動 的 哲 學 』 這 部 著 作 中 分 析 了 啟 蒙 知 識 的 特 徵 , 即 它 的 經 驗 傾 向 和 實 證 傾 向 , 雖 然 他 沒 有 把 該 特 徵 作 為 啟 蒙 哲 學 最 主 要 的 特 徵 來 加 以 描 述 。 事 實 上 , 啟 蒙 知 識 在 各 個 思 想 領 域 中 的 活 動 帶 有 鮮 明 的 經 驗 論 的 、 實 證 的 傾 向 , 它 的 感 覺 論 的 心 理 學 和 認 識 論 便 是 典 型 例 證 。 啟 蒙 哲 學 強 烈 反 對 1 7 世 紀 形 上 學 , 反 對 從 原 理 、 原 則 、 公 理 演 繹 出 現 象 和 事 實 , 而 主 張 從 現 象 和 事 實 上 升 到 原 理 和 原 則 ( 顧 偉 銘 , 1 9 8 8 : 4 )。 啟 蒙 運 動 是 孕 育 著 知 識 經 驗 科 學 化 的 時 代 氛 圍 , 在 教 育 科 學 發 展 上 , 啟 蒙 的 科 學 精 神 對 於 教 育 知 識 經 驗 化 扮 演 著 推 波 助 瀾 的 角 色 。

而 教 育 學 在 其 科 學 化 的 歷 史 進 程 上 , 一 直 以 笛 卡 爾 的 心 物 二 元 論 為 基 礎 , 試 圖 建 立 以 自 然 科 學 為 典 範 的 嚴 密 因 果 解 釋 系 統 ( 楊 深 坑 , 1 9 8 8 : 1 9 1 )。 在 知 識 論 上 , 經 驗 主 義 鼻 祖 「 培 根 」 與 理 性 主 義 鼻 祖 「 笛 卡 爾 」 的 理 論 是 對 立 的 , 但 是 他 們 都 憑 藉 自 然 科 學 與 數 學 來 論 證 各 自 見 解 的 基 礎 。 此 外 , 傅 科 關 於 表 徵 知 識 型 的 探 討 , 是 由 「 培 根 」 與 「 笛 卡 爾 」 對 相 似 性 的 批 判 切 入 的 。

歸 根 結 柢 , 古 典 時 期 的 知 識 特 徵 ∼ 表 徵 性 功 能 是 教 育 學 術 經 驗 科 學 化 的 契 機 , 啟 蒙 精 神 則 是 鼓 舞 此 種 經 驗 化 知 識 發 展 的 顛 峰 , 啟 蒙 運 動 標 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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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 對 科 學 知 識 嚮 往 的 開 端 。 理 性 運 作 的 邏 輯 在 古 典 時 代 取 得 了 支 配 的 地 位 , 取 代 了 原 先 訴 諸 聯 想 與 詮 釋 的 相 似 性 。 依 據 傅 科 的 考 察 , 古 典 時 期 以 培 根 、 笛 卡 爾 等 人 相 繼 對 相 似 性 的 揚 棄 揭 開 揭 幕 。 故 本 節 的 討 論 在 於 勾 勒 表 徵 知 識 型 由 「 素 樸 的 表 徵 知 識 型 」( 以 培 根 與 笛 卡 爾 為 代 表 ) 及 「 休 謨 問 題 」 的 衝 擊 與 康 德 知 識 論 「 哥 白 尼 革 命 」 的 轉 化 、 孔 德 「 實 證 主 義 」( P o s i t i v i s m )、「 邏 輯 原 子 論 」( L o g i c a l a t o m i s m )與「 邏 輯 實 證 主 義 」( L o g i c a l P o s i t i v i s m ) 的 發 展 進 程 , 及 其 相 伴 隨 的 教 育 科 學 論 述 。

一 、 素 樸 的 表 徵 知 識 型

素 樸 的 表 徵 知 識 論 述 包 含 兩 條 知 識 脈 絡 : 哲 學 知 識 論 轉 向 意 義 上 的 「 素 樸 經 驗 論 」( N a i v e e m p i r i c i s m ) 與 素 樸 「 理 性 主 義 」 4 1, 兩 者 的 論 點 皆 仰 賴 古 典 時 期 蓬 勃 發 展 的 自 然 科 學 與 數 學 。「 素 樸 經 驗 論 」 以 英 國 古 典 經 驗 主 義 哲 學 為 理 論 基 礎 , 以 自 然 科 學 的 思 考 模 式 作 為 範 例 來 加 以 修 正 , 方 法 上 以 觀 察 及 實 驗 為 主 。 基 本 的 假 設 是 , 大 自 然 為 井 然 有 序 的 系 統 , 科 學 研 究 工 作 者 的 主 要 任 務 在 於 將 此 系 統 的 規 則 找 出 來 , 用 正 確 的 語 言 將 之 描 述 , 並 且 加 以 解 釋 , 經 驗 和 歸 納 是 獲 得 知 識 的 不 二 法 門 ( 楊 深 坑 , 2 0 0 2 : 9 9 )。 雖 然 理 性 主 義 與 經 驗 主 義 者 在 知 識 的 根 源 上 存 在 著 差 異 , 唯 古 典 時 期 起 此 二 種 理 論 皆 仰 仗 自 然 科 學 與 數 學 來 論 證 各 自 的 主 張 。

( 一 )「 素 樸 經 驗 論 」: 培 根 與 洛 克 1 、 培 根

培 根 的 提 倡 新 科 學 工 具 「 歸 納 法 」, 首 要 之 務 即 在 拋 棄 「 種 族 偶 像 」、「 洞 穴 偶 像 」、「 市 場 偶 像 」

4 1 研 究 者 稱 本 時 期 以 笛 卡 爾 為 代 表 的 「 理 性 主 義 」

( R a t i o n a l i s m ) 為 素 樸 的 , 係 相 較 於 後 來 的 發 展 而 言 , 其 中 尤 以 ( K a r l P o p p e r ) 的 批 判 理 性 主 義 ( C r i t i c a l R a t i o n a l i s m ) 為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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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 「 劇 場 偶 像 」, 這 些 偶 像 實 際 上 就 是 那 些 非 來 自 於 感 覺 和 個 別 的 、 未 經 經 驗 證 實 的 觀 念 。 在 培 根 看 來 , 拋 棄 這 些 偶 像 是 獲 得 真 正 知 識 , 促 進 科 學 進 步 的 必 要 前 提 。 傅 科 將 培 根 的 「 四 偶 像 說 」 詮 釋 為 對 文 藝 復 興 「 相 似 性 」 的 揚 棄 ,「 相 似 性 係 偶 像 / 幻 象 ( i d o l s )」( F o u c a u l t , 1 9 7 0 : 5 1 )。 譬 如 :「 洞 穴 偶 像 」 使 人 們 誤 以 為 事 物 相 似 於 其 所 理 解 的 一 切 ; 而 「 劇 場 偶 像 」 使 人 們 誤 以 為 事 物 相 似 於 人 們 為 自 己 塑 造 的 理 論 ; 其 他 偶 像 則 使 人 們 相 信 , 事 物 間 因 他 們 的 相 似 性 而 聯 繫 在 一 起 。 在 拋 棄 這 些 偶 像 之 後 , 人 們 就 應 該 「 遵 循 自 然 」 和 「 觀 察 自 然 」, 以 便 積 累 大 量 的 的 感 覺 經 驗 , 從 中 總 結 歸 納 出 一 般 性 的 結 論 。 培 根 以 後 ,「 觀 察 」 就 成 為 了 獲 取 知 識 最 基 本 的 方 法 。

培 根 相 信 自 然 的 有 限 性 , 這 有 限 的 自 然 , 均 有 其 對 應 的 形 式 。 因 而 , 可 以 把 這 些 形 式 , 相 似 的 和 相 反 的 , 都 列 成 表 , 而 綜 合 出 一 個 結 論 來 , 亦 即 作 一 種 完 全 的 歸 納 。「 歸 納 法 」 之 有 效 運 用 其 先 決 條 件 是 有 限 的 自 然 以 及 人 的 心 靈 , 均 屬 於 一 個 嚴 格 的 機 械 系 統 , 只 要 人 心 去 除 偏 見 , 當 可 對 自 然 作 完 全 的 歸 納 , 而 掌 握 宇 宙 的 秩 序 ( 楊 深 坑 , 1 9 8 8 : 2 4 7 )。

拉 特 柯 ( W . R a t k e , 1 5 7 1 ∼ 1 6 3 5 ) 受 到 當 時 啟 蒙 精 神 的 影 響 , 尤 其 是 培 根 科 學 方 法 的 激 盪 , 相 信 透 過 經 驗 和 正 確 理 性 的 運 用 , 可 以 使 人 導 向 幸 福 。 而 這 個 目 的 的 達 成 , 須 以 改 善 教 學 為 先 決 條 件 , 因 而 他 建 議 一 種 新 的 教 學 方 法 之 探 究 。 新 教 學 的 理 念 再 予 以 母 語 為 教 學 的 媒 介 語 言 , 以 母 語 來 進 行 教 學 又 結 合 了 其 以 經 驗 為 基 礎 的 教 育 研 究 理 念 。「 所 有 ( 知 識 ) 須 經 由 經 驗 歸 納 並 經 實 驗 逐 步 的 探 究 」( P e r i n d u c t i o n e m e t e x p e r i m e n t u m o m n i a )

( 楊 深 坑 , 2 0 0 2 : 1 3 7 )。

2 、 洛 克 ( J . L o c k e , 1 6 3 2 - 1 7 0 4 )

洛 克 把 知 識 分 為 三 類 : 直 覺 的 知 識 ( i n t u i t i v 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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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 n o w l e d g e ) 、證 明 的 知 識 ( d e m o n s t r a t i v e k n o w l e d g e ) 以 及 感 性 的 知 識 ( s e n s i t i v e k n o w l e d g e ), 亦 即 是 說 人 類 有 三 種 理 解 觀 念 之 間 關 係 以 獲 得 知 識 的 途 徑

( 劉 仲 容 , 2 0 0 0 : 2 5 8 )。 對 於 這 三 者 的 等 級 , 洛 克 的 評 定 標 準 傾 向 回 於 理 性 主 義 的 標 準 , 就 是 抬 高 前 二 者 的 等 級 , 而 貶 抑 後 者 的 價 值 。 直 覺 的 知 識 , 是 人 心 所 能 獲 得 到 的 最 清 晰 、 最 確 定 的 一 種 知

識 , 其 中 不 容 許 任 何 懷 疑 ( 劉 仲 容 , 2 0 0 0 :

2 5 8 - 2 5 9 )。證 明 的 知 識 缺 乏 直 覺 的 明 晰 性,但 是( 數 學 的 推 理 ) 推 論 過 程 的 每 一 個 步 驟 都 該 含 有 直 覺 的 確 定 性 ( 劉 仲 容 , 2 0 0 0 : 2 5 9 )。 感 性 的 知 識 嚴 格 講 起 來 不 能 算 是 知 識 , 因 為 它 缺 乏 普 遍 性 , 但 是 它 是 有 關 個 別 事 物 的 知 覺 的 內 容 , 經 由 它 的 存 在 使 我 們 可 以 分 辨 虛 幻 和 實 在 的 差 別 ( 劉 仲 容 , 2 0 0 0 : 2 5 9 )。

關 於 知 識 的 來 源 , 洛 克 較 培 根 更 加 徹 底 , 完 全 否 認 「 內 在 觀 念 」 或 「 天 賦 觀 念 」 的 存 在 及 其 認 識 論 意 義 。 洛 克 指 出 , 人 類 的 心 靈 就 像 一 張 白 紙 或 一 塊 白 板 , 心 靈 中 所 有 的 觀 念 都 得 自 於 外 部 世 界 的 感 覺 經 驗 。 但 洛 克 在 批 判 「 內 在 觀 念 」 或

「 天 賦 觀 念 」 的 同 時 , 亦 採 用 「 直 覺 的 知 識 」 為 人 類 知 識 進 步 的 穩 固 基 礎 。 嚴 格 說 來 , 洛 克 的 知 識 論 具 有 理 性 主 義 與 經 驗 主 義 的 雙 重 性 格 。

赫 維 帝 悟 斯( l 7 1 5 ∼ 1 7 7 1 )於 1 7 7 2 年 出 版『 論 人 : 其 精 神 能 力 及 教 育 』 ( D e I ’ h o m m e , d e s e s

f a c u l t é s i n t e l l e c t u e l l e s e t d e s o n é d u c a t i o n ) , 受 到 洛 克 感 覺 主 義 之 影 響 , 認 為 人 心 如 白 板 可 印 入 任 何 印 痕 。 提 出 「 教 育 萬 能 」 ( l ' e d u c a t i o n p e u t t o u t ) 之 說 , 認 為 人 之 精 神 能 力 發 展 不 同 悉 由 教 育 所 造 成 。 透 過 嚴 格 的 科 學 探 究 可 以 發 展 出 改 善 人 類 發 展 的 教 育 工 程 學 或 行 為 工 程 學 , 控 制 環 境 因 素 , 使 人 類 能 夠 如 其 所 願 的 發 展 其 所 希 望 的 能 力 ( 楊 深 坑 , 2 0 0 2 : 1 3 7 )。

( 二 )「 理 性 主 義 」: 以 笛 卡 爾 為 代 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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笛 卡 爾 佩 服 當 時 伽 利 略 等 人 的 自 然 科 學 成 就 , 而 力 圖 將 知 識 建 立 在 如 同 科 學 一 般 穩 健 、 不 容 置 疑 的 基 礎 上 ,「 難 道 我 們 就 不 能 以 一 個 不 容 置 疑 的 起 點 出 發 、 再 以 數 理 科 學 之 演 繹 法 來 推 理 、 而 達 到 客 觀 知 識 嗎 ? ( 關 永 中 , 2 0 0 0 : 2 )」 為 了 要 如 同 科 學 一 般 地 禁 得 起 考 驗 , 笛 卡 兒 想 出 了 一 套 徹 底 、 激 烈 而 有 效 率 的 研 究 法 ∼ 「 懷 疑 法 」

( M e t h o d i c D o u b t )。

在 傅 科 的 『 詞 與 物 』 中 , 笛 卡 爾 係 古 典 知 識 型 的 代 表 人 物 之 一 , 其 數 學 方 法 企 圖 為 知 識 找 尋 明 確 無 誤 性 的 最 終 基 礎 。 依 據 傅 科 的 詮 釋 , 笛 卡 爾 的 「 懷 疑 法 」 將 「 比 較 」 普 遍 化 、 純 粹 化 , 進 而 導 致 相 似 原 則 的 解 體 。 笛 卡 爾 的 比 較 觀 存 在 著 兩 種 形 式 : 測 量 ( m e a s u r e ) 的 比 較 及 秩 序 ( o r d e r ) 的 比 較 。 在 測 量 的 比 較 中 , 通 過 劃 分 外 在 單 位 ( 部 分 ), 進 而 測 定 等 量 或 不 等 量 ,「 測 量 使 我 們 根 據 同 一 性 與 差 異 性 的 能 計 算 的 形 式 去 分 析 相 似 的 事 物 ( F o u c a u l t , 1 9 7 0 : 5 3 )」, 但 是 確 定 秩 序 也 可 以 不 考 慮 外 在 單 位 。 因 為 我 們 不 能 夠 只 在 事 物 的 孤 立 性 質 中 認 知 事 物 的 秩 序 , 而 是 應 該 通 過 發 現 由 簡 單 而 複 雜 的 進 階 來 認 知 , 於 是 秩 序 的 比 較 就 非 常 有 意 義 了 。 測 量 要 求 以 一 個 共 同 單 位 為 比 照 , 秩 序 與 比 較 根 本 上 就 是 一 回 事 。 我 們 可 以 先 確 立 某 一 因 素 的 性 質 , 其 他 因 素 則 根 據 差 異 來 確 立 。

傅 科 ( F o u c a u l t , 1 9 7 0 : 5 3 ) 總 結 說 :「 因 而 , 有 了 比 較 的 兩 種 類 型 : 一 種 是 為 了 確 立 等 量 與 不 等 量 的 關 係 , 而 把 整 體 分 為 部 分 ; 另 一 種 是 確 立 可 以 發 現 的 最 簡 單 的 因 素 , 並 在 依 據 最 小 可 能 性 程 度 來 安 排 差 異 。 」 即 是 說 , 比 較 的 方 法 , 是 先 從 被 分 析 的 客 體 中 找 出 簡 單 的 因 素 , 然 後 在 這 個 基 礎 上 逐 步 發 展 出 複 雜 的 綜 合 。 最 簡 單 的 因 素 就 是 可 以 用 「 直 觀 」 來 把 握 的 因 素 。 如 果 我 們 能 夠 恰 當 地 確 定 簡 單 因 素 , 並 且 有 可 靠 的 方 法 綜 合 這 些 因 素 , 知 識 便 可 以 從 最 簡 單 的 形 式 一 直 「 演 繹 」 到 最 複 雜 的 型 式 。 通 過 這 種 方 法 , 世 界 中 所 有 關 於 異 同 的 問 題 , 都 可 以 歸 結 為 秩 序 的 問 題 ( 黃 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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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 , 1 9 9 5 : 4 3 )。

人 類 的 心 智 能 力 :「 直 觀 」 和 「 演 繹 」, 係 理 性 主 義 者 笛 卡 爾 「 懷 疑 法 」 所 倚 重 的 認 知 力 量 。 其 中 ,「 直 觀 」 是 一 種 天 賦 的 能 力 , 在 簡 單 、 精 確 而 抽 象 的 數 學 中 可 以 尋 覓 到 不 證 自 明 的 原 理 。「 直 觀 」 是 對 簡 單 真 理 的 直 接 精 神 感 知 , 因 而 它 是 不 受 懷 疑 的 , 笛 卡 爾 稱 「 直 觀 」 為 理 性 之 光 ; 而 「 演 繹 」 則 有 賴 簡 單 明 瞭 的 數 學 邏 輯 , 笛 卡 爾 的 數 學 方 法 考 慮 到 科 學 內 部 的 嚴 密 性 和 機 械 論 解 釋 , 其 允 許 我 們 根 據 現 在 稱 為 物 理 規 則 的 東 西 來 解 釋 物 質 的 變 化 。 笛 卡 爾 將 推 理 或 「 直 觀 」 設 想 成 聯 繫 命 題 的 一 個 鏈 條 。 在 演 繹 推 理 中 , 利 用 與 「 直 觀 」 具 有 相 同 洞 察 力 的 確 定 性 , 可 以 看 到 這 種 聯 繫 的 存 在 。「 演 繹 」 如 同 推 導 中 的 「 直 觀 」,「 直 觀 」 帶 有 突 然 性 , 而「 演 繹 」卻 是 連 貫 的( 王 軍 譯 , 2 0 0 2 : 3 1 )。

二 、「 休 謨 問 題 」 對 素 樸 表 徵 知 識 論 的 衝 擊

休 謨 ( 1 7 1 1 - 1 7 7 6 ) 帶 給 素 樸 表 徵 知 識 論 的 衝 擊 , 不 在 於 他 的 提 出 的 知 識 論 點 , 而 在 於 他 所 提 出 的 問 題 。 自 康 德 以 來 , 休 謨 問 題 一 直 支 配 和 影 響 著 西 方 主 要 哲 學 流 派 的 思 想 , 也 影 響 和 制 約 著 許 多 科 學 家 的 思 維 4 2。 在 素 樸 表 徵 知 識 論 裡 , 經 驗 主 義 者 認 為 , 人 類 關 於 實 際 事 物 的 一 切 知 識 都 是 從 感 覺 經 驗 中 直 接 歸 納 出 來 的 ,「 歸 納 法 」 是 我 們 獲 得 科 學 知 識 的 唯 一 方 法 。 人 們 可 以 通 過 對 自 身 感 性 經 驗 的 歸 納 , 直 接 獲 得 具 有 確 定 性 的 科 學 知 識 , 從 而 認 識 到 事 物 的 各 種 性 質 、 作 用 和 因 果 關 係 。 但 休 謨 指 出 單 憑 觀 察 經 驗 無 力 構 造 知 識 大 廈 , 基 於 大 量 同 類 經 驗 不 斷 重 複 而 獲 致 的 普 遍 必

4 2 當 代 科 學 哲 學 在 某 種 程 度 上 可 說 係 直 接 或 間 接 的 回 答「 休 謨 問 題 」。 羅 素 曾 經 指 出 , 休 謨 問 題 對 於 人 類 的 認 識 或 知 識 的 探 討 是 非 常 重 要 的 。 他 承 認 其 研 究 也 是 從 休 謨 問 題 出 發 的 。 他 說 , 休 謨 問 題 涉 及 的 是 自 培 根 和 洛 克 以 來 英 國 經 驗 主 義 長 期 強 調 並 力 求 解 決 的 一 個 重 要 的 認 識 論 問 題 , 即 人 類 知 識 的 確 定 性 或 因 果 必 然 性 問 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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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 性 知 識 陳 述 的 邏 輯 路 徑 並 不 通 暢 。

歸 結 休 謨 的 問 難 , 主 要 有 以 下 幾 個 方 面 ( 尹 星 凡 , 1 9 9 8 : 1 ):( 一 ) 我 們 的 感 覺 、 經 驗 、 知 識 究 竟 是 否 有 一 個 外 界 的 來 源 ? 如 果 有 , 如 何 證 明 ? ( 二 ) 有 沒 有 因 果 性 的 知 識 ? 如 果 有 , 它 究 竟 是 如 何 獲 得 的 ? 其 性 質 又 是 怎 樣 的 ? ( 三 ) 究 竟 有 沒 有 一 般 觀 念 和 普 遍 性 的 知 識 ? 如 果 有 , 它 們 又 是 怎 樣 得 來 的 ? ( 四 ) 就 是 歸 納 法 與 演 繹 法 的 地 位 、 作 用 和 關 係 的 問 題 , 特 別 是 歸 納 法 的 合 理 性 及 其 辯 護 的 問 題 。( 五 ) 我 們 的 知 識 究 竟 來 自 於 感 性 還 是 理 性 , 或 者 既 包 含 了 感 性 的 成 分 又 包 含 了 理 性 的 成 分 ? 如 果 同 時 包 含 了 二 者 , 那 麼 知 識 中 的 感 性 成 分 和 理 性 成 分 之 間 又 是 什 麼 關 係 ?

( 六 ) 則 是 我 們 究 竟 能 否 獲 得 確 定 性 、 真 理 性 的 知 識 ? 如 果 能 夠 , 那 麼 知 識 的 確 定 性 或 真 理 性 又 來 自 何 方 並 以 什 麼 樣 的 方 法 和 途 徑 才 能 獲 得 ? 如 果 不 能 得 到 任 何 這 類 知 識 , 那 麼 我 們 現 在 的 所 謂 知 識 又 是 什 麼 性 質 ? 對 於 人 類 自 身 有 什 麼 用 處 ? 換 句 話 也 就 是 說 , 我 們 應 該 怎 樣 來 證 明 科 學 知 識 的 可 能 性 和 合 理 性 ? 休 謨 問 題 的 提 出 , 實 質 上 揭 示 著 素 樸 經 驗 論 在 其 前 提 和 結 論 之 間 蘊 含 著 無 法 克 服 的 邏 輯 矛 盾 。

休 謨 問 題 的 提 出 對 康 德 哲 學 思 維 釀 成 巨 大 的 震 撼 , 康 德 在 『 未 來 形 上 學 導 論 』( 1 7 8 3 ) 中 , 自 稱 受 到 休 謨 問 題 的 啟 發 而 從 「 教 條 主 義 的 迷 夢 」 中 驚 醒 , 並 且 給 康 德 思 辯 哲 學 領 域 指 引 出 一 個 全 新 的 方 向 。 康 德 認 為 過 去 的 知 識 理 論 都 把 知 識 的 重 點 放 在 被 認 識 的 對 象 之 上 , 由 客 體 來 決 定 知 識 的 內 容 與 成 果 。 但 是 康 德 主 張 知 識 的 結 果 應 該 是 取 決 於 認 識 主 體 的 條 件 之 上 的 , 也 就 是 由 主 體 來 決 定 知 識 的 限 度 與 範 圍 , 康 德 認 為 他 把 以 客 體 決 定 知 識 的 理 論 修 改 為 主 體 決 定 知 識 的 理 論 , 其 把 這 個 創 見 稱 之 為 「 哥 白 尼 革 命 」( C o p e r n i c a n R e v o l u t i o n )。

為 了 解 決 休 謨 所 提 出 的 那 些 知 識 論 的 難 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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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 德 認 為 應 該 在 認 識 上 區 分 「 經 驗 對 象 的 事 物 」 和 「 物 自 身 的 事 物 」, 也 即 要 把 認 識 的 對 象 劃 分 為

「 物 自 身 」( D i n g a n s i c h )和「 現 象 」( P h a i n o m e n o n ) 兩 個 部 分 。 經 由 康 德 的 第 一 批 判 , 康 德 結 論 出 我 們 的 理 性 能 力 只 能 達 到 「 現 象 」 而 無 法 認 識 「 物 自 體 」( 劉 仲 容 , 2 0 0 0 : 3 0 3 )。

康 德 在 啟 蒙 精 神 的 孕 育 下 , 主 張 教 育 學 必 須 科 學 化、學 術 化,試 圖 將「 教 育 術 」 ( E r z i e h u n g s k u n s t ) 中 的 規 則 成 分 建 立 成 為 嚴 格 的 學 術 體 系 。 為 達 教 育 學 之 科 學 化 , 康 德 主 張 設 立 實 驗 學 校 以 進 行 教 育 實 驗 , 避 免 單 憑 理 性 判 斷 所 可 能 產 生 的 錯 誤 。 康 德 首 倡 教 育 學 經 驗 化 , 只 是 其 所 謂 的 科 學 客 觀 性 係 以 牛 頓 古 典 物 理 學 之 基 本 假 設 為 根 基 的 ( 楊 深 坑 , 1 9 9 9 : 4 )。

從 經 驗 科 學 的 層 面 , 試 圖 建 立 教 育 科 學 體 系 的 先 驅 , 應 推 與 康 德 同 時 代 的 汎 愛 教 育 運 動 學 者 特 拉 普 ( E r n s t C h r i s t i a n T r a p p )。 特 拉 普 的 教 育 學 體 系 特 別 強 調 實 驗 心 理 學 。 此 種 以 實 驗 心 理 學 為 基 礎 的 教 育 研 究 , 係 以 觀 察 為 起 始 點 , 進 而 描 述 、 分 析 、 解 釋 , 最 後 導 向 系 統 之 建 立 , 以 對 人 性 作 經 驗 的 研 究 。 這 種 由 經 驗 條 件 的 觀 察 , 推 衍 到 理 論 體 系 的 建 立 , 其 實 已 頗 為 接 近 當 代 邏 輯 實 徵 論 的 科 學 理 論 概 念 ( 楊 深 坑 , 1 9 8 8 : 1 1 8 )。

第 二 節 現 代 表 徵 知 識 型 與 教 育 科 學 論 述

延 續 傅 科 關 於 ( 古 典 時 期 ) 表 徵 知 識 型 的 論 述 , 本 節 試 圖 揭 露 現 代 時 期 的 「 邏 輯 原 子 論 」、「 邏 輯 實 證 主 義 」 乃 為 表 徵 知 識 型 的 精 緻 化 , 貫 串 其 中 的 基 本 信 念 在 於 皆 存 在 一 種 以 數 理 邏 輯 來 表 徵 世 界 秩 序 的 理 念 。 其 論 證 如 下 :

邏 輯 實 證 主 義 主 張 : 將 科 學 語 言 中 一 切 的「 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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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 」 均 還 原 成 以 邏 輯 聯 結 詞 相 結 合 的 「 基 本 命

題 」, 再 到 經 驗 界 中 , 以 科 學 方 法 檢 驗 「 基 本 命 題 」 的 真 假 , 然 後 便 可 以 根 據「 真 值 函 數 論 」4 3判 斷「 命 題 」 的 真 假 。 在 這 整 個 過 程 中 , 不 管 是 檢 驗 「 基 本 命 題 」 之 真 假 的 科 學 工 作 , 或 者 是 判 斷 「 命 題 」 之 真 值 函 數 的 哲 學 工 作 , 研 究 者 都 必 須 保 持 絕 對 的 客 觀 中 立 , 不 容 許 有 任 何 的 自 我 意 志 涉 入 於 其 中 。 這 樣 締 構 出 來 的 「 知 識 型 」 可 以 說 是 屬 於 「 古 典 時 期 」 的 ( 黃 光 國 , 1 9 9 5 : 4 9 )。

除 此 之 外 , 在 研 究 主 體 的 預 設 立 場 上 (「 人 」 在 知 識 活 動 中 的 地 位 ): 自 前 述 第 四 章 中 的 討 論 可 知 , 古 典 知 識 型 統 轄 下 的 人 類 無 法 成 為 知 識 主 體 , 人 僅 僅 是 一 個 講 清 世 界 秩 序 的 描 述 者 , 人 尚 未 成 為 人 文 科 學 的 對 象 。 而 令 人 訝 異 的 是 ,「 邏 輯 實 證 主 義 」 對 人 類 圖 像 的 定 位 與 古 典 時 期 的 狀 況 是 頗 為 一 致 的 , 皆 漠 視 人 類 作 為 「 能 思 維 、 能 行 動 的 主 體 」 的 首 要 性 4 4

經 由 前 述 兩 點 證 成 , 研 究 者 主 張 科 學 理 論 中 的 「 邏 輯 原 子 論 」「 邏 輯 實 證 主 義 」 可 理 解 為 一 種 古 典 知 識 型 的 現 代 延 續 。 然 而 , 古 典 與 現 代 表 徵 知 識 型 之 間 並 不 全 然 相 等 , 而 是 在 知 識 的 探 求 方 式 上 具 有 日 益 精 進 之 勢 。

現 代 表 徵 知 識 型 的 特 點 在 於 強 調 , 科 學 知 識 只 能 滿 足 於 對 經 驗 的 描 述 和 整 理 , 必 須 得 到 直 接

4 3 「 真 值 函 數 論 」 是 由 弗 萊 格 和 羅 素 最 先 提 出 的 概 念 , 而 維 根 斯 坦 繼 承 了 這 樣 的 想 法 , 其 提 出 一 種「 真 值 表 」( t r u t h t a b l e ),

藉 以 判 斷 用 連 接 詞 連 接 起 來 的 命 題 真 假 。

4 4 關 於 「 人 」 在 知 識 活 動 中 的 地 位 , 誠 如 黃 光 國 ( 2 0 0 1 : 1 5 2 ) 在 『 社 會 科 學 的 理 路 』 一 書 中 所 述 : 邏 輯 實 證 主 義 採 取 了 一 種

「 照 相 理 論 」 的 觀 點 … … 邏 輯 實 證 主 義 者 不 得 不 虛 擬 出 一 個 絕 對 客 觀 的 「 我 」。 更 清 楚 地 說 , 邏 輯 實 證 主 義 者 雖 然 主 張 「 唯 我 論 」, 然 而 , 邏 輯 實 證 主 義 者 所 說 的 「 我 」, 卻 是 一 種 「 哲 學 的 自 我 」, 或 「 形 上 學 的 主 體 」, 既 不 是 「 心 理 學 上 的 自 我 」, 也 不 是 「 能 思 維 、 能 表 象 的 主 體 」。 換 言 之 , 在 整 個 科 學 活 動 中 , 研 究 者 的 主 體 性 將 「 濃 縮 成 不 往 外 擴 張 的 一 點 」, 甚 至 是 可 以 完 全 消 蝕 不 見 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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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 驗 的 證 實 , 超 越 經 驗 之 外 就 不 會 有 任 何 科 學 和 知 識 。 現 代 表 徵 知 識 型 其 實 就 是 一 般 認 為 的 「 實 證 主 義 知 識 論 」, 其 與 古 典 表 徵 知 識 型 皆 認 為 「 人 類 可 以 使 用 ( 數 理 ) 符 號 、 語 言 來 表 徵 這 個 世 界 , 亦 都 追 求 物 理 科 學 為 典 範 的 知 識 型 構 」。 凡 此 皆 與 十 九 世 紀 末 以 來 的 一 股 將 知 識 經 驗 自 然 科 學 化 的

「 實 證 主 義 」 遺 緒 脫 離 不 了 關 係 。

十 九 世 紀 末 , 受 到 自 然 科 學 蓬 勃 發 展 的 影 響 , 實 證 主 義 風 靡 整 個 學 術 研 究 , 自 然 科 學 的 研 究 方 法 被 類 推 的 運 用 到 人 文 現 象 。 孔 德 ( A . C o m t e , 1 7 9 8 - 1 8 5 7 )與 米 爾( J . S . M i 1 1 , 1 8 0 6 - 1 8 7 3 )等「 實 證 主 義 」 學 者 , 即 本 諸 「 啟 蒙 運 動 」 的 「 現 代 性 」 精 神 , 主 張 從 可 獲 得 證 實 的 經 驗 觀 察 中 去 建 立 起 人 類 行 為 間 的 因 果 解 釋 , 形 成 普 遍 的 法 則 以 供 預 測 人 類 未 來 的 行 為 ( 楊 洲 松 , 1 9 9 8 : 2 - 3 )。 在 這 樣 的 文 化 氛 圍 之 下 , 孔 德 首 先 提 出 「 實 證 主 義 」

( p o s i t i v i s m ) 一 詞 , 用 以 指 稱 關 於 科 學 和 歷 史 的 一 種 知 識 論 和 世 界 觀 ( C o m t e , 1 9 0 8 / 1 9 5 3 )。

一 、 社 會 科 學 的 表 徵 化 : 早 期 的 實 證 主 義

孔 德 是 實 證 哲 學 的 創 始 人 , 其 思 想 主 要 受 到 當 時 法 國 烏 托 邦 主 義 者 聖 西 門 ( S a i n t S i m o n ) 的 影 響 ( 秦 夢 群 & 黃 貞 裕 , 2 0 0 1 : 3 5 )。 孔 德 ( 引 自 周 曉 紅 , 2 0 0 2 : 4 0 - 4 1 ) 認 為 我 們 所 有 的 思 辯 , 無 論 是 個 人 的 或 是 群 體 的 , 都 不 可 避 免 地 先 後 經 歷 三 個 不 同 的 理 論 階 段 , 這 三 個 階 段 是 ( 1 ) 神 學 階 段 或 曰 虛 構 階 段 , 這 是 1 3 世 紀 以 前 的 人 類 史 或 精 神 史 。 在 這 一 階 段 , 人 類 堅 信 超 自 然 的 力 量 是 萬 事 萬 物 的 根 源 ; ( 2 ) 形 而 上 學 階 段 或 抽 象 階 段 , 時 間 大 約 為 1 3 世 紀 到 1 8 世 紀 。 在 這 一 階 段 , 人 類 強 調 諸 如 大 自 然 這 樣 的 抽 象 力 量 為 萬 事 萬 物 的 基 礎 ; ( 3 ) 科 學 的 或 實 證 4 5的 階 段 , 這 一 時 期 始 於 公 元 1 8 世

4 5 對 孔 德 ( 引 自 周 曉 紅 , 2 0 0 2 : 4 0 - 4 1 ) 而 言 ,「 實 證 」 一 詞 具 有 下 述 五 方 面 的 內 涵 :( 1 ) 真 實 的 而 非 虛 幻 的 ( 2 ) 有 用 的 而 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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紀 之 後 。 此 時 , 人 們 放 棄 了 尋 求 宇 宙 起 源 等 終 極 現 象 的 探 求 , 代 之 以 對 自 然 或 社 會 現 象 的 觀 察 , 並 希 望 通 過 這 種 觀 察 獲 得 支 配 各 種 現 象 的 內 在 規 律 。

孔 德 要 求 以 實 證 主 義 的 原 則 和 方 法 建 立 統 一 的 科 學 。 孔 德 說 , 哲 學 並 沒 有 自 己 特 有 的 研 究 對 象 和 研 究 方 法 , 它 應 該 把 實 證 科 學 作 為 榜 樣 , 以 經 驗 現 象 當 作 自 己 的 研 究 對 象 , 運 用 實 證 科 學 的 觀 察 、 實 驗 、 比 較 、 分 析 等 方 法 去 整 理 和 描 述 它 們 , 從 中 發 現 規 律 , 並 把 各 門 科 學 綜 合 起 來 , 以 建 立 一 種「 統 一 的 實 證 科 學 」( 尹 星 凡 , 1 9 9 8: 9 7 )。

這 個 「 統 一 的 實 證 科 學 」 也 就 是 「 科 學 的 哲 學 」 或 「 實 證 哲 學 」。 它 的 目 標 就 是 要 在 尋 找 自 然 界 運 動 規 律 的 同 時 , 還 要 把 實 證 原 則 貫 徹 於 社 會 歷 史 領 域 , 努 力 去 尋 找 和 發 現 社 會 發 展 的 規 律 , 以 求 最 終 「 把 關 於 各 種 自 然 現 象 的 知 識 的 整 體 歸 結 為 一 個 統 一 學 說 」。 為 了 把 哲 學 建 成 這 樣 一 個 統 一 的 實 證 科 學 的 總 體 系 , 孔 德 認 為 必 須 進 行 三 個 方 面 的 工 作 。

第 一 個 方 面 , 是 要 改 變 過 去 那 種 對 科 學 和 知 識 的 「 過 分 專 門 化 」 的 分 工 及 研 究 , 把 各 門 科 學 知 識 聯 繫 在 一 起 , 使 之 成 為 一 個 統 一 的 實 證 科 學 體 系 ( 尹 星 凡 , 1 9 9 8 : 9 7 )。 第 二 個 方 面 , 是 要 發 現 共 同 的 原 則 和 達 到 「 方 法 的 統 一 」。 孔 德 認 為 , 為 了 統 一 科 學 , 首 先 就 必 須 從 分 析 、 比 較 和 研 究 各 門 具 體 科 學 中 找 出 它 們 的 共 同 原 則 和 方 法 ( 尹 星 凡 , 1 9 9 8 : 9 8 )。 第 三 個 方 面 , 即 是 要 把 實 證 的 原 則 和 方 法 貫 徹 於 對 社 會 現 象 的 研 究 , 建 立 實 證 的

「 社 會 科 學 」。 孔 德 說 , 建 立 社 會 科 學 比 建 立 其 它 科 學 意 義 更 為 重 大 。 因 為 一 切 科 學 都 是 人 的 科

學 , 都 是 以 人 為 中 心 的 , 都 是 與 人 的 行 為 有 關 的 , 都 是 由 人 的 理 智 所 創 造 的 , 而 且 是 為 人 類 服 務

無 用 的 ;( 3 ) 肯 定 的 而 非 猶 豫 的 ;( 4 ) 精 確 的 而 非 模 糊 的 ;( 5 ) 肯 定 的 而 非 否 定 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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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 。 所 以 , 只 有 社 會 科 學 或 社 會 學 才 是 最 高 類 型 的 科 學 , 也 只 有 在 社 會 科 學 建 立 起 來 之 後 才 能 真 正 完 成 實 證 科 學 的 統 一 ( 尹 星 凡 , 1 9 9 8 : 9 8 )。

( 一 ) 關 於 社 會 科 學 的 原 則 和 方 法

孔 德 認 為 , 社 會 現 象 與 自 然 現 象 一 樣 也 是 有 規 律 的 ( 尹 星 凡 , 1 9 9 8 : 9 8 )。 社 會 科 學 的 目 標 即 在 於 研 究 人 類 的 整 體 , 發 現 社 會 的 規 律 。 關 於 人 文 社 會 科 學 的 原 則 , 孔 德 認 為 , 社 會 的 存 在 和 進 步 決 不 僅 僅 是 人 類 理 性 特 別 是 個 人 理 性 的 結 果 , 而 是 情 感 、 理 性 、 道 德 和 行 為 相 結 合 的 產 物 。 對 於 社 會 的 整 體 , 孔 德 主 張 要 從 靜 力 學 和 動 力 學 兩 個 方 面 來 進 行 研 究 。 所 謂 「 社 會 靜 力 學 」, 即 是 要 分 析 研 究 社 會 的 組 織 結 構 、 功 能 及 其 聯 繫 。 所 謂

「 社 會 動 力 學 」, 即 是 要 考 察 研 究 社 會 變 遷 或 進 化 的 歷 史 趨 勢 和 動 力 , 所 以 孔 德 又 把 它 稱 為 「 實 證 的 社 會 進 步 論 」( 尹 星 凡 , 1 9 9 8 : 9 9 )。

( 二 ) 實 證 主 義 的 影 響 : 涂 爾 幹 論 教 育 科 學

孔 德 的 實 證 社 會 學 被 涂 爾 幹 ( D u r k h e i m , E ) 忠 實 的 繼 承 著 , 涂 爾 幹 曾 任 巴 黎 大 學 社 會 學 和 教 育 學 教 授 。 涂 爾 幹 主 張 教 育 科 學 屬 於 社 會 學 的 前 提 下 , 認 為 教 育 學 既 非 教 育 活 動 本 身 , 也 非 關 於 教 育 的 思 辨 科 學 , 而 是 在 心 理 學 和 社 會 學 基 礎 上 關 於 從 事 教 育 或 改 革 教 育 的 原 則 的 科 學 。

涂 爾 幹 關 於 教 育 科 學 的 論 述 , 直 截 了 當 的 展 現 在 其 為 『 教 育 學 與 初 等 教 育 新 辭 典 』 所 寫 的 辭 條 :「 教 育 學 」。 涂 爾 幹 在 引 言 中 指 出 , 教 育 學 是 由 理 論 而 非 行 動 組 成 , 而 且 這 些 理 論 也 是 構 想 而 非 實 施 教 育 的 方 式 , 有 時 它 們 甚 至 被 用 來 反 對 某 種 教 育 實 踐 。 因 此 , 教 育 只 是 教 育 學 的 主 題 , 而 教 育 學 則 是 對 教 育 現 象 的 某 種 思 考 ( 引 自 馬 小 梅

& 張 人 杰 , 1 9 9 2 : 3 6 6 )。

關 於 教 育 科 學 , 涂 爾 幹 ( 引 自 馬 小 梅 & 張 人 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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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9 9 2 : 3 6 6 ) 認 為 , 首 先 , 教 育 是 一 種 客 觀 的 社 會 事 實 , 是 社 會 結 構 的 一 個 有 機 組 成 部 分 , 具 有 強 加 於 人 的 力 量 。 人 們 不 能 任 意 培 養 兒 董 , 而 必 須 遵 循 生 活 的 社 會 環 境 申 普 遍 的 規 則 , 否 則 必 遭 懲 罰 。 由 於 教 育 是 自 身 確 定 的 客 觀 事 實 , 因 此 人 們 能 觀 察 它 , 能 探 求 對 它 的 認 識 。 其 次 , 所 有 的 教 育 實 踐 都 存 在 著 共 同 的 本 質 恃 徵 , 都 是 年 長 者 為 了 下 一 代 適 應 將 來 的 社 會 環 境 要 求 而 對 其 施 加 影 響 。 各 種 教 育 都 是 這 一 基 本 關 係 的 表 現 形 式 , 都 是 這 一 類 社 會 事 實 , 都 可 以 歸 入 同 樣 的 邏 輯 範 疇 。 所 以 , 教 育 能 夠 成 為 一 門 科 學 的 對 象 , 即 「 教 育 科 學 」。

涂 爾 幹 ( 引 自 馬 小 梅 & 張 人 杰 , 1 9 9 2 : 3 6 7 ) 闡 述 了 這 門 科 學 必 須 研 究 的 兩 類 問 題 。 第 一 , 通 過 對 各 類 社 會 環 境 中 教 育 現 象 的 比 較 、 抽 象 , 對 各 種 教 育 現 象 進 行 分 類 、 解 釋 , 找 出 每 一 類 型 的 各 種 特 徵 賴 以 存 在 的 條 件 以 及 各 種 類 型 之 間 的 關 係 , 從 而 得 出 支 配 教 育 系 統 進 化 的 規 律 。 這 類 問 題 實 際 上 是 有 關 教 育 系 統 的 起 源 與 發 展 , 也 即 是 使 我 們 認 識 教 育 的 產 生 、 發 展 及 其 原 因 的 。 第 二 , 是 有 關 教 育 系 統 的 功 能 問 題 , 即 研 究 教 育 怎 樣 起 作 用 、 它 產 生 什 麼 結 果 、 制 約 這 些 結 果 的 條 件 是 什 麼 。 涂 爾 幹 ( 引 自 馬 小 梅 & 張 人 杰 , 1 9 9 2 : 3 6 7 ) 認 為 這 兩 類 問 題 是 不 容 爭 辯 的 純 科 學 性 的 問 題 , 對 它 們 的 研 究 便 組 成 了 教 育 科 學 。

三 、 二 十 世 紀 的 實 徵 主 義 運 動 與 教 育 科 學 論 述

二 十 世 紀 初 , 興 起 以 「 維 也 納 學 派 」 為 代 表 , 以 實 徵 主 義 為 號 召 的 科 學 統 一 運 動 。 1 9 2 9 年 ,「 維 也 納 學 派 」 出 版 『 科 學 的 世 界 觀 : 維 也 納 學 派 』,

作 為 學 派 成 員 共 同 的 知 識 信 念 的 宣 言 書 , 更 使 得 該 學 派 贏 得 國 際 學 術 界 的 普 遍 注 意 。 在 維 也 納 學 派 發 展 之 初,維 根 斯 坦( L . W i t t g e n s t e i n , 1 8 8 9 - 1 9 5 1 ) 的 前 期 著 作 「 邏 輯 哲 學 論 」( T r a c t a t u 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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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 o g i c o - P h i l o s o p h i c u s ) 對 其 產 生 了 深 遠 的 影 響 。

邏 輯 實 證 主 義 把 知 識 局 限 於 科 學 。 它 把 所 有 有 意 義 的 命 題 劃 分 為 兩 類 : 分 析 命 題 ( a n a l y t i c p r o p o s i t i o n s ), 它 們 必 然 為 真 , 屬 先 驗 的 ; 綜 合 命 題 , 它 們 是 偶 然 的 , 可 以 從 經 驗 上 或 後 天 的 知 道 。 一 方 面 , 邏 輯 實 證 主 義 特 別 關 注 數 學 和 邏 輯 , 提 出 邏 輯 句 法 和 語 義 學 , 以 揭 示 世 界 的 邏 輯 結 構 。 另 一 方 面 , 它 堅 持 檢 證 主 義 ( v e r i f i c a t i o n i s m ), 即 主 張 命 題 的 意 義 在 於 其 證 實 方 法 。 一 個 所 謂 的 經 驗 命 題 或 事 實 命 題 是 沒 有 意 義 的 , 如 果 它 被 證 明 為 不 能 夠 在 經 驗 中 得 到 證 實 。 一 切 被 證 明 為 合 理 的 信 念 最 終 可 以 還 原 為 草 案 陳 述 ( p r o t o c o l

s t a t e m e n t s ), 它 們 可 能 直 接 顯 示 為 真 , 而 無 需 從 其 他 陳 述 中 推 論 。 邏 輯 實 證 主 義 基 於 此 宣 稱 , 傳 統 形 上 學 問 題 不 是 錯 了 , 而 是 沒 有 意 義 , 因 為 它 們 不 能 以 先 天 分 析 表 明 為 真 , 又 不 能 在 經 驗 中 得 到 證 實 ( 余 紀 元 & B u n n i n , 2 0 0 1 : 5 7 0 - 5 7 1 )。

簡 要 的 說 , 實 證 主 義 的 基 本 想 法 是 : 經 驗 是 知 識 的 來 源 , 任 何 科 學 必 須 以 自 然 科 學 , 以 及 以 自 然 科 學 為 基 礎 之 普 遍 有 效 的 科 學 命 題 系 統 , 作 為 衡 量 一 門 學 科 是 否 為 科 學 的 規 準 。 既 然 是 完 全 以 自 然 科 學 為 典 範 , 所 有 的 科 學 研 究 基 礎 都 是 在 觀 察 和 實 驗 , 人 類 知 識 應 當 僅 限 於 收 集 事 實 並 找 尋 其 間 的 相 關 , 藉 以 對 世 界 做 出 正 確 的 描 述 。 邏 輯 實 證 主 義 綜 合 了 經 驗 主 義 與 理 性 主 義 的 看 法 , 認 為 任 何 知 識 都 見 基 於 經 驗 , 但 此 經 驗 必 須 以 邏 輯 的 法 則 來 建 立 命 題 系 統 ( 楊 深 坑 , 1 9 9 9 : 6 - 7 )。

將 形 上 學 的 猜 測 一 律 予 以 捨 棄 , 這 才 是 正 當 的 科 學 方 法 。

在 教 育 科 學 的 發 展 上 , 布 瑞 欽 卡

( B r e z i n k a , 1 9 9 2 : 3 7 - 3 8 ) 認 為 威 爾 曼 ( O t t o

W i l l m a n n , 1 8 3 9 - - 1 9 2 0 ) 可 能 是 第 一 位 把 教 育 科 學 與 教 育 哲 學 作 清 楚 劃 分 的 教 育 家 。 威 爾 曼 是 赫 爾 巴 特 的 再 傳 弟 子 , 1 8 6 9 年 發 表 『 教 育 學 講 義 』 推 崇 赫 爾 巴 特 學 說 , 7 0 年 代 在 布 拉 格 大 學 講 授 教 育 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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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 , 就 主 張 建 立 教 育 科 學 。 威 爾 曼 的 教 育 理 論 主 要 從 兩 個 方 面 對 赫 爾 巴 特 進 行 了 批 評 : 一 是 從 建 立 教 育 科 學 的 角 度 , 對 赫 爾 巴 特 教 育 學 方 法 論 進 行 了 質 疑 , 認 為 建 立 在 思 辨 哲 學 基 礎 上 的 教 育 學 不 能 解 釋 世 界 和 教 育 的 多 樣 性 , 這 種 推 理 出 來 的 教 育 學 沒 有 生 命 力 ; 二 是 從 價 值 取 向 的 角 度 , 提 出 了 與 赫 爾 巴 特 對 立 的 觀 點 , 認 為 赫 爾 巴 特 教 育 學 是 一 種 個 人 主 義 的 教 育 學 , 只 重 視 興 趣 和 能 力 的 培 養 , 忽 視 社 會 文 化 價 值 導 向 , 主 張 建 立 一 種 以 社 會 為 基 礎 , 以 陶 冶 、 感 化 為 方 法 的 新 教 育 學 。 應 該 說 , 威 爾 曼 的 這 一 批 評 觸 及 到 赫 爾 巴 特 及 其 學 派 的 根 本 , 即 在 科 學 方 法 論 和 基 本 價 值 觀 上 試 圖 超 越 赫 爾 巴 特 , 呼 喚 新 的 教 育 學 問 世 。

然 而 ,「 實 徵 主 義 」的 主 張 為 二 十 世 紀 初 的「 邏 輯 實 證 主 義 」 所 繼 承 , 其 提 倡 方 法 的 統 一 , 認 為 人 文 社 會 科 學 的 進 步 , 必 須 採 取 自 然 科 學 的 方 法 和 標 準 。 教 育 知 識 在 十 九 世 紀 末 葉 以 後 受 到 科 技 蓬 勃 發 展 以 及 實 驗 心 理 學 啟 迪 的 結 果 , 教 育 學 家 雷 伊 ( W . A . L a y , 1 8 6 2 - 1 9 2 6 ) 與 E . M e u m a n n

( 1 8 6 2 - 1 9 1 5 )於 一 九 0 八 年 共 同 建 立 實 驗 教 育 學 , 嘗 試 以 觀 察 、 分 析 、 統 計 和 實 驗 的 方 法 對 教 育 現 象 作 客 觀 精 確 的 因 果 解 釋 ( 梁 福 鎮 , 1 9 9 9 : 6 7 )。

雷 伊 認 為 實 驗 教 育 學 是 科 學 的 教 育 學 。 教 育 學 要 成 為 一 們 科 學 , 它 就 要 把 每 一 種 教 育 現 象 都 看 成 是 各 種 原 因 的 結 果 。 實 驗 教 育 學 運 用 實 驗 的 研 究 方 法 , 包 括 系 統 觀 察 、 統 計 以 及 與 假 設 、 驗 證 聯 成 一 體 的 實 驗 。 這 種 新 的 研 究 方 法 , 可 以 簡 稱 為 實 驗 教 育 學 的 研 究 方 法 。 教 育 學 只 有 運 用 這 種 新 的 研 究 方 法 , 才 能 成 為 一 們 真 正 的 獨 立 科 學

( 瞿 葆 奎 , 1 9 9 9, 3 )。 要 使 實 驗 教 育 學 的 成 果 得 到 傳 播 , 就 必 須 精 確 地 陳 述 它 的 研 究 方 法 的 假 設 執 行 過 程 和 對 結 果 的 證 實 。 這 樣 人 們 就 可 以 在 其 他 地 方 重 復 驗 證 和 繼 續 研 究 。 正 是 這 種 實 驗 教 育 學 的 研 究 方 法 才 能 使 教 育 學 成 為 一 種 「 全 世 界 的 教 育 學 ( w o r l d P ä d a g o g i k)」( 瞿 葆 奎 , 1 9 9 9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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迨 及 二 十 世 紀 六 十 年 代 , 在 邏 輯 驗 經 論 、 批 判 的 理 性 主 義 以 及 行 為 主 義 心 理 學 的 推 波 助 瀾 下 , 量 化 分 析 與 因 果 說 明 更 是 廣 泛 的 運 用 在 教 育 的 科 學 探 究 上 。 K . J . K l a u e r 、 W . B r e z i n k a 、 L . M . A l i s c h 和 L . R o s s n e r 等 人 的 教 育 科 學 理 念 , 即 在 於 試 圖 以 自 然 科 學 以 及 邏 輯 解 析 的 方 法 , 建 立 綿 密 的 教 育 因 果 解 釋 系 統 , 而 把 教 育 實 踐 視 為 理 論 的 技 術 運 用 , 以 嚴 格 的 控 制 教 育 績 效( 楊 深 坑 , 1 9 8 8:

1 8 9 - 1 9 0 )。

布 瑞 欽 卡 是 當 代 實 證 教 育 的 代 表 人 物 , 因 為 深 受 「 維 也 納 學 派 」 邏 輯 經 驗 論 的 影 響 , 所 以 他 認 為 教 育 行 為 是 一 種 純 粹 可 經 驗 的 事 實 , 可 以 經 驗 來 加 以 核 證 。 理 論 教 育 學 的 目 的 在 於 獲 得 一 種 法 則 性 的 知 識 , 因 此 陳 述 的 命 題 系 統 必 須 免 除 價 值 判 斷 ( 梁 福 鎮 , 1 9 9 9 : 7 0 )

第 三 節 表 徵 性 科 學 論 述 下 的 教 育 研 究 主 體 圖 像

在 傅 科 解 析 的 表 徵 論 知 識 , 強 調 合 乎 數 理 邏 輯 的 才 算 是 是 知 識 。 在 古 典 知 識 型 中 , 要 產 生 更 多 的 知 識 就 要 創 造 更 多 的 表 述 符 號 , 所 以 , 人 類 在 這 段 時 間 內 創 造 出 許 多 數 理 符 號 來 表 述 世 界 的 秩 序 。 用 數 理 系 統 精 密 地 描 述 自 然 。 這 種 思 考 方 式 的 特 徵 在 於 尋 找 普 遍 法 則 , 讓 所 有 的 事 物 都 可 以 在 這 個 法 則 下 被 表 述 , 如 此 來 構 成 一 個 井 然 有 序 的 世 界 。 而 這 個 法 則 必 須 是 最 根 本 、 深 層 的 , 讓 事 物 不 可 能 干 擾 到 這 些 符 號 的 超 然 與 公 正 , 因 此 這 些 符 號 也 必 須 是 抽 象 的 。 因 此 , 在 古 典 知 識 型 中 , 人 類 僅 能 作 為 世 界 秩 序 客 觀 的 描 繪 者 , 人 不 能 成 為 知 識 的 主 體 。

然 而 , 以 維 根 斯 坦 「 邏 輯 原 子 論 」 為 典 型 代 表 的 現 代 表 徵 知 識 型 , 其 對 「 研 究 主 體 / 人 類 」 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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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 取 的 基 本 主 張 及 由 此 而 衍 生 出 的 「 唯 我 論 」 的 世 界 觀 , 正 與 古 典 時 期 知 識 型 是 立 場 一 致 的 。 前 期 維 根 斯 坦 採 取 了 極 端 經 驗 論 的 立 場 。 依 照 維 根 斯 坦 的 觀 點 , 實 在 只 存 在 於 我 的 經 驗 之 中 , 在 我 的 思 想 ( 語 言 ) 這 一 邊 , 有 命 題 ; 在 世 界 這 一 邊 , 則 有 對 應 的 實 在 。 換 言 之 , 命 題 所 表 達 的 是 「 我 的 經 驗 」 中 的 事 實 , 它 所 描 繪 的 是 「 我 的 經 驗 」 中 的 實 在 。 這 樣 的 立 場 使 得 維 根 斯 坦 不 得 不 走 上

「 唯 我 論 」( s o l i p s i s m ) 的 道 路 , 認 為 唯 有 自 我 存 在 , 才 能 認 識 世 界 ( 黃 光 國 , 2 0 0 1 : 5 7 )。

然 而 , 維 根 斯 坦 所 說 的 「 我 」, 卻 不 是 心 理 學 裡 能 夠 作 為 思 維 主 體 的 「 我 」, 而 是 一 種 「 哲 學 的 自 我 」。 維 根 斯 坦 用 眼 睛 和 視 野 之 間 的 關 係 來 比 喻

「 哲 學 的 自 我 」 和 世 界 的 關 係 : 眼 睛 能 夠 看 到 視 野 中 的 事 物 , 但 卻 不 能 看 到 它 自 己 。 同 樣 的 ,「 哲 學 的 自 我 」 也 可 以 觀 察 世 界 、 描 述 世 界 , 但 卻 不 能 觀 察 或 描 述 它 自 身 ( 黃 光 國 , 2 0 0 1 : 5 8 )。

這 種 「 哲 學 上 的 自 我 」 就 像 笛 卡 爾 「 主 、 客 二 元 對 立 」 哲 學 中 的 主 體 一 樣 , 它 和 作 為 客 體 的 世 界 截 然 對 立 , 以 一 種 絕 對 客 觀 的 態 度 來 觀 察 世 界 。 對 於 「 哲 學 上 的 自 我 」 或 「 形 上 學 的 主 體 」 而 言 , 世 界 中 的 一 切 事 實 都 按 照 嚴 格 的 邏 輯 法 則 安 排 得 井 然 有 序 , 並 不 依 賴 人 的 意 志 而 產 生 變 化

( 黃 光 國 , 2 0 0 1 : 5 9 )。

由 此 可 見 , 維 根 斯 坦 眼 中 的 世 界 , 是 一 種 不 隨 人 的 意 志 而 轉 移 、「 依 其 本 來 面 目 而 存 在 」 的 客 觀 世 界 , 而 他 心 目 中 的 邏 輯 , 也 是 「 先 於 一 切 經 驗 的 」( 黃 光 國 , 2 0 0 1 : 5 9 )。 這 樣 的 邏 輯 也 是 不 以 人 的 意 志 而 移 轉 的 。 結 果 , 在 描 述 世 界 的 時 候 , 人 , 作 為 「 心 理 學 之 主 體 」 的 那 個 「 能 思 維 、 能 表 象 」 的 「 人 」 竟 然 消 失 不 見 了 ( 黃 光 國 , 2 0 0 1 : 6 0 )。

然 而 , 教 育 科 學 的 研 究 若 奉 現 代 表 徵 論 知 識

(22)

為 圭 臬 時 , 往 往 會 陷 入 相 同 的 迷 思 中 : 以 為 能 採 取 愈 是 蒐 集 越 豐 富 的 實 證 資 料 , 運 用 高 深 與 複 雜 的 實 驗 設 計 則 愈 能 獲 致 真 理 。 而 不 考 慮 到 理 論 設 計 之 初 , 對 象 性 質 存 在 的 差 異 及 理 論 的 適 切 性 問 題 ; 往 往 又 堅 信 人 文 社 會 科 學 研 究 只 要 沿 著 自 然 科 學 的 路 線 前 進 , 定 能 臻 至 嚴 格 、 客 觀 的 科 學 真 理 。

此 種 邏 輯 實 證 主 義 下 的 社 會 科 學 研 究 , 已 預 設 科 學 方 法 的 可 普 遍 性 , 遂 執 迷 於 移 植 西 方 理 論 用 以 研 究 , 已 求 得 豐 富 的 實 證 資 料 。 表 徵 論 知 識 主 宰 下 的 教 育 知 識 , 把 教 育 現 象 等 同 於 自 然 現 象 , 將 教 育 經 驗 因 而 也 化 約 為 素 樸 的 自 然 事 實 , 作 為 抽 離 式 的 孤 立 探 究 , 避 免 研 究 主 體 的 主 觀 經 驗 含 攝 其 中 。

表 徵 論 知 識 主 導 下 的 教 育 科 學 , 強 調 經 驗 分 析 、 因 果 說 明 以 建 立 教 育 現 象 之 法 則 性 知 識 。 強 調 知 識 的 客 觀 性 及 價 值 的 中 立 性 的 同 時 , 卻 忽 略 了 研 究 導 向 本 身 即 表 示 了 一 種 價 值 判 斷 。 造 成 教 育 實 踐 退 為 不 涉 主 體 意 識 , 脫 離 了 實 際 的 社 會 情 境 。 總 括 而 論 , 此 種 表 徵 性 教 育 科 學 知 識 的 主 要 特 徵 為 :

1 、 此 種 教 育 科 學 知 識 既 不 是 思 辯 的 知 識 , 而 是 實 證 的 知 識 , 是 既 得 到 觀 察 和 實 驗 證 實 又 得 到 嚴 格 的 邏 輯 證 明 的 知 識 。 即 具 備 經 驗 的 證 實 和 理 論 之 間 的 邏 輯 一 致 性 的 知 識 是 現 代 教 育 科 學 理 論 得 以 成 立 的 兩 個 基 本 條 件 。

2 、 此 種 教 育 科 學 知 識 不 是 主 觀 臆 測 或 主 觀 思 辯 的 知 識 , 而 是 與 認 識 對 象 的 本 質 相 一 致 或 相 符 合 的 知 識 , 是 認 識 主 體 對 認 識 對 象 的 本 質 屬 性 進 行 「 表 徵 」 的 結 果 。 知 識 的 本 體 基 礎 不 再 是 一 些 先 驗 的 範 疇 , 而 是 事 物 的 「 本 質 」( e s s e n c e )。 認 識 者 在 認 識 過 程 中 的 作 用 就 像 一 面 「 鏡 子 」, 反 映 或 揭 示 事 物 的 本 質 。 為 了 反 映 或 揭 示 事 物 的 本 質 , 認 識 者 在 認 識 活 動 中 , 應 該 排 除 所 有 個 人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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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 見 和 「 假 相 」, 應 該 將 自 己 這 面 鏡 子 磨 光 。

3 、 此 種 教 育 科 學 知 識 是 客 觀 的 、 普 遍 的 和 可 靠 的 知 識 。 說 它 是 客 觀 的 是 因 為 這 種 知 識 是 事 物 客 觀 本 質 的 反 映 , 不 是 認 識 者 主 觀 思 辯 的 產 物 ; 說 它 是 普 遍 的 , 是 因 為 事 物 的 本 質 是 唯 一 不 變 的 , 因 此 對 這 種 本 質 的 客 觀 反 映 也 是 唯 一 不 變 的 , 一 旦 獲 得 就 具 有 普 遍 性 的 意 義 。 說 它 是 可 靠 的 , 是 因 為 這 種 知 識 是 經 過 了 嚴 格 的 證 明 或 證 實 的 。 總 之 , 只 有 這 種 知 識 才 是 具 有 真 理 性 的 知 識 。

4 、 觀 察 和 實 驗 是 教 育 科 學 活 動 的 起 點 , 是 獲 得 一 切 可 靠 知 識 的 唯 一 方 法 , 也 是 判 斷 一 種 陳 述 是 不 是 科 學 知 識 的 惟 一 方 法 。 理 論 假 設 和 邏 輯 推 理 是 獲 得 這 種 知 識 的 必 要 條 件 。 有 關 教 育 科 學 知 識 問 題 的 爭 論 或 者 可 以 歸 結 為 對 觀 察 和 實 驗 方 法 的 爭 論 , 或 者 可 以 歸 結 為 對 數 據 處 理 的 爭 論 , 或 者 可 以 歸 結 為 對 假 設 或 推 理 過 程 的 爭 論 。

5 、 教 育 科 學 知 識 的 陳 述 是 藉 助 於 一 些 特 殊 的 概 念 、 符 號 、 範 疇 和 命 題 來 進 行 的 , 數 學 和 邏 輯 學 被 公 認 為 是 最 基 礎 的 科 學 語 言 。 如 果 一 種 陳 述 既 非 數 學 的 又 非 邏 輯 的 , 那 麼 它 就 不 是 科 學 的 , 至 少 不 是 成 熟 的 科 學 。 因 此 , 一 個 人 要 想 從 事 科 學 活 動 , 就 必 須 掌 握 這 套 特 殊 的 語 言 。

6 、 由 於 教 育 科 學 係 客 觀 的 、 普 遍 的 、 價 值 中 立 或 價 值 無 涉 的 , 超 越 任 何 意 識 形 態 、 文 化 、 地 域 或 性 別 的 限 制 。 科 學 無 國 界 , 此 種 教 育 科 學 知 識 被 看 成 是 全 人 類 的 共 同 財 富 。

第 四 節 、 表 徵 性 科 學 論 述 的 轉 化

承 前 所 述 , 古 典 時 期 以 來 西 方 科 學 的 表 徵 知 識 論 述 在 現 代 時 期 有 欲 趨 嚴 密 之 跡 象 , 根 植 於 伽 利 略 、 培 根 、 洛 克 、 笛 卡 爾 、 牛 頓 等 所 建 立 的 科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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