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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成績考核要點修正總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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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成績考核要點修正總說明

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成績考核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前於民國九 十年十一月十五日訂定發布,歷經十次修正發布。

ㄧ百零五年二月五日考試院、行政院、司法院會銜修正發布之公務人員考 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以下簡稱訓練辦法)第三十六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於 公務人員普通考試及特種考試四等考試以下之考試基礎訓練課程成績增列「專 題研討」評分項目,爰配合調整本要點各等級基礎訓練之測驗題型及配分比例 。 另為因應訓練辦法增列第四十條之一及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第十三款規定,明訂 性質特殊之高等及普通考試類科或特種考試錄取人員訓練(以下簡稱性質特殊 訓練)成績不及格之效果,配合增訂性質特殊訓練成績不及格之處理方式。另 為應實務運作需要,修正訓練成績報送程序規定,本要點共計修正九點,修正 重點說明如下:

一、 配合公務人員普通考試及特種考試四等考試以下之考試增列「專題 研討」評分項目,調整基礎訓練測驗題型及配分比例,並酌作文字修正。

(修正要點第二點)

二、 修正各等級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基礎訓練「專題研討」之研討範圍、研 討題目、分組方式、書面報告製作及進行方式。(修正要點第三點)

三、 修正基礎訓練課程成績測驗之測驗範圍、測驗題型與測驗時間。(修正要 點第四點)

四、 配合培訓業務資訊系統整合,修正基礎訓練成績報送程序。另配合實務運 作需要,明列輔導人員應詳實觀察記錄「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基礎訓練 期間待觀察行為紀錄單」,俾資明確。(修正要點第五點)

五、 配合訓練辦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及實務運作需要,修正實務訓練成績不及格 之報送規定。(修正要點第八點)

六、 配合訓練辦法第四十條之一、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第十三款規定,增列性質 特殊訓練成績不及格之處理程序。(修正要點第九點)

七、 配合實務運作需要,修正訓練成績報送程序規定並增列附件四。(修正要 點第十點)。

(2)

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成績考核要點修正對照表

修正規定 現行規定 說明

一、 為 規 範 公 務 人 員 考 試錄取人員訓練成績 考核事宜,以客觀、

公正、公平之方式考 核訓練成績,特訂定 本要點。

一、為規範公務人員考試 錄取人員訓練成績考 核事宜,以客觀、公 正、公平之方式考核 訓練成績,特訂定本 要點。

本點未修正。

二、基礎訓練成績考核項 目及所占訓練成績總 分之百分比如下:

(一)本質特性:百 分之二十五。

1、品德:包括 廉 正 、 忠 誠 、 負 責 、 涵 養 、 榮 譽 及 團 隊 精 神 等 , 占 百 分 之十。

2、才能:包括 領 導 、 表 達 、 學 識 、 反 應 、 創 意 、 判 斷 、 思 維 、 胸 襟 、 見 解 及 溝 通 等 , 占 百分之八。

3、生活表現:

包 括 規 律 、 精 神 、 整 潔 、 儀 表 、 談 吐 及 關 懷

二、基礎訓練成績考核項 目 及 所 占 百 分 比 如 下:

(一)本質特性:百 分之二十五。

1、品德:包括 廉 正 、 忠 誠 、 負 責 、 涵 養 、 榮 譽 及 團 隊 精 神 等 , 占 百 分 之十。

2、才能:包括 領 導 、 表 達 、 學 識 、 反 應 、 創 意 、 判 斷 、 思 維 、 胸 襟 、 見 解 及 溝 通 等 , 占 百分之八。

3、生活表現:

包 括 規 律 、 精 神 、 整 潔 、 儀 表 、 談 吐 及 關 懷

一、第一項增列「訓練成 績總分之」文字,俾 資明確。

二、配合公務人員普通考 試及特種考試四等考 試 以 下 之 考 試 增 列

「專題研討」評分項 目規定,修正第一項 第二款之規定,調整 測 驗 題 型 及 配 分 比 例 , 並 酌 作 文 字 修 正。

三、為期明確,原第三款 調整為第二項,並酌 作文字修正。

(3)

待 人 等 , 占 百分之七。

(二)課程成績:百 分之七十五。

1、專題研討:

占 百 分 之 三 十。

2、測驗成績:

占 百 分 之 四 十 五 。 其 測 驗 題 型 為 實 務 寫 作 題 及 選 擇 題 , 各 占 百 分 之 五 十。

訓練成績之計算,均 計 算 至 小 數 點 第 二 位,小數點第三位採 四捨五入方式計算。

待 人 等 , 占 百分之七。

(二)課程成績:百 分之七十五。

1、高等考試三 級 考 試 及 特 種 考 試 三 等 考 試 以 上 之 考 試 : 專 題 研 討 成 績 占 百 分 之 三 十 ; 測 驗 成 績 占 百 分 之 四 十 五 , 其 測 驗 題 型 為 實 務 寫 作 題 及 選 擇 題 , 各 占 百 分 之 五十。

2、普通考試及 特 種 考 試 四 等 考 試 : 測 驗 成 績 占 百 分 之 七 十 五 , 其 測 驗 題 型 為 實 務 寫 作 題 及 選 擇 題 , 各 占 百 分 之 五 十。

3、初等考試及 特 種 考 試 五 等 考 試 : 測 驗 成 績 占 百 分 之 七 十

(4)

五 , 其 測 驗 題 型 為 實 務 寫 作 題 及 選 擇 題 , 各 占 百 分 之 二 十 五 及 百 分 之 七十五。

4、高等考試三 級 考 試 及 特 種 考 試 三 等 考 試 以 上 之 考 試 免 除 部 分 基 礎 訓 練 者 : 測 驗 成 績 占 百 分 之 七 十 五 , 其 測 驗 題 型 為 實 務 寫 作 題 及 選 擇 題 , 各 占 百 分 之 五十。

(三)前二款成績均 計 算 至 小 數 點 第 二 位 , 小 數 點 第 三 位 採 四 捨 五 入 方 式 計 算。

三 、 基 礎 訓 練 之 專 題 研 討 , 依 下 列 方 式 辦 理:

(一)研討範圍:高 等 考 試 三 級 考 試 及 特 種 考 試 三 等 考 試 以 上 考 試 , 以 訓 練

三 、 基 礎 訓 練 之 專 題 研 討 , 依 下 列 方 式 辦 理:

(一)研討範圍:以 訓 練 課 程 配 當 表 「 初 任 薦 任 人 員 應 具 備 之 能 力 」 相 關 課

一、配合訓練辦法第三十 六條第一項規定,各 等級公務人員考試錄 取人員基礎訓練均實 施「專題研討」評分 項目,爰於第一款增 訂普通考試及特種考 試四等考試以下之考

(5)

課 程 配 當 表

「 初 任 薦 任 人 員 應 具 備 之 能 力 」 相 關 課 程 為 範 圍 ; 普 通 考 試 及 特 種 考 試 四 等 考 試 以 下 之 考 試 , 以 訓 練 課 程 配 當 表 「 初 任 委 任 人 員 應 具 備 之 能 力 」 相 關 課 程 為 範 圍 。 以 上 課 程 安 排 於 結 訓 前 一 週 實 施 完 畢 為 原 則。

(二)研討題目:由 公 務 人 員 保 障 暨 培 訓 委 員 會

( 以 下 簡 稱 保 訓 會 ) 聘 請 講 座 命 題 , 並 由 國 家 文 官 學 院

( 以 下 簡 稱 文 官 學 院 ) 提 供 各 基 礎 訓 練 機 關 ( 構 ) 學 校 之 各 組 受 訓 人 員擇一研討。

(三)分組方式:各 基 礎 訓 練 機 關

( 構 ) 學 校 應 於 第 一 週 將 受 訓 人 員 採 異 質

程 為 範 圍 , 以 安 排 於 開 訓 後 第 三 週 實 施 完 畢為原則。

(二)研討題目:由 國 家 文 官 學 院

( 以 下 簡 稱 文 官 學 院 ) 聘 請 講 座 命 題 , 彙 整 提 供 各 組 受 訓 人 員 擇 一 研 討。

(三)分組方式:訓 練 機 關 ( 構 ) 學 校 應 於 第 一 週 將 受 訓 人 員 採 異 質 性 分 成 若 干 組 , 每 組 以 不 超 過 八 人 為 原 則 , 並 於 研 討 時 聘 請 二 名 講 座 共 同 主 持。

( 四 ) 書 面 報 告 製 作:

1、內容:報告 內 容 有 引 用 資 料 者 , 應 註 明 資 料 來 源 , 並 明 列 參 考 書 目 , 以 避 免 侵 害 著 作 權 。 報 告 字 數 以 三 千 字 至 五 千

試「專題研討」之研 討範圍。另配合現行 高等考試以上考試基 礎訓練訓期為五週,

普通考試及初等考試 基 礎 訓 練 訓 期 為 四 週,爰將專題研討課 程時間修正為結訓前 一 週 實 施 , 以 符 實 需。

二、茲以專題研討係屬課 程成績之評分項目之 一,為杜爭議,避免 文官學院同時辦理訓 練執行及評量命題事 宜,爰修正第二款規 定,將文官學院聘請 講座命題修正為保訓 會聘請講座命題,惟 仍由文官學院提供各 基礎訓練機關(構)

學校之各組受訓人員 擇一研討。

三、第四款第一目自現行 同點第四款第二目移 列 , 並 酌 作 文 字 修 正。

四、第四款第二目自現行 同點第四款第一目移 列,增列書面報告之 內 容 撰 寫 原 則 , 原

「報告字數」修正為

「報告本文字數」。

為避免框限受訓人員 思考,「本文:應含

(6)

性 分 成 若 干 組 , 每 組 以 不 超 過 八 人 為 原 則 , 並 於 研 討 時 聘 請 二 名 講 座共同主持。

(四)書面報告製作 及繳交:

1、書面報告應 含 封 面 、 摘 要 、 本 文 、 參 考 書 目 及 分 組 討 論 紀 錄 各 一 式 三 份。

2、報告本文字 數 以 三 千 字 至 五 千 字 為 原 則 。 本 文 以 包 含 前 言 、 現 況 分 析 、 問 題 檢 討 、 解 決 建 議 及 結 語 等 五 大 段 落 為 原 則 。 如 有 引 用 資 料 者 , 應 註 明 資 料 來 源 , 並 明 列 參 考 書目。

3、應於舉行專 題 研 討 前 三 日 送 交 各 基 礎 訓 練 機 關

字為原則。

2、格式:書面 報 告 應 含 封 面 、 摘 要 、 本 文 、 參 考 書 目 及 分 組 討 論 紀 錄 各 一式三份。

(1)本文:應 含 前 言 、 現 況 分 析 、 問 題 檢 討 、 解 決 方 案 及 結 語 等 五 大 項次。

(2)分組討論 紀 錄 : 提 供 至 少 二 次 會 議 紀 錄 , 字 數 不 限 , 應 呈 現 小 組 成 員 在 專 題 研 討 報 告 撰 擬 過 程 中 個 人 參 與 情

前言、…、解決方案 及 結 語 等 五 大 項 次。」修正為「包含 前言、…、解決建議 及 結 語 等 段 落 為 原 則。」並刪除繳交分 組討論之規定,以避 免侷限受訓人員分組 討 論 紀 錄 之 呈 現 方 式。

五 、 第 四 款 第 三 目 刪 除

「 繳 交 時 間 : 」 文 字,俾資明確。

六、考量專題研討報告時 間有限,如由三人進 行報告,易生報告片 斷化、報告轉換間時 間之耗費,影響整體 報告之進行,爰將第 五 款 規 定 「 一 至 三 人」修正為「一至二 人」。另配合第四款 第二目規定,酌作文 字修正。

七、為資明確,本點第二 款、第三款及第四款 第三目之「訓練機關

(構)學校」規定,

修正為「各基礎訓練 機關(構)學校」。

(7)

( 構 ) 學 校 轉 送 主 持 講 座。

(五)進行方式:於 結 訓 前 一 週 星 期 四 或 星 期 五 舉 行 為 原 則 , 各 組 研 討 時 間 為 五 十 分 鐘 。 研 討 重 點 應 包 括 現 況 分 析 、 問 題 檢 討 及 解 決 建 議 , 各 組 推 派 代 表 一 人 至 二 人 作 口 頭 報 告 十 五 分 鐘 後 , 由 講 座 或 受 訓 人 員 提 出 問 題 , 並 由 講 座 指 定 該 組 受 訓 人 員 作 二 十 五 分 鐘 之 答 詢 , 最 後 由 講 座講評。

(六)評分方式:專 題 研 討 成 績 總 分 為 一 百 分 , 由 主 持 講 座 依 下 列 配 分 比 例 評定成績:

1、團體成績:

占 六 十 分 ; 包 括 書 面 報 告 占 五 十 分 、 口 頭 報

形 、 意 見 陳 述 及 貢 獻。

3、繳交時間:

於 舉 行 專 題 研 討 前 三 日 送 交 訓 練 機 關 ( 構 ) 學 校 轉 送 主 持 講座。

(五)進行方式:於 結 訓 前 一 週 星 期 四 或 星 期 五 舉 行 為 原 則 , 各 組 研 討 時 間 為 五 十 分 鐘 。 研 討 重 點 應 包 括 現 況 分 析 、 問 題 檢 討 及 解 決 方 案 , 各 組 推 派 代 表 一 人 至 三 人 作 口 頭 報 告 十 五 分 鐘 後 , 由 講 座 或 受 訓 人 員 提 出 問 題 , 並 由 講 座 指 定 該 組 受 訓 人 員 作 二 十 五 分 鐘 之 答 詢 , 最 後 由 講 座講評。

(六)評分方式:專 題 研 討 成 績 總 分 為 一 百 分 ,

(8)

告占十分。

2、個別成績:

占 四 十 分 ; 包 括 書 面 報 告 撰 擬 過 程 參 與 表 現 占 二 十 分 , 本 組 詢 答 表 現 占 十 五 分 , 在 他 組 報 告 時 發 問 占 五 分。

由 主 持 講 座 依 下 列 配 分 比 例 評定成績:

1、團體成績:

占 六 十 分 ; 包 括 書 面 報 告 占 五 十 分 、 口 頭 報 告占十分。

2、個別成績:

占 四 十 分 ; 包 括 書 面 報 告 撰 擬 過 程 參 與 表 現 占 二 十 分 , 本 組 詢 答 表 現 占 十 五 分 , 在 他 組 報 告 時 發 問 占 五 分。

四、基礎訓練課程測驗,

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測驗範圍:以 保 訓 會 發 布 之 測 驗 課 程 為 範 圍。

(二)測驗題型及時 間 : 單 一 選 擇 題 四 十 題 及 實 務 寫 作 題 二 題 , 測 驗 時 間 為 二 小 時 三 十 分。

(三)測驗日期:於 結 訓 當 週 星 期

四、基礎訓練課程測驗,

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測驗範圍:選 擇 題 以 訓 練 課 程 教 材 內 容 為 限 , 實 務 寫 作 題 以 公 務 人 員 保 障 暨 培 訓 委 員 會 ( 以 下 簡 稱 保 訓 會 ) 核 定 發 布 之 測 驗 課程為範圍。

(二)測驗題型及時 間 : 除 初 等 考 試 及 特 種 考 試

一、為期各項訓練法規用 語體例一致,爰參考 公 務 人 員 晉 升 官 等

(資位)訓練成績評 量要點修正本點第一 款測驗範圍之規定,

以保訓會發布之測驗 課程為範圍。

二、茲考量各等級訓練間 之衡平性及一致性,

爰就第二款測驗題型 及 時 間 予 以 統 一 規 範。惟各等級考試基 礎訓練之課程測驗題 型相同,未來將依不

(9)

四 舉 行 為 原 則。

五 等 考 試 測 驗 題 型 為 單 一 選 擇 題 五 十 題 、 實 務 寫 作 題 一 題 , 測 驗 時 間 為 二 小 時 外 , 其 餘 各 等 級 考 試 測 驗 題 型 均 為 單 一 選 擇 題 四 十 題 、 實 務 寫 作 題 二 題 , 測 驗 時 間 為 二 小時三十分。

(三)測驗日期:於 結 訓 當 週 星 期 四 舉 行 為 原 則。

同層級考試目標職務 之實務需求,就試題 內容及程度深淺酌作 區隔,以符成績評量 之目的。

五 、 各 基 礎 訓 練 機 關

(構)學校應於基礎 訓 練 結 束 後 十 五 日 內,填具本質特性及 專題研討訓練成績清 冊(如附件一)函送 文 官 學 院 彙 報 保 訓 會,由保訓會併同測 驗成績計算核定訓練 成績後,通知用人機 關(構)學校於保訓 會培訓業務系統下載 成績單,並轉發各受 訓人員簽收。

受訓人員如有待觀察 之行為,各基礎訓練 機關(構)學校輔導 人員應詳實觀察記錄

五、各訓練機關(構)學 校應於基礎訓練結束 後十五日內,填具本 質特性及專題研討訓 練成績清冊(如附件 一)函送文官學院,

由文官學院彙報保訓 會併同測驗成績計算 核定後,通知用人機 關(構)學校於保訓 會請證資訊管理系統 下載成績單,並轉發 各受訓人員簽收。

受訓人員如有待觀察 之行為,輔導人員應 詳 實 記 錄 其 行 為 表 現、佐證資料及輔導

一、配合培訓業務資訊系 統整合及實務作業需 要,修正第一項(含 附件一)基礎訓練成 績報送之程序規定。

二、配合實務運作需要,

第二項明列受訓人員 如有待觀察之行為,

輔導人員應詳實觀察 記錄「公務人員考試 錄取人員基礎訓練待 觀行為紀錄單」,俾 資明確。另「訓練機 關(構)學校」修正 為 「 基 礎 訓 練 機 關

(構)學校」。

(10)

「公務人員考試錄取 人員基礎訓練期間待 觀 察 行 為 紀 錄 單 」

(如附件二),函送 文官學院彙報保訓會 轉知用人機關(構)

學校參考。

進 行 方 式 ( 如 附 件 二),函送文官學院 彙報保訓會轉知用人 機 關 ( 構 ) 學 校 參 考。

六、實務訓練成績考核項 目及所占訓練成績總 分之百分比如下:

(一)本質特性:百 分之四十五。

1、品德:包括 廉 正 、 忠 誠 、 負 責 、 涵 養 、 榮 譽 及 團 隊 精 神 等 , 占 百 分 之二十。

2、才能:包括 表 達 、 學 識 、 反 應 、 創 意 、 判 斷 、 思 維 及 見 解 等 , 占 百 分 之 十 五。

3、生活表現:

包 括 規 律 、 精 神 、 整 潔 、 儀 表 、 談 吐 及 關 懷 待 人 等 , 占 百分之十。

(二)服務成績:百

六、實務訓練成績考核項 目 及 所 占 百 分 比 如 下:

(一)本質特性:百 分之四十五。

1、品德:包括 廉 正 、 忠 誠 、 負 責 、 涵 養 、 榮 譽 及 團 隊 精 神 等 , 占 百 分 之二十。

2、才能:包括 表 達 、 學 識 、 反 應 、 創 意 、 判 斷 、 思 維 及 見 解 等 , 占 百 分 之 十 五。

3、生活表現:

包 括 規 律 、 精 神 、 整 潔 、 儀 表 、 談 吐 及 關 懷 待 人 等 , 占 百分之十。

(二)服務成績:百

第一項增列「訓練成績總 分之」文字,俾資明確。

(11)

分之五十五。

1、學習態度:

包 括 主 動 、 積 極 、 正 面 、 和 諧 及 互 助 等 , 占 百 分 之 三 十。

2、工作績效:

包 括 專 業 、 效 能 及 品 質 等 , 占 百 分 之二十五。

分之五十五。

1、學習態度:

包 括 主 動 、 積 極 、 正 面 、 和 諧 及 互 助 等 , 占 百 分 之 三 十。

2、工作績效:

包 括 專 業 、 效 能 及 品 質 等 , 占 百 分 之二十五。

七、實務訓練成績,由受 訓人員之輔導員依實 務 訓 練 成 績 考 核 表

(如附件三)所定項 目進行評擬,並檢附 實務訓練計畫表及實 務訓練輔導紀錄表併 送單位主管初核後,

轉送人事單位陳報實 務訓練機關(構)學 校首長評定。

受訓人員之實務訓練 成績考核表、實務訓 練計畫表及實務訓練 輔導紀錄表,由實務 訓練機關(構)學校 留存。

依規定參加集中實務 訓練之受訓人員,其 訓 練 期 間 之 學 習 情 形,由辦理集中實務 訓練機關(構)學校

七、實務訓練成績,由受 訓人員之輔導員依實 務 訓 練 成 績 考 核 表

(如附件三)所定項 目進行評擬,並檢附 實務訓練計畫表及實 務訓練輔導紀錄表併 送單位主管初核後,

轉送人事單位陳報實 務訓練機關(構)學 校首長評定。

受訓人員之實務訓練 成績考核表、實務訓 練計畫表及實務訓練 輔導紀錄表,由實務 訓練機關(構)學校 留存。

另依規定參加集中實 務訓練之受訓人員,

其訓練期間之學習情 形 , 由 訓 練 機 關

(構)學校送交實務

一、配合訓練辦法第三十 九條第一項、第二項 規 定 及 實 務 運 作 需 求,修正第一項附件 三 之 評 分 欄 位 及 附 註,釐清各角色之評 分情形,並酌作文字 修正,俾資明確。

二 、 為 期 明 確 , 第 三 項

「訓練機關(構)學 校」修正為「辦理集 中 實 務 訓 練 機 關

(構)學校」。

(12)

送 交 實 務 訓 練 機 關

(構)學校,作為實 務訓練成績考核之參 據。

訓 練 機 關 ( 構 ) 學 校,作為實務訓練成 績考核之參據。

八、實務訓練成績經單位 主 管 初 核 為 不 及 格 者,應先交付實務訓 練機關(構)學校考 績委員會審議。審議 時應給予受訓人員陳 述意見之機會,並作 成紀錄,再送實務訓 練機關(構)學校首 長評定。實務訓練機 關(構)學校首長如 對考績委員會審議結 果有意見時,應退回 考績委員會復議,對 復 議 結 果 仍 不 同 意 時,得加註理由後變 更之。

實務訓練成績經單位 主管初核為及格,送 實務訓練機關(構)

學校首長評定對初核 結果有意見時,應交 付 實 務 訓 練 機 關

(構)學校考績委員 會審議。審議時應給 予受訓人員陳述意見 之 機 會 , 並 作 成 紀 錄,再送實務訓練機 關(構)學校首長評 定 。 實 務 訓 練 機 關

(構)學校首長如對

八、實務訓練成績經單位 主 管 初 核 為 不 及 格 者,應先交付實務訓 練機關(構)學校考 績委員會審議。審議 時應給予受訓人員陳 述意見之機會,並作 成紀錄,再送實務訓 練機關(構)學校首 長評定。實務訓練機 關(構)學校首長如 對考績委員會審議結 果有意見時,應退回 考績委員會復議,對 復 議 結 果 仍 不 同 意 時,得加註理由後變 更之。

實務訓練成績經單位 主管初核為及格,送 實務訓練機關(構)

學校首長評定對初核 結果有意見時,應交 付 實 務 訓 練 機 關

(構)學校考績委員 會審議。審議時應給 予受訓人員陳述意見 之 機 會 , 並 作 成 紀 錄,再送實務訓練機 關(構)學校首長評 定 。 實 務 訓 練 機 關

(構)學校首長如對

依本點第一項及第二項規 定,實務訓練機關(構)

學校考績委員會審議時,

應給予受訓人員陳述意見 之機會,並作成紀錄。茲 因考績委員會紀錄為實務 訓練成績核定之重要參考 資 料 , 爰 於 第 三 項 增 列

「及考績委員會紀錄等相 關事證資料」,另配合程 序規定,酌作文字修正。

(13)

考績委員會審議結果 仍不同意時,得加註 理由後變更之。

實務訓練成績經實務 訓練機關(構)學校 首長依前二項規定評 定後,函送保訓會核 定,並併同檢附實務 訓練成績考核表、實 務訓練計畫表、實務 訓練輔導紀錄表及考 績委員會紀錄等相關 事證資料。

保訓會於核定實務訓 練成績前,應派員前 往 實 務 訓 練 機 關

(構)學校調閱相關 文 件 與 訪 談 相 關 人 員 , 實 務 訓 練 機 關

(構)學校與受訪談 人 員 應 予 必 要 之 協 助。

考績委員會審議結果 仍不同意時,得加註 理由後變更之。

實務訓練成績經實務 訓練機關(構)首長 依 前 二 項 規 定 評 定 後,併同實務訓練成 績考核表、實務訓練 計畫表及實務訓練輔 導 紀 錄 表 函 送 保 訓 會。

保訓會於核定實務訓 練成績前,應派員前 往 實 務 訓 練 機 關

(構)學校調閱相關 文 件 與 訪 談 相 關 人 員 , 實 務 訓 練 機 關

(構)學校與受訪談 人 員 應 予 必 要 之 協 助。

九、性質特殊之高等及普 通考試類科或特種考 試錄取人員訓練,依 各該訓練計畫成績考 核規定,成績未達及 格標準者,保訓會得 於核定成績前,依前 點第四項規定辦理。

前項訓練成績考核事 項除另有規定者外,

依本要點辦理。

十、性質特殊之高普初等 考試類科或特種考試 錄取人員訓練,其成 績考核事項除另有規 定者外,依本要點辦 理。

一、 配 合 訓 練 辦 法 增 列 第四十條之一及第四 十四條第一項第十三 款,明訂性質特殊訓 練成績不及格之處理 程序,爰增列本點第 一項性質特殊訓練成 績 不 及 格 之 處 理 程 序,以資明確。

二、第二項由現行要點第 十點移列,並酌作文 字修正。

(14)

十、實務訓練機關(構)

學校應於受訓人員基 礎訓練及實務訓練成 績均及格後,於保訓 會培訓業務系統列印 實 務 訓 練 成 績 清 冊

(如附件四)函送保 訓會核定,並由保訓 會報請考試院發給考 試及格證書。

九、實務訓練機關(構)

學校應於受訓人員基 礎訓練及實務訓練成 績均經核定及格後,

填報實務訓練成績清 冊函送保訓會核定,

並由保訓會報請考試 院 發 給 考 試 及 格 證 書。

一、 本 點 由 現 行 要 點 第 九點移列。

二、 配 合 培 訓 業 務 系 統 建置完成,明定實務 訓練機關報送實務訓 練成績清冊之程序。

三、 為 茲 明 確 , 增 列 附 件四實務訓練成績清 冊(按:實務訓練成 績清冊原為「公務人 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 期滿請領考試及格證 書 作 業 要 點 」 附 件)。

(15)

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成績考核要點第五點附件修正對照表

修正規定 現行規定 說明

年公務人員         考試本質特性及專題研討訓練成績清冊 附件一

訓練機關(構)學校:

訓練期間:中華民國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總編號 姓名

考試等級 類科

本質特性 專題研討 備註

填表說明:

一、考試等級類科,請確實填寫。

二、本質特性及專題研討欄位請填列原始分數。

年公務人員         考試本質特性及專題研討訓練成績清冊 附件一

訓練機關(構)學校:

訓練期間:中華民國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總編號 姓名

考試等級 類科

本質特性 專題研討 備註

填表說明:

一、考試等級類科,請切實填寫。

二、普通考試(特種考試四等)以下之考試及免除部分基礎訓練之高考三級(特種考試三等)以上之考試,僅填列「本質 特性」成績。

三、本質特性及專題研討欄位請填列原始分數。

配合要點規定 內容,刪除填 表說明二,餘 項次遞移。

(16)

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成績考核要點第五點附件修正對照表

修正規定 現行規定 說明

附件二 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基礎訓練期間待觀察行為紀錄單

(記錄期間: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基礎訓練

機關(構)學 校 受訓人員

姓名

受訓人員國民 身分證統一編號 實務訓練

機關(構)學 校

發生日期 行為表現 輔導方式

佐證資料

備註

輔導員簽章

附件二 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基礎訓練期間待觀察行為記錄單

(記錄期間: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基礎訓練

機關(構)學 校 受訓人員

姓名

受訓人員國民 身分證統一編號 實務訓練

機關(構)學 校

發生日期 行為表現 輔導方式

佐證資料

備註

輔導員簽章

酌作文字修 正,俾資明 確。

(17)

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成績考核要點第七點附件修正對照表

修正規定 現行規定 說明

附件三

年公務人員       考試錄取人員實務訓練成績考核表

實務訓練機關 (構)學校

姓名 性別 國民身分證

統一編號

出生 年月日 考試

等級

考試 職系類科 報到

日期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訓練

期滿日期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工作

項目 考核 項目

細目 內容 評分

輔導員 單位主管 考績委員會 機關首長

本質 特性

(45 分)

A

品德 包括廉正、忠誠、負責、涵養、榮譽及團隊精神等。(占20 分)

才能 包括表達、學識、反應、創意、判斷、思維及見解等。(占 15 分)

生活表現

包括規律、精神、整潔、儀表、談吐及關懷待人等。(占 10 分)

服務 成績

(55 分)

B

學習 態度

包括主動、積極、正面、和諧及互助等。(占 30 分)

工作

績效 包括專業、效能及品質等。(占25 分)

請假紀錄 獎懲紀錄

獎懲紀錄 加減總分

(C)

具 體 優 劣 事 蹟

總評

單位與人員 評 語 考評總分

(A+B+C) 簽 章 輔導員

單位主管

附件三

年公務人員       考試錄取人員實務訓練成績考核表

實務訓練機關 (構)學校

姓名 性別 國民身分證

統一編號

出生 年月日 考試

等級

考試 職系類科 報到

日期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訓練

期滿日期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工作

項目 考核

項目 細目 內容 輔導員

評分 小計

本質 特性

(45 分)

品德 包括廉正、忠誠、負責、涵養、榮譽及團隊精神等。(占20 分) A)

才能 包括表達、學識、反應、創意、判斷、思維及見解等。(占15 分)

生活表現 包括規律、精神、整潔、儀表、談吐及關懷待人等。(占 10 分)

服務 成績

(55 分)

學習

態度 包括主動、積極、正面、和諧及互助等。(占 30 分) (B)

工作

績效 包括專業、效能及品質等。(占25 分)

請假紀錄 獎懲紀錄 獎懲紀錄

加減總分

(C)

具 體 優 劣 事 蹟

總評

單位與人員 評 語 考評總分

(A+B+C)

簽 章

輔導員 單位主管 考績委員會

機關(構)學校首長

配合訓練辦法 第三十九條第 一項、第二項 規定及實務運 作需求,修正 評分欄位及附 註 , 俾 資 明 確。

(18)

機關(構)學校首長

評定日期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備註

附註:

一、依據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及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成績考核要點之規定辦理。

二、實務訓練成績以六十分為及格,如成績不及格請依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第三十九條至第四十二條之一規定辦理。

三、受訓人員如有因考試規則或訓練計畫規定事項,而必須列為實務訓練成績不及格者,應於備註欄註明。

四、輔導員應於受訓人員訓練期滿後,填寫本考核表,並送單位主管初核後,轉送人事單位陳報機關(構)學校首長評定。實務訓練成績經 評定為及格者,毋需提報考績委員會審議,免填考績委員會評分欄位。

五、受訓人員實務訓練成績經單位主管初核為不及格者,應先交付實務訓練機關考績委員會審議。審議時應給予受訓人員陳述意見之機會,

並作成紀錄,再送實務訓練機關首長評定。實務訓練機關首長如對考績委員會審議結果有意見時,應退回考績委員會復議,對復議結果 仍不同意時,得於評語欄加註理由後變更之。

六、受訓人員實務訓練成績經單位主管初核為及格,送實務訓練機關首長評定對初核結果有意見時,應交付實務訓練機關考績委員會審議。

審議時應給予受訓人員陳述意見之機會,並作成紀錄,再送實務訓練機關首長評定。實務訓練機關首長如對考績委員會審議結果仍不同 意時,得於評語欄加註理由後變更之。

七、踐行第五點及第六點程序後,實務訓練機關仍評定受訓人員成績不及格者,應併同實務訓練成績考核表、實務訓練計畫表、實務訓練輔 導紀錄表及考績委員會紀錄等相關事證資料,函送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以下簡稱保訓會)。

八、實務訓練成績考核表請實務訓練機關留存,並於受訓人員基礎訓練及實務訓練成績均及格後,由實務訓練機關(構)學校於保訓 會培訓業務系統列印實務訓練成績清冊函送保訓會核定,並由保訓會報請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

備註

附註:

一、依據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及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成績考核要點之規定辦理。

二、實務訓練成績以六十分為及格,如成績不及格請依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第三十九條至第四十二條之一規定辦理。

三、受訓人員如有因考試規則或訓練計畫規定事項,而必須列為實務訓練成績不及格者,應於備註欄註明。

四、輔導員應於受訓人員訓練期滿後,填寫本考核表,並送單位主管初核後,轉送人事單位陳報機關(構)學校首長評定。

五、受訓人員實務訓練成績經單位主管初核為不及格者,應先交付實務訓練機關考績委員會審議。審議時應給予受訓人員陳述意見之機會,

並作成紀錄,再送實務訓練機關首長評定。實務訓練機關首長如對考績委員會審議結果有意見時,應退回考績委員會復議,對復議結果 仍不同意時,得加註理由後變更之。

六、受訓人員實務訓練成績經單位主管初核為及格,送實務訓練機關首長評定對初核結果有意見時,應交付實務訓練機關考績委員會審議。

審議時應給予受訓人員陳述意見之機會,並作成紀錄,再送實務訓練機關首長評定。實務訓練機關首長如對考績委員會審議結果仍不同 意時,得加註理由後變更之。

七、踐行第五點及第六點程序後,實務訓練機關仍評定受訓人員成績不及格者,應併同實務訓練成績考核表、實務訓練計畫表及實務訓練輔 導紀錄表函送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八、實務訓練成績考核表請實務訓練機關留存,並於實務訓練人員訓練期滿經核定成績(含基礎訓練成績)及格後七日內,填妥實務訓練成 績清冊,連同請領考試及格證書清冊函送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成績考核要點第十點附件修正對照表

修正規定 現行規定 說明

(19)

附件四

年公務人員 考試錄取人員實務訓練成績清冊

      

編號 姓名 考試等級 考試類科

國民身分證 統一編號

出生 年月日

實務訓練機 關(構)學

實務訓練 成績

實務訓練 期間

基礎訓練 期間

訓練期滿 日期

備註

年 月 年 月

年 月 年 月

年 月

年 月

年 月 年 月

年 月

年 月

年 月 年 月

年 月

年 月

年 月 年 月

年 月

年 月

年 月 年 月

年 月

年 月

年 月 年 月

(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期滿請領考試及格證書作業要點附件)

年公務人員 考試錄取人員實務訓練成績清冊

      

編號 姓名 考試等級 考試類科

國民身分證 統一編號

出生 年月日

實務訓練機 關(構)學

實務訓練 成績

實務訓練 期間

基礎訓練 期間

訓練期滿 日期

備註

年 月 年 月

年 月 年 月

年 月

年 月

年 月 年 月

年 月

年 月

年 月 年 月

年 月

年 月

年 月 年 月

年 月

年 月

年 月 年 月

年 月

年 月

年 月 年 月

一、本附件新 增。

二、茲考量實 務訓練成 績清冊為 訓練成績 考核之一 環,爰自

「公務人 員考試錄 取人員訓 練期滿請 領考試及 格證書作 業要點」

附件)移 列。

(20)

年 月 年 月

年 月 年 月

年 月 年 月

年 月 年 月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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