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物及化粧品廣告審查費收費標準修正草案條文 對照表
修正名稱 現行名稱 說明
藥品廣告審查費收費標準 藥物及化粧品廣告審查費 收費標準
為適切扣合審查項目,爰修 正本標準名稱。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第一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 第七條及第十條規定訂 定之。
第一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 第七條及第十條規定訂 定之。
本條未修正。
第二條 本標準適用依藥 事法規定申請審查之藥 品廣告。
第二條 本標準適用範圍 如下:
一、依藥事法規定申請 審查之藥物廣告,
包含藥品及醫療器 材廣告。
二、依化粧品衛生管理 條例規定申請審查 之化粧品廣告。
因醫療器材廣告審查之收 費標準擬納入預訂定之「醫 療器材查驗登記及廣告審 查費收費標準」,另化粧品 廣告因大法官釋字第七四 四號解釋,已廢除事前審查 制度,故刪除醫療器材及化 粧品廣告審查項目。
第三條 藥品廣告審查項 目之收費標準如下:
一、廣告新申請案之審 查費,每件收取新 臺幣五千四百元。
二、展延申請案之審查 費,每件收取新臺 幣二千元。
三、核定表遺失補發,
每件收取新臺幣一 千五百元。
四、廣告函詢案之審查 費,每件收取新臺 幣二千五百元。
第三條 藥物及化粧品廣 告審查項目之收費標準 如下:
一、廣告新申請案之審 查費,每件收取新 臺幣五千四百元。
二、展延申請案之審查 費,每件收取新臺 幣二千元。
三、核定表遺失補發,
每件收取新臺幣一 千五百元。
一、因醫療器材廣告審查之 收費標準擬納入預訂定 之「醫療器材查驗登記 及 廣 告 審 查 費 收 費 標 準」,另化粧品廣告因大 法官釋字第七四四號解 釋,已廢除事前審查制 度,故刪除醫療器材及 化粧品廣告審查項目之 收費標準。
二、增列藥品廣告函詢案之 審查費,供業者申請廣 告函詢,新增第四款之 收費項目及金額規定。
第四條 本標準自中華民 國一百零八年十月一日 施行。
第四條 本標準自中華民 國一百零四年七月一日 施行。
本標準之施行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