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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老人福利機構履行營運擔保能力認定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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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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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 06-313-1

高雄市老人福利機構履行營運擔保能力認定標準

中華民國 100 年 9 月 1 日高市府四維社老福字第 1000096641 號令訂定 中華民國 106 年 9 月 28 日高市府社老福字第 10637628300 號令修正第 4 條

第一條 為認定本市老人福利機構履行營運之擔保能力,並依 老人福利法第三十九條第三項規定訂定本標準。

第二條 本標準之主管機關為本府社會局。

第三條 本標準之適用對象,為經主管機關許可設立之私立老 人福利機構(以下簡稱機構)。

第四條 機構之一年以上定期存款在下列金額以上者,為具有 履行營運之擔保能力。但僅從事日間照顧者,其金額以三 分之一計算:

一、財團法人機構:核准設立總床數乘以每床每月平 均收費金額,再乘以二個月之金額。

二、非財團法人機構:核准設立總床數乘以每床每月 平均收費金額,再乘以一個月之金額。

前項所稱每床每月平均收費金額,以主管機關核定之 收費金額計算。

第五條 申請機構之設立許可時,申請人應提出符合前條規定 之金融機構一年以上定期存款證明文件,並於許可設立後 三十日內將存款人變更為設立後之機構,並報經主管機關 備查。

第六條 機構為擔保履行營運能力之定期存款,除孳息或經主 管機關同意者外,不得動支,主管機關並得隨時派員查核。

機構依私立老人福利機構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第二

十條第二項規定,於每年五月底前檢具年度決算報主管機

(2)

關備查時,應一併檢附擔保履行營運能力之定期存款證明 文件。

第七條 違反前條第一項規定者,視為未具履行營運之擔保能 力。

第八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參考文獻

相關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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