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政府社會局處理違反 高雄市政府社會局處理違反 高雄市政府社會局處理違反
高雄市政府社會局處理違反人民 人民 人民團體法案件裁量基準 人民 團體法案件裁量基準 團體法案件裁量基準 團體法案件裁量基準
中華民國 100 年 2 月 10 日年高市府四維社人團字第 1000013198 號令訂定
一、高雄市政府社會局(以下簡稱本局) ,為處理違反人民團體法案件,並 落實公平執法,減少爭議及提升行政效率與公信力,特訂定本基準。
二、本局處理違反人民團體法規定之案件;其裁量基準,如附表。
對於個別案件有特殊情況者,得敘明理由後,依前項基準酌予加重或
減輕處罰。
附表
高雄市政府社會局處理違反人民團體法案件裁量基準 項次 第六十條第一項 第六十條第二項
前段
第六十條第二項 後段
法律 依據
未經依法申請許可或備案 而成立人民團體,經主管 機關通知限期解散而不解 散者。
人民團體經主管機關撤銷 許可或解散並通知限期解 散而不解散者。
人民團體於七十八年一月 二十七日修正公布施行前 未經立案,亦未於修正公 布施行日起六個月內檢具 相 關 文 件 辦 理 立 案 或 備 案,經主管機關通知限期 辦理立案而未辦理者。
違反 事實
未經依法申請許可或備案 而成立人民團體,經主管 機關通知限期解散而不解 散者。
人民團體經主管機關撤銷 許可或解散並通知限期解 散而不解散者。
人民團體於七十八年一月 二十七日修正公布施行前 未經立案,亦未於修正公 布施行日起六個月內檢具 相 關 文 件 辦 理 立 案 或 備 案,經主管機關通知限期 辦理立案而未辦理者。
裁罰 內容
處 新 臺 幣 六 萬 元 以 下 罰 鍰。
處 新 臺 幣 六 萬 元 以 下 罰 鍰。
處 新 臺 幣 六 萬 元 以 下 罰 鍰。
裁 量 基 準
︵ 折 合 新 臺 幣
: 元
︶
一、
有 對 外義 賣、 勸募 行 為 者:
人 民 團 體 有 對 外 義 賣、勸募行為,情節 輕微者,處新臺幣二 萬元罰鍰。
人 民 團 體 有 對 外 義 賣、勸募行為,情節 嚴重者,處新臺幣六 萬元罰鍰。
二、
有對外義賣、勸募以外之 其他違反法令行為者:
人民團體有對外義賣、勸 募 以 外 之 其 他 違 反 法 令 行為,情節輕微者,處新 臺幣一萬元罰鍰。
人民團體有對外義賣、勸 募以外之其他違反法令行 為,情節嚴重者,處新臺 幣四萬元罰鍰。
一、
人民團體經主管機關 撤銷許可或解散,係 基於違反章程或妨害 公益之情事者,處新 臺幣二萬元罰鍰。
二、
人民團體經主管機關撤銷 許可或解散,係基於違反 法令者,處新臺幣四萬元 罰鍰。
一、
有對外義賣、勸募行為 者:
人 民 團 體 有 對 外 義 賣、勸募行為,情節 輕微者,處新臺幣二 萬元罰鍰。
人 民 團 體 有 對 外 義 賣、勸募行為,情節 嚴重者,處新臺幣六 萬元罰鍰。
二、
有對外義賣、勸募以外之 其他違反法令行為者:
人民團體有對外義賣、勸 募 以 外 之 其 他 違 反 法 令 行為,情節輕微者,處新 臺幣一萬元罰鍰。
人民團體有對外義賣、勸 募以外之其他違反法令行 為,情節嚴重者,處新臺 幣四萬元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