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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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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 06-325-2

高雄市 高雄市

高雄市 高雄市家庭暴力被害人補助辦法 家庭暴力被害人補助辦法 家庭暴力被害人補助辦法 家庭暴力被害人補助辦法

中華民國 101 年 5 月 24 日高市府社家防字第 10170466800 號令訂定 中華民國 102 年 12 月 26 日高市府社家防字第 10271317100 號令修 正第 14 條附表

中華民國 104 年 10 月 15 日高市府社家防字第 10471186600 號令修正 第 17 條、第 18 條及第 14 條附表

第一條 為補助本市家庭暴力被害人(以下簡稱被害人),以保障其 權益,並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五十八條第二項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本府社會局。

主管機關得將本辦法所定申請案之受理、審核、准否、撤 銷或廢止補助、追繳補助金及其他有關事項之權限委任所屬家 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中心執行之。

第三條 設籍本市或非本國籍但居留住址登記於本市之被害人,其 家庭總收入及家庭財產符合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第四條第一 項規定者,得依本辦法申請補助。

前項家庭總收入及家庭財產,其應計算人口範圍不列入加 害人。

第四條 本辦法之補助項目如下:

一、緊急生活扶助費用。

二、非屬全民健康保險給付範圍之醫療費用及身心治療、諮 商與輔導費用。

三、訴訟費用及律師費用。

四、安置費用及房屋租金費用。

五、子女生活費用及兒童托育費用。

六、其他經主管機關評估認有必要之費用。

第五條 緊急生活扶助費用,依本市當年度低收入戶每人每月最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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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費標準補助,同一事件每一被害人最高補助額度如下:

一、家庭動產未達新臺幣三十萬元者:三個月。

二、家庭動產在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未達七十五萬元者:二 個月。

三、家庭動產在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上未達主管機關所定金 額者:一個月。

前項補助額度,由主管機關就個案評估後核定之。

第六條 非屬全民健康保險給付範圍之醫療費用,依下列實際支出 覈實補助,同一事件每一被害人最高補助新臺幣三千元。但情 況特殊經主管機關專案核准者,不在此限:

一、掛號費。

二、全民健康保險自付額或非本國籍被害人自付之醫療費用

三、開立診斷證明書所需費用。

四、入住安置機構所需體檢費用。

申請前項補助者,其家庭總收入及家庭財產不受第三條規 定之限制。

第七條 非屬全民健康保險給付範圍之身心治療、諮商與輔導費 用,依下列規定覈實補助:

一、由醫療院所治療者:依中央健康保險局及衛生主管機關 相關醫療收費標準。

二、由福利機關(構)、團體或專業人員提供諮商與輔導者:

個別諮商與輔導,每小時最高補助新臺幣一千二百元;

二人以上諮商與輔導,每小時最高補助新臺幣一千六百 元。

前項第二款之補助,同一事件每一被害人以二十小時為 限。但情況特殊經主管機關專案核准者,最高補助三十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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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訴訟費用及律師費用,依實際支出覈實補助,同一事件每 一被害人最高補助新臺幣三萬元。但情況特殊經主管機關專案 核准者,最高補助新臺幣五萬元。

第九條 安置費用,依安置處所之收費標準覈實補助。

第十條 房屋租金費用,依實際支出覈實補助,每一被害人每月最 高補助新臺幣四千元,並以六個月為限。被害人與親屬同住且 每月租金超過新臺幣四千元者,每一親屬每月得增加補助新臺 幣一千元,並以新臺幣二千元為限。

前項補助,以被害人未與加害人共同居住並經社工人員評 估有租屋需求者為限。

第十一條 子女生活費用,每一子女每月補助當年度基本工資之十 分之一,最高補助六個月。

前項補助,以被害人未與加害人共同居住並獨自撫養十 八歲以下子女者為限。

第十二條 兒童托育費用,依實際支出覈實補助,每一子女每月最 高補助新臺幣三千元,最高補助六個月。

前項補助,以被害人未與加害人共同居住並獨自撫養就 讀本市托教機構之子女者為限。

第十三條 其他經主管機關評估認有必要之費用,由主管機關專案 核准予以補助,同一事件每一被害人以補助一次為限。

第十四條 依本辦法申請各項補助時,應填具申請書並依附表規定 檢附相關文件,於下列期間內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逾期未 申請者,不予補助:

一、緊急生活扶助費用:自受暴事實發生後六個月內。

二、訴訟費用及律師費用:自訴訟繫屬後三個月內。

三、房屋租金費用:自租賃關係發生後三個月內。

四、子女生活費用:自受暴事實發生後一年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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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兒童托育費用:自托育事實發生後三個月內。

六、其他經主管機關評估認有必要之費用:自受暴事實 發生後三個月內。

第十五條 依其他法令規定領取政府機關相同性質之補助者,不得 重複申請本辦法之補助。

第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應撤銷或廢止補助,並以 書面行政處分追繳已受領之補助金:

一、以虛偽或其他不正方法申領補助。

二、不符申請資格而領取補助。

三、重複申領政府機關相同性質之其他補助。

核發補助之處分作成時,應於處分書中載明或敘明前項 事項。

第十七條 目睹家庭暴力兒童及少年申請第四條第一款及第二款補 助者,準用本辦法之規定。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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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申請高雄市家庭暴力被害人補助應備文件一覽表 申 請 項 目 應 備 文 件 緊急生活扶助費

一、 國稅局出具之最近一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 料清單、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及綜合所得稅籍資料清 單或當年度本市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證明。

二、 戶籍證明文件。

三、 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四、 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之必要文件。

非 屬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給 付 範 圍 之 醫 療費用

一、 驗傷診斷書影本。

二、 健保特約醫療院所醫療費用收據正本。

三、 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四、 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之必要文件。

非 屬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給 付 範 圍 之 身 心治療、諮商與輔 導費用

一、 收據正本。

二、 費用明細表。

三、 評估報告及個案紀錄。

四、 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五、 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之必要文件。

訴訟費用及律師 費用

一、 國稅局出具之最近一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 料清單、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及綜合所得稅籍資料清 單或當年度本市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證明。

二、 戶籍證明文件。

三、 訴訟費用或律師費用收據正本。

四、 律師委任狀影本。

五、 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六、 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之必要文件。

安置費用 一、 繳費收據正本。

二、 費用明細表(清冊)。

三、 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四、 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之必要文件。

房屋租金費用 一、 國稅局出具之最近一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 料清單、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及綜合所得稅籍資料清 單或當年度本市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證明。

二、 戶籍證明文件。

三、 房屋租賃契約書影本或租金繳費收據正本。

四、 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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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之必要文件。

子女生活費用 一、 國稅局出具之最近一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 料清單、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及綜合所得稅籍資料清 單或當年度本市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證明。

二、 戶籍證明文件。

三、 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四、 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之必要文件。

兒童托育費用 一、 國稅局出具之最近一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 料清單、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及綜合所得稅籍資料清 單或當年度本市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證明。

二、 戶籍證明文件。

三、 領款收據。

四、 托教機構繳費收據正本。

五、 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六、 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之必要文件。

參考文獻

相關文件

中華民國 110 年 3 月 2 日府授研品字第 1100048247 號函頒.. 一、 臺

中華民國 106 年 6 月 27 日中市教高字第 1060056071 號函訂定 中華民國 107 年 10 月 4 日中市教高字第 1070089819

中華民國 100 年 5 月 3 日中市教特字第 100004838 號函下達 中華民國 101 年 10 月 23 日中市教特字第 1010077865

一、依據:臺中市政府 108 年 12 月 26 日府授教秘字第 1080297971 號函暨「臺中市政府各機關學校工 友人力替代方案」

中華民國 102 年 5 月 14 日中市教幼字第 1020025291 號函訂定發布 中華民國 102 年 12 月 31 日中市教幼字第 1020100764 號函修正發布全文 13 點,並自即日生效 中華民國 104 年

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一月二十七日勞特字第 1063001251 號函訂定 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十月二十三日發特字第 1083001675 號函修正第六點附件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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