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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勸募許可辦法修正總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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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公益勸募許可辦法修正總說明

公益勸募許可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於九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訂 定發布,迄今未修正。為簡政便民,並配合實務作業所需,及考量辦理勸 募活動、計畫變更及取消流程,應落實社會責信,爰修正本辦法。其要點 如下:

一、 簡化勸募活動申請書表,將勸募活動計畫書及勸募活動所得財物使 用計畫書之內容項目併入申請書。(修正條文第二條)

二、 配合實務運作及落實責信,增訂公立學校及特定行政法人辦理勸募 活動、勸募活動計畫變更及活動取消之流程。(修正條文第二條至第 四條、第六條)

(2)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第一條 本辦法依公益勸募

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 七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一條 本辦法依公益勸募 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 七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本條未修正。

第二條 勸募團體應於勸募 活動開始二十一日前,檢 附 下 列 文 件 申 請 勸 募 許 可。但因緊急救災申請勸 募許可者,不受二十一日 之限制:

一、申請書,其內容應包 括 勸 募 團 體 基 本 資 料、勸募活動計畫、勸 募活動所得財物使用 計畫及經費概算。

二、法人應備法人登記證 書及理(董)事會會議 議決同意發起勸募之 會議紀錄。公立學校 或未設理(董)事會之 行政法人,應分別檢 附報經該校行政會議 或該行政法人監督機 關同意之會議紀錄或 文件。

三、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 之文件。

勸募團體因緊急救災 申請勸募許可時,前項第 二款文件,得於主管機關 受理申請之日起五日內補 附,屆期未補附者,駁回其 申請。

主管機關受理第一項 申請,除緊急救災應於受 理申請之日起七日內核復

第二條 勸募團體應於勸募 活動開始前二十一日,檢 附 下 列 文 件 申 請 勸 募 許 可。但因緊急救災申請勸 募許可者,不受二十一日 之限制:

一、申請表。

二、勸募活動計畫書。

三、勸募活動所得財物使 用計畫書。

四、法人應備法人登記證 書 及 理 事 會 或 董 事 會 會 議 議 決 同 意 發 起勸募之會議紀錄。

五、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 之文件。

勸募團體因緊急救災 申請勸募許可時,前項第 四款文件,得於主管機關 受理申請之日起五日內補 附,屆期未補附者,駁回其 申請。

主管機關應於受理第 一項申請之日起二十一日 內、緊急救災於七日內,以 書面核復之。但必要時,得 延長一次。

第一項之緊急救災,

由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 認定之。

一、為簡化勸募活動申請之 行政流程,整併申請書 表,將勸募活動計畫書 及勸募活動所得財物使 用計畫書之內容項目併 入申請書,爰刪除現行 條文第一項第二款及第 三款規定。另酌作第一 項第一款文字修正及其 餘各款次調整。

二、申請書之格式,由中央 主管機關於公益勸募管 理系統周知。

三、配合實務運作,於修正 條文第一項第二款後段 增訂公立學校及特定行 政法人申請許可應檢附 之會議紀錄或文件,並 酌作文字修正。

四、為明定主管機關受理審 查申請案之期限,爰修 正第三項規定。其餘酌 作文字修正。

(3)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外,其餘申請應於受理申

請 之 日 起 二 十 一 日 內 為 之。但必要時,得延長十四 日。

第一項緊急救災之認 定,必要時得由主管機關 會商有關機關為之。

第三條 勸募活動計畫書,應 載明下列事項:

一、 勸 募 活 動 名 稱 及 目 的。

二、 勸募活動地區、方式 及起訖日期。

三、 預定勸募財物。

四、 勸募活動支出概算。

五、 公告及徵信方式。

一、本條刪除。

二、為簡化勸募活動申請之 行政流程,已整併申請 書表。

第四條 勸募活動所得財物 使用計畫書,應載明下列 事項:

一、計畫名稱。

二、計畫目標。

三、勸募活動所得財物使 用目的。

四、工 作 內 容 及 服 務 對 象。

五、使用期限及其起迄日 期。

六、經費概算表。

七、預期效益。

一、 本條刪除。

二、 為簡化勸募活動申請之 行政流程,已整併申請 書表。

第三條 主管機關就勸募活 動申請案件,經審查符合 規定者,應發給許可文件;

經審查不符合規定者,應 附具理由駁回申請;其得 補正者,應通知限期補正,

屆期未補正或經補正仍不 符合規定者,駁回其申請。

第五條 申請案件經審查符 合規定者,應發給許可文 件;經審查不符合規定者,

應附具理由駁回申請;其 得補正者,應通知限期補 正,屆期未補正或經補正 仍不符合規定者,駁回其 申請。

一、條次變更。

二、考量勸募團體活動方式 及起迄日期變更,仍應 先報經行政會議、監督 機關、理(董)事會同意,

再報主管機關許可以符 責信,爰配合實務運作,

修正第三項規定。

(4)

前項許可文件,應登 載下列事項:

一、團體名稱。

二、活動名稱。

三、活動地區。

四、活動方式。

五、活動起迄日期。

六、活動所得財物使用目 的。

七、許可日期及文號。

前項第四款或第五款 所載事項有變更,公立學 校或未設理(董)事會之行 政法人,應分別報經該校 行政會議或該行政法人監 督機關同意,其他勸募團 體應報理(董)事會同意,並 於事實發生七日前敘明理 由,報主管機關許可。

第二項第一款至第三 款、第六款有變更之必要 時,應重行申請。

前項許可文件,應登 載下列事項:

一、勸募團體名稱。

二、勸募活動名稱。

三、勸募活動地區。

四、勸募活動方式。

五、勸募活動起迄日期。

六、勸募活動所得財物使 用目的。

七、許可日期及文號。

前項第四款或第五款 所載事項有變更,應敘明 理由,於事實發生前七日 報主管機關許可;除公立 學校外,其他勸募團體並 應報理事會或董事會追認 通過。其餘各款所載事項,

不得變更。

三、考量第二項所載事項,

除第四款、第五款外,

其餘各款涉及勸募活動 之核心事項,如有變更 應重行申請,爰將現行 條文第三項後段規定,

移列增訂第四項規定。

第四條 勸募團體經主管機 關許可勸募,於勸募活動 開始前,因故取消勸募活 動時,公立學校或未設理 (董)事會之行政法人,應分 別報經該校行政會議或該 行政法人監督機關同意,

其他勸募團體,應提經理 (董)事會同意,並於同意後 七日內報主管機關廢止其 勸募許可。

第六條 勸募團體因故取消 辦理勸募活動時,應敘明 理由,於事實發生後七日 內報主管機關備查;除公 立學校外,其他勸募團體 並應報理事會或董事會追 認通過。

一、條次變更。

二、依勸募團體取消辦理勸 募活動之時點,明定其 處理流程。考量勸募團 體於主管機關許可勸募 前因故取消辦理勸募活 動,僅需自行撤回申請 案;惟勸募活動如經主 管機關許可,勸募團體 於勸募期間因故取消辦 理勸募活動,仍應依公 益勸募條例第十八條及 第二十條規定將勸募活 動所得與支用情形,報 主管機關備查,以落實

(5)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社會責信,爰針對勸募 活動經許可,於勸募活 動開始前,明定主管機 關依勸募團體申請廢止 其許可,故酌作文字修 正,明確本條適用範圍。

三、另配合實務運作,增訂 公立學校及特定行政法 人 勸 募 活 動 取 消 之 流 程。

第五條 勸募團體申請勸募 許可,除有本條例第九條 規定情形應不予許可外,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不 予許可:

一、許可設立、立案或監 督之主管機關認定勸 募團體違反會務、業 務及財務相關法令規 定。

二、勸募活動曾有違法情 形,情節重大。

三、勸募所得曾有逾勸募 活動所得財物使用計 畫所載使用期限。

四、勸募所得賸餘款曾有 逾再執行期限。

五、辦理國際救援勸募活 動,不具執行能力或 經驗。

第七條 勸募團體申請勸募 許可,除有本條例第九條 規定情形應不予許可外,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不 予許可:

一、經團體許可設立、立 案或監督之主管機關 認定違反會務、業務 及 財 務 相 關 法 令 規 定。

二、勸募活動曾有違法情 形,經主管機關令其 改善未改善。

三、勸募所得曾有逾勸募 活動所得財物使用計 畫書所載使用期限。

四、勸募所得賸餘款曾有 逾再執行期限。

五、辦理國際救援勸募活 動,不具有執行能力 或經驗。

一、條次變更。

二、第一款酌作文字修正。

三、考量部分違法事由,未 有限期改善機制,爰修 正第二款規定為有違法 情節重大之情形,得不 予許可。

第六條 申請書所載之勸募 活動所得財物使用計畫有 變更時,公立學校或未設 理(董)事會之行政法人應 分別報經該校行政會議或 該 行 政 法 人 監 督 機 關 同

第八條 勸募活動所得財物 使用計畫書有變更時,公 立學校應報經其教育主管 機關同意、其他勸募團體 應提經理事會或董事會同 意,並報主管機關許可,同

一、條次變更。

二、為簡化勸募活動申請之 行政流程,整併申請書 表,及考量公立學校勸 募活動之申請及取消,

僅須經該校行政會議同

(6)

意,其他勸募團體應提經 理(董)事會同意,並於同意 後 七 日 內 報 主 管 機 關 許 可;同時通知捐贈人或公 告之,並定一個月以上之 期限,聲明捐贈人得於期 限內提出異議。

捐贈人於前項期限內 提出異議時,勸募團體應 返還其捐贈之財物。

時通知或公告捐贈人,指 定一個月以上之期限,聲 明捐贈人得於期限內提出 異議。

前項期限內捐贈人提 出異議時,勸募團體應返 還其捐贈之財物。

意,故修正第一項文字,

並配合實務運作,增訂 特定行政法人勸募活動 所得財物使用計畫變更 報主管機關許可之相關 流程。

三、本條適用範圍不包括第 三條第二項第一款至第 三款、第六款所載事項 之變更。

第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 行。

第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 行。

條次變更。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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