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政府社會局委託辦理
110 年度高雄市立案托嬰中心評鑑實施計畫
110 年 2 月 17 日高市社兒少字第 11031420200 號簽奉准 110 年 8 月 2 日第一次修訂 110 年 11 月 15 日第二次修訂
壹、依據:
一、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84條第2項、第3項規定。
二、 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編定之「托嬰中心評鑑指導手冊」。
三、 高雄市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評鑑及獎勵辦法第4條規定。
四、 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未滿二歲兒童托育準公共化服務與費用申報 及支付作業要點第八點規定。
貳、目的:
一、 發展性評鑑:提昇本市托嬰中心托育服務品質,輔導托嬰中心就行政 管理、教保活動、衛生保健等三向度,發展托育服務,加強托嬰中心 管理與輔導,以確保嬰幼兒正常成長。
二、 績效性評鑑:透過評鑑作業,加強對托嬰中心營運實務之瞭解以做為 業務輔導改善之參考,並經由評鑑制度選出績優者予以獎勵,辦理不 善者列入輔導。
三、 知識性評鑑:透過評鑑藉以了解高雄市立案托嬰中心對嬰幼兒照顧以 及學習指導之概況,探討托嬰中心實務問題,研擬可行的托嬰中心服 務行政管理機制,並撰寫「提昇托嬰中心服務品質報告」。
參、主辦單位:高雄市政府社會局(以下簡稱本局) 肆、受託單位:國立屏東科技大學
伍、實施期間:自公告日起至 111 年 12 月 31 日止。
陸、實施內容:
一、 評鑑對象:本市許可設立且已營運滿1年以上(【110】年度評鑑機構 為前【108】年度12月31日前立案)之托嬰中心,計72家:
(一) 私立托嬰中心 51 家。
(二) 公共托嬰中心 17 家。
(三) 社區公共托育家園 4 家。
二、 實施方式及辦理流程:
由受託單位組成專案工作小組及評鑑小組,辦理評鑑委員協調會議、
機構評鑑說明會、回收機構自評表、評鑑小組實地訪評及評鑑後討論
會等作業,並撰寫整體評鑑報告。流程如下:
(一) 成立專案工作小組
由本局及受託單位共同組成評鑑專案工作小組,共同研議並擬定 評鑑委員資格遴選標準,提供評鑑委員建議名單。
(二) 成立評鑑小組並辦理協調會
1. 由本局與受託單位共同籌組評鑑小組,成員人數以 5 人為原則。
2. 小組成員必須為大專校院幼教、幼保系所、公共衛生、護理及相 關科系之專(兼)任教師;或具備托嬰中心主管 3 年以上年資,且 任內托嬰中心曾獲評鑑為優等;或曾擔任評鑑委員者。
3. 評鑑小組成員不得為本市公共托嬰中心之計畫主持人、協同主持 人及相關督導人員,行政管理由本局、工務局、消防局等實務工 作人員擔任,托育活動、衛生保健由受託單位聘請專家學者擔任。
4. 評鑑小組負責規劃整體評鑑事宜,共同研議評鑑實施期程、擬定 評鑑指標及評鑑委員及機構自評表、實地評鑑流程、評鑑等第認 定事項。有關評鑑之實施期程、指標、流程、等第認定等事項由 本局於評鑑實施前 3 個月公告之。
(三) 辦理機構說明會及回收機構自評表
說明會會議內容包括評鑑工作說明、各項評鑑指標準備要領、自 我評鑑以及配合評鑑注意事項等,並於期限內回收各托嬰中心自 評表。
(四) 實地評鑑
1. 實地評鑑以 1 家托嬰中心 5 位評鑑委員實地訪評為原則(含行政管 理 3 位、托育活動 1 位、衛生保健 1 位),訪評程序為機構簡報、
資料檢閱、實地觀察與訪談相關人員、評鑑人員討論、綜合座談。
2. 受評資料:受評托嬰中心提供相關書面資料【自 108 年起(或立 案日起)至評鑑當日止】。
(五) 辦理評鑑討論會
1. 於實地評鑑後,邀集評鑑小組成員討論實地評鑑結果,並確認評 鑑等第。
2. 完成托嬰中心個別之評鑑報告及建議意見,彙整後提供予托嬰中 心進行改善,並公告評鑑結果。
(六) 完成評鑑成果報告及執行成效評估
撰寫高雄市立案托嬰中心評鑑成績與成果報告,並就受評鑑之托 嬰中心實施滿意度調查並蒐集改善建議進行分析,納入報告。
(七) 後續輔導
1. 受評之托嬰中心應就評鑑缺失立即改善,並列入下季訪視輔導對 象。
2. 評鑑結果列為丙等及丁等之托嬰中心,於評鑑結果公告後立即規 劃後續輔導:
(1) 擬定改善計畫書:受輔導之托嬰中心應就缺失及執行困境,於 評鑑結果公告後1個月內,擬定改善計畫書,並於期限內提供 予輔導小組。
(2) 實地輔導:輔導小組以1家托嬰中心3位評鑑委員實地訪評為原 則(含行政管理1位、托育活動1位、衛生保健1位)至托嬰中心 進行輔導,提供改善建議。
(3) 實地輔導次數最高以2次為限。
(八) 複評
1. 評鑑結果為乙等之托嬰中心依其申請複評項目就書面資料進行複 評。
2. 就評鑑結果為丙等及丁等並接受後續輔導之托嬰中心進行實地複 評。
3. 書面/實地複評:以1家托嬰中心3位評鑑委員進行複評為原則(含 行政管理1位、托育活動1位、衛生保健1位)。
(九) 辦理複評討論會
完成複評後,邀集評鑑小組成員討論複評結果,並確認複評後之 評鑑等第。
(十) 完成複評報告及執行成效評估
撰寫複評成績與成果報告,並就受輔導之托嬰中心實施滿意度調 查並蒐集改善建議進行分析,納入報告。
三、 評鑑項目及計分方式:
(一) 托嬰中心評鑑項目區分為行政管理、教保活動、衛生保健及加分 項目四大項目。
1. 行政管理:行政管理方面佔關鍵評量指標 10 項,其中★指標 3 項。
2. 教保活動:教保活動方面佔關鍵評量指標 7 項,其中★指標 2 項。
3. 衛生保健:衛生保健方面佔關鍵評量指標 10 項,其中★指標 6 項。
4. 加分項目:行政管理 1 項,教保活動及衛生保健由受評中心自行 提出,最多各提出 2 項。
(二) 教保活動及衛生保健「加分項目」,由受評中心自行列舉並提出佐 證資料,經由評鑑委員共同討論後,再決定是否給予加分,取得 加分項目者,可沖抵關鍵指標數最多 2 項,惟不得沖抵★指標,
例如:受評中心行政、教保及衛保關鍵指標通過 20 項、不通過 7 項,加分指標取得 1 項且★指標為全數通過,則該中心最終通過 指標數為 21 項。
四、 評分等級標準:行政管理、教保活動及衛生保健評鑑指標共包含 27 項關鍵指標,其中 11 項標註★為相關法規法定內容,各項指標均包 含一至數項查核內容,評鑑指標查核內容應全數通過,該項關鍵評量 指標始認為「通過」,若其中有一項查核內容未通過,則該項關鍵評 量指標為「未通過」,等第評比計算方式為:
(一) 總評等級:
1. 優等:通過指標數 24~27 項(其中★指標須全數通過)。
2. 甲等:通過指標數 21~23 項(其中★指標須全數通過)。
3. 乙等:通過指標數 18~20 項。
4. 丙等:通過指標數 15~17 項。
5. 丁等:通過指標數 0~14 項或拒絕評鑑之托嬰中心。
(二) 由於關鍵評鑑指標之查核內容包括有一至數項內容,受評中心若 有一項未達標準即未通過,特別是該指標若為★指標,則將影響 評鑑等第。因此,若有托嬰中心★指標之查核內容已經由主管機 關進行裁處且已完成改善,並出示相關改善證明,則同意該查核 內容為通過。
(三) 績優排除原則:最近一次評鑑結果取得績優(優甲)等第者,至 下次評鑑之期間,如經發現有下述所列違規事項者,據以撤銷績 優(優、甲)等第,降等為乙等等第,並不受理該機構自請評鑑,
另如當年度領有獎狀(牌)及獎勵金者應併同繳回,以詐欺、隱瞞、
提供不實資料或其他不法手段而獲評鑑為優等或甲等者,亦同。
違規事項一覽表如下:
序號 違規事項
1 違反兒少法第 49 條或第 51 條經本局家防中心調查確定者 2 於未立案空間照顧嬰幼兒或擅自變更立案空間之使用用途 3 經政府機構開立罰鍰者或有 3 次含以上限改紀錄者
4 照顧比不符合規定 5 超收
6 未投保及逾期投保兒童團體保險 五、 評鑑結果申復方式:
受評機構對於評鑑結果有意見者,於接獲評鑑結果通知日起 14 日內,
得以書面檢具相關佐證資料向本局提出申復,逾期不予受理;提出申 復以 1 次為限。
六、 獎勵與輔導
(一) 經評鑑優等及甲等之托嬰中心由本局頒發獎狀(牌)。
(二) 經評鑑列為丙等及丁等之托嬰中心,應接受後續輔導及複評,另 相關缺失將依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 83 條規定處 理。如為加入準公共化托育服務之托嬰中心,依該要點將予以終 止本市公共托育暨準公共化托育服務合作契約,並自終止之日起 2 年內不得再提出簽約之申請。
柒、實施期程:
年度 110 年
月份 工作內容
3 月 4 月 5 月 6 月 7 月 8 月 9 月 10 月
11 月
12 月 成立專案工作小組
成立評鑑小組並辦理協 調會
回收評鑑指標委員意見 並確定指標內容 評鑑實施計畫及指標簽 核
評鑑期程、指標、流程及 等第等公告
修正後評鑑期程、指標、
流程及等第等公告
年度 111 年 月份
工作內容
1 月
2 月
3 月
4 月
5 月
6 月
7 月
8 月
9 月
10 月
11 月
12 月 修正後評鑑期程、指標、流程及
等第等公告 辦理機構說明會 回收機構自評表 實地評鑑
辦理評鑑結果討論會
完成評鑑成果報告及執行成效 評估
托嬰中心提出複評申請 後續輔導及複評 辦理複評討論會
完成複評成果報告及執行成效 評估
驗收
捌、經費概算:
一、 本計畫採固定金額給付,所需經費共計 1,202,052 元,人事費 951,971 元整、業務費 192,840 元及行政管理費 57,241 元,由本局編列預算 支應,各項費用支出依當年度政府各項支出標準核定,實報實銷。
二、 受託單位執行本方案所需經費如超過本局委託經費,由受託單位自行 籌措。
三、 受託單位相關支出費用應予列表,提供本局查核。
玖、付款及核銷方式
一、 分期付款之各期付款條件:
(一) 第一期:契約書簽訂後,受託單位檢送領據,支付契約價金總額 30%,並應於第 2、3 期請款時,納入支出明細表(含經費 支用表)進行經費沖抵。
(二) 第二期:受託單位提送評鑑成果報告及執行成效評估,檢附領據、
支出明細表(含經費支用表)及相關證明文件,經本局審 查通過後,撥付第 2 期款項,支付契約價金總額 40%。
(三) 第三期:受託單位提送複評成果報告及執行成效評估,檢附領據、
支出明細表(含經費支用表)及相關證明文件,經本局審
查通過後,核實撥付第 3 期款項。
二、 原始憑證由廠商於本局審查通過後妥善留存保管 5 年,以供本局不定 期抽檢。
拾、委託辦理預期效益
透過評鑑作業,以提昇高雄市 72 家公私立托嬰中心行政管理、托育活動 與健康維護等品質,確保嬰幼兒托育權益,並提供嬰幼兒良好托育環境。
拾壹、本計畫奉核後施行,修正時亦同。其他未盡事宜比照衛生福利部社會及 家庭署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