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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政府社會局辦理全民健康保險保費自付額核退作業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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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高雄市政府社會局辦理全民健康保險保費自付額核退作業規定

中華民國 100 年 1 月 4 日第 2 次市政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 100 年 1 月 31 日高市府四維社老福字第 1000011231 號函頒

一、高雄市政府社會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辦理本市設籍一年以上且年滿 六十五歲老人全民健康保險應減免保費而未予減免者之核退,特訂定 本規定。

二、凡設籍本市一年以上且年滿六十五歲老人,符合高雄市政府社會局補 助老人及身心障礙者全民健康保險保費自付額實施要點第二點規定 且已參加全民健康保險者,其依該要點規定應予補助之健保自付額,

因高雄市政府相關機關未及申報或申報錯誤資料予中央健保局致未 予補助者,得申請本局核退其健保自付額應補助之金額。

三、受理核退時間:每年七月及十一月辦理。

四、追溯核退時間:自本局補辦補助當月起,得追溯核退應補助而未補助 之健保自付額補助金額至二十四個月,申請人應自知悉之日起五年內 辦理核退作業,逾期不予受理。

五、受理單位:戶籍所在地區公所。

六、核退應備文件:

(一)身分證正本。

(二)健保自付額繳費證明正本(保費如係經由金融機構轉帳支付者,

請檢附中央健康保險局各分局財務課出納組開具之繳費證明;如 在機關團體投保,請投保單位出具繳費證明),需詳實填寫每月 自付額費用。

(三)戶口名簿正本(查驗後退還)或戶籍謄本正本(需詳載個人記事,

正本繳交) 。

(四)印章。

(五)委託他人代辦者,請檢附委託書、委託人及受託人印章、身分證

件正本。

(2)

七、受理單位辦理核退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審核有關證明文件

1.身分證明文件(留存影本)。

2.健保自付額繳費證明(留存正本) 。

3.戶口名簿(留存影本)或戶籍謄本(留存正本)查核設籍資料。

(二)審核無誤後,即辦理核退手續,並填寫「高雄市補助全民健康保 險保險費自付額退費印領清冊」 ,於截止申請期限後五日內,將 印領清冊正本及相關審核證明文件一併送本局辦理核銷手續,受 理單位得影印留存區公所備查。核退對象之基本資料務請詳實填 寫,並請分別明列每一月份應核退之保險費。

八、申請人以詐欺或其他不正方法領取本項退費為虛偽不實之證明者,核

發機關得停發並追回,涉及刑責者,移送司法機關處辦。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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