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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政府社會局委託辦理 104 年度高雄市立案托嬰中心評鑑實施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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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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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政府社會局委託辦理

104 年度高雄市立案托嬰中心評鑑實施計畫

一、依據: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84條第2項及高雄市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 評鑑及獎勵辦法第4條規定。

二、目的:

(一)發展性評鑑:提昇本市托嬰中心托育服務品質,輔導托嬰中心就行政 管理、托育活動、衛生保健等三向度,發展托育服務,

加強行政管理、教保活動與衛生保健,以確保嬰幼兒正 常成長。

(二)績效性評鑑:透過評鑑作業,加強對托嬰中心營運實務之瞭解以做為 業務輔導改善之參考,並經由評鑑制度選出績優者予以 獎勵,辦理不善者列入輔導。

(三)知識性評鑑:透過評鑑藉以了解高雄市立案托嬰中心對嬰幼兒照顧以 及學習指導之概況,探討托嬰中心實務問題,研擬可行 的托嬰中心服務行政管理機制,同時撰寫「提昇托嬰中 心服務品質報告」。

三、主辦單位:高雄市政府社會局(以下簡稱本局)

四、受託單位:

(一)依法設立之社團法人、財團法人或公益慈善之人民團體或機構。

(二)大專院校設有幼兒保育、幼兒教育、嬰幼兒保育等相關科系所之學 校。

五、委辦期間:自簽約日起至 104 年 12 月 31 日。

六、委託內容:

辦理本市各立案托嬰中心之評鑑,評鑑內容如下:

(一)評鑑對象:

1.本市 103 年 12 月 31 日前立案之私立托嬰中心 36 家(原立案為 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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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其中 1 家業已申請於 104 年 3 月 30 日歇業在案) 2.本市 104 年 6 月 30 日前立案之公共托嬰中心,預計 15 家 合計 51 家。

(二)評鑑方式:

由受託單位組成專案工作小組及評鑑小組,辦理評鑑委員協調會議、

機構評鑑說明會、回收機構自評表、評鑑小組實地訪視及評鑑後討論 會等評鑑作業,以及評鑑結束後之整體評鑑報告撰寫。流程如下:

1.成立專案工作小組

由本局及受託單位共同組成評鑑專案工作小組,共同研議並擬定 評鑑委員資格遴選標準,提供評鑑委員建議名單。

2.成立評鑑小組並辦理協調會

(1) 小組成員必須具備教授兒童福利、托育服務、幼兒衛生保健 等相關課程 3 年以上之專家學者或具 5 年以上經驗之專業實務工 作者,並不得為本市公共托嬰中心之計畫主持人、協同主持人及 相關督導人員,行政管理由本局、工務局、消防局等實務工作人 員擔任,托育活動、衛生保健由受託單位聘請專家學者擔任,共 計 5 人。

(2)評鑑小組負責規劃整體評鑑事宜,小組成員共同研議評鑑實 施計畫、評鑑實施期程、擬定評鑑指標、實地評鑑流程、評鑑等 第認定事項。擔任工作職責為規劃評鑑實施計畫,發展機構自評 表。有關評鑑之實施期程、指標、流程、等第認定等事項由本局 於評鑑實施前三個月公告之。

3.辦理機構說明會及回收機構自評量表

說明會會議內容包括評鑑工作說明、各項評鑑指標準備要領、自 我評鑑以及配合評鑑注意事項等,並於期限內回收各托嬰中心自 評量表。

4.實地評鑑

實地評鑑以1所托嬰中心5位評鑑委員實地訪評為原則(含行政管 理3位、托育活動1位、衛生保健1位),訪評程序為機構簡報、資 料檢索與實地觀察、意見交換與事後的評鑑成績與報告撰寫。

5.辦理評鑑討論會

於實地評鑑後,邀集評鑑小組成員檢討實地評鑑結果,並確認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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鑑等第。

6.研究執行

撰寫高雄市立案托嬰中心評鑑成績與報告。

(三)評鑑項目及計分方式:

托嬰中心評鑑量表分行政管理、托育活動及衛生保健三項目。

1.行政管理-行政管理方面佔總成績 30﹪,內容如下:

(1)立案、空間及收托人數

(2)行政管理(含文書處理、依法行政情形、平常訪視輔導及公共安 全檢查缺失改善情形等)

(3)人事管理(含人員資格、人事制度與人員管理、人員異動核備等)

(4)總務與財務管理

(5)托育行政(含托育行政工作、托育品質之提升、配合兒童福利工 作及家長服務等)

2.托育活動-托育活動方面佔總成績 35﹪,內容如下:

(1)整體環境規劃與安全管理(含幼兒活動空間及佈置、環境安全維 護、照護設備)

(2)托育實務(含托育人員專業素質與服務品質、托育活動設計與實 施、幼兒學習與輔導、生活教育與照顧)

3.衛生保健-衛生保健方面佔總成績 30%,內容如下:

(1)健康飲食(含餐點品質與衛生、餐飲設備及備製衛生)

(2)健康服務(含保健設備、疾病照顧及意外處理)

(3)健康環境與設備(含機構整體環境與設備、浴廁設備、寢具、環 境安全)

(4)疾病照顧及意外處理(含健康檢查與紀錄、健康知能)

4.機構特色方案佔總成績 5%。

(四)評鑑結果等第:

依據各評鑑項目之評鑑得分乘上該項占總分之百分 比,加總後即為實得分數,各機構按實得分數結果分為下列 5 個 等第。

1.優等:評鑑分數 90 分以上。

2.甲等:評鑑分數 80 分以上,89 分以下。

3.乙等:評鑑分數 70 分以上,79 分以下。

4.丙等:評鑑分數 60 分以上,69 分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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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丁等:評鑑分數 59 分(含 59 分)以下。

6.立案未滿 1 年者,其評鑑將不列等。

(五)評鑑結果申復方式:

受評機構對於評鑑結果有意見者,於接獲評鑑結果通知 30 日內,

得以書面檢具相關佐證資料向本局提出申復,逾期不予受理;提 出申復以 1 次為限。

七、經費概算:

(一)本計畫採固定金額給付,所需經費共計 492,870 元,受託單位執行本 方案所需經費超過本局委託經費,由受託單位自行籌措。

(二)受託單位依照核撥經費項目,核銷開支,並於 104 年 12 月 10 日前檢 附原始支出憑證及成果報告報本局核銷。

八、委託辦理預期效益

透過評鑑作業,以提昇高雄市托嬰中心行政管理、托育活動與健康維護 等品質,確保嬰幼兒托育權益,並提供嬰幼兒良好托育環境。

九、本計畫奉核後施行,修正時亦同。其他未盡事宜比照衛生福利部社會及 家庭署相關規定辦理。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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