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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政府社會局委託辦理
104 年度高雄市立案托嬰中心評鑑實施計畫
一、依據: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84條第2項及高雄市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 評鑑及獎勵辦法第4條規定。
二、目的:
(一)發展性評鑑:提昇本市托嬰中心托育服務品質,輔導托嬰中心就行政 管理、托育活動、衛生保健等三向度,發展托育服務,
加強行政管理、教保活動與衛生保健,以確保嬰幼兒正 常成長。
(二)績效性評鑑:透過評鑑作業,加強對托嬰中心營運實務之瞭解以做為 業務輔導改善之參考,並經由評鑑制度選出績優者予以 獎勵,辦理不善者列入輔導。
(三)知識性評鑑:透過評鑑藉以了解高雄市立案托嬰中心對嬰幼兒照顧以 及學習指導之概況,探討托嬰中心實務問題,研擬可行 的托嬰中心服務行政管理機制,同時撰寫「提昇托嬰中 心服務品質報告」。
三、主辦單位:高雄市政府社會局(以下簡稱本局)
四、受託單位:
(一)依法設立之社團法人、財團法人或公益慈善之人民團體或機構。
(二)大專院校設有幼兒保育、幼兒教育、嬰幼兒保育等相關科系所之學 校。
五、委辦期間:自簽約日起至 104 年 12 月 31 日。
六、委託內容:
辦理本市各立案托嬰中心之評鑑,評鑑內容如下:
(一)評鑑對象:
1.本市 103 年 12 月 31 日前立案之私立托嬰中心 36 家(原立案為 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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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其中 1 家業已申請於 104 年 3 月 30 日歇業在案) 2.本市 104 年 6 月 30 日前立案之公共托嬰中心,預計 15 家 合計 51 家。
(二)評鑑方式:
由受託單位組成專案工作小組及評鑑小組,辦理評鑑委員協調會議、
機構評鑑說明會、回收機構自評表、評鑑小組實地訪視及評鑑後討論 會等評鑑作業,以及評鑑結束後之整體評鑑報告撰寫。流程如下:
1.成立專案工作小組
由本局及受託單位共同組成評鑑專案工作小組,共同研議並擬定 評鑑委員資格遴選標準,提供評鑑委員建議名單。
2.成立評鑑小組並辦理協調會
(1) 小組成員必須具備教授兒童福利、托育服務、幼兒衛生保健 等相關課程 3 年以上之專家學者或具 5 年以上經驗之專業實務工 作者,並不得為本市公共托嬰中心之計畫主持人、協同主持人及 相關督導人員,行政管理由本局、工務局、消防局等實務工作人 員擔任,托育活動、衛生保健由受託單位聘請專家學者擔任,共 計 5 人。
(2)評鑑小組負責規劃整體評鑑事宜,小組成員共同研議評鑑實 施計畫、評鑑實施期程、擬定評鑑指標、實地評鑑流程、評鑑等 第認定事項。擔任工作職責為規劃評鑑實施計畫,發展機構自評 表。有關評鑑之實施期程、指標、流程、等第認定等事項由本局 於評鑑實施前三個月公告之。
3.辦理機構說明會及回收機構自評量表
說明會會議內容包括評鑑工作說明、各項評鑑指標準備要領、自 我評鑑以及配合評鑑注意事項等,並於期限內回收各托嬰中心自 評量表。
4.實地評鑑
實地評鑑以1所托嬰中心5位評鑑委員實地訪評為原則(含行政管 理3位、托育活動1位、衛生保健1位),訪評程序為機構簡報、資 料檢索與實地觀察、意見交換與事後的評鑑成績與報告撰寫。
5.辦理評鑑討論會
於實地評鑑後,邀集評鑑小組成員檢討實地評鑑結果,並確認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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鑑等第。
6.研究執行
撰寫高雄市立案托嬰中心評鑑成績與報告。
(三)評鑑項目及計分方式:
托嬰中心評鑑量表分行政管理、托育活動及衛生保健三項目。
1.行政管理-行政管理方面佔總成績 30﹪,內容如下:
(1)立案、空間及收托人數
(2)行政管理(含文書處理、依法行政情形、平常訪視輔導及公共安 全檢查缺失改善情形等)
(3)人事管理(含人員資格、人事制度與人員管理、人員異動核備等)
(4)總務與財務管理
(5)托育行政(含托育行政工作、托育品質之提升、配合兒童福利工 作及家長服務等)
2.托育活動-托育活動方面佔總成績 35﹪,內容如下:
(1)整體環境規劃與安全管理(含幼兒活動空間及佈置、環境安全維 護、照護設備)
(2)托育實務(含托育人員專業素質與服務品質、托育活動設計與實 施、幼兒學習與輔導、生活教育與照顧)
3.衛生保健-衛生保健方面佔總成績 30%,內容如下:
(1)健康飲食(含餐點品質與衛生、餐飲設備及備製衛生)
(2)健康服務(含保健設備、疾病照顧及意外處理)
(3)健康環境與設備(含機構整體環境與設備、浴廁設備、寢具、環 境安全)
(4)疾病照顧及意外處理(含健康檢查與紀錄、健康知能)
4.機構特色方案佔總成績 5%。
(四)評鑑結果等第:
依據各評鑑項目之評鑑得分乘上該項占總分之百分 比,加總後即為實得分數,各機構按實得分數結果分為下列 5 個 等第。
1.優等:評鑑分數 90 分以上。
2.甲等:評鑑分數 80 分以上,89 分以下。
3.乙等:評鑑分數 70 分以上,79 分以下。
4.丙等:評鑑分數 60 分以上,69 分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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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丁等:評鑑分數 59 分(含 59 分)以下。
6.立案未滿 1 年者,其評鑑將不列等。
(五)評鑑結果申復方式:
受評機構對於評鑑結果有意見者,於接獲評鑑結果通知 30 日內,
得以書面檢具相關佐證資料向本局提出申復,逾期不予受理;提 出申復以 1 次為限。
七、經費概算:
(一)本計畫採固定金額給付,所需經費共計 492,870 元,受託單位執行本 方案所需經費超過本局委託經費,由受託單位自行籌措。
(二)受託單位依照核撥經費項目,核銷開支,並於 104 年 12 月 10 日前檢 附原始支出憑證及成果報告報本局核銷。
八、委託辦理預期效益
透過評鑑作業,以提昇高雄市托嬰中心行政管理、托育活動與健康維護 等品質,確保嬰幼兒托育權益,並提供嬰幼兒良好托育環境。
九、本計畫奉核後施行,修正時亦同。其他未盡事宜比照衛生福利部社會及 家庭署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