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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錄

前 言

第 一 章 樓 宇 設 計

1 . 1 選 址. . . 1 - 1 1 . 2 高 度 限 制. . . 1 - 1 1 . 3 樓 宇 設 計. . . 1 - 2 1 . 4 窗 戶. . . 1 - 4 1 . 5 天 台 遊 戲 場 / 操 場. . . 1 - 4 1 . 6 結 構 上 的 改 動. . . 1 - 4 第 二 章 傢 具 和 設 備

2 . 1 基 本 傢 具. . . 2 - 1 2 . 2 教 學 設 備. . . 2 - 2 2 . 3 洗 手 間. . . 2 - 3 2 . 4 茶 水 間. . . 2 - 4 2 . 5 廚 房. . . 2 - 4 2 . 6 調 奶 房. . . 2 - 5 2 . 7 護 理 / 休 息 室. . . 2 - 5 2 . 8 洗 濯 及 洗 衣 設 施. . . 2 - 5 第 三 章 安 全 措 施

3 . 1 樓 宇 安 全. . . 3 - 1 3 . 2 消 防 安 全. . . 3 - 1 3 . 3 氣 體 安 全. . . 3 - 3 3 . 4 電 器 裝 置. . . 3 - 4 3 . 5 地 面 及 牆 壁. . . 3 - 5 3 . 6 傢 具 及 設 備. . . 3 -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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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7 體 力 遊 戲. . . 3 - 7 3 . 8 交 通 安 排. . . 3 - 8 3 . 9 戶 外 活 動. . . 3 - 8 3 . 1 0 看 管 兒 童 及 保 安. . . 3 - 9 3 . 1 1 惡 劣 天 氣 和 緊 急 事 故. . . 3 - 9 3 . 1 2 員 工 的 職 業 安 全. . . 3 - 1 0 3 . 1 3 保 險. . . 3 - 1 0 第 四 章 健 康

4 . 1 健 康 檢 查. . . 4 - 1 4 . 2 健 康 紀 錄. . . 4 - 2 4 . 3 疾 病 的 處 理. . . 4 - 3 4 . 4 教 職 員 健 康 檢 查. . . 4 - 5 4 . 5 急 救. . . 4 - 5 4 . 6 保 護 兒 童 免 受 虐 待. . . 4 - 6 第 五 章 衞 生

5 . 1 園 舍 環 境 的 衞 生. . . 5 - 1 5 . 2 個 人 衞 生. . . 5 - 2 5 . 3 食 物 衞 生. . . 5 - 3 第 六 章 營 養 和 膳 食

6 . 1 食 物 的 選 擇. . . 6 - 1 6 . 2 食 物 的 準 備 及 烹 調. . . 6 - 2 6 . 3 飲 食 需 要. . . 6 - 5 6 . 4 膳 食 的 供 應. . . 6 -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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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章 課 程 與 活 動

7 . 1 課 程 宗 旨. . . 7 - 1 7 . 2 兒 童 的 發 展 特 徵. . . 7 - 1 7 . 3 課 程 編 排 及 活 動 設 計. . . 7 - 1 7 . 4 活 動 推 行 原 則. . . 7 - 3 第 八 章 教 職 員

8 . 1 人 手 及 聘 用. . . 8 - 1 8 . 2 資 歷. . . 8 - 3 8 . 3 註 冊. . . 8 - 4 8 . 4 員 工 的 培 訓. . . 8 - 5 8 . 5 人 事 管 理. . . 8 - 6 第 九 章 費 用 與 收 費

9 . 1 費 用. . . 9 - 1 9 . 2 收 取 留 位 費 / 註 冊 費 及 報 名 費. . . 9 - 2 9 . 3 售 賣 物 品 及 提 供 收 費 服 務. . . 9 - 2 第 十 章 家 庭 與 學 前 機 構

1 0 . 1 與 家 長 的 聯 繫. . . 1 0 - 1 1 0 . 2 與 家 長 溝 通 的 方 法. . . 1 0 - 1 第 十 一 章 註 冊 與 規 管

1 1 . 1 學 前 機 構 的 註 冊. . . 1 1 - 1 1 1 . 2 學 前 機 構 的 規 管. . . 1 1 - 5 附 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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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政 府 一 向 重 視 學 前 教 育 , 自 八 十 年 代 初 , 政 府 已 十 分 關 注 統 一 學 前 服 務 的 事 宜 , 並 研 究 統 一 學 前 服 務 的 措 施 。 在 九 十 年 代 後 期 , 日 間 幼 兒 園 和 幼 稚 園 已 在 多 方 面 達 致 協 調 , 包 括 : 幼 兒 園 和 幼 稚 園 的 課 程 、 幼 兒 工 作 員 和 幼 稚 園 教 師 的 師 資 / 培 訓 要 求 和 薪 酬 。在 二 零 零 二 年 ,由 社 會 福 利 署 與 當 時 的 教 育 署 聯 合 組 成 的 協 調 學 前 服 務 工 作 小 組 ,根 據 政 府 的 政 策 、 社 會 的 需 求 , 以 及 兒 童 在 成 長 和 教 育 方 面 的 需 要 , 建 議 協 調 日 間 幼 兒 園 和 幼 稚 園 的 服 務 , 即 將 日 間 幼 兒 園 的 3 歲 及 以 上 服 務 納 入 為 幼 稚 園 範 疇 , 而 所 有 提 供 服 務 給 該 年 齡 組 別 兒 童 的 學 前 機 構 須 符 合 相 若 的 規 定 , 根 據 相 同 的 條 例 註 冊 , 並 由 同 一 政 府 部 門 規 管 。

為 落 實 協 調 日 間 幼 兒 園 和 幼 稚 園 服 務 , 有 關 法 例 的 修 訂 工 作 在 二 零 零 五 年 中 完 成 , 亦 於 二 零 零 五 / 二 零 零 六 學 年 起 , 推 行 各 項 協 調 的 措 施 。 自 此 之 後 , 社 會 福 利 署 按 《 幼 兒 服 務 條 例 》規 管 為 未 滿 3 歲 的 兒 童 、 未 滿 6 歲 的 殘 疾 兒 童 及 未 滿 6 歲 而 需 要 留 宿 照 顧 的 兒 童 提 供 服 務 的 幼 兒 中 心;教 育 局 ( 二 零 零 七 年 七 月 前 名 為 教 育 統 籌 局 ) 按 《 教 育 條 例 》 規 管 為 3 歲 及 以 上 兒 童 而 設 的 幼 稚 園 , 邁 進 統 一 學 前 服 務 的 新 里 程 。

協 調 學 前 服 務 的 其 中 一 項 工 作 是 為 幼 兒 中 心 和 幼 稚 園 編 訂 《 學 前 機 構 辦 學 手 冊 》 , 取 代 《 幼 兒 中 心 守 則 》 和 《 幼 稚 園 辦 學 手 冊 》,為 學 前 服 務 業 界 提 供 一 份 完 整 的 營 辦 指 引,

協 助 他 們 了 解 營 辦 幼 兒 中 心 和 幼 稚 園 的 法 規 , 以 及 社 會 福 利 署 和 教 育 局 的 規 管 要 求 , 從 而 為 兒 童 提 供 優 質 的 教 育 和 照 顧 。

本 手 冊 是 供 幼 兒 中 心 和 幼 稚 園 經 營 人 、 管 理 人 員 及 教 職 員 之 用 。 手 冊 的 內 容 著 重 描 述 提 供 符 合 標 準 的 教 顧 ( e d u - c a r e ) 服 務 的 要 求 , 並 列 出 相 關 的 法 例 條 文 , 以 方 便 讀 者 了 解 規 管 幼 兒 中 心 和 幼 稚 園 的 要 點 。 至 於 規 管 法 例 的 全 部 條 文 , 讀 者 應 直 接 參 閱 有 關 法 例 ; 如 有 疑 問 , 應 諮 詢 法 律 意 見 。 本 手 冊 適 用 於 所 有 為 初 生 至 6 歲 兒 童 提 供 教 育 與 照 顧 的 機 構 , 包 括 幼 兒 中 心 、 幼 稚 園 及 幼 稚 園 暨 幼 兒 中 心 ; 至 於 參 加 教 育 局 幼 稚 園 教 育 計 劃 的 學 校 , 亦 須 留 意 教 育 局 有 關 通 告 和 《 幼 稚 園 行 政 手 冊 》 。

本 手 冊 的 初 版 是 由《 學 前 機 構 辦 學 手 冊 》聚 焦 小 組 編 訂,

小 組 成 員 包 括 社 會 福 利 署 和 教 育 局 代 表 及 資 深 的 學 前 服 務 工 作 者 ; 同 時 , 在 草 擬 手 冊 期 間 , 承 蒙 屋 宇 署 、 消 防 處 、 機 電 工 程 署 、 衞 生 署 和 創 新 科 技 署 協 助 審 議 手 冊 內 容 。 隨 著 學 前 服 務 的 發 展 , 教 育 局 於 二 零 一 九 年 邀 請 各 有 關 政 府 部 門 更 新 本 手 冊 有 關 內 容 , 以 及 提 供 寶 貴 的 意 見 , 教 育 局 特 此 向 各 部 門 致 謝 。

(6)

如 對 本 手 冊 有 任 何 意 見 或 查 詢 , 請 與 教 育 局 幼 稚 園 及 幼 兒 中 心 聯 合 辦 事 處 聯 絡 ( 地 址 : 香 港 太 古 城 太 古 灣 道 1 4 號 6 樓 6 0 2 室 ; 電 話 : 3 1 0 7 2 1 9 7; 傳 真 : 3 1 0 7 2 1 8 0 ; 電 郵 :jokc@edb.gov.hk)。

本 手 冊 的 電 子 版 已 上 載 於 教 育 局 網 頁 (網址: https://www.edb.

gov.hk/tc/edu-system/preprimary-kindergarten/about-preprimary-kindergarten/index.h tml)。

本 手 冊 所 涵 蓋 的 各 類 學 前 機 構 的 名 稱 和 詮 釋 如 下 :

機構 詮釋

1. 學 前 機 構 為 初 生 至 6 歲 兒 童 提 供 教 育 與 照 顧 的 機 構 的 統 稱 , 包 括 幼 兒 中 心 和 幼 稚 園 。

2. 幼 兒 中 心 按 《 幼 兒 服 務 條 例 》 ( 香 港 法 例 第 2 4 3 章 ) 為 未 滿 3 歲 的 兒 童 、 未 滿 6 歲 的 殘 疾 兒 童 及 未 滿 6 歲 而 需 要 留 宿 照 顧 的 兒 童 提 供 服 務 的 機 構 。

(法 例 網 址 :https://www.elegislation.gov.hk/?_lang=zh-Hant-HK) 3. 幼 稚 園 按 《 教 育 條 例 》 ( 香 港 法 例 第 2 7 9 章 ) 為 3 歲 及

以 上 兒 童 提 供 3 年 教 育 課 程 的 學 校 。

(法 例 網 址 : https://www.elegislation.gov.hk/?_lang=zh-Hant-HK)

各 類 學 前 機 構 雖 然 各 有 服 務 重 點 , 但 都 同 樣 肩 負 教 育 與 照 顧 兒 童 的 使 命 和 責 任 。

教 育 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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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樓 宇 設 計

1 . 1 選 址

所 有 學 前 機 構 適 用

1 . 1 . 1 為 方 便 兒 童 , 學 前 機 構 的 位 置 原 則 上 應 設 在 地 下 或 毗 連 平 台 的 一 樓 。

1 . 1 . 2 學 前 機 構 不 應 設 在 工 業 樓 宇 的 任 何 部 分 內 或 位 於 倉 庫 、 貨 倉 、 店 舖 、 戲 院 、 百 貨 公 司 或 任 何 從 事 對 兒 童 的 健 康 及 安 全 造 成 危 險 或 不 良 影 響 的 行 業 或 設 施 的 樓 宇 之 上 。

( 參 閱 《 教 育 規 例 》 第 6 條 )

1 . 1 . 3 學 前 機 構 不 可 設 於 非 專 為 該 用 途 而 設 計 的 樓 宇 的 地 下 以 上 層 數 , 除 非 滿 足 某 些 條 件 。 如 學 前 機 構 設 於 地 下 以 上 層 數 , 則 必 須 按 附 錄 一

《 學 前 機 構 ( 幼 兒 中 心 / 幼 稚 園 ) 樓 宇 安 全 規 定 的 一 般 指 引 》 第 2 段 的 細 則 辦 理 。

1 . 2 高 度 限 制

所 有 學 前 機 構 適 用

1 . 2 . 1 除 了 圍 繞 天 台 遊 戲 場 四 周 的 護 牆 外 , 為 未 滿 兩 歲 兒 童 而 設 的 幼 兒 中 心 不 得 高 出 地 面 超 過 1 2 米 。 至 於 服 務 兩 歲 或 以 上 兒 童 的 幼 兒 中 心 和 幼 稚 園 則 不 得 高 過 地 面 2 4 米 。 但 社 會 福 利 署 署 長 / 教 育 局 常 任 秘 書 長 在 徵 詢 消 防 處 處 長 的 意 見 後, 用 書 面 授 權 幼 兒 中 心 / 幼 稚 園 將 某 部 分 園 舍 設 於 指 定 高 度 則 屬 例 外 。

( 參 閱《 幼 兒 服 務 規 例 》第 1 9 條 及《 教 育 規 例 》 第 7 條 )

(8)

1 . 3 樓 宇 設 計

所 有 學 前 機 構 適 用

1 . 3 . 1 學 前 機 構 應 切 實 遵 行 《 幼 兒 服 務 條 例 》 及 《 幼 兒 服 務 規 例 》 /《 教 育 條 例 》 及 《 教 育 規 例 》 所 載 有 關 幼 兒 中 心 / 幼 稚 園 用 途 的 設 計 ,包 括 將 其 他 房 舍 改 為 幼 兒 中 心 / 幼 稚 園 園 舍 的 各 項 標 準 及 要 求 。

1 . 3 . 2 每 間 活 動 室 / 課 室 的 天 花 板 在 專 為 幼 兒 中 心 / 幼 稚 園 用 途 而 設 計 和 建 造 的 房 產 內 須 離 地 面 不 少 於 3 米 ,而 在 非 為 幼 兒 中 心 / 幼 稚 園 用 途 而 設 計 和 建 造 的 房 產 內 則 不 少 於 2 . 7 5 米 。

( 參 閱《 幼 兒 服 務 規 例 》第 2 1 ( 4 ) 條 至 第 2 1 ( 6 ) 條 及 《 教 育 規 例 》 第 9 ( 3 ) 條 )

1 . 3 . 3 除 了 活 動 室 / 課 室 之 外 , 幼 兒 中 心 / 幼 稚 園 應 設 有 其 他 一 般 用 途 的 房 間 , 如 中 心 主 管 / 校 長 室 、 教 員 室 、 辦 事 處 、 貯 物 室 、 護 理 / 休 息 室 、 茶 水 間 / 廚 房 和 洗 手 間 等 。經 營 人 可 自 行 決 定 是 否 自 設 廚 房 , 為 兒 童 提 供 膳 食 。

1 . 3 . 4 幼 兒 中 心 / 幼 稚 園 須 有 寬 敞 的 空 間 ,尤 其 活 動 室 / 課 室 必 須 有 足 夠 的 面 積 , 以 設 置 不 同 的 活 動 區 , 供 兒 童 學 習 及 遊 戲 。

1 . 3 . 5 幼 兒 中 心 必 須 設 有 戶 內 遊 戲 場 給 兒 童 進 行 體 力 遊 戲 。 幼 稚 園 應 盡 量 提 供 便 於 由 室 內 通 達 的 戶 外 遊 戲 場 。 戶 外 活 動 場 地 應 有 適 當 設 施 , 防 止 兒 童 被 高 處 墮 下 的 物 件 所 傷 。 幼 稚 園 若 缺 乏 戶 外 遊 戲 場 , 則 須 設 有 戶 內 遊 戲 場 , 而 戶 內 遊 戲 場 的 面 積 應 不 少 於 課 室 總 面 積 的 5 0 % , 以 每 兩 個 課 室 計 算 , 便 應 有 相 等 於 一 個 課 室 面 積 的 遊 戲 場 。

1 . 3 . 6 為 2 至 6 歲 兒 童 提 供 服 務 的 學 前 機 構 , 須 符 合 每 名 兒 童 的 最 低 人 均 樓 面 面 積 1 . 8 平 方 米 的 規 定 , 包 括 所 有 戶 內 的 活 動 地 方 , 但 不 包 括 輔 助 設 施 ( 即 任 何 通 道 、 貯 物 室 、 廚 房 、 辦 事 處 、 洗 手 間 設 施 及 教 員 室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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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3 . 7 至 於 為 0 至 2 歲 兒 童 提 供 服 務 的 幼 兒 中 心 , 須 符 合 每 名 兒 童 的 最 低 人 均 樓 面 面 積 2 . 8 平 方 米 的 規 定 , 包 括 所 有 戶 內 的 活 動 地 方 , 但 不 包 括 輔 助 設 施 ; 或 3 . 3 平 方 米 , 包 括 輔 助 設 施 。 ( 參 閱 《 幼 兒 服 務 規 例 》 第 3 1 條 )

1 . 3 . 8 為 初 生 至 6 歲 兒 童 提 供 服 務 的 留 宿 中 心 , 須 符 合 每 名 兒 童 的 最 低 人 均 樓 面 面 積 3 . 2 平 方 米 的 規 定 , 包 括 所 有 戶 內 的 活 動 地 方 , 但 不 包 括 輔 助 設 施 ; 或 3 . 7 平 方 米 , 包 括 輔 助 設 施 。 ( 參 閱 《 幼 兒 服 務 規 例 》 第 3 1 條 )

1 . 3 . 9 每 間 活 動 室 / 課 室 應 有 充 足 的 光 線 , 若 環 境 許 可 , 應 採 用 天 然 光 線 。 活 動 室 / 課 室 應 保 持 空 氣 流 通 和 溫 度 適 中 ; 此 外 , 亦 應 裝 置 足 夠 的 保 護 活 門 式 插 座 , 以 方 便 運 用 視 聽 教 具 。

( 有 關 幼 兒 中 心 內 空 氣 調 節 裝 置 及 照 明 標 準 可 參 照 教 育 局 官 方 網 頁 內 「 學 前 及 幼 稚 園 教 育 的 幼 兒 中 心 內 空 氣 調 節 裝 置 及 照 明 標 準 」 。 網 址 為 :

https://www.edb.gov.hk/attachment/tc/edu-system/preprimary- kindergarten/application-for-registration-of-child-care-centre-in- kindergarten/appendix%207&8_ventilation%20&%20fresh%20ai r%20requirement%20&%20report.pdf)

1 . 3 . 1 0 地 板 應 採 用 不 易 使 人 滑 倒 及 易 於 清 潔 的 材 料 。 膠 地 板 是 其 中 較 為 合 適 的 地 板 。

1 . 3 . 1 1 在 不 危 及 防 火 安 全 的 情 況 下 , 學 前 機 構 應 在 窗 戶 加 設 適 當 的 防 盜 鐵 枝 , 以 策 安 全 。

1 . 3 . 1 2 《 獨 立 幼 兒 中 心 園 舍 空 間 分 配 》 載 於 附 錄 二 。 1 . 3 . 1 3 幼 稚 園 教 育 計 劃 ( 計 劃 ) 自 二 零 一 七 / 一 八 學 年 起 實 施 , 就 幼 稚 園 校 舍 及 設 施 方 面 , 教 育 局 檢 視 了

《 幼 稚 園 園 舍 空 間 分 配 標 準 》 ( 《 空 間 分 配 標 準 》 ) , 建 議 把 每 名 學 生 的 室 內 可 佔 面 積 增 加 2 0 %。 政 府 發 展 新 的 公 共 屋 邨 時 , 原 則 上 會 因 應 幼 稚 園 學 額 的 需 求 , 按 設 有 六 間 課 室 的 幼 稚 園 為 例 的《 新 幼 稚 園 園 舍 空 間 分 配 標 準 》( 附 錄 三 ) 預 留 空 間 作 幼 稚 園 校 舍 之 用 。 在 其 他 處 所 發 展 新 的 幼 稚 園 或 改 善 現 有 幼 稚 園 的 設 施 時 , 可 參 考 新 的 《 空 間 分 配 標 準 》, 並 根 據 本 身 情 況 , 考 慮 是 否 採 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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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4 窗 戶

所 有 學 前 機 構 適 用

1 . 4 . 1 所 有 護 牆 及 窗 口 如 未 設 有 欄 柵 妥 為 防 護 , 其 高 度 由 緊 接 的 地 面 起 計 , 最 少 須 為 1 . 1 米 。 如 裝 設 欄 柵 的 開 口 處 為 通 往 兒 童 或 職 員 使 用 的 地 方 , 所 用 的 欄 柵 必 須 在 緊 急 事 故 時 , 可 由 消 防 人 員 輕 易 拆 除 。

( 參 閱《 幼 兒 服 務 規 例 》第 2 0 條 及《 教 育 規 例 》 第 8 條 )

1 . 5 天 台 遊 戲 場 / 操 場

所 有 學 前 機 構 適 用

1 . 5 . 1 若 使 用 天 台 、 走 廊 或 露 台 作 遊 戲 場 , 學 前 機 構 須 切 實 遵 行 有 關 規 例 所 載 的 各 款 細 則 。

( 參 閱 《 幼 兒 服 務 規 例 》 第 2 4 至 2 6 條 及 《 教 育 規 例 》 第 1 6 至 2 0 條 )

1 . 6 結 構 上 的 改 動

所 有 學 前 機 構 適 用

1 . 6 . 1 幼 兒 中 心 / 幼 稚 園 園 舍 的 圖 則 經 社 會 福 利 署 署 長 / 教 育 局 常 任 秘 書 長 批 准 及 辦 妥 註 冊 手 續 後 , 除 非 獲 得 署 長 / 常 任 秘 書 長 書 面 許 可 , 否 則 該 園 舍 不 得 在 結 構 上 作 任 何 更 改 。

( 參 閱《 幼 兒 服 務 規 例 》第 2 2 條 及《 教 育 規 例 》 第 1 0 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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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傢 具 和 設 備

2 . 1 基 本 傢 具

所 有 學 前 機 構 適 用

2 . 1 . 1 學 前 機 構 須 提 供 適 合 兒 童 使 用 的 傢 具 , 而 這 些 傢 具 的 設 計 和 裝 置 , 必 須 以 安 全 、 方 便 兒 童 自 行 使 用 及 有 助 兒 童 的 身 心 發 展 為 原 則 。

( 參 閱《 幼 兒 服 務 規 例 》第 3 7 條 及《 教 育 規 例 》 第 4 9 條 )

2 . 1 . 2 學 前 機 構 供 兒 童 使 用 的 基 本 傢 具 包 括 桌 、 椅 、 床 、 玩 具 架 、 書 架 、 畫 架 、 貯 物 櫃 / 組 合 櫃 和 壁 報 板 等 。

2 . 1 . 3 桌 椅 的 大 小 應 該 適 中 。 椅 子 應 有 靠 背 , 高 度 應 能 使 兒 童 的 雙 足 可 以 舒 適 的 踏 在 地 上 。 桌 子 的 高 度 不 可 過 低 , 以 避 免 兒 童 的 膝 蓋 碰 撞 , 亦 不 應 過 高 , 讓 兒 童 能 舒 適 地 進 食 和 使 用 。

2 . 1 . 4 凡 未 滿 兩 歲 的 兒 童 / 在 園 舍 留 宿 的 兒 童 / 每 天 在 園 舍 逗 留 超 過 4 小 時 而 年 滿 兩 歲 或 以 上 的 兒 童 , 須 各 有 一 睡 床 及 被 褥 。 兩 歲 或 以 上 的 非 留 宿 兒 童 , 可 採 用 能 叠 放 的 睡 床 , 以 便 收 藏 。 2 . 1 . 5 玩 具 架 及 書 架 應 該 屬 矮 身 , 以 方 便 兒 童 自 取 玩

具 、 圖 書 。 繪 畫 用 的 畫 架 , 其 高 度 亦 應 調 校 至 適 合 個 別 兒 童 使 用 。

2 . 1 . 6 應 設 有 壁 報 板 以 展 示 兒 童 的 美 勞 作 品 或 教 材 。 這 些 壁 報 板 應 掛 在 配 合 兒 童 視 線 高 度 的 牆 上 , 亦 可 穩 固 地 豎 立 在 地 上 作 屏 風 , 用 以 間 隔 地 方 作 不 同 活 動 之 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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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1 . 7 傢 具 的 油 漆 或 塗 料 須 符 合 安 全 標 準 , 例 如 不 得 含 鉛 。 所 有 兒 童 使 用 的 傢 具 、 用 品 及 玩 具 等 必 須 符 合 《 玩 具 及 兒 童 產 品 安 全 條 例 》 及 《 消 費 品 安 全 條 例 》 的 規 定 。 查 詢 產 品 安 全 標 準 可 聯 絡 創 新 科 技 署 品 質 事 務 部 ( 地 址 : 香 港 灣 仔 告 士 打 道 7 號 入 境 事 務 大 樓 3 6 樓 ; 電 話 : 2 8 2 9 4 8 2 0;

傳 真 : 2 8 2 4 1 3 0 2 ; 電 郵 :qsdiv@itc.gov.hk; 網 址 : https://www.qsdiv.gov.hk)

2 . 1 . 8 《 兒 童 傢 具 的 尺 碼 》 載 於 附 錄 四 。 2 . 2 教 學 設 備

所 有 學 前 機 構 適 用

2 . 2 . 1 兒 童 是 從 遊 戲 中 學 習 。 學 前 機 構 提 供 給 兒 童 的 遊 戲 設 施 可 引 起 兒 童 的 學 習 興 趣 , 激 發 其 創 意 及 滿 足 其 求 知 慾 。 因 此 , 學 前 機 構 的 遊 戲 設 施 應 屬 安 全 、 富 吸 引 力 、 耐 用 、 容 易 清 潔 和 保 養 , 並 容 許 兒 童 有 高 度 的 操 控 。 此 外 , 數 量 應 該 足 夠 全 部 參 與 的 兒 童 享 用 , 而 種 類 亦 應 該 多 樣 化 。

2 . 2 . 2 建 議 給 學 前 機 構 參 考 的 玩 具 載 於 附 錄 五 。 2 . 2 . 3 體 力 遊 戲 的 設 備 應 適 合 兒 童 的 年 齡 , 裝 置 各 項

遊 戲 設 備 應 考 慮 遊 戲 場 的 環 境 、 面 積 和 能 否 讓 員 工 給 予 兒 童 足 夠 的 照 顧 。 建 議 的 遊 戲 場 設 備 包 括 球 類 、 膠 圈 、 豆 袋 、 色 帶 、 繩 、 滑 梯 、 平 衡 木 、 攀 登 架 、 三 輪 單 車 、 腳 踏 玩 具 車 和 摺 合 隧 道 等 。 教 育 局 編 訂 的《 幼 稚 園 參 考 資 料 - 體 力 遊 戲 》 對 體 力 遊 戲 設 備 有 提 供 建 議 。

(網址: https://www.edb.gov.hk/tc/curriculum-development/majo r-level-of-edu/preprimary/curriculum-resources.html)

2 . 2 . 4 建 議 的 樂 器 包 括 鋼 琴 、 電 子 琴 、 結 他 、 牧 童 笛 及 敲 擊 樂 器 等 ; 亦 可 考 慮 用 不 同 物 料 自 製 樂 器 。

2 . 2 . 5 附 加 設 備 包 括 各 類 視 聽 教 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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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3 洗 手 間

所 有 學 前 機 構 適 用

2 . 3 . 1 學 前 機 構 必 須 遵 守 有 關 法 例 , 為 兒 童 提 供 適 合 他 們 使 用 的 洗 手 間 設 備 , 並 注 意 保 持 洗 手 間 清 潔 衞 生 。

( 參 閱《 幼 兒 服 務 規 例 》第 3 2 條 及《 教 育 規 例 》 第 4 3 條 )

2 . 3 . 2 兒 童 洗 手 間 宜 與 活 動 室 / 課 室 毗 連 或 設 在 園 舍 較 中 央 的 位 置 , 以 方 便 兒 童 使 用 。 當 兒 童 使 用 洗 手 間 時 , 必 須 有 成 人 照 顧 他 們 及 教 導 他 們 學 習 良 好 的 個 人 衞 生 習 慣 。

2 . 3 . 3 為 確 保 空 氣 流 通 , 洗 手 間 必 須 設 有 一 個 或 多 個 通 出 露 天 的 窗 口 。 窗 口 總 面 積 最 少 為 洗 手 間 地 面 面 積 的 十 分 之 一 。

( 參 閱 《 幼 兒 服 務 規 例 》 第 3 2 ( 2 ) ( a ) 條 及 《 教 育 規 例 》 第 4 3 ( 2 ) ( a ) 條 )

2 . 3 . 4 洗 手 間 的 牆 壁 應 至 少 鋪 上 一 米 高 的 瓷 磚 , 地 面 亦 應 鋪 砌 防 滑 地 磚 。

2 . 3 . 5 洗 手 盆 的 適 當 高 度 是 由 地 面 至 盆 邊 距 離 約 5 0 0 毫 米 。 每 個 洗 手 盆 必 須 提 供 足 夠 及 穩 定 的 水 量 , 並 裝 上 連 接 適 當 排 水 系 統 的 污 水 管 。 2 . 3 . 6 應 設 置 有 沖 水 系 統 的 廁 所 。 廁 盆 的 高 度 應 離 地

面 約 3 0 0 毫 米,可 為 男 童 提 供 尿 廁 ( 指 獨 立 的 尿 盆 或 長 度 不 少 於 4 5 0 毫 米 的 尿 槽 )。廁 格 的 間 隔 應 以 不 妨 礙 成 人 視 線 的 高 度 為 限 , 使 成 人 易 於 覺 察 兒 童 在 廁 格 內 的 情 況 。 兩 歲 以 下 兒 童 使 用 的 廁 所 無 須 間 隔 。 同 時 , 亦 應 為 兩 歲 以 下 的 兒 童 設 置 便 盆 , 以 便 安 排 他 們 在 適 當 的 時 候 接 受 如 廁 訓 練 。

2 . 3 . 7 須 提 供 足 夠 的 洗 手 盆 、 廁 盆 和 尿 廁 給 兒 童 使 用 。 幼 兒 中 心 和 幼 稚 園 提 供 洗 手 盆 、 廁 盆 和 尿 廁 數 目 的 規 定 載 於 附 錄 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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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3 . 8 為 確 保 衞 生 , 近 洗 手 盆 的 位 置 , 應 設 有 洗 手 用 的 梘 液 和 用 完 即 棄 的 抹 手 紙 。 如 備 有 漱 口 盅 和 牙 刷 , 亦 需 要 安 排 每 人 一 份 。 每 名 兒 童 應 各 有 自 用 的 毛 巾 和 梳 子 。 每 次 用 完 的 毛 巾 , 必 須 先 消 毒 然 後 才 清 洗 ; 如 兒 童 自 備 毛 巾 , 他 們 須 每 天 帶 清 潔 的 毛 巾 回 園 舍 。 可 設 小 鈎 在 近 洗 手 盆 適 當 高 度 處 , 讓 兒 童 懸 掛 附 有 標 記 或 姓 名 的 個 人 毛 巾 。 小 鈎 之 間 必 須 有 足 夠 的 空 間 , 避 免 毛 巾 重 叠 。 可 於 洗 手 盆 上 或 其 他 適 當 的 位 置 設 置 鏡 子 , 使 兒 童 學 習 整 理 自 己 的 儀 容 。

2 . 3 . 9 兒 童 廁 所 應 與 職 員 廁 所 分 開 。

幼 兒 中 心 適 用

2 . 3 . 1 0 照 顧 初 生 至 兩 歲 兒 童 的 幼 兒 中 心 須 在 兒 童 洗 手 間 或 其 他 適 當 的 位 置 , 為 每 1 5 名 或 以 下 的 兒 童 提 供 一 個 設 有 冷 熱 水 供 應 的 嬰 兒 浴 盆 ( 約 5 6 0 毫 米 長 、 4 0 0 毫 米 闊 、 2 5 0 毫 米 高 ) 及 替 兒 童 更 換 尿 布 用 的 工 作 枱 ( 約 8 5 0 毫 米 高 ) 。 2 . 4 茶 水 間

所 有 學 前 機 構 適 用

2 . 4 . 1 學 前 機 構 應 設 有 一 個 具 基 本 設 施 及 清 潔 衞 生 的 茶 水 間 , 以 供 應 茶 點 。 茶 水 間 應 使 用 電 器 , 不 能 使 用 明 火 。

2 . 5 廚 房

所 有 學 前 機 構 適 用

2 . 5 . 1 全 日 制 的 機 構 可 選 擇 自 設 廚 房 或 由 持 牌 膳 食 供 應 商 提 供 膳 食 。 機 構 若 在 園 舍 內 烹 調 食 物 , 供 應 午 膳 及 茶 點 給 兒 童 , 應 設 置 一 個 符 合 屋 宇 署 / 房 屋 署 、 消 防 處 、 衞 生 署 及 其 他 有 關 政 府 部 門 規 定 的 廚 房 , 以 取 代 茶 水 間 , 並 另 設 一 間 食 物 貯 存 室 。 烹 調 1 0 0 名 兒 童 或 以 上 膳 食 的 廚 房 面 積 不 得 少 於 2 0 平 方 米 , 而 供 應 5 0 名 兒 童 或 以 下 膳 食 的 廚 房 , 面 積 最 少 為 1 0 平 方 米 。 廚 房 的 基 本 設 備 載 於 附 錄 七 。

(15)

2 . 5 . 2 有 關 使 用 氣 體 燃 料 的 安 全 措 施 載 於 第 三 章 第 3 . 3 段 。

2 . 6 調 奶 房

幼 兒 中 心 適 用

2 . 6 . 1 照 顧 初 生 至 兩 歲 兒 童 的 幼 兒 中 心 須 設 有 獨 立 的 調 奶 房 , 以 確 保 調 奶 過 程 完 全 清 潔 和 衞 生 。 調 奶 房 的 基 本 設 備 載 於 附 錄 八 。

2 . 7 護 理 / 休 息 室

所 有 學 前 機 構 適 用

2 . 7 . 1 學 前 機 構 必 須 設 有 適 合 的 房 間 作 醫 療 檢 查 、 急 救 及 暫 時 隔 離 之 用 。

( 參 閱 《 幼 兒 服 務 規 例 》 第 4 3 ( 4 ) 、 ( 5 ) 條 及 《 教 育 規 例 》 第 5 5 ( 5 ) 條 )

2 . 7 . 2 護 理 / 休 息 室 應 設 有 舒 適 睡 床 及 被 褥 ,亦 應 設 有 急 救 箱 、 量 度 體 重 及 身 高 的 器 材 、 洗 手 盆 和 洗 手 液 或 7 0 - 8 0 % 酒 精 搓 手 液。急 救 箱 無 論 任 何 時 間 均 須 保 持 設 備 齊 全 及 須 放 在 乾 爽 、 清 潔 和 沒 有 陽 光 照 射 的 地 方 。 員 工 須 定 期 檢 查 箱 內 物 品 的 有 效 日 期 和 更 換 過 期 的 物 品 。 急 救 箱 應 備 的 物 品 載 於 附 錄 九 。

2 . 8 洗 濯 及 洗 衣 設 施

幼 兒 中 心 適 用

2 . 8 . 1 每 間 中 心 的 處 所 須 設 有 充 足 的 洗 濯 及 洗 衣 設 施 , 供 兒 童 及 僱 員 使 用 。

( 參 閱 《 幼 兒 服 務 規 例 》 第 3 4 ( 1 ) 條 )

2 . 8 . 2 全 日 制 及 提 供 留 宿 服 務 的 幼 兒 中 心 應 設 有 洗 衣 房 , 其 內 置 有 洗 衣 機 和 乾 衣 機 。 其 他 所 需 物 品 包 括 電 熨 斗 、 熨 衣 板 、 晾 衣 架 , 以 及 清 洗 叠 床 用 的 花 灑 圍 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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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安 全 措 施

3 . 1 樓 宇 安 全

所 有 學 前 機 構 適 用

3 . 1 . 1 除 了 第 一 章 第 1 . 1 . 3 段 所 述 關 於 選 址 方 面 要 注 意 的 事 項 之 外 , 學 前 機 構 的 園 舍 必 須 符 合 載 於 附 錄 一 的 樓 宇 安 全 規 定 。

幼 兒 中 心 適 用

3 . 1 . 2 幼 兒 中 心 經 營 人 須 安 排 認 可 人 士 或 社 會 福 利 署 署 長 指 明 的 人 士,每 隔 不 超 過 3 年 視 察 園 舍,

以 確 定 其 結 構 狀 況 是 否 良 好 。

( 參 閱 《 幼 兒 服 務 規 例 》 第 2 3 ( 1 ) 條 )

幼 稚 園 適 用

3 . 1 . 3 若 依 照 屋 宇 署 署 長 的 意 見 , 幼 稚 園 園 舍 在 設 計 及 建 造 上 的 負 荷 量 不 適 合 作 學 校 用 途 , 幼 稚 園 管 理 當 局 須 安 排 獲 授 權 人 士 , 每 隔 不 超 過 3 年 視 察 用 鋼 筋 混 凝 土 建 造 的 園 舍 / 每 隔 不 超 過 1 2 個 月 視 察 設 置 木 地 板 的 園 舍 , 以 確 定 其 結 構 是 否 穩 妥 。

( 參 閱 《 教 育 規 例 》 第 1 5 ( 1 ) 條 ) 3 . 2 消 防 安 全

所 有 學 前 機 構 適 用

3 . 2 . 1 須 遵 守 消 防 處 有 關 的 消 防 規 定 。 消 防 規 定 已 上 載 消 防 處 網 頁 , 以 供 幼 兒 中 心 及 幼 稚 園 註 冊 申 請 人 參 考 。

(網址: https://www.hkfsd.gov.hk/chi/fire_protection/licensing/pre mise_type.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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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2 . 2 須 確 保 所 有 消 防 裝 置 和 設 備 能 隨 時 有 效 地 操 作 , 而 所 有 員 工 皆 懂 得 操 作 簡 單 的 消 防 設 備 , 例 如 滅 火 筒 和 消 防 喉 轆 。 無 論 在 任 何 時 間 , 學 前 機 構 的 運 作 必 須 完 全 符 合 消 防 處 的 消 防 規 定 。

( 網址: https://www.hkfsd.gov.hk/chi/fire_protection/licensing/pr emise_type.html)

3 . 2 . 3 須 由 一 名 註 冊 消 防 裝 置 承 辦 商 至 少 每 隔 1 2 個 月 檢 查 防 火 裝 置 及 設 備 一 次 。 任 何 人 士 皆 可 於 辦 公 時 間 內 , 在 各 消 防 處 辦 事 處 或 任 何 一 間 消 防 局 免 費 查 閱 註 冊 消 防 裝 置 承 辦 商 的 名 單 。 ( 網 址 : https://www.hkfsd.gov.hk/chi/fire_protection/cert/inde x.html)

3 . 2 . 4 滅 火 筒 須 放 置 在 容 易 取 用 的 地 方 , 並 確 保 其 效 能 。 使 用 過 的 滅 火 筒 , 必 須 立 即 由 註 冊 消 防 裝 置 承 辦 商 重 新 裝 配 筒 內 的 化 學 劑 和 標 明 其 有 效 日 期 。

3 . 2 . 5 若 安 裝 有 機 械 通 風 系 統 , 該 系 統 須 由 註 冊 專 門 承 建 商 ( 通 風 系 統 工 程 類 別 ) 定 期 檢 查 , 每 次 檢 查 日 期 的 相 隔 時 間 不 得 超 過 1 2 個 月。專 門 承 建 商 名 冊 ( 通 風 系 統 工 程 類 別 分 冊 ) 可 於 屋 宇 署 網 站 w w w . b d . g o v . h k 查 閱 。

3 . 2 . 6 學 前 機 構 須 切 實 遵 守《 幼 兒 服 務 規 例 》第 I V 部 / 《 教 育 規 例 》 第 V I 部 所 載 有 關 防 火 措 施 的 各 款 細 則 。

3 . 2 . 7 學 前 機 構 須 詳 細 擬 訂 一 個 切 實 可 行 的 走 火 計 劃 , 包 括 撤 離 前 採 取 的 行 動 、 撤 離 的 步 驟 、 逃 生 路 線 和 集 合 地 點 等 , 並 把 走 火 路 線 圖 張 貼 於 顯 眼 的 地 方 , 以 便 火 警 發 生 時 能 盡 快 離 開 肇 事 現 場 。

3 . 2 . 8 為 避 免 發 生 火 警 時 出 現 混 亂 情 況 , 控 制 秩 序 是 防 火 演 習 重 要 的 一 環 。 演 習 時 , 應 安 排 全 體 員 工 及 兒 童 練 習 有 秩 序 地 使 用 各 出 口 離 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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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2 . 9 任 何 員 工 當 發 覺 或 懷 疑 失 火 , 應 立 刻 發 出 火 警 訊 號 並 撥 電 9 9 9 通 知 消 防 處 。 機 構 的 每 位 員 工 均 須 熟 習 發 出 火 警 訊 號 的 程 序 , 以 便 有 需 要 時 , 自 行 發 出 火 警 訊 號 。

3 . 2 . 1 0 所 有 員 工 應 熟 悉 園 舍 內 各 出 口 的 位 置 。

3 . 2 . 1 1 所 有 設 於 園 舍 內 的 出 口 ( 包 括 樓 梯 、 走 廊 、 通 道 等 ), 在 園 舍 開 放 時 間 內 必 須 有 充 分 照 明 ; 同 時 經 常 保 持 暢 通 無 阻 。

3 . 2 . 1 2 中 心 主 管 / 校 長 須 確 保 僱 員 及 兒 童 最 少 每 6 個 月 進 行 一 次 涉 及 使 用 處 所 的 所 有 出 口 的 火 警 演 習 。 機 構 須 在 其 日 誌 備 存 所 有 防 火 演 習 及 每 次 撤 離 園 舍 所 需 時 間 的 書 面 紀 錄 。

( 參 閱《 幼 兒 服 務 規 例 》第 3 0 ( 1 ) 條 及《 教 育 規 例 》 第 3 8 ( 1 ) 條 )

3 . 3 氣 體 安 全

所 有 學 前 機 構 適 用

3 . 3 . 1 在 裝 置 有 喉 管 供 應 煤 氣 或 石 油 氣 的 樓 宇 , 若 機 構 不 選 擇 用 電 力 煮 食 , 可 使 用 煤 氣 或 石 油 氣 作 煮 食 的 燃 料 。 只 有 在 樓 宇 沒 有 喉 管 供 應 煤 氣 或 石 油 氣 的 情 況 下 , 才 可 以 使 用 瓶 裝 石 油 氣 , 但 條 件 是 必 須 符 合 氣 體 安 全 監 督 的 《 商 業 樓 宇 內 作 供 應 飲 食 用 途 之 石 油 氣 裝 置 規 定 》 。 為 安 全 計 , 任 何 情 況 下 均 不 得 使 用 火 水 燃 料 。

3 . 3 . 2 如 使 用 氣 體 熱 水 爐 , 其 安 裝 工 程 須 符 合 氣 體 安 全 監 督 的 《 本 港 住 宅 式 即 熱 氣 體 熱 水 爐 裝 置 規 定 》 。

3 . 3 . 3 所 有 氣 體 裝 置 工 程 , 必 須 由 註 冊 氣 體 工 程 承 辦 商 負 責 安 裝,並 於 工 程 完 畢 後 簽 發 完 工 證 明 書。

3 . 3 . 4 所 有 氣 體 裝 置 必 須 妥 善 維 修 和 由 註 冊 氣 體 工 程 承 辦 商 每 年 檢 查 一 次 , 並 簽 發 安 全 證 書 。

(19)

3 . 3 . 5 如 懷 疑 氣 體 洩 漏 , 應 採 取 下 列 步 驟 :

關 閉 總 掣 ;

開 啟 所 有 門 窗 , 讓 氣 體 消 散 ;

切 勿 使 用 火 柴 或 火 焰 ;

不 要 使 用 電 話 或 開 關 任 何 電 掣 ;

切 勿 觸 摸 氣 體 用 具 , 以 免 不 慎 啟 動 點 火 開 關 ;

在 離 開 樓 宇 後 立 即 致 電 通 知 氣 體 供 應 公 司 , 並 緊 記 切 勿 再 度 開 啟 供 氣 總 掣 ;

如 在 關 掉 總 掣 後 , 氣 體 繼 續 洩 漏 或 仍 有 強 烈 氣 體 氣 味 , 應 立 即 疏 散 全 體 員 工 及 兒 童 到 安 全 地 點 , 並 致 電 報 警 及 聯 絡 氣 體 供 應 公 司 ; 及

有 關 氣 體 裝 置 必 須 由 氣 體 供 應 公 司 檢 查 , 確 保 安 全 後 才 可 再 次 使 用 。

3 . 4 電 器 裝 置

所 有 學 前 機 構 適 用

3 . 4 . 1 園 舍 必 須 聘 用 註 冊 電 業 承 辦 商 或 註 冊 電 業 工 程 人 員 負 責 安 裝 固 定 電 力 裝 置 或 更 改 固 定 電 力 裝 置 的 電 力 工 程 。 工 程 完 成 後 , 須 由 該 註 冊 電 業 承 辦 商 或 註 冊 電 業 工 程 人 員 檢 查 、 測 試 及 簽 發 完 工 證 明 書 , 證 明 裝 置 完 全 符 合《 電 力 ( 線 路 ) 規 例 》 後 , 方 可 使 用 。 整 個 固 定 電 力 裝 置 系 統 亦 必 須 最 少 每 5 年 進 行 一 次 由 註 冊 電 業 承 辦 商 或 註 冊 電 業 工 程 人 員 覆 檢 及 測 試 , 並 簽 發 安 全 證 書 。

3 . 4 . 2 必 須 定 期 檢 查 園 舍 的 電 器 用 品 及 作 適 當 的 維 修 , 以 確 保 安 全 。

(20)

3 . 4 . 3 插 座 應 安 裝 在 離 地 面 1 . 5 米 或 以 上 的 高 度 , 使 兒 童 不 能 觸 及 。 若 環 境 不 許 可 , 應 把 插 座 安 裝 在 顯 眼 及 成 人 易 於 覺 察 的 地 方 , 並 應 使 用 保 護 活 門 式 插 座 。 所 有 非 保 護 活 門 式 插 座 均 應 更 換 , 以 符 合 機 電 工 程 署 發 出 的 《 電 力 ( 線 路 ) 規 例 工 作 守 則 》 的 規 定 。

(網址: https://www.emsd.gov.hk/tc/electricity_safety/new_editio n_cop_electricity_wiring_regulations/index.html)

3 . 4 . 4 不 宜 採 用 座 地 或 座 枱 風 扇 。

3 . 4 . 5 電 暖 爐 應 穩 固 地 安 裝 在 牆 上 , 高 度 以 兒 童 不 能 觸 及 為 標 準 。

( 有 關 使 用 電 氣 産 品 及 裝 置 可 參 照 機 電 工 程 署 官 方 網 頁 內 「 電 力 安 全 指 南 / 指 引 」 。 網 址 為 : https://www.emsd.gov.hk/en/electricity_safety/publications/gener al/index.html#eps)

3 . 5 地 面 及 牆 壁

所 有 學 前 機 構 適 用

3.5.1 學 前 機 構 經 營 人 應 因 應 其 園 舍 環 境 及 設 施 , 採 取 合 理 及 適 切 的 措 施 為 兒 童 提 供 安 全 的 環 境 。 學 前 機 構 經 營 人 亦 須 不 時 檢 查 園 舍 內 的 設 施,包 括 但 不 限 於 地 面 及 牆 壁,以 免 對 兒 童 構 成 危 險 。

3.5.2 地 面 及 牆 壁 必 須 經 常 保 持 清 潔 衞 生。鋪 蓋 地 面 的 物 料 必 須 是 防 滑 和 沒 有 裂 縫,亦 應 避 免 臺 階、樓 梯 和 斜 道 等 有 尖 銳 邊 角。在 兒 童 活 動 範 圍 內 的 石 柱 及 牆 壁 的 尖 銳 邊 角,均 須 磨 平 及 /或 加 上 防 護 軟 墊 , 以 免 對 兒 童 構 成 危 險 。

3 . 6 傢 具 及 設 備

所 有 學 前 機 構 適 用

3 . 6 . 1 傢 具 、 設 備 、 玩 具 及 一 切 兒 童 可 接 近 的 物 品 必 須 安 全 、 清 潔 和 衞 生 。 對 一 切 危 及 兒 童 安 全 的 物 件 , 機 構 必 須 立 即 棄 置 、 修 葺 或 移 至 兒 童 不 能 接 近 的 地 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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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6 . 2 須 確 保 所 有 傢 具 和 器 材 沒 有 銳 邊 、 尖 角 、 裂 片 或 露 出 鐵 釘 等 。

3 . 6 . 3 由 於 初 生 至 6 歲 的 兒 童 不 懂 得 保 護 自 己 , 成 人 因 此 須 採 取 各 種 預 防 措 施 , 避 免 他 們 受 到 傷 害 。 嬰 兒 睡 床 的 床 欄 必 須 扣 緊 。 不 可 堆 放 衣 物 在 睡 床 , 以 免 嬰 兒 窒 息 , 造 成 危 險 。 讓 嬰 兒 背 部 平 躺 於 牀 上 睡 覺 。 把 嬰 兒 安 放 在 餐 椅 或 手 推 車 時 , 必 須 要 繫 上 扣 帶 及 把 活 動 輪 鎖 牢 。 應 避 免 使 用 學 行 車 , 因 學 行 車 可 令 嬰 兒 活 動 範 圍 擴 闊 , 容 易 接 觸 到 不 應 碰 的 物 件 , 更 可 能 有 撞 翻 物 件 的 危 險 。 學 步 的 兒 童 喜 歡 把 物 件 放 進 口 中 , 所 以 切 勿 讓 兒 童 有 機 會 接 觸 鬆 脫 的 鈕 扣 、 珠 粒 、 棒 狀 物 和 任 何 細 小 物 件 。 員 工 必 須 經 常 檢 查 玩 具 和 用 品 是 否 有 破 爛 , 因 為 尖 銳 邊 角 會 使 兒 童 受 傷 。 纏 繞 的 電 線 、 繩 索 、 絲 帶 和 窗 簾 繩 等 亦 必 須 移 走 。 燙 熱 的 飲 料 和 食 物 、 藥 物 和 利 器 等 須 放 置 在 兒 童 不 可 觸 及 的 地 方 。 妥 善 監 管 園 舍 內 的 一 切 事 務 , 是 保 障 兒 童 安 全 的 最 佳 辦 法 。

( 參 閱 衞 生 署 單 張 :

( i ) 《 給 寶 寶 一 個 安 全 環 境 》 : http://s.fhs.gov.hk/o5rb0

( i i ) 《 預 防 嬰 兒 猝 死 症 》 : http://s.fhs.gov.hk/2mm66

( i i i ) 《 兒 童 發 展 5 — 八 至 十 二 個 月 大 嬰 兒 的 發 展 》 :

http://s.fhs.gov.hk/tz4ru

( i v ) 衞 生 署 家 居 安 全 網 站 : http://s.fhs.gov.hk/upzx2)

3 . 6 . 4 購 買 玩 具 及 兒 童 用 品 時 , 應 特 別 注 意 產 品 的 安 全 性 。 所 有 的 兒 童 玩 具 和 用 品 必 須 符 合 《 玩 具 及 兒 童 產 品 安 全 條 例 》 和 《 消 費 品 安 全 條 例 》 ( 第 二 章 第 2 . 1 . 7 段 載 有 創 新 科 技 署 品 質 事 務 部 網 址 及 查 詢 產 品 安 全 標 準 的 資 料 ; 相 關 法 例 網 址 www.elegislation.gov.hk) 。

3 . 6 . 5 應 小 心 開 關 門 戶 。 門 後 應 裝 上 扣 , 以 便 將 打 開 的 門 扣 穩 。

3 . 6 . 6 應 禁 止 兒 童 攀 爬 窗 戶 或 在 窗 戶 附 近 玩 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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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6 . 7 兒 童 必 須 在 成 人 陪 伴 下 才 可 使 用 升 降 機 或 自 動 電 梯 。

3 . 6 . 8 教 導 兒 童 在 使 用 樓 梯 時 , 養 成 靠 左 的 習 慣 。

3 . 6 . 9 所 有 樓 梯 都 應 設 有 適 合 兒 童 高 度 的 穩 固 扶 手 。 3 . 7 體 力 遊 戲

所 有 學 前 機 構 適 用

3 . 7 . 1 應 有 足 夠 的 員 工 在 場 照 顧 兒 童 。

3 . 7 . 2 應 小 心 計 劃 和 組 織 適 合 兒 童 的 體 力 遊 戲 。 要 確 保 兒 童 在 身 體 健 康 的 狀 況 下 參 與 活 動 。 若 在 戶 外 進 行 體 力 遊 戲 , 應 注 意 當 天 的 天 氣 情 況 。

3 . 7 . 3 進 行 活 動 前 應 給 予 兒 童 清 晰 的 指 示 , 並 確 保 兒 童 在 進 行 活 動 時 聽 從 指 示 。

3 . 7 . 4 應 給 予 兒 童 適 當 的 常 規 訓 練 , 使 他 們 在 進 行 體 力 遊 戲 時 , 能 顧 及 自 己 及 他 人 的 安 全 。 以 下 是 一 些 兒 童 應 學 習 遵 守 的 基 本 規 則 :

在 集 體 活 動 時 , 應 按 個 別 活 動 的 性 質 , 盡 量 與 別 人 保 持 適 當 的 距 離 。

兒 童 須 依 循 每 類 器 械 的 正 確 使 用 方 法 , 例 如 玩 滑 梯 時 , 應 先 待 前 面 一 個 完 全 滑 下 才 可 以 就 位 。

不 可 在 器 械 上 跑 、 跳 躍 或 追 逐 。

離 開 蹺 蹺 板 前 , 應 先 通 知 另 一 端 的 同 伴 。

應 為 鞦 韆 、 盪 船 、 搖 動 木 馬 等 劃 定 搖 盪 範 圍 的 界 線 。 當 搖 盪 遊 戲 進 行 時 , 其 他 兒 童 不 得 進 入 或 逗 留 在 劃 定 的 範 圍 內 。

踏 單 車 或 駕 駛 小 汽 車 時 應 朝 着 同 一 方 向 前 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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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7 . 5 進 行 活 動 時 , 兒 童 應 穿 着 適 合 運 動 的 衣 服 鞋 襪 及 不 宜 佩 戴 飾 物 。

3 . 7 . 6 不 可 用 柱 、 牆 壁 或 樹 木 等 作 為 衝 刺 的 目 標 或 界 限 。 自 由 活 動 亦 不 應 在 有 障 礙 物 的 地 方 進 行 。

3 . 7 . 7 各 類 遊 戲 設 備 和 器 材 須 安 裝 牢 固 , 並 定 期 檢 查 及 維 修 。 在 每 次 使 用 前 再 加 檢 查 , 以 策 安 全 。 3 . 7 . 8 在 裝 置 各 類 遊 戲 設 備 時 , 尤 其 是 大 型 的 設 備 如

盪 船 、 滑 梯 、 蹺 蹺 板 和 鞦 韆 等 , 應 考 慮 空 間 是 否 足 夠 。

3 . 7 . 9 進 行 攀 爬 / 器 械 / 平 行 等 體 力 遊 戲 的 場 地 應 鋪 上 合 適 的 軟 膠 地 墊 , 以 減 少 意 外 受 傷 的 機 會 。 3 . 7 . 1 0 若 使 用 天 台 作 遊 戲 場 地 , 學 前 機 構 須 遵 守 《 幼

兒 服 務 規 例 》 第 2 4 條 至 2 6 條 /《 教 育 規 例 》 第 1 6 條 至 2 0 條 的 規 定 。

3 . 8 交 通 安 排

幼 稚 園 適 用

3 . 8 . 1 為 兒 童 提 供 交 通 服 務 時 , 應 參 照 教 育 局 有 關 學 童 乘 搭 校 車 的 安 全 指 引 。

( 網 址 : http://www.edb.gov.hk/tc/student-parents/safety/sch-bu s-services/index.html)

3 . 8 . 2 上 述 安 排 同 時 適 用 於 保 姆 車 服 務 。 3 . 9 戶 外 活 動

所 有 學 前 機 構 適 用

3 . 9 . 1 本 章 第 3 . 7 . 4 段 所 述 有 關 兒 童 進 行 體 力 遊 戲 時 應 遵 守 的 規 則 亦 適 用 於 戶 外 活 動 。

3 . 9 . 2 應 多 舉 辦 有 關 「 安 全 第 一 」 的 活 動 , 教 導 兒 童 學 習 在 公 眾 地 方 例 如 馬 路 、 沙 灘 、 公 園 、 郊 遊 地 點 等 應 有 的 安 全 行 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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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9 . 3 選 擇 野 餐 、 旅 行 或 參 觀 的 地 點 , 應 以 安 全 及 交 通 方 便 為 原 則 。 在 舉 行 這 些 活 動 前 , 應 把 詳 情 通 知 家 長 , 得 到 家 長 的 書 面 同 意 後 , 才 可 以 讓 兒 童 參 加 。 若 部 分 家 長 不 願 意 讓 子 女 參 加 上 述 活 動 , 應 為 這 些 留 在 園 舍 的 兒 童 另 作 適 當 的 安 排 。

3 . 9 . 4 進 行 活 動 時 , 應 安 排 足 夠 的 員 工 照 顧 兒 童 。 同 時 , 亦 可 鼓 勵 家 長 參 加 或 協 助 帶 領 活 動 。 3 . 9 . 5 幼 稚 園 若 舉 行 野 餐 、 旅 行 或 參 觀 等 活 動 , 可 參

照 教 育 局 有 關 學 校 課 外 活 動 及 戶 外 活 動 的 指 引 作 出 安 排 。

( 網 址 : https://www.edb.gov.hk/tc/sch-admin/admin/about-acti vities/sch-activities-guidelines/index.html)

3 . 1 0 看 管 兒 童 及 保 安

所 有 學 前 機 構 適 用

3 . 1 0 . 1 應 確 保 員 工 與 家 長 / 接 送 者 每 天 能 妥 善 交 收 兒 童 。 機 構 必 須 因 應 本 身 的 運 作 情 況 , 為 員 工 訂 定 工 作 指 引 , 以 防 兒 童 從 園 舍 溜 走 或 員 工 誤 將 兒 童 交 給 非 由 家 長 委 派 的 接 送 者 。 在 園 舍 開 放 時 間 內 , 機 構 必 須 遵 守 第 八 章 第 8 . 1 . 2 段 所 述 的 人 手 比 例 規 定 , 安 排 足 夠 的 員 工 當 值 , 以 照 顧 兒 童 ; 同 時 , 員 工 須 給 予 兒 童 適 當 的 常 規 訓 練 , 以 助 他 們 培 養 良 好 習 慣 、 安 全 行 為 及 安 全 意 識 。 在 任 何 時 段 和 任 何 情 況 下 , 機 構 也 不 得 讓 兒 童 沒 有 員 工 看 管 。 在 保 安 方 面 , 機 構 須 因 應 本 身 的 需 要 , 自 行 在 園 舍 安 裝 足 夠 的 保 安 設 備 和 為 員 工 制 訂 合 適 的 保 安 措 施 , 包 括 防 止 未 經 授 權 人 士 擅 自 進 入 園 舍 , 以 確 保 兒 童 及 員 工 的 安 全 。

( 網 址 : https://www.edb.gov.hk/tc/sch-admin/admin/about-sch /sch-safety.html)

3 . 1 1 惡 劣 天 氣 和 緊 急 事 故

所 有 學 前 機 構 適 用

3 . 1 1 . 1 應 為 員 工 訂 定 工 作 指 引 , 以 便 他 們 在 惡 劣 天 氣 和 發 生 緊 急 事 故 時 能 採 取 適 當 的 措 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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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1 1 . 2 應 在 學 年 開 始 或 兒 童 入 讀 前 , 向 家 長 說 明 當 天 文 台 發 出 熱 帶 氣 旋 或 持 續 暴 雨 警 告 時 , 機 構 提 供 服 務 的 安 排 , 例 如 : 開 放 時 間 、 接 回 兒 童 的 程 序 和 查 詢 電 話 熱 線 等 , 以 便 家 長 能 作 出 適 當 的 配 合 。 社 會 福 利 署 會 適 時 發 出 信 函 給 機 構 闡 述 在 惡 劣 天 氣 時 應 採 取 的 措 施 ; 機 構 亦 須 按 教 育 局 通 告 第 4 / 2 0 1 6 號 《 熱 帶 氣 旋 及 持 續 大 雨 幼 稚 園 及 日 校 適 用 的 安 排 》 ( 網 址 : https://applications.edb.gov.hk/circular/upload/EDBC/EDBC1600 4C.pdf) 採 取 相 應 的 行 動 。

3 . 1 1 . 3 如 發 生 緊 急 事 故 , 學 前 機 構 應 衡 量 情 況 的 嚴 重 性 , 致 電 報 警 , 尋 求 警 方 的 協 助 。 在 處 理 完 該 宗 緊 急 事 故 後 , 應 適 當 地 記 錄 事 件 的 詳 情 和 所 採 取 的 行 動 。

3 . 1 2 員 工 的 職 業 安 全

所 有 學 前 機 構 適 用

3 . 1 2 . 1 除 了 確 保 兒 童 在 園 舍 的 安 全 之 外 , 機 構 經 營 人 必 須 在 合 理 可 行 的 範 圍 內 , 根 據 《 職 業 安 全 及 健 康 條 例 》 的 規 定 , 為 員 工 提 供 一 個 安 全 的 工 作 環 境 , 而 員 工 在 工 作 時 , 也 有 責 任 照 顧 自 己 及 他 人 的 安 全 , 並 盡 量 合 作 , 以 協 助 機 構 經 營 人 遵 守 上 述 條 例 。

( 《 職 業 安 全 及 健 康 條 例 》 網 址 : https://www.elegis lation.gov.hk/hk/cap509!en-zh-Hant-HK?INDEX_CS=N)

3 . 1 3 保 險

所 有 學 前 機 構 適 用

3 . 1 3 . 1 即 使 有 充 分 的 預 防 措 施 , 但 意 外 仍 可 能 發 生 。 機 構 經 營 人 應 鄭 重 考 慮 購 買 適 合 本 身 需 要 的 保 險 , 以 應 付 火 警 、 意 外 及 兒 童 / 員 工 受 傷 事 件 引 致 機 構 須 承 擔 的 公 眾 責 任 , 以 及 根 據 《 僱 員 補 償 條 例 》 的 規 定 須 給 予 員 工 的 補 償 。

(26)

第 四 章 健 康

4 . 1 健 康 檢 查

所 有 學 前 機 構 適 用

4 . 1 . 1 學 前 機 構 必 須 執 行 兒 童 健 康 檢 查 , 以 防 止 傳 染 病 通 過 人 與 人 的 緊 密 接 觸 而 在 園 舍 蔓 延 。 當 兒 童 返 抵 園 舍 , 機 構 須 隨 即 進 行 健 康 檢 查 , 待 確 定 他 們 身 體 健 康 後 , 才 可 以 讓 他 們 與 其 他 兒 童 一 起 活 動 。 如 檢 查 時 察 覺 兒 童 有 病 徵 , 應 立 即 安 排 他 與 其 他 兒 童 隔 離 , 並 通 知 家 長 帶 他 回 家 休 息 及 求 醫 。

4 . 1 . 2 機 構 應 密 切 留 意 兒 童 的 健 康 、 身 心 發 展 情 況 和 行 為 表 現。如 懷 疑 兒 童 有 言 語 困 難、視 力 欠 佳、

斜 視 、 聽 覺 不 靈 、 學 習 問 題 、 行 為 問 題 等 跡 象 , 應 盡 速 通 知 家 長 向 衞 生 署 的 母 嬰 健 康 院 或 註 冊 西 醫 / 臨 床 心 理 學 家 / 教 育 心 理 學 家 尋 求 專 業 意 見 。 各 區 母 嬰 健 康 院 網 址

:

http://s.fhs.gov.hk/4oto8。 政 府 在 全 港 推 行「 兒 童 身 心 全 面 發 展 服 務 」 , 計 劃 的 其 中 一 個 部 分 , 乃 透 過 區 內 學 前 教 育 機 構 及 母 嬰 健 康 院 的 合 作 , 發 展 一 套 轉 介 制 度 , 讓 學 前 教 育 工 作 者 及 早 轉 介 有 需 要 的 兒 童 到 有 關 服 務 機 構 接 受 跟 進 。 假 如 教 師 或 幼 兒 工 作 員 發 現 校 內 兒 童 有 健 康 、 發 展 或 行 為 問 題 , 經 家 長 同 意 後 , 可 填 妥 轉 介 表 格 , 直 接 轉 介 兒 童 到 母 嬰 健 康 院 。 母 嬰 健 康 院 收 到 轉 介 後 , 會 主 動 聯 絡 家 長 , 盡 早 安 排 兒 童 到 母 嬰 健 康 院 接 受 初 步 評 估 , 有 需 要 時 , 再 轉 介 兒 童 到 兒 童 體 能 智 力 測 驗 中 心 或 專 科 診 所 作 進 一 步 跟 進 。 如 欲 了 解 有 關 轉 介 制 度 、 下 載 資 料 套 及 轉 介 表 格 , 可 連 結 以 下 網 站 :

www.edb.gov.hk/tc/edu-system/preprimary-kindergarten/compreh ensive-child-development-service/index.html

教師或幼兒工作員亦可連結參考衞生署家庭健康服務網站,了 解更多相關的教育資訊:

• 兒童健康的資訊 : http://s.fhs.gov.hk/70t83 視像資訊 : http://s.fhs.gov.hk/v67v9

(27)

所 有 學 前 機 構 適 用

4 . 1 . 3 在 入 讀 幼 兒 中 心 / 幼 稚 園 之 前,兒 童 應 接 受 一 項 全 面 的 體 格 檢 查 。 體 格 檢 查 可 由 註 冊 西 醫 進 行 。 體 格 檢 查 表 格 載 於 附 錄 十 , 以 供 參 考 。 ( 參 閱《 幼 兒 服 務 規 例 》第 4 2 ( 1 )、 4 2 ( 2 ) 條 及《 教 育 規 例 》 第 5 4 ( 3 ) 條 )

幼 兒 中 心 適 用

4 . 1 . 4 在 正 常 情 況 下 , 嬰 兒 無 須 每 天 抵 達 中 心 時 探 熱 。 如 有 需 要 , 可 採 用 已 包 裹 透 明 膠 膜 的 電 子 探 熱 針 ( 肛 探 及 腋 下 探 ) / 耳 窩 探 熱 器 / 即 用 即 棄 探 熱 針 探 溫 。

( 參 閱 :

( i ) 衞 生 署 單 張 《 親 職 系 列 4 — 發 燒 的 護 理 》 : http://s.fhs.gov.hk/u83l7

( i i ) 世 界 衞 生 組 織 網 站 ( 只 提 供 英 文 版 ) : https://www.who.int/news/item/11-10-2013-who-calls-for- the-phase-out-of-mercury-fever-thermometers-and-blood- pressure-measuring-devices-by-2020)

4 . 1 . 5 留 宿 幼 兒 中 心 的 兒 童 除 了 接 受 本 章 第 4 . 1 . 3 段 所 述 的 體 格 檢 查 之 外,入 住 之 後,須 最 少 每 6 個 月 由 註 冊 西 醫 檢 查 健 康 一 次 。 體 格 檢 查 表 格 載 於 附 錄 十 。

(參 閱 《 幼 兒 服 務 規 例 》 第 4 5 ( 1 ) 條 )

4 . 1 . 6 根 據 《 幼 兒 服 務 條 例 》 委 任 的 醫 生 , 有 權 處 理 幼 兒 中 心 內 一 切 與 兒 童 健 康 有 關 的 事 宜 , 而 社 會 福 利 署 署 長 必 須 依 照 委 任 醫 生 的 指 示 , 在 幼 兒 中 心 作 出 相 應 的 跟 進 措 施 。

4 . 2 健 康 紀 錄

所 有 學 前 機 構 適 用

4 . 2 . 1 學 前 機 構 須 備 有 兒 童 的 健 康 紀 錄 , 並 在 適 當 時 候 更 新 紀 錄,以 供 隨 時 查 閱。健 康 紀 錄 應 包 括:

 體 重 身 高 紀 錄

( 健 康 紀 錄 表 格 載 於 附 錄 十 一 )

(28)

 病 歷

所 有 患 病 資 料

( 健 康 紀 錄 表 格 載 於 附 錄 十 一 )

 體 格 檢 查 報 告

指 第 4 . 1 . 3 段 及 第 4 . 1 . 5 段 所 述 的 體 格 檢 查 報 告 。 為 保 障 兒 童 的 健 康 , 幼 兒 中 心 / 幼 稚 園 宜 安 排 註 冊 西 醫 定 期 為 兒 童 檢 查 體 格 , 並 備 妥 體 格 檢 查 報 告 。

 防 疫 注 射 紀 錄

兒 童 應 按 適 當 年 齡 接 受 防 疫 注 射 , 以 預 防 白 喉 、 百 日 咳 、 小 兒 麻 痺 症 、 破 傷 風 、 肺 結 核 、 麻 疹 、 德 國 麻 疹 、 腮 腺 炎 、 乙 型 肝 炎 、 肺 炎 球 菌 感 染 及 水 痘 。

( 請 參 考 最 新 香 港 兒 童 免 疫 接 種 計 劃 :

https://www.chp.gov.hk/files/pdf/updated_schedule_of_hkcip_rec ommended_by_scvpd_chi.pdf)

衞 生 署 轄 下 各 區 母 嬰 健 康 院 均 提 供 防 疫 注 射 服 務 。

( 參 閱 各 區 母 嬰 健 康 院 網 址 :

http://www.fhs.gov.hk/tc_chi/centre_det/maternal/maternal.html) 機 構 可 協 助 提 醒 家 長 帶 兒 童 往 母 嬰 健 康 院 或 註 冊 西 醫 處 接 受 防 疫 注 射 。

( 香 港 兒 童 免 疫 接 種 計 劃 載 於 附 錄 十 二 ) 4 . 3 疾 病 的 處 理

所 有 學 前 機 構 適 用

4 . 3 . 1 除 了 第 4 . 1 . 1 段 所 述 , 在 每 天 早 上 當 兒 童 返 抵 園 舍 時 進 行 的 健 康 檢 查 之 外 , 機 構 在 其 他 時 間 也 須 密 切 留 意 兒 童 身 體 狀 況 的 變 化 。 當 發 現 兒 童 有 病 徵 或 懷 疑 兒 童 染 病 時 , 應 立 即 安 排 他 與 其 他 兒 童 隔 離 , 並 通 知 家 人 接 他 回 家 。 兒 童 須 在 員 工 的 照 顧 下 休 息 , 直 至 家 人 到 達 。

4 . 3 . 2 為 避 免 傳 染 病 在 園 舍 內 散 播 , 患 病 的 兒 童 必 須 留 在 家 中 休 息 和 及 早 求 醫 。 如 有 懷 疑 , 他 們 必 須 經 註 冊 西 醫 診 斷 痊 癒 後 , 才 可 復 課 。 關 於 兒 童 患 病 需 要 隔 離 的 期 限 , 可 閱 覽 衞 生 署 的 《 學 校 / 幼 稚 園 / 幼 稚 園 暨 幼 兒 中 心 / 幼 兒 中 心 預 防 傳 染 病 指 引 》 的 附 錄 十 三 《 常 見 學 童 傳 染 病 的

(29)

病 假 建 議 》 ( 網 址 : https://www.chp.gov.hk/tc/recommend ations/35/index.html)

4 . 3 . 3 機 構 在 處 理 傳 染 病 方 面 , 須 遵 照 衞 生 署 發 出 的 指 引 , 例 如 :

備 妥 兒 童 的 個 人 資 料 和 家 長 / 監 護 人 容 許 機 構 向 衞 生 署 提 供 兒 童 資 料 的 同 意 書 , 讓 衞 生 署 在 需 要 時 可 及 早 介 入 , 並 能 迅 速 聯 絡 有 關 兒 童 的 家 人 , 調 查 傳 染 病 的 根 源 和 採 取 控 制 傳 染 病 的 措 施 。

當 學 童 或 員 工 相 繼 出 現 類 似 病 徵 , 而 發 病 率 比 平 常 為 高 , 就 可 能 是 傳 染 病 爆 發 。 園 舍 有 責 任 密 切 留 意 情 況 及 傳 染 病 的 爆 發 , 尤 其 是 法 定 須 呈 報 的 傳 染 病,更 須 盡 早 向 衞 生 署 呈 報 ( 參 閱 附 錄 十 三 ), 以 便 及 時 作 出 防 止 蔓 延 的 措 施 。 園 舍 亦 須 盡 快 向 社 會 福 利 署 / 教 育 局 通 報 。

( 參 閱 衞 生 署 網 頁 的 《 學 校 / 幼 稚 園 / 幼 稚 園 暨 幼 兒 中 心 / 幼 兒 中 心 預 防 傳 染 病 指 引 》 ( 網 址 : https://www.chp.gov.hk/tc/recommendations/35/index.html) 和

《 幼 兒 服 務 規 例 》第 4 1 條 及《 教 育 規 例 》第 5 3 條 )

4 . 3 . 4 法 定 須 呈 報 的 傳 染 病 是 指 《 預 防 及 控 制 疾 病 條 例 》 附 表 一 內 所 列 的 疾 病 。 此 外 , 一 些 對 公 共 衞 生 有 重 要 影 響 的 其 他 疾 病 ( 包 括 急 性 弛 緩 性 麻 痹 、 布 魯 氏 菌 病 、 隱 孢 子 蟲 病 、 流 感 兒 童 嚴 重 或 死 亡 個 案 、 嚴 重 兒 童 腸 病 毒 感 染 個 案 、 創 傷 弧 菌 感 染 ) 亦 應 向 衞 生 署 呈 報。衞 生 署 亦 鼓 勵 園 舍 呈 報 上 述 以 外 的 傳 染 病 爆 發 , 例 如 急 性 結 膜 炎 、 急 性 腸 胃 炎 、 手 足 口 病 、 頭 蝨 、 流 感 樣 疾 病 、 疥 瘡 及 上 呼 吸 道 感 染 。

( 參 閱 《 預 防 及 控 制 疾 病 條 例 》 網 址 : https://www.elegislation.gov.hk/hk/cap599!en-zh-Hant- HK?INDEX_CS=N)

4 . 3 . 5 為 確 保 兒 童 和 員 工 的 健 康 , 機 構 應 留 意 由 衞 生 署 發 出 有 關 預 防 疾 病 的 資 訊 及 指 引 , 並 採 取 相 應 的 措 施 。

( 閱 覽 衞 生 署 衞 生 防 護 中 心 網 頁 : http://www.chp.gov.hk)

(30)

4 . 3 . 6 學 前 機 構 須 備 有 每 名 兒 童 的 意 外 及 疾 病 紀 錄 , 以 便 在 兒 童 有 需 要 時 , 機 構 能 提 供 有 關 資 料 給 醫 院 急 症 室 參 考 或 衞 生 署 作 流 行 病 學 調 查 之 用 。

( 參 閱 《 幼 兒 服 務 規 例 》 第 8 ( 1 ) ( e ) 條 及 附 錄 十 四 的 意 外 / 疾 病 紀 錄 表 )

幼 兒 中 心 適 用

4 . 3 . 7 幼 兒 中 心 在 收 納 兒 童 時, 須 取 得 家 長 / 監 護 人 之 授 權 書 , 同 意 一 旦 兒 童 患 急 病 或 遇 到 緊 急 事 故 ,而 幼 兒 中 心 又 未 能 聯 絡 上 家 長 / 監 護 人 徵 詢 其 意 見 時 ,可 帶 兒 童 往 家 長 / 監 護 人 指 定 的 註 冊 西 醫 或 政 府 醫 院 急 症 室 求 醫 。 為 安 全 計 , 幼 稚 園 宜 跟 隨 上 述 做 法 。

( 參 閱 《 幼 兒 服 務 規 例 》 第 8 ( 1 ) ( f ) 條 及 附 錄 十 五 接 受 醫 療 護 理 同 意 及 授 權 書 )

4 . 4 教 職 員 健 康 檢 查

所 有 學 前 機 構 適 用

4 . 4 . 1 所 有 教 職 員 在 上 任 前 須 接 受 註 冊 西 醫 的 體 格 檢 查 , 包 括 X 光 照 肺 ; 並 由 醫 生 發 出 健 康 證 明 書 , 以 示 身 體 健 康 , 適 宜 在 學 前 機 構 工 作 。 4 . 5 急 救

所 有 學 前 機 構 適 用

4 . 5 . 1 根 據《 幼 兒 服 務 規 例 》第 4 3 ( 1 ) 條 及《 教 育 規 例 》 第 5 5 ( 1 ) 條 所 設 的 急 救 箱,須 經 常 備 有 例 如 載 於 附 錄 九 的 常 用 物 品 。

( 參 閱 《 幼 兒 服 務 規 例 》 第 4 3 ( 1 ) 條 及 《 教 育 規 例 》 第 5 5 ( 1 ) 條 )

4 . 5 . 2 急 救 只 是 臨 時 護 理 辦 法 , 不 能 取 代 醫 療 。 有 時 表 面 看 似 輕 微 的 身 體 損 傷 亦 可 能 導 致 嚴 重 的 後 果 。 機 構 應 建 議 家 長 在 兒 童 接 受 臨 時 護 理 後 , 繼 續 求 醫 。

4 . 5 . 3 機 構 應 為 員 工 定 下 緊 急 事 故 發 生 時 須 採 取 的 措 施 , 確 保 員 工 知 道 機 構 內 已 有 的 設 備 , 並 在 有 需 要 時 , 懂 得 運 用 這 些 設 備 , 同 時 亦 要 知 道 就 近 的 政 府 醫 院 急 症 室 位 置 及 召 喚 救 護 車 的 手 續 及 電 話 號 碼 等 。

(31)

4 . 5 . 4 即 使 有 足 夠 的 預 防 措 施 , 但 意 外 受 傷 事 件 仍 可 能 在 園 舍 內 發 生 。 機 構 應 視 乎 情 況 , 為 受 傷 的 兒 童 進 行 急 救 。 每 間 幼 兒 中 心 最 少 須 有 一 名 僱 員 持 有 有 效 的 急 救 證 書 , 而 每 間 幼 稚 園 則 最 少 須 有 兩 名 教 員 曾 接 受 急 救 訓 練 。 機 構 應 鼓 勵 員 工 參 加 急 救 訓 練 課 程 , 並 達 至 領 取 合 格 證 書 的 資 格 。

( 參 閱 《 幼 兒 服 務 規 例 》 第 4 3 ( 2 ) 條 及 《 教 育 規 例 》 第 5 5 ( 2 ) 條 )

4 . 5 . 5 有 關 急 救 課 程 的 資 料 , 可 向 聖 約 翰 救 傷 隊 或 香 港 紅 十 字 會 查 詢 。

( 網 頁 : http://www.stjohn.org.hk/ 和 http://www.redcross.org.hk/)

4 . 6 保 護 兒 童 免 受 虐 待

幼 稚 園 適 用

4 . 6 . 1 學 生 缺 課 的 通 報 機 制 : 如 幼 稚 園 學 生 連 續 七 個 上 課 天 無 故 或 在 可 疑 情 況 下 缺 課 , 學 校 必 須 在 該 生 缺 課 的 第 七 天 填 妥 「 幼 稚 園 學 生 缺 課 通 報 表 」( 即 教 育 局 通 告 第 4 / 2 0 1 8 號《 幼 稚 園 學 生 缺 課 的 通 報 機 制 》 的 附 件 一 ) 向 教 育 局 通 報 。 若 學 校 人 員 留 意 到 學 生 身 體 、 行 為 或 情 緒 等 方 面 有 受 虐 待 的 徵 象 ( 可 參 考 教 育 局 通 告 第 1 / 2 0 2 0 附 錄 一 「 兒 童 受 虐 待 可 能 出 現 的 徵 象 」 ) , 無 論 學 生 是 否 如 常 返 回 學 校 上 課 、持 續 或 斷 續 地 缺 課,

應 按 教 育 局 通 告 第 1 / 2 0 2 0 號 《 處 理 懷 疑 虐 待 兒 童 及 家 庭 暴 力 個 案 》 所 述 的 程 序 處 理 , 作 出 適 當 的 行 動 。

( 教 育 局 通 告 第 4 / 2 0 1 8 號《 幼 稚 園 學 生 缺 課 的 通 報 機 制 》 及 教 育 局 通 告 第 1 / 2 0 2 0 號 《 處 理 懷 疑 虐 待 兒 童 及 家 庭 暴 力 個 案 》 網 址 :

https://applications.edb.gov.hk/circular/upload/EDBC/EDBC1800 4C.pdf ( 附 錄 十 六 )

https://applications.edb.gov.hk/circular/upload/EDBC/EDBC2000 1C.pdf ( 附 錄 十 七 )

(32)

所 有 學 前 機 構 適 用

4 . 6 . 2 如 發 現 或 懷 疑 兒 童 遭 受 虐 待 , 例 如 發 育 不 良 、 容 易 疲 倦 、 情 緒 不 穩 和 行 為 異 常 等 , 機 構 須 按 教 育 局 通 告 第 1 / 2 0 2 0 號《 處 理 懷 疑 虐 待 兒 童 及 家 庭 暴 力 個 案 》 及 附 件 ( 網 址 : https://applications.ed b.gov.hk/circular/upload/EDBC/EDBC20001C.pdf) ( 附 錄 十 七 ) 的 指 示 , 立 即 根 據 社 會 福 利 署 所 發 出 的《 保 護 兒 童 免 受 虐 待 — 多 專 業 合 作 程 序 指 引 》 ( 二 零 二 零 年 修 訂 版 ) (《 指 引 》 ) ( 網 址 : http://www.sw d.gov.hk/tc/index/site_pubsvc/page_family/sub_fcwprocedure) 處 理 或 聯 絡 社 會 福 利 署 保 護 家 庭 及 兒 童 服 務 課 各 區 辦 事 處 ( 網 址 : http://www.swd.gov.hk/tc/index/sit e_pubsvc/page_family/sub_listofserv/id_familyandc/) 尋 求 協 助 。

處 理 教 職 員 涉 嫌 為 性 侵 犯 者 時 須 注 意 的 程 序 , 可 參 閱 上 述 教 育 局 通 告 第 1 / 2 0 2 0 號 。

4 . 6 . 3 所 有 機 構 的 人 員 均 應 特 別 留 意 《 指 引 》 中 第 二 章「 虐 待 兒 童 的 定 義 及 類 別 」、 第 四 章「 識 別 個 案 、 初 步 處 理 及 通 報 」 ( 特 別 是 「 兒 童 受 虐 待 可 能 出 現 的 徵 象 」)、第 六 章「 即 時 保 護 兒 童 行 動 」 及 第 七 章 「 保 護 兒 童 安 全 的 危 機 評 估 及 決 策 」 等 部 分 , 以 識 別 懷 疑 虐 兒 個 案 , 以 及 第 三 章「 多 專 業 合 作 處 理 懷 疑 虐 待 兒 童 / 保 護 兒 童 個 案 的 程 序 」 中 有 關 如 何 處 理 虐 待 兒 童 個 案 的 內 容 。

幼 稚 園 適 用

4 . 6 . 4 處 理 懷 疑 虐 待 兒 童 個 案 : 學 校 人 員 在 教 學 或 活 動 時 經 常 與 學 生 直 接 接 觸 , 如 學 校 人 員 留 意 到 學 生 身 體 、 行 為 或 情 緒 等 方 面 有 受 虐 待 的 徵 象

( 有 關 兒 童 受 虐 待 可 能 出 現 的 徵 象 , 請 參 閱 教 育 局 通 告 第 1 / 2 0 2 0 號 附 錄 一 「 兒 童 受 虐 待 可 能 出 現 的 徵 象 」), 無 論 學 生 是 否 如 常 返 回 學 校 上 課 、 持 續 或 斷 續 地 缺 課 , 應 盡 快 作 出 以 下 適 當 行 動 :

a . 學 校 人 員 若 有 理 由 相 信 有 關 學 生 已 經 遭 受 虐 待 或 正 面 對 受 虐 的 危 機,首 位 接 觸 有 關 學 生 的 人 員 應 通 知 校 長,並 徵 詢 專 責 人 員 及 學 校 社 工 ( 如 有 ) 的 意 見 。 在 處 理 懷 疑 虐 兒 個 案 時 , 學 校 人 員 切 勿 隱 瞞 事 件 或 延 誤 通 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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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 幼 稚 園 / 幼 稚 園 暨 幼 兒 中 心 應 立 即 啟 動 校 本 應 急 機 制 / 危 機 處 理 小 組,同 時 應 委 派 學 校 社 工( 如 有 )及 專 責 人 員( 如 校 長 、 主 任 、 指 定 教 師 )處 理 懷 疑 虐 兒 個 案 , 並 遵 照 有 關 原 則 及 程 序 跟 進 及 處 理 懷 疑 虐 兒 個 案( 請 參 閱 上 述 通 告 附 錄 二 )。 在 處 理 過 程 中 , 應 避 免 有 關 學 生 重 複 描 述 被 虐 事 件 。

c . 當 懷 疑 有 學 生 受 到 虐 待 時,經 專 責 人 員 初 步 了 解 學 生 的 情 況,如 學 生 並 非 學 校 社 工 跟 進 的 個 案,但 專 責 人 員 得 知 該 學 生 / 其 家 庭 屬 社 署 或 非 政 府 機 構 的「 已 知 個 案 」1, 學 校 應 盡 快 通 知 有 關 單 位 的 負 責 社 工 進 行 初 步 評 估 。 如 該 學 生 / 其 家 庭 並 非 學 校 社 工 、 社 署 或 非 政 府 機 構 的 「 已 知 個 案 」, 學 校 應 盡 可 能 在 辦 公 時 間 內 把 個 案 通 報 社 署 保 護 家 庭 及 兒 童 服 務 課 ( 服 務 課 )( 請 參 閱 上 述 通 告 附 錄 三 ), 提 供 有 關 學 生 的 資 料 , 由 服 務 課 社 工 進 行 初 步 評 估 。 如 在 辦 公 時 間 以 外 , 亦 可 經 社 署 熱 線 2( 電 話 號 碼 : 2 3 4 3 2 2 5 5 ) 通 報 懷 疑 虐 兒 個 案,當 值 人 員 會 聯 絡 社 署 負 責 處 理 虐 兒 個 案 的 外 展 工 作 隊,由 外 展 工 作 隊 進 行 初 步 評 估 。

d . 若 幼 稚 園 / 幼 稚 園 暨 幼 兒 中 心 的 註 冊 社 工 是 由 非 政 府 機 構 聘 用 , 他 / 她 可 按 《 指 引 》 第 四 章 所 述 的 程 序 通 報 其「 已 知 個 案 」予 服 務 課 , 由 服 務 課 進 行 初 步 評 估 。 他 / 她 亦 可 根 據《 指 引 》第 四 至 八 章 , 就 其「 已 知 個 案 」 作 出 初 步 評 估 及 保 護 兒 童 調 查,惟 須 先 取 得 學 校 、 非 政 府 機 構 及 社 署 三 方 的 同 意 。 學 校 的 專 責 人 員 亦 可 視 乎 需 要,先 徵 詢 服 務 課 社 工 的 意 見( 有 關 進 行 初 步 評 估 、 即 時 保 護 兒 童 行 動 及 調 查 的 流 程,請 參 閱 上 述 通 告 附 錄 四 及 附 錄 五 ) 。

1 「已知個案」是指各類由不同服務單位處理的個案,包括社署及非政府機構有提供個案服務

的單位。詳情請參閲「保護兒童免受虐待—多專業合作程序指引」附件五。

2 社署熱線全日 24 小時運作,熱線於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及星期六上午九時至 中午十二時(公眾假期除外)接到的來電,由部門熱線服務組處理;而在上述時段以外接到 的來電則由東華三院營辦的熱線及外展服務隊處理。

(34)

e . 當 學 校 懷 疑 有 學 生 可 能 受 到 虐 待 時,應 盡 快 處 理。可 以 先 以 電 話 通 報 予 負 責「 已 知 個 案 」 的 單 位 / 服 務 課,如 欲 附 以 書 面 通 報 以 作 紀 錄 , 可 在 其 後 填 妥 上 述 通 告 附 錄 六 的「 通 報 表 格 」, 傳 真 至 負 責 「 已 知 個 案 」 的 單 位 / 服 務 課 , 並 確 認 收 妥 回 覆 , 以 確 定 個 案 已 得 到 相 關 單 位 跟 進。如 認 為 情 況 緊 急 而 急 需 採 取 即 時 保 護 兒 童 行 動,例 如 把 受 傷 的 兒 童 送 院 檢 查 / 要 求 警 方 即 時 介 入 以 保 護 有 關 兒 童 , 亦 可 先 採 取 行 動 , 再 通 報 予 負 責 「 已 知 個 案 」的 單 位 / 服 務 課 。 如 學 校 只 是 致 電 服 務 課 諮 詢 社 工 的 意 見 , 則 不 需 要 使 用 此 表 格 。

f . 當 學 校 把 懷 疑 虐 兒 個 案 通 報 予 負 責「 已 知 個 案 」的 單 位 / 服 務 課 / 社 署 外 展 隊 , 該 學 校 亦 應 與 該 單 位 / 服 務 課 / 社 署 外 展 隊 社 工 商 討 是 否 需 要 即 時 採 取 行 動 以 保 護 兒 童。專 責 人 員 亦 應 把 通 報 一 事 告 知 學 生 的 父 母 / 監 護 人 ; 不 過 , 如 學 生 的 父 母 / 監 護 人 懷 疑 虐 待 兒 童,學 校 無 須 先 徵 得 有 關 學 生 的 父 母

/ 監 護 人 的 同 意 3作 出 通 報 。 在 評 估 過 程 中 , 學 校 如 需 要 聯 絡 父 母 / 監 護 人,亦 可 就 處 理 方 法 先 諮 詢 有 關 單 位 / 服 務 課 社 工 的 意 見 或 尋 求 協 助 。

g . 如 學 校 認 為 有 關 學 生 需 要 醫 療 服 務,便 應 安 排 該 學 生 往 公 立 醫 院 進 行 醫 療 檢 驗 / 治 療。

服 務 課 亦 可 協 助 聯 絡 醫 院 管 理 局 虐 兒 個 案 統 籌 醫 生 , 以 安 排 兒 童 入 院 接 受 醫 療 檢 驗 。 如 有 需 要 , 可 在 警 方 的 協 助 下 進 行 。 h . 如 情 況 顯 示 個 案 可 能 涉 及 刑 事 罪 行,為 了 保

障 有 關 學 生 的 安 全 及 利 益 , 應 向 警 方 舉 報 。 在 任 何 情 況 下,懷 疑 受 虐 的 學 生 不 需 親 自 前 往 警 署 舉 報 。 如 個 案 非 緊 急 , 學 校 可 填 妥 上 述 通 告 附 錄 七 「 報 案 表 」 及 附 錄 八 「 書 面 日 誌 」, 以 書 面 方 式 向 虐 兒 案 件 調 查 組 舉 報 , 由 警 方 安 排 合 適 單 位 進 行 調 查。服 務 課 亦 可 協 助 把 表 格 轉 交 虐 兒 案 件 調 查 組 。

3 根據《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第 486 章)第 58 條,如使用個人資料的目的是為罪行的偵 測或防止,或不合法或嚴重不當的行為、或不誠實的行為或舞弊行為的防止、排除或糾正

(包括懲處),而且第 3 保障資料原則的條文的適用相當可能會損害上述目的,有關資料可 獲豁免而不受第 3 保障資料原則(個人資料的使用)所管限。

(35)

i . 如 個 案 情 況 嚴 重,或 相 關 學 生 的 人 身 安 全 / 生 命 受 到 威 脅 而 須 立 刻 行 動 ( 例 如 嚴 重 身 體 虐 待 ) , 學 校 需 盡 快 致 電 警 方 舉 報 , 隱 瞞 事 件 或 延 誤 舉 報 或 會 令 有 關 兒 童 或 其 他 人 的 安 全 受 到 威 脅 。 另 外 , 若 懷 疑 傷 害 兒 童 的 人 為 學 校 教 職 員,有 關 學 校 應 及 早 諮 詢 服 務 課 的 意 見 , 共 同 商 討 合 適 的 處 理 方 法 , 並 務 必 保 持 中 立 , 以 及 避 免 任 何 利 益 / 角 色 衝 突 。 j . 專 責 人 員 在 處 理 懷 疑 虐 兒 個 案 時 , 應 恪 守

保 密 及 按 「 需 要 知 道 」 的 原 則 , 盡 快 把 收 集 得 到 的 資 料 提 供 給 有 關 人 士 ( 例 如 校 長 、 負 責 社 工 及 警 方 ) 。

k . 所 有 記 錄 都 應 統 一 由 校 長 / 專 責 人 員 保 管,

在 校 內 查 閱 有 關 記 錄 須 受 限 制,而 且 必 須 登 記 。 不 論 在 任 何 情 況 下 , 學 校 都 不 應 將 上 述 記 錄 與 有 關 學 生 的 一 般 記 錄 一 併 存 檔 。 l . 負 責 保 護 兒 童 調 查 的 單 位 會 召 開 多 專 業 會

議 , 以 便 為 有 關 學 生 制 訂 跟 進 計 劃 。 有 關 的 學 校 人 員 應 出 席 會 議 , 並 應 擬 備 書 面 報 告 , 以 協 助 討 論 。

4 . 6 . 5 處 理 懷 疑 兒 童 性 侵 犯 個 案 :

a . 對 於 懷 疑 兒 童 性 侵 犯 個 案 , 無 論 有 關 學 生 是 否 如 常 返 回 學 校 , 學 校 人 員 應 參 閱 《 指 引 》附 件 十 二「 與 懷 疑 被 性 侵 犯 的 兒 童 接 觸 時 應 注 意 事 項 」及 附 件 十 三「 通 報 懷 疑 性 侵 犯 事 件 須 知 」 。

b . 如 懷 疑 侵 犯 者 是 兒 童 的 家 庭 / 家 族 成 員 或 受 委 託 照 顧 有 關 兒 童 的 人 , 或 受 害 人 涉 及 多 名 兒 童,由 於 此 等 個 案 較 為 複 雜 及 敏 感,

在 聯 絡 家 長 前,學 校 應 先 致 電 聯 絡 服 務 課,

商 討 合 適 的 處 理 方 法 , 服 務 課 社 工 會 聯 絡 警 方 虐 兒 案 件 調 查 組 , 作 出 聯 合 調 查 。 如 學 校 有 疑 問 , 可 向 警 方 的 學 校 聯 絡 主 任 或 服 務 課 社 工 諮 詢 意 見 或 尋 求 支 援 。

c . 在 處 理 懷 疑 兒 童 性 侵 犯 個 案 時 , 如 懷 疑 侵 犯 者 是 學 校 的 教 職 員 , 學 校 須 嚴 格 遵 循 教 育 局 通 告 第 1 / 2 0 2 0 號 附 錄 九 所 列 的 程 序 , 使 專 責 人 員( 如 學 校 社 工 / 輔 導 人 員 )、 校 方 、 教 育 局 及 其 他 有 關 政 府 部 門 之 間 能 維 持 有 效 的 溝 通 。 學 校 除 了 為 懷 疑 受 性 侵 犯 的 學 生 採 取 適 當 的 保 護 行 動 外 , 亦 應 加 強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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