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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 為 私 立 大 學 大 學 大 學 大 學 的 路 線 圖 的 路 線 圖 的 路 線 圖 的 路 線 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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檔 案 編 號 : E D B ( H E ) C R 3 1 / 2 0 4 1 / 0 0

立 法 會 參 考 資 料 摘 要 立 法 會 參 考 資 料 摘 要 立 法 會 參 考 資 料 摘 要 立 法 會 參 考 資 料 摘 要 成 為 私 立

成 為 私 立 成 為 私 立

成 為 私 立 大 學 大 學 大 學 大 學 的 路 線 圖 的 路 線 圖 的 路 線 圖 的 路 線 圖

引 言 引 言 引 言 引 言

在 二 零 一 五 年 六 月 九 日 的 會 議 上 , 行 政 會 議 建 議建 議建 議建 議 , 行 政 長 官 指 令指 令指 令指 令 根 據 《 專 上 學 院 條 例 》 ( 條 例 ) ( 第 3 2 0 章 ) 註 冊 的 自 資 專 上 教 育 院 校 , 在 申 請 大 學 名 銜 前 ( 有 關 申 請 將 由 行 政 長 官 會 同 行 政 會 議 考 慮 ) , 須 符 合 以 下 準 則 —

( a ) 至 少 在 三 個 範 疇 獲 得 學 科 範 圍 評 審 資 格 , 而 有 關 資 格 可 以 是 相 關 學 科 範 圍 下 的 子 範 圍 , 但 必 須 分 屬 不 同 的 學 科 範 圍 ;

( b ) 展 示 若 干 程 度 的 研 究 能 力 , 成 功 獲 得 公 帑 資 助 計 劃 下 與 研 究 有 關 的 資 助 ;

( c ) 在 緊 接 申 請 大 學 名 銜 前 連 續 兩 個 學 年 , 其 修 讀 學 位 課 程 的 學 生 人 數 ( 相 等 於 全 日 制 學 生 人 數 ) 最 少 達 1 5 0 0 人 ; 以 及

( d ) 獲 取 香 港 學 術 及 職 業 資 歷 評 審 局 ( 評 審 局 ) 院 校 評 審 資 格 , 以 證 明 有 關 院 校 在 管 治 及 管 理 、 財 政 可 持 續 性 、 學 術 環 境 、 質 素 保 證 及 研 究 能 力 方 面 , 基 本 上 已 有 能 力 達 到 一 所 大 學 應 有 的 水 準 。

理 據 理 據 理 據 理 據

2 . 香 港 樹 仁 學 院 在 二 零 零 六 年 順 利 成 為 私 立 大 學 ( 香 港 樹 仁 大 學 ) 後 , 一 些 發 展 較 為 成 熟 的 自 資 專 上 教 育 院 校 亦 有 意 發 展 為 私 立 大 學 。 加 上 高 等 教 育 界 別 近 年 的 發 展 和 不 斷 改 變 的 環 境 , 實 有 需 要 定 出 更 為 清 晰 的 路 線 圖 和 準 則 , 以 便 有 意 成 為 私 立 大 學 的 院 校 知 所 遵 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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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大 學 的 定 義 及 授 予 名

大 學 的 定 義 及 授 予 名 大 學 的 定 義 及 授 予 名

大 學 的 定 義 及 授 予 名 銜 的 權 力銜 的 權 力銜 的 權 力 銜 的 權 力

3 . 本 港 法 例 並 無 為 「 大 學 」 加 以 定 義 。 不 同 詞 典 及 百 科 全 書 對 「 大 學 」 一 詞 所 下 的 定 義 , 雖 略 有 不 同 , 但 概 括 而 言 , 泛 指 : ( a ) 高 等 教 育 及 研 究 的 院 校 ; ( b ) 課 程 涵 蓋 廣 泛 及 有 權 就 不 同 學 習 領 域 頒 授 學 位 的 院 校 ; 以 及 ( c ) 提 供 本 科 生 和 研 究 生 教 育 的 院 校 。 目 前 , 香 港 提 供 本 地 學 位 課 程 的 自 資 專 上 教 育 院 校 在 使 用

「 大 學 」 名 銜 上 受 到 限 制 , 而 授 予 大 學 名 銜 與 否 , 由 行 政 長 官 會 同 行 政 會 議1決 定 。

已 公 布 的 成 為 私 立 大 學 的 路 線 圖 已 公 布 的 成 為 私 立 大 學 的 路 線 圖 已 公 布 的 成 為 私 立 大 學 的 路 線 圖 已 公 布 的 成 為 私 立 大 學 的 路 線 圖

4 . 在 二 零 零 零 年 九 月 出 版 的 《 香 港 教 育 制 度 改 革 建 議 》 中 , 教 育 統 籌 委 員 會 ( 教 統 會 ) 列 出 多 項 建 議 , 當 中 包 括 建 議 政 府 應 鼓 勵 現 有 私 立 專 上 學 院 經 適 當 評 審 後 升 格 為 大 學 。 私 立 大 學 的 發 展 提 供 途 徑 , 讓 社 會 各 界 為 高 等 教 育 共 同 貢 獻 資 源 和 力 量 , 令 學 生 受 惠 。 教 統 會 的 建 議 獲 政 府 接 納 。

5 . 參 照前 香 港 樹 仁 學 院 的 例 子 , 目 前 有 意 升 格 為 私 立 大 學 的 自 資 專 上 教 育 院 校 均 須 完 成 以 下 步 驟 :

( a ) 註 冊 成 為 專 上 學 院 : 任 何 計 劃 頒 授 本 地 學 位 的 院 校 , 必 須 根 據 條 例 註 冊 為 專 上 學 院 , 按 本 身 的 條 例 註 冊 的 院 校 除 外2。 註 冊 前 , 院 校 必 須 通 過 由 評 審 局 進 行 的 院 校 評 審 , 以 確 保 其 管 治 架 構 、 學 術 水 平 及 質 素 、 師 資 、 質 素 保 證 機 制 及 財 政 狀 況 等 達 到 有 關 要 求 。

1 條 例 第 8(1)條 規 定 , 對 於 根 據 該 條 例 註 冊 的 任 何 院 校 , 教 育 局 常 任 秘 書 長 「 未 經 行 政 長 官 會 同 行 政 會 議 事 先 認 許 , 不 得 批 准 使 用 任 何 包 含 『 University』 一 字 的 名 稱 」 。 另 一 方 面 , 如 有 需 要 , 教 育 局 常 任 秘 書 長 在 徵 詢 行 政 長 官 會 同 行 政 會 議 後 , 可 根 據 《 釋 義 及 通 則 條 例 》 (第 1 章 )第 40(2)(c)條 , 撤 銷 授 予 專 上 教 育 學 院 的 大 學 名 銜 。 根 據 第 1 章 第 40(2)(c)條 , 「 凡 條 例 授 予 權 力 , 批 准 任 何 人 或 事 物 , 該 權 力 包 括 撤 回 批 准 的 權 力 」 。

2 目 前 , 按 本 身 特 定 條 例 成 立 及 頒 授 本 地 學 位 的 院 校 包 括 八 所 大 學 教 育 資 助 委 員 會 資 助 院 校 、 香 港 演 藝 學 院 、 香 港 公 開 大 學 , 以 及 職 業 訓 練 局 轄 下 的 香 港 高 等 科 技 教 育 學 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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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 ) 在 課 程 評 審 後 , 根 據 條 例 就 頒 授 學 位 尋 求 批 准 : 註 冊 專 上 學 院 如 欲 開 辦 學 位 課 程 , 必 須 根 據 條 例 取 得 行 政 長 官 會 同 行 政 會 議 的 批 准 , 才 能 就 有 關 課 程 頒 授 學 位 。 在 獲 得 行 政 長 官 會 同 行 政 會 議 的 批 准 前 , 每個 學 位 課 程 均 須 經 由 評 審 局 作 出 課 程 評 審 。 院 校 獲 准 開 辦 學 位 課 程 後 , 該 課 程 須 定 期 接 受 並 通 過 評 審 局 的 課 程 覆 審 ( 例 如 一 個 四 年 制 的 學 位 課 程 須 每 五 年 進 行 一 次 課 程 覆 審 ) 。

( c ) 學 科 範 圍 評 審 資 格 : 根 據 條 例 註 冊 的 專 上 學 院 如 發 展 成 熟 , 可 為 其 學 位 課 程 在 個 別 範 圍 申 請 學 科 範 圍 評 審 資 格 。 縱 使 學 科 範 圍 評 審 資 格 等 同 自 行 評 審 資 格 , 但 在 範 圍 、 年 期 方 面 有 所 限 制 , 而 且 院 校 須 接 受 並 通 過 定 期 覆 審 。 根 據 早 前 評 審 局 進 行 的 檢 討 , 申 請 學 科 範 圍 評 審 的 資 格 已 修 訂 如 下 -

 獲 認 可 質 素 保 證 機 構 評 為 具 備 七 年 經 評 審 的 營 運 經 驗 ; 或

 五 年 上 述 經 驗 , 並 符 合 一 系 列 質 素 準 則 。

學 科 範 圍 評 審 資 格 只 會 授 予 較 成 熟 並 具 備 顯 著 及 優 良 往 績的 營 辦 機 構 , 以 便 該 等 機 構 能 在 一 段 核 准 時 間 內就 相 關 學 科 範 圍 發 展 及 開 辦 在 指 定 資 歷 架 構 級 別 或 以 下 的 新 課 程 , 而 無 須 事 先 通 過 評 審 局 的 課 程 評 審 。 評 審 局 對 學 科 範 圍 評 審 資 格 的 評 估 , 包 括 兩 個 步 驟 , 先 為 院 校 評 審 , 繼 為 學 科 範 圍 審 視3。 前 者會 檢 視 院 校 的 整 體 制 度 和 能 力 , 而 院 校 的 整 體 策 略 計 劃 ( 一 般 關 乎 院 校 的 發 展 , 並 特 別 關 乎 研 究 中 的 學 科 範 圍 的 藍 圖 ) , 則 可 就 院 校 是 否 具 備 實 現 其 願 景的 能 力 提 供 重 要 的 參 考 資 料4; 後 者 深 入 考 查 院 校 的 能 力 , 以 確 保 及 決 定 有 關 學 科 範 圍 中 的 課 程

3 如 院 校 對 評 審 局 的 評 定 或 決 定 感 到 受 屈 , 包 括 有 關 申 請 學 科 範 圍 評 審 資 格 者 , 可 就 有 關 的 評 定 或 決 定 向 根 據 《 學 術 及 職 業 資 歷 評 審 條 例 》 (第 592 章 )設 立 的 上 訴 委 員 會 提 出 上 訴 。

4 任 何 可 就 院 校 整 體 制 度 及 能 力 , 包 括 整 體 管 治 、 架 構 、 管 理 、 資 源 、 學 術 環 境 及 質 素 保 證 提 供 參 考 的 因 素 , 均 會 予 以 考 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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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否 能 達 到 資 歷 架 構 所 定 的 標 準5。 學 科 範 圍 評 審 資 格 須 每 隔 一 段 時 間 接 受 並 通 過 定 期 覆 審 。

( d ) 大 學 名 銜 : 當 院 校 在 至 少 三 個 範 疇 的 學 士 學 位 課 程 取 得 學 科 範 圍 評 審 資 格 後 ( 即 資 歷 架 構 第 五 級 ) , 院 校 可 委 託 評 審 局 進 行 另 一 次 院 校 評 審 ,,,, 以 評 估 院 校 是 否 有 適 當 的 學 術 環 境 , 包 括 院 校 架 構 和 程 序 、 資 源、 質 素 保 證 機 制 及 學 術 計 劃 , 適 合 作 為 一 所 大 學 。 然 後 , 院 校 可 向 行 政 長 官 會 同 行 政 會 議 申 請 授 予 大 學 名 銜 。 當 自 資 專 上 院 校 獲 授 予 大 學 名 銜 後 , 院 校 取 得 的 學 科 範 圍 評 審 資 格 仍 須 接 受 並 通 過 上 文 ( c ) 所 述 , 由 評 審 局 進 行 的 定 期 覆 審 。

需 要 更 清 晰 的 路 線 圖 和 準 則 需 要 更 清 晰 的 路 線 圖 和 準 則 需 要 更 清 晰 的 路 線 圖 和 準 則 需 要 更 清 晰 的 路 線 圖 和 準 則

6. 教 統 會 提 出 應 鼓 勵 現 有 私 立 專 上 學 院 經 適 當 評 審 後 升 格 為 大 學 的 建 議 在 二 零 零 零 年 獲 接 納 後 , 自 資 專 上 教 育 界 別 有 所 擴 展 。 高 等 教 育 界 別 持 續 發 展 , 整 體 教 育 環 境 亦 不 斷 改 變 , 實 有 需 要 檢 視 上 述 已 公 布 的 路 線 圖 ( 第 5 段 ) , 從 而 找 出 須 予 優 化 之 處, 以 及 定 出 更 為 清 晰 的 路 線 圖 和 準 則 , 以 便 有 意 成 為 私 立 大 學 的 院 校 知 所 遵 循 。 舉 例 說 , 我 們 認 為 必 須 訂 明 院 校 在 申 請 大 學 名 銜 前 所 須 取 得 的 學 科 範 圍 評 審 資 格 的 涵 蓋 範 圍 ; 而 所 應 具 備 的 研 究 能 力 以 及 其 他 要 求 或 門 檻 , 亦 應 訂 有 清 晰 的 指 標 。 換 言 之 , 第 5 ( d ) 段 須 予 進 一 步 闡 釋 , 使 獲 授 大 學 名 銜 須 予 符 合 的 準 則 更 透 明 。

更 清 晰 的 路 線 圖 和 準 則 更 清 晰 的 路 線 圖 和 準 則 更 清 晰 的 路 線 圖 和 準 則 更 清 晰 的 路 線 圖 和 準 則

7. 考 慮 到 自 資 專 上 教 育 界 別 的 最 新 發 展 , 以 及 准 許 前 香 港 樹 仁 學 院 更 改 名 銜 時 所 考 慮 的 準 則 後 , 我 們 認 為 在 處 理 院 校 成 為 私 立 大 學 的 申 請 時 , 下 述 因 素 最 切 合 現 今 情 況 :

( a ) 開 辦 課 程 的 廣 泛 程 度 ;

( b ) 研 究 能 力 ;

( c ) 院 校 的 規 模 及 學 生 人 數 ; 以 及

5 課 程 的 質 素 及 標 準 , 以 及 在 有 關 的 學 科 範 圍 內 的 課 程 監 察 及 檢 討 機 制 的 所 得 成 效 , 會 予 以 考 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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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 ) 管 治 及 管 理 、 財 政 可 持 續 性 、 學 術 環 境 及 質 素 保 證 。

8. 以 下 優 化 準 則 會 被 採 用 -

課 程 廣 泛 程 度

9. 迄 今, 評 審 局 所 批 予 院 校 的 學 科 範 圍 評 審 資 格 是 批 予 學 習 及 培 訓 範 疇 下 的 子 範 疇 , 而 學 習 及 培 訓 範 疇 與 資 歷 名 冊6內用 作 劃 分 資 歷 的 資 料 庫 架 構 分 類 對 應 。 最 新 載 有 1 4 個 學 習 及 培 訓 範 疇 和 相 應 子 範 疇 的 修 訂 清 單 擬 稿 載 於 附附附附 件 一件 一件 一件 一7。 該 清 單 重 整 了 以 往 的 2 1 個 學 習 及 培 訓 範 疇 , 並 會 在 二 零 一 五 年 內 定 稿 。 由 此 出 現 了 一 個 疑 問 : 院 校 獲 授 大 學 名 銜 前 須 取 得 的 三 個 學 科 範 圍 評 審 資 格 , 是 否 屬 有 關 學 習 及 培 訓 範 疇 的 子 範 疇 便 可 , 還 是 另 有 要 求 。 1 0 . 由 於 香 港 學 生 人 口 不 多 , 要 求 每 所 大 學 都 開 辦 文 科 和 理 科 的 課 程 , 未 必 合 宜 。 不 過 , 為 確 保 大 學 所 開 辦 的 課 程 廣 度 充 足, 我 們 會 維 持 有 關 學 科 範 圍 評 審 的 現 行 規 定 , 即 院 校 須 至 少 在 三 個 範 疇 獲 得 涵 蓋 學 士 學 位 課 程 ( 資 歷 架 構 第 五 級 ) 的 學 科 範 圍 評 審 資 格 , 才 符 合 申 請 大 學 名 銜 的 其 中 一 項 條 件 。 同 時 , 我 們 會 清 楚 訂明 , 所 要 求 的 三 個 學 科 範 圍 評 審 資 格 可 以 是 有 關 學 習 及 培 訓 範 疇 下 的 子 範 疇 , 但 必 須 分 屬 不 同 的 學 習 及 培 訓 範 疇 。 涵 蓋 學 士 學 位 課 程 而 屬 資 歷 架 構 第 五 級 的 學 科 範 圍 評 審 資 格 , 須 接 受 並 通 過定 期 覆 審 , 覆 審 一 般 每 隔 五 年 進 行 。

研 究 能 力

1 1 . 我 們 認為 有 意 成 為 大 學 的 自 資 專 上 教 育 院 校 , 應 可 在 專 業 發 展 及 學 術 活 動 方 面 , 展 示 若 干 程 度 的 研 究 能 力 。 本 地 自 資 學 位 界 別 因 缺 乏 政 府 的 經 常 撥 款 支 持 , 研 究 能 力 不 及 大 學 教 育 資 助 委 員會 ( 教 資 會 ) 資 助 院 校 , 這 點 可 以 理 解 。 政 府 明 白 支 持 可 頒 授 學 位 的 自 資 院 校 進 行 研 究 , 特 別 是 有 助 教 學 的 研 究 , 有 其 好 處 。 因 此, 政 府 已 向 研 究 基 金 注 資 , 當 中 3 0 億 元 撥 款 指 定 由 可 頒 授 本 地 學 位 的 自 資 院 校 競 逐 , 以 供 學 術 及 研 究 發 展 之 用 。 研 究 資 助 計

6 資 歷 名 冊 是 一 個 中 央 網 上 資 料 庫 , 載 列 資 歷 架 構 下 得 到 質 素 保 證 的 資 歷 。

7 質 素 保 證 聯 絡 委 員 會 最 近 修 訂 了 有 關 清 單 , 而 相 應 的 子 範 疇 則 由 評 審 局 提 出 , 當 中 已 考 慮 到 評 審 局 在 諮 詢 持 分 者 時 所 收 到 的 主 要 建 議 。 事 實 上 , 該 清 單 會 因 應 教 育 和 培 訓 方 面 的 最 新 發 展 而 不 時 予 以 檢 討 。 質 素 保 證 聯 絡 委 員 會 成 員 包 括 本 港 三 個 質 素 保 證 機 構 的 代 表 ( 分 別 為 評 審 局 、 教 資 會 轄 下 的 質 素 保 證 局 、 和 聯 校 質 素 檢 討 委 員 會 ) , 以 及 教 育 局 代 表 。 委 員 會 的 目 標 , 是 推 動 各 質 素 保 證 機 構 採 用 良 好 行 事 規 範 、 提 高 一 致 性 和 透 明 度 , 以 加 強 向 公 眾 問 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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劃 自 二 零 一 三 年 十 二 月 起 推 出 下 列 三 個 項 目 , 供 可 頒 授 本 地 學 位 的 自 資 院 校 競 逐 撥 款 —

( a ) 教 員 發 展 計 劃 — 幫 助 可 頒 授 本 地 學 位 的 自 資 院 校 的 個 別 教 學 人 員 發 展 研 究 能 力 , 使 他 們 能 將 研 究 經 驗 和 新 知 識 轉 移至 教 學 與 學 習 ;

( b ) 院 校 發 展 計 劃 — 建 立 各 院 校 在 其 策 略 發 展 範 疇 的 研 究 能 力 ; 以 及

( c ) 跨 院 校 發 展 計 劃 — 為 可 頒 授 本 地 學 位 的 自 資 院 校 的 教 學 人 員 提 升 研 究 能 力 , 使 他 們 掌 握 各 自 專 研 範 疇 的 最 新 發 展 和 充 滿 挑 戰 的 研 究 專 題 。

1 2 . 自 資 專 上 教 育 院 校 向 上 述 資 助 計 劃 及 / 或 其 他 公 帑 資 助 計 劃 , 例 如 創 新 及 科 技 基 金 提 交 的 申 請 如 獲 批 准 , 應 可 證 明 其 已 開 始建 立 研 究 能 力 , 符 合 有 關 申 請 大 學 名 銜 所 須 具 備 的 一 項 先 決 條 件 。 任 何 其 他 足 以 證 明 院 校 研 究 能 力 及 水 平 的 資 料 , 例 如 教 研 人 員 的 資 歷 、 刊 載 文 章 的 記 錄 、 合 作 進 行 研 究 的 機 會 , 以 及 營 造 和 維 持 優 質 研 究 訓 練 環 境 的 計 劃 , 亦 會 予 以 考 慮 。 此 外 , 就 這 項 準 則 進 行 的 評 估 及 有 關 的 證 據 , 會 納 入 為 有 意 成 為 大 學 的 自 資 教 育 院 校 進 行 的 院 校 評 審 之 內 ( 見 下 文 第 1 4 段 ) 。

院 校 的 規 模 及 學 生 人 數

1 3 . 目 前 並 無 規 定 院 校 必 須 符 合 若 干 學 生 人 數 的 規 定 才 可 根 據 條 例 註 冊 。 為 確 保 所 開 辦 的 課 程 廣 泛 合 宜 , 學 生 有 合 理 的 互 動 機會 及 有 不 同 活 動 以 促 進 大 學 生 的 全 人 發 展 , 我 們 認 為 院 校 在 緊 接 申 請 大 學 名 銜 前 連 續 兩 個 學 年 , 修 讀 學 位 課 程 的 學 生 最 少 應 達 到 1 5 0 0 人 ( 相 等 於 全 日 制 學 生 人 數8) 。

管 治 及 管 理 、 財 務 可 持 續 性 、 學 術 環 境 及 質 素 保 證

1 4 . 根 據 條 例 註 冊 的 自 資 專 上 教 育 院 校 如 有 意 成 為 私 立 大 學 , 我 們 會 維 持 現 時 規 定 , 即 院 校 須 成 功 通 過 院 校 評 審 , 以 展 示

8 「 相 等 於 全 日 制 」 指 在 呈 報 一 所 院 校 的 大 約 人 數 時 用 以 計 算 學 生 人 數 的 單 位 。 相 等 於 全 日 制 的 人 數 按 一 名 學 生 用 於 修 讀 某 項 課 程 所 佔 時 間 , 再 與 修 讀 相 等 於 全 日 制 課 程 所 佔 時 間 相 對 照 計 算 得 出 。 因 此 , 修 讀 任 何 全 日 制 課 程 的 全 日 制 學 生 會 當 作 一 計 算 , 而 修 讀 各 級 課 程 的 兼 讀 制 學 生 則 根 據 課 程 的 一 般 修 業 期 ( 或 相 等 於 全 日 制 課 程 的 一 般 修 業 期 )按 比 例 計 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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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 在 內 部 管 治 、 財 政 可 持 續 性 、 學 術 環 境 和 質 素 保 證 , 以 及 如 在 第 1 1 和 1 2 段 所 述 的 研 究 能 力 方 面 , 基 本 上 已 有 能 力 達 到 一 所 大 學 應 有 的 水 準 。 該 院 校 評 審 會 決 定 有 關 院 校 是 否 已 營 造 一 個 管 理 妥 善的 學 術 群 體 , 當 中 包 括 所 有 教 職 員 , 並 以 悉 心 制 定 的 學 術 發 展 計 劃 、 人 手 和 資 源 計 劃 作 為 導 引 , 以 及 已 實 施 有 系 統 和 透 明 度 高 的 程 序9 10。 除 了 上 述 有 關 研 究 能 力 的 準 則 外 , 其 他 準 則 現 闡 述 如 下 —

( a ) 管 治 及 管 理 — 院 校 應 設 有 一 個 管 治 組 織 , 成 員 具 適 當 的 代 表性 和 才 能 , 以 確 保 學 術 水 平 及 一 般 標 準 和 操 守 得 以 符 合 ; 並 獲 賦 予 權 力 和 責 任 , 確 保 院 校 落 實 所 定 的 使 命。 在 院 校 層 面 須 予 審 視 的 範 疇 包 括 管 治 、 管 理 和 院 校 架 構。 根 據 條 例 所 定 , 學 院 / 大 學 的 管 理 權 力 歸 屬 校 董 會 、 校 務 委 員 會 和 教 務 委 員 會 這 三 個 組 織 。 此 外 , 院 校 評 審 在 這 方 面 審 視 的 主 要 事 項 之 一 , 是 從 院 校 的 使 命 / 目 標 和 理 念 , 考 慮 該 院 校 在 高 等 教 育 界 別 的 角 色 11。 再 者, 院 校 的 管 治 組 織 亦 應 積 極 制 定 政 策 , 並 為 管 理 和 學 術 決 定 承 擔 最 終 責 任 , 以 及 確 保 有 足 夠 資 源 支 持 院 校 作 出 可 行 及 可 持 續 的 發 展 。

( b ) 財 政 可 持 續 性 — 院 校 應 有 充 足 的 財 政 資 源 基 礎 , 以 支 持 所 開 辦 的 課 程 持 續 達 到 合 理 的 質 素 水 平 。 評 審 局 會 考 慮 財 務 資 源 計 劃 ; 而 有 關 計 劃 須 展 示 院 校 可 為 已 計 劃 開 辦 的 課 程 和 計 劃 收 取 的 學 生 人 數 提 供 足 夠 的 資 源 , 以 及 過 往財 政 記 錄 等 證 據 。

( c ) 學 術 環 境 — 穩 健 的 學 術 環 境 反 映 院 校 具 有 可 持 續 的 學 術 領 導 層 , 能 使 教 學 和 研 究 工 作 取 得 成 果 , 學 生 的 學 習 因

9 就 有 意 成 為 私 立 大 學 的 院 校 而 進 行 的 院 校 評 審 會 集 中 審 視 在 院 校 層 面 上 , 包 括 已 實 施 的 計 劃 、 政 策 和 機 制 、 已 達 致 的 成 果 , 以 及 表 現 是 否 在 一 段 時 間 內 有 效 地 維 持 。

10 繼 院 校 評 審 及 除 第 5 段 所 述 的 學 科 範 圍 評 審 資 格 定 期 覆 審 外 , 教 育 局 會 要 求 將 成 立 的 私 立 大 學 提 交 周 年 進 度 報 告 及 經 審 核 的 財 務 報 告 。 教 育 局 會 委 托 評 審 局 審 視 該 些 報 告 , 並 向 教 育 局 提 供 獨 立 的 專 業 意 見 。 我 們 認 為 , 為 公 眾 利 益 起 見 , 宜 要 求 私 立 大 學 每 年 提 交 報 告 , 以 確 保 此 等 大 學 的 教 學 質 素 和 財 政 可 持 續 性 。

11 諸 如 院 校 的 使 命 及 抱 負 宣 言 , 以 及 未 來 三 至 五 年 的 策 略 計 劃 等 證 明 文 件 , 均 會 予 以 考 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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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 不 斷 改 善 。 一 個 適 當 的 學 術 領 導 層 架 構 應 可 展 示 出 , 從大 體 的 學 術 管 治 以 至 具 體 的 課 程 領 導 分 工 恰 當 。 就 此 而 言 , 在 院 校 層 面 須 予 審 視 的 範 疇 包 括 學 術 計 劃 的 落 實 12、 課 程 設 計 和 檢 討 的 成 效 、 人 手 13、 員 工 發 展 和 督 導、 收 生 、 學 生 表 現 監 察 、 學 生 服 務 , 以 及 學 生 記 錄 。 在 這 方 面 , 院 校 評 審 主 要 審 視 的 事 項 之 一 , 是 院 校 的 學 術 發 展 計 劃 , 包 括 發 展 新 學 科 範 圍 及 按 計 劃 更 改 課 程 程 度 或 性 質 的 長 遠 計 劃 , 是 否 切 合 院 校 的 理 念 或 使 命 。 院 校 日 後 能 否 發 展 新 的 學 科 範 圍 及 監 察 有 關 情 況 , 是 評 審 工 作 尤為 關 注 的 重 點 。

( d ) 質 素 保 證 — 院 校 應 有 明 確 的 政 策 或 程 序 , 以 監 察 院 校 教 學 活 動 的 質 素 , 以 及 課 程 的 質 素 和 水 平 。 評 審 局 會 考 慮 相 關 證 據 , 以 衡 量 院 校 是 否 有 效 推 行 政 策 和 程 序 , 以 維 持 教 學 活 動 及 課 程 的 質 素 , 使 成 效 符 合 所 頒 授 資 格 的 水 平, 以 及 院 校 是 否 有 能 力 改 善 表 現14

1 5 . 教 育 局 在 提 出 建 議 供 行 政 長 官 會 同 行 政 會 議 審 議 前 , 會 考 慮 院 校 評 審 的 結 果 及 上 述 的 其 他 準 則 。

其 他 因 素

1 6 . 第 3 段 所 述 有 關 「 大 學 」 的 定 義 引 起 一 個 疑 問 , 就 是 我 們 應 否 規 定 專 上 學 院 必 須 開 辦 研 究 院 課 程 , 方 可 申 請 大 學 名 銜 。 1 7 . 我 們 認為 無 須 強 制 要 求 專 上 學 院 必 先 開 辦 研 究 院 課 程 才 可 申 請 大 學 名 銜 , 因 為 我 們 希 望 給 予 彈 性 , 讓 有 意 開 辦 學 士 學 位 課 程 的 私 立 大 學 能 按 其 意 願 , 集 中 開 辦 該 等 課 程 。 我 們 所 諮 詢 的 持 份 者 對 此 表 示 接 受 。 不 過 , 有 意 見 認 為 , 應 規 定 院 校 在 獲 授 大 學 名 銜 後 某 段 時 間 內 開 辦 研 究 院 課 程 , 以 符 合 公 眾 對 大 學 的 正 常 期 望, 以 及 為 學 生 提 供 深 造 機 會 。 對 於 這 一 點 , 我 們 認 為 只 要 專 上 學 院 進 行 適 量 有 助 教 與 學 的 研 究 活 動 , 即 使 不 開 辦 研 究 院 課 程 , 亦 無 礙 其 達 至 私 立 大 學 應 有 的 標 準 。 此 外 , 如 上 所 述 , 我 們

12 有 關 院 校 的 長 遠 學 術 發 展 計 劃 , 包 括 員 工 和 研 究 計 劃 , 以 及 開 辦 學 士 學 位 和 任 何 研 究 院 修 課 / 研 究 課 程 的 計 劃 , 會 予 以 考 慮 。

13 在 穩 健 學 術 環 境 的 相 關 指 標 中 , 與 人 手 相 關 的 指 標 包 括 全 職 學 術 人 員 的 資 歷 、 全 職 及 / 或 常 額 教 學 人 員 的 百 分 比 , 以 及 學 生 與 教 師 比 例 。

14 與 教 與 學 質 素 相 關 的 指 標 包 括 學 生 繼 續 就 學 趨 勢 , 和 畢 業 生 就 業 或 進 修 人 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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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 給 予 個 別 私 立 大 學 彈 性 , 讓 其 集 中 開 辦 學 士 學 位 課 程 。 事 實 上 , 一 些 專 上 學 院 已 開 辦 或 計 劃 在 不 久 之 後 開 辦 研 究 院 課 程 。

未 來 路 向 未 來 路 向 未 來 路 向 未 來 路 向

1 8 . 行 政 長 官 會 同 行 政 會 議 通 過 了 有 關 準 則 後 , 根 據 條 例 註 冊 的 專 上 學 院 獲 取 大 學 名 銜 的 修 訂 路 線 圖 和 準 則 載 於 附 件 二附 件 二附 件 二附 件 二 。 教 育 局 會 委 托 評 審 局 制 定 為 申 請 大 學 名 銜 而 進 行 的 院 校 評 審 手 冊 , 供 打 算 進行 有 關 評 審 的 院 校 參 考 。 該 手 冊 會 提 供 評 審 過 程 的 概 覽 , 包括 所 需 的 準 備 工 作 、 相 關 準 則 和 可 能 的 結 果 。

建 議 的 影 響 建 議 的 影 響 建 議 的 影 響 建 議 的 影 響

1 9 . 建 議 符 合 《 基 本 法 》 , 包 括 有 關 人 權 的 條 文 。 建 議 對 經 濟 及 可 持 續 發 展 並 無 重 大 影 響 , 對 財 政 、 公 務 員 、 生 產 力 、 環 境 或 家 庭 也 沒有 影 響 。

公 眾 諮 詢 公 眾 諮 詢 公 眾 諮 詢 公 眾 諮 詢

2 0 . 我 們已 就 讓 自 資 專 上 院 校 遵 循 成 為 私 立 大 學 的 更 清 晰 路 線 圖 和 優 化 準 則 諮 詢 教 資 會 、 質 素 保 證 聯 絡 委 員 會 和 自 資 專 上 教 育 委 員會 15。 他 們 同 意 有 需 要 釐 定 更 清 晰 的 路 線 圖 和 準 則 , 並 大 致 同 意 有 關 的 優 化 準 則 。

宣 傳 安 排 宣 傳 安 排 宣 傳 安 排 宣 傳 安 排

2 1 . 我 們會 安 排 發 言 人 回 答 公 眾 的 查 詢 。

15 因 應 教 資 會 在 二 零 一 零 年 高 等 教 育 檢 討 報 告 中 所 提 出 的 建 議 , 自 資 專 上 教 育 委 員 會 在 二 零 一 二 年 四 月 一 日 成 立 , 負 責 監 察 自 資 專 上 教 育 界 別 的 策 略 發 展 , 並 向 政 府 提 供 意 見 。 該 委 員 會 作 為 一 個 平 台 , 從 宏 觀 及 策 略 角 度 討 論 自 資 專 上 教 育 界 別 共 同 關 心 的 事 宜 , 以 及 推 廣 質 素 提 升 和 良 好 規 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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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0

背 景 背 景 背 景 背 景

2 2 . 迄 今, 香 港 只 有 兩 所 非 教 資 會 資 助 院 校 取 得 大 學 名 銜 , 分 別 為 香 港 公 開 大 學 ( 公 開 大 學 ) ( 於 一 九 九 七 年 獲 授 予 大 學 名 銜 ) 及 香 港 樹 仁 大 學 ( 樹 仁 大 學 ) ( 於 二 零 零 六 年 獲 授 予 大 學 名 銜 ) 。 公 開 大 學 有 其 法 例 , 而 樹 仁 大 學 則 根 據 條 例 註 冊 。 行 政 長 官 會 同 行 政 會 議 於 二 零 零 六 年 十 二 月 審 議 前 香 港 樹 仁 學 院 升 格 為 樹 仁 大 學 的 申 請 時 , 特 別 考 慮 了 以 下 的 因 素 :

( a ) 該 學 院 獲 准 在 多 個 學 科 範 疇 頒 授 一 系 列 的 學 位 ;

( b ) 該 學 院 取 得 自 行 評 審 資 格16; 以 及

( c ) 該 學 院 已 設 立 健 全 的 內 部 管 治 及 質 素 保 證 架 構 。

2 3 . 另一 方 面 , 公 開 大 學 原 稱 香 港 公 開 進 修 學 院 ( 進 修 學 院 ) , 於 一 九 八 九 年 根 據 《 香 港 公 開 進 修 學 院 條 例 》 ( 第 1 1 4 5 章 ) 成 立 , 具有 頒 授 學 術 資 格 的 權 力 , 包 括 學 位 資 格 。 一 九 九 六 年 十 月 一 日 , 當 時 的 總 督 會 同 行 政 局 決 定 , 進 修 學 院 應 自 行 負 責 評 審 其 學 位 課 程 , 但 須 定 期 接 受 並 通 過 前 香 港 學 術 評 審 局 ( 學 評 局 )17 的 校 外評 審 。 學 評 局 在 推 薦 進 修 學 院 獲 授 自 行 評 審 資 格 一 事 上 , 曾 對 進修 學 院 進 行 院 校 評 審 , 並 認 為 進 修 學 院 的 發 展 已 趨 成 熟 , 可 獲 授 自 行 評 審 資 格 。 進 修 學 院 校 董 會 參 考 前 香 港 城 市 理 工 學 院 、 香 港 浸 會 學 院 及 香 港 理 工 學 院 的 經 驗 後 , 建 議 更 改 進 修 學 院 的 名 銜 及 校 內 管 治 架 構 , 以 配 合 其 自 行 評 審 資 格 。 當 時 的 總 督 會 同 行 政 局 批 准 所 建 議 的 新 名 銜 , 考 慮 因 素 如 下 :

( a ) 進 修 學 院 是 當 時 香 港 唯 一 擁 有 自 主 權 、 自 行 評 審 資 格 及 可 頒 授 學 位 但 未 獲 授 大 學 名 銜 的 院 校 ;

16 前 香 港 樹 仁 學 院 當 時 所 獲 得 的 三 個 學 科 範 圍 評 審 資 格 分 別 為 文 學 、 社 會 科 學 及 工 商 管 理 學 。

17 學 評 局 於 一 九 九 零 年 成 立 , 以 獨 立 的 法 定 地 位 為 香 港 高 等 教 育 機 構 的 學 位 課 程 進 行 評 審 ; 其 後 於 二 零 零 七 年 根 據 《 香 港 學 術 及 職 業 資 歷 評 審 局 條 例 》 ( 第 1150 章 )改 組 為 評 審 局 , 其 職 權 範 圍 擴 展 至 職 業 培 訓 界 別 ; 評 審 局 並 獲 委 任 為 資 歷 架 構 下 的 評 審 當 局 及 資 歷 名 冊 當 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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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 b ) 全 球 絕 大 部 分 提 供 遙 距 學 位 課 程 的 院 校 均 具 有 大 學 名 銜 ;

( c ) 進 修 學 院 的 課 程 質 素 受 海 外 具 規 模 的 公 開 大 學 承 認 ;

( d ) 進 修 學 院 當 時 已 具 有 八 年 開 辦 學 位 課 程 經 驗 ; 以 及

( e ) 進 修 學 院 已 在 其 專 長 的 領 域 建 立 本 身 的 研 究 能 力 。

因 此, 進 修 學 院 於 一 九 九 七 年 五 月 改 稱 為 公 開 大 學 。

查 詢 查 詢 查 詢 查 詢

2 4 . 如 有 查 詢 , 請 與 教 育 局 首 席 助 理 秘 書 長 翁 佩 雲 女 士 聯 絡 ( 電 話 : 3 5 0 9 8 5 0 2 ) 。

教 育 局 教 育 局 教 育 局 教 育 局 二 零 一 二 零 一 二 零 一

二 零 一 五五五五 年年年年 七七七 月七月月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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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件 一 附 件 一 附 件 一 附 件 一

1 41 41 4

1 4 個個個 學 習個學 習學 習學 習 及 培 訓 範 疇及 培 訓 範 疇及 培 訓 範 疇及 培 訓 範 疇 及 其 相 應及 其 相 應及 其 相 應 子及 其 相 應子子子 範範範範 疇疇疇疇 的 修 訂 清 單 擬 稿的 修 訂 清 單 擬 稿的 修 訂 清 單 擬 稿的 修 訂 清 單 擬 稿

學 習學 習學 習

學 習 及 培 訓 範 疇及 培 訓 範 疇及 培 訓 範 疇 及 培 訓 範 疇 子 範子 範 疇子 範子 範疇疇 疇 1 . 醫 學 、 牙 醫 學 及 健 康

科 學

醫學 藥 劑學 牙 醫學 護理 學

獸 醫科 學 及 醫 學 其 他 治 療

衛生 保 健

職 業 安 全 及 健 康 營 養學

2 . 理 學 科 生 命 科 學 自 然 科 學 數 學 及 統 計 學

3 . 電 腦科 學 及 資 訊 科 技 電 腦科 學 及 資 訊 科 技

4 . 工程 及 科 技 電 機、 電 子 及 機 械 工 程 和 服 務 製 造科 技 業

土 木 工程

生 物 工 程 及 生 物 科 技

其 他 工 程 、 相 關 科 技 和 服 務 紡 織及 服 裝 科 技

汽 車 工程 精 密行 業

其 他 技 術 及 培 訓

5 . 建 築 及 城 市 規 劃 建 築 、 建 造 及 城 市 規 劃 建 造 業 管 理

6. 商業 及 管 理 綜合 商 業 管 理 物業 及 設 施 管 理

批發 、 零 售 、 進 出 口 、 營 銷 物業 代 理

會 計 、 財 務 及 投 資 運 輸及 物 流

銀行 保 險 經 濟

7. 社會 科 學 保 安 及 紀 律 部 隊 社會 與 行 為 科 學 社會 服 務

8. 法 律 法 律

(13)

2 學 習學 習學 習

學 習 及 培 訓 範 疇及 培 訓 範 疇及 培 訓 範 疇 及 培 訓 範 疇 子 範子 範 疇子 範子 範疇疇 疇 9. 大 眾 傳 媒 及 傳 播 、 新

聞及 公 共 關 係

大 眾 傳 媒 及 傳 播 、 新 聞 及 公 共 關 係 1 0 . 語 言 及 相 關 科 目 語言 及 相 關 科 目

1 1 . 人 文 科 學 人 文 科 學 1 2 . 藝 術 、 設 計 、 表 演 藝

表 演 藝術

藝術 及 視 覺 藝 術 設計 及 其 他 創 意 產 業 藝術 管 理

1 3 . 教 育 教 育 及 師 資 訓 練 1 4 . 服 務 美 容及 美 髮

園 藝 家 居 服 務

餐 飲及 食 品 服 務 酒 店及 旅 遊

康 樂、 休 閒 事 務 及 體 育 管 理 會 議 展 覽 及 節 目 管 理

安 老 服 務

動 物及 寵 物 護 理

(14)

附 件 二 附 件 二 附 件 二 附 件 二 根 據根 據

根 據根 據 《《《《 專 上 學 院 條 例專 上 學 院 條 例專 上 學 院 條 例 》專 上 學 院 條 例》》》 (((( 第第第第 3 2 03 2 03 2 0 章3 2 0 章章章 )))) 註 冊 的 專 上 學 院註 冊 的 專 上 學 院註 冊 的 專 上 學 院 註 冊 的 專 上 學 院 獲 取 大 學 名 銜 的

獲 取 大 學 名 銜 的 獲 取 大 學 名 銜 的

獲 取 大 學 名 銜 的 修 訂 路 線 圖 和 準 則修 訂 路 線 圖 和 準 則修 訂 路 線 圖 和 準 則 修 訂 路 線 圖 和 準 則

修 訂 路 線 圖 和 準 則 修 訂 路 線 圖 和 準 則 修 訂 路 線 圖 和 準 則 修 訂 路 線 圖 和 準 則

任 何有 意 升 格 為 私 立 大 學 的 自 資 專 上 教 育 院 校 均 須 完 成 以 下 步 驟 :

( a ) 註 冊 成 為 專 上 學 院

2 . 任 何計 劃 頒 授 本 地 學 位 的 院 校 , 必 須 根 據 《 專 上 學 院 條 例 》 ( 第 3 2 0 章 ) ( 條 例 ) 註 冊 為 專 上 學 院 , 按 本 身 的 條 例 註 冊 的 院 校 除 外。 註 冊 前 , 院 校 必 須 通 過 由 香 港 學 術 及 職 業 資 歷 評 審 局 ( 評 審 局 ) 進 行 的 院 校 評 審 , 以 確 保 其 管 治 架 構 、 學 術 水 平 及 質 素 、 師資 、 質 素 保 證 機 制 及 財 政 狀 況 等 達 到 有 關 要 求 。 有 關 詳 情 , 院 校 可 參 閱 評 審 局 的 院 校 評 審 指 引 ( 按 專 上 學 院 條 例 C A P 3 2 0 註 冊 ) ( 只 備 英 文 本 ) (w w w . h k c a a v q . e d u . h k) 。

3 . 根 據 條 例 註 冊 的 權 限 賦 予 教 育 局 常 任 秘 書 長 , 而 常 任 秘 書 長 會 考 慮 評 審 局 進 行 的 院 校 評 審 結 果 、 條 例 的 規 定 和 《 專 上 學 院 規 例 》 ( 第 3 2 0 A 章 ) 的 規 定 。

( b ) 在 課 程 評 審 後 , 根 據 條 例 就 頒 授 學 位 尋 求 批 准

4 . 註 冊 專 上 學 院 如 欲 開 辦 學 位 課 程 , 必 須 根 據 條 例 取 得 行 政 長 官 會 同 行 政 會 議 的 批 准 , 才 可 就 有 關 課 程 頒 授 學 位 。 在 取 得 有 關 批 准 前 , 每 個 學 位 課 程 均 須 接 受 由 評 審 局 進 行 的 課 程 評 審 。 院 校 獲 准 開 辦 學 位 課 程 後 , 該 課 程 須 定 期 接 受 並 通 過 評 審 局 的 課 程 覆 審 ( 例 如 一 個 四 年 制 的 學 位 課 程 須 每 隔 五 年 進 行 一 次 課 程 覆 審 ) 。 有 關 詳 情 , 院 校 可 參 閱 評 審 局 的 「 初 步 評 估 」 、 「 課 程 評 審 」 及 「 課 程 覆 審 」 須 知 ( 部 分 內 容 只 備 英 文 本 ) 。

( c ) 學 科 範 圍 評 審 資 格

5 . 根 據 條 例 註 冊 的 專 上 學 院 如 發 展 成 熟 , 可 為 其 學 位 課 程 在 個 別 範 圍 申 請 學 科 範 圍 評 審 資 格 。 縱 使 學 科 範 圍 評 審 資 格 等 同 自 行 評 審 資 格 , 但 在 範 圍 、 年 期 方 面 有 所 限 制 , 而 且 須 接 受 並 通 過定 期 覆 審 。 根 據 早 前 評 審 局 進 行 的 檢 討 , 申 請 學 科 範 圍 評 審 的 資 格 已 修 訂 如 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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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獲 認 可 質 素 保 證 機 構 評 為 具 備 七 年 經 評 審 的 營 運 經 驗; 或

 五 年 上 述 經 驗 , 並 符 合 一 系 列 質 素 準 則 。

6. 學 科 範 圍 評 審 資 格 只 會 授 予 較 成 熟 並 具 備 顯 著 及 優 良 往 績的 營 辦 機 構 , 以 便 該 等 機 構 能 在 一 段 核 准 時 間 內 就 相 關 學 科 範 圍 發 展 及 開 辦 在 指 定 資 歷 架 構 級 別 或 以 下 的 新 課 程 , 而 無 須 事 先 通 過評 審 局 的 課 程 評 審 。 評 審 局 對 學 科 範 圍 評 審 資 格 的 評 估 , 包 括 兩 個 步 驟 , 先 為 院 校 評 審 , 繼 為 學 科 範 圍 審 視 。 前 者 會 檢 視 院 校 的 整 體 制 度 和 能 力 , 而 院 校 的 整 體 策 略 計 劃 ( 一 般 關 乎 院 校 的 發 展 , 並 特 別 關 乎 研 究 中 的 學 科 範 圍 的 藍 圖 ) , 則 可 就 院 校 是 否 具 備實 現 其 願 景 的 能 力 提 供 重 要 的 參 考 資 料 ; 後 者 深 入 考 查 院 校 的 能 力 , 以 確 保 及 決 定 有 關 學 科 範 圍 中 的 課 程 是 否 能 達 到 資 歷 架 構所 定 的 標 準 。 學 科 範 圍 評 審 資 格 須 每 隔 一 段 時 間 接 受 並 通 過 定 期 覆審 。 有 關 詳 情 , 院 校 可 參 閱 評 審 局 的 定 期 覆 審 須 知 ( 只 備 英 文本 ) 。

( d ) 大 學 名 銜

7. 當院 校 在 至 少 三 個 範 疇 的 學 士 學 位 課 程 取 得 學 科 範 圍 評 審 資 格 後 ( 即 資 歷 架 構 第 五 級 ) , 而 有 關 資 格 可 以 是 相 關 學 習 及 培 訓範 疇1下 的 子 範 疇 , 但 必 須 分 屬 不 同 的 學 習 及 培 訓 範 疇 ; 並 在 緊 接 申 請 大 學 名 銜 前 連 續 兩 個 學 年 , 其 修 讀 學 位 課 程 的 學 生 人 數 ( 相 等 於 全 日 制 學 生 人 數2) 最 少 達 1 5 0 0 人3; 院 校 可 委 託 評 審 局 進 行 另一 次 院 校 評 審 ,,,, 以 評 估 院 校 是 否 基 本 上 已 有 能 力 達 到 一 所 大 學 應 有 的 水 準 。 評 審 局 在 院 校 評 審 會 考 慮 的 準 則 現 闡 述 如 下 —

( i ) 管 治 及 管 理 : 院 校 應 設 有 一 個 管 治 組 織 , 成 員 具 適 當 的 代 表性 和 才 能 , 以 確 保 學 術 水 平 及 一 般 標 準 和 操 守 得 以 符 合 ; 並 獲 賦 予 權 力 和 責 任 , 確 保 院 校 落 實 所 定 的 使 命。 在 院 校 層 面 須 予 審 視 的 範 疇 包 括 管 治 、 管 理 和 院 校 架 構。 評 審 局 在 這 方 面 審 視 的 主 要 事 項 之 一 , 是 從 院 校 的 使 命 / 目 標 和 理 念 , 考 慮 該 院 校 在 高 等 教 育 界 別 的 角

1 學 習 及 培 訓 範 疇 清 單 與 資 歷 名 冊 內 用 作 劃 分 資 歷 的 資 料 庫 架 構 分 類 對 應 。

2 「 相 等 於 全 日 制 」 指 在 呈 報 一 所 院 校 的 大 約 人 數 時 用 以 計 算 學 生 人 數 的 單 位 。 相 等 於 全 日 制 的 人 數 按 一 名 學 生 用 於 修 讀 某 項 課 程 所 佔 時 間 , 再 與 修 讀 相 等 於 全 日 制 課 程 所 佔 時 間 相 對 照 計 算 得 出 。 因 此 , 修 讀 任 何 全 日 制 課 程 的 全 日 制 學 生 會 當 作 一 計 算 , 而 修 讀 各 級 課 程 的 兼 讀 制 學 生 則 根 據 課 程 的 一 般 修 業 期 ( 或 相 等 於 全 日 制 課 程 的 一 般 修 業 期 )按 比 例 計 算 。

3 教 育 局 會 在 院 校 評 審 開 始 前 , 確 認 院 校 是 否 已 達 到 學 生 人 數 的 最 低 要 求 。

(16)

3

4。 此 外 , 院 校 的 管 治 組 織 亦 應 積 極 制 定 政 策 , 並 為 管 理 和 學 術 決 定 承 擔 最 終 責 任 , 以 及 確 保 有 足 夠 資 源 支 持 院 校 作 出 可 行 及 可 持 續 的 發 展 。

( i i ) 財 務 可 持 續 性 : 院 校 應 有 充 足 的 財 政 資 源 基 礎 , 以 支 持 所 開 辦 的 課 程 持 續 達 到 合 理 的 質 素 水 平 。 財 務 資 源 計 劃 以 及 過 往 財 政 記 錄 等 證 據 均 會 被 考 慮 。

( i i i ) 學 術 環 境 : 一 個 適 當 的 學 術 領 導 層 架 構 應 可 展 示 出 , 從 大 體 的 學 術 管 治 以 至 具 體 的 課 程 領 導 分 工 恰 當 。 就 此 而 言 , 在 院 校 層 面 會 予 以 審 視 的 範 疇 包 括 學 術 計 劃 的 落 實 5、 課 程 設 計 和 檢 討 的 成 效 、 人 手 6、 員 工 發 展 和 督 導、 收 生 、 學 生 表 現 監 察 、 學 生 服 務 , 以 及 學 生 記 錄 。 在 這 方 面 , 評 審 局 審 視 的 主 要 事 項 之 一 , 是 院 校 的 學 術 發 展 計 劃 , 包 括 發 展 新 學 科 範 圍 及 按 計 劃 更 改 課 程 程 度 或性 質 的 長 遠 計 劃 , 是 否 切 合 院 校 的 理 念 或 使 命 。 ( i v ) 質 素 保 證 : 院 校 應 有 明 確 的 政 策 或 程 序 , 以 監 察 院 校 教

學 活 動 的 質 素 , 以 及 課 程 的 質 素 和 水 平 。 院 校 是 否 有 效 推行 政 策 和 程 序 , 以 維 持 教 學 活 動 及 課 程 的 質 素 , 使 成 效符 合 所 頒 授 資 格 的 水 平 , 以 及 院 校 是 否 有 能 力 改 善 表 現7的 相 關 證 據 均 會 被 考 慮 。

( v ) 研 究 能 力 : 院 校 應 成 功 獲 得 研 究 基 金 下 的 項 目 資 助 及 / 或 其 他 公 帑 資 助 計 劃 下 與 研 究 有 關 的 資 助 。 任 何 其 他 足 以 證 明 院 校 研 究 能 力 及 水 平 的 資 料 亦 會 予 以 考 慮 。

8. 有 關 院 校 評 審 的 詳 情 , 教 育 局 將 委 托 評 審 局 撰 寫 院 校 評 審 手 冊 ( 獲 取 大 學 名 銜 ) , 供 院 校 參 閱 。 院 校 成 功 通 過 院 校 評 審 後 , 可 透 過 教 育 局 向 行 政 長 官 會 同 行 政 會 議 申 請 授 予 大 學 名 銜 。 教 育 局 在 提 出 建 議 供 行 政 長 官 會 同 行 政 會 議 審 議 前 , 會 考 慮 院 校 評 審 的 結 果 及 和 其 他 相 關 因 素 。

4 諸 如 院 校 的 使 命 及 抱 負 宣 言 , 以 及 未 來 三 至 五 年 的 策 略 計 劃 等 證 明 文 件 , 均 會 予 以 考 慮 。

5 有 關 院 校 的 長 遠 學 術 發 展 計 劃 , 包 括 員 工 和 研 究 計 劃 , 以 及 開 辦 學 士 學 位 和 任 何 研 究 院 修 課 / 研 究 課 程 的 計 劃 , 會 予 以 考 慮 。

6 在 穩 健 學 術 環 境 的 相 關 指 標 中 , 與 人 手 相 關 的 指 標 包 括 全 職 學 術 人 員 的 資 歷 、 全 職 及 / 或 常 額 教 學 人 員 的 百 分 比 , 以 及 學 生 與 教 師 比 例 。

7 與 教 與 學 質 素 相 關 的 指 標 包 括 學 生 繼 續 就 學 趨 勢 , 和 畢 業 生 就 業 或 進 修 人 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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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監 管

監 管 監 管監 管

9. 當自 資 專 上 院 校 獲 授 予 大 學 名 銜 後 , 院 校 取 得 的 學 科 範 圍 評 審 資 格 仍 須 按 第 6 段 所 述 接 受 並 通 過 由 評 審 局 進 行 的 定 期 覆 審 。 此 外 , 為 公 眾 利 益 起 見 , 教 育 局 會 要 求 將 成 立 的 私 立 大 學 提 交 周年 進 度 報 告 及 經 審 核 的 財 務 報 告 , 以 確 保 私 立 大 學 的 教 學 質 素 和 財 政 可 持 續 性 。 教 育 局 會 委 托 評 審 局 審 視 該 些 報 告 , 並 向 教 育 局 提 供 獨 立 的 專 業 意 見 。 教 育 局 亦 會 委 托 評 審 局 撰 寫 私 立 大 學 周 年 報 告 手 冊 , 以 提 供 周 年 進 度 報 告 及 經 審 核 的 財 務 報 告 的 詳 細 要 求 。

教 育 局 教 育 局 教 育 局 教 育 局 二 零 一 五 二 零 一 五 二 零 一 五

二 零 一 五 年年年年 七七七 月七月月月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