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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桃竹苗分署 職前訓練甄試作業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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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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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桃竹苗分署 職前訓練甄試作業要點

111 年 2 月 15 日桃分署訓字第 1113200035 號函訂頒

一、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桃竹苗分署(以下簡稱本分署)為秉持公平、公正、

公開方式辦理甄選工作,依失業者職業訓練實施基準及自辦職前訓練作業 原則,特訂定本要點。

二、 為規劃及推動甄選作業,應成立「甄試小組」,由機關首長指定一級主管、

業務科相關人員至少三人以上代表組成之,辦理及訂定有關甄試方式、筆 試命題、甄試時間、錄取方式、錄取名單及其他相關注意事項。

三、 筆試試題由甄試小組統一出題,並由機關首長勾選命題,試題確定印製後 裝袋彌封,於甄試當日交由各職類訓練師辦理甄試工作。

四、 報名參訓者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報名:

(一) 報名班次之開訓日尚於前次結訓班次之訓後一百八十日內。

(二) 曾參加職前訓練課程而被退訓,其退訓日尚於報名班次之開訓日前一 年內。

(三) 重覆參加相同班名之職前訓練課程,且其離、退訓日(不含適應期內 離訓)、完訓日或結訓日尚於報名班次之開訓日前三年內。

(四) 報名班次之開訓日前二年內,已有二次以上離訓、退訓、完訓或結訓 之職前訓練參訓紀錄(不含適應期內離訓)。

五、 甄試方式依下列程序及規定辦理:

(一) 甄試作業分筆試及口試二階段,分數各占百分之五十,筆試加口試總 成績須達六十分以上始得錄訓;各班次筆試科目除公告於本分署網 站,並依甄試評量表之評分項目進行評分,甄試評量表如附件。

(二) 具有就業保險法所定非自願離職者、就業服務法第二十四條所定特定 對象、新住民或性侵害被害人、高齡者身分之應試者,總成績以筆試 加口試成績加權百分之三計算,加分之相關身分資格佐證資料,最遲 應於甄試當日提出,逾時或未依規定提出者,視同放棄加分資格。

(三) 應試者參加筆試應出示確為報名者本人及符合參訓資格之證明文件,

未出示或不符資格者,不得參加筆試,應試者如具特殊身分別應出示 相關證明,未出示者以一般身分別論;甄試當日未攜帶應備證明文件 者,應簽具並繳交符合資格之切結書,並於錄訓報到時出示證明文件,

未出示者,視同放棄參訓資格。

(四) 辦理筆試時,應設置二名以上監考人員,筆試測驗為五十分鐘,開始 十五分鐘後不得進入試場應試,視為缺考,考試開始三十分鐘後始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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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開試場;缺考或違反筆試考場規定情節重大者,不得參加口試。

(五) 應試人員應先實施筆試測驗,依筆試成績高低依序選取預訓人數之二 倍人員進入口試,到考人數未達預訓人數之二倍,則於實施筆試後全 數進入口試。

(六) 辦理口試時,應至少有二名以上口試委員,並由就業服務人員、職業 訓練人員或具相關專業之人員者擔任。

(七) 口試前應告知應試者將全程錄音或錄影。口試時間每人以不超過十分 鐘為原則。

六、 錄訓方式依下列程序及原則辦理:

(一) 依筆試及口試成績計算總成績及名次後,依序錄訓,並公告於本分署 網頁,公告錄訓之正取名單依准考證號碼排序及備取名單則依總分高 低排序。

(二) 總成績同分者,以筆試成績高者優先錄訓;總成績及筆試成績皆同分 者,以口試評量項目配分最高之得分較高者(如有二項以上最高配分相 同時,則加總後得分較高者)優先錄訓。

(三) 每一訓練班次之屆退官兵錄訓比率上限以百分之十為原則,並得視特 殊情況彈性調整。

(四) 正取人員應依規定時間及地點,備妥應備文件辦理參訓報到事宜,未 辦理參訓報到者,視為放棄參訓資格;倘無法於報到當日報到者,應 於報到當日規定期限內,傳真請假證明文件至本分署,以確保參訓資 格及辦理相關投保作業。

(五) 報到時間結束尚有缺額時,得依備取順序通知遞補,備取人員經通知 後,應於次日或指定日期向訓練機關報到,未依限報到者視為放棄參 訓資格。

七、 應試者對於試題若有疑義,應於甄試結束次日起三個工作日內、以及對於 甄試結果有異議欲申請成績複查或申訴者,應於甄試結果公告日起三個工 作日內,檢具正確之個人姓名、聯絡電話及地址等相關資料,以書面或電 子郵件方式提出;逾期提出者,不予受理。

應試者不得要求重新評閱、申請閱覽、提供各細項分數、複印答案卷(卡) 或評審表,亦不得要求告知試題命製人員及監評人員之姓名或其他有關資 料。

八、 訓練班次於開訓後尚有缺額者,依下列遞補期規定,由備取名單依序完成 遞補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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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課程總訓練時數四百五十小時以下者,最遲於開訓日起實際上課日四 日內受理遞補。

(二) 課程總訓練時數四百五十一小時至九百小時者,最遲於開訓日起實際 上課日六日內受理遞補。

(三) 課程總訓練時數九百零一小時以上者,最遲於開訓日起實際上課日十 一日內受理遞補。

九、 訓練班次最低開班人數,應達原訂招訓人數二分之一(含)以上,且不得低 於十人為原則。

訓練班次招生及錄訓人數未達比例及人數時,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 招生報名人數於報名截止日未達最低開班人數時,得公告不予開班。

(二) 甄試報到時間截止,報到人數未達最低開班人數或已達最低開班人 數,但未超過預訓人數時,本分署得視實際訓練情形需求,辦理第二 次招生及甄試等事宜,倘第二次甄試人數仍未達最低開班之規定,得 公告不予開班。

(三) 訓練班次有其特殊性,無法依前二款規定辦理者,本分署得經通盤考 量後,以專案核定方式辦理。

十、 辦理招生及甄試等各階段作業時,應採實體方式辦理,但如有特殊情形得 改採線上或其他方式進行。

十一、 有關本分署辦理職前訓練,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要點之規定為之。

十二、 本要點奉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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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桃竹苗分署 自辦職前訓練甄試評量表

班別名稱 姓名 編號

甄試日期 筆試、口試:

年 月 日

身 分 別

□一般身分(含屆退官兵)

※以下身分依失業者職業訓練實基準第九點總成績以筆 試加口試成績加權百分之三計算:

□高齡者(到訓日為基準逾 65 歲(不含)以上人員)

□中高齡者(到訓日為基準年滿 45 歲至 65 歲人員)

□就保非自願離職推介單者 □獨力負擔家計者

□身心障礙者 □長期失業者 □原住民 □新住民

□家庭暴力被害人 □性侵害被害人 □二度就業婦女

□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 □更生受保護人

□十五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未就學未就業少年

評分項目 分數

一、筆試 A (100 分)

二、口試 B (100 分)

(各項由口試人員詳實查核詢問後,於內勾選並填入分數)(單選)

(一) 參訓 歷史 (30 分)

1.□未曾參加政府機關(構)或委託補助單位辦理之職前訓練者(30 分) 2.□2 年內未曾參加政府機關(構)或委託補助單位辦理之職前訓練者(20 分) 3.□2 年內曾參加政府機關(構)或委託補助單位辦理之職前訓練者(12 分)

4.□1 年內曾參加政府機關(構)或委託補助單位辦理之職前訓練者(6 分) 5.□目前正參訓中或參加政府機關(構)或委託補助單位辦理之職前訓練結

訓尚未滿 6 個月者(0 分)

※針對以下(二)至(六)項評分項目評為尚可或普通時,請委員於評分表內具體說明 (二)服裝儀容及態度(10 分)

□優(10 分) □佳(8 分) □可(6 分) □尚可(4 分) □普通(2 分) 說明:

(三)表達及思考邏輯(10 分):

□優(10 分) □佳(8 分) □可(6 分) □尚可(4 分) □普通(2 分) 說明:

(四)參訓條件(10 分):(如職類適性、團體適應能力、才識…等)

□優(10 分) □佳(8 分) □可(6 分) □尚可(4 分) □普通(2 分) 說明:

(五)參訓目的(20 分):(如就業/創業/學一技之長/考證照/個人興趣/領取職訓生活津貼…等)

□優(20 分) □佳(16 分) □可(12 分) □尚可(8 分) □普通(4 分) 說明:

(六)就業意願與規劃(20 分):(如職類與就業關聯、結訓後目標為就業/創業、生涯規劃…等)

□優(20 分) □佳(16 分) □可(12 分) □尚可(8 分) □普通(4 分) 說明:

~續下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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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試委員 綜合評量 說明

1.□適合參訓

□不適合參訓:(除成績不及格外,原因請簡述)

2.其他:

口試委員 簽章

三、原始總成績( A * 50% + B * 50% ) 分 四、加權後總成績

(=原 始 總 成 績1.03)

(以 100 分為上限)

(經 確 認 具 有 就 業 保 險 法 所 定 非 自 願 離 職 者 、 就 業 服 務 法 第 二 十 四 條 所 定 特 定 對 象 、 新 住 民 或 性 侵 害 被 害 人 、 高 齡 者 身 分 之 應 試 者 , 總 成 績 得 加 權 3 % 計 算 )

五、

有無「失業者職業訓練實施基準」第五條之規定,失業 者不得報名之情事。

請勾選

□有 □無

※備註:

為期口試階段公平縝密,參採本署訴願審議委員會委員建議,針對口試評分項目評為尚 可或普通時,口試委員須提供具體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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