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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研究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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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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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緒論

1.1 研究背景

我國「公務人員俸給法」自民國四十三年一月九日修正公佈 以來,考試院於五十六年再公佈分類職位公務人員俸給法,品位 制 與 職 位 分 類 制 並 行 之 俸 給 制 度 開 始 實 施 , 兩 制 之 薪 給 結 構 不 同,升等調任之規定亦異,六十七年間第三次修正,為解決當時 兩制並行之困擾,考試院會同行政院研擬改革方案,保留了簡薦 委之官等及職位分類之職等,以「職位列等表」將官等職等並列,

其中一至五職等屬於委任,六至九職等屬於薦任,十至十四職等 屬於簡任,十四職等的架構一直沿用至今。

民國七十九年十二月政府為了照顧受職務等級限制之人員,

鼓勵公務人員士氣,修正「公務人員俸給法」部分條文,大幅增 加年功俸級數,增加幅度則各職等不一;八十八年六月調高縣、

市一級主管職等,銓敘部二度調整職務列等及級數,對當時之問 題均作相當之考量,唯均以個案考量而割裂處理屬於一個完整而 嚴 謹 的 制 度 , 各 機 關 人 員 因 未 同 時 調 整 對 職 務 列 等 表 達 許 多 不 滿。目前我國各種公務人員俸給間之不平衡待遇隨處可見,成為 公務人員對俸給制度最大的不滿【35】。

行政院財政委員會於 91 年 11 月對於公務人員待遇的建議應 修法提供「減薪」的法源依據,以利日後能透過「少發薪水」以 解決財政日益惡化的問題。公共部門人事費佔歲出比率很大,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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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歸責成政府財政府財政惡化問題的源頭,而俸給政策的制定受 到許多的限制,更使得公務人員俸給政策的公平性難以落實。

各國公部門面對全球性之競爭壓力與人民服務品質提升之要 求、經費之排擠,促使在人事費用上加強成本效益之理念,以回 應外在環境之變化,薪俸管理之設計與運用,成為落實服務品質 效率與效能之最佳工具。

1.2 研究動機

薪資管理是組織在人力資源發展中非常重要的一環,企業為 求永續經營並符合多元目標,薪資制度之設計除了兼顧外在水平 之外,組織內部人員薪酬的公平和合理尤為重要,不同產業經營 環境不同,企業視本身之需要與限制,在薪資要素上做適當之調 配,以發揮有限資源之最大功效。

俸給之公平性,影響組織人力資源的結構,而人力資源結構 又是實現組織目標的關鍵,薪資不僅激勵員工激發潛能,更觸發 動機追求更好的表現之誘因。

面對財政赤字之壓力,及面對人民期待提高服務品質、提高 行政效率、政風清廉之要求,各國均推行政府改造運動,引進「績 效管理」與「策略管理」的理念,透過績效薪俸之理念,以吸引 人才激勵員工士氣提升績效,進而達成人事成本之控管。各國政 府公部門之薪俸制度積極朝向專業、精簡、彈性化之方向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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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文官薪資政策的原則在其額度應足以與私人部門競爭 最優秀的人才。從我國「政府再造綱領」可看出政府為提升行政 效能,積極推動政府再造,展現卓越服務品質之決心。

公務人員薪資政策關係到整個國家大政的推動,國家競爭力 的提升,在國家組織制度修法方向決定大幅下放權限給地方後,

中央和地方機關間之薪資制度更應兼顧其適切性、合理性、公平 性、升遷管道之順暢性,實應作一長遠且穩定之規劃,如何妥適 建構考量薪資管理的策略性目標並有效執行,實為政府再造之核 心課題。

1.3 研究目的與方法

俸給制度與國家資源分配以及公務人員權益息息相關,有感 於公務員俸給制度的重要,以政府在追求問題改善時,難免發生 未能正確的發掘問題的癥結所在,以及不能排除人治之色彩。本 文將以公務人員之觀點對現行行政機關待遇制度進行探討。

1.3.1 研究目的

待遇制度是組織吸收優秀人才,達成組織目標之關鍵因素,

公務人員待遇受到許多因素之影響,難以客觀與公平,本文之研 究目的如下:

一、分析比較教師、我國一般大型企業與我國行政機關公務人員 待遇制度之異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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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了解目前行政機關之公務人員對薪資制度之看法。

三、藉由公務人員之看法,針對現行薪資制度提出建議以供決策 單位之參考。

1.3.2 研究方法

一、文獻分析方法:本研究以有系統之方式分析俸給之理論基礎、

探討我國公務人員俸給之現狀、學者先進對我國俸給制度之 研究、公務人員待遇與教育人員待遇及一般企業薪資之比較 分析。

二、結構型問卷方法:應用結構型問卷以收集大量的資料,以分 析了解各變相間之關係。本研究以公務人員之觀點,以中央 機關、直轄市、地方政府分為三個層次,蒐集樣本,希望了 解不同層次之公務人員對於目前待遇之實際看法,並分析其 中之差異,以得到本研究之結論。

1.4 研究範圍與限制

我國公部門待遇類型分為五種: 一般公教待遇、海關待遇、

單一薪給行政機關待遇、實施用人費率事業機構待遇、未實施用 人 費 率 事 業 機 構 待 遇 。 依 各 機 關 業 務 特 性 歸 並 為 「 行 政 機 關 人 員」、「教學研究人員」、「公營事業人員」三大類,現行待遇類型 則分為一般軍公教待遇、實施用人費率事業機構待遇及未實施用 人費率事業機構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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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 研究範圍

本研究以公務人員基準法內界定之政府機關公教人員待遇類 型內之行政機關公務人員的薪俸為限,其他俸外待遇、保險、退 休撫恤金、福利問題不包括在本研究之範圍。

本研究由公務人員之角度探討, 為求本文不流於偏頗且更具 意義,將研究對象分成三組,為職務列等較高之中央單位及直轄 市之公務人員和職務列等較低之地方單位之公務人員,以相同之 問卷收集資料後,交叉分析以探討其中之異同及相互之關係。

報酬(reward)與薪酬(compensation)依 Michael R. Carvell

& FrankE. Kuzmis 對報酬之分類,將報酬分為內在報酬(intrinsic rewards)和外在報酬(extrinsic reward),內在報酬是無形的,由 個人在工作中而得到之滿足。所謂薪酬,根據 Stephen P. Robbins 的 分 類 , 分 為 財 務 性 和 非 財 務 性 之 薪 酬 , 財 務 性 報 酬 包 括 工 資

( wage )、 薪 給 ( salary )、 加 給 ( allowance )、 各 種 獎 金 紅 利

(bounses)、福利(benefit)等。非財務性之薪酬包括工作環境、

給價、地位之給予與、特權。

我國公務部門對於員工勞務之給付用語散見於相關之法規,

如公務人員俸給法、司法人員人事條例、警察人員管理條例、關 務人員人事條例等稱為「俸給」;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條例、地方制 度法、雇員管理要點等稱為「薪俸」;在聘用人員聘用條例稱為「報 酬」;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之給要點等稱為「待遇」;人事行政局 組織條例稱為「給與」;公務人員基準法草案則稱為「俸(薪)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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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第一點明訂:依據公務人員俸給法 有關規定,訂定本要點;支給要點第四點:各機關學校公教員工 薪俸、加給及其他給與,依下列規定支給之。公務人員俸給法第 三條第一項:「公務人員之俸給,分本俸(年功俸)及加給」。在 我國公務人員俸給制度中,除「俸給」一詞外,尚有「薪給」、「薪 俸」、「待遇」等不同之用詞,應用上,實務上均難謂涇渭分明,

在本研究中多有通用。

1.4.2 研究限制

關於各項俸給管理理念與制定機制與及其中之哲理,囿於時 間,恐無法做深刻之分析,而所論俸給概念,不含俸外待遇、保 險、退職、福利等恐無法全盤與公部門所支領之所有之給付契合。

由於所探討相同之公、私部門之 相關文獻報告並非易取,以 及所收集之各項資料內容或未能完全相似或有疏漏,本研究僅就 所收集之資料作一探索,恐未能擴及全體狀況,但仍甚具參考性。

另現今經濟不景氣,失業率持續走高之時,問卷所得到之看法或 因珍惜目前之工作,其填答部分恐有所保留,實屬憾事。

1.5 研究流程與章節安排

本文為一探討我國行政機關公務人員待遇制度之研究,研究 流程首先就研究背景與研究動機加以敘明,其次探討研究之目的 與方法並針對研究議題界定研究之範圍及所受到之限制,利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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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探討得到理論基礎、現行待遇制度之內涵與問題、與教師待遇 之異同、與企業待遇之異同,最後進行問卷設計與施測分析,得 到寶貴之結果與建議。以下為本研究之流程圖與章節安排。

1.5.1 研究流程 (如圖 1.1)

圖 1.1 研究流程圖

研 究 背 景 與 動 機

研 究 目 的 與 方 法

界 定 研 究 範 圍 與 限 制

文 獻 探 討

薪資制度相關 理論之探討

公務人員薪資制度之

內 涵 與 問 題 之 探 討

公務人員待遇與 教師待遇之比較

公務人員待遇與一

般企業待遇之比較

研 究 設 計 與 實 施

問 卷 調 查 結 果 與 分 析

結 論 與 建 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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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2 章節安排

本研究依據研究流程章節安排如下:

第一章 緒論,包含研究背景與動機、研究目的與方法、

研究範圍與限制、研究之流程安排。

第二章 文獻探討,探討本研究相關之薪資制度之原理原 則;探究薪資制度之現況及問題所在;公務人員 待遇與我國教師薪資之比較、與一般企業薪資之 比較分析。

第三章 研究設計與實施,承續第二章所探討之議題及發 現,作為本研究探討問卷設計之基礎,進行問卷 設計、施測、各項統計。

第 四 章 實 證 分 析 , 本 研 究 將 機 關 分 為 中 央 機 關 、 直 轄 市、地方機關分三個層次分層抽樣,對我國一般 行政公務人員薪資制度之滿意度的實證研究。依 據 第 三 章 所 設 計 之 問 卷 施 測 情 形 , 進 行 統 計 分 析,以了解薪資制度之改進方向。

第五章 結論與建議,依據第四章統計分析總結本研究之

研究發現,公務人員殷切期盼的改革心聲,提出

具體的、可行的建議,提供決策單位之參考以及

未來研究之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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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文獻探討

本章主要在探討薪資的基礎理論、公務人員薪資制度 的內涵及問題分析、公務人員待遇與教師薪資之比較、公 務員待遇和一般企業薪資之比較,以作為探討我國公務人 員待遇制度之基礎,並據以建構本研究之概念架構。

2.1 薪資制度相關理論

人 們 期 望 從 工 作 中 獲 得 哪 些 報 酬 ? 報 償 ( compensation) 和 工作滿意度關係密切,報償與績效有密切關係,員工期待公平又 合理的報償制度,報償含蓋:直接的薪資、獎金、紅利和間接的 福利、非金錢的報償等。健全的薪資制度需要滿足三大要件:公 平、合理、激勵。本節將以此三要件及公務人員人力資源體系之 理想模型探討薪資之相關基礎理論。

2.1.1 動機理論

工作動機文獻上發展出三個不同的理論派別,其一為激勵內 容理論(Content Theories of Motivation),其二為激勵過程理論

( Process Theories of Motivation ), 其 三 為 增 強 理 論

(Reinforcement Theory),三個學派特質及其觀點均有不同。

一、 內容學派理論【21】:其目的在解釋人們受到激勵之原因,

認 為 組 織 應 視 情 況 制 訂 各 種 具 有 激 勵 功 能 之 激 勵 政 策 和 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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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

( 一 ) 需 求 層 級 理 論 ( hierarchy theory): 馬 士 洛 ( A. H.

Maslow)理論所根據之基本架構,即是未滿足之需求 乃引發員工特定行為之因素,人類之五種需求層次分 別為生理、安全、社會、尊敬、自我實現之需求。

(二)二因素理論(two-factor theory):赫茲伯格(Herzberg)

等研究結果,認為影響工作滿足之因素與工作不滿足 之因素不同,其激勵因素(Motivators)包括成就、賞 賜、升遷、工作本身、成長可能性、責任。保健因素

(Hygiene factors)包括公司行政與政策、監督技術、

與上司同事之人際關係、薪資、工作保障、個人生活、

工 作 環 境 、 地 位 。 激 勵 因 素 多 屬 工 作 內 (Intrinsic to Work ) 之 因 素 , 保 健 因 素 多 屬 工 作 外 ( Extrinsic to Work)之因素。

(三)人格成長理論:員工個人人格成熟的特性,在發展程 度上,因社會、文化、個人而異,但發展方向卻是一 致的,管理者應有所了解,才能建立配合員工工作動 機之激勵制度。

(四)三需求理論:成就需求(Need for Achievement)、權 力 需 求 ( Need for Power )、 親 密 需 求 ( Need for Affiliation)三種需求為亞金森(Atkinson)、馬克里蘭

( McClelland) 解 釋 員 工 之 工 作 行 為 , 三 種 需 求 之 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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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因個人有別,組織應了解員工並運用管理方式去幫 助員工完成。

二、 激勵過程理論【21】:認為欲深入了解俸給之激勵功能,應 加入過程動態觀點,將更能解釋俸給額度之差距,員工仍能 對俸給水準覺得滿意,並有高度的工作動機。過程理論係注 重明瞭員工對工作投入、績效、標準與報酬的知覺來達成對 員工之激勵。

( 一 ) 公 平 理 論 ( Equity Theory): 又 稱 為 社 會 比 較 理 論

( Social Comparison Theory )、 交 換 理 論 ( Exchange Theory)、公平分配理論(Distributive Justice Theory),

1963 年亞當斯( Adams)所提出,員工在認知上與參 考人員(the Reference Person)比較,認為自己工作付 出與所得報償間之比較,可以求得平衡點。

( 二 ) 期 望 理 論 ( Expectancy Theory ): 又 稱 工 具 理 論

( Instrumentality Theory ) 1964 年 佛 洛 姆 ( Victor Vroom)所提,認為員工對不同情境作主觀核算後所作 之決定是工作動機之形成因素,當員工核算出之情形愈 接近:工作努力一定會讓績效提高,工作績效提升組織 一定會給予報償,而得到自己最期盼之報酬,則此報酬 即具激勵功能。

(三)增強理論(Reinforcement Theory):與行為調適理論 有關,係強調藉著獎勵期望行為,來激勵員工,可以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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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正增強(Positive Reinforcement)來增加期望行為重 複,利用負增強(Negative Reinforcement)來減少非期 望行為之重複,產生促進或抑制效果。

2.1.2 公平性理論

人事管理上最常面對之問題是「公平問題」,亦是最難解決之 問題。管理政策的公平程度影響著員工工作滿足與否,以及對管 理者之信任感、同事之間之關係、組織之認同【27】。管理之公平 通常包含二個面向:實質公平與程序公平。實質公平衡量是指其 結 果 內 容 是 否 公 平 , 程 序 公 平 是 指 所 作 分 配 之 決 定 過 程 是 否 公 平。在理論上亦有驗證標準之提出:如基本驗證標準(Leventhal,

1980;Pops & Pavlak,1991)、公平敏感度理論(Huseman, Hatfield

& Miles, 1987)【14】。薪俸制度不論在公、私部門,均追求組織 內 在 、 外 在 和 個 人 之 衡 平 ( equity), Howard Risher 和 Cary E.

Randow 所著之「公部門俸給研究,現行實務與發展趨勢」一書,

指出薪俸制度之基本邏輯,在維持內在衡平和外在競爭力【45】。

就待遇制度而言,待遇之公平性亦可由實質公平和程序公平檢視 之 , 而 實 質 公 平 可 從 內 在 衡 平 、 外 在 衡 平 、 個 人 衡 平

( Hills ,1987 ;Wallace & Fay ,1988 ; Milkovich & Newman, 1993)三個指標觀察,程序公平則從俸給調整過程觀察之【14】。 一、 實質公平:以下由俸給水準具備三項指標衡平性說明之。

(一) 外在衡平:員工俸給水準之決定,是依據人力市場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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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給與需求於均衡水準之下,也就是說外在衡平性之 薪資率乃取決於勞力之供需,其成立條件為勞工的交 換率(exchange rate labor),也就是薪資的價碼必須 為勞資雙方所接受【12】。

(二) 內在衡平:俸給制度設計之觀點主張俸給水準之訂定 應由職務之性質來決定。職務之性質例如工作複雜程 度、工作困難度、責任程度輕重,職責相當者應有相 同之待遇,職責及條件不同者則對應不同相當價值之 待遇,其實質意義乃同工同酬之理念【14】。

(三) 個人衡平:俸給之個人衡平性亦是功績俸給精神之所 在,根據員工個人之工作表現、給予各種形式的獎金 報償,調薪與否及幅度亦依工作績效決定,以解決同 工不同績效之情況,使員工有更強烈的工作動機或避 免績效不佳,亦是肯定員工工作產出有別時,得到之 待遇亦有異【14】。

二、 程序公平:俸給結構的制定過程,尤其是調薪決定,應該遵 循一些公平程序,即是俸給政策之程序公平。俸給政策制定 程序應包括六大原則(Leventhal, kaeuza & Frv 1980)【14】:

(一) 一致性原則(consistency rule):俸給調整方式應制度 化,且一致性使用。

(二) 無謬誤性原則(bias suppression rule):不因決策者或 決策單位之偏好而決定俸給調整方式。

(14)

(三) 正確有據原則(accuracy rule):調整標準能反映俸給 之核心概念,所依據之決策資料客觀、精確。

(四) 有矯正機會原則(correctability rule):定期檢討並改 進所用之不當標準。

(五) 代表性原則(representative rule):受影響者或其團體 代表有參與表達之機會。

(六) 倫理性原則(moral and ethical rule):調薪過程不受 到不當因素之干擾,如政治因素等。

2.1.3 合理的薪俸

合理的薪俸亦即是理想之薪俸,薪給是企業對員工,為酬勞 其服務,安定其生活、維護其地位,定期給付之薪資與加給【4】。

公平概念之底線是指分配之結果能符合最低需求(need)水準,

生活供給的俸給政策邏輯由此而產生,亦是從員工角度出發之人 事管理之價值理念【14】。

生活費用水準之標準不易界定, 更積極之做法是以平均每人 每年國民所得、物價指數的變動、一般性生活費用水準為參考數 據,以「維持尊嚴的生活」為基準【14】。許濱松,亦曾經提到尊 嚴之生活水準應考量到個人之社會地位,以維持其對應之社會階 層之所需。

一、 薪酬之訂定應考慮事項【21】:

(一)同工同酬:工作職責、技能、環境都相同之工作,除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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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於年資、品質、數量、或其他非性別因素等,不得因 性別而有差別待遇。

(二)薪給包括薪資與加給:薪資是根據基本生活費、同行情 況、工作內容、資歷而定,為主要薪給。加給視所負責 任不同、地區偏遠而訂定之津貼,為薪給之附加部分,

不是每位員工都有,且不應超過薪資部分。

(三)薪資分計時與獎勵薪資:給付有二個重要基礎,即計時 和計量。以時間計者為計時薪資,以論件者為獎勵薪資。

(四)加給視需要而定,目的在增加待遇及留住人才。如工作 有危險性、負較多及較重之責任。

(五)員工之薪給,因工作、資歷、生活需要之變動而增減,

非永遠不變。

(六)薪給應保持適度水準,並須視外界因素的變動而調整。

二、 影響薪資之因素【54】:

(一)內在因素:與職務特性及狀況有關之因素。

1、職務之職責:所負權責重之員工應給予較高之薪資。

2、工作的時間性:工作時間長之員工應給予較多之薪資。

3、工作的危險性:工作具危險性、工作環境較差者應較在 舒適環境工作者為高。

4、知識和技能:具備愈高之知識和技能者,薪資應包含積 極性之激勵。

(二)外在因素:即工作本身以外之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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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本生活費:訂定薪資標準時,應參考物價指數。

2、勞動市場:薪資之高低須受市場供需法則之支配。

3、當地薪資:薪資之訂定以不低於當地同業之薪資為原則。

4、企業之給付能力。

5、工會之力量:以維護合理之待遇。

6、政府法令:薪 資之訂定應符合政府之規定。如勞基法之 基本工資。

2.1.4 公務人力資源體系薪俸之理想模型

公務人力資源體系中薪俸制度為 最重要之一環,惟薪俸制度 乃隨各國國情之發展而發展,其影響除了經濟因素,政治因素之 影響尤甚。

一、公務人力資源系統有兩種理想之模型【44】:

(一)職務保障或封閉結構系統:公務人員依法享有身分、俸 給保障權,基於年資、專業知識技能、責任、經驗等進 行系統之運作。

(二)彈性契約或開放結構系統:公務人力植基於短期契約,

其薪給則基於績效表現,人員到離職頻繁。

二種理想制度,在公務人力系統中各國之薪俸制度在不同程 度上兼採用之。

二、俸給彈性機制之判斷標準【48】:

(一)俸給決定過程之分權化(decentralization)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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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不同機關或組織間俸給機制之差異度(variation)。

( 三 ) 不 同 地 域 、 職 位 ( 等 )、 部 門 ( 單 位 ) 間 之 俸 給 調 整 差 異度。

(四)相同職務或職位之個人或團體,依各自技術、責任或績 效之不同,所為俸給之差異度。

三、理想之薪酬制度,有三個目的【9】:

(一)提供具有市場競爭力之薪資,始能吸引有才能之人。

(二)確保組織內部之公平性。

(三)確實獎勵優良之工作表現,且具激勵之效果。

2.2 現行行政機關公務人員俸給制度及問題探討

公務人員基準法界定公務人員之定義與分類為:各級政府機 關、公立學校、公營事業機構擔任組織法規所訂編制內之支領俸

(薪)給之人員,但不包括軍職人員及公立學校教師。本節將探 討 公 務 人 員 俸 給 、 加 給 之 名 詞 定 義 與 區 分 及 官 職 等 設 置 比 例 標 準,公務人員待遇之問題探討,有關公務人員待遇內涵其餘不足 部分在 2.3 節與教師待遇比較時加以敘明。

2.2.1 名詞界定

本研究係以“我國公務人員俸給制度”為研究主題,公務人 員俸給法清楚的定義了有關該法所用之名詞定義如下:

一、本俸:係指各職等人員依法應領取之基本給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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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年功俸:係指各職等高於本俸最高俸級之給與。

三、俸級:係指各職等本俸及年功俸所分之級次。

四、俸點:係指計算俸給折算俸額之基數。

五、加給:係指本俸、年功俸以外,因所任職務種類、性質與服 務地區之不同,而另加之給與。

2.2.2 公務人員俸給之區分

「公務人員俸給法」所訂之俸給表,係依據俸點折算俸額之 方式辦理。公務人員俸給官等職等並列,在十四職等架構下區分 為簡、荐、委三個官等,自最低的委任一職等一六 0 俸點至最高 的簡任第十四職等八 00 俸點,俸點高低差距為五倍,分述如下:

一、委任共分五個職等,第一職等本俸分七級,年功俸分六級;

第二至第五職等本俸各分五級,第二職等年功俸分六級,第 三職等、第四職等年功俸各分八級,第五職等年功俸分十級。

二、荐任共分四個職等,第六至第八職等本俸各分五級,年功俸 各分六級,第九職等本俸分五級,年功俸分七級。

三、 簡任共分五個職等,第十至第十二職等本俸各分五級,第十 職等、第十一職等年功俸各分五級,第十二職等年功俸分四 級,第十三職等本俸及年功俸均分三級,第十四職等僅本俸 一級,無年功俸之設置。

四、 公務人員俸級表配置有本俸、年功俸之俸級及俸點,如附表 2.1【5】,在公務人員俸給表中衡軸代表簡、薦、委官等之

(19)

區別及對映職位分類之職等,縱軸代表俸級及俸點,表中間 列示第一職等至第十四職等之俸給級數和各薪級之俸點,表 中從左下到右上之粗黑分隔線,將各職等俸給分隔為本俸和 年功俸,黑分格線以下為各職等之本俸部分之級數,黑分格 線以上則為各職等之年功俸部分之級數。

(20)

表 2.1 公務人員俸給表

任委 任 荐 任簡

職 等

四 800 三 800 一 800 五 790 三 790 二 790 五 780 四 780 二 780 一 780 四 750 三 750 一 750 三 750 三 730 二 730 五 730 二 730 七 710 二 710 一 710 四 710 一 710 六 690 一 690 五 690 三 690 五 670 五 670 四 670 二 670 四 650 四 650 三 650 一 650 六 630 三 630 三 630 二 630 五 610 二 610 二 610 一 610 六 590 四 590 一 590 一 590

五 550 三 550 五 550 六 535 四 535 二 535 四 535 十 520 五 520 三 520 一 520 三 520 九 505 四 505 二 505 五 505 二 505 八 490 三 490 一 490 四 490 一 490 七 475 二 475 五 475 三 475 六 460 一 460 四 460 二 460 八 445 五 445 五 445 三 445 一 445 七 430 四 430 四 430 二 430 八 415 六 415 三 415 三 415 一 415 七 400 五 400 二 400 二 400 六 385 四 385 一 385 一 385

五 370 三 370 五 370 四 360 二 360 四 360 三 350 一 350 三 350 二 340 五 340 二 340 六 330 一 330 四 330 一 330 五 320 五 320 三 320 四 310 四 310 二 310 三 300 三 300 一 300 二 290 二 290

六 280 一 280 一 280

五 270 270 四 260 260 三 250 250 二 240 240 一 230 230 七 220 六 210 五 200 四 190 三 180 二 170 一 1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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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3 公務人員加給之區分

加給之目的為配合公務人員之任職地區、職務種類及性質,

調整其給與數額,使俸給更臻合理。加給分下列三種:

一、職務加給:對主管人員、職責繁重或工作具有危險性者加給 之。

二、技術或專業加給:職務之技術或專業程度、繁簡難易、所需 資格條件及人力供需市場狀況。

三、地域加給:服務處所之地理環境、交通狀況、艱苦程度及經 濟條件。

新修訂之「公務人員加給給與辦法」考試院與行政院於民國 九十年三月三十日會同訂定,作為公務機關加給給與之依據,技 術或專業加給各類人員間支給數額差距,由行政院人事行政局訂 定比值辦理。公務人員各種加給之支給數額之訂定,由行政院人 事 行 政 局 會 商 銓 敘 部 擬 定 方 案 , 送 軍 公 教 員 工 待 遇 委 員 會 審 議 後,報請行政院核定實施。

2.2.4 各機關組織編制之官等職等及配置比例標準

一、公務機關單位組織編制官等職等之設置標準依以下規定:

(一)職等標準規定如下:

1、職等:係職責程度及所需資格條件之區分。

2、職務:係分配同一職稱人員所擔任之工作及責任。

3、職等標準:係敘述每一職等之工作繁簡類易、責任輕重及

(22)

所需資格條件程度之文書。

4、職務說明書:係說明每一職務之工作性質及責任之文書。

5、 各 機 關 職 務 法 規 所 訂 之 職 務 , 應 就 其 工 作 職 責 及 所 需 資 格,依職等標準列入職務列等表。

公 務 機 關 辦 理 組 織 編 制 案 件 有 關 職 稱 官 等 事 宜 官 等 職 等 部 分,應參造同層級機關適用之職務列等表所訂之官等職等範圍依 機關層次、業務性質及職責程度訂定各職稱之官職等。

(二)各職等之標準內容為分為二段:第一段(如表 2.2)【42】

說明工作複雜性、所受監督、所予監督、所循例規、與人接 觸、所需創造力及職權範圍與影響七因素。

1、工作複雜性:包括有主管及非主管職務者均分為三部分:

第一部分說明主管職務,第二部分說明非主管職務,第 三部分說明其他職責程度相當職務。

2、監督關係:簡要使用直接監督、一般監督、重點監督、

行政指示及政策指示五種程度代表(如表 2.3)【42】。

3、關於職務繁重程度或工作困難程度,則使用簡易、複雜、

繁重艱巨等表示。

第 二 段 為 各 職 務 人 員 所 需 資 格 條 件 , 依 據 公 務 人 員 考 試 法、公務人員任用法之規定(如表 2.4)【42】。

(23)

表 2.2 第一段各職等因素名稱及因素定義表

因 素 名 稱 因 素 意 義

( 一 ) 工 作 複 雜 度

( 二 ) 所 受 監 督

( 三 ) 所 予 監 督

( 四 ) 所 循 例 規

( 五 ) 所 需 創 造 力

( 六 ) 與 人 接 觸

( 七 ) 職 權 範 圍 與 影 響

( 八 ) 所 需 資 格

指 處 理 本 職 務 工 作 時 , 所 需 運 用 之 學 識 、 技 能 之 廣 度 與 深 度 。

指 上 級 施 於 本 職 務 之 監 督 , 包 括 工 作 前 之 指 示 、 工 作 中 之 督 導 及 工 作 成 果 之 考 核 。

指 本 職 務 施 於 所 屬 之 監 督 , 包 括 工 作 前 之 指 示 、 工 作 中 之 督 導 、 工 作 成 果 之 考 核 及 所 轄 屬 員 之 人 數 。

指 工 作 時 , 須 應 用 法 令 手 冊 、 事 例 等 之 繁 簡 及 使 用 判 斷 上 之 困 難 程 度 。

指 工 作 處 理 上 所 需 機 智 、 審 辨 、 規 劃 、 革 新 及 創 始 能 力 之 程 度 。

指 處 理 工 作 上 與 接 觸 之 性 質 、 重 要 性 及 困 難 之 程 度 。 指 本 職 務 所 作 建 議 或 決 定 之 性 質 、 效 力 及 影 響 程 度 。 指 執 行 本 職 務 工 作 所 需 教 育 程 度 、 工 作 經 驗 及 其 他 條 件 。

表 2.3 各職等標準監督關係名稱及因素定義表 因 素 名 稱 因 素 意 義

(一)直接監督

(二)一般監督

(三)重點監督

(四)行政指示

(五)政策指示

本 程 度 表 示 上 級 對 下 級 監 督 及 管 理 之 範 圍 最 大,被 監 督 者 獨 立 判 斷 之 範 圍 最 小。在 此 種 監 督 下 之 工 作 人 員,其 工 作 程 序、方 法 或 步 驟 等,均 有 詳 細 指 示,極 少 自 行 決 定。工 作 進 行 中 經 常 受 監 督 者 之 指 導。遇 有 疑 問 時,並 須 隨 時 請 示,如 無 指 示 或 許 可,不 得 改 變 其 工 作 方 法 或 步 驟 。 工 作 成 果 例 須 接 受 詳 細 之 審 核 。 本 程 序 表 示 上 級 指 派 工 作,通 常 僅 指 示 內 容、要 點 或 目 標,工 作 人 員 須 在 規 定 之 目 標 內 容 或 要 點 下,獨 立 思 考 判 斷。進 行 工 作 。 工 作 進 行 中,除 遇 到 特 殊 問 題 或 新 發 生 案 件,須 向 上 級 請 示 外 , 一 般 例 行 事 項 , 通 常 得 自 行 決 定 工 作 成 果 例 須 接 受 要 點 之 審 核 本 程 度 表 示 監 督 者 通 常 僅 指 示 原 則 或 目 標,有 時 亦 涉 及 政 策。工 作 人 員 在 指 示 範 圍 內,得 依 高 度 之 思 考 判 斷,督 導 他 人 或 自 行 辦 理 工 作。在 在 工 作 進 行 中,除 無 先 例 可 援,或 重 要 案 件,須 向 上 級 請 示 外,其 餘 多 可 自 行 決 定 處 理。工 作 成 果 上 級 多 僅 審 核 是 否 合 於 原 則 或 目 標 。

本 程 度 表 示 監 督 者 通 常 僅 指 示 政 策、原 則 或 目 標,其 他 如 工 作 計 畫、方 法、業 務 方 針 等,多 項 自 行 決 定 處 理。工 作 成 果 上 級 多 僅 審 核 是 否 合 於 政 策 、 原 則 或 目 標

本 程 度 表 示 幾 全 無 監 督 狀 態,工 作 人 員 對 於 所 屬 機 關 政 策、施 政 計 畫、或 業 務 方 針 等,通 常 得 自 行 或 襄 助 長 官 決 定,僅 遇 配 合 上 級 政 策 或 有 特 別 重 要 情 形 時,始 向 上 級 請 示。工 作 成 果 多 僅 接 受 政 策 性 審 核 。

(24)

表 2.4 各職等標準第二段資格條件定義表

職 等 資 格 條 件 十 四

十 三

十 二

十 一

1.曾 任 第 十 三 職 等 職 務 , 經 依 法 取 得 升 等 任 用 資 格 者 。

2.依 公 務 人 員 任 用 法 律 銓 敘 合 格 實 授 , 或 其 他 有 關 法 律 經 銓 敘 機 關 認 定 具 有 第 十 四 職 等 任 用 資 格 者 。

1.曾 任 第 十 二 職 等 職 務 , 經 依 法 取 得 升 等 任 用 資 格 者 。

2.依 公 務 人 員 任 用 法 律 銓 敘 合 格 實 授 , 或 其 他 有 關 法 律 經 銓 敘 機 關 認 定 具 有 第 十 三 職 等 任 用 資 格 者 。

1.曾 任 第 十 一 職 等 職 務 , 經 依 法 取 得 升 等 任 用 資 格 者 。

2.依 公 務 人 員 任 用 法 律 銓 敘 合 格 實 授 , 或 其 他 有 關 法 律 經 銓 敘 機 關 認 定 具 有 第 十 二 職 等 任 用 資 格 者 。

1.前 經 分 類 職 位 公 務 人 員 第 十 一 職 等 本 職 系 或 同 職 組 各 職 系 考 試 及 格 者 。 2. 曾 任 本 職 系 或 同 職 組 各 職 系 第 十 職 等 職 務 , 經 依 法 取 得 升 等 任 用 資 格 者 。

3.依 公 務 人 員 任 用 法 律 銓 敘 合 格 實 授 , 或 其 他 有 關 法 律 經 銓 敘 機 關 認 定 具 有 第 十 一 職 等 本 職 系 或 同 職 組 各 職 系 任 用 資 格 者 。

4. 經 公 務 人 員 特 種 考 試 之 甲 等 考 試 或 簡 任 官 等 第 十 職 等 升 等 考 試 或 其 他 相 當 等 級 考 試 及 格 者 。

1. 前 經 分 類 職 位 公 務 人 員 第 十 職 等 本 職 系 或 同 職 組 各 職 系 考 試 及 格 或 簡 任 職 升 等 考 試 及 格 或 第 十 職 等 升 等 考 試 及 格 者 。

2. 曾 任 本 職 系 或 同 職 組 各 職 系 第 九 職 等 職 務 , 經 依 法 取 得 升 等 任 用 資 格 者 。

3.依 公 務 人 員 任 用 法 律 銓 敘 合 格 實 授 , 或 其 他 有 關 法 律 經 銓 敘 機 關 認 定 具 有 第 十 職 等 本 職 系 或 同 職 組 各 職 系 任 用 資 格 者 。

4.前 經 分 類 職 位 公 務 人 員 第 九 職 等 本 職 系 或 同 職 組 各 職 系 考 試 及 格 者 。 1. 曾 任 本 職 系 或 同 職 組 各 職 系 第 八 職 等 職 務 , 經 依 法 取 得 升 等 任 用 資 格 者 。

2.依 公 務 人 員 任 用 法 律 銓 敘 合 格 實 授 , 或 其 他 有 關 法 律 經 銓 敘 機 關 認 定 具 有 第 九 職 等 本 職 系 或 同 職 組 各 職 系 任 用 資 格 者 。

3. 曾 任 本 職 系 或 同 職 組 各 職 系 第 七 職 等 職 務 , 經 依 法 取 得 升 等 任 用 資 格 者 。

1.依 公 務 人 員 任 用 法 律 銓 敘 合 格 實 授 , 或 其 他 有 關 法 律 經 銓 敘 機 關 認 定 具 有 第 八 職 等 本 職 系 或 同 職 組 各 職 系 任 用 資 格 者 。

2.經 公 務 人 員 考 試 高 等 考 試 之 一 級 考 試 相 當 類 料 考 試 及 格 者 。 1.前 經 分 類 職 位 公 務 人 員 第 七 職 等 本 職 系 或 同 組 各 職 系 考 試 及 格 者 。 2.曾 任 本 職 系 或 同 職 組 各 職 系 第 六 職 等 職 務 , 經 依 法 取 得 升 等 任 用 資 格 者 。

1.經 公 務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或 特 種 考 試 之 乙 等 考 試 或 薦 任 官 等 升 等 考 試 或 其 他 相 當 等 級 考 試 及 格 者 。

2.前 經 分 類 職 位 公 務 人 員 第 六 職 等 本 職 系 或 同 職 組 各 職 系 考 試 或 薦 任 升 等 考 試 或 第 六 職 等 升 等 考 試 及 格 者 。

3.依 公 務 人 員 任 用 法 律 銓 敘 合 格 實 授 , 或 其 他 有 關 法 律 經 銓 敘 機 關 認 定 具 有 第 六 職 等 本 職 系 或 同 職 組 各 職 系 任 用 資 格 者 。

1.前 經 分 類 職 位 公 務 人 員 第 五 職 等 本 職 系 或 同 職 組 各 職 系 考 試 及 格 者 。 2.曾 任 本 職 系 或 同 職 組 各 職 系 第 四 職 等 職 務 , 經 依 法 取 得 升 等 任 用 資 格 。 3.依 公 務 人 員 任 用 法 律 銓 敘 合 格 實 授,或 其 他 有 關 法 律 經 銓 敘 機 關 認 定 具 有 第 五 職 等 本 職 系 或 同 職 組 各 職 系 任 用 資 格 者 。

1.曾 任 本 職 系 或 同 職 組 各 職 系 第 三 職 等 職 務 ,經 依 法 取 得 升 等 任 用 資 格 。 2.依 公 務 人 員 任 用 法 律 銓 敘 合 格 實 授 , 或 其 他 有 關 法 律 經 銓 敘 機 關 認 定 具 有 第 四 職 等 本 職 系 或 同 職 組 各 職 系 任 用 資 格 者 。

(25)

表 2.4 各職等標準第二階段資格條件定義(續)

1.經 公 務 人 員 普 通 考 試 或 特 種 考 試 之 丙 等 考 試 相 當 類 科 考 試 及 格 者 。 2.前 經 分 類 職 位 公 務 人 員 第 三 職 等 本 職 系 或 同 職 組 各 職 系 考 試 及 格 者 。 3.曾 任 本 職 系 或 同 職 組 各 職 系 第 二 職 等 職 務 , 經 依 法 取 得 升 等 任 用 資 格 。 4.依 公 務 人 員 任 用 法 律 銓 敘 合 格 實 授,或 其 他 有 關 法 律 經 銓 敘 機 關 認 定 具 有 第 三 職 等 本 職 系 或 同 職 組 各 職 系 任 用 資 格 者 。

1.前 經 分 類 職 位 公 務 人 員 第 二 職 等 考 試 , 或 第 二 職 等 升 等 考 試 或 依 考 試 法 所 定 之 丁 等 考 試 及 格 者 。

2.曾 任 第 一 職 等 職 務 , 經 依 法 取 得 升 等 任 用 資 格 。

3.依 公 務 人 員 任 用 法 律 銓 敘 合 格 實 授,或 其 他 有 關 法 律 經 銓 敘 機 關 認 定 具 有 第 二 職 等 任 用 資 格 者 。

1.經 公 務 人 員 考 試 法 所 定 特 種 考 試 之 丁 等 考 試 或 委 任 官 等 升 等 考 試 或 其 相 當 考 試 及 格 者 。

2.前 經 分 類 職 位 公 務 人 員 第 一 職 等 考 試 及 格 者 。

3.依 公 務 人 員 任 用 法 律 銓 敘 合 格 實 授,或 其 他 有 關 法 律 經 銓 敘 機 關 認 定 具 有 第 一 職 等 任 用 資 格 者 。

二、各機關組織編制之官等員額配置比例標準【39】

員額配置比例標準(如表 2.5),主要在說明中央二級以下 之機關組織之簡任比例和委任比例,為適用機關簡任比例之上限 和委任比例之下限;機關編制員額之總數未滿十二人者除外;組 織以規程訂定之中央二級機關適用其現行各官等比例;中央三級 行政機關編制員額之總數未滿三十人者,得就所適用之簡任比例 及委任比例酌予增減,惟其增減範圍須在百分之十內。

(26)

表 2.5 各機關組織編制之官等員額配置比例一覽表

機 關 類 別 各 官 等 比 例 % 簡任 委任 備註

中 央 三 級 機 關

工 程 機 關 15 15

訓 練 機 關 、 行 政 機 關 15 20

研 究 機 關 、 社 教 文 化 機 關 15 25

大 學 、 學 院 5 25 含 警 察 大 學

專 科 學 校 30

高 中 高 職 30

學 校

學 院 附 設 國 小 25

行 政 院 國 軍 退 役 官 兵 輔 導 委 員 會 10 30 中 央 四 級 機 關

安 全 機 關 ( 各 調 查 處 站 ) 10 10

工 程 機 關 10 20

訓 練 機 關 10 30

行 政 機 關 5 30

甲 種 10 30

乙 種 5 35

航 空 站

丙 種 40

直 轄 市 議 會 、 直 轄 市 政 府 及 所 屬 一 級 機 關

議 會 30 30

府 本 部 25 25

法 制 機 關 15 15

工 程 機 關 10 15

訓 練 機 關 10 20

行 政 機 關 10 30

直 轄 市 政 府 所 屬 二 級 以 下 機 關 ( 含 二 級 機 關 )

國 中 、 國 小 25

工 程 機 關、訓 練 機 關、動 植 物 檢 疫 機 關、其 他 各 級 學 校、其 他

機 關 ( 本 一 覽 表 已 有 規 定 者 , 除 外 ) 30 各 區 公 所 、 地 政 事 務 所 、 環 保 機 關 、 社 會 福 利 機 構 35 社 教 文 化 機 關 、 戶 政 事 務 所 、 稅 捐 稽 徵 處 、 集 中 支 付 處 40

交 通 行 政 機 關 45

托 兒 所 50

縣 市 議 會 、 縣 市 政 府 及 其 所 屬 機 關 、 鄉 鎮 市 公 所 及 其 所 屬 機 關

議 會 30 30

縣 市 政 府 10 30

各 級 學 校 20

衛 生 局 25

地 政 事 務 所、社 教 文 化 機 闗、環 保 機 關、家 畜 疾 病 防 治 所、動 植 物 防 疫 所、研 究 機 關、風 景 區 管 理 所、其 他 機 關( 本 一 覽 表 已 有 規 定 者 , 除 外 )

30

區 公 所、鄉 鎮 市 公 所、社 會 福 利 機 構、殯 儀 館、交 通 行 政 機 關 - 35

戶 政 事 務 所 、 稅 捐 稽 徵 處 40

托 兒 所 50

雙 軌 制 機 關

臺 大 醫 院 、 成 大 醫 院 、 榮 總 台 北 台 中 高 雄 5 40 公 立 醫 療 機 構

其 他 40

警 察 機 關 30

直 轄 市 30

消 防 機 關

縣 市 40

(27)

2.2.5 我國公務機關俸給問題之探討 一、歷年文獻問題整理

現行公務人員薪俸之相關內涵與規定如前節所述,從歷年文 獻中發現有關問題加以整理如下:

(一)有關俸級表問題:

1、 俸 級 級 數 問 題 : 公 務 人 員 俸 級 表 之 俸 級 數 分 布 在 三 個 官等及十四個職等中,各職等本俸及年功俸級數總合減 去 重 疊 部 分 總 計 四 十 六 級 , 各 職 等 俸 給 重 疊 之 俸 級 頗 多,形成可用級數短少之現象,既未能鼓勵久任人員,

亦無法在人力運用上發揮調節作用,對健全文官制度有 負面影響【29】。

2、俸級最高最低差距問題:俸級表中最高俸點 800 點和 最低俸點 160 點相差五倍,與各國高低階俸給差距在十 倍 左 右 【 41】, 實 屬 偏 低 。 造 成 中 高 級 公 務 人 員 , 常 有 久 任 未 能 晉 敘 之 情 形 , 俸 給 不 如 民 間 企 業 相 當 層 級 人 員,影響工作士氣之激勵與優秀人才之吸引【29】。

3、 俸 級 之 區 分 問 題 : 俸 給 中 簡 任 第 十 四 職 等 只 有 本 俸 一 級,第一與第十二職等本俸級數較年功俸級數多一級,

第十、十一、十三職等本俸年功俸級數相等,其他職等 之本俸均較年功俸級數少,以委任五職等為例,年功俸 十 級 較 本 俸 五 級 高 出 一 倍 , 頗 違 常 理 【 29】。 年 功 俸 之 定 義 由 原 來 指 依 考 績 晉 敘 高 於 本 職 或 本 官 等 最 高 職 等

(28)

本俸之俸給,改為係指各職等高於本俸之俸給,本俸與 年功俸之區分有待商榷,俸給間級數之差異亦頗值斟酌

【29】。

4、 俸 給 調 幅 不 定 : 歷 年 來 俸 給 之 調 幅 高 低 不 一 , 反 映 出 俸給政策之原則與程序的不確定性【14】。

5、 形 成 薪 俸 的 「 雙 重 不 衡 平 」( double imbalance ) 現 象

【 35】: 根 據 行 政 院 主 計 處 八 十 一 年 統 計 資 料 , 民 間 部 門的平均薪資高於政府部門之平均俸給,科員級以上公 務人員之薪俸較私企業相當職位之薪資低,職位愈高差 距愈大。科員級以下人員之俸給則較私企業相當職位者 之薪俸為高之不平衡現象【14】。

6、俸給「行政作業」問題:俸給作業並未有適當之公開性,

程序上有許多之不當之處【13】。參與之制度、參與之管 道、參與之方法均仍有不足。

(二)有關加給問題:

1、法制規範問題:長久以來,各種支給標準,均依行政院 人事行政局訂定之「全國軍公教人員待遇支給要點」規 定辦理。有關公務人員待遇類型、支給項目、支給標準 以及適用範圍等事項之設計與規劃,均由行政院統籌辦 理,考試院雖掌理公務人員各項給與之法制事項,惟均 未能實際參與政策之制定【29】。

2、給與標準問題:加給給與辦法未能法制化,不但加給種

(29)

類、適用對象、支給標準沒有完備規範,各種技術或專 業加給間之相關係數亦未能建立,各類人員給與標準高 低之差距,缺法客觀參考因素,更無合理數據可資說明

【20】。專業加給之制定並未顯示其合理性,加深公務人 員感覺待遇不公和同工不同酬之負面感受【13】。那一項 專業才是專業?那一項專業不是專業?不同類別之公務 員質疑專業加給之制定是否有理可循【13】。適用對象之 規範未臻周延,以至於與「實際從事工作」之性質有很 大的差距,造成了二種內部不衡平:其 1 為同工不同酬,

其 2 為不同工卻同酬。影響實際從事工作人員之意願和 士氣。

3、調整作業問題:加給給與未能法制化,給與標準未能合 理化,調整作業之更難公開透明化,導致每當待遇調整 前夕,總有公務人員為專業加給發出不平之鳴,甚至運 用各種手段,使其專業加給能調高【29】。吳定 82 年調 查,有四成受訪者對於「俸給調整作業過程,大致相當 客觀」表示不同意【14】,極端違反程序公平原則【13】。

(三)考績制度雖與待遇調整間有結合,但考核並未做得落實,

聯結方式亦顯粗劣,實質上不能稱為功績俸【14】。

(四)民國八十二年吳定針對全國公務人員對俸給政策之態度所 作之調查,一些具體發現【14】:

1、就滿意度而言:56%對支領之俸給感到不滿,僅約 25%

(30)

滿意,其中簡任官等人員、主管、年資長者及三十歲以 下人員,有較高之滿意度,形成有趣之雙峰現象。

2、俸給制度之功能性:有 56%認為俸給無法產生激勵之效 果,而委任官等覺得「高俸給,高努力」之比例顯著較 簡任官等多。

3、俸給之內在衡平性:有 56%不認同俸給制度已達同工同 酬之原則。

4、俸給之外在平衡性:超過七成之人不認為俸給比民間企 業相當職位人員好。

5、俸給可維持一家生活成兩極化情形,同意和不同意均約 為四成,而半數比例之受訪者認為薪俸調整因素最重要 之考量因素為「生活成本與物價指數」。十年前之調查(72 年)則認為薪俸調整因素最重要之考量因素為「職責程 度之高低」。

二、其他俸給問題

(一)官職等比例差距懸殊:各機關官職等比例標準,僅規範中 央三級以下機關,組織以規程訂定之中央二級機關、編制 員額之總數未滿十二人者除外,中央三級行政機關編制員 額之總數未滿三十人者,得就所適用之簡任比例及委任比 例在百分之十內酌予增減。而在地方行政機關組織準則第 十六條又限制了地方機關一級單位須在二十人以上始得設 副主管,不足二十人之單位副主管稱為專員變成非主管職

(31)

務,寬嚴不一之不合理情形。以致於中央、直轄市、縣市 政 府 之 職 務 列 等 比 例 頗 為 懸 殊 情 形 如 下 ( 如 表 2.6)【 2】

【10】【1】。

1、中央部會:以考試院暨所屬機關 91 年底組織編制為例,

總人數 841 人,其中特任官 34 人佔總人數 4.04﹪,簡 任第 10-14 職等 149 人佔總人數 17.72﹪;薦任第 6-9 職 等 482 人佔總人數 57.31﹪,委任第 1-5 職等 165 人佔總 人數 19.62﹪,雇員 11 人佔總人數 1.307﹪。

2、直轄市:以台北市政府所屬一般行政機關 91 年底組織 編制為例,總人數 17,062 人,其中簡任 10-14 職等 312 人佔總人數 1.83﹪,薦任 6-9 職等 9,258 人佔總人數 54.21

﹪,委任 1-5 職等 7,296 人佔佔總人數 42.76﹪,雇員 196 人佔佔總人數 1.15﹪。

3、地方機關:以新竹市各級機關 90 年底組織編制為例,

一般簡薦委人數合計 1,291 人,其中簡任 10-14 職等 32 人佔總人數 2.48﹪,薦任 6-9 職等 626 人佔總人數 48.49

﹪,委任 1-5 職等 599 人佔總人數 46.40﹪,雇員 34 人 佔總人數 2.6﹪。

再細分薦任 6-9 職等,在縣市政府只有一級副主管為 9 職等,故 9 職等佔薦任總數佔總人數的百分之 3.94,從 銓敘部 91 年資料顯示 9 職等科長、專員、視察、分析師等 約佔薦任 6-9 職等人數 44.49﹪,中央、直轄市、縣市職務

(32)

列等比例頗為懸殊。

表 2.6 考試院及所屬機關、台北市政府及所屬一般行政機關、

新竹市政府及所屬一般行政機關官職等比例現況表 機關

官等

考 試 院 及 所 屬 機關

台 北 市 政 府 及 所 屬一般行政機關

新 竹 市 政 府 及 所 屬一般行政機關 政務人員 34 4.04% 27 0.16% - -

簡任官 149 17.72% 312 1.825% 32 2.48%

薦任官 482 57.31% 9,258 54.17% 626 48.49%

委任官 165 19.62% 7,296 42.69% 599 46.40%

雇員 11 1.307% 196 1.146% 34 2.63%

總計 841 100% 17,089 100% 1,291 100%

(二) 本俸內涵問題:本俸第一至第十四職等之職級同職等內涵 卻也不同,以八職等為例,一般行政人員八職等最高俸點 為 630 俸點(相當教育警察人員的 525 俸額),而教育警察 人員的八職等最高俸點為 575 俸額,差異之原因令人不解。

(三) 指揮管理問題:依官職等員額配置準則第四條 4、5 款規 定,非主管或主管職等不得高於該單位主管(表示得等於 該單位主管之職等),例如七等股長管理七等課員、八等專 員管理八等課長、九等科長管理九等審計等,產生主管與 部屬相同官職等之管理問題如下:

1、是工作複雜度不同、職 責繁重程度不同,不同工但是卻 同酬之情形造成內部不衡平之現象。

2、是權力結構不同、管理幅度不同卻有相同職等,引發出 之指揮領導統御功能無法發揮之問題。

(33)

2.3 公務人員待遇與教師待遇之比較

民國十七年全教會議通過「小學 教師薪水亟應增高並須訂立 原則,以作為全國奉行標準案」,教師最低限度薪水應以兩倍衣食 住(以舒適為度)三事之所費為準,其最初之理念在於照顧教師 之基本生活【19】。民國三十五年國民學校教職員任用待遇保障進 修辦法第七條第二款規定「最低薪資應以當地個人衣食住三者所 需生活費用之三倍為標準」,仍是以照顧基本生活為目的【25】。

2.3.1 我國教師待遇制度

一、教師薪給依發展先後可分為四類:

(一)職位薪給制(position schedules):依教師職位之等級訂定 薪給。如幼稚園老師、小學老師、國中老師、高中老師;

另如依職責分為校長、主任、組長、教師【31】。

(二)單一薪給制(single salary):亦稱為準備俸給制(preparation schedules), 依 教 師 專 業 程 度 或 完 成 職 業 準 備 程 度 訂 定 薪 級,無論是在幼稚園、國小、國中、高中都一樣【31】。

(三)混合薪給制(mixed schedules):又稱職位兼準備薪給制,

職位薪給制為不論學歷高低,依職位適用薪級表;準備薪 給制是依學歷高低適用高低不同之薪級表,而此混合制即 能截長補短。

(四)功績薪給制(merit pay):一九二 0 年代美國的學校就開 始實施,特徵為教師待遇不依年資自動晉級,而是根據不

(34)

同之績效而定【31】。

二、我國教師待遇之現況

(一)教師待遇之內涵:依據教師法第十九條:教師之待遇分為 本薪(年功薪)、加給、獎金三種。

1、本薪依照教師之學歷、經歷、職 務等條件,照薪給表決定 薪俸之高低,每年底依考績考核辦法辦理晉級與否。教師 薪給表是依據「公立學校暨助教職務等級表」和「高級中 學 以 下 教 師 起 敘 薪 級 標 準 表 」 辦 理 。 教 師 薪 俸 含 本 薪 36 級和年功薪 7 級。

2、教師之加給,是因職位與職責之別、性質不同、工 作條件 差異,給與之額外所得。教師法中規定之「職務加給」、「學 術研究費加給」、「地域加給」三種【31】。

3、獎金是為了獎勵教師教學成果,表現優良或慰勉其工作辛 勞,所給予之本俸以外之金錢。主要指年終工作獎金和績 效獎金【12】。

2.3.2 公務人員待遇與教師待遇之比較

教師待遇制度一直受公務人員俸給制度之影響很深,直到六 十二年教育部公佈「公立學校教職員敘薪辦法」暨其附則,七十 四年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公佈,教師之待遇制度才與公務人員有較 大之別。以下針對教師待遇和公務人員待遇作一簡要之比較:

一、本薪部分:

(35)

(一) 初任起薪標準不同:公務人員各官等職務,以國家考試 及格之等級為起敘依據,例如:高等考試之二級考試或 特種考試之二等考試及格者、高等考試之三級考試或特 種考試之三等考試及格者、普通考試或特種考試之四等 考試及格者,初任時,分別敘薦任第七職等本俸一級或 敘薦任第六職等本俸三級、敘薦任第六職等本俸一級或 敘 委 任 第 五 職 等 本 俸 五 級 、 敘 委 任 第 三 職 等 本 俸 一 級

【5】。而中小學教師之起敘標準則採用學歷起敘,例如 高中畢業之職業學校教師,從三十三級起敘;師範學校 畢業者從三十一級起薪;大專院校畢業者,從二十六級 起薪;碩士畢業者,從二十一級起敘;博士畢業者,從 一十六級起敘【12】。目前中小學合格教師都由二十六 級起敘(因均取得學士畢業並取得教師證),而公務人 員則依考試及格等級敘薪(不論學歷之高低)。公務人 員各級考試及格與教師任用起敘標準比較表如下(如表 2.7)。

(36)

表 2.7 公務人員各級考試及格與教師任用起敘標準比較表 考試等級 一 般 公 務 人 員 初 任 起 敘

標準

教師初任起敘標準

差額 一 等 考 試 ( 考

試 資 格 具 博 士 畢業)

薦 任 九 等 本 俸 一 級 或 薦 任八等本俸四級 490 薪 點月支 30,525 元

16 級 460 薪點(330 俸額)月支 28,648 元

+1877

二 等 考 試 ( 考 試 資 格 具 研 究 所畢業)

薦 任 七 等 本 俸 一 級 或 薦 任六等本俸三級 415 薪 點月支 25,825 元

21 級 385 薪點(245 俸額)月支 23,945 元

+1880

三 等 考 試 ( 考 試 資 格 具 大 專 畢業)

薦 任 六 等 本 俸 一 級 385 薪 點 月 支 23,945 元 或 委 任 五 等 本 俸 五 級 370 薪點月支 23,005 元

26 級 330 薪點(190 俸額)月支 20,495 元

+3450

→ +2510 四 職 等 考 試

( 考 試 資 格 具 高中職畢業)

委 任 三 等 本 俸 一 級 280 薪點月支 17,360 元

33 級 260 薪點(120 俸額)月支 16,105 元

+1255

五 職 等 考 試

( 考 試 資 格 具 初中畢業)

委 任 一 等 本 俸 一 級 160 薪點月支 10,945 元

- -

(二)等級表職等結構不同:國高中教師同用「中等學校教師等 級表」,皆從三十級至十級,年功俸七級。國小教師起薪 點低於國高中教師三級,由三十三級起敘,本薪最高階則 相同,可年年晉級。公務人員俸給表在十四職等架構下區 分為簡、荐、委三個官職等,自最低的委任一職等一六Ο 俸點至最高的簡任第十四職等八ΟΟ俸點,委任分五個職 等,荐任分四個職等,簡任分五個職等,公務人員依考試 及格等級起敘點分發後,再依職務之官等晉級至官等年功

(37)

俸頂,則無級可晉,除非有機會調升官等(如委任四等調 升委任五等)才有級可晉。

二、加給部分:教師加給指因職位與職責種類、性質不同或工作 條件差異,所得之額外補賞【22】。教師法規定教師之加給 分為職務加給、學術研究加給、地域加給。

(一)職務加給:指教師擔任行政主管職務、導師或特殊教育者 之加給【12】,主管職務加給從五至十四職等共分為七級 十個給付等級,各個給付等級對映各個職等,和公務人員 之主管職務加給相同,委任五等為第七級,薦任六、七、

八等為第六級,薦任九等為第五級,簡任第十至十四級為 第四至一級。教師兼任導師者加給導師費二千元。擔任特 殊教育之加給類似公務人員之其他加給與專業加給可兼領 之。

(二)學術研究加給:指從事教學、研究人員為對象加給之。學 術研究費以本薪 245 以下、245-330、350-450、以及 450 以上區分為四級,分別為 19,030 元、21,900 元、24,870 元、29,830 元,公務人員之專業加給則是以所佔官等為核 發標準,例如俸額在 230 者若屬委任三職等則支領 16,800 元、若屬委任四職等則支領 17,010 元、若屬委任五職等則 支領 17,810 元。中小學教師學術研究加給與一般行政相當 專業加給標準差額如下表(如表 2.8):

(38)

表 2.8 學術研究加給與一般行政公務人員專業加給比較表:

一般行政公務員(職等)中小學教師

本薪 月支金額 月支金額 差額

475 以上 20,450-26,230(7-10) 29,830 -9380→-3600 350-450 17,810-24,280(5-9) 24,870 -7060→-590 245-330 16,800-23,280(3-8) 21,900 -5100→+1380 230 以下 16,800-17,810(3-5) 19,030 -2230→-1220

(三)地域加給:我國教師之地域加給,係依據「各機關學校公 教人員地域加給標準表」辦理與公務人員之標準相同。其特 點有:1.分為山僻地區與離島地區二類,偏遠地區分為三級,

高山地區分為四級,離島地區分為四級,各機關公教人員依 所屬地區之級數支領。2.地域加給尚有年資加成,加成幅度 在 10%-30%之間。3. 偏遠地區與高山地區競合時,其基本標 準得合併支領,但年資加成僅擇一支給【12】。

三、獎金:為了獎勵教學成效,工作表現或慰勉其工作辛勞所給 予之俸外之金錢,有工作獎金、績效獎金。

(一)工作獎金部分,教師比照軍公人員於年度終了發給,其標 準由行政院已命令定之,目前均為一個半月之薪俸。

(二)績效獎金部分,係根據「學校教職員成績考核辦法」,經由 平時考核過程,按其教學、訓導、服務、品德及處理行政 紀錄考成,其核發之內涵包括薪俸和加給,以受考人最後 一個月所支薪俸為準,考核等次不設限。與公務人員之考 績獎金相似,核發標準一致外,而公務人員之考績甲等等

(39)

次每年均有上限,且有下降之趨勢。

四、總合比較:以相當年資、俸級、職等將教師薪俸與一般行政 公務人員之本俸及加給以 87 年及 90 年之給標準加以比較,

(如表 2.9 及 2.10)。

表 2.9 我國中小學教師薪俸與一般行政公務人員薪俸比較表(一)

年資等級 教師 公務員 差額

年資 俸級 職等 本俸 研 究

費 合計 本俸 專 業 加

給 合計

5 年 以 下 180-210 4 等 5 階 19,870 17,915 37,785 19,870 15,980 35,850 -1,935

5-9 年 220-275 6 等 2 階 23,410 20,615 44,025 23,410 18,400 41,810 -2,215

10-14 年 290-370 7 等 5 階 27,835 23,415 51,250 27,835 19,210 47,045 -4,205

15 年 以 上 390-525 9 等 5 階 32,260 23,415 55,675 32,260 22,810 55,070 -605

校 長 525- 10 等 3 階 36,980 28,185 65,165 36,980 26,520 63,500 -1,665

資料來源:聯合報 87 年 5 月 14 日第六版。【38】

表 2.10 我國中小學教師薪俸與一般行政公務人員薪俸比較表(二)

年資等級 教師 公務員 差額

年資 俸級 職等 本俸 研 究

費 合計 本俸 專 業 加

給 合計

5 年 以 下 200 4 等 5 階 21,120 19,030 40,150 21,120 17,010 38,130 -2,020

5-9 年 260 6 等 2 階 24,885 21,900 46,785 24,885 19,590 44,475 -2,310

10-14 年 350 7 等 5 階 29,585 24,870 54,455 29,585 20,450 50,035 -4,420

15 年 以 上 450 9 等 5 階 34,290 24,870 59,160 34,290 24,280 58,570 -590

校 長 525 10 等 3 階 39,305 29,830 69,135 39,305 28,230 67,535 -1,600

資料來源:本研究根據目前(90 年)最新之薪俸標準編制。

以上二個不同年度之比較表,公 務人員部分乃假設公務人員 經過考試及格依相關規定起敘之後,可以一路晉升每年晉級且順 利升級(例如由三級升至四級或四等升至五等)之情況下之待遇。

(40)

但公務人員並非可如教師一樣可以年年晉級,公務人員各職等之 人數均被官等員額配置比例標準限制【12】,故只有佔上位置之人 始有繼續晉級之機會。由以上分析得知,我國中小學教師之待遇 優於公務人員之待遇,且目前中小學教師薪資免扣繳所得稅,而 教師代課另核發代課鐘點費,其待遇更具優勢。

2.4 公務人員待遇與一般企業待遇之比較

在競爭激烈之市場上,企業薪資制度之設計,主要是根據產 業之競爭型態、勞動市場之結構與供需,以及組織總體目標之策 略所決定,同時考慮其他許多影響層面,例如:物價指數、生活 所需、市場薪資水平、職務之技能與內容、員工之努力與績效表 現、員工本身之知識水準和實質之技能。企業視本身之需要,考 量組織績效以及如何吸引、激勵、留住員工訂定適當之薪資組合

【 35】。 Lawler 認 為 組 織 決 定 何 種 技 能 應 給 與 何 種 獎 勵 時 , 均 應 考慮組織策略與工作設計因素,以使員工能符合企業發展之需要

【47】。

2.4.1 企業之薪資制度與薪資設計四要素模式

公平性,是薪資制度首要考慮之問題。員工將會對組織內部 之各階層之薪資加以比較,以評估組織內部之公平性;員工亦會 參考外部市場之薪資水準,以評估外部之衡平性【23】。建立適當 之職務評價系統為維護內部公平性之必要過程;而外部公平性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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