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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十條、第十一條、第二十四條修正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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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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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銀行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十條、第十一條、第二十四條修正條文

第十條 公司治理報告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組織系統:列明銀行之組織結構及各主要部門所營業務。

二、董事、監察人、總經理、副總經理、協理、各部門及分支機構主管資 料:

(一)董事、監察人:姓名、主要經(學)歷、目前兼任本行及其他公司 之職務、選(就)任日期、任期、初次選任日期及本人、配偶、未 成年子女與利用他人名義持有股份、所具專業知識及獨立性之情 形。董事、監察人屬法人股東代表者,應註明法人股東名稱及該 法人之股東持股比例占前十名之股東名稱及其持股比例。各該前 十名股東屬法人股東者,應註明法人股東名稱及該法人之股東持 股比例占前十名股東之名稱及其持股比例。(附表一)

(二)總經理、副總經理、協理、各部門及分支機構主管:姓名、主要 經(學)歷、選(就)任日期、任期及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與利 用他人名義持有股份。(附表一之一)

(三)最近年度支付董事、監察人、總經理、副總經理之酬金及配發員 工紅利情形(附表一之二、附表一之三):

1.銀行可選擇採彙總配合級距揭露姓名方式,或個別揭露姓名及酬 金方式。

2.銀行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揭露個別董事、監察人及總經理之酬 金:

(1)最近年度第四季平均逾放比率高於百分之五。

(2)最近一次銀行自結、會計師複核或經本會檢查調整後之資本 適足率低於百分之八。

(3)最近二年度連續稅後虧損。

(4)經本會要求增資,惟未依所提增資計畫完成者。

3.最近年度董事、監察人持股成數不足情事連續達三個月以上者,

銀行應揭露個別董事、監察人之酬金。

4.最近年度任三個月份董事、監察人平均設質比率大於百分之五十 者,銀行應揭露於各該月份設質比率大於百分之五十之個別董 事、監察人酬金。

(四)分別比較說明本行及合併報表所有公司於最近二年度支付本行 董事、監察人、總經理及副總經理酬金總額占稅後純益比例之 分析,並說明給付酬金之政策、標準與組合、訂定酬金之程序 及與經營績效及未來風險之關聯性。

(2)

度加強董事會職能之目標與執行情形評估,以及其他應記載事 項等資訊。(附表二)

(二)審計委員會運作情形或監察人參與董事會運作情形:開會次數、

每位獨立董事或監察人出(列)席率,以及其他應記載事項等資 訊。(附表二之一及附表二之一之一)

(三)依銀行業公司治理實務守則規定揭露之項目。但已揭露於銀行網 站者,得僅揭露參閱之網址。

(四)銀行公司治理運作情形及其與銀行業公司治理實務守則差異情形 及原因。(附表二之二)

(五)銀行如有設置薪酬委員會者,應揭露其組成、職責及運作情形。

(六)履行社會責任情形:銀行對環保、社區參與、社會貢獻、社會 服務、社會公益、消費者權益、人權及安全衛生與其他社會責 任活動所採行之制度與措施及履行情形。

(七)銀行如有訂定公司治理守則及相關規章者,應揭露其查詢方式。

(八)其他足以增進對銀行公司治理運作情形暸解之重要資訊。

(九)內部控制制度執行狀況應揭露下列事項:

1.內部控制聲明書。

2.委託會計師專案審查內部控制制度者,應揭露會計師審查報告。

(十)最近二年度違法受處分及主要缺失與改善情形,應揭露下列事項:

1.負責人或職員因業務上犯罪經檢察官起訴者。

2.違反法令經本會處以罰鍰者。

3.缺失經本會嚴予糾正者。

4.經本會依本法第六十一條之一規定處分事項。

5.因人員舞弊、重大偶發案件(詐欺、偷竊、挪用及盜取資產、虛 偽交易、偽造憑證及有價證券、收取回扣、天然災害損失、因外 力造成之損失、駭客攻擊與竊取資料及洩露業務機密及客戶資料 等重大事件)或未切實執行安全維護工作致發生安全事故等,其 各年度個別或合計實際損失逾五千萬元者,應揭露其性質及損失 金額。

6.其他經本會指定應予揭露之事項。

(十一)最近年度及截至年報刊印日止,股東會及董事會之重要決議。

(十二)最近年度及截至年報刊印日止,董事或監察人對董事會通過重 要決議有不同意見且有紀錄或書面聲明者,其主要內容。

(十三)最近年度及截至年報刊印日止,與財務報告有關人士(包括董事 長、總經理、會計主管及內部稽核主管等)辭職解任情形之彙 總。(附表二之三)

四、會計師公費資訊:

銀行可選擇採級距或個別揭露金額方式揭露會計師公費(附表三),有

(3)

下列情事之一者,應揭露下列事項:

(一)給付簽證會計師、簽證會計師所屬事務所及其關係企業之非審計 公費為審計公費四分之一以上者,應揭露審計與非審計公費金額 及非審計服務內容。(附表三之一)

(二)更換會計師事務所且更換年度所支付之審計公費較更換前一年度 之審計公費減少者,應揭露更換前後審計公費金額及原因。

(三)審計公費較前一年度減少達百分之十五以上者,應揭露審計公費 減少金額、比例及原因。

第一目所稱審計公費係指銀行給付簽證會計師有關財務報告查核、核 閱、複核、財務預測核閱及稅務簽證之公費。

五、更換會計師資訊:銀行如在最近二年度及其期後期間有更換會計師情 形者,應揭露下列事項:(附表三之二)

(一)關於前任會計師:

1.更換會計師之日期及原因,並說明係會計師主動終止委任或不再 接受委任,或銀行主動終止委任或不再繼續委任。

2.前任會計師最近二年內曾簽發無保留意見以外之查核報告書 者,其意見及原因。

3.銀行與前任會計師間就下列事項有無不同意見:

(1)會計原則或實務。

(2)財務報告之揭露。

(3)查核範圍或步驟。

如有不同意見時,應詳細說明每一不同意見之性質,及銀行之處 理方法(包括是否授權前任會計師充分回答繼任會計師針對上述 不同意見之相關詢問)與最後之處理結果。

4.如有下列事項,亦應加以揭露:

(1)前任會計師曾通知銀行缺乏健全之內部控制制度,致其財務 報告無法信賴。

(2)前任會計師曾通知銀行,無法信賴銀行之聲明書或不願與銀 行之財務報告發生任何關聯。

(3)前任會計師曾通知銀行必須擴大查核範圍,或資料顯示如擴 大查核範圍可能使以前簽發或即將簽發之財務報告之可信度 受損,惟因更換會計師或其他原因,致該前任會計師未曾擴 大查核範圍。

(4)前任會計師曾通知銀行基於所蒐集之資料,已簽發或即將簽 發之財務報告之可信度可能受損,惟由於更換會計師或其他 原因,致該前任會計師並未對此事加以處理。

(4)

2.銀行正式委任繼任會計師之前,如曾就特定交易之會計處理方法 或適用之會計原則及對其財務報告可能簽發之意見,諮詢該會計 師時,應就其諮詢事項及結果加以揭露。

3.銀行應將其與前任會計師間不同意見之事項,諮詢並取得繼任會 計師對各該事項之書面意見加以揭露。

(三)銀行應將本款第一目及第二目第三點所規定事項函送前任會計 師,並通知前任會計師如有不同意見時,應於十日內函復。銀行 應將前任會計師之復函加以揭露。

六、銀行之董事長、總經理、負責財務或會計事務之經理人,最近一年內 曾任職於簽證會計師所屬事務所或其關係企業者,應揭露其姓名、職 稱及任職於簽證會計師所屬事務所或其關係企業之期間。所稱簽證會 計師所屬事務所之關係企業,係指簽證會計師所屬事務所之會計師持 股超過百分之五十或取得過半數董事席次者,或簽證會計師所屬事務 所對外發布或刊印之資料中列為關係企業之公司或機構。

七、最近年度及截至年報刊印日止,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依本法第二 十五條第三項規定應申報股權者,其股權移轉及股權質押變動情形。股 權移轉或股權質押之相對人為關係人者,應揭露該相對人之姓名、與 公司、董事、監察人、及依本法第二十五條第三項規定應申報股權者 之關係及所取得或質押股數。(附表四)

八、持股比例占前十名之股東,其相互間為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六號關係 人關係或為配偶、二親等以內之親屬關係之資訊。(附表四之一) 九、銀行、銀行之董事、監察人、總經理、副總經理、協理、各部門及分

支機構主管及銀行直接或間接控制之事業對同一轉投資事業之持股 數,並合併計算綜合持股比例。(附表五)

第十一條 股份及股利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股本來源:敘明銀行最近年度及截至年報刊印日止已發行之股份種 類。若經核准以總括申報制度募集發行有價證券者,應揭露核准金 額、預定發行及已發行有價證券之相關資訊。(附表六)

二、股東結構:統計各類股東之組合比例。(附表七)

三、股權分散情形:敘明銀行發行普通股及特別股股權分散情形,就股 東持有股數之多寡分級統計人數及所持股數占已發行股數之百分 比。(附表八)

四、主要股東名單:列明股權比例達百分之一以上之股東或股權比例占 前十名之股東名稱、持股數額及比例。(附表九)

五、最近二年度每股市價、淨值、盈餘、股利及相關資料。若有以盈餘 或資本公積轉增資配股時,並應揭露按發放後之股數追溯調整之市 價及現金股利資訊。(附表十)

六、股利政策及執行狀況:應揭露銀行章程所訂之股利政策及本次股東

(5)

會擬議股利分配之情形。預期股利政策將有重大變動時,應加以說 明。

七、本次股東會擬議之無償配股對銀行營業績效及每股盈餘之影響。

八、員工分紅及董事、監察人酬勞:

(一)銀行章程所載員工分紅及董事、監察人酬勞之成數或範圍。

(二)本期估列員工紅利及董事、監察人酬勞金額之估列基礎、配發股 票紅利之股數計算基礎及實際配發金額若有差異時之會計處理。

(三)董事會通過之擬議配發員工分紅等資訊:

1.配發員工現金紅利、股票紅利及董事、監察人酬勞金額。若與認 列費用年度估列金額有差異者,應揭露差異數、原因及處理情形。

2.擬議配發員工股票紅利金額及其占本期稅後純益及員工紅利總 額合計數之比例。

3.考慮擬議配發員工紅利及董事、監察人酬勞後之設算每股盈餘。

(四)前一年度員工分紅及董事、監察人酬勞之實際配發情形(包括配 發股數、金額及股價)、其與認列員工分紅及董事、監察人酬勞 有差異者並應敘明差異數、原因及處理情形。

九、銀行買回本行股份情形:銀行應敘明最近年度及截至年報刊印日止,

銀行申請買回本行股份之目的、買回股份期間、買回之區間價格、

已買回股份種類、數量及金額、買回本行股份前及買回後之資本適 足率、已辦理銷除及轉讓之股份數量、累積持有本行股份數量、累 積持有本行股份數量占已發行股份總數比率、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 之執行進度及具體措施及未於買回三年內轉讓完畢致本會採取限制 措施之情形(附表十一)。

第二十四條 公開發行銀行應於股東會召開日前將年報之電子檔傳至本會指定之資 訊申報網站。但以年報作為股東會議事手冊之補充資料者,則應依公開發 行公司股東會議事手冊應行記載及遵行事項辦法規定期限,將年報之電子 檔傳至本會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

(6)

附表一之二 (酬金揭露方式)

董事 (含獨立董事)、監察人、總經理及副總經理之酬金 一、銀行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揭露個別董事、監察人及總經理之酬金:

(一) 最近年度第四季平均逾放比率高於百分之五。【註 1】

(二)最近一次銀行自結、會計師複核或經本會檢查調整後之資本適足率低於百分之八。

(三)最近二年度連續稅後虧損。

(四)經本會要求增資,惟未依所提增資計畫完成者。

二、最近年度董事、監察人持股成數不足情事連續達三個月以上者,銀行應揭露個別董事、監察人之酬金。【註 2】

三、最近年度任三個月份董事、監察人平均設質比率大於百分之五十者,銀行應揭露各該月份設質比率大於百分之五 十之個別董事、監察人酬金。【註 3】

四、銀行或銀行董事、監察人無上述情形者,銀行可選擇採彙總配合級距揭露姓名方式,或個別揭露姓名及酬金方式。

【註 1】以 98 年度股東會編製 97 年度年報為例,銀行 97 年 10 月底、11 月底及 12 月底等 3 個月之逾放比率合計 數除以 3,如有大於百分之五之情形,即應分別採個別揭露。

【註 2】以 98 年度股東會編製 97 年度年報為例,銀行於 97 年 1 月至 97 年 12 月期間如發生董事或監察人持股成數 不足情事分別連續達 3 個月以上者,即應分別採個別揭露;另如 97 年 1 月發生董事或監察人持股成數不足 情事分別連續達 3 個月以上者(亦即 96 年 11 月、12 月及 97 年 1 月連續 3 個月),亦應分別採個別揭露方 式。

【註 3】以 98 年度股東會編製 97 年度年報為例,銀行 97 年 1 月至 12 月間如發生任三個月份董事、監察人平均設

質比率大於百分之五十者,銀行應揭露於各該月份設質比率大於百分之五十之個別董事、監察人之全年度酬

金。

(7)

(1-1) 董事(含獨立董事)之酬金(個別揭露姓名及酬金方式)

職稱 姓名

董事酬金 A、B、 C 及 D

等四項總額占 稅後純益之比 (註 11)

兼任員工領取相關酬金

A、B、C、D、

E、F 及 G 等七 項總額占稅後 純益之比例(註

11)

有無領 取來自 子公司 以外轉 投資事 業酬金 (註 12) 報酬(A)

(註 2) 退職退休金(B) 盈餘分配之酬 勞(C)(註 3)

業務執行費用 (D)(註 4)

薪資、獎金及特支費

等(E) (註 5) 退職退休金(F) 盈餘分配員工紅利(G) (註 6)

員工認股權憑 證得認購股數 (H)(註 7)

本行

合併報表 內所有公

司(註 8) 本行

合併報表 內所有公

司(註 8) 本行

合併報 表內所 有公司 (註 8)

本行 合併報 表內所 有公司 (註 8)

本行

合併報 表內所 有公司 (註 8)

本行 合併報 表內所 有公司 (註 8)

本行

合併報 表內所 有公司 (註 8)

本行 合併報表內

所有公司 (註 8) 本行

合併報 表內所 有公司 (註 8)

本行

合併報 表內所 有公司 (註 8) 現金

紅利 金額

股票 紅利 金額

現金 紅利 金額

股票 紅利 金額

(1-2)董事(含獨立董事)之酬金(彙總配合級距揭露姓名方式)

職稱 姓名

董事酬金 A、B、 C 及 D

等四項總額占 稅後純益之比 (註 11)

兼任員工領取相關酬金 A、B、C、

D、E、F 及 G 等 七項總額占稅 後純益之比例

(註 11)

無領取 來自子 公司以 外轉投 資事業 酬金 (註 12) 報酬(A)

(註 2) 退職退休金(B) 盈餘分配之酬 勞(C)(註 3)

業務執行費用 (D)(註 4)

薪資、獎金及特 支費等(E) (註

5)

退職退休金(F) 盈餘分配員工紅利(G) (註 6)

員工認股權憑 證得認購股數 (H)(註 7)

本行

合併報表 內所有公 司(註 8)

本行

合併報表 內所有公 司(註 8)

本行

合併報 表內所 有公司 (註 8)

本行

合併報 表內所 有公司 (註 8)

本行

合併報 表內所 有公司 (註 8)

本行

合併報 表內所 有公司 (註 8)

本行

合併報 表內所 有公司 (註 8)

本行

合併報表內 所有公司

(註 8) 本行

合併報 表內所 有公司 (註 8)

本行

合併報 表內所 有公司 (註 8) 現金

紅利 金額

股票 紅利 金額

現金 紅利 金額

股票 紅利 金額

(8)

酬金級距表

給付本行各個董事酬金級距

董事姓名

前四項酬金總額(A+B+C+D) 前七項酬金總額(A+B+C+D+E+F+G)

本行(註 9) 合併報表內所有公司(註 10) I 本行(註 9) 合併報表內所有公 司(註 10) J 低於2,000,000 元

2,000,000 元(含)~5,000,000 元(不含)

5,000,000 元(含)~10,000,000 元(不含)

10,000,000 元(含)~15,000,000 元(不含)

15,000,000 元(含)~30,000,000 元(不含)

30,000,000 元(含)~50,000,000 元(不含)

50,000,000 元(含)~100,000,000 元(不含)

100,000,000 元以上 總計

註1:董事姓名應分別列示(法人股東應將法人股東名稱及代表人分別列示),以彙總方式揭露各項給付金額。若 董事兼任總經理或副總經理者應填列本表 及下表(3-1)或(3-2)。

註2:係指最近年度董事之報酬(包括董事薪資、職務加給、離職金、各種獎金、獎勵金等等)。

註3:係填列最近年度盈餘分配議案股東會前經董事會通過擬議配發之董事酬勞金額。

註4:係指最近年度董事之相關業務執行費用(包括車馬費、特支費、各種津貼、宿舍、配車等實物提供等等)。如提供房屋、汽車及其他交通工具或專屬個 人之支出時,應揭露所提供資產之性質及成本、實際或按公平市價設算之租金、油資及其他給付。另如配有司機者,請附註說明公司給付該司機之 相關報酬,但不計入酬金。

註5:係指最近年度董事兼任員工(包括兼任總經理、副總經理、其他經理人及員工)所領取包括薪資、職務加給、離職金、各種獎金、獎勵金、車馬費、

特支費、各種津貼、宿舍、配車等實物提供等等。如提供房屋、汽車及其他交通工具或專屬個人之支出時,應揭露所提供資產之性質及成本、實際 或按公平市價設算之租金、油資及其他給付。另如配有司機者,請附註說明公司給付該司機之相關報酬,但不計入酬金。

註 6:係指最近年度董事兼任員工(包括兼任總經理、副總經理、其他經理人及員工)取得員工紅利(含股票紅利及現金紅利)者,應揭露最近年度盈餘 分配議案股東會前經董事會通過擬議配發員工紅利金額,若無法預估者則按去年實際配發金額比例計算今年擬議配發金額,並另應填列附表一之三。

註7:係指截至年報刊印日止董事兼任員工(包括兼任總經理、副總經理、其他經理人及員工)取得員工認股權憑證得認購股數(不包括已執行部分),除填 列本表外,尚應填列附表十五。

(9)

註8:應揭露合併報表內所有公司(包括本行)給付本行董事各項酬金之總額。

註9:本行給付每位董事各項酬金總額,於所歸屬級距中揭露董事姓名。

註10:合併報表內所有公司(包括本行)給付本行每位董事各項酬金總額,於所歸屬級距中揭露董事姓名。

註11:稅後純益係指最近年度之稅後純益。

註12:a.本欄應明確填列銀行董事「有」或「無」領取來自子公司以外轉投資事業相關酬金。

b.若填列「有」者,得自願性填列所領取酬金金額,並應依銀行董事於子公司以外轉投資事業所擔任身分別所領取之酬金,併入酬金級距表之 I 及 J 欄,並將欄位名稱改為「所有轉投資事業」

c.酬金係指本行董事擔任子公司以外轉投資事業之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等身分所領取之報酬、酬勞、員工紅利及業務執行費用等相關酬金。

*本表所揭露酬金內容與所得稅法之所得概念不同,故本表目的係作為資訊揭露之用,不作課稅之用。

(2-1)監察人之酬金(個別揭露姓名及酬金方式)

職稱 姓名

監察人酬金

A、B、C 及 D 等 四項總額占稅後

純益之比例 (註 8)

有無領 取來自 子公司 以外轉 投資事 業酬金 (註 9) 報酬(A)

(註 2) 退職退休金(B) 盈餘分配之酬勞 (註 3)(C)

業務執行 費用(D)

(註 4)

本行

合併報表內所 有公司

(註 5) 本行

合併報表內所 有公司(註 5)

本行

合併報表內所 有公司(註 5)

本行

合併報表內所 有公司(註 5)

本行

合併報表內所 有公司(註 5)

(10)

(2-2)監察人之酬金(彙總配合級距揭露姓名方式)

職稱 姓名

監察人酬金

A、B、C 及 D 等 四項總額占稅後

純益之比例 (註 8)

有無領 取來自 子公司 以外轉 投資事 業酬金 (註 9) 報酬(A)

(註 2)

退職退休金 (B)

盈餘分配之酬勞 (註 3)(C)

業務執行 費用(D)

(註 4)

本行

合併報表內所 有公司

(註 5) 本行

合併報表內所 有公司(註 5)

本行

合併報表內所 有公司(註 5)

本行

合併報表內所 有公司(註 5)

本行

合併報表內所 有公司(註 5)

(11)

酬金級距表

給付本行各個監察人酬金級距

監察人姓名

前四項酬金總額(A+B+C+ D)

本行(註 6) 合併報表內所有公司(註 7) E 低於2,000,000 元

2,000,000 元(含)~ 5,000,000 元(不含)

5,000,000 元(含)~10,000,000 元(不含)

10,000,000 元(含)~15,000,000 元(不含)

15,000,000 元(含)~30,000,000 元(不含)

30,000,000 元(含)~50,000,000 元(不含)

50,000,000 元(含)~100,000,000 元(不含)

100,000,000 元以上 總計

註1:監察人姓名應分別列示(法人股東應將法人股東名稱及代表人分別列示),以彙總方式揭露各項給付金額。

註2:係指最近年度監察人之報酬(包括監察人薪資、職務加給、離職金、各種獎金、獎勵金等等)。

註3:係填列最近年度盈餘分配議案股東會前經董事會通過擬議配發之監察人酬勞金額。

註4:係指最近年度給付監察人之相關業務執行費用(包括車馬費、特支費、各種津貼、宿舍、配車等實物提供等等)。如提供房 屋、汽車及其他交通工具或專屬個人之支出時,應揭露所提供資產之性質及成本、實際或按公平市價設算之租金、油資及 其他給付。另如配有司機者,請附註說明公司給付該司機之相關報酬,但不計入酬金。

註5:應揭露合併報表內所有公司(包括本行)給付本行監察人各項酬金之總額。

註6:本行給付每位監察人各項酬金總額,於所歸屬級距中揭露監察人姓名。

註7:合併報表內所有公司(包括本行)給付本行每位監察人各項酬金總額,於所歸屬級距中揭露監察人姓名。

註8:稅後純益係指最近年度之稅後純益。

註9:a.本欄應明確填列銀行監察人「有」或「無」領取來自子公司以外轉投資事業相關酬金。

b.若填列「有」者,得自願性填列所領取酬金金額,並應依銀行監察人於子公司以外轉投資事業所擔任身分別所領取之酬 金,併入酬金級距表E 欄,並將欄位名稱改為「所有轉投資事業」

c.酬金係指本行監察人擔任子公司以外轉投資事業之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等身分所領取之報酬、酬勞、員工紅利及業務

(12)

(3-1)總經理及副總經理之酬金(個別揭露姓名及酬金方式)

職稱 姓名

薪資(A)

(註2) 退職退休金(B)

獎金及 特支費等等(C)

(註3)

盈餘分配之員工紅利金額(D)

(註4)

A、B、 C 及 D 等四項總額占稅 後純益之比例

(%)(註9)

取得員工認股權 憑證數額(註5)

有無領 取來自 子公司 以外轉 投資事 業酬金 (註 10) 本行

合併報 表內所 有公司

(註6)

本行

合併報 表內所 有公司

(註6)

本行

合併報 表內所 有公司

(註6)

本行

合併報表內所有 公司(註5)

本行

合併報 表內所 有公司

(註6)

本行

合併報 表內所 有公司

(註6)

現金紅 利金額

股票紅 利金額

現金紅 利金額

股票紅 利金額

*不論職稱,凡職位相當於總經理、副總經理者(例如:總裁、執行長、總監…等等),均應予揭露。

(13)

(3-2)總經理及副總經理之酬金(彙總配合級距揭露姓名方式)

職稱 姓名

薪資(A)

(註2) 退職退休金(B)

獎金及 特支費等等(C)

(註3)

盈餘分配之員工紅利金額(D)

(註4)

A、B、 C 及 D 等四項總額占稅 後純益之比例

(%)(註9)

取得員工認股權 憑證數額(註5)

有無領 取來自 子公司 以外轉 投資事 業酬金 (註 10) 本行

合併報 表內所 有公司

(註6)

本行

合併報 表內所 有公司

(註6)

本行

合併報 表內所 有公司

(註6)

本行

合併報表內所有 公司(註5)

本行

合併報 表內所 有公司

(註6)

本行

合併報 表內所 有公司

(註6)

現金紅 利金額

股票紅 利金額

現金紅 利金額

股票紅 利金額

*不論職稱,凡職位相當於總經理、副總經理者(例如:總裁、執行長、總監…等等),均應予揭露。

(14)

酬金級距表

給付本行各個總經理及副總經理酬金級距 總經理及副總經理姓名

本行(註 7) 合併報表內所有公司(註 8) E 低於2,000,000 元

2,000,000 元(含)~5,000,000 元(不含)

5,000,000 元(含)~10,000,000 元(不含)

10,000,000 元(含)~15,000,000 元(不含)

15,000,000 元(含)~30,000,000 元(不含)

30,000,000 元(含)~50,000,000 元(不含)

50,000,000 元(含)~100,000,000 元(不含)

100,000,000 元以上 總計

註1:總經理及副總經理姓名應分別列示,以彙總方式揭露各項給付金額。若 董事兼任總經理或副總經理者應填列本表及上表(1-1)或(1-2)。

註2:係填列最近年度總經理及副總經理薪資、職務加給、離職金。

註3:係填列最近年度總經理及副總經理各種獎金、獎勵金、車馬費、特支費、各種津貼、宿舍、配車等實物提供及其他報酬金額。如提供房屋、汽車及其他交通工具或 專屬個人之支出時,應揭露所提供資產之性質及成本、實際或按公平市價設算之租金、油資及其他給付。另如配有司機者,請附註說明公司給付該司機之相關報酬,

但不計入酬金。

註4:係填列最近年度盈餘分配議案股東會前經董事會通過擬議配發總經理及副總經理之員工紅利金額(含股票紅利及現金紅利),若無法預估者則按去年實際配發金額比 例計算今年擬議配發金額,並另應填列附表一之三。

註5:係指截至年報刊印日止總經理及副總經理取得員工認股權憑證得認購股數(不包括已執行部分),除填列本表外,尚應填列附表十五。

註6:應揭露合併報表內所有公司(包括本行)給付本行總經理及副總經理各項酬金之總額。

註7:本行給付每位總經理及副總經理各項酬金總額,於所歸屬級距中揭露總經理及副總經理姓名。

註8:合併報表內所有公司(包括本行)給付本行每位總經理及副總經理各項酬金總額,於所歸屬級距中揭露總經理及副總經理姓名。

註9:稅後純益係指最近年度之稅後純益。

註10:a.本欄應明確填列銀行總經理及副總經理「有」或「無」領取來自子公司以外轉投資事業相關酬金。

b.若填列「有」者,得自願性填列所領取酬金金額,並應依銀行總經理及副總經理於子公司以外轉投資事業所擔任身分別所領取之酬金,併入酬金級距表 E 欄,並 將欄位名稱改為「所有轉投資事業」

c.酬金係指本行總經理及副總經理擔任子公司以外轉投資事業之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等身分所領取之報酬、酬勞、員工紅利及業務執行費用等相關酬金。

*本表所揭露酬金內容與所得稅法之所得概念不同,故本表目的係作為資訊揭露之用,不作課稅之用。

(15)

附表一之三

配 發 員 工 紅 利 之 經 理 人 姓 名 及 配 發 情 形

年 月 日 職稱

(註 1)

姓名

(註 1) 股票紅利金額 現金紅利金額 總計 總 額 占 稅 後 純 益 之 比 例( %)

( 註 2

*係填列最近年度盈餘分配股東會前經董事會通過擬議配發經理人之員工紅利金額(含股票紅利及現金紅利),若 無法預估者則按去年實際配發金額比例計算今年擬議配發金額。稅後純益係指最近年度之稅後純益。

註 1:應揭露個別姓名及職稱,但得以彙總方式揭露盈餘分配情形。

2:經理人之適用範圍如下:

(1)總經理及相當等級者。

(2)副總經理及相當等級等。

(3)協理及相當等級者。

(4)財務部門主管。

(5)會計部門主管。

(6)其他有為公司管理事務及簽名權利之人。

3:若董事、總經理及副總經理有領取員工紅利(含股票紅利及現金紅利)者,除填列附表一之二,另應再填列 本表。

(16)

附表二之二 本行公司治理運作情形及其與銀行業公司治理實務守則差異情形及原因

項目 運作情形 與銀行業公司治理實務守則差異情形及原因

一、銀行股權結構及股東權益

(一)銀行處理股東建議或糾紛等問題之方式

(二)銀行掌握實際控制銀行之主要股東及主要 股東之最終控制者名單之情形

(三)銀行建立與關係企業風險控管機制及防火 牆之方式

二、董事會之組成及職責

(一)銀行設置獨立董事之情形

(二)定期評估簽證會計師獨立性之情形 三、建立與利害關係人溝通管道之情形 四、資訊公開

(一)銀行架設網站,揭露財務業務及本行公司 治理資訊之情形

(二)銀行採行其他資訊揭露之方式(如架設英 文網站、指定專人負責銀行資訊之蒐集及 揭露、落實發言人制度、法人說明會過程 放置銀行網站等)

五、銀行設置提名、薪酬或其他各類功能性委員 會之運作情形

六、請敘明本行公司治理運作情形及其與「銀行業公司治理運作守則」之差異情形及原因:

(17)

項目 運作情形 與銀行業公司治理實務守則差異情形及原因 七、其他有助於瞭解公司治理運作情形之重要資訊(如員工權益、僱員關懷、投資者關係、利益相關者權益、董事及監察人進修之情形、風

險管理政策及風險衡量標準之執行情形、客戶政策之執行情形、銀行為董事及監察人購買責任保險之情形等):

八、如有公司治理自評報告或委託其他專業機構之公司治理評鑑報告者,應敍明其自評(或委外評鑑)結果、主要缺失(或建議)事項及改 善情形:

註一:董事及監察人進修之情形,參考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發布之「上市上櫃公司董事、監察人進修推行要點參考範例」之規定。

註二:應敘明風險管理政策、風險衡量標準及保護消費者或客戶政策之公司治理執行情形。

註三:所稱公司治理自評報告,係指依據公司治理自評項目,由公司自行評估並說明,各自評項目中目前公司運作及執行情形之報告。

(18)

附表三

會計師公費資訊

會計師公費資訊級距表(請勾選符合之級距或填入金額)

會計師事務所名稱 會計師姓名 查核期間 備 註

註:本年度本公司若有更換會計師或會計師事務所者,應請分別列示其查核期間,

及於備註欄說明更換原因。

金額單位:新臺幣千元 公費項目

金額級距 審計公費 非審計公費 合 計 1 低於 2,000 千元

2 2,000 千元(含)~4,000 千元 3 4,000 千元(含)~6,000 千元 4 6,000 千元(含)~8,000 千元 5 8,000 千元(含)~10,000 千元 6 10,000 千元(含)以上

(19)

附 表 三 之 一

會計師公費資訊 (請填入金額)

會計師 事務所 名稱

會計師

姓名 審計公費 非審計公費 會計師

查 核 期間

(註1) 備 註 制度設計 工商登記 人力資源 其他(註2) 小 計

註 1:本年度本行若有更換會計師或會計師事務所者,應請分別列示查核期間,及於備註欄說明 更換原因,並依序揭露所支付之審計與非審計公費等資訊。

註 2:非審計公費請按服務項目分別列示,若非審計公費之「其他」達非審計公費合計金額 25%

者,應於備註欄列示其服務內容。

(20)

附 表 三 之 二

更 換 會 計 師 資 訊

一﹑關於前任會計師者 更 換 日 期 更換原因及說明

說明係委任人或會計 師終止或不接受委任

當事人

情 況 會計師 委任人 主動終止委任

不再接受(繼續)委任 最新兩年內簽發無保

留意見以外之查核報 告書意見及原因

與本行有無不同意見 有

會計原則或實務 財務報告之揭露 查核範圍或步驟

其 他

說明 其他揭露事項

(本準則第十條第五款 第一目第四點應加以

揭露者)

(21)

二﹑關於繼任會計師者

事務所名稱

會計師姓名

委任之日期

委任前就特定交易之會計 處理方法或會計原則及對 財務報告可能簽發之意見

諮詢事項及結果

繼任會計師對前任會計師 不同意見事項之書面意見

三、前任會計師對本準則第十條第五款第一目及第二目第三點事項之復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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