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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課 民法與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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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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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課 民法與生活

主題 案例

案例一 交易安全的保障與法律 6 樓墜亡 他家非凶宅 買主敗訴

案例二 智慧財產權 首例判決合法 A 片具著作權

案例三 收養制度、婚姻制度 「非夫妻」收養遭駁回 女同志抗告

案例四 契約法的基本原則 陸男租女友過年 被騙 40 萬

案例五 婚姻之成立與消滅 一兼二顧!尾牙上辦婚禮 法院認定有效

案例六 所有權相對原則 若符惡鄰條款 可強制住戶搬家

案例七 契約法和勞工保護法制的關係 勞工全面週休二日 立院三讀通過

案例八 婚姻之成立與消滅 婚姻卡卡 妻愛打卡炫耀夫怒離婚

案例九 過失責任原則 啦啦隊員摔死 法院認定學校也有過失

案例十 契約法的基本原則 逼簽性愛契約 色老闆罰 74 萬

案例十一 交易安全的保障與法律 居住正義!檢求刑惡房東至少 8 年

(2)

概念金頭腦

交 易 安 全 的 保 障 與 法 律

民法 第 354 條

物之出賣人對於買受人,應擔保其物依第 三百七十三條之規定危險移轉於買受人 時無滅失或減少其價值之瑕疵,亦無滅失 或減少其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之瑕 疵。但減少之程度,無關重要者,不得視 為瑕疵。

出賣人並應擔保其物於危險移轉時,具有 其所保證之品質。

案例一 6 樓墜亡 他家非凶宅 買主敗訴

案例探討

資料來源

1.案例敘述:林姓男子在新北市購買一棟大樓的 6 樓,入住後才得知有人從陽臺跳樓自殺,

他認為前屋主、房仲員及房仲公司隱瞞凶宅事實,提告要求減價 200 萬元。法官認為死者 是從 6 樓陽臺跳下,並非陳屍住處,認定六樓非凶宅,且林姓男子未舉證房價因此減少,

判其敗訴,全案可上訴。

2.何謂「凶宅」?依據內政部對於凶宅的解釋,是指賣方在產權持有期間內,於該房屋的 專有部分發生兇殺或自殺之事實。內政部函釋雖對法院並無拘束力,但通常買賣雙方為以 該函釋做為訂定契約的內容,因此基於契約自由原則,對於是否屬「凶宅」,仍多以發生兇 殺或自殺之地點必須在該房屋內,若死亡的地點係在頂樓、樓梯間或其他共有部分,或雖 從該房屋跳樓,但陳屍的地點並非在屋內,而是在一樓的中庭時,均認定為非凶宅(臺灣 高法院 90 年上易字第 401 號判決意旨參照)。

3.買到凶宅,是否可以解約或減少價金?凶宅雖未直接造成房屋本身的物理性質損害,但 一般大眾對於凶宅仍多存有畏懼感,故居住其內者,容易造成心理上的負面影響,妨礙其 生活品質,進而造成房屋經濟性價值減損,影響其市場價格,故凶宅因素的存在,具有減 少房屋價值之瑕疵,屬民法第 354 條所謂「物之瑕疵」,自得請求解除契約或減少價金。(參 考資料:劉孟錦、蔡尚樺。【民事法律】【鄰里住宅】-何謂「凶宅」?買到凶宅是否可以 解約或減少價金?。臺灣法律網。)

4.國人大多忌諱購屋遇有死亡相關的事,在許多購屋糾紛官司中,當事人常會自行擴大凶 宅定義,但如此恐引發更多交易糾紛。本案例因死者係跳樓自殺,其陳屍地點非屋內,依 據上述對凶宅之定義,未被法官認定為凶宅。

5.建議教師可結合第三冊第六課「民法與生活」(交易安全的保障與法律)、選修上第六課

「私法自治的民法」(契約自由原則與重要契約類型)講解課程,也建議在實務上買賣雙方 於訂定契約時可細定「賣方應告知房子周邊發生自然或非自然死亡案件」。倘若賣方確有隱 瞞凶宅事實,買方可控告賣方詐欺,並提起民事訴訟要求減少價金或解除契約。

你認為依據該房屋之屋況(曾有人跳樓死亡,但並未陳屍屋內),買方是否可主張 解除契約或減少價金呢?

饒磐安(2015 年 3 月 13 日)。6 樓墜亡 他家非凶宅 買主敗訴。聯合報。2015 年 3 月 13 日,取自 http://udn.com/news/story/7321/762018-6 樓墜亡-他家非凶宅-買主敗訴

(3)

概念金頭腦

智 慧 財 產 權

88 年台上字第 250 號

民法 第 72 條

法律行為,有背於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 者,無效。

著作權法 第 3 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著作: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 他學術範圍之創作。

案例二 首例判決 合法 A 片具著作權

案例探討

資料來源

1. 案例敘述:智慧財產法院在一宗販售盜版色情片案件,認定國外合法色情片,

應受著作權保障,成為首件認定色情片也有著作權的判決。過去各級法院審理 有關色情片是否有著作權爭議時,都引述最高法院 88 年度台上字第 250 號判 決,即保護著作權應注重文化的健全發展,色情片因無益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

不受著作權法保障。

智慧財產法院李庭長說,最高法院 88 年的見解已與現在的時空環境落差太大,

智財法院認為應與時俱進,在國外已取得合法的原創色情著作,與片子本身是 否妨害風化,是兩回事,今後應予區別看待。

2. 過往由於最高法院的見解,導致在外國當地受到著作權保護的色情片,因為在 我國不受著作權法保護,即便跨海提告盜版片商亦徒勞無功。本案例為我國首 件認定色情片具著作權之判決,不僅展現法律隨社會與時俱進之特性,亦肯認 色情片也可能具有原創性,可受到著作權法之保護。

3. 值得注意的是,著作權的保障,除了一般法律行為有不得違反公序良俗及強行 規定的限制外,更須具備原創性,才能受到著作權的保護,亦即如抄襲、模仿 他人或單純材料的匯集等,非出自自己構思的創作,不具有保護的價值,不得 主張受著作權法保障。

4. 建議教師可以結合第三冊第六課「民法與生活」(智慧財產權),從高中學生「感 到好奇的事物」為出發點,向學生闡明著作權保障的範疇。

最高法院 88 年台上字第 250 號見解認為色情片「無益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有 違「公序良俗」,因此不受著作權法保護。你同意此一見解嗎?

陳亦偉(2014 年 2 月 20 日)。首例判決 合法 A 片具著作權。中央社。2015 年 3 月 13 日,取自 http://www.cna.com.tw/news/firstnews/201402200020-1.aspx

(4)

概念金頭腦

收 養 制 度 、 婚 姻 制 度

民法 第 1072 條

收養他人之子女為子女時,其收養者為養 父或養母,被收養者為養子或養女。

第 1073 條

收養者之年齡,應長於被收養者二十歲以 上。但夫妻共同收養時,夫妻之一方長於 被收養者二十歲以上,而他方僅長於被收 養者十六歲以上,亦得收養。

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之子女時,應長於被 收養者十六歲以上。

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 647 號

……至於無配偶之人相互間主觀上具有 如婚姻之共同生活意思,客觀上亦有共同 生活事實之異性伴侶,雖不具法律上婚姻 關係,但既與法律上婚姻關係之配偶極為 相似,如亦有長期共同家計之事實,則系 爭規定未就二人相互間之贈與免徵贈與 稅,即不免有違反平等權保障之疑慮。

案例三 「非夫妻」收養遭駁回 女同志抗告

案例探討

資料來源

1. 案例敘述:周姓女子以試管嬰兒產下龍鳳胎,她的同志伴侶聲請繼親收養,但 士林地方法院認為,兩人依法並非夫妻,且周的子女僅 3 歲,沒有思考和選擇 能力,臺灣社會對多元成家尚無共識,認可收養恐造成子女置於議題導火線上,

裁定駁回;王女提抗告,強調抗告若被駁回將聲請大法官釋憲。

2. 本案例主要爭點在於同志伴侶收養子女之適法性,周女透過試管嬰兒產子,其 伴侶聲請繼親收養,法院依「現狀法律於法無據」、「收養對兒童造成負面影響

(收養會使年幼子女承受媒體關注和追逐)」和「多元成家未凝聚共識」等理由 駁回,本案例在法律上否定了真實存在的親子關係,在社會上遂引發法院見解 存在偏見與歧視之爭議,適合供學生反思相關議題。

3. 該法院認為,民法規定繼親收養是「夫妻一方收養他方子女」,王女雖主張和周 女是「事實上的夫妻」,但大法官釋字第 647 號解釋「事實上的夫妻應是異性伴 侶」,因此王女之主張於法無據。

4. 教師可結合第三冊第六課「民法與生活」(收養制度、婚姻制度),亦可配合第 三冊第三課「法律基本理念與架構」(大法官違憲宣告的意義)複習人民聲請大 法官解釋之條件。

1. 你支持/反對同性伴侶收養子女嗎?

2. 你認同本案例之判決見解嗎?

李承穎(2015 年 3 月 14 日)。「非夫妻」收養遭駁回 女同志抗告。聯合報。2015 年 3 月 18 日,取自 http://udn.com/news/story/7321/764275-「非夫妻」收養遭駁回-女同志抗告

(5)

概念金頭腦

契 約 法 的 基 本 原 則

民法 第 72 條

法律行為,有背於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 者,無效。

案例四 陸男租女友過年 被騙 40 萬

案例探討

資料來源

1. 案例敘述:中國江蘇一名王姓男子在網路上和女子達成協議,春節 7 天以女友 名義,陪王男返家過年。但「女友」以父親生病為由,向「準婆婆」借 8 萬元,

並說要赴銀行匯款,隨後搭車逃逸。中國法院判該女子有期徒刑 4 年、罰金人 民幣 2 萬元。

2. 本法律案例為「租女友」後所衍生的法律問題,除了上述詐騙犯罪外,亦有因 租女友發生性關係,女方事後發現懷孕並墮胎,但男方卻拒絕承擔墮胎費用之 案例。雖上述案例皆發生於中國,但教師可藉此案例事實探討第三冊第六課「民 法與生活」(契約法的基本原則),亦可連結第三冊第七課「刑法與生活」(犯罪 的構成要件),近一步可引導學生思考此現象帶給社會的省思。

3. 民法契約訂定採「契約自由原則」,其內容包含締結自由、選擇相對人自由、契 約內容自由、契約方式自由、變更或廢棄自由。契約訂定賦予當事人充分自由,

但自由不可無限上綱,故有其限制,民法第 72 條規定:「法律行為,有背於公 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無效。」因此若該契約違反公序良俗,該契約無效。

4. 本法律案例之法律行為包含租女友、租女友後可能衍生之法律問題(如包吃包 住與新衣、借貸、性關係、墮胎費用之請求),教師可供學生討論此一契約行為 是否有效,並進一步討論民法第 72 條訂定的意義與限制。

1. 你認為「租女友」之契約是否有效?為什麼?

2. 中國未婚「剩男」「剩女」愈來愈多,進而產生單身漢租女友回家過年的交易,

你認為此一現象帶給社會的啟示是什麼?

中央社(2015 年 2 月 20 日)。陸男租女友過年 被騙 40 萬。中時電子報。2015 年 2 月 20 日,取自 http://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140220002720-260409

(6)

概念金頭腦

婚 姻 之 成 立 與 消 滅

民法 第 982 條

結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 名,並應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為結婚 之登記。

案例五 一兼二顧!尾牙上辦婚禮 法院認定有效

案例探討

資料來源

1. 案例敘述:陳姓女子表示曾在 1997 年登記結婚,但直到 2002 年才在公司的尾 牙上補辦婚禮,但 2014 年丈夫卻變心更稱婚禮無效,提告確認無婚姻關係。法 官依據陳女拿出當年同事幫他們拍下的「尾牙婚禮」照片,認為兩人已有公開 結婚儀式,在 200 多名同事見證下交換戒指、接吻,認定兩人婚姻確實關係存 在,並判丈夫敗訴,全案可上訴。

2. 我國結婚生效要件,於 2008 年 5 月 23 日由須有公開儀式的儀式婚,改為須登 記才生效的登記婚。前者要件依據修正前條文民法第 982 條:「結婚,應有公開 儀式及二人以上之證人。經依戶籍法為結婚之登記者,推定其已結婚。」後者 要件依據修正後民法第 982 條:「結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

並應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為結婚之登記。」

3. 本案例之尾牙婚姻儀式舉辦於 2002 年,因此適用民法第 982 條修正前之「儀式 婚」規範。本案例無關是否為尾牙,主要仍以儀式婚之為判決要件,法官審酌 證婚人及同事證詞,認為林女身穿白色婚紗,在我國代表結婚,且互相交換戒 指、宣讀結婚誓言互許終生,認為兩人已完成公開儀式婚禮,判丈夫敗訴。

4. 教師可藉此案例與學生探討第三冊第六課「民法與生活」(婚姻、家庭制度與法 律)、第三冊第八課「紛爭解決機制」(民事訴訟的基本原則),讓同學藉時事了 解結婚生效要件之變遷。

1. 依據我國民法規定,目前結婚生效是採儀式婚還是登記婚?

2. 同學能說出儀式婚和登記婚的要件嗎?

3. 本案例中的尾牙婚姻儀式,同學認為是否符合儀式婚之要件?

一兼二顧!尾牙上辦婚禮 法院認定有效(2015 年 3 月 14 日)。自由時報。2015 年 3 月 14 日,取自 http://news.ltn.com.tw/news/society/breakingnews/1256514

(7)

案例探討

概念金頭腦

所 有 權 相 對 原 則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第 22 條

住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管理負責人或 管理委員會促請其改善,於三個月內仍未 改善者,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依區 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訴請法院強制其 遷離:

一、積欠依本條例規定應分擔之費用,經 強制執行後再度積欠金額達其區分所有權 總價百分之一者。

二、違反本條例規定經依第四十九條第一 項第一款至第四款規定處以罰鍰後,仍不 改善或續犯者。

三、其他違反法令或規約情節重大者。

前項之住戶如為區分所有權人時,管理負 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 之決議,訴請法院命區分所有權人出讓其 區分所有權及其基地所有權應有部分;於 判決確定後三個月內不自行出讓並完成移 轉登記手續者,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 得聲請法院拍賣之。

案例六 若符惡鄰條款 可強制住戶搬家

資料來源

1. 案例敘述:高雄一處社區住戶僅因芝麻蒜皮小事,隨意對鄰居興訟,住戶連大 聲講話也挨告,不勝其擾下,管委會決議設惡鄰居警示牌;面對「家有惡鄰」,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訂有「惡鄰條款」,可幫住戶逃離這個夢魘。

2. 本案例的概念核心為「所有權相對原則(所有權的社會化)」,指所有權之行使 與否,均須以社會全體利益為前提。因而其行使與否,無絕對之自由。教師可 藉此分析所有權絕對原則以及所有權相對原則之差異。

3. 民國 104 年學測第 16 題(補充如下)甫針對契約自由原則出題,以所有權之行 使或不行使,應符合「公共利益」,得依法受到限制來考所有權相對原則。

16. 基於所有權社會化或所有權相對原則,人民之所有權受到法律保障,但 所有權之行使或不行使,應符合公共利益,得依法受到限制。下列何者屬於 所有權相對原則的表現?

(A) 所有權人向無權占用土地之人起訴請求拆屋還地 (B) 土地所有權人將私人所有的空地開放供大眾通行 (C) 機場附近之房屋所有權人不得於屋頂上興建鴿舍 (D) 屋主要求鄰居鋸除所種樹木侵入其圍牆內的枝幹

1. 你認同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的「惡鄰條款」嗎?

2. 倘若多數鄰居因特定因素(如:罹患愛滋病、品行不良)希望某鄰居強制遷 離,可以適用此一法律嗎?

1. 若符惡鄰條款 可強制住戶搬家(2015 年 3 月 18 日)。自由時報。2015 年 3 月 21 日,

取自 http://news.ltn.com.tw/news/society/paper/863796

2. 退休夫妻興訟百件 管委會設惡鄰警示牌(2015 年 3 月 18 日)。自由時報。2015 年 5 月 30 日,取自 http://news.ltn.com.tw/news/society/paper/863795

(8)

概念金頭腦

契 約 法 和 勞 工 保 護 法 制 的 關 係

勞動基準法(現行法制)

第 30 條第 1 項

勞工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

每二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八十四小時。

案例七 勞工全面週休二日 立院三讀通過

案例探討

資料來源

1. 案例敘述:立法院院會三讀通過勞動基準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明定每週工時縮 減為 40 小時,形同全面周休二日。新法將在 2016 年 1 月 1 日起實施,約 624 萬以上勞工將受惠。

2. 本案例可結合第三冊第六課「民法與生活」(契約法和勞工保護法制的關係),

探討我國勞工法定每日正常工時、每二周正常工時、加班時間之相關規範,可 進一步分析我國職場上勞工所面臨的超時工作與過勞問題,並比較各國法定工 時相關規範,讓學生從法規、實務面及國際比較探討較適切的修法方向。

3. 值得一提的是,政院版修法要將每月加班時數上限,由 46 小時提高到 54 小時,

令民間團體感到不甚妥當。按照現行法規,每二週工時 84 小時,每月加班上 限 46 小時,每個月最多上班 214 小時(84×2+46);倘若修法後,每週工時縮 短為 40 小時,卻提高加班時數為 54 小時,總上班時間仍為 214 小時(40×

4+54=214)。在修法後,加班時數增加表面上看來可多領加班費,但在我國的 實際工作環境中,違法少給或不給加班費才是常態,如此修法對於勞工「縮短 工時」是否真有助益?值得政府與民間再行討論。

1. 你認同目前對勞工工時的修法內容嗎?

2. 我國公務員已於 2001 年實施周休二日,但勞動基準法 15 年來未配合修法,

有約半數受僱勞工、三百多萬人仍採周休一日或隔周休二日,未享周休二日。

你認為哪些原因導致勞工工時之修法落後公務員 15 年?

陳伃軒(2015 年 5 月 15 日)。三讀通過!明年元旦起 全面週休二日。自由時報。

2015 年 5 月 21 日,取自 http://news.ltn.com.tw/news/politics/breakingnews/1318523

(9)

概念金頭腦

婚 姻 之 成 立 與 消 滅

民法

第 1050 條

兩願離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 之簽名並應向戶政機關為離婚之登記。

第 1052 條

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 法院請求離婚:

一、重婚。

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三、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

四、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

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為虐待,致不 堪為共同生活。

五、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 中。

六、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

七、有不治之惡疾。

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

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十、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 確定。

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

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 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第 1052-1 條

離婚經法院調解或法院和解成立者,婚姻關 係消滅。法院應依職權通知該管戶政機關。

案例八 婚姻卡卡 妻愛打卡炫耀夫怒離婚

案例探討

資料來源

1. 案例敘述:一名男性網友在網路上 PO 文表示,自己老婆常透過臉書炫耀。此 次出國遊玩,他事前叮嚀老婆不要打卡,但老婆不僅把老公設為黑名單還在國 外狂打卡,結果一回家發現家裡遭竊,該網友認為老婆到處打卡等於向小偷說 歡迎光臨,氣得要跟老婆離婚。

2. 本案例可結合第三冊第六課「民法與生活」(婚姻成立與消滅),讓同學認識「兩 願離婚」及「裁判離婚」、「經法院調解或和解離婚」之概念。教師在講授民法 單元時,需要靈活舉例的能力,透過生活化的實例讓同學了解複雜的法律概念。

3. 教師除可運用法律概念與同學分析離婚的方式,以及後續的影響及法律責任,

最重要的是,應該讓同學了解婚姻在生命中的意義與重要性,無論結婚或離婚 都應審慎評估。

1. 如果你是案例中的男性網友,你有其他更好的方法與太太溝通嗎?

2. 如果女方不願意「協議離婚」,必須走上法院一途,請問該男性網友可以主張 民法第 1052 條第一項哪一款的原因訴請裁判離婚?

世緯、張若妤(2015 年 5 月 10 日)。婚姻卡卡 妻愛打卡炫耀夫怒離婚。中時電 子報。2015 年 5 月 13 日,取自

http://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150510002577-260401

影音百寶箱:婚姻卡卡 妻愛打卡炫耀夫怒離婚。中天新聞。2015 年 6 月 8 日,

取自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AdYDcPLx_YY

(10)

概念金頭腦

過 失 責 任 原 則

民法 第 188 條第 1 項前段

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 者,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 任。

案例九 啦啦隊員摔死 法院認定學校也有過失

案例探討

資料來源

1. 案例敘述:某科技大學女學生馮○○,4 年前在校內籃球場進行啦啦隊訓練,

在練習「籃型空拋」動作時,不慎頭部著地傷重不治。高等法院認定中國科大 未善盡保護照顧義務,雖然校方禁止啦啦隊實施空拋動作,但在歷次競賽時,

卻沒有扣分或加以禁止,甚至這些隊伍還因此獲得較佳名次,無異誘使、鼓勵 學生進行籃型空拋動作,須負過失責任,判處啦啦隊教練、學校、僱用啦啦隊 的公司應連帶賠償家屬 480 萬元,仍可上訴。

2. 教師可結合第三冊第六課「民法與生活」(過失責任原則)、選修上第六課「私 法自治的民法」(侵權行為與法律)、第三冊第七課「刑法與生活」(業務過失 致死罪)讓學生了解侵權行為之構成要件,以及發生後之救濟方式。

3. 教師說明可結合以下三者:

(1) 一般侵權行為之構成要件:須有加害行為、行為須不法、須權利或利益受 到侵害、須致生損害、須有因果關係、須有責任能力、須有故意或過失。

(2) 損害賠償之義務人:原則上是加害人,但也有例外情形,如法定代理人、

僱用人,依本案例之判決可知僱用人與行為人須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3) 損害填補的方法:針對生命法益之侵害,損害賠償包括醫療費、殯葬費、

扶養費、慰撫金等。

1. 民法上一般侵權行為之加害行為與損害的發生之間,須有相當的因果關係。依據本 案例,你認為學校默許危險空拋動作是否與馮姓女大學生之死亡具有因果關係?請 說說你的看法。

2. 有輿論主張啦啦隊運動屬於高危險運動,應予全面禁止。你認同這樣的觀點嗎?為 什麼?

楊國文(2015 年 5 月 8 日)。啦啦隊員摔死 法院認定學校也有過失。自由電子報。

2015 年 5 月 23 日,取自 http://news.ltn.com.tw/news/life/paper/878282

(11)

概念金頭腦

契 約 法 的 基 本 原 則

民法 第 72 條

法律行為,有背於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

無效。

案例十 逼簽性愛契約 色老闆罰 74 萬

案例探討

資料來源

1. 案例敘述:新北市已婚邱姓男子,遭 33 歲趙姓女特助指控他長期性騷擾,還 寫「過夜(性愛)契約」要包養她當「小三」,她因不從而遭解僱;板橋地院 簡易庭法官認定邱某確有性騷擾,判須給付欠薪 4 萬餘元及 10 萬元精神賠償。

2. 本案例可結合第三冊第六課「民法與生活」(契約法的基本原則)、選修上第六 課「私法自治的民法」(契約自由原則及限制)、第一冊第二課「人己關係與分 際」(性別不平等、騷擾與歧視)等觀念向同學介紹案例中之法律行為須承擔 之法律責任。

3. 案例中之性愛契約,依民法規定違反公序良俗,應為無效。所謂公共秩序,指 國家社會的一般利益;善良風俗者,指國民的一般道德觀念。例如「夫妻雙方 預立離婚的條件」,或「離婚協議書約定絕不再婚」,或「夫妻婚前約定,婚後 性行為的次數」等,均屬違反公序良俗,應屬無效。

4. 本案例之邱姓男子面試員工限制女性、身高、年齡等,裁定成立就業歧視,依 違反就業服務法罰 40 萬元;職場性騷擾部分因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罰 20 萬 元,總計重罰 60 萬元。教師可藉此與學生討論如何杜絕性騷擾之方法,讓同 學從生活案例中懂得如何保護自己與他人之權益。

1. 在校園裡若遇到同學遭到性騷擾,你會幫助他嗎?如何幫助?

2. 公共秩序、善良風俗是一種「不確定法律概念」。為什麼民法可以用「不確定 法律概念」來規範契約的效力?

王定傳、郭顏慧(2011 年 7 月 27 日)。逼簽性愛契約 色老闆罰 74 萬。自由電子 報。2015 年 5 月 24 日,取自 http://news.ltn.com.tw/news/society/paper/511715/print

(12)
(13)

概念金頭腦

交 易 安 全 的 保 障 與 法 律

請參考民法第五節 租賃

案例十一 居住正義!檢求刑惡房東至少 8 年

案例探討

資料來源

1. 案例敘述:二房東張○○與男性友人黃○,被控以隱匿租約不利條款、騙連帶 保證人是聯絡人的手法,逼索違約金,不從就誣告房客與親友,共 66 人受害,

不法所得 49 萬 2 千元,若加上偵查中的被害者,恐破百人。新北地檢署依詐 欺、誣告等 44 罪起訴張女,並求刑 8 年以上,另依詐欺等 19 罪起訴黃男。

2. 本案例可結合第三冊第六課「民法與生活」(交易安全的保障與法律)、選修上 第六課「私法自治的民法」(契約自由原則與重要契約類型)、第三冊第七課「刑 法與生活」(犯罪的構成、犯罪的追訴及審判)和同學探討未來如何與他人訂 定租賃契約,藉以保障雙方權益。

3. 張姓二房東涉嫌訂定各種不平等契約,巧立名目向房客索取維修費等費用,藉 此坑殺房客,受害房客多為學生、社會新鮮人、單親媽媽、僑生,針對此一法 律案例,雖未有法院確定判決,教師可藉此案例帶學生討論應變之道,例如:

簽訂租賃契約須一式兩份、各自保存,若租約內容達 2 頁以上,那頁數中間就 要蓋雙方的騎縫章。訂定租約須秉持平等互惠原則,避免合約中隱含不平等條 款。此外,民眾若想租住安全合法的房子,簽約前最好要求房東出示房屋所有 權狀,或向地政事務所申請第二類土地登記謄本,同時請房東出示身份證明,

以證明簽約的出租人就是屋主,若出租人與屋主不同,應要求對方出示屋主的 授權書。

1. 教師可請同學針對此案例廣泛蒐集資料,討論「租屋十大注意事項」

2. 此一法律案例最終受到檢方重視與媒體報導、談話性節目連日討論有關話題,倘若未來是 自己獨自遭遇惡房東之各種惡行,你會選擇息事寧人,還是積極捍衛自身權利?為什麼?

王定傳、徐聖倫、謝君臨(2015 年 4 月 24 日)。居住正義!檢求刑惡房東至少 8 年。自由電 子報。2015 年 5 月 24 日,取自 http://news.ltn.com.tw/news/society/paper/874456

(14)

第七課 刑法與生活

主題 案例

案例一 犯罪構成要件、

國家追訴犯罪的程序 真的是拿錯安全帽嗎? 8 歲模範生被送辦

案例二 罪刑法定主義的重要性及內涵 日月光廢水毒後勁溪 二審逆轉改判無罪

案例三 犯罪的追訴與審判 鹽奶殺嬰 二審維持原判 20 年

案例四 阻卻違法事由 小偷行竊 遭海陸退伍屋主勒斃

案例五 犯罪的追訴與審判程序、羈押 劉○彤等人獲交保 要寫完 20 篇作文

案例六 被告及被害人的權利保障 謝依涵死刑發回更審 死者家屬痛批

案例七 阻卻違法事由、言論自由 成大校友拆除光復校區校名銜牌 無罪定讞

案例八 國家追訴、審判犯罪的程序 前市代坦承酒駕撞死男童 80 萬交保

案例九 入罪化及除罪化 通姦罪 只剩穆斯林國家與臺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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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念金頭腦

犯 罪 構 成 要

件 、 國 家 追 訴 犯 罪 的 程 序

中華民國刑法

第 320 條 普通竊盜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 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 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 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第 29 條 教唆犯

教唆他人使之實行犯罪行為者,為教唆 犯。

教唆犯之處罰,依其所教唆之罪處罰之。

案例一 真的是拿錯安全帽嗎? 8 歲模範生被送辦

案例探討

資料來源

1. 案例敘述:8 歲男童颱風天與母親外出,「誤拿」鄰車的同色、同款安全帽,

雖然 1 小時內就主動歸還,但失主堅持提告。警方受理後,雖研判男童涉案程 度不高,但也只能將全案函送少年法庭審理。承辦的新北市板橋分局表示,當 時這對母子有舉證在 1 小時內歸還安全帽,沒有犯罪意圖,也將這項事實陳述 請少年法庭法官參酌,目前本案已經簽結,確定男童不會有案底。

值得一提的是,失主因起初態度強硬遭網友撻伐「不厚道」,但後經監視 器畫面顯示似乎並非誤拿,而是男童受母親指使,才拿取掛在吳姓失主車上的 黑色安全帽。對此,警方表示「就媽媽指使部分,將函送地檢署參辦。」媒體 則紛紛事後評論失主「白受罵」。

2. 本案例內容牽涉層面廣泛,適合探討「不告而取再物歸原主,算不算『偷』?」、 母親對子女的身教、媒體報導影響輿論等內涵。因媒體短時間大幅報導,對當 事人皆造成一定程度的傷害,特別是男童與當事人,一個未成年兒童是否需要 受到媒體與社會的輿論公審(少年犯罪須遵守「偵查不公開」原則)、一個刑 法上個人財產法益受到侵害的人難道不能依法要求國家追訴犯罪嗎?

3. 教師可藉此案例與學生探討第三冊第七課「刑法與生活」(竊盜罪的犯罪構成 要件、告訴乃論與非告訴乃論之罪、教唆犯、國家追訴犯罪的程序)、第三冊 第一課「道德與社會規範」、第一冊第六課「媒體識讀」,期能為學生建立較完 整之法治觀念與媒體識讀素養。

1. 不告而取再物歸原主,算不算「竊盜」呢?

2. 你對案例中的母親、兒童與失主之行為有何看法?

1. 吳仁捷(2014 年 8 月 24 日)。拿錯安全帽 八歲模範生被送辦。自由電子報。

2015 年 2 月 23 日,取自 http://news.ltn.com.tw/news/society/paper/807250 2. 最新 VCR 直擊 安全帽男童非誤拿。中天新聞,取自 https://www.youtube.com

/watch?v=fI09VMaJ4Ks

(16)

概念金頭腦

罪 刑 法 定 主 義 的 重 要 性 及 內 涵

刑法 第 190 條之 1(節錄)

投棄、放流、排出或放逸毒物或其他有害 健康之物,而污染空氣、土壤、河川或其 他水體,致生公共危險者,處五年以下有 期徒刑。

廠商、事業場所負責人或監督策劃人員,

因事業活動而犯前項之罪者,處七年以下 有期徒刑。

廢棄物清理法 第 2 條(節錄)

本法所稱廢棄物,分下列二種:……二、

事業廢棄物:(一)有害事業廢棄物:由 事業所產生具有毒性、危險性,其濃度或 數量足以影響人體健康或污染環境之廢 棄物。(二)一般事業廢棄物:由事業所 產生有害事業廢棄物以外之廢棄物。

前項有害事業廢棄物認定標準,由中央主 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廢棄物清理法 第 46 條第 1 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 金:一、任意棄置有害事業廢棄物。

水污染防治法

(104 年 2 月 4 日修正)

案例二 日月光廢水毒後勁溪 二審逆轉改判無罪

案例探討

資料來源

1. 案例敘述:2013 年底日月光半導體因違規排放廢水汙染後勁溪案,遭檢方起 訴,2014 年 10 月高雄地院依《廢棄物清理法》判 K7 廠廠長蘇炳碩等 4 人各 1 年 4 月至 1 年 10 月不等徒刑,另名工程師何登陽無罪,檢方認為判太輕提上 訴,高雄高分院 2015 年 9 月 29 日逆轉改判 5 人全部無罪,理由是起訴及一審 適用法條錯誤,日月光排放廢水應適用《水污染防治法》,但案發時《水污法》

對排毒廢水並無罰則,因此判無罪。仍可上訴。

2. 本案例引起輿論熱議,姑不論日月光排放廢水汙染事實,法官在判決內遵守罪 刑法定主義而判決無罪的推論過程實質參考。案發時《水污法》對排毒廢水並 無刑罰,《廢棄物法》就「廢棄物」並無明確定義,法官參考主管機關環保署 函釋,指出廢棄液體若從管線排放出去,就是「廢水」,適用《水污法》;若係 利用槽車或桶裝方式運輸到廠外去處理,那這時就是屬於「廢棄物」,適用《廢 棄物法》。由於本案是由管線排放出去,案發時應適用之《水污法》尚未就此 行為增訂刑罰,基於罪刑法定(不溯及既往)、無罪推定及事證有疑利於被告 原則改判無罪。

3. 檢方對此判決結果不滿,除指出《水污法》及《廢棄物法》為便利立法始分立 二部,兩者並不互斥,並批評法院不該依據行政機關為業務需要而訂此二部法 律關係之行政函釋,改判無罪。惟基於罪刑法定主義之罪刑明確性原則,對於 犯罪構成要件之用語應避免模稜兩可,使人民易於理解,案發時既無法明確知 悉從管線排放出去是否可適用《廢棄物法》,但適用當時欠缺刑罰之《水污法》

則可明確得知。刑法具有謙抑思想,法官另基於無罪推定及事證有疑利於被告 原則改判無罪,體現了罪刑法定主義。

4.

案發時《水污法》尚未就此行為增訂刑罰,檢察官起訴公司之員工及公司,獲利 最豐之公司負責人卻無刑責。在輿論之強大壓力下,法律當時又不夠明確甚至有 疏漏,如果你是本案承辦法官,是否會做出同本案二審之判決?理由為何?

彭瑞祥(2015 年 9 月 30 日)。日月光違法排汙案二審無罪 環團:凸顯執法輕率。

中央社。2016 年 2 月 28 日,取自 http://e-info.org.tw/node/110404

(17)

概念金頭腦

犯 罪 的 追 訴 與 審 判

中華民國刑法 第 271 條

殺人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 期徒刑。

第 277 條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 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犯前項之 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 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 以下有期徒刑。

案例三 鹽奶殺嬰 二審維持原判 20 年

案例探討

資料來源

1. 案例敘述:2 個月大的被害女嬰因高血鈉症死亡,檢方查出女嬰的伯母和其母 親間妯娌不和,4 次在奶粉內加鹽,因此依殺人罪起訴鄒姓伯母。臺北地方法 院審理認為,鄒女雖對女嬰母親有怨懟,但無深仇大恨,應無殺人故意,改依 傷害致死罪論罪,但重判她 20 年。當事人不服判決,上訴二審,高等法院合 議庭認定,鄒女應無殺人犯意,僅有傷害故意,一審量刑妥適,所以仍依傷害 致死罪判她 20 年。

2. 本案例該家庭起初將肇事責任之嫌疑歸屬於奶粉廠商,之後才知為女嬰伯母陸 續加鹽導致女嬰死亡,由於是近親因妯娌關係失和而殃及無辜嬰兒,故引發社 會高度關注。

3. 鄒姓伯母坦承在奶粉內加鹽後,女嬰的母親對外開記者會,表達震驚,但也平 靜的表示會照顧她的兩個小孩,在心中永遠是大嫂,甚至透過朋友轉述「不會 對大嫂提告」,但此一犯罪行為為非告訴乃論罪,檢方知悉還是會主動偵查犯 罪。

從刑法的法治角度判斷,你認為鹽奶殺嬰案判決「傷害致死罪」合理嗎?

楊國文(2015 年 2 月 12 日)。鹽奶殺嬰 二審維持原判 20 年 檢怒︰這不是殺人,

什麼才是殺人。自由時報。2015 年 2 月 23 日,取自 http://news.ltn.com.tw/news/society/paper/855378

影音百寶箱:奶粉加鹽害死姪女 伯母判 20 年定讞。東森新聞。2015 年 6 月 8 日,取自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cLbTewMSqZM

(18)

概念金頭腦

阻 卻 違 法 事 由

中華民國刑法 第 23 條

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而出於防衛自己或 他人權利之行為,不罰。但防衛行為過當 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案例四 小偷行竊 遭海陸退伍屋主勒斃

案例探討

資料來源

1. 案例敘述:張姓慣竊潛入臺北市一處公寓行竊,不料從海軍陸戰隊退伍的屋主 偕妻返家時,發現屋內有竊賊,雙方發生扭打,過程中屋主不慎將竊賊勒昏造 成不治,其家人宣稱這屬於正當防衛,警方訊後依涉嫌過失殺人將其移送法 辦,並進一步調查釐清詳細案情。

2. 本法律案例主要可探討我國刑法的阻卻違法事由「正當防衛」,當小偷潛入住 宅行竊,可否基於保護孕妻生命、身體及財產安全,將其掐昏致死?本案例發 生後,檢方以過失致死罪起訴屋主,但在許多民眾的心中卻認為,保護家人的 屋主是無罪的,不應受到懲處。為什麼法律與民眾觀感會存在落差呢?

3. 教師可藉由本法律案例說明正當防衛與防衛過當等概念,並引導學生從法治的 觀點探究犯罪的追訴。首先闡明正當防衛須為「現在不法侵害」,即立即、馬 上可能發生的危害。此外,所採取的防衛手段不能比例失衡,該防衛手段是否 過當必須依據當下的人、事、時、地、物綜合判斷。教師可廣泛舉例,引導學 生了解比例衡量之意涵。例如:若有一個人拿橡皮筋攻擊你(身體法益),你 可不可以拿西瓜刀殺死他(生命法益)?

小偷行竊 遭海陸退伍屋主勒斃(2014 年 10 月 26 日)。自由電子報。2015 年 2 月 18 日,取自 http://news.ltn.com.tw/news/society/breakingnews/1141233

1. 案例中殺死小偷的屋主可否主張正當防衛?為什麼?

2. 我國應該仿歐美式的「住宅防衛法(Defense of Habitation Law)」進行修法嗎?

(意即家是堡壘,倘若任何人侵入我家,只要進門,我就可以開槍轟你。)

(19)

概念金頭腦

犯 罪 的 追 訴 與 審 判 程 序

、 羈 押

刑事訴訟法 第 116-2 條

法院許可停止羈押時,得命被告應遵守下 列事項:

一、定期向法院或檢察官報到。

二、不得對被害人、證人、鑑定人、辦理 本案偵查、審判之公務員或其配偶、直系 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二親等內之 姻親、家長、家屬之身體或財產實施危害 或恐嚇之行為。

三、因第一百十四條第三款之情形停止羈 押者,除維持日常生活及職業所必需者 外,未經法院或檢察官許可,不得從事與 治療目的顯然無關之活動。

四、其他經法院認為適當之事項。

案例五 劉○彤等人獲交保 要寫完 20 篇作文

案例探討

資料來源

1. 案例敘述:2014 年信義區夜店發生震驚全國的殺警案,薛姓偵查佐遭毆致死,

臺北地方法院裁定,17 名在押被告 13 人獲准交保,不過交保有條件,其中還包 含「寫作文」,在 2 月 10 日前必須交出 20 篇作文。

楊姓審判長出的 20 篇作文題目:

1. 我是誰 2. 我錯了嗎? 3. 我的童年 4. 我的家庭 5. 我的父親 6. 我的母親 7. 難忘的老師 8. 最好的朋友 9. 我的夢想

10. 回憶是快樂,還是悲傷? 11. 我最討厭的人 12. 什麼叫義氣?

13. 真正的「英雄」? 14. 做好人很難嗎? 15. 誠實是一件好事?

16. 我是好人?還是壞人? 17. 善良與軟弱的區別 18. 忍耐也是一種勇敢?

19. 英雄不流淚? 20. 如果人生能再來一次?

2. 本法律案例非常有趣,特別是要求嫌犯撰寫作文的部分。其實,一般人常認為 刑事羈押的目的是為了「處罰」嫌犯,但其目的是為了「保全刑事審判及執行 的順利進行」。媒體或輿論常在嫌犯未被羈押時以放大鏡檢視「交保」的金額,

實則誤解刑事羈押與交付保證金的核心目的。教師除可闡明羈押的意義、說明 交保的意涵,亦可藉此分析羈押的要件(刑事訴訟法第 101 條)、預防性羈押(刑 事訴訟法第 101-1 條)。

3. 教師可連結第三冊第七課「刑法與生活」(國家追訴、審判犯罪的程序)、選修 上第七課「現代刑法新趨勢」,引導學生思考國家追訴與審判犯罪的作用及極限。

1. 刑事羈押的目的是什麼?

2. 臺北地院裁定多名嫌犯可獲得交保,不過交保後有許多條件,包括不准上夜 店、每週至法院報到、寫 20 篇作文等,你認為此一裁定合理嗎?

劉○彤等人獲交保 要寫完 20 篇作文(2015 年 1 月 7 日)。自由電子報。2015 年 2 月 15 日,取自 http://news.ltn.com.tw/news/society/breakingnews/1199619

(20)

概念金頭腦

被 告 及 被 害 人 的 權 利 保 障

刑事訴訟法、刑事妥速審判法

案例六 謝依涵死刑發回更審 死者家屬痛批

案例探討

資料來源

1. 案例敘述:犯下八里雙屍命案的謝姓嫌犯,一、二審均被判處死刑。案件上訴後,最 高法院爭辯重點在於二審量刑是否恰當、有無不判處死刑的理由。最高法院合議庭認 為謝姓嫌犯同時殺害兩人,二審判決卻區分為強盜殺人與殺人論罪,並切割有無教化 可能,判決有所違誤,因此將強盜殺人、殺人、行使偽造文書、詐欺取財未遂部分撤 銷,發回高等法院更審。

2. 「更審」是指案件上訴後,上級審於一定事由下將案件發回下級審,重新審理判決。

就第三審而言,如果認為原審有依法令應於審判期日調查之證據未予調查,即應發回 更審。三審發回更審的理由,大致包括調查證據不詳、採證違法、判決理由矛盾、理 由不備、事實認定錯誤與判決適法不當等。教師可進一步比較更審、再審、再議、非 常上訴等名詞之異同,協助學生釐清相關法律概念。

3. 我國最高法院發回更審比例居高不下,是司法改革的努力方向之一。根據自由時報 2007 年 4 月 2 日報導《最高法院每年發回 3000 件 更審更不完》指出:「更審案件中,

期間最久的是民國 48 年間武漢大旅社命案,被告歷經 8 次判死刑、2 次逃亡,95 年高 院更九審以追訴時效已過為由判被告免訴,離案發 47 年。」許多司法案件懸而未決,

將造成人民飽受訟累之苦,國家不能視若無睹。

4. 教師可藉此案例探討第三冊第七課「刑法與生活」(被告與被害人的權利保障、刑事訴 訟之三級三審制、更審)。藉此說明嫌犯人權保障及委任辯護人權利之概念,亦可談談 媒體鉅細靡遺報導犯罪手法與妖魔化嫌犯的過程已形成未審先判,易使閱聽人忽視證 據調查與程序正義,直接認定該嫌犯是有罪的。

1. 死者家屬得知宣判結果認為「判決太沒道理,謝預謀殺害二個善良老人家,司法不能 因為她的幾滴眼淚,心就軟掉」。你認為這位家屬的說法是否有道理?(建議教師可 從最高法院/法律審以及程序正義的觀點與學生討論)

2. 有些社會輿論認為「這些罪大惡極的罪犯既然都罪證確鑿,為什麼不直接宣判死刑,

為什麼還要幫他聘請律師、依法進行量刑調查程序、說明其何以顯無教化矯正的可 能?」你同意此觀點嗎?為什麼?

蔡沛琪(2015 年 2 月 12 日)。謝依涵暫逃一死 死者家屬痛批。中央社。2015 年 5 月 25 日,取自 http://www.cna.com.tw/news/asoc/201502120464-1.aspx

(21)

案例七 成大校友拆除光復校區校名銜牌 無罪定讞

概念金頭腦

阻 卻 違 法 事 由 、 言 論 自 由

中華民國刑法 第 354 條

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 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 金。

案例探討

資料來源

1. 案例敘述:成大校友李男不滿母校對南榕廣場處理情形,利用深夜拆掉成大光 復校區銜牌,被成大控告毀損罪,本案一審判決無罪,法院認定拆字行為屬於

「象徵性言論」,受憲法言論自由保障。在成功大學之財產權與李男之言論自由 之基本權利間的利益權衡時,法院認為其言論若受刑罰處斷,則可能促使該議 題形成寒蟬效應、箝制多元意見;反之,成大財產權可另循民事程序獲得賠償,

不致生校園內公眾利益上之危害,因此成大財產權應該退讓。二審合議庭認為 一審的判決結果,不論是認定事實或引用法條,均無不當,判決李男無罪定讞。

2. 教師可結合第三冊第七課「刑法與生活」(犯罪的構成要件、阻卻違法事由、比 例原則、國家追訴犯罪的程序)、第三冊第四課「憲法與人權」(言論自由、財 產權),並了解成大南榕廣場命名爭議始末、詳閱本案例之裁判書,讓同學了解 公民表達「象徵性言論」可能面臨的法律責任,特別是該行為獲判無罪並非鼓 勵破壞行為,法院是基於刑法的謙抑性及刑法作為公法,須符合比例原則的法 理進行基本權之間的權衡。

3. 所謂阻卻違法事由可分為「法定的阻卻違法事由」及「超法規阻卻違法事由」。 前者是有直接法令依據的,例如:正當防衛、避免緊急危難等;後者之行為則 在法令上之形式上雖無直接合法依據,但通說認為由一般法律精神推延,應被 承認。例如:義務衝突、得被害人承諾。從本案例來看,法院以基本權間的利 益衡量為基礎的「超法規阻卻違法事由」,認為拆字行為欠缺違法性,因為基於 公益性,言論自由的價值更需要被保護。

4. 請參閱:臺南地方法院 103 年度易字第 373 號裁判書。

1. 【前提:學生不清楚判決結果】如果你是法官,你認為李男構成刑法第 354 條 之毀損罪嗎?原因是什麼?

2. 你認為此判決會不會鼓勵「藉由破壞來表達意見」?為什麼?

黃文鍠(2015 年 2 月 13 日)。成大校友拆除光復校區校名銜牌 無罪定讞。自由時 報。2015 年 5 月 16 日,取自 http://news.ltn.com.tw/news/society/breakingnews/1233588

(22)

案例八 前市代坦承酒駕撞死男童 80 萬交保

概念金頭腦

國 家 追 訴

、 審 判 犯 罪 的 程 序

刑事訴訟法 第 101 條

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

而有左列情形之一,非予羈押,顯難進行 追訴、審判或執行者,得羈押之︰

一、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

二、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 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

三、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 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

法官為前項之訊問時,檢察官得到場陳述 聲請羈押之理由及提出必要之證據。

第一項各款所依據之事實,應告知被告及 其辯護人,並記載於筆錄。

案例探討

資料來源

1. 案例敘述:前臺中太平市倪姓市民代表酒駕、闖紅燈撞上騎機車的陳姓一家 3 口,造成父母輕重傷,小男童當場死亡。倪姓代表在救護車護送下到地檢署報 到時,多處紗布包紮、坐輪椅,他說:「願接受司法制裁」,偵訊過程坦承犯罪,

表示會找對方談賠償,檢方訊後以 80 萬元交保、並予限制出境。

2. 本案例可結合第三冊第七課「刑法與生活」(國家追訴、審判犯罪的程序)讓同 學瞭解刑事訴訟制度的程序與功能。

3. 以本案例來看,媒體為求報導聳動,新聞標題會讓民眾誤以為撞死男童僅須負 擔 80 萬元,許多民眾認為被告僅須「交保」而免於羈押,常發表輿論表示「判 太輕」或「怎能交錢了事」而多所批評,但是這些回應都顯示出對法律程序之 不理解。以下分別說明「交保」與「羈押」之意涵:

(1) 「交保」:指犯罪嫌疑人交付押金後,換取在該案件調查期間的人身自由,

押金要押多少,則須視案情輕重由法官決定,當案情水落石出,判決無罪時,

交保金也會全數退回;反之,若先前傳訊開庭未到,有潛逃之嫌時,該交保 金會被法院沒收,並對嫌疑人提出通緝。

(2) 「羈押」:針對所犯為重罪之犯罪嫌疑人限制其人身自由,防止其逃亡、串 供、湮滅、偽造或變造證據,目的是確保之後偵查或審判可以順利進行,詳 細規範請參照刑事訴訟法第 101 條「一般性羈押」之規定。

你能說出「羈押」、「拘役」、「拘提」等概念的差別嗎?

楊政郡(2015 年 5 月 12 日)。前市代坦承酒駕撞死男童 80 萬交保。自由電子報。

2015 年 5 月 24 日,取自 http://news.ltn.com.tw/news/society/breakingnews/1314703

(23)

案例九 通姦罪 只剩穆斯林國家與臺灣

概念金頭腦

入 罪 化 及 除 罪 化

中華民國刑法 第 239 條

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 刑。其相姦者亦同。

案例探討

資料來源

1. 案例敘述:南韓憲法法院裁定通姦罪責化法條違憲,我國多數法界與婦團認為 臺灣也應該儘快將通姦除罪化,法務部過去以無社會共識為藉口,但除罪化早 已是世界趨勢,不該再有任何推託藉口。民間司改會執行長指出,通姦罪早該 廢除,夫妻感情的事本來就不能用法律解決。長期關注婦權議題的岳珍律師指 出,通姦除罪化是世界趨勢,目前僅剩下我國與信奉伊斯蘭教等國家有通姦罪。

2. 本案例可結合第三冊第七課「刑法與生活」(入罪化及除罪化)帶學生探討國家 何以有權以刑罰的「嚴苛」手段處罰人民,並從刑罰的最後手段性出發,探討 通姦罪在現代社會存在所引發之爭議。

3. 贊成通姦罪除罪化者認為通姦罪女性被定罪的人數高於男性,男性被撤告的比 例則遠高於女性。這些研究皆顯示通姦罪在臺灣形式上雖然可以「罰夫亦罰 妻」,但實質上產生了性別不平等的效應,這是一條對於特定性別(特別是女性)

不利的法律,已經構成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 666 號中指明的實質歧視;反對者 則主張刑法通姦罪之存在可協助配偶請求民事賠償,對弱勢的一方有雙重的保 障。教師可帶學生思考「刑法的謙抑性」以及通姦罪本身所欲處罰的目的與實 際產生之結果,重新審視通姦罪是否有其存在必要。

4. 司法院大法官曾針對通姦罪做出釋字第 554 號的合憲解釋,解釋文指各國國情 不同,為維持婚姻和家庭制度及社會生活秩序,通姦罪未逾越立法形成自由的 空間;釋字第 554 號解釋出爐後,至今尚無人再聲請釋憲。

你支持還是反對通姦罪除罪化?為什麼?(教師可以小組辯論讓學生相互討論通姦 罪之存續爭議)

陳炳宏、項程鎮、張筱笛、楊國文(2015 年 2 月 27 日)。通姦罪 只剩穆斯林與臺灣。自 由電子報。2015 年 5 月 24 日,取自 http://news.ltn.com.tw/news/world/paper/858416

(24)

第八課 紛爭解決機制

主題 案例

案例一 行政救濟 課綱微調 教部被判違法

案例二 民事紛爭的解決 史上最大工殤 RCA 判賠 5 億

案例三 民事紛爭的解決、支付命令 假本票支付命令 詐團查封土雞城 (修法更新)

案例四 行政救濟 青蜂俠道具車須補稅 周杰倫提告

案例五 強制執行─假扣押 頂新貸 65 億沒還 銀行啟動假扣押

案例六 紛爭解決機制─仲裁 首批「醫療仲裁人」報到

案例七 紛爭解決機制─調解 丁姓藝人誹謗服飾店合夥人案 遭判無罪

案例八 行政救濟─訴願 新舞臺案大逆轉

案例九 憲法救濟─大法官解釋 張大春批名嘴下流 律師聲請釋憲

案例十 法院組織、被告的權利保障 重驗 DNA 翻案 坐牢 4 年突獲釋

案例十一 紛爭解決機制─訴訟外和解 竊聽、偷拍房產教父 分判 3 至 5 月

案例十二 強制調解、婚姻制度 王泉仁李晶晶 帶著笑容離婚

(25)

案例探討

1. 案例敘述:前任教育部長 2014 年時,於 2 週內通過十二年國教歷史、公民等 課綱「微調」,面對輿論批判,堅持不肯公開檢核小組成員名單及會議內容紀 錄,台灣人權促進會依《政府資訊公開法》提告,高等行政法院一審判決教 育部敗訴,但現任教育部長無視法院判決,2015 年 8 月就要實施這份課綱。

2. 本法律案例係起因於教育部微調高中社會領域課綱未遵守程序正義,引發公 民教師行動聯盟、公民覺醒聯盟等民間團體抗議,並提出「反黑箱」、「反微 調」、「要調查」及「要究責」等訴求。

3. 本案例由全國各地公民教師首先串聯,並採用多元管道反映訴求,建議教師 除介紹行政救濟的程序外,可連結第一冊第五課「公民社會的參與」(介紹志 願結社)、第三冊第五課「行政法與生活」(程序正義與實質正義),以及選修 下第一課「民意、媒體與政治」(藉由公民教師行動聯盟之運用集會、示威、

絕食、訴諸媒體、運用網路媒體、請願、連署、介紹「民意的表達」、「媒體 的議題設定」等內涵。)

概念金頭腦

行 政 救 濟

訴願法 第 1 條

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 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

得依本法提起訴願。

行政訴訟法 第 4 條

人 民 因中 央或 地方 機關 之 違法 行政 處 分,認為損害其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經 依訴願法提起訴願而不服其決定,或提起 訴願逾三個月不為決定,或延長訴願決定 期間逾二個月不為決定者,得向行政法院 提起撤銷訴訟。

政府資訊公開法 第 9 條

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並在中華民國設籍之 國民及其所設立之本國法人、團體,得依 本法規定申請政府機關提供政府資訊。

案例一 課綱微調 教部被判違法

資料來源

1. 請同學們想想下列問題:

(1)何謂程序正義?

(2)若「課綱微調」要符合程序正義,必須具備哪些條件?

2. 教育部日前於一審敗訴,請問可否再提起上訴?上訴期間與管轄法院為何?

吳柏軒、楊國文、曾韋禎(2015 年 2 月 14 日)。課綱微調 教部被判違法。自由 電子報。2015 年 2 月 14 日,取自 http://news.ltn.com.tw/news/focus/paper/856000

影音百寶箱:有話好說:微調課綱爭議再現!教育部 8 月上路。公共電視。

2015 年 6 月 8 日,取自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0lvKJz15aRc

(26)

案例探討

1. 案例敘述:1970 年臺灣美國無線電公司在桃園設廠生產家電用品,民國 81 年關廠停產。後來遭踢爆長年使用有機溶劑三氯乙烯、四氯乙烯,未善盡管 控責任且違法傾倒,嚴重汙染土地與地下水,導致不少員工罹癌。纏訟十多 年,臺北地方法院更一審判決 RCA 應賠償 445 名員工 5 億 6445 萬元。

2. 臺灣美國無線電公司汙染事件,又稱為 RCA 事件,RCA 汙染事件造成逾 2 千人罹癌,目前已有 260 人過世,且 RCA 員工罹癌率是一般人 20~100 倍。

教師可藉此案例除可與學生探討第三冊第八課「紛爭解決機制」(民事訴訟)、 選修(上)第六課「私法自治的民法」(侵權行為與法律),亦可連結第四冊第四 課「永續發展的經濟課題」、第四冊第五課「外部效果」,與學生深度探討此 一事件對被害者及其家屬、環境之深遠影響,特別是 RCA 關廠離臺至今 23 年,但位於桃園的 RCA 舊廠址附近的汙染區,仍因地下水汙染持續整治中。

3. RCA 事件之被告主張,本案發生年代久遠,員工求償已超過時效,北院合議 庭認為,RCA 員工們雖離職許久,但他們原本就沒有這方面的醫學專業知識,

直到多位公衛、醫學專家出庭作證後,他們才知道自己的疾病跟有機溶劑之 間的關係,也就是直到開庭,員工們才知道自己在 RCA 工作的經歷,會提高 罹患癌症的風險,因此時效應由知情後開始起算。

4. 本案件建議教師可參閱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庭 95 年度重訴更(一)字第 4 號之 裁判書。

概念金頭腦

民 事 紛 爭 的 解 決

民法第 184 條、第 185 條、第 194 條、第 195 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 規定

民法第 227 條、第 227 條之 1債務 不履行損害賠償之規定

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 7 條之規定及 民法第 487 條之 1 第 1 項之規定。

案例二 史上最大工殤 RCA 判賠 5 億

資料來源

1. 你認為「遲來的正義」是不是正義?

2. 你怎麼看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庭的此一判決?

3. 面對許多企業主對於勞工所造成的身體或生命之永久性傷害、且須飽受官司 纏訟多年的身心煎熬,你認為政府部門應如何保障被害者之權益?

蔡沛琪(2015 年 5 月 5 日)。史上最大工殤 RCA 判賠 5 億。中央社。2015 年 4 月 7 日,取自 http://www.cna.com.tw/news/asoc/201504170128-1.aspx

(27)

案例探討

1. 案例敘述:在高雄仁武開土雞城的朱姓老闆,4 年前被詐騙集團透過「支付命 令」的詐騙手法,遭法院扣押財產,朱男雖透過刑事局鑑定,確認詐騙集團所 持的本票是偽造,但依當時法令規定,仍被法院判處須還錢。他在律師陪同下 到高雄地方法院陳情。

2. 藉由本案例,教師可結合第三冊第八課「紛爭解決機制」(民事紛爭的解決、支 付命令、強制執行),讓學生了解民事訴訟制度與其他的紛爭解決制度。

3. 所謂「支付命令」是指債權人對債務人之請求,為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

可代替物或有價證券者,得聲請法院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督促債務人向債權 人清償並賠償程序費用。當債務人收受法院核發的支付命令後未於法定期間提 出異議,支付命令就會和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法院會主動發給支付命令確定 證明書。如果債務人不為清償,債權人可憑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對債務人 的財產聲請強制執行程序。

4. 有關現行支付命令之問題,可參考「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於支付命令修法記 者會提出之主張:「支付命令問題不在於程序簡便,而在效力絕對,又欠缺有效 的救濟管道。理由在於現行民事訴訟法規定,支付命令須循再審程序廢棄,司 法實務就再審設下嚴苛要件,導致 5 年平均廢棄率僅為百萬分之 5.3,救濟管道 形同虛設。眾多受害者無從尋求司法救濟,使法院屢遭指責淪為犯罪幫兇,實 有必要儘速修法,填補法律漏洞。」

5. 教師可藉此案例讓學生了解法律制度的設計仍須與時俱進的修正,以免淪為有 心人士獲取不當利益的工具。而實際上正因此例,立法院於去年通過民事訴訟 法的修正,明定未來支付命令確定後,僅有執行力、而不具確定判決效力,讓 被害人還有提起債權確認訴訟的救濟機會,以終結此法律漏洞。

概念金頭腦

民 事 紛 爭 的 解 決

、 支 付 命 令

民事訴訟法 第 508 條

債權人之請求,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 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得聲請 法院依督促程序發支付命令。

第 516 條

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之全部或一部,得於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 發命令之法院提出異議。

第 521 條 (修法前)

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未於法定期間合法 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 之效力。

第 521 條 (修法後)

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未於法定期間合法 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得為執行名 義。

前項情形,為裁定之法院應付與裁定確定 證明書。

債務人主張支付命令上所載債權不存在 而提起確認之訴者,法院依債務人聲請,

得許其提供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停止強制 執行。

案例三 假本票支付命令 詐團查封土雞城

資料來源

你認為法律是強勢欺壓弱勢的工具,還是弱勢抵抗強勢的武器?

(藉由本案例,可供學生思考、討論「法律對於人類生活的意義是什麼?」)

黃佳琳(2015 年 5 月 15 日)。假本票支付命令 詐團查封土雞城。自由時報。2015 年 5 月 18 日,取自 http://news.ltn.com.tw/news/local/paper/880624

(28)

案例探討

1. 案例敘述:周姓藝人 4 年前因演出電影青蜂俠,片商象徵性以 1 美元將「青蜂 車」送予他。周姓藝人請片商開具價格證明書,申報單價為 5000 美元,財政 部關務署臺北關認為其有繳驗不實發票及逃漏稅等情況,要求繳納罰鍰及補稅 至少新臺幣 250 萬元,周姓藝人因而提起訴願。財政部認為其主張有理由,因 此要求臺北關撤銷並另為處分。臺北關重新估驗,認定「青蜂車」收藏價值至 少 6 萬美元,處分須補稅至少新臺幣 58 萬元,周姓藝人不服因而提起訴願,

但財政部駁回其訴願,因此提起行政訴訟。

2. 本案例可結合第三冊第八課「紛爭解決機制」(訴願及行政訴訟)及第四冊第 六課「公共財與租稅」(政府的收入),讓同學瞭解人民行政法上權利的救濟途 徑。人民請求行政救濟的目的,不外是排除國家違法或不當行為的干預,以及 請求國家就前述行為所產生的賠償或補償責任的履行。

3. 我國現行租稅制度依據財政收支劃分法規定,可分為「國稅」和「地方稅」兩 大類。國稅是由中央機關負責徵收,除關稅及進口之營業稅、貨物稅及菸酒稅 由海關負責徵收外,其他都是由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負責徵收。地方稅則由各 直轄市及縣(市)地方政府所屬的稅捐機關負責稽徵。

4. 建議教師可藉此案例引起動機,並比較訴願及行政訴訟之異同,例如兩者同為 人民公法權利,且在憲法第 16 條中均有明文規定;就爭訟原因來說,訴願是 基於違法或不當的行政處分,以致損害人民權益。行政訴訟則是基於違法的行 政處分導致人民權利或法律上受到損害,以及其他公法上爭議。原則上先提訴 願,若不服,再提行政訴訟。

概念金頭腦

行 政 救 濟

訴願法第 1 條第 1 項

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 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

得依本法提起訴願。但法律另有規定者,

從其規定。

行政訴訟法第 4 條第 1 項

人 民 因中 央或 地方 機關 之 違法 行政 處 分,認為損害其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經 依訴願法提起訴願而不服其決定,或提起 訴願逾三個月不為決定,或延長訴願決定 期間逾二個月不為決定者,得向行政法院 提起撤銷訴訟。

案例四 青蜂俠道具車須補稅 周姓藝人提告

資料來源

1. 為什麼要設置「訴願」程序?其設置的目的是什麼?

2. 你能說出訴願與行政訴訟的差別嗎?

劉世怡(2015 年 4 月 12 日)。青蜂俠道具車須補稅 周姓藝人提告。中央社。2015 年 5 月 19 日,取自 http://www.cna.com.tw/news/firstnews/201504120036-1.aspx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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