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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投票可以說是最有成效的直接民主實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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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研究動機與研究目的

壹、研究動機

我國之公民投票法於 2003 年 11 月 27 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同 年 12 月 31 日公佈實施,並於次年 3 月舉行首次全國性的公民投票,

使得公民投票有了法制的依據。然而,這套公民投票法其中若干條文 之間是衝突矛盾的,部分內容甚至違反了權力分立的原則、直接民主 的精神及國民主權理論,施行上造成了相當程度的窒礙難行。

公民投票可以說是最有成效的直接民主實踐。公民投票做為民 主政治參與的機制之一,有兩個層次的意涵。第一個是公民參與政策 的決定,分擔政策決定的後果,避免政策完全由代議士及專家所控 制,形成直接的民意發聲;第二個意涵是在說服與反對的過程中,民 眾得到更多的資訊,從而引起對政治的參與以及對代議士品質的控 制,形成「直接立法」的政治。(徐永明,2004:2)支持公民投票者 認為,公民參與決定公共事務的直接民主投票制度,是彌補代議民主 之不足的利器,因為公民投票能「使正當性最大化」及「促進參與感」 (Butler & Ranney,1994:13-17)

孫中山先生在思考如何於我國引進民主制度時,便發現了間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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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的缺點,因此倡導「直接民權」的概念,在我國憲法第 17 條規 定:「人民有選舉、罷免、創制及複決之權。」其中的創制及複決之 權,本質上便是公民投票的權力。隨著台灣民主化的發展、黨禁的解 除,開啟了政黨政治的大門,此外,國會全面改選及總統的直接民選,

讓台灣的間接民主得以實現,為補強及互補代議政治之不足,且因憲 法第 136 條亦有規定:「創制複決兩權之行使,以法律定之。」我國 憲法中便有規定人民應有創制複決之權,因此制訂「公民投票法」的 聲音便不斷出現,其間各種版本的公民投票法或創制複決法便紛紛問 1,但因為立法院內各黨派勢力的政治考量及意識型態的差異,幾 經協調仍無交集共識,導致該法案的審查工作始終無法如期完成。

在這段時間內,無法源根據的公民投票卻在台灣各地如雨後春 筍般的出現,原因在於舉辦之地方政府因為許多重大的公共工程或環 保問題,需要交付地方公民做出決定,總計這種類似諮詢性的公民投 票案共有二十餘次。但也因這些地方自發性的公民投票,促使社會各 界呼籲政府儘速制定公民投票法,加上總統大選的政治因素及當時發 SARS的天然因素,各政黨加緊公民投票法的制訂,方於民國 92 年 11 月 27 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同年年底公佈實施,並於次年舉行 首次全國性公民投票。

1 自民國 82 年開始,關於「公民投票法草案」之版本有許多,包括有立法委員蔡同榮、林濁水、

郁慕明、高育仁、黃爾璇等人提出。而關於「創制複決法草案」有趙永清委員提出。詳細請參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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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這部公民投票法並非完美無缺,該法之部分內容違反了 權力分立的原則、直接民主的精神及國民主權理論,施行上更是有有 著相當程度的困難度。有學者便指出,公民投票法僅規定人民對於法 律原則的創制,適用上是有爭議的,且重大政策的公投效果不明確,

立法院發動公民投票的規定,與憲法權力分立設計的精神相違背,公 民投票門檻的過高限制,恐將阻礙半直接民主的落實,公民投票審議 委員會的職權與組織引起各界的質疑,該委員會之設計更有侵犯總統 人事權之虞。(陳英鈐,2004:73)加上民國 93 年 3 月 20 日第十一 任總統、副總統選舉,總統依公民投票法第十七條規定,交付於同日 舉行由總統主導的「和平公投」,經實際運作結果,不但使推動公民 投票產生許多技術上的困難,這種「公投綁大選」的爭議使得公民投 票法蒙上一層陰影,因此自第一次全國性公民投票之後,朝野及社會 各界皆有修改公民投票法的意圖與聲音。

行政院於 2004 年 12 月 1 日的第 2917 次院會中,通過了內政部 研擬之內政部台內民字第 0930066548 號公民投票法修正案,其重點 包括2:一、降低公投提案之門檻:將現行規定之提案人人數全國選 舉人總數「千分之五以上」降為「萬分之五以上」;連署門檻由現行 選舉人總數「百分之五以上」降為「百分之二以上」。二、增訂行政

2 公民投票法修正案草案全文,於民國 94 年 4 月 23 日內政部台內民字第 0930066548 號函送行 政院,並經該院 93 年 12 月 1 日第 2917 次院會通過審查。 資料來源:內政部公民參政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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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就重大政策,得經立法院之同意,交由中央選舉委員會辦理公民投 票。三、放寬一般性之公投案的通過門檻:憲法修正案與國土變更案 的複決,仍維持 50%投票權人同意之門檻,但一般性公投案則放寬到 只需投票權人數的 25%同意便算通過。四、刪除違反直接民主原理的 公民投票審議委員會組織設計,並明定由各級選委會主管辦理公民投 票事宜。

本文之研究動機便是針對行政院所提出的公民投票法修正案之 內容進行分析研究,並援引西方實施公民投票經驗豐富的國家為比較 對象,配合我國之政治環境加以歸納分析,進而對行政院公民投票法 修正案做出建議,以期望使我國公民投票法更臻完備,以符合民主政 治之憲政體制,彌補代議政治之不足,及化解重大價值衝突、政策爭 議與避免政治僵局,真正讓人民作自己的主人,發揮主權在民的精神。

貳、 研究目的

我國公民投票法雖已立法完成,但公民投票法制訂過程蘊含了 大量的政治及政黨利益考量,並非全然以主權在民的精神來立法。

最常見的批評便是現行公民投票法所規範的公民投票是一種「鳥籠式 公投」。縱觀當時的各種批評,所謂的「鳥籠」主要是指以下三者:

首先是將人民創制修憲、制憲及主權變更等原屬憲政層次的重大政治 議題排除在公投範圍外;再者,由立法院各黨派依席次比例推派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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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公民投票審議委員會」,負責審查「認定」公民投票事項,成為 人民行使直接民權的太上機關,違背以直接民主方式監督國會的精神 及一般民主國家的通例;最後,人民發動公投的門檻過高,例如以全 國性公投為例,須有全國選民的千分之五提案,然後要在半年內得到 全國選民百分之五連署,投票時則必須有百分之五十的投票率,並過 半數同意才能通過。換言之,不當阻止公民投票之進行者,皆可能被 批評者視為「鳥籠」或稱之為「公投限制法」。(吳志光,2005:484)

再者,我國於 2004 年舉辦第一次全國性公民投票之實施成效不 3,對於我國往後直接民權的落實產生了可能的負面影響,對於亟 需建立制度化的公民投票法而言,回歸制度的重新修訂是勢在必行,

因此我國公民投票法的修正有其必要性。公民投票是當今民主國家彰 顯主權在民的基本精神,隨著我國民主化程度正快速的提升,若擁有 一套完善的公民投票機制,透過公民投票以彌補代議政治之不足,使 國民直接民權之行使得以保障,真正落實人民直接參與政治的權力,

我國民主發展必將再向前跨進一大步。為求我國的民主政治發展更趨 完備,本文期盼在兼顧我國政治環境及彰顯主權在民的精神下,為公 民投票法做出建議,期盼早日使全民擁有一套完善的公民投票機制。

3 於民國 93 年 3 月 19 日舉行的第一次全國性公投,即是當時陳水扁總統依公民投票法第 17 條 之規定辦理的的「防禦性公投」。然公投當日是與總統大選同日舉行,引來各界有「公投綁大選」

之疑慮,因此社會上相當多的選民「拒領公投票」,我國首次的全國性公投便是在投票人數未達 全國投票人數全部之二分之一之情況下而未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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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以上,本文之研究目的為下列幾點:

一、 檢驗直接民權理論對公民投票之立法的影響,兼論公民投票法 中權力分立之關係。

二、 檢視我國公民投票法是否完善,若尚未達到完善,何處需要進 行改進或修正?亦會援引西方經驗及我國直接民權施行之經驗 作為檢視之重要標準。

三、 檢視行政院公民投票法修正案之可行性,包括對「提案權」「連 署門檻」、及「公民投票審議委員會」之存廢問題,就這三部分 進行討論分析。

第二節 研究途徑與研究方法

壹、研究途徑

所謂的研究途徑,是指研究者針對所欲研究的對象,從哪一個層 次切入,以進行觀察、歸納、分類與分析,也就是研究者選擇問題與 資料相關的標準。(邱榮舉,2002:40)本文主要是採用制度研究途徑,

該研究途徑的重點多集中於政府的規則、程序與正式組織,而採用描 述—歸納(descriptive-inductive)、正式—法制(formal-legal)與歷史—比較

(historical-comparative)等研究方法。(陳菁雯、葉銘元、許文柏譯,1998:

61-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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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本文便是期望在三個面向進行比較研究:首先便是去比較各國 學者在建構公民投票理論的情況為何,並結合我國各學者之意見,進 而提出歸納結論。其次,在世界各國公民投票的實踐上,有何相似或 相異處?與我國首次施行之公民投票又有何差異?藉由歸納各國隱 藏欲制度背後的理論基礎,探究並檢視我國公民投票法及其修正案。

最後,在世界各國有關公民投票制度的法律規範中,有何相似或差 異?並以這些規定不同分析公民投票的差異。而本文主要採取的研究 方法如下:

一、文獻分析法

文獻分析法係指研究者利用與研究對象有關的文書、檔案、日 記、回憶錄、報紙等記錄或資料來發現新事實或支持其對某一事件的 見解。(朱堅章、劉義周,1987:16)在社會科學研究中,蒐集資料 是為了驗證問題或解決問題,但必須採取適當的方法加以分析,以使 原始資料成為分類化、系統化及簡要化的結果。而本文便是引用西方 各國及我國討論公民投票理論及實務的相關專書、期刊、論文等文 獻,進行探討、歸納、與整理。

二、 比較研究法

比較分析法是政治學中常見的研究方法,該方法主要分有「個案 取向研究」(case-oriented,「最大差異研究」(most different)與「最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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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研究」(most similar)三種類型,本文主要是採最大相似研究,即 將國外實施相同制度國家之經驗來與作我國進行比較與分析,以作為 我國公民投票修正時援引的參考。

三、 歸納法

歸納法是指由部分推論到全體,由特例推論到通例,或由個體推 到一般概念的一種推理過程。簡言之,便是將蒐集好的資料進行整理 歸納得出結論。研究時,將從許多具體現象和事件中,得出有關於健 全我國公民投票法的結論,藉由整理各國制度與學者對公民投票之主 張,結合我國各界之看法,並配合我國之政治環境,及兼顧主權在民 的前提下,歸納出本文之結論。

貳、研究架構

本研究是針對我國公民投票法及行政院公民投票法修正案做出 分析研究,初步將探討直接民權理論與間接民權理論之關係,並瞭解 公民投票之意義,再從我國公民投票之演進歷程進行時空分析,進而 探討我國公民投票法現有之主要爭議,並兼論行政院公民投票法修正 案,其中包括三個主要的爭議點:「提案權」、「連署門檻」及「公民 投票審議委員會」之存廢等。本文將以理論為原點,兼顧我國直接民 權發展之前因後果,進而逐步分析各主要之爭議,以圖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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緒論

公民投票理論與我國公民投票之立法

提案權之研究

門檻問題之研究

公投審議委員會之研究

結論

圖 1-1 分析流程圖 資料來源:作者自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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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節 研究資料與文獻分析

壹、研究資料

研究資料是以我國之公民投票法,及內政部研擬之內政部台內 民字第 0930066548 號的公民投票法修正案為主軸,並配合歐美各國 與我國研究公民投票的專書、期刊、論文、報章雜誌、研究報告、網 路為主要資源,其中內容包括:探討公民投票理論、直接民權理論、

權力分立理論、公民投票制度之憲法基礎、各國實施公民投票制度之 介紹及討論我國公民投票制度。

貳、文獻分析 一、英文專書:

主要參考書目有:1994 年David ButlerAustin Ranny兩人合著之

Referendum Around the World:The Growing Use of Direct Democracy"、

1999 年Maija Setala所著之“Referendums And Democratic Government:

Normative Theory and the Analysis of Institutions"及 1989 年Thomas Cronin 著之"Direct Democracy:The Politics of Initiative Referendum and Recall"三本 專書為主。分別介紹該書與本文之關係:

(一)David Butler Austin Ranny兩人於 1994 年合著之“ Referendum Around the World:The Growing Use of Direct Democracy"一書,是本 文瞭解外國公民投票制度相當重要的專書,包含了理論與實踐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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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理論方面,以正反觀點來論證公民投票的功能;實踐方面 則包括了介紹歐洲、美國、澳洲等國的公民投票制度,並附錄了 自 1793 年至 1993 年以來兩百年各國舉辦之公民投票表,對於本 文瞭解他國公投歷史有相當大的助益。

(二)Maija Setälä於 1999 年所著之“Referendums And Democratic

Government:Normative Theory and the Analysis of Institutions"一書,分 成了理論與制度分析兩個部分。理論部分論述了公民投票的主要 特色、爭議與派別,且對於直接民權與間接民權之間的區別與關 係進行相當程度的探討。而制度分析部分,是以瑞士、瑞典及丹 麥三國進行研究比較,分析三國公民投票實施經驗的特性。

(三)Thomas Cronin於 1989 年所著之"Direct Democracy:The Politics of

Initiative, Referendum and Recall"一書,是研究直接民主的重要著

作。內容介紹之對象有美國及歐洲國家,對於這些國家的創制與 複決制度作了相當深入的分析,並探討了直接民主的特性、代議 政治的缺失和直接民主的問題與影響。對於本文瞭解直接民主之 優劣之處與可行性有相當大的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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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中文專書:

主要參考書目有:曲兆祥於 2004 年所著之《公民投票理論與台 灣的實踐》、曹金增於 2004 年所著之《解析公民投票》、謝復生、張 台麟、韋洪武三人於 1997 年合著之《公民投票(創制複決)制度比 較研究》、陳隆志於 1999 年主編之《公民投票與台灣前途》、彭淮棟 於 2000 年翻譯J.S McClelland所著《西洋政治思想史》、張明貴於 2005

年翻譯Tudor Jones所著《現代政治思想史》、林子儀、葉俊榮、黃昭元、

張永貞四人於 2003 年所著《憲法-權力分立》及林水波、邱靖鈜二 人於 2006 年所著《公民投票vs. 公民會議》。分別介紹該書與本文之 關係:

(一)曲兆祥於 2004 年所著之《公民投票理論與台灣的實踐》一書,

該書對於公民投票之理論、概念界定、法律問題、與台灣實踐做 了相當程度的介紹。對於公民投票概念與分類更做了一整套完整 的分類與歸納,並對於台灣公民投票法之缺失有深入的分析與建 議,對於本文之第二章理論建構上幫助甚大,此外,對於第三章、

第四章、及第五章中分析研究行政院公民投票法草案上有提供了 相當堅實的理論分析架構。

(二)曹金增於 2004 年所著之《解析公民投票》一書,該書內容相當 豐富,對於公民投票之理論基礎分析有相當詳細的介紹,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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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世界各國實施公民投票的分析上亦著墨甚多,並且相當詳細介 紹了我國公民投票法制定過程中各界之版本,對本文撰寫我國公 民投票法制定的沿革及援引西方各國之公民投票經驗上提供了 豐富而珍貴的文獻資料。

(三)謝復生、張台麟、韋洪武三人於 1997 年合著之《公民投票(創 制複決)制度比研究》一書,該書對於各國公民投票制度做一整 體性的個案比較與分析,並對世界五大洲國家的公民投票制度做 了綜合比較,並對瑞士及美國兩國在施行公民投票的個案上做了 實證的分析,對本文之第三章、第四章及第五章的撰寫上,提供 了相當詳實的他國經驗做為參考。

(四)陳隆志於 1999 年主編之《公民投票與台灣前途》一書,收錄了 諸多國內教授在研究憲法問題及公民投票之論文,包括了許宗力 的〈公投的合憲性公民投票法的建制〉、張正修的〈公民投票,

誰是誰非?立法院公民投票法各版本評析〉及陳隆志本人之〈公 民投票、創制複決制度與國家安全〉等文章。該書出版之時,我 國公民投票法尚未制定,但藉由本書,對於本文瞭解我國公民投 票理論與憲法之間的關係、以及公民投票在台灣的可行性等問題 幫助甚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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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彭淮棟於 2000 年翻譯 J.S McClelland所著《西洋政治思想史》及 張明貴於 2005 年翻譯Tudor Jones所著《現代政治思想史》兩本專 書,都是讓本文去探索直接民主與代議民主之間關係的重要文 獻,並藉由兩本書中有脈絡的介紹西方政治思想史,瞭解直接民 主與間接民主之政治思想家的思想演進過程,對於本文第二章的 理論架構的建立有相當程度的幫助。

(六)林子儀、葉俊榮、黃昭元、張永貞四人於 2003 年所著《憲法-

權力分立》一書,對「權力分立」的概念作了詳細的介紹,書中 援引西方及我國之憲法案例來對權力分立作一個剖析,雖然本文 的討論重點並非是針對我國大法官解釋文或其他憲法案例,但該 書對吾人瞭解「權力分立」「憲政主義」等重要概念,有相當大 的幫助。

(七)林水波、邱靖鈜二人於 2006 年所著《公民投票vs. 公民會議》

一書,本書對於商議式民主(又稱參議式民主)做了相當豐富的介 紹,此外,該書第六章〈公投覆議與制度反省〉對於我國公民投 票法立法完畢後,何以會出現覆議的原因作了詳細的介紹與剖 析,並針對我國公民投票法不足之處提出了建議與修法方針,對 於本文第三章、第四章、及第五章之撰寫助益甚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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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中文期刊、學術論文、網路資料:

本文參閱了大量的中文期刊、學術論文與網路資料,其中對本 文探討我國現行公民投票法與行政院公民投票法修正案幫助甚大的 有:曲兆祥於 2006 年 4 月 30 日國家政策研究基金會舉辦之「憲政民 主的成長與挑戰研討會」發表之〈我國公民投票法提案權設計之探討〉

一文、陳永芳於 1998 發表之碩士論文《公民投票與民主政治之發展:

我國實施公民投票之研究》、陳英鈐於 2004 年發表於《台灣民主季刊》

之〈公民投票法的制度設計〉一文、徐永明於 2004 年發表於《台灣 民主季刊》之〈公民投票與代議民主的關係—以台灣經驗為例〉一文、

隋杜卿於 2005 年發表之「『公民投票法』修法爭議之研究」一文、吳 志光於 2005 年發表於《憲政時代》之〈公民投票與權力分立原則—

由公民投票的事項限制談起〉一文。

第四節 研究範圍與研究限制

壹、研究範圍

本文的研究範圍包括我國公民投票運動之歷史、西方世界中施 行公民投票之主要國家、我國之公民投票法本文、及行政院於 2004 年 12 月 1 日的第 2917 次院會中,通過了內政部研擬之內政部台內民 字第 0930066548 號公民投票法修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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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的公民投票運動之開頭,可以追溯回廖文毅在香港發起「台 灣託管運動」,並向美國、聯合國等請願時,提出「台灣國際託管及 公民投票自決」「廢除開羅宣言」等訴求;再對我國歷次地方性非正 式公民投票的歷史進行研究;並介紹西方世界中,主要施行公民投票 之國家,包括:瑞士、義大利、美國、法國、英國。此外,本文研究 探討之主體便是我國之公民投票法,與行政院於 2004 年 12 月 1 日的 第 2917 次院會中,通過內政部研擬之內政部台內民字第 0930066548 號公民投票法修正案。

我國公民投票法於 92 年 11 月 27 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行政院 於 92 年 12 月 30 日諮請總統公布,並於 93 年 1 月 2 日正式生效,至 此,我國第一套公民投票法,為公民投票之建構確立了初步的法源基 礎。然而我國公民投票法制定之後發現諸多窒礙難行之處,因此各界 出現了修訂公民投票法的要求,其中行政院於 2004 年 12 月 1 日第 2917 次院會通過內政部研擬之公民投票法修正案。而本文研究範圍 便是對行政院公民投票法修正案之內容進行研究與分析,以公民投票 的基礎理論及歐美各國法制實踐經驗為架構,從落實公投民主的精神 為出發點,探討與剖析公民投票法中爭議性較大的三個問題:降低提 案及連署門檻、行政院享有提案權與廢除公民審議委員會等要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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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研究限制

本文雖援引西方施行公民投票制度之國家為借鏡,但世界上有公 民投票經驗之國家甚多,本文僅能就幾個代表性的國家,如:瑞士、

義大利、美國、法國及英國作為研究之範圍。此外,公民投票制度雖 是一個法律制度,但吾人相信它更趨近於是一套政治制度,對於要求 公平客觀的法律面向來說,公民投票制度之修訂很難完全跳脫政治因 素考量,而政治性因素考量往往是難以量化或是歸納出一種通則,這 是社會科學中普遍的缺憾,然而,本文將以跳脫意識型態,從最符合 我國之國情及憲法精神的角度進行客觀性的探討與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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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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