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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由中央教 育行政機關界定政策的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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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法國中央教育行政制度

自 2004 年 3 月 31 日起,法國的中央行政機關改稱為國民教育暨高等 教育與研究部( ministère de l’éducation nationale, de l’enseignement supérieur et de la recherché,法文縮寫為 MENESR)。為求行文簡要與順暢,本論文 以下均簡稱為教育部。

第一節 法國中央教育行政機關的職權

法國教育部的職權是相當大的,全國教育事務皆由其管理與監督,既 主管中等以下各級教育,又主管高等教育與研就事宜。詳細分析,中央教 育行政機關的職權如下:

壹、訂定國家教育政策

中央教育行政機關有制定教育政策之責,以導引各相關機關與學校的 方向,創造高競爭力的法國教育。雖然訂定國家教育政策是中央教育行政 機關的職權,但其草案制定的過程卻是採多元協調的方式。首先由中央教 育行政機關界定政策的目標。然後再初步協調相關人員的意見(包括地方政 府、學校校長及教職員)、接著再規劃行動方案,且考量政策推動過程中可 能遭遇的困難並擬定配套措施,接著諮詢審議會的意見,必要時可調整政 策目標,同時亦須進行政策的評估,最後做成正式的決策,並擬定政策草 案,報請內閣核定,經內閣送至國會審議,若國會通過後始可成為正式的 教育法案,中央教育機關才能正式執行該項教育政策,並培訓政策執行的 相關人員,同時也必須制定政策執行的監督機制,檢核政策執行的成效,

以作為政策修正的參考(Pair,2003:127)。

由中央教育行政機關所制定的教育政策相當多,諸如 2004 年的學士- 碩士-博士學制改革政策(Licence-Master-Doctorat,LMD)、2001 年增設初中 三年級職業安置班政策、1989 年的師資培育政策及教育分流政策等等。

貳、制定學校制度與授予文憑

中央教育行政機關負有制定各級教育制度之責,舉凡各級學校的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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稱、修業年限、教育目標、入學方式、義務教育的年限、文憑的授予等,

中央政府皆有規定。這些規定通常都由中央教育機關先行擬定,再送國會 立法(謝文全,2001:246)。

以 1975 年的《哈比法案》(Reform Haby de 1975)為例。此法案重新統 一學校制度與學校名稱,確定初中前兩年為觀察期,實施統一課程,後兩 年為輔導定向期採分化教學。在接受義務教育的階段中,除了提前進入職 業學校的學生,所有法國的學生都接受同樣的教育,體現法國強調教育機 會均等之精神(林貴美,2003:343-344;沈姍姍,2003:165;梁福鎮,2004:

287-289;陳韻如,2004:51-53;劉怡蘭,1999:100)。

除了私立學校外,法國各階段的教育文憑及學位皆由國家授予。私立 學校可以自己頒授文憑,不過需先受到國家的承認,否則不具正式價值。

高中以下的文憑,中央教育行政機關委由地方教育行政機關辦理。大學區 總署辦理公立高中的文憑授予事宜,府教育局辦理公立初中及小學的文憑 授予事宜。至於大學文憑的授予,這幾年來已有所改變。LMD 新學制授 權公立大學可以以國家的名義自授文憑。不過大學自行頒授的大學通識文 憑僅能在法國境內使用,不具有歐洲文憑的特性(林貴美,2003:345;許 彩禪,2005:18;MENESR,2005e;MENESR,2005i)。

參、制定學校課程標準

法國的初等及中等學校課程標準,係由中央教育行政機關制定。其制 定由學科小組(les groupes de travail disciplinaires,GTD)會同教育部的學校 教育司先行擬定課程草案,再送請國家課程審議會審議(Conseil National des programmes)審議。國家課程審議會在審議課程草案的過程中,須聽取 教師、工會組織及特殊團體代表的意見。經由國家課程審議會審議後,學 科小組再將此課程計畫提交教育部審核。

教育部審核通過後,會將課程計畫公佈在教育公告上,並將課程計畫 送至相關機構請其提供意見。這些機構包括:教師、視導團、大學區督學、

大學區總署。學科小組匯集各機關給予的回饋意見後,再據以修改課程計 畫,然後將修改後的課程計畫送至全國最高教育審議會(le Conseil supérieur de l’Education)複審,但 2005 年以後則送至教育高等審議會(Haut Conseil de l'Education)。全國最高教育審議會將進行投票表決,決定是否通過此一課 程計畫。若通過了,則送由教育部公佈之。若不通過,則需要修改後再送 來審查(Auduc,1997:68;MENESR,2005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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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設立及管理國立學校

法國的國立學校大都由中央教育行政機關設立、管理及支付經費。中 央教育行政機關負責設立的學校,隨時代的演變有所變化,如 1982 年以 前,設立的學校包括國立高中、職業學校、高等教育機構及特殊教育學校 (謝文全,2001:247)。

但自從 1982 年公佈《地方分權法》後,中學和小學的設立是由地方 政府負責。小學由鄉鎮市政府、初中由府政府、高中由區政府負責。不過 各級學校的設立,依舊要透過大學區教育審議會及府教育審議會的審核,

報經教育部核定後再設立之。是以,中央教育行政機關目前主要是負責設 立及管理國立高等教育機構。

不過有些高等教育機構則是由其他政府部門所設立的,例如國防部設 立綜合科技學院(École polytechnique)、工業部設立礦冶學院(École des mines)、交通部設立造橋暨渠道學院(École des ponts et chaussées des pont et chaussees)、農業部設立農業學院等等(蘇宏達,2002)。

伍、決定中小學的分佈配置地點

為了實現法國的教育原則:公平、自由,在決定學校設立地點的配置 上,乃力求既適合地方實際需以促進各地均衡發展,又能確保全國的教育 品質的方式。因此法國在國內中小學的分佈上,乃採取中央與地方合作的 方式,來決定其配置。

依規定,先由府教育機關根據府的情形,擬定學校配置草案,送由「府 設備委員會」(Commision d’ équipement département)審議後,再呈給大學 區核轉。大學區總長將該草案送至「大學區學校配置委員會」(La Commision Académique de la carte scolaire)審議後,呈報中央教育行政機關。中央教育 行政機關會同所屬的「全國學校配置審議會」(La Commision Nationale de la carte scolaire)的審查意見後,作成最後決定(謝文全,2001:249)。

陸、補助地方學校的建築費及助學金

地方設立中小學的購買校地費、建築費及設備費,目前原則上由地方 自行負責,不過中央為確保教育品質的一致及兼顧社會公平正義,乃會根 據各地的貧富、班級數及學生數等因素,考量撥款補助地方的額度。

根據建築費補助辦法的規定,地方政府首先要先向中央教育行政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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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建築學校的計畫,經核准後開始動工。同時在建築書計畫上應敘明興 建、變更或擴充校舍的情形、購置校地費用的預估金額、建築師興建工程 設計的情形、行政工作與經費分配的情形。另外,中央不僅補助建置校舍 及設備的費用,也會補助維修校舍的修繕費(謝文全,2001:248)。

雖然地方政府本身會提供各中小學的學生及家長各類的獎助學金,不 過中央教育行政機關仍撥有預算,提供各類獎學金及家境貧寒子弟補助 金。中央教育機關所提供的獎助學金及各類補助,在初中及小學部分委由 學校自行辦理,高中的部份委由府高中獎學金委員會及區高中獎學金委員 會辦理(L’Union Nationale Des Associations Autonomes De Parents D’ élèves, 2006)。

柒、負擔公立學校教職員的薪資和津貼

法國教師和行政人員都是公務員的身分,全國教職員的薪俸和津貼都 由中央教育行政機關支付。法國教職員的薪俸係根據中央政府所頒布的薪 俸表計算。其薪俸是以指數乘上基數而得。薪俸表皆賦予每一級的教職員 一個指數,類似我國公務人員薪俸表上之俸點。法國的俸級表上共有六六 一個俸點。基數則是指用來折算基本俸額的金額。折算基本俸額的金額會 隨民生及政府財政狀況做調整(李華民,1998:333-334;MENESR,2006a)。

法國教職員根據年資及考績被劃分成不同的職等,不同職等的教職員 自然基本薪俸也不同。除了基本薪俸外,法國教職員亦可享受職務加給與 社會福利制度,包括:職務加給、房租津貼、勤務地區津貼、家庭扶養補 助及津貼、家族津貼、超時津貼、假日津貼及領退休金等福利(李華民,

1998:336-337)。因此法國教職員的工作亦是社會大眾趨之若鶩的理想職 業之ㄧ。

表 3-1 法國教師薪俸

年資

薪俸 教師 類別

實習生 2 年 10 年 20 年 30 年

小學教師 中學教師 學校輔導員 輔導主任

1300 歐元 1550 歐元 1740~1845 歐元

2282~2454 歐元

2454~2921 歐元 會 考 教 師 1412 歐元 1931 歐元 2211~2368

歐元

2921~3063 歐元

3063~3594 歐元

資料來源:MENESR(2006a). Un métier qui offre des perspectives de carriers. Retrieved October 5,2006,de http://www.education.gouv.fr/personnel/enseignant/carriere.htm#salai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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捌、補助私立學校

為協助私立學校的健全發展,促進教育機會均等與普及,中央政府依 法得補助私立各級學校。私立學校得自由選擇接收政府補助的模式,惟均 須接受政府的監督。接受政府補助額愈多的學校,受政府的監督就愈多。

接受補助少的,只有某些設備需受視導。接受補助甚大的,其設備、及師 資均可能受到限制(謝文全,2001:249)。

玖 、任用中等學校教師及辦理教師在職進修

法國公立中學的老師係由大學區總長推薦,教育部長任命。至於小學 教師由府教育局局長薦請大學區總長任命 (謝文全,2001:249)。在法國 欲擔任教師者須先在教育學院(IUFM)修習一年後,參加教師甄試考試,通 過教師甄試後依據考試成績分發到大學區內的學校實習一年,並撰寫教育 論文。實習結束後,中央委由大學區教育行政機關組成評審委員會,考核 其實習成果及在師培機構的表現,通過考核者,由大學區分發其任教學 校,報請中央教育行政機關任命其為正式的中學教師。

中央政府為促進教師專業發展,不僅在職前培訓階段設立嚴格的審核 標準,也相當重視教師的在職進修。法初中央教育機關除了在其內部組織 設有相關單位專責辦理教師進修,且每年編列預算外,更立法規定教師的 進修事宜,讓教師進修具有合法性。

法國政府制定及修訂教師進修法令歷經三次之多。1971 年制定了《在 職進修教育組織法》,1978 年及 1986 年先後修訂及補充該法令,詳細規範 教師在職進修的權利與義務、進修時間、帶薪進修、進修假期、進修的課 程內容等等。其中,法國教師每年可享受休假進修兩週,一生可帶薪進修 兩年。這個規定讓擔心進修無法請假或造成經濟負擔的教師,可以免除顧 慮,鼓舞了許多教師加入進修的行列(陳永明、胡東芳、郭繼東、白芸,2005:

122)。

拾、裁決有關教育及人事的糾紛

中央教育行政機關為全國最高的教育行政機關,因此負責教育法令及 紀律獎懲相關糾紛的最終審判。中央教育行政機關所設置的審議會即在執 行該項任務。其中所有的教育事務歸最高教育審議會(Haut Conseil de l'Education)做最終裁判,人事糾紛則由全國最高人事管理協議會(L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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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則上小學及中學的教育糾紛係分別由府教育審議會(Conseils Départemental de l'éducation nationale,CDEN)及大學區教育審議會(Conseils Académique de l'éducation nationale,CAEN)負責審理。但當這兩個單位無法 作出裁判時,或當事人對此兩單位的裁決不服時,可上訴至最高教育審議 (Académie de Limoges,2005;SNUIPP,2004)

人事糾紛方面,小學及中學部分由府人事管理協議會(La Commission Administrative Paritaire Départementale,CAPD)及大學區人事管理協議會(La Commission Administrative Paritaire Académique,CAPA)審理。同樣地,若這 兩個單位無法做出裁判,或當事人不服裁判時,可上述至全國最高人事管 理協議會(梁崇民、湯維玲、王秋絨,2003b:196; Académie de Limoges,2005;

MEN,2004;SGEN-CFDT,2006; SNUIPP 92,1992)。

至於高等教育機構的教職員若有失職,係由各機構的校務會議決定。

教職員若對校務會議的懲處不服,亦可向中央的國家高等教育及研究審議 會(Conseil National de l’enseignement supérieur et de la recherche, CNESER) 提出上訴(謝文全,2001:252)。

拾壹、視導中小學

法初中央政府負有視導國內中小學之責。中央教育行政機關設有部督 學處負責全初中小學的視導業務。中小學的視導又分為教學視導和行政視 導,分別由部督學處的國家教育總督學處(Inspection genérale de l’education nationale,IGEN)及國家教育暨研究行政總督學處(Inspection genérale de l’administration de l’education national et de la recherche , IGAENR)負責。

國家教育總督學處負責教學評鑑及教職人員之考核。每項活動都必須 在預定時間內完成並撰寫報告書。報告書分為兩個部份:第一部份為「事 實記載及建議」。此部份乃針對教師作各項評述,並據此提出建議。此部 份被視為密件,直接送交教育部。第二部份為「視導結果與指示」,此部 份是記載視導的結果,並提供批評與建議。這部份是交給教師,供其改進 其教學。部督學將視導報告呈交教育部長核閱後,再送大學區總長閱覽,

大學區總長會將報告中的「視導結果與指示」部分複製三份,交由府教育 行政機關交給學校校長。其中一份交給被視導的教師。另一份則交給該教 師簽字後送還大學區總長歸檔。第三份則由校長保管,並於該教師將來轉 職時,由教師帶至新服務處所,以供參考。大學區總長將前項報告之第二 部份製成副本後,便將全部報告送還教育部。最終的視導報告則由法國文 獻股出版,列入國家檔案(李祖壽,1979:717-718;林武,1990:135-155)。

國家教育研究行政暨研究總督學處則是負責監管所有教育機構的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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育行政事務,並對所有與教育、研究及科技相關機關的行政業務,皆有直 接之調查權。主要係以全國各級學校整體教育與研究單位之行政效能為重 點,不干涉教學部份,對教育研究行政工作之正常運作與否加以控管,以 及負責提出評鑑與建議,並向相關部會首長提出報告(徐慧潔,2004:

119-141)。

幾乎所有的視導報告都會列入國家檔案、公開且出版,並置於教育部 的網站上。僅有少部份的報告可能較為機密無法公開。教學視導的報告對 教師的考績有極大影響,而行政視導報告則成為政府未來經費分配補助的 參考依據。

拾貳、掌理公立圖書館

法國公立圖書館及全國大學圖書館的管理,係由中央教育行政機關所 屬的公立圖書館總督學處負責。其任務包括:

1.頒訂圖書館政策及人事法令。

2.監督圖書館之運作:法國全國圖書館總督學處負責監督考核所有法 國大學圖書館及各級公立圖書館的行政作業、經費運用與審核預算,並且 提供建議。除此,也負責督導全國所有公立圖書館出版展覽等業務。監督 考核全國大學圖書館。

3.進行圖書館管理之研究:每年教育部或文化部會針對特定主題,要 求全國圖書館總督學處進行相關研究,作為該處之年度工作計畫。

4.參與圖書館人員招募、管理及培訓。

5.提供圖書管理之諮詢:協助各級國家資料檔案查詢機構,提供關於 圖書館管理、圖書典藏、文件檔案整理、書籍推薦以及推廣閱讀人口等相 關工作之諮詢建議(徐慧潔,2004:107-109;MENESR,2004)。

拾參、從事教育研究革新並辦理教師訓練

為了促進教育革新及發展以確保法國的教育品質,中央教育機關必須 辦理教師在職進修及從事教育研究。中央教育機關所設立的國立教育研究 院(Institut National de Recherche Pédagogique,INRP)、國立教育資料中心 (Centre national de documentation pédagogique,CNDP)都是負責此項義務。

國立教育研究所的任務即在研究及推廣教學方法與課程,並協同其他 教育機構共同研究改進教學的方法及提供教師進修教育的機會,且協助教 師與民眾了解教育的現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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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教育資料中心則是負責教育資料的儲存,在區和府分設其分部,

即區教育資中心(Centre regional de documentation pédagogique,CRDP)和府 教育資料中心(Centre departement de documentation pédagogique,CDDP)。為 了協助國家教育資料更有系統的統合及方便使用,國立教育資料中心及其 分部於 2002 年加入教育資料網---國家教育文化編輯資源處(Service culture editions ressources pour l'éducation nationale,Le SCÉRÉN ) (謝文全,2001:

250;Le SCÉRÉN,2005)。

拾肆、提供職業訓練與就業輔導並進行職業教育研究

職業教育亦為法國教育部所重視的一環,除了設有技術高中和職業高 中培育人才外,在中央教育部的組織中也設有資格認定與研究中心(Centre d'Etudes et de Recherches sur les Qualifications,CEREQ)及國立教育與職業 資訊處(Office National d'Information sur les Enseignements et les Professions ,ONISEP)共同負責國內的職業教育。

資格認定與研究中心是由法國教育部和就業部共同管理的機構,負責 職業訓練(包括職前和在職訓練)、就業輔導及職業教育研究。其所進行的 研究包括職場所需的新技能、職場需求、員工進修、職業組織(如工會),

及管理技術。其研究結果可作為職業教育課程與教學內容的參考及協助政 府擬定適切的職業訓練政策,並且提供雇主管理及用人的參考。

國立教育及資料輔導資料處則是著重就業輔導及提供就業資訊。其任 務有四:(1)編製並報導職業輔導資料,協助師生對各種職業及學校職業課 程的瞭解。(2)研究改進職業資料的蒐集技術及職業輔導的方法。(3)研究改 善職業輔導人員的知能及職業教育課程。(4)提供就業訊息(如競考、國家 機構招聘)及所需就業能力之課程。本處在大學區和府亦設有分處---即區教 育及職業資料室(Office régional d'Information sur les Enseignements et les Professions)與府的輔導及資料中心(Le centre d'information et d'orientation, CIO)(謝文全,2001:250;ONISEP,2005)。

拾伍、辦理成人教育

法國政府非常積極推動成人教育。在教育部內負責成人教育的單位 為學校司內的成人教育股,負責和產業界共同計畫合適的成人教育課程。

另外,教育部也和其他三個附屬機構協同辦理成人教育,分別為教育訓練 機構聯合組織(les Groupement d’etablissements ,GRETA)、國家工藝學院(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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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nservation National des Arts et Metiers,CNAM)、國家遠距教學中心(Centre National d'Enseignement à Distance ,CNED)。

教育訓練機構聯合組織是隸屬於教育部的教育機構,分設於各大學 區,從事技職訓練的組織,代表全國 5600 處的訓練中心或研習中心。以 1996 年為例,參加研習活動的人中,有 1/5 是初覓工作的。這個組織所辦 理的訓練課程,修業時間通常較長,尤其是強調個別化訓練方案的提供。

因此,課程設計呈現階段性,包括導論、進階級生涯發展等性質的課程。

(林美和,2004:250;Franchi,1999:42)。

國家工藝學院為法國最具歷史的終身教育機構,於 1794 年就成立了,

隸屬教育部。1879 年成立為法治機構,原本只設於巴黎地區,自 1952 年 起陸續在各地設立分部。此一機構除提供課程修習外,亦設有研究單位與 科技實驗室。經常約有 10 萬名學員參加機構所開設之長短期課程

(Franchi,1999:48-49)。

國家遠距教學中心隸屬教育部,以函授、衛星傳播等方式提供學員各 類進修課程。每年開設 3,300 種左右的科目或教學單元,不僅分學科領域、

分行業,也分等級。每個成員可根據個別需求及專業程度選擇課程 (Franchi,1999:48)

拾陸、推動國際交流與合作

隨著國際化與歐盟成立以來,國際間的交流合作已成為教育部的重要 業務之ㄧ。教育的國際交流與合作係由教育部所屬的國際關係與合作司 (Direction des relations internationales et de la coopération ,DRIC)和國際教育 研究中心(Centre international d'études pédagogiques ,CIEP)共同負責的。

國際文教交流的業務包括:交換學生、提供國外教育人員駐法實習、

學位承認等。目前法國主要的國際文教合作活動為參與歐盟的 Lingua 計 畫、Leonardo da Vinci 計畫、Erasmus 計畫。

Lingua 計畫為提供外語教學教師的國際交流。Leonardo da Vinci 計畫 則是著重職場中所需的外語能力訓練計畫。Erasmus 計畫則為大學生的語 言學習交流計畫,此為法國最為積極參與的計畫(黃彥蓉,2003)。

拾柒、管理高等教育

各級教育當中,由中央教育行政機關主管的以高等教育為主,相關資 料也比較豐富,故在此特詳細介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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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 1968 年公佈《高等教育法》後,大學的自主權明顯的提升許多,

政府和高等教育機構間已從原先的主從關係,逐漸往夥伴關係的目標邁 進。目前法國政府管理各高等教育的方法,除了立法外,主要是透過簽約 輔導、經費撥款、人員任用及評鑑四種方式,來達到管理高等教育的目的。

以下就這四個層面討論中央教育行政機關的做法。

一、透過簽約來協助高教機構自主管理

契約管理的概念年由 Lionel Jospin 在 1989 年提出,初期僅在研究領 域實行此一政策,及至 1998 年,契約管理的方式已被所有大學接受,施 行於各層面,並與評鑑及撥款政策緊密結合(Dinca,2002169;Pair,2003:124)。

法國教育部每四年與大學簽定一次合約。在合約簽訂前,各大學必 須先向教育部提出未來四年內的教育發展計畫。教育部在匯集專家及相關 人員研究該份教育計畫後,即派員到校考察,並與大學的代表商討合約的 內容。

在簽訂合約前,政府需分析學校的優勢及困難,考量地方、國家、

國際的現況及政府的財政預算,檢核前一份契約執行的成效、參酌大學評 鑑的結果、思考大學的策略分針是否適宜及其自身為達預定目標能動用的 財力。學校方面在簽訂合約時,則要表明大學的政策完成能達成政府賦予 大學的任務,並說明這四年內國家補助經費的運用,及教育發展計畫的具 體實施項目與運作方式。

簽訂合約及商討合約內容的事宜,係由教育部高等教育司指導,並 協調研究司、科技司、評鑑與教育發展規劃司、教育人員人事司、行政人 員人事司、學校教育司、國際關係與合作司等七個單位共同進行合約簽訂 的工作。另外,教育部也邀集歷任的大學校長組成大學顧問團,在該大學 執行合約的期間,密切與教育部回報合約的執行情況。此外,教育部還會 陸續進行高等教育的研究,研究怎樣的合約才有助於學校發展自主權,主 動自我審查及自我成長,以提昇教育品質,達到兩者雙贏的目標。最後,

待四年合約快到期之時,再派國家高等教育評鑑委員會(CNE)委員到校進 行評鑑,檢核其執行成效(范文曜、馬陸亭,2004:34-35)。

另外,目前尚為草案階段的「大學現代化法案」中亦有部分規定,亦 是政府用來協助高教機構自主管理的方式,包括:(1)要求各校設立策略方 針委員會(le conseil d’orientation strategique),規劃大學的發展;(2)給予大 學決定其組織單位的權力:各大學的學院、系所,研究中心等機構之創辦 及停辦皆授權大學自行決定,只是必須寫相關的報告書呈交教育部;(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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擴充大學院校的財務和人事自主權:對於大學的經費補助改採總預算制 (budget global),各校不再受專款專用的限制(許彩禪,2005)。

二、分配大學的經費

雖然大學可以自行提出教育計畫及研究計畫,但若無教育部的經費資 助,其實所擁有的權力是沒什麼價值的。在表 3-2 可看到,大學收入的來 源中,中央政府占絕大部分。除了國立大學能獲得教育部的經費外,私立 大學若獲得國家的認可或與教育部簽訂合約,亦可接受國家分配的經費。

大學撥款可分為三部份:一般經費的撥款、研究經費、其他額外的撥 款。一般經費的撥款項目,包括教學、行政運作及研究。其中教學和行政 運作的經費係採總預算的方式,非專款專用,讓學校可以自由決定經費的 使用。學校建築與圖書館的興建及維修的費用,則不算入上述經費分配的 範圍,教育部會額外補助。另外,國家亦設立經費運用監督機制,乃採事 後稽核的方式(un contrôl à posterior),由教育部總督學處、財政部總督學處 及審計法庭共同負責(Dinca,2002:165-169)。

(一)一般經費撥款

1.前置作業:教育部和財政部共同設立了兩個機制及制定指標來協助 經費撥款政策的決定。

(1)大學經費運用觀察員(Observation des Coûts):係一非政府組織的研 究團隊,負責分析所有大學各層面經費使用的狀況。

(2)國家經費分配自動系統(SAN REMO):負責界定經費分配的理論架 構。此依理論架構乃植基於學校各層面消費的平均值、學生數、教師需求 量、及預定的職員數量所發展出來的。

(3)制定經費分配的指標:這些指標都是公開的,而且會印製出版,讓 每個學校都知悉經費分配的依據為何。指標如下:

1 分析預定的教授、研究人員、非學術人員的缺額,並和理論架構 做比較。

2 經費分配要考量各層面人員的需求。包括優先考量所有大學一二 年級學生的需求,其次為教職員的需求、最後才是其他人員的需求。

2.擬定經費撥款草案

教育部根據上述機構提供的分析資料後,再考量各校的規模、性質、

提出的計劃、過去合約的執行成效等面向後,擬定初步的經費分配草案,

在高等教育及研究審議會提出討論,徵詢委員的意見後,會同財政部將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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費分配草案送至國會議程討論。

3.經費撥款至各大學

經費分配草案經由國會審查通過後,教育部才能正式撥款至各大學。

每年教育部會一次將經費撥款至各大學。而大學和教育部所簽訂的合約,

約獲得國家經費撥款的 1/3。合約內的經費多用於教學、建設維護和科學 研究。教育部將研究人員的人事聘任權留給大學,在合約內的經費中有一 半是屬於科學研究(Dinca,2002:170-171)。

(二)研究經費的撥款

高等教育機構研究經費的來源,在中央的部份除了教育部統一補助 外,尚有其他隸屬教育部的機構提供額外的研究補助。其經費來源可由表 3-3 觀之,另外,研究單位受的經費補助的完整過程可參考圖 3-1。下文僅 敘述教育部如何分配研究經費的過程(Dinca,2002:172-173)。

1.由教育部主管研究的高階主管和(Center National Recherche ,CNRS) 負責,每四年一次進行研究趨勢的調查。

2.檢驗研究機構的品質:運用幾個外在的指標來評估研究機構的品質:

(1)該研究機構在指定期刊所發表的論文篇數。

(2)該研究領域的博士生人數。

(3)受邀參加國際研討會的人數(針對 CNRS 等專業研究機構的指標)。

(4)擁有高深研究文憑(Diplôme d’ études approfondies,DEA)的人數(針 對大學內研究單位的指標)。

(5)研究成果的應用:檢視研究成果是否有受到應用,轉換成實用價值。

3.將經費分配計畫送至高等教育及研究審議會討論。

4.考量研究單位過去的研究績效及該研究單位的性質,決定研究經費 的分配,撥款至各研究單位。

(三)其他額外的撥款

另外,教育部亦會將企業繳交的學徒稅撥給大學使用。企業須繳聘用 工資總額的 5%,作為學徒稅,若企業參與大學培訓計畫,這筆學徒稅就 可以用於該大學(范文曜、馬陸亭,2004:28)。

在學生經費補助方面,從表 3-4,可以看到教育部花費在每位學生的 教育成本。除了這些基本的經費外,教育部亦會額外撥出經費,作為獎學 金。獎學金的發放係由大學和大學所在區大學與學校學生事務中心(Le Centre régional des oeuvres universitaires et scolaires,CROUS)負責。

(13)

值得一提的是,大學人事經費不列入上述的經費分配項目,因為法國 的教職員都是公務人員的身分,其薪水的支付係由國家負責。目前大學內 僅研究人員可能屬非公務員,在法國實行「合約管理」的政策後,研究人 員可由各大學研究機構依需求聘用人員,而這部份的人事費用則包含在合 約內的經費,國家不再額外支付(范文曜、馬陸亭,2004:24)。

表 3-2 高等教育機構的收入來源 學校類別

經費來源

大學 技術學校、科技大學 大學師資養成學院

教育部的敎學經費 5962 43% 676 36% 600 71%

教育部的研究經費 1110 8% 100 5% 0 0%

其他政府部門 847 6% 80 4% 41 5%

地方政府 711 5% 87 5% 44 5%

學費 1374 10% 83 4% 49 6%

學徒稅 299 2% 92 5% 0 0%

研究收入 764 6% 276 15% 0 0%

教學收入 1033 7% 88 5% 0 0%

其他收入 1774 13% 385 21% 0 13%

資料來源:出自 MENRT(1999),轉引自Dinca(2002:168)。

表 3-3 研究單位的研究經費來源 經費來源

研究機構類別

教育部撥款 自己的資源 合約

高等教育機構 81% 4% 15%

CNRS 90% 4% 6%

高等學校 51% 17% 33%

大學 77% 3% 20%

公立研究機構 81% 4% 15%

EPST 85% 5% 10%

EPIC 76% 5% 20%

其他 91% 1% 8%

非營利機構 23% 40% 38%

國防部 100%

總數 84% 4% 12%

資料來源:出自 MENRT(1999),轉引自Dinca(2002:174)。

(14)

表 3-4 2004 年法國學生教育成本

STS CPGE Universites IUT 其他高等 教育機構 1994 年 9,365 歐元 12,055 歐元 5,744 歐元 9,105 歐元 7,410 歐元 2004 年 12,295 歐元 13,757 歐元 6,695 歐元 9,160 歐元 8,627 歐元 資料來源:出自 DEP(2005:10)。

圖 3-1 研究機構接受補助流程圖 資料來源:出自 Dinca(2002:175)。

三、任用大學副教授、助理教授及職員

大學的人事權大部分掌握在教育部手上,因為所有的大學教職員都是 公務員,由教育部依法律管理。

大學副教授、助理教授則是由大學校務會議通過後,提請教育部任命。

大學內的行政人員和技術人員則是由教育部統一辦理考試,依志願分 發。每年教育部會辦理考試,應考者須繳交證明文件,並向居住所在地的 大學區登記,待審查資格後,始得應考。經錄取後依志願統一分發,並接 受訓練(le direction d’encardment,2006 )。另外,會計亦由教育部和財政部長

教育部

研究司與科技司 科學、科技暨教學任務小組

研究室

其他政府部門或公立研究機構

大學 科學研究委員會

教學與科學研究單位 科學研究委員會

企業和地方政府

B.經費補助

A.合約內的專款專項經費 合約內經費(由大學分配)

(15)

共同提出合格人選,供校務會議從中選用。

至於大學校長與教授的任用則非教育部的職權。校長係由大學校內三 個委員會(行政委員會、研究委員會、研究及大學生活事務委員會)共同組 成一個大學校長遴選委員會,經半數通過後,提請總統任命,任期為五年,

但不得連任(J. Geoffroy,2003:30)。大學教授係則由大學校務會議和大學審 議會通過後,提請總統任命。

目前大學對於教職員的升遷、薪水、任用年限都沒有主導權,有害大 學的自主性,因此法國正考慮修改相關法令,將人員任用的權力下放給各 大學,各大學可以自由遴聘適合的人選,也可以撤換不適任的職員(王承續 譯,2003:143;許彩禪,2005:39)。

四、進行高等教育評鑑

在法國,係由教育部所屬的國家評鑑委員會(Le Comité national

d'évaluation,簡稱 CNE) 負責大學評鑑。此機構係根據 1984 年 1 月 26 日法 國政府通過的《高等教育法》而設立的。CNE 係由一個廿五人組成之委員 會負責的,成員包括學術研究團體代表、經濟與社會審議會、國家審議會 國家審計處法庭。其評鑑的種類可分為四類:高等教育機構評鑑、學門評 鑑、特殊活動與合作方案的評鑑、學校交流評鑑。大學評鑑過程,可概分 為評鑑準備階段、過程評估階段、評鑑結果階段、追蹤評鑑階段(簡蕙閔、

高家斌,2004;CNE,2005a;CNE,2005b)。因為目前我國也在辦理高等教育 評鑑,所以法國高等教育評鑑經驗值得參考,所以於第五節詳細敘述。

第二節 法國中央教育行政機關的組織

教育部的組織會隨著國家及社會的需求,或是教育部長本身著重的部 分而時有更動,不過主要架構大致相同,即科層體制的型態,在部長之下 除設有幕僚及秘書室及多位專司不同的教育部次長,也設有業務單位:若 干司(Direction)、處(Service)、股(bureau)、委員會(mission),司之下還會分 若干科(sous-direction),科之下再分若干股以協助辦理國家教育事務。以下 將呈現法國教育部的組織圖(圖 3-2)及說明各司處的組織。

(16)

壹、教育部長、教育部次長及幕僚

一、教育部長:綜理全國教育事務及領導法國教育的發展。由總理提 名,總統任命。其主要任務為:(1)執行政府的「人人皆可獲得知識」及「學 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及高等教育發展」政策;(2)會同其他部會首 長共同執行政府所制定的研究和科技政策;(3)分配研究與科技發展的資源 和預算;(4)傳播新科技;(5)執行政府的通訊科技使用與傳播政策;(6)監 督其下各司、處的運作;(7)指導媒體、電子化行政的發展(MENESR,2005j)。

二、教育部次長:目前為一位教育部次長,負責協助教育部長領導高 等教育及研究的發展。

三、幕僚:負責提供部長諮詢意見,設有多名教育類顧問及技術類顧 問。

貳、業務及幕僚單位

一、高等教育司(Direction de l'enseignement supérieur,DES)

負責高中會考後的教育,且須與科學與教學處、國際關係與合作司、

就業股等單位共同合作。本司設有一名司長及兩名副司長、一名負責協調 各機構諮詢人員間的合作、一個科學和教學委員會、一個負責國際合作的 委員會。除此,在司長之下設有各業務單位以協助高等教育司完成其任務 (MENESR,2005k):

1.契約與培訓處(service des contrats et des formations) 。

2.契約政策科(sous-direction de la politique contractuelle) :其下又分為五 股分別辦理相關業務:(1)巴黎市中心機構股(bureau des établissements d'Ile-de-France) ;(2)北方與東方機構股(bureau des établissements du Nord et de l'Est) ;(3)東南方機構股(bureau des établissements du Sud-Est);(4)西南 方機構股(bureau des établissements du Sud-Ouest);(5)海外機構股(bureau des établissements du Grand Ouest et de l'outre-mer) 。

3.大學生生活事務及高中會考後教育與訓練科(sous-direction de la vie étudiante et des formations post-baccalauréat ) :負責管理大學生生活事物及 高中會考後的教育。其下又分為四股負責辦理相關業務:

(17)

(1)大學生生活事務股(bureau de la vie étudiante) 。 (2)證照股(bureau de l'orientation du cursus licence ) 。

(3)短期職業訓練股(專門辦理 BTS 及 DUT、DEUST 證書訓練的) (bureau des formations courtes professionnalisées - BTS- DUT- DEUST ) 。 (4)各大學的預科股(bureau des classes préparatoires ) 。

4.高等教育學位及博士學位證書科(sous-direction des certifications supérieures et doctorales) :負責辦理高等教育學位證書的業務,其下又分 為五股:

(1)博士學位股(bureau des formations et écoles doctorale) 。 (2)碩士學位股(bureau des masters ) 。

(3)醫療教育股(bureau des formations de santé) 。 (4)高等專門學院股(bureau des écoles supérieures) 。

(5)教育人員職前教育股(bureau de la formation initiale des enseignants) 5.機構處(service des établissements) :負責高等教育機構的資訊設備 ,其 下設有資訊系統組織股(bureau de l'organisation des systèmes d'information) 6.圖書館與檔案科 sous-direction des bibliothèques et de la documentation

:負責管理大學圖書館及高等教育檔案的管理。其下設有三股負責辦理相 關業務:

(1)協調文件股(bureau de la coordination documentaire) 。

(2)圖書館現代化股(bureau de la modernisation des bibliothèques ) 。 (3)訓練、編輯及資訊系統股(bureau de la formation, de l'édition et des systèmes d'information) 。

7.高等教育組織與管理辦法科(sous-direction de l'organisation et des moyens de l'enseignement supérieur):訂定高等教育的管理辦法,其下設有 四股負責辦理相關業務:

(1)章程與法規股(bureau de la réglementation et des statuts) 。

(2)高等教育機構間合作辦法股(bureau des moyens et de la coordination de l'enseignement supérieur) 。

(3)就業管理股(bureau de la gestion des emplois ) 。

(4)分析與現代化管理股(bureau de l'analyse et de la modernisation de la gestion) 。

8.大學設施與配置科(sous-direction de l'aménagement et de la carte universitaires):負責規劃及管理大學其配置事宜,其下分為三股:

(1)大學設施股(bureau de l'aménagement universitaire ) 。

(18)

(2)建築與城市規劃股(bureau de l'architecture et de l'urbanisme ) 。 (3)不動產政策財務股(bureau du financement des politiques

immobilières ) 。

二、學校教育司(Direction de l'enseignement scolaire)

學校教育司總管全國初等教育、中等教育、職業教育與教職人員的在 職進修。其任務大致可細分如下(MENESR,2005l):(1)發展及執行中小學及 職業教育高中的教育政策;(2)研發輔助教學的實用資訊與通訊科技媒體;

(3)決定屬於中等教育階段的成人教育機構之組織及運作;(4)負責辦理融合 教育,提供特教學生訓練課程及就業協助,並適時提供輔導;(5)分配大學 區行政機關的補助款及分派大學區教育行政機關協辦中小學業務、及授權 其聘用小學教育機構的人員;(6)制定中小學組織及運作的章程;(7)監督私 立學校的教學;(8)管理和學校教育機構及語言學校的教學;(9)制定與學校 生活相關的政策,如避免宗教干預教學、制定世俗化的教育政策;(10)制 定並執行教育優先區(les zones d'éducation prioritaire,ZEP)的政策;(11)參與 關懷青少年的跨部會會議及活動,特別是和教育相關有相關的。並和其他 部門的青少年司、大眾教育及生活相關事務司合作,共同為協助青少年身 心健全發展;(12)訂定初等教育及中等教育教師的在職進修政策,並和高 等教育司合作共同擬定師資培育過程中的初階養成課程。

為了達成上述的任務,學校教育司設有一位司長 Directeur 與兩位副司 長,及各司、各股處分工負責辦理之(MENESR,2005l):

1.教育及培訓處(service des formations) :負責規劃初中分流的輔導及 特殊教育。其下設有兩個委員會,分別為分流輔導委員會(Mission de l'orientation)及適應與融合教育委員會(Mission de l'adaptation et de l'intégration scolaires)。

2.小學、普通中學及科技中學教育科(sous-direction des enseignements des écoles et des formations générales et technologiques des collèges et

lycées) :負責全國的中小學教育,其下設四股辦理相關業務:

(1)國教股(bureau des écoles ) 。 (2)初中股(bureau des collèges) 。 (3)高中股(bureau des lycées ) 。

(4)教育內容管理股(bureau du contenu des enseignements ) 。

3.職業教育科(sous-direction des formations professionnelles):負責全國 的職業教育,其下分設四股:

(19)

(1)與業界及職業諮詢委員會合作股(bureau du partenariat avec le monde professionnel et des commissions professionnelles consultatives) 。 (2)職業教育學位規章股(bureau de la réglementation des diplômes professionnels ) 。

(3)職前訓練、學徒教育及輔導股(bureau de la formation professionnelle initiale, de l'apprentissage et de l'insertion ) 。

(4)成人繼續教育股(bureau de la formation continue des adultes )。

4.教育活動與教育人員培育科(sous-direction des actions éducatives et de la formation des enseignants ):負責規劃及辦理教育、文化及體育活動、教 育人員進修及教學革新,其下分設三股負責相關業務:

(1)教育活動、文化活動與運動股(bureau des actions éducatives, culturelles et sportives ) 。

(2)教育人員進修股(bureau de la formation continue des enseignants) 。 (3)教學革新股(bureau de la valorisation des innovations pédagogiques) 。 5.機構處(service des établissements ) :負責管理教育相關機構,設有海 外委員會。

6.學校供應科(sous-direction de la prévision et des moyens) :負責供應各 級學校所需的軟硬體、提供各級學校相關的補助及協助學生就業,其下分 設三股:

(1)供應研究股(bureau des études prévisionnelles)。

(2)預算及學校補助股(bureau du budget, des crédits et des aides à la scolarité) 。

(3)就業股(bureau des emplois )。

7.教育機構管理與學校生活科(sous-direction des établissements et de la vie scolaire) :負責推動學校醫療保健、建立學校網絡、關懷學生在校生活 及協助學校辦理國際交流,其下分設四股辦理相關業務:

(1)社會、醫療保健與疾病防治股(bureau de l'action sanitaire et sociale et de la prévention) 。

(2)學校網絡股(bureau du réseau scolaire ) 。

(3)小學及教育機構的規章與生活股(bureau de la réglementation et de la vie des écoles et des établissements) 。

(4)國際關係股(bureau des relations internationales ) 。

(20)

三、研究司(Direction de la recherché,DR)

研究司主要負責進行教育研究,並和科技司及其他部門合作,進行 科學、科技等方面的研究。

研究司設有一名司長、一名負責科學部門的副司長、一個提供諮詢 的組織、及數個負責科學的委員會。其下再設有兩個科、兩個委員會 (MENESR,2005m):

1.大學研究科(la sous-direction de la recherche universitaire) :負責高等 教育研究。

2. 研究組織與研究政策合作科( la sous-direction des organismes de recherche et de la coordination de la politique de la recherché):負責管理研究 組織及協調研究政策。

3.文化、科學、技術與美術館資訊委員會(la mission de la culture et de l’information scientifiques et techniques et des musées):負責藝文及科學活 動。

4.研究與高等教育對等委員會(la mission pour la parité dans la recherche et l’enseignement supérieur):審理研究與高等教育的案件。

四、科技司(Direction de la technologie,DT)

科技司的任務包括(MENESR,2005n):(1)負責擬定科技發展與革新的 政策,並且執行與監督其執行;(2)訂定由公眾所發明的結果的使用方法,

選定合作的科技公司;(3)參加由歐盟贊助的研究與發展科技的計畫,並執 行此計劃;(4)管理整個部門、工業研究規程中及贊助革新的所需的花費管 理科技;(5)支持資訊科技的使用。

科技司設有兩名司長,一名為科技司司長,總管科技司。另一名為派 駐在 CNRS 的司長 。一名副司長、一名電信工程師、一名法律顧問,一 名負責國際合作、兩個委員會,分別為歐洲事務委員會及通訊委員會。其 下亦設有一個科技部門與兩個科,科下設數個股:

1.科技部門 Départements technologiques:負責研究生物工程、航太、資 訊及通訊科技、能源、運輸、環境、自然資源。

2.教育資訊及通訊科技科(Sous-direction des technologies de

l'information et de la communication pour l'éducation):負責協助教育資料統 計,其下分三股辦理相關業務。

(21)

(1)使用與服務股(Bureau des usages et des services)。

(2)統計數據股(Bureau des ressources numériques)。

(3)資訊及通訊科技暨品質股(Bureau de la formation TIC et Qualité)。

3.革新與科技發展科(Sous-direction de l'innovation et du développement technologique):負責辦理科技革新及科技發展的業務,其下分四股負責辦 理相關業務。

(1)通訊研究計劃股(Bureau des programmes communautaires de recherché)。

(2)工業研究及革新協助規程股(Bureau des procédures d'aide à la recherche industrielle et à l'innovation)。

(3)一般事務與財務股(Bureau des affaires générales et financiers)。

(4)區行動、培訓及就業股(Bureau de l'action régionale, de la formation et de l'emploi)。

五、評鑑與教育發展規劃司(Direction de l'évaluation et de la prospective, DEP)

評鑑與教育發展規劃司主要的任務是負責教育系統的評鑑業務,及規 劃教育發展、及蒐集與管理教育研究統計資料。其任務可細分如下

(MENESR,2005o):(1)執行教育部長主導的教育評鑑政策並制定教育系統 評鑑的實施辦法及設定教育指標;(2)自行研究或協同視導單位、其他司 處、國內外的組織與研究團隊進行教育研究,以提供相關的統計資料使政 府及國人瞭解全國教育、訓練課程及研究的現況;(3)運用多元的工具協助 評鑑的進行、教育的探勘及教育決策;(4)發展教育系統的近程與中程革 新,並和研究部合作擬定長程的教育計畫(特別著重培訓和就業的部份)

;(5)管理統計資料與資訊;(6)瞭解及管理資料庫系統及出版物,並確保這 些訊息的傳播,讓有興趣的民眾能獲得相關的訊息。

評鑑與教育發展規劃司設有一名司長、兩名副司長,其中一名為總理 本司的副司長、一名為專門負責統計部分的副司長。另尚設有總務股及三 個委員會,分別為教育委員會、歐洲與國際關係委員會及教育研究及培育 關係委員會。其下亦設有各司、處、股共同完成所被賦予的任務

(MENESR,2005o):

1.政策研究及政策規劃工具科(sous-direction des études prospectives et des outils d'aide au pilotage):負責規劃教育政策,設有四股辦理相關業務。

(1)估計研究股(bureau des études prévisionnelles )。

(22)

(2)指標及政策規劃工具股(bureau des indicateurs et outils d'aide au pilotage )。

(3)研究應用及統計、評鑑研究傳播股(bureau de la valorisation et de la diffusion des statistiques, études et évaluations)。

(4)編輯股(bureau de l'édition )。

2.統計研究科(sous-direction des études statistiques):負責各級各類教育 資料的統計,其下設有六股及一個中心。

(1)學校教育統計研究股(bureau des études statistiques sur l'enseignement scolaire )。

(2)高等教育統計研究股(bureau des études statistiques sur l'enseignement supérieur )。

(3)研究統計股(bureau des études statistiques sur la recherche )。

(4)青少年輔導及繼續教育統計研究股(bureau des études statistiques sur l'alternance, l'insertion des jeunes et la formation continue)。

(5)人事統計研究股(bureau des études statistiques sur les personnels )。

(6)教育統計股(bureau du compte de l'éducation )。

(7)輔助決策統計資訊中心(Centre de l'informatique statistique et de l'aide à la décision )。

3.評鑑科(sous-direction de l'évaluation):負責學生成就評鑑、大學以外教 育機構的評鑑、及相關政策執行評鑑,其下分三股辦理之。

(1)小學生及大學生評鑑股(bureau de l'évaluation des élèves et des étudiants )。

(2)機構及教育單位的評鑑(bureau de l'évaluation des établissements et des unités d'éducation)。

(3)教育政策與青少年政策執行評鑑股(bureau de l'évaluation des pratiques et des politiques en matière d'éducation et de jeunesse )。

六、教育人員人事管理司(Direction des personnels enseignants,DPE)

教育人員人事管理司統管全國教師的人事業務。其負責事務可細分 如下(MENESR,2005p):(1)負責招聘及管理初等教育、中等教育、及高等 教育的教師,並對這些職位可能出缺的情形進行預估管理;(2)預計推動研 究人員的相關法令規定的改革;(3)授權大學區教育行政機關與府教育行政

(23)

機關部份中小學教師的人事管理權,並負責協調之;(4)和高等教育司合作 共同擬定師資培育過程中的初階養成課程。

為達成上述任務,教育人員人事管理司設有一名司長、一名副司長、

資訊中心及一個委員會及數科、數處、數股辦理這些業務 (MENESR,2005p):

1.法規、教育規劃及聘任處(service des statuts, de la prévision et du recrutement)。

2.法規及章程科(sous-direction des statuts et de la réglementation):負責 訂定教育人員的管理及聘任辦法,其下分三股辦理相關業務。

(1)初等教育與中等教育階級教育人員法規與章程事務股(bureau des affaires statutaires et réglementaires des enseignants du premier et second degrés )。

(2)高等教育人員及研究法規與章程事務股(bureau des affaires

statutaires et réglementaires de l'enseignement supérieur et de la recherche )。

(3)聘任章程股(bureau de la réglementation des recrutements )。

3.研究及發展管理科(sous-direction des études et de la gestion

prévisionnelle) :負責研究中央及地方的分權事宜及進行中學教師及大學 教授的專業發展研究。

(1)初等教育地方分權管理股(bureau du contrôle de la gestion déconcentrée du premier degré)。

(2)中等教育教育人員展望管理股(bureau de la gestion prévisionnelle des enseignants du second degree)。

(3)高等教育人員展望管理股(bureau de la gestion prévisionnelle des enseignants du supérieur)。

4.聘任科(sous-direction du recrutement) :

負責教育人員聘任考試事宜,其下分設四股負責辦理業務。

(1)聘任考試管理股(bureau du contrôle de gestion des concours)。

(2)文學、語言競考股(bureau des concours de lettres, langues et tertiaire)。

(3)科學競考、藝術及學校生活股(bureau des concours de sciences, EPS, arts et vie scolaire )。

(4)高等教育人事聘任組織股(bureau de l'organisation du recrutement des personnels de l'enseignement supérieur)。

(24)

5.人力資源管理處(service de gestion des ressources humaines):負責管理 所有教育人員的人力資源管理,包括提供專業訓練及協助其生涯規劃。

6.中等教育人事生涯管理科(sous-direction de la gestion des carrières des personnels du second degree)負責與相關的教育人員的人事管理,其下分設 七股辦理業務:

(1)分析與管理控制股(bureau d'analyse et de contôle de gestion )。

(2)文學、人類科學、教育生理與運動、教師、文件處理人員與輔導教 師股(bureau des disciplines littéraires, des sciences humaines, de l'éducation physique et sportive et des personnels d'éducation, de documentation et d'orientation )。

(3)科學、科技及職業高中教師股(bureau des disciplines scientifiques et technologiques et des professeurs de lycée professionnel)。

(4)初等教育教育人員及海外服務人事股(bureau des enseignants du premier degré détachés et de l'affectation des personnels dans les territoires d'Outre-mer )。

(5)初等教育和中等教育人事及海外教育人事聘任股(bureau des personnels des lycées et collèges détachés et du recrutement des personnels pour l'enseignement à l'étranger)。

(6)處理爭議及紀律事務中心(Cellule des affaires contentieuses et disciplinaires )。

(7)社會關係委員會(Mission des relations sociales )。

7.高等教育人員職業管理與人事管理科(sous-direction de la gestion des carrières des personnels enseignants du supérieur):本科負責管理高教機構人 員的人事管理,其下分設五股辦理之。

(1)社區事務、大型機構人事及科學法規人事股(bureau des affaires communes, des personnels des grands établissements et des personnels à statut spécifique )

(2)文學與人類科學股(bureau des lettres et des sciences humaines )。

(3)權利、經濟與管理股(bureau du droit, de l'économie et de la gestion)。

(4)科學股(bureau des sciences )。

(5)醫務人員人事股(bureau des personnels de santé)。

七、編制司(Direction de l'encadrement,DE)

編制司負責制定及執行中央服務處、地方服務處及隸屬教育部和青年

(25)

部的公立機關高階人員與視導人員的招聘事務、訓練課程,及並分發工作 單位。除此,編制司尚須執行相關的法令、進行工作評估管理、人力資源 管理及教職人員及行政人員的生涯管理,並負責提昇其競爭力(MENESR, 2005q)。

編制司設有司長與副司長各一名,及委員會與各科、處共同辦理所屬 業務(MENESR,2005q):

1.展望管理及計劃科(sous-direction de la gestion prévisionnelle et des missions de l'encadrement):訂定人事法規及人員培訓辦法,其下分三股分 別辦理相關業務。

(1)法規、章程、就業及能力評估管理股(bureau des statuts, de la réglementation et de la gestion prévisionnelle des emplois et des compétences ) (2)功能性就業及職業股(bureau des emplois fonctionnels et des carriers) (3)培訓股(bureau de la formation)。

2.編制人事科(sous-direction des personnels d'encadrement):本科負責規 劃行政人員的編制及人事管理。

(1)編制行政人事股(bureau des personnels d'encadrement administrative) (2)大學區教學督學及國家教育督學編制人事股(bureau des inspecteurs d'académie-inspecteurs pédagogiques régionaux et des inspecteurs de

l'éducation nationale ) 。

(3)初中與高中校長人事股(bureau des personnels de direction des lycées et collèges ) 。

另外,本司亦設立國家教育高等學校(Ecole supérieure de l'éducation nationale,ESEN),負責規劃及提供行政人員的培訓課程。幾乎所有個行政 人員通過聘任考試後都需進入國家教育高等學校修習專業課程。本校校長 有權考核實習行政人員的學習過程,並擬製所有實習生的學習成果報告,

呈交全國人事管理協議,供其決定是否讓這些實習人員通過實習。

八、現代化及行政人員人事司(Direction des personnels, de la modernisation et de l'administration,DPMA)

現代化及行政人員人事司主要是為促進教育行政現代化而設立的。主 要任務在安排及協調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教育分權的事務,並負責行政人 員的在職進修及將知識管理的策略導入教育部。其細部任務包括(MENESR,

(26)

2005r):(1)協調及執行教育部的教育分權政策、協調教育部及地方當股的 關係與區政府所擬定的計畫和活動;(2)負責界定中央和大學區的任務,例 如去集中化與現代化政策兩者該負責的部份。同時也須確保兩者所簽訂的 合作契約的發展;(3)和財務司合作確保財務管理機制;(4)決定及執行資訊 及通訊管理政策;(5)分配經費與工作給大學區及學校機構;(6)分配大學區 總署、大學區督學廳及中等教育行政人員的工作,並對其進行監管;(7) 負責培訓行政人員、工程師、技術人員、工人、圖書館員、美術館員和社 工人員,並提供醫療服務;(8)負責中央教育行政機關人員的培訓及進行工 作管理(編制司的人員除外);(9)負責中央行政機關的運作及工作內容的傳 承管理,以使新進人員能快速上手,過去人員的經驗也能夠受到保存;(10) 和教育人員人事司級編制司共同合作,為教育部人員辦理醫療與社會活 動。

人事、現代化及行政司設有一名司長及三名副司長,及專門負責資訊 導航系統的組織,以促進教育行政及國家教育現代化(MENESR, 2005r) 1.學術與現代化導航處(service du pilotage des services académiques et de la modernization)

2.資訊導航科(sous-direction du pilotage de l'informatique):負責資訊服 務,其下分設四股。

(1)國家產品計劃股(bureau des projets et des produits nationaux )。

(2)運作及資訊預算股(bureau des marchés et du budget informatiques) (3)技術研究與資訊計劃股(bureau des études techniques et des plans d'informatisation )。

(4)國家應用發展股(bureau des développements des applications nationales) 。

3.服務與繼承辦法科(sous-direction des moyens des services et du

patrimoine):負責進行知識管理在教育行政機關的應用,其下分設三股辦 理業務。

(1)預算與就業股(bureau du budget et des emplois )。

(2)學術服務設備與運作股(bureau de l'équipement et du fonctionnement des services académiques)。

(3)傳承管理股(bureau de la gestion du patrimoine )。

4.分權與現代化科(sous-direction de la décentralisation et de la

modernization):負責規劃分權及推動現代化,其下分兩股辦理相關業務。

數據

表 3-4  2004 年法國學生教育成本
圖 3-2  法國國家教育暨高等教育與研究部組織圖
表 3-6  人力資源管理詳細指標  指標一:有公開的機構組織圖。  指標二:制定培訓教師及研究人員前瞻性的計畫。  指標三:每個公開招募的職位都詳細說明其提供的訓練和                        研究。  指標四:設有招募人員及內部升遷的機制。  指標五:制定管理技術人員和行政人員的前瞻性計畫。  指標六:聘用人才符合機構特性。  指標七:設有管理介聘人員的方法,包括訴願管道。 C.IV.1 機構制定人力資源管理策  指標八:建立總結機構用人需求量的機制。  指標一:編制介紹機構的手冊。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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