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弍鬮
立鬮書合約字人張俊之父承先祖父遺下之埔畑出典借銀計八拾円而父命早亡母
子三飱稍過憑媒招接後父杜吉進門撫養俊從幼三年母生弟一人接杜家宗支以為
次弟杜水親父開鋪營商興家發福手內偹出銀八拾円贖回埔畑併典契字但碍帝國
清丈張俊先祖大公契內埔畑次弟杜水不能連名此今難以合理不得已今日無尤爰
請列位親戚秉公無私以及人等到場將家內什物器椇牛豚及銀項出入併各色種
子又厝宅各對半均分拈鬮為定長短均係造化各不得爭多論少致傷同根之氣是所
深望焉各宜凜之今欲有憑合立鬮書壹樣弍紙各執存炤
計開
即日批明場中兩相議定兄弟各人親父遺下明買之業各人各管立批存炤
批明有明張俊拈得一鬮番畑計共承先祖父遺下之業但碍有欠他人典借銀項八拾
円弟杜水親父因去年手內有偹銀八拾円贖回仝日場中俊無銀八拾円可還愿將承
先祖父明買彭玉良契內之埔畑其帝國清丈土名在苦苓腳号頭七八
0 七八壹番畑
四坵壹佰卄堎交付弟杜水耕種如有銀可還畑與水無干批明存炤
批明杜水拈得弍鬮親父杜吉有明買杜漢懷水田壹所與俊無干立批存炤
再批明其此七八
0 七八壹番畑保存登記濟交在杜水執存要用取出立批存炤
代筆人楊安
( 花押 ) 在場理斷人張
馬 ( 花押 ) 未勇
( 花押 )
明治四拾伍年弍月
日立鬮書合約字人張俊
( 花押 ) 杜水 ( 花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