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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地點:教學暨行政大樓 2 樓會議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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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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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彰化師大附工 106 學年度第 2 學期代收代辦費 審議小組委員會議紀錄

一、日期:106 年 1 月 12 日 二、時間:中午 12:00

三、地點:教學暨行政大樓 2 樓會議室

四、主席:蕭校長瑛星 紀錄:潘志軒 五、主席致詞:

六、討論提案:

案由一、106 學年度寒假暨第 2 期課業輔導收費標準,提請審議。

提案單位:教務處 說明:

1. 106 年度寒假課業輔導收費每人 540 元。

2. 106 學年度第 2 學期課業輔導費高一、二每人 1,232 元,高三每人 720 元。

3. 106 年度寒假課業輔導經費概算表如附件一。

4. 106 學年度第 2 學期課業輔導經費概算表如附件二。

5. 高級中等學校課業輔導實施要點,如附件三。

決議:照案通過

案由二、106 學年度第 2 學期家長會費,收取標準為每人繳納 100 元,提請 審議。

提案單位:家長會 說明:

1.家長會費:依據「高級中學學生家長會設置辦法」第十六條第二項規 定,各校受學生家長會之委託,得代收家長會經常費,以家長為單位,

每一家長每學期代收 100 元,家庭清寒者免收,彙收後得由家長會委 託學校代為保管。

2.106 學年度第二學期家長會費擬依往例,每位學生繳納 100 元。

決議:照案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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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三、106 學年度學生團體保險費學生應自繳保險費分別於上、下學期收 費,上學期收費 189 元、下學期收費 189 元,提請審議。

提案單位:學務處、進修部 說明:

1.106 學年度學生團體保險共同供應契約,業經臺灣銀行採購部簽署契 約在案,由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承保,決標金額為每生 567 元。

2.依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辦理學生團體保險辦法第 6 條規定,保險費,

由學校主管機關每學年補助三分之一,其餘由被保險人或其法定代理 人分二次於上下學期註冊時各繳納二分之一。教育部每生每學年補助 三分之一(不足一元以一元計算),爰補助每生保險費上學期 95 元、

下學期各 94 元,學生應自繳保險費上學期收費 189 元、下學期收費 189 元,符合全額補助條件者上學期補助 284 元、下學期補助 283 元。

決議:照案通過

案由四、106 學年度第 2 學期學生宿舍寄宿費,每人繳納 3,800 元。寒暑假 期間住宿學生,依實際住宿天數按比例另收費(每日繳納 38 元),

提請審議。

提案單位:學務處、進修部 說明:

1.依據「國立及台灣省私立高級中學校 106 學年度學雜費及代收代付收 費標準表」規定:學生宿舍寄宿費,一般上課期間,公立:1,520 元 至 4,810 元;私立:1,520 元至 6,700 元。寒暑假期間住宿學生,依 實際住宿天數比例另收費。(附件六)

2.本校 106 學年度第二學期學生宿舍寄宿費收取標準,擬依往例收費,

每人繳納 3,800 元。

3.寒暑假期間住宿學生,依實際住宿天數按比例另收費(每日繳納 38 元)。

決議:照案通過

案由五、106 學年度「高二學生游泳課程」費用,每位高二學生收費 900 元,

提請審議。(暫訂。依體育科課程設計結果,決定是否收費)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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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單位:學務處 說明:

1.106 學年度「高二學生游泳課程」 ,游泳池場地費、交通車費、平安 保險及協同教師費,總費用約為 52 萬元左右。游泳池及交通車廠商 尚未進行招標評選作業,實際金額以決標金額為準,由上課學生人攤 分。

2.106 學年度教育部游泳課程補助金未有來文,擬於教育部核定補助 金額後,再行退費。若依補助金額核銷後仍有不足部分,由課業輔導 費項下勻支或彰工文教基金會補助支應。

決議:撤案

案由六、106 學年度二年級「校外教學參觀(三天二夜) 」費用約為 4,300 元 (以決標金額為準),提請審議。

提案單位:學務處 說明:

1.擬於民國 107 年 4 月 18、19、20 日,辦理二年級,三天二夜往南部 及北部兩路線校外教學參觀。

2.擬於民國 107 年 1 月 17 日辦理畢旅廠商甄選。

3.收費標準將依決標金額辦理。

決議:照案通過

案由七、106 學年度「畢業紀念冊」費用為 770 元,提請審議。

提案單位:學務處 說明:本校 106 學年度「畢業紀念冊」 ,已於 106 年 10 月 5 日完成招標評選,

由上印山商業設計有限公司承辦,費用為每本 770 元。

決議:

有關案由二~七各項收費表準及依據一覽表,詳見附件四

案由八、106 學年度第 2 學期本校暨進修部電腦實習實驗費及實習實驗費收 費標準,提請審議。

提案單位:教務處.實習處.進修部 說明:

1.依據教育部主管高級中等學校專業群科 106 學年度雜費及代收代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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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費標準,選讀電腦相關課程,每週排課 2 小時者,收費 550 元。

2.國立高級中等學校工業類實習實驗費 1,900 元。

3. 國立高級中等學校進修部工業類實習實驗費 1,300 元。

詳細收費標準請參閱(日校)職科附件五、綜高附件六、(進校)附件七 決議:照案通過

案由九、106 學年度第二學期日間部、進修部學生書籍費,提請審議。

提案單位:教務處、進修部 說明:

1.依高級中等學校向學生收取費用辦法第二條第四項第七款辦理。

2.依總務處招標文件辦理。

3.日間部學生各班繳費明細表,如附件八。

4.進修部學生各班繳費明細表,如附件九。

決議:照案通過

案由十、106 學年度「技術專精培訓計畫(乙級檢定輔導專班)」費用,依照 培訓職類參加學生人數收費,每位參加培訓之學生收費 1500 元以 下,提請審議。

提案單位:實習處 說明:

1.依據國立彰化師範大學附屬高級工業職業學校技術專精培訓計畫,每 位參加學生,收費金額 1500 元以下,計劃如附件十。

2.乙級檢定輔導專班,擬採學生收費自給自足方式辦理,收取費用分配 如下:鐘點費約佔 98%;雜支(含二代健保)約佔 2%。

3.使用本校設備及師資,每節授課以 350 元鐘點費計算,由各專業類科 提出技術專精培訓計劃,經由問卷調查願意參與的學生家長意見,同 意參加者以代收代辦費用方式收取,並依規定執行培訓計劃。

4.由各科提出申辦計劃,經核定通過後,提報參與學生名單與所需繳交 費用,列入註冊繳費單中繳交。

5. 106 學年度第 2 學期提出申請為:

(1)機械科 77 人(名單如附件十一),學生每位分攤 325 元。

(2)控制科 39 人(名單如附件十二),學生每位分攤 650 元。

(3)電機科 20 人(名單如附件十三),學生每位分攤 715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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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案由十一、106 學年度第二學期團膳費用收費標準,提請審議。

提案單位:合作社 說明:

1.依照本校 106 學年度已完成之團膳公開招標採購結果辦理。

2.每人每天午餐收費 50 元。

3. 3.106 學年度下學期收費分二次收費,第一次為 2 至 3 月份團膳款,

計 28 天,共 1400 元,收費方式為現金。第二次收費為 4 月份至 6 月 份休業式前一日,預計 60 天,共 3000 元,收費方式以合作社劃撥單 繳納。

決議:照案通過

七、臨時動議:

八、散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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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附件一、106 年度寒假課業輔導經費概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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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106 學年度第 2 期課業輔導經費概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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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三、高級中等學校課業輔導實施要點

民國 105 年 08 月 30 日修正

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提升本部主管高級中等學校(以下簡稱學校)在校學生學習興趣,

增進學習效能,特訂定本要點。

二、課業輔導係提供學生課業複習、加深加廣課程之學習活動,由學生自由參加。

三、學生課業輔導內容,應與學生平時已修習各科課程有關,不得提前講授課程進度;另得適度 安排藝文活動。

四、學校辦理課業輔導,應事先公告實施計畫,並檢附課業輔導內容及家長同意書,通知學生家 長。

學生家長同意學生參加課業輔導者,應將同意書交付學校後,學校始得收取課業輔導費用。

五、學校於學期中辦理之課業輔導,應安排於每日正式課程之後;輔導課程結束時間,不得逾十 七時三十分。

前項輔導課程,每週不得逾五日,且不得於國定假日及例假日實施。

寒假之輔導課程,總計不得逾四十節;暑假之輔導課程,總計不得逾一百二十節。

六、學生參加課業輔導,每班以最高四十五人為原則。

七、學校辦理課業輔導,應注意學生之安全,並依學校之常規管理;導師應加強學生之生活輔導。

八、學校應就課業輔導教材,編選補充教材,印發講義應用,並不得另外收取教材或講義費用。

九、學校收取課業輔導費用,應依高級中等學校向學生收取費用辦法及教育部主管高級中等學校 向學生收取費用補充規定辦理,並以自給自足為原則。

學生家境清寒者,學校得酌情減免前項費用。

十、課業輔導費用支用項目及基準如下:

(一) 教師鐘點費:不得低於所收費用總額百分之八十;其低於百分之八十者,剩餘費用應 發還學生。

(二) 教學活動業務與材料費、學生獎勵金、行政管理及加班費:不得逾所收費用總額百分 之二十;其有剩餘者,得滾存作為改善學校基本設施或充實教學設備之用。

十一、前點第一款教師鐘點費,得依學校行政及經費使用情形,於新臺幣四百元至五百五十元額 度內支給。

十二、本部得不定期至學校查核課業輔導辦理情形;學校違反本要點或其他法令規定者,應函請 其限期改善。

學校應於課業輔導活動結束後進行檢討,作為下次辦理之改進依據。

十三、學校得依本要點自行訂定補充規定,並提校務會議討論通過後實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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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四、國立彰化師大附工 106 學年度第二學期 學務處「代收代辦費」一覽表(草 案)

提案號 項目 收費標準 承辦

單位 備註 收費 時間

提案二 家長會費 100 元 訓育組 註冊

提案三 學生平安保險費 下學期收費 189 元 教官室 註冊

提案四 學 生 宿 舍 水 電 與 管 理維護費

1.學期收費:按學期收費 3800 元。

2.寒暑假住宿:按日 38 元 收費。

衛保組 註冊

提案五 高 二 學 生 游 泳 課 程 費用

游泳池場地費、交通費、平 安保險及協同教師費,每人 900 元

體運組 暫訂 註冊

提案六 校外教學參觀(三天 二夜)

依畢旅廠商甄選決標金額

辦理,約 4,300 元 訓育組 暫訂 決標後 提案七 畢業紀念冊 畢業紀念冊廠商甄選決標

金額為 770 元 訓育組 註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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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五、教育部主管高級中等學校 106 學年度雜費及代收代付費(使用費)收費數 額

中華民國106 年6 月9 日 臺教授國部字第1060049373A 號公告

表二、教育部主管高級中等學校專業群科 106 學年度雜費及代收代付費(使用費)收費數額表

類別 雜費 代收代付費(使用費)

實習實驗費 電腦使用費 宿舍費 農業類 國立 1,400 元 800 元 選 讀 部 定 一 般 科 目

生活領域「電腦」相 關課程,並實際使用 電腦者,應另繳費,

每週排課1 節者 400 元,2 節者 550 元,3 節者700 元,4 節以 上者850 元。

一般上課期間國 立:1,520 元至 4,810 元;私立:

1,520 元至 6,700 元。寒暑間住宿學 生,依實際住宿時 間比例另收費。

工業類 國立 1,495 元 1,900 元 私立 3,365 元 2,970 元 商業類 國立 1,330 元 970 元 私立 3,300 元 1,230 元 海事水

產類

國立 1,390 元 1,140 元 私立 3,210 元 1,780 元 家事類 國立 1,430 元 1,030 元 私立 3,250 元 1,520 元 醫事護

理類

國立 1,430 元 800 元 私立 3,320 元 2,855 元 藝術類 私立 3,360 元 2,970 元

備註

一、部定一般科目生活領域,選讀計算機概論課程,並實際使用電腦者,可收 取 電腦使用費;生活科技科目則依課程使用之節數比例收費。

二、農業機械科、食品加工科、資料處理科、多媒體設計科、餐飲管理科、水 產食品科及食品科之雜費、實習實驗費得比照工業類收費數額辦理,其部 定一般科目生活領域,雖選讀電腦課程,不得再加收電腦使用費用。

三、園藝科、畜產保健科、廣告設計科及造園科之實習實驗費得比照工業類收 費數額辦理,其部定一般科目生活領域,雖選讀電腦課程,不得再加收電 腦使用費用。

四、農場經營科之實習實驗費得比照海事水產類收費數額辦理,其部定生活領 域一般課程,雖選讀電腦課程,不得再加收電腦使用費用。

五、資訊科、製圖科、電腦機械製圖科,其部定一般科目生活領域,雖選讀電 腦 課程,不得再加收電腦使用費用。

六、航運管理科之雜費、實習實驗費得比照商業類收費數額辦理。

七、觀光事業科之雜費、實習實驗費得比照家事類收費數額辦理。

八、各類科未開實習課程者,不得收取實習實驗費;已收取實習實驗費者,不 得再另行收取材料費。

九、各類科「專業及實習」科目,雖有上電腦課程,皆不得再另行收取電腦使 用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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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六、教育部主管高級中等學校綜合高中學程 106 學年度雜費及代收代付費(使 用費)收費數額表

表三、教育部主管高級中等學校綜合高中學程 106 學年度雜費及代收代付費(使用費)收費數額表

類別 雜費 代收代付費(使用費)

實習實驗費 電腦使用費 宿舍費 高一 國立 1,820 元 有 選 修 實 習 課

程 者,比照各專業 群 科 之 實 習 實 驗 費 數 額 收 取 實 習 實 驗費,選修 不同學程 者 依 選 修 學 分 之比例收 取,未選 修者不收 費。

選 讀 部 定 一 般 科 目生活領域「電腦」

相關課程並實際使 用電腦者,應另繳 費,每週排課 1 節 者 400 元,2 節者 550 元,3 節者 700 元,4 節以上者 850 元。

一 般 上 課 期 間 國 立 : 1,520 元 至 4,810 元;私立:

1,520 元至 6,700 元。寒暑假期間住 宿學生,依實際住 宿 時 間 比 例 另 收 費。

私立 4,620 元 高二 國立 2,060 元 私立 4,900 元 高三 國立 2,060 元 私立 4,900 元

備註 一、部定一般科目生活領域,選讀計算機概論課程,並實際使用電腦者, 可 收取電腦使用費;生活科技科目則依課程使用之節數比例收費。

二、各學程之實習實驗費收費數額及規範請參閱表二。

三、實習實驗費請於開學後,依實際選修情形收取(未開實習課程者, 不 得收取實習實驗費)。但其總數不得超過工業類數額。

四、資訊、資料處理、資訊技術、資訊應用等學程,其部定一般科目生 活 領域,雖選讀電腦課程,不得再加收電腦使用費用。

五、各學程「專業及實習」科目,雖有上電腦課程,皆不得再另行收取 電 腦使用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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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七、教育部主管高級中等學校進修部 106 學年度雜費及代收代付費(使用費)

收費數額表

表五、教育部主管高級中等學校進修部 106 學年度雜費及代收代付費(使用費)收費數額表

類別 雜費 代收代付費(使用費)

實習實驗費 電腦使用費 農業類 國立 960 元 550 元

工業類 國立 1,025 元 1,300 元 選讀部定一般科目生 活領域「電腦」相關課 程並實際使用電腦 者,應另繳費,每週排 課1節者400元,2節者 550元,3節者 700元,

4節以上者 850 元。

私立 2,305 元 2,040 元

商業類 國立 910 元 790 元

私立 2,265 元 970 元 海事水產類 國立 955 元 780 元 私立 2,200 元 1,220 元

家事類 國立 980 元 830 元

私立 2,230 元 1,170 元 醫事護理類 私立 2,305 元 1,960 元 藝術類 私立 2,280 元 2,040 元 普

通 科

一年級 國立 1,245 元 修習實習(驗)課程者,按 高級中等學校進修部每週 授課時數占高級中等學校 專 業 群 科 授 課 時 數 之 比 率,比照高級中等學校 專業類科各類科之收費規 定 加收實習 (驗)費。

私立 3,170 元 二年級 國立 1,415 元 私立 3,360 元 三年級 國立 1,190 元 私立 3,095 元

備註 一、部定一般科目生活領域,普通科選讀資訊科技概論課程或專業群科選讀計算機概論課程,

並實際使用電腦者,可收取電腦使用費;生活科技科目則依課程使用之節數比例收費。

二、農業機械科、食品加工科、資料處理科、多媒體設計科、餐飲管理科、水產食 品科及食品科之雜費、實習實驗費得比照工業類收費數額辦理, 其部定一般科 目生活領域,雖選讀電腦課程,不得再加收電腦使用費用。

三、園藝科、畜產保健科、廣告設計科及造園科之實習實驗費得比照工業類 收費數額辦 理,其部定一般科目生活領域,雖選讀電腦課程,不得再加收電腦使用費用。

四、農場經營科之實習實驗費得比照海事水產類收費數額辦理,其部定生活領域一般課程,雖 選讀電腦課程,不得再加收電腦使用費用。

五、資訊科、製圖科、電腦機械製圖科,其部定一般科目生活領域,雖選讀電腦課程,

不得再加收電腦使用費用。

六、航運管理科之雜費、實習實驗費得比照商業類收費數額辦理。

七、觀光事業科之雜費、實習實驗費得比照家事類收費數額辦理。

八、各類科未開實習課程者,不得收取實習實驗費;已收取實習實驗費者,不得再 另行收取材料費。

九、各類科「專業及實習」科目,雖有上電腦課程,皆不得再另行收取電腦使用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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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八、106 學年度第二學期各班書籍費用

編號 班級 書籍費用 編號 班級 書籍費用

1 汽車一孝 2455 31 綜三忠 1346 2 汽車一忠 2455 32 製圖一忠 2345 3 汽車二孝 2097 33 製圖二忠 1668 4 汽車二忠 2097 34 製圖三忠 633 5 汽車三忠 969 35 機械一孝 2327 6 建築一孝 2187 36 機械一忠 2327 7 建築一忠 2187 37 機械二孝 2322 8 建築二孝 2217 38 機械二忠 2322 9 建築二孝(特) 2502 39 機械三孝 633 10 建築二忠 2217 40 機械三忠 633 11 建築二忠(特) 2502 41 機電一孝 2503 12 建築三忠 825 42 機電一忠 2503 13 建築三忠(特) 1624 43 機電二孝 2235 14 控制一忠 1841 44 機電二忠 2235 15 控制二忠 2199 45 機電三忠 955 16 控制三忠 633 46 機模一忠 1983 17 資訊一忠 2096 47 機模二忠 2005 18 資訊二忠 1670 48 機模三忠 1305 19 電子一孝 1736 49 鑄造一忠 1835 20 電子一忠 1736 50 鑄造二忠 2233 21 電子二忠 2110 51 鑄造三忠 633 22 電子三忠 633 52

23 電機一孝 1745 53 24 電機一忠 1745 54 25 電機二孝 1372

26 電機二忠 1372 27 電機三忠 633 28 綜三仁 455 29 綜三愛 455 30 綜三孝 1248

建築二忠(特)名單:1~18、20、25、28、33,以上 22 名

建築二孝(特)名單:1-20,以上 20 名

建築三忠(特)名單:1~18,以上 18 名

(14)

附件九、國立彰師附工進修部 106 學年度第 2 學期各班書籍費明細表 國立彰師附工進修部 106 學年度第 2 學期 各班書籍費明細表

班級 書籍費

機械一 1,766

圖一忠 1,766

圖一孝 1,766

汽車一 2,357

電機一 1,943

資訊一 1,516

室設一 1,608

機械二 1,923

圖二忠 1,605

圖二孝 1,605

汽車二 2,179

電機二 1,814

電子二 1,488

機電二 2,463

室設二 806

機械三 1,288

圖三忠 966

圖三孝 966

汽車三 1,630

電機三 966

電子三 966

資訊三 966

機電三 1,288

室設三 9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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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十、國立彰化師範大學附屬高級工業職業學校技術專精培訓計畫(乙級檢定輔 導專班)

中華民國 105 年 9 月 26 日簽核通過 中華民國105 年 10 月 2 日家長委員會通過

一、目的:為鼓勵學生培養技術專精能力,並取得技術士乙級證照,精進學生實

務能力為目標。

二、輔導期間:每週六、日或例假日或課餘時間。

三、經費使用:乙級檢定輔導專班,擬採學生收費自給自足方式辦理,收取費用 分配如下:鐘點費佔 98%;雜支(含二代健保)佔 2%。

四、參加學生之收費依參加人數決定,金額大約 1000~1,500 元;實際授課時數依 參加學生人數收費分配鐘點費,除以每節 350 元換算授課時數;其餘 時間鼓勵學生自學練習。

五、家境清寒學生經導師推薦參加者,得免收費。

六、訓練計畫表(開課調查表)如附件十之一,申請流程及經費編列原則如附件十之 二。

七、本計畫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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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十之一  

國立彰化師範大學附屬高級工業職業學校 技術專精培訓計畫(乙級檢定輔導專班)

訓練計畫表 / 開課調查表 訓練(檢定)職類

訓練班級 參加人數

訓練期程 (可複選)

1.□寒暑假:

日期: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時間: : ~ :

2.□學期中

日期: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時間: : ~ :

3.□例假日

日期: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時間: : ~ :

4.□其他:

訓練地點 館 / 工場

訓練時數 小時

訓練內容

1.專業學科講解及示範操作 2.專業實習操作

3.檢定練習及輔導 4.成果檢核

預期效益 1.

2.

經 費

1. 學生收費、自給自足方式辦理,每人 元。

2. 經費:鐘點費 98%、雜支(含二代健保)2%

3.  家境清寒學生經導師推薦參加者,得免收費。

備 註 1.實際授課時數,依學生參加人數而定。

2.實際授課時數外,鼓勵學生自學練習。

申請人: 科主任: 單位主管: 校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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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十之二

國立彰師附工技術專精培訓計畫(乙級檢定輔導專班)

◎申辦流程:

◎經費編列(範例一)

收入:1,000 元*20 人=20,000 元

支出:鐘點費(20000*0.98 =19,600): 350 元*56 節=19600 元(捨去法) 雜支(含二代健保)(24,000-19600=400) :400 元

經費編列(範例二)

收入:1,500 元*10 人=15,000 元

支出:鐘點費(15,000*0.98=14,700): 350 元*42 節=14,700 元(捨去法) 雜支(含二代健保)(15,000-14,700=300): 300 元

 

撰寫訓練計畫

開課調查

人數統計

上課通知

學生繳費

正式上課

成果檢核

(18)

 

國立彰化師範大學附屬高級工業職業學校

技術專精培訓計畫(乙級檢定輔導專班)經費概算需求表 範例:

106 會計年度概算表 (106 年 8 月至 12 月)

單位:仟元 名稱 單位 數量 單價 總價 說明(請說明內容用途) (一)經常門

業 務 費

鐘點費 節 56 0.35 19.6 一天7 節,上課 8 天 雜支 式 1 0.4 0.4 (含二代健保)

小計 20

經常門小計 20

(二)資本門

資本門小計 0

106 會計年度合計 20

申請人: 科主任: 單位主管: 主計主任: 校長:

(19)

20

家長問卷調查

親愛的家長:

本校為鼓勵學生務實致用的能力,提升技能水準,擬規劃利用課餘及例假日時 間,辦理技術專精培訓計畫(乙級檢定輔導專班) ,以加強學生學術科專業知能,

並朝向取得技術士乙級證照為目標。

本專班採自費方式辦理,依自給自足經費編列,由學校提供場地,老師協助培 訓,請鼓勵貴子弟參加,共同推展學生多元學習及表現。

檢附「技術專精培訓計畫(乙級檢定輔導專班) 」。

敬祝 安康

□□□□□□□科

(輔導老師□□□)

預計辦理職類:

預計辦理期間: (ex:寒暑假(日期)、課餘(日期)、例假日(日期))

□同意

□不同意,原因:

學生姓名:

學生家長: (簽章)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20)

附件十一、機械科申請技術專精培訓計畫書

(21)

22

(22)

附件十二、控制科申請技術專精培訓計畫書

(23)

26

附件十三、電機科申請技術專精培訓計畫書

(24)

(25)

29

附件十四、國立彰化師範大學附屬高級工業職業學校代收代辦費審議小組設置要 點

93.11.24 行政會議訂定 94.01.19 校務會議通過 98.08.28 校務會議修訂

一、本要點依教育部頒「高級中等學校向學生收取費用辦法」及「國立及台灣省

私立高級中等學校向學生收取費用辦法補充規定」訂定之。

二、本小組作業原則:

(一)所謂代收代辦費係指包括:

1.代收代付費(使用費)項目如下:

(1)重補修費。

(2)實習實驗費。

(3)電腦實習費。

(4)宿舍費。

(5)其他代收代付費(使用費)。

2.代辦費項目如下:

(1)平安保險費。

(2)家長會費。

(3)健康檢查費。

(4)游泳池費。

(5)書籍費。

(6)課業輔導費。

(7)冷氣費。

(8)其他代辦費。

(二)前項代收代付費(使用費),依教育部所訂各項收費標準表制定;其賸餘

款得滾存作為改善學校基本設施或充實教學設備之用。

(26)

(三)前項代辦費,所列各類費用,依收支平衡原則訂定,並由學校於收費前公 告;當學年度收費標準調整時,亦即時公告之。

三、本小組職責:

(一)委員應出席各定期、臨時之委員會。

(二)審核本校各項代收代辦費項目及收費標準,應以收支平衡為原則。

(三)代收代辦費審議會議會議紀錄、費用收據及相關資料,均應依規定年限保 存備查,並公告收支情形。

四、本小組組織:

(一)本小組置召集人 1 人,由校長擔任,委員 17 人,其中行政代表 6 人(教 務主任、學務主任、總務主任、實習主任、進校主任、會計主任) ,員生消 費合作社教師代表 1 人,學生家長會代表 9 人,社會公正人士代表 1 人。

(二)學生家長會代表由家長會推舉產生,社會公正人士代表由校長遴聘。

(三)審議會議協商家長代表不得少於會商人數二分之一,實際家長出席人數 不得少於實際出席總人數二分之一,任一性別人數以達三分之一為原則。

五、本小組置執行秘書 1 人,由教務主任兼任;承召集人指示,辦理本小組有關 業務。

六、本小組會議應於每學期寄發註冊單前二星期召開之,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七、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悉依「高級中等學校向學生收取費用辦法」之規定辦 理。

八、本要點經校務會議審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27)

31

附件十五、高級中等學校向學生收取費用辦法

教育部 93 年 7 月 7 日台參字第 0930089731A 號令 教育部 93 年 7 月 28 日部授教中(二)字第 0930512406 號函更正第一條 教育部 95 年 1 月 26 日台參字第 0950012103C 號令修正 中華民國 97 年 12 月 1 日台參字第 0970234778C 號令修正 中華民國 99 年 9 月 28 日教育部台參字第 0990158520C 號令 增訂發布第 4-1 條條文 中華民國 101 年 7 月 19 日教育部台參字第 1010131042C 號令 修正第三條條文 中華民國 102 年 11 月 12 日臺教授國部字第 1020096875A 號令修正發布

並自中華民國 103 年 8 月 1 日施行

第 一 條 本辦法依高級中等教育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五十六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高級中等學校(以下簡稱學校)向學生收取費用之項目及用途如下:

一、學費:指與教學活動直接相關,用以支付學校教學、訓輔、人事、設備、校 舍修建所需之費用。

二、雜費:指與教學活動間接相關,用以支付行政、業務、其他雜支所需之費用。

三、代收代付費(使用費):指學生使用特殊設備、設施之費用及保證金,項目 如下:

(一)重補修費。

(二)實習實驗費。

(三)電腦使用費。

(四)宿舍費。

(五)課業輔導費。

(六)其他代收代付費(使用費)。

四、代辦費:學校代為辦理學生相關事務之費用,項目如下:

(一)團體保險費。

(二)家長會費。

(三)健康檢查費。

(四)班級費。

(五)游泳池水電及維護費。

(六)蒸飯費。

(七)書籍費。

(八)交通車費。

(九)冷氣使用及維護費。

(十)其他代辦費。

學校依前項第三款規定收取保證金者,應明定其退還或不予退還之條件、程 序及其他相關規定,並公告之。

第一項第三款代收代付費(使用費),除前項應予退還之保證金外,其賸餘 款得滾存作為改善學校基本設施或充實教學設備之用。

(28)

第 三 條 前條第一項各款費用,其數額訂定方式如下:

一、學費: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於每學年度開始前公告之。

二、雜費及代收代付費(使用費):由各該主管機關依前條第一項第二款及 第三款用途訂定,於每學年度開始前公告之。

三、代辦費:除各該主管機關公告之收費項目外,由各學校經家長會、社會 公正人士代表出席之會議通過,依前條第一項第四款各目所列各類費 用,按收支平衡原則訂定,並由學校於收費前公告之。

前項第三款會議之組織及運作章則,由學校擬訂,並經校務會議通過;代辦 費收取會議,任一性別成員不得少於總人數三分之一,家長代表不得少於總 人數二分之一,並視需要納入不同家庭社經背景之家長代表。開會時,家長 代表實際出席人數,不得少於會議出席總人數二分之一。

學校應於學校資訊網路公告前一學年度各項收費項目、用途及數額,並應於 招生簡章載明學校資訊網路網址;其當學年度收費項目及數額調整者,應即 時於學校資訊網路公告。

第一項第三款會議紀錄、費用收據及相關資料,均應依規定年限保存備查,

其收支情形,並應於學校資訊網路公告。

第 四 條 學生於一百零三學年度起入學就讀者,其免納學費之條件及補助,規定如附 表一。

學生於一百零二學年度及以前學年度入學就讀者,其免納學費之條件及補 助,規定如附表二。

第 五 條 前條附表一及附表二所定家庭年所得總額(包括分離課稅所得),其計算方 式如下:

一、學生未婚者:

(一)未成年:與其法定代理人合計。

(二)已成年:與其父母合計。

二、學生已婚者:與其配偶合計。

三、學生離婚或配偶死亡者:為其本人之所得總額。

前項第一款學生因父母離婚、遺棄或其他特殊因素,與父母或法定代理人合 計綜合所得顯失公平者,得具明理由,並檢具相關文件資料,經學校審查認 定後,免列計該父母或法定代理人之綜合所得。

第一項家庭年所得總額,以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提供之最近一年度資料為 準,由學校將學生申請之相關資料報中央主管機關,經中央主管機關彙總送 該中心查調後,將查調結果轉知各校。

學生對前項查調結果有疑義者,得向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申請複查,並將複 查結果送學校,由學校審定之。

學生於第一學期註冊時,得持最新年度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送 請學校審定之,不受第三項規定之限制。

第 六 條 未具有中華民國國籍、重讀之學生,或符合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一項私立學校 之學生,不適用第四條免納學費及補助之規定。但本法第三十五條第六項但 書所定免試入學之學生,不在此限。

(29)

33

第 七 條 第四條免納之學費,於學生享有政府其他相關學費減免、補助,或與減免、

補助學費性質相當之給付者,除法令另有關規定外,應擇一申請,不得重複。

第 八 條 學生因故無法繼續就學而離校者,學校應依下列規定退還學生所繳費用:

一、學費、雜費及代收代付費(使用費):

(一)註冊後開學日前者,全數退還。

(二)開學日後未逾學期三分之一者,退還三分之二。

(三)開學日後逾學期三分之一,未逾學期三分之二者,退還三分之一。

(四)開學日後逾學期三分之二者,不予退費。

二、代辦費:依收取費用之項目性質及使用情形處理。

學校依前項規定退費時,應發給退費單據,並列明退費項目及數額。

第 九 條 學生轉學,應依前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一目或第二目之比率及第二款規定,向 轉入學校繳納費用。

借讀生應依前條第一項第一款各目比率,向原校及借讀學校繳(退)雜費及 代收代付費(使用費);其代辦費,依前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辦理。借讀生 依規定應繳納學費者,應在原校繳納學費。

第 十 條 學校向學生收取費用,有違反本辦法或有其他不當情事者,應予退費;各該 主管機關得依法對學校及相關人員為必要之處分。

第 十一 條 就讀依藝術教育法第七條第二項規定經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許可後實施高級 中等學校及大學合併七年一貫學制之前三年學生,於一百零三學年度起入學 者,準用第四條附表一高級中等學校普通科學生免納學費條件辦理。

第 十二 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八月一日施行。

(30)

附表一

103 學年度起入學就讀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免納學費條件及補助表

(31)

35 附表二

102 學年度及以前學年度入學就讀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免納學費條件及補助表

(32)

附件十六、教育部主管高級中等學校向學生收取費用補充規定

中華民國 94 年 7 月 22 日 教中(二)字第 0940511316 號書函發布 中華民國 95 年 8 月 18 日 教中(二)字第 0950515658 號書函修訂 中華民國 98 年 7 月 6 日 部授教中(二)字第 0980508129B 號令修正 (原名稱:國立暨臺灣省私立高級中等學校收取學生費用及訂定代收代辦費注意事項) 自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八月一日生效 中華民國 98 年 10 月 12 日 部授教中(二)字第 0980516147C 號令修正第五點、第八點,

並自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八月一日生效 中華民國 100 年 1 月 27 日 部授教中(二)字第 0990522351C 號令修正第八點,並自即日生效 中華民國 100 年 7 月 6 日 部授教中(二)字第 1000510746C 號令修正部分規定 中華民國 101 年 7 月 9 日 部授教中(二)字第 1010612391C 號令修正 中華民國 103 年 4 月 3 日 臺教授國字第 1030024178A 號令修正

,並自中華民國 103 年 8 月 1 日生效 (原名稱:國立及臺灣省私立高級中等學校向學生收取費用補充規定) 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使其主管國立及私立高級中等學校(以下簡稱學校)向學生收

取費用時,落實執行高級中等學校向學生收取費用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各學年度學校 學雜費及代收代付費(使用費)收費數額表之規定,特訂定本規定。

二、學校為便利學生註冊,應同時提供家長所有可選擇繳費方式(包括繳費地點及其手續費等)

之訊息,並應至少提供一種免收手續費之繳費方式;收取手續費者,其款項得以代收款科 目處理。

三、學校應於下列時間內,將代辦費收入及支出情形公告於學校資訊網路:

(一)收入情形:學期開始後三個月內。

(二)支出情形:學期結束後四個月內。

各項代辦費應專款專用,如有賸餘款,除冷氣使用及維護費得依第六點第三款第三目規定 辦理外,其他項目均應於學期結束後四個月內退還學生。

四、學校依本辦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召開代辦費收取會議,應於召開會議前提供與會人 員詳細試算內容資料。

五、 代辦費中除團體保險費及家長會費等應繳交之費用外,其餘均屬自由繳交費用,學校 應事先調查確認學生繳交意願,並經其同意始得向學生收取費用,且於辦理活動或支用經 費二個月前,不得先行收費。

(33)

37

游泳池水電及維護費與冷氣使用及維護費屬於以班級為單位之教學活動及設施費用,經依 本辦法第三條第二項規定之會議審議通過後,得免進行全校性意願調查;中低收入戶及低 收入戶學生或特殊案例學生有繳費困難者,經學校認定後,得免繳該項費用。

六、學校向學生收取家長會費、課業輔導費、冷氣使用及維護費,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家長會費:依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家長會設置辦法規定,以學生家長為單位,每學期 收取一次新臺幣一百元。

(二)課業輔導費:應依國立及臺灣省私立高級中學課業輔導實施要點規定試算,學期中 收費上限為新臺幣一千八百元,暑假收費上限為新臺幣二千四百元,寒假收費上限 為新臺幣八百元。

(三)冷氣使用及維護費:

1.以新臺幣七百元為上限,以支用班級教室之冷氣電費、冷氣機維護及汰換費二 項費用為原則。

2.前目冷氣電費以度計價,支應班級教室冷氣之基本電費、流動電費及超約附加 費用為原則。如有賸餘款,應於學期結束後一個月內退還學生。

3.第一目冷氣機維護及汰換費,每學期每生收取費用上限為新臺幣二百元,每班 收取費用上限為新臺幣九千元。如有賸餘款,得不退還學生。

4.依高級中等學校校舍及設備相關規定裝設冷氣設備之教學場所,屬學校基本設 施,不得向學生收取其冷氣使用及維護費。

七、家境清寒學生每學期學業平均成績為每班前三名,並符合下列規定者,學校應予免收學費 及雜費:

(一)體育成績乙等以上(進修部免送)。

(二)學校參酌獎懲、出缺席紀錄、日常生活綜合表現、服務學習紀錄、無違法或特殊不 良行為等,自訂之德行評量基準。

家境清寒學生每學期體育成績及德行評量基準,符合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學業平均 成績非為每班前三名者,學校得依各年級全體學生學業成績分布情形,酌予減免學費及雜費。

第一項前三名免繳學費及雜費係屬獎學金性質,如已享有政府其他相關學費減免、補助,

或與減免、補助學費性質相當之給付者,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不得重複。

第一項家境清寒學生之認定,由各校自行依學生個別事實情況為之。

八、就讀綜合職能科(特教班)之身心障礙學生,均免收學雜費等相關費用。

九、學校不得向學生或其法定代理人臨時攤派或變相攤派任何經費。

學校不得因下列支出用途向學生收取代辦費:

(一)辦理學生成績考查及成績單郵寄等與教學活動直接相關之支出用途。

(二)辦理學生證及學生手冊製發等與教學活動間接相關之支出用途。

(三)辦理保全人員聘用及環境清潔等與校園安全及環境維護直接相關之支出用途。

(四)依其性質屬學費、雜費或代收代付費(使用費)之支出用途。

學校不得以提供學生課後自習場地為由,向學生收取任何費用。

學校不得向學生預先收取損壞財物之賠償費,應於學生實際損壞財物時,始得收取。

十、私立學校向學生收取各項費用,其保管、運用、出納及核銷等,應依學校財團法人及所設 私立學校會計制度之一致規定辦理。

(34)

十一、學校向學生收取費用前,應依檢核表(如附表)自行辦理初核,確認收費程序,並應於 每學期結束後四個月內,將檢核表逐級核章併相關佐證資料留存備查。學校向學生收取 費用及自行檢核之辦理情形,本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得隨時派員視導查核。

(35)

39

教育部主管高級中等學校向學生收取費用檢核表

校名:

檢核時間:□收費前初核(免佐證資料) □學期結束後複核(需附完整佐證資料)

項次 檢核項目 佐證資料 相關法令

一、 向 學 生 收 取 學 費、雜費及代收 代 付 費 ( 使 用 費)費額

□依教育部每學年開始 前公告之該學年度「國 立 及 臺 灣 省 私 立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學 雜 費 及 代 收代付費收費標準表」

所定費額收取學費、雜 費及代收代付費(使用 費)

□其他(說明):

□學生繳費單影本一份 高級中等學校向學生 收取費用辦法第二條 及第三條第一項第一 款及第二款規定。

二、 向學生收取「代 辦費」之項目

□(1)團體保險費

□(2)家長會費

□(3)健康檢查費

□(4)班級費

□(5)游泳池水電費及 維護費

□(6)蒸飯費

□(7)書籍費

□(8)交通車費

□(9)冷氣使用及護維 費

□(10)其他代辦費:

列舉:

□學生繳費單影本一份 高級中等學校向學生 收取費用辦法第二條 及第三條第一項第三 款規定。

三、 由家長會及社會 公正人士出席之 會議之組織及運 作章則

□本會議之組織及成 員,經學校訂定,提校 務會議通過,並列為學 校重要章程。

□已有組織,未提校務會 議通過

□有代辦費計價協商會 議組織

□有代辦費計價協商成 員名單

□校務會議紀錄

高級中等學校向學生 收取費用辦法第三條 條第二項規定。

四、 由家長會及社會 公正人士出席之 會議,出席人員 之規定

□家長代表高於總人數 二分之一

□實際家長出席人數高 於實際出席總人數二

□代辦費計價協商成員 出席會議簽到名單

□代辦費計價協商成員

高級中等學校向學生 收取費用辦法第三條 條第二項規定。

附表

(36)

分之一

□任一性別人數達三分 之一以上

出席會議簽到名單

五、 當學年度代辦費 之計算基準的辦 理方式

□先邀請家長會、社會公 正人士代表,召開會議 擬定

□召開會議前提供與會 人員詳細試算內容資 料

□代辦費計價協商成員 出席會議簽到名單

□學校召開會議之開會 通知單及議程(含各 項代辦費詳細試算內 容)。

高級中等學校向學生 收取費用辦法第三條 第一項第三款與第二 項規定,及教育部主 管高級中等學校向學 生收取費用補充規定 第二點規定。

六、 當學年度各項代 辦費計價、公告 方式

□按收支平衡原則訂定 各項代辦費費額

□各項代辦費皆於收費 前公告

□代辦費收支平衡原則 計價方式書面資料

□各項代辦費收費前公 告之書面資料(需標 示公告日期)

高級中等學校向學生 收取費用辦法第三條 第一項第三款。

七、 當學年度各項代 辦費收支情形公 告時間、相關資 料保存

□計價會議紀錄、費用收 據及相關資料,皆依規 定年限保存

□計價會議記錄公告於 學校資訊網路

□代辦費收支情形,於學 校資訊網路公告

□收入情形於學期開始 後三個月內公告

□支出情形於學期結束 後四個月內公告

□當學年度收費標準有 調整者,即時於本校資 訊網路公告

□各項代辦費計價會議 紀錄、費用收據及相 關資料

□各項代辦費收費收支 情 形 公 告 之 書 面 資 料 ( 需 標 示 公 告 日 期)

□當學年度收費標準調 整 公 告 之 書 面 資 料

(需標示公告日期)

高級中等學校向學生 收取費用辦法第三條 第三項、教育部主管 高級中等學校向學生 收取費用補充規定第 四點規定。

八、 當學年度各項代 辦費之使用及處 理情形

一、收費項目的調查:

□家長會費為學生應繳 交項目

□經計價協商會議同意「

游泳池水電費及維護 費」、「冷氣使用及維護 費」得以班級為單位收 費。

□確認學生繳交代辦費 之意願調查表

□學生繳費單收據(需 有學校收費日期)

□各項代辦費支用明細 及 原 始 憑 證 相 關 資 料

□各項代辦費退費單據

教育部主管高級中等 學校向學生收取費用 補充規定第四點及第 七點規定。

(37)

41

□其他代辦費必須確認 學生同意繳交代辦費 之項目後,始向學生收 取費用。

二、收入後支用

□未於辦理活動或支用 經費二個月前先行收 費

□依收取代辦費之項目 性質,專款專用

□各項代辦費專款專用 後,如有賸餘,於學期 結束後四個月內退還 學生

□各項代辦費退費均發 給學生退費單據,並明 列退費項目及數額

( 需 有 學 校 退 費 日 期)及退費項目明細 相關資料

九、 前一學年度各項 收費項目、用途 及數額公告情形

□學校資訊網路公告及 招生簡章載明

□僅於學校資訊網路公 告

□僅於招生簡章中載明

□各項收費前公告之書 面資料(需標示公告 日期)

高級中等學校向學生 收取費用辦法第三條 第三項規定。

十、 課 業 輔 導 費 收 費額度

□依國立及臺灣省私立 高級中學課業輔導實 施要點規定試算,學期 中收費上限為新臺幣

(以下同)1,800 元,

暑 假 上 限 為 2,400 元,寒假上限為 800 元。

□其他:

學期中 、 暑假 、 寒假

□學校收取課業輔導費 收據

教育部主管高級中等 學校向學生收取費用 補 充 規 定 第 七 點 規 定。

十一、 冷 氣 使 用 費 每 學 期 收 費 額度

□不高於本年度最高上 限標準 700 元。內含電 費、冷氣機維護與汰換

□學校收取冷氣使用及 維護費收據

□冷氣費支用明細及原

教育部主管高級中等 學校向學生收取費用 補 充 規 定 第 七 點 規

(38)

費用。

□冷氣機維護與汰換費 用,每生收費上限為 200 元且每班收費上限 為 9,000 元。

□電費僅做為班級冷氣 機之用。

□學生使用專科教室冷 氣機之電費,必經計價 協商會議同意始可為 之。

□電費以度計價含:

□基本電費

□流動電費與

□超約附加費等。

□電費如有賸餘,於學期 結束後一個月內退還 學生

始憑證相關資料

□冷氣費退費單據(需 有學校退費日期)及 退 費 項 目 明 細 相 關 資料

定。

填表人: 承辦單位主管: 主計單位: 校長:

依補充規定第十一點,各校於每學期結束後四個月內必須收集相關佐證資料留校備查。

(39)

25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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