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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鑑定作業處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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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第五章 隧道工程災害事故鑑定之探討

5.1 前言

隧道工程災害事故鑑定之目的是在暸解災害發生的原因,藉以釐 清責任歸屬,目前國內從事災害鑑定作業的機構有各技師工會,學術 機構顧問公司,及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或研究機構等。其有關鑑定 作業規定及經驗均較偏重於建築結構物,對隧道工程部分之描述甚 少,且隧道工程與一般建築工程不同,因隧道工程災害發生後必需立 即做緊急處理,以防止災情擴大,無法封鎖現場等待鑑定作業再施工。

因此需在開工後或施工前即成立隧道工程災害鑑定委員會,當遇到災 害發生時,即進行現場會勘判定災害類別、決定後續處理程序及照相 存證以縮短鑑定時程。

茲參考目前國內現有鑑定處理模式加以修正為隧道工程災害之 處理相關流程、鑑定程序、執行方法,以判定隧道之安全性與破壞原 因,及責任歸屬,俾供鑑定委員會依循此程序與執行方法進行鑑定作 業以及確認破壞原因或評估破壞性質及程度。由於國內對於隧道工程 災害鑑定案例欠缺,且各公會、機構對有關鑑定作業相關規定不一 致,在此謹以國內台灣省台北市大地工程技師公會、台灣省土木技師 公會、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等鑑定流程做探討,並擬修訂隧道工程 災害事故鑑定處理流程。

5.2 現行國內工程災害鑑定

因隧道工程災害事故原因較複雜且甚少有鑑定案例,故此引用 國內具有公信機關(台灣省台北市大地工程技師公會、臺灣省土木技 師公會、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之鑑定作業程序,作為擬訂隧道工 程災害事故鑑定之參考,並理出目前國內一般工程災害處理行政流程

(2)

(如圖5-1)。

(一)台灣省台北市大地工程技師公會鑑定作業要點

(1)依據:依台灣省台北市大地工程技師公會鑑定業務辦法訂定 之。

(2)鑑定案件分類:依鑑定案件到會方式及案件之特性區分為,一 般案件及特殊案件等兩大類:

(A)一般案件:

(a)技師引薦案:

(i)由台灣省台北市大地工程技師公會會員引薦。

(ii)引薦技師須切結無涉及該鑑定案先前之相關設及施工。

一般自行到會案:由申請單位(人)自行提出申請案。

( B)特殊案件(公會指派案件):法院委託案、政府機關委託案、涉 及特殊專業案。

(3)程序:

(a)申請:由申請單位(人)填具鑑定申請書,或直接來函說明鑑 定內容、鑑定標的物及聯絡方式向公會提出申請。

(b)初勘及估價:由鑑定委員會主任委員指派初勘技師與申請 單位(人)連絡進行初勘及估價作業,由初勘技師填具鑑定(估) 工作內容及費用估算單及費用明細表及初勘報告到會。經主 任委員批示後,函知申請單位(人)初勘結果及鑑定工作計畫 費用,並請於文到三十日內繳交鑑定費用。

(c)成案及公會指派:於申請單位(人)繳交全部鑑定費用後案件 即成案,主任委員依依台灣省台北市大地工程技師公會鑑定 業務辦法指派鑑定技師執行鑑定工作。

(d)現場會勘:由鑑定技師連絡申請單位(人),安排鑑定關係人

(3)

進行現場會勘與說明會之時間及地點,由依台灣省台北市大 地工程技師公會正式函知鑑定關係人。該函文應於現場會勘 前七日以限掛寄出。現場會勘時鑑定技師應填具現場會勘記 錄,並請申請單位(人)及鑑定關係人簽認。

(e)鑑定作業:鑑定技師依鑑定申請書及現場會勘記錄逕行辦理 後續鑑定作業。

(f)鑑定複審:鑑定技師於鑑定工作完成時填具鑑定報告書複審 簽辦單,檢附鑑定報告初稿到會提請複審,主任委員依鑑定 內容於鑑定委員會內指派委員一至三人,鑑定人力庫內輪派 一至三人進行複審。複審時採面對面溝通方式為原則。複審 技師得依鑑定工作計畫範籌就報告書格式、內容及鑑定結果 進行審查,倘有未盡完善之處,可請鑑定技師說明及補充修 正,鑑定技師據以補正後,復經複審技師及主任委員簽認。

若鑑定技師與複審技師對鑑定報告持有不同見解或異議且 無法獲致共識或妥適釐清時,得提交鑑定委員會複決。

(g)結案:鑑定報告書經複審技師及主任委員簽認後,鑑定技 師應於鑑定報告書內加蓋執業圖記及簽名後提送公會,由會 務人員加蓋騎縫章及公會圖記後,正式函送報告書於申請單 位(人)後結案。

(D)注意事項:

(a)初勘:指派技師:技師引薦案即引薦技師;自行到會申請案 件係由主任委員自鑑定人力庫中輪派,特殊案件(法院委託 案、政府機關委託案、自行到案涉及特殊專業案件)由主任 委員指派。

(b)複審:複審技師應於鑑定技師提出初稿後三日內提出複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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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見。鑑定委員會得於例行會議上要求複審技師到席報告相 關案件之複審結果,藉以檢討鑑定作業注意要點及審核標 準。

(c)鑑定報告:複審完竣後,轉請主任委員行政簽核,依規定於 鑑定報告書加蓋鑑定技師姓名、鑑定文號、及日期,於鑑定 報告書內頁第一頁加蓋公會圖記,鑑定報告書每頁須加蓋公 會騎縫章,並備文函送申請單位。

(二)臺灣省土木技師公會鑑定處理流程

以下僅摘錄臺灣省土木技師公會有關鑑定業務作業辦法中部份 相關條文。

(1)第一條:本辦法依據臺灣省土木技師會鑑定委員會組織簡 則第四條第三款訂定。

(2)鑑定業務分類如下:

(a)第二條:鑑定案件分為現況鑑定、安全鑑定、損害鑑定、

損害及安全鑑定、法院委辦鑑定及其他各類。

(b)第三條:臺灣省土木技師公會輪派鑑定案件不分現況、

損害及安全等,參與技師最低人規定。

(3)第四條:除法院委辦鑑定案件外,爭取鑑定業務者得直接 參與鑑定工作,參與人數不受限制。

(4)第六條:臺灣省土木技師公會輪派鑑定之技師應具備下列 資格:

(a)盡會員應盡之義務。

(b)參加臺灣省土木技師公會舉辦之各地區鑑定講習會。

(5)第七條:鑑定技師輪派方式如下:由本會辦理公開登記、

由鑑定委員會就全體登記者公開抽籤,請監事監督,依照抽

(5)

中順序輪派參與鑑定工作。

(6)第八條:鑑定複審技師人數應與鑑定人數相當,惟現況鑑 定複審人數以二人為限,其他鑑定案件複審人數以三人為 限;複審人員其中一人由複審委員擔任,複審委員之指派,

另以施行細則定之。

(7)第九條:爭取鑑定業務欲直接參與鑑定工作者,應於鑑定 申請函送至本會前完成報備手續。

(8)第十條:如報備報鑑定案件為特殊案件,鑑定人數須經本 會另 行審核,不得沿用第三條第二項之規定。

(三)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鑑定處理流程及設置要點 (1)公共工程委員會技術鑑定作業要點(2002):

(a)第二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辦理工程技術鑑定案件,以 司法或檢察機關委託者為限。

(b)第三條:司法或檢察機關委託鑑定,應敘明鑑定項目或範 圍,並提供必要之卷證資料。

(c)第四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受理委託鑑定案件,處理流 程如下(詳如表5-2)。

(i)由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主任委員指定委員一人至三人 為預審委員,進行該案之審查。

(ii)預審委員因審查之必要,得邀請相關領堿之專家列席諮 詢。

(iii)預審委員會審查完畢後,應研提初鑑定意見,提交工程 技術委員會議審議作成鑑定書。

(iv)以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名義將鑑定書函送委託之司法 或檢察機關,並檢還原送卷證資料。

(6)

(d)第五條:鑑定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i)委託鑑定機關

(ii)委託鑑定項目或範圍 (iii)案情摘要

(iv)鑑定意見及理由

(v)原送鑑定之相關卷證資料 (vi)鑑定之年月日

(e)第六條:鑑定書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於案件終結前,不對外 公開。

(f)第七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辦理工程技術鑑定案件,不 負責證據之調查或蒐集,悉以司法或檢察機關提供之卷證資 料為之;卷證資料如有不足得洽請委託之司法或檢察機關提 供本會參考。

(g)第八條:訴訟事件當事人對於鑑定案件,有意見、新證據 或文獻資料,應聲請司法或檢察機關機關提供本參考。

(h)第九條:工程技術委員會認有必要時,得經委託之司法或 檢察機關同意,通知訴訟事件當事人到場陳述意見。

(i)第十條:工程技術委員或工作人員對於鑑定案之迴避,準用 民事訴訟第三十二條第一款至第五款之規定。有前項應迴避 之情事而未迴避之情事而未迴避者,工程技術委員會主任委 員應令其迴避。

(j)第十一條:工程技術委員會議審鑑定案件,必要時得邀請有 關機關或專家列席。

(k)第十二條:工程技術委員會應客觀、公正、超然之運作。

對於鑑定案件之審議鑑定,以多數委員達成之意見為鑑定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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見,不另作發言記錄。

(l)第十三條:工程技術委員會委員及參與專家,對於鑑定案 件,應就司法或檢察機關提供之相關卷證資料,基於工程專 業知識及慣例,並衡酌當地工程資源及水準,並針對有關工 程倫理、專業道德,提供公正、客觀之意見或判斷,不得為 虛偽之陳述或鑑定。

(m)第十四條:工程技術委員會委員、參與專家及工作人員,

對於鑑定案件所知悉或持有秘密與資料,應予保密。

(2) 工程技術委員會設置要點(2002)如下:

(a)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為辦理工程技術之鑑定及諮詢,依行 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組織條例第十六條規定,設工程技術委 員會(以下簡稱技委會)。

(b)技委會之任務為接受法院、檢察機關之囑託或調查機關之 請求協助,以機關鑑定之名義,辦理公共工程技術鑑定及諮 詢。

(c)技委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綜理會務;副主任委員一人,襄助 主任委員處理會務;均由本會主任委員就本會高級人員派兼 之。技委會置委員九人至十七人,除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 為當然委員外,其餘委員由本會主任委員就專家、學者、社 會公正人士、相關機關或本會高級工程主管聘(派)兼之;

其中專家、學者及社會公正人士不得少於三分之一。委員任 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兼之。

(d)技委會置執行秘書一人,承主任委員之命,處理日常事務;

工作人員三人至七人,受執行秘書之指揮監督,辦理所任事 務。前項人員,均由本會法定員額內派充(兼)之,並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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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辦事。

(e)技委會委員會議,視需要不定期召開,由主任委員召集之,

並為主席;主任委員未能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代理之。

技委會委員會議,應由委員親自出席,其決議以全體委員過 半數之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可否同數時,由 主席裁決之。

技委會委員非經授權,不得為程序外之接觸或以技委會名義 發表個人意見;如須代表技委會到庭陳述鑑定意見時,應本 於經技委會委員會議審議通過之鑑定書內容意旨為陳述。

(f)技委會審議工程技術事項時,得指定委員或委託有關機關及 學術機構先行審查研究,必要時並得邀請有關機關代表或專 家列席。

5.3 隧道工程災害事故鑑定處理流程之研討與修定

由上述鑑定流程得知鑑定作業皆於災害發生後,再委託鑑定機 構進行鑑定,時效上極不符隧道工程災害需求審理,因隧道工程災 害發生須即時作緊急處理防止災害範圍擴大,因此,為使鑑定作業 能在事故發生後立即展開,在招標時應於合約內訂定鑑定條款明確 規定承商與業主簽訂工程契約後一個月內,雙方應提出5 名備選委 員並應於三個月內(工程施工前)組成鑑定委員會。而鑑定委員會 之委員應為公正之第三者,其工作是將會勘調查及收集資料進行彙 整與分析害事故原因,並研判各單位計量劃分責任疏失分攤比例之 鑑定報告(參修國道大地工程事故調查鑑定作業準則,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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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1 隧道工程災害事故處理流程

隧道工程災害事故處理流程(修訂)之建立(如圖 5-3 所示)

(一)雙方契約簽訂:在承商與業主簽訂工程契約後一個月內,雙方應 提出5 名備選鑑定委員,為後續隧道工程施工中可能發生災害事 故預先進行準備。

(二)現場會勘:(事故發生)

災害事故發生後,應立即由業主召集各相關單位進行會勘成 員(包含調查、設計、監造、施工、承保公司等單位),並判斷災 害類別及破壞程度如下:

(1)緊急狀況處理方案:會勘結束後隨即開會討論緊急應變措 施,由監造單位提出緊急處理方案,經由業主審核准後交由承 包商負責修復作業。災害事故緊急處理須與鑑定過程同時進 行,以避免延宕工期,緊急處理費用與工期展延問題,可依合 約規定處理(詳本研究第四章4.3.2 節)。

(2)承包商申請保險理賠:若事故原因屬保險理賠項目,承商可 向保險公司申請保險理賠,若保險不理賠項目,則承包商與保 險公司將可進入協調或訴訟程序解決爭議(詳本研究第四章 4.3.5 節)。

(3)除外風險:可依合約條款規定辦理。

(4)工地差異性:(詳本研究第四章 4.3.1 節)

(5)判斷是否進行鑑定程序:會勘後業主與承包商可選擇是否進 入鑑定程序,當雙方同意不進入鑑定程序,將可以協商方式逕 行決定責任歸屬。然而鑑定之發起,係由業主或承包商提出,

另一方不得拒絕。(進入鑑定程序之原則:(A)結構已全面性破 壞者、(B)有嚴重安全之慮者、(C)破壞原因複雜,將嚴重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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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成本及工期者、(D)對工程司判定之不利之自然情況有爭 議時可進行鑑定。)

(三)組成鑑定委員會:(進入鑑定程序)

鑑定委員會應在事故發生後三日內儘速成立,而鑑定委員人 數則應視個案複雜性及事故規模而定,一般以 4 至 9 人為原則,

而鑑定之經費由業主編列預算,俟鑑定終結並依責任比例分攤 之。

鑑定委員的產生:每當事故發生應組成鑑定委員,由雙方原 先共同提出之10 名備選鑑定委員中以共同選出雙方具有交集者 方式產生(一般4 名)。若人數不足(人員增加為 5 名時),則由 名單中各刪除對方一定比例之候選委員後組成。假如具有交集人 數仍不足,則可就剩餘之備選鑑定委員中抽籤決定一人進入鑑定 委員會。鑑定委員人選決定後,隨即舉行第一次鑑定委員會議,

推舉召集人(領隊),並分配任務進行鑑定作業,鑑定完成後即 解散委員會,若有新事故發生再視需要組成。

(四)鑑定作業執行

鑑定作業之執行應依原訂之計畫及時程順序為之,鑑定時限 應於組成鑑定委員會後三個月之內完成。若有事故類型、原因或 規模不同時,應修正作業內容以符合實際需要。

(五)研討災害事故原因

鑑定委員會應對災害事故發生原因進行研判,當屬除外風險 或不利之自然情況及人為障礙等,不可歸咎於承包商之責任,則 依合約一般條款相關規定辦理,若屬因各單位疏失所導致之事 故,則將研判責任歸屬。

(六)計量劃分責任歸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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鑑定委員可依循(本研究第六章6.2 節)「計量化責任歸屬 評估表」進行責任歸屬之評估,若與會各方均能接受鑑定及責任 歸屬之結果,則鑑定終結;若雙方未能接受鑑定結論則可以依爭 議調解或仲裁程序解決。此外,無論業主與承商對於鑑定結論是 否同意,均須依責任比例分攤鑑定費用。

(七)爭議調解或仲裁方式解決(詳本研究第四章 4.6 節)。

5.4 鑑定作業處理程序

隧道工程災害事故鑑定作業流程(詳如圖 5-4)說明如下:

5.4.1 組成鑑定委員會

鑑定委員之人數一般情況以4 員為原則(詳本章 5.3 節),依個案 複雜度及事故規模而定。隧道工程災害事故通常牽連甚多專業領域,

有時僅憑鑑定委員可能無法處理不同領域的相關問題,所以必要時須 延聘其他專家或顧問協助辦理(如法律顧問)。參與鑑定之委員與顧問 必須具備專業技術及溝通能力。隧道工程災害事故之鑑定屬於實質鑑 定,鑑定委員只需依其專業提出判斷,故不需負法律責任,也與所屬 機關無關。

有關鑑定委員之職責、必備條件、人格特質、溝通判斷能力及迴避原 則說明如下:

(1)鑑定委員的職責

以其工程知識及經驗,研判鑑定標的物的安全性或毀壞的原 因,所以鑑定委員仍必須具備基本的法律知識,並依其實際工作 經驗提出意見,亦作為爭議案件做最後裁定或判定之依據。其鑑 定工作包括鑑定事故發生的原因真相及相關責任歸屬與爭議求 償之處理等,並做成鑑定事故案件之判定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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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鑑定委員之必備條件

鑑定委員應具備完善之專業能力方足以勝任鑑定工作之執 行。鑑定委員亦必須具有研究、探討及分析能力,以便能夠將現 在發生的狀況與過去相關案件進行比較,並利用所有技術資源來 發掘事實的真相。鑑定委員資格必須應具有下列三個條件之一 者:

(a)具大專院校土木、營建、防災等相關科系助理教授(含)以上資 格,並熟悉工程實務。

(b)具專業技師執照且具備五年以上相關實務經驗,包括分析、

設計、材料、施工技術及設備規格等,並對於相關規範、設計 圖說、試驗方法、契約內容及施工成本亦須加以瞭解。

(c)具現場工程 10 年以上經驗者。尤其在隧道工程之鑑定,可邀 請具豐富經驗之監造、施工人員參與。

(3)鑑定委員之人格特質:

為確保鑑定委員之公信力,其人格特質必須堅持公平原則以 避免遭受質疑,這些特質應包括客觀、保密、誠實及正直等。

國內各鑑定機關對於鑑定委員之能力或資格之要求多著重於其 專業能力或經驗之多寡,對於其人格特質、職業道德、工程倫理 或相關利益迴避原則並無嚴格規範,因此鑑定公信力極可能導致 鑑定公信力喪失,甚至衍生其他爭議及訴訟糾紛等嚴重後果。

(4)鑑定委員之溝通技巧:

鑑定委員應具有清楚及明白之說寫能力。無論書面撰寫或口 頭表達均應儘量使用通俗語言,避免引用工程上的專業術語,因 為鑑定報告需使不具工程背景之業主、檢察官、律師、法官或民 眾皆能正確無誤的了解鑑定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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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迴避原則:

鑑定委員應保持迴避,方可消彌在調查及訴訟期間不必要的 偏執或遭受質疑。其迴避原則項目為:

(a)案件關聯性:鑑定委員不應與調查中之案件關係人具有任何形 式之關係。

(b)消除偏見:鑑定的結果均應依調查蒐証所得及相關事實作為 依據,不應該存有專業上或工作上的成見,以避免遭受質疑。

5.4.2 擬訂鑑定作業大綱

工程災害鑑定首先必須依工程性質規模大小做有計劃性之鑑 定計劃,並訂定計劃目標。建立系統化流程蒐集相關資料、及執行 必要之調查及驗証、分析各種可能造成破壞原因、研判相關責任歸 屬及撰寫鑑定報告。其鑑定計畫內容應包括鑑定預算、時程進度預 定表、鑑定委員之遴選、現場勘察、、與各項調查、監測、試驗、

資料收集、資料整理及分析、造成災害破壞之原因與研判責任歸屬 等。

5.4.3 委託單位訪談

在鑑定作業大綱建立後,應即與委託相關單位洽談,以確認鑑 定作業的範圍及鑑定目的與方向。內容包括雙方之權利與義務、進 度時程、預期成果及預算費用。鑑定費用由鑑定委員提出項目包括 預期作業費用、預定時程、鑑定工程師、職員、顧問、監測、試驗、

加班費、交通費、圖說、照片及相關文件等之費用,經業主及承包 商同意後即可。而鑑定作業期限為三個月自首次與業主訪談開始至 鑑定報告書完成為止。其中需考量各項工作所須時間,包含試驗、

相關事故蒐證、文獻及文件蒐集、相關圖說準備及分析、資料整理、

判定災害事故原因與責任歸屬以及撰寫報告等。若應委託單位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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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鑑定計畫有所變更時,則相關的預算及時程亦應配合更新調整。

為使委託單位能了解鑑定作業調整之與必要性,在計畫書中應清楚 詳述變更計畫之相關條款。

5.4.4 修定鑑定作業計劃

在與業主訪談後,鑑定委員可視業主、承包商需要重新修正計 畫書內容,重新調整調查方向、項目做或變更作業時程,與決定是 否增聘相關領域專家協助。

5.4.5 執行鑑定作業調查方法

鑑定作業執行方法包含;現場勘查、與地表地質調查、水文調 查、現地試驗、監測、文獻及文件資料收集、資料彙整、描述事故 發生過程、研判災事故原因、評判災害責任歸屬以及撰寫鑑定報告 等。鑑定作業之執行應依原訂之計畫及時程順序為之,若有事故類 型、原因或規模不同時,應修正作業內容以符合實際需要。

召集人(鑑定作業之領隊)應負責研判、整合各不同鑑定委員 之工作成果,與建立標準報告方法。在鑑定作業期間召集人應定期 召開會議,檢討鑑定作業內容、進度及審核調查成果、調整鑑定作 業執行方法與事故原因討論、修正作業計畫等。

5.5 鑑定作業調查方法

隧道工程災害事故鑑定作業調查方法如下;

5.5.1 現場會勘

現場會勘的目的是,工程災害事故發生後能在短時間抵達現場 進行全面目視觀察、拍照、攝影、描繪現場災害現況、及現場材料 取樣、目擊證人訪談與事故體相關資料做蒐集等以瞭解現場災害發 生的實際狀況,做為未來鑑定方向及重點之參考,再現場會勘後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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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即進行會議討論緊急應變措施,防止災區擴大或其他意外事故發 生。

隧道工程災害發生地點一般為洞口附近及邊坡與隧道內開挖 面附近,所以調查方向分為開挖面附近地質結構與地表地質分佈情 況及工程性質施工情況等。因此地表及隧道內開挖面附近地質調查 為現場勘查之重點,隧道工程災害事故現場較為特殊且複雜需要作 現地地質及材料試驗,作為災害原因研判與責任歸屬判定之重要佐 證依據,所以多次的現場勘察是必須的。

進行野外地表地質調查之前,應先進行資料蒐集與分析。此一 工作有助於初步了解調查區之地形、地質背景,在此項目中包括現 有地質圖、文獻之蒐集、判讀,遙測及航照圖之判讀,進行野外地 表地質勘查時,依工程階段性精度需求,使用合適的地形圖或航照 圖作為底圖。進行野外測繪調查工作、調查記錄應包括:地形、水 系、沖積層、表土;岩盤種類、性質及位態:不連續面(節理、劈理及 葉理)狀況;岩盤風化程度;斷層位置、位態、斷層組成物;泉水、地熱 或溫泉及崩塌地等。關鍵性土層或岩層則須採取樣品以供室內試驗 之用。

5.5.2 各項試驗

隧道工程災害事故鑑定之評估依據為現場邊坡滑落崩坍殘 碴、隧道內抽心落盤岩石及地下水狀況及現場破壞支撐結構或洞 口地表沉陷的土壤地層,因此現地或實驗室試驗主要針對影響鑑 定的現況進行補充地質調查相關試驗,如地球物理探測、鑽孔探 查、開挖調查、現地試驗、監測、室內試驗,其方式有直接、間 接及破壞、非破壞等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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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3 補充地質調查 (1)地球物理探測

地球物理探查之應用多為輔助性質,極少單獨進行。常用 之地球物理探查方法有:震測法、電探法及速度井測法。震測 法是製造人工震動,計算地表下地層反射或折射震波之速度,

以界定岩層、斷層性質及分界面。電探法則是利用岩層或土層 之地電阻,推估合水層之位置及地層孔隙率。速度井測法是於 鑽孔內製造人工震動而於另一鑽孔內接收震波,計算出地層之 震波傳播速度,據以計算上壤或岩層之動態彈性模數及震動阻 尼。

(2)鑽孔探查

鑽孔探查為工程地質調查最常用己探查方式。經由鑽孔探 查可探得覆蓋厚度、岩盤位置、岩盤品質(RQD)及斷層位置。

經由採樣進行室內試驗,可求得岩盤強度、斷層泥組成成份及 弱面狀況等。採樣方式可採用三套管NX 岩心夾取樣,試體樣 品應為長15 公分以上之完好岩心。鑽探取樣時需避免鑽機之 鑽桿擺動/並控制轉速及水量,以提高岩心品質。鑽孔內可配 合進行岩盤透水試驗.水力破壞試驗,裝設水壓計及量測地下 水位等工作。隧道沿線的鑽孔佈置,以各洞口之水平長孔(如 大於700 公尺)及每 500 公尺之垂直深孔(如穿透隧道仰拱)為原 則,惟需配合地形、地質及通達道路等條件予以調整。

(3)開挖調查

開挖調查之主要目的係增加露頭資料,協助評估研判,以 彌補地面地質調查及鑽探資料等之不足。開挖調查包括剝洗、

槽溝、試坑、橫坑或其他以開挖為手段之調查方式,適用於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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盤露頭不佳或上層覆蓋厚而無法以地表觀察量測或直接取得 資料之岩盤調查及材料調查。其中剝洗、槽溝及橫坑調查一般 多用於岩盤基礎之調查,而試坑開挖則多用於一般上層基礎或 材料調查中。

(4)現地試驗

現地試驗前應對工址地盤有相當瞭解,並配合工址地層特 性及工程特殊問題,選用適當試驗方法及試驗數量。試驗方法 及數量確定後,現地試驗之地點應具代表性,試驗準備過程中 應避免擾動試體。較常進行的試驗項目及目的如下:

(A)現地直剪試驗:其目的是測求完整岩盤或岩盤中弱面之抗 剪強度及正向興剪力方向之勁度係數。

(B)垂直(水平)平鈑載重試驗:其目的是由所量測之"荷重一沉 陷"資料繪製相關曲線。可求得岩盤之彈性(變形)係數,垂直 (水平)反力係數及岩盤承載力。

(C)孔內變形試驗:其目的除量測岩盤特定位置之變形性外,

尚可建立岩盤品級與其變形性之關係。故試驗位置岩盤之描 述極為重要,通常應包括所屬岩層之岩性、RQD 值、弱面 組數、位態及填充物等。作為岩體評分之依據。

(D)岩層滲漏試驗:利用量測鑽孔中某試驗段於定水頭及定時 間內流出至同圍地盤之透水量,用以探查岩層之滲漏性及檢 核岩層之灌漿成效,並推估局部地層之現地滲透係數。

(E)現地應力量測:本項測試之目的為推求隧道岩盤所承受之 大地應力大小及方向。目前國內常用之方法包括套鑽法及水 力破裂法。套鑽法現地應力量測僅能在無節理弱面之岩盤內 進行,且附近節理裂隙之存在可能影響局部應力之分佈,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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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法僅能在相當完整且無地下水之岩體內進行;水力破裂法 現地應力量測 較適用於均質等向及屬脆性之岩體,如岩體 夾有強弱不等之夾層,而易於沿層面或弱面張裂者.則此法 不適用。

(F)土壤試驗:土壤室內試驗旨在求取現場土壤的工程性質,

試驗項目包括物理性質、力學性質及化學性質等試驗。

(a)一般物理性質試驗

包括含水量試驗、單位重試驗、阿太堡限度試驗、比重試 驗、篩分析及相對密度試驗。

(b)力學性質

(i)單向度壓密試驗:求取軟弱地層材料之壓縮性質之常 數,藉以估算軟弱土層壓密沉陷量及主壓密完成時間。

(ii)三軸壓縮試驗:依工程性質及土壤種類之不同,一般選 用不壓密不排水、壓密不排水或壓密排水)等方式模擬 土壤受力狀態,以求取土壤之剪力強度參數,作為承載 力或邊坡穩定性分析之用。特殊狀況時亦可執行特殊三 軸試驗,例如伸張試驗、應力路徑試驗等。

(iii).無圍壓縮試驗:主要目的為求取粘性土壤之不壓密不 排水剪力強度,作為基礎承載力、開挖穩定及邊坡穩定 分析之用。

(iv)直接剪力試驗:為求取土壤之剪力強度參數,作為長期 穩定分析或砂性土壤之穩定分析。

(v)三軸透水試驗:為求取土壤滲透性係數,作為沉陷分 析、開挖除水、邊坡穩定排水系統設計、滲流量分析及 不透水粘土層之品質檢驗項目。

(19)

(vi)夯實試驗。

(vii)加州載重比試驗。

(c)一般化學性質試驗

(i)有機物含量試驗分析:目的為求取土壤中有機物含量,

藉以評有機物對水泥水化作用之負面影響,並為研判土 壤工程性質之指標。

(ii)總含硫量試驗分析:目的為求取天然土壤及地下水之硫 酸鹽含量,藉以評估結構物受上壤所含硫化物侵蝕之可 能性。

(iii)pH 值檢定試驗:求取土壤之 pH 值,以檢驗土壤及地下 水酸鹼值之高低。

(iv)氯化物及潛在腐蝕性。

(v)電阻係數。

(5)監測及配置

監測主要目的在瞭解施工中隧道的位移及應力行為,位移 行為包括隧道周邊位移、地中位移、地表沉陷等;應力行為包 括隧道支撐構件內部應力、支撐與岩體間之接觸應力、岩栓軸 力等。此外選用有效的量測方法和監測項目,須考量隧道行為 持性的不同,以及周遭環境的敏感程度譬如斜坡上開挖隧道是 否會引起邊坡坍滑或坡面崩壞,既有地表及地下結構物是否因 隧道開挖而有安全的顧慮等。一般隧道監測項目可區分成隧道 內及隧道外監測兩大部分,可依地盤條件及監測目的選用有效 的計測斷面彙整如表5.1 及表 5.2 所示。

隧道內計測斷面又分為副計測斷面及主計測斷面,副計測 斷面主要在監測隧道淨空變位及頂拱下陷,而主計測斷面除監

(20)

測隧道淨空變位及頂拱下陷外,視開挖地質條件增設地中變位 及岩栓軸力與土壓應力等量測,藉以了解隧道週邊岩盤變為解 壓情形。隧道外監測項目,一般在淺覆蓋段及洞口段實施較 多,其項目有地表觀測、地表變位、地中變位、結構物變位及 地下水量測等。

(a)監測配置原則

(i)偏壓之地形或地盤,施作中心線位移,可了解其偏壓方向 及程度。

(ii)軟岩地盤,因其變位量較大,施作地中變位及岩栓軸力量 測,可檢測岩栓是否能提供足夠內壓形成拱作用以抑制變 形 量的增加,並據以評估岩栓之長度與間距。

(iii)現場地盤無法判定膨脹性或擠壓性地盤時,可進行地盤材 料試驗,試驗項目包括粘土含量、礦物種類、浸水崩解試 驗、液性限度、塑性限度及吸水率等,以評估地盤有無膨 脹壓力及其程度。

(iv)含水未固結或未完全固結的地盤為防止地下水湧入,必須 進行地下水監測

(v)洞外監測項目係配合洞內監測而設置,一般在淺覆蓋段及 洞口段實施較多,並視地盤的安定性地形條件及地表構造 物重要性選定不同的監測項目。

(vi)一次襯砌(噴凝土)及二次襯砌應力的量測,配合淨空變位 速率,可判定隧道是否處於最終穩定狀況。

(vii)一次襯砌如變形仍無法收斂,須靠二次襯砌使其穩定 時,則必須進行二次襯砌監測,且需密切注意二次襯砌的 支撐效果。

(21)

(viii)因回饋設計之需要,檢核原設計支撐之監測項目,如岩 栓 、鋼支保 、噴凝土等之應力量測。

(b)監測配置

(i)淨空變位與頂拱下陷:測點配置係依開挖工法、覆蓋厚 度、地質及位置而決定,淨空變位與頂拱下陷應配置於同 一監測斷面,其配置間距介於10 至 50 公尺。

(ii)土地表及地中沉陷:測點之配置視覆蓋深度而定,原則 上地表橫斷面沉陷點每2 至 5 公尺配置一測點,地中沉陷 或變位計則設置於隧道中心或兩側。地表、地中沉陷之監 測儀器之配置間隔視地盤條件、地下水位、覆土厚度、有 無鄰近結構物及施工方法等因素而定。

(iii)仰拱隆起及中心線量測:關於隧道仰拱隆起及中心位移 之監測儀器主要係配置於具膨脹性或偏壓狀況之地盤,

其間隔建議參照淨空變位頂拱下陷監測儀器之配置間 隔。

(iv)地中變位、鋼肋(鋼支保)應力、岩栓軸力及襯砌應力地中 變位、鋼肋(鋼支保)應力、岩栓軸力及襯砌應力等監測項 目必須配合目視觀察、頂拱下陷及淨空變位等監測項目進 行監測,主要為了解隧道周圍地盤及支撐狀況,以檢核設 計、防範異常現象與問題之發生。

(6)室內試驗

室內試驗之目的在求得地盤材料之工程性質參數及施工 材料是否復合設計規範。其方法可藉由現場鑽探取得岩心,並 將岩心送至試驗室進行物理及力學性質試驗。較常進行的試驗 項目及目的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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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一般物理性質試驗:包括含水量、單位重、比重、吸水率及 孔隙率試驗。其目的是求取岩心之含水量、單位重、比重、

吸水率及孔隙率,作為岩心分類及研判岩石特性之參考。

(b)單軸壓縮試驗:其目的求取完整岩心之單壓強度,作為岩 心之強度分析及各項岩力分析、設計與施工之依據。

(c)三軸壓縮試驗:其目的是求取完整岩心在三軸受壓狀況下之 剪力強度參數值,藉以評估岩盤之強度參數,以進行岩盤穩 定性及基礎承載力分析。

(d)抗張強度試驗:其目的是求取岩心抗張強度,藉以評估岩 盤強度,以進行岩盤穩定分析。

(e)直接剪力試驗:其目的是求取岩心試體所含弱面或層面之剪 力強度參數,作為岩盤穩定性及基礎承載力分析。一般節理 應考慮其表面平整度及粗糙度,再視現地狀況評估其強度參 數。

(f)靜彈性模數試驗:其目的是求取完整岩心受單軸壓縮時之應 力/應變曲線、彈性模數及包生比,作為岩石分類及特性區 分。

(g)工程材料試驗:其目的是在求取施工時所使用之工程材料 應附合合約規定期項目有;H 型鋼支保、桁架支保、岩栓、

岩栓阻拔劑、點焊鋼絲網、速凝劑、噴凝土、混凝土等。

(6)水文調查

水文資料調查包括了地下水的調查,內容包括降雨量、流 量、蒸發量、地下水位及流向,其蒐集原則如下;

(a)降雨量:收集日雨量及各年不同降雨時最大雨量紀錄。

(b)流量:收集日平均流量、每年最大時流量與最大洪峰流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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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蒸發量:收集日蒸量。

(d)地下水位及流向:在現場均佈量測地下水水位深度,繪製地 下水位等高圖求得地下水的流向。裝置水壓計及觀測井時,

應針對下列位置及層次:

(i) 岩層界面。

(ii)頁岩或泥岩上方。

(iii)谷地附近。

(iv)土層較厚時,須以觀測井及水壓計共同檢核是否含棲留 水。

(v)每孔裝設 2 支水壓計以檢核不同含水層。

(vi)呈現鐵染破碎層次。

5.5.4 文獻資料蒐集

依鑑定事故之類型與性質具有相似性或同質性之已發表的 某些文獻或報導,來協助鑑定委員建構事故發生原因之參考。蒐 集資料來源包括如下:

(1)學術界及技術團體:相關的專業團體例如中國土木水利學 會、中華民國隧道協會、台灣營建研究院、行政院公共工程 委員會、大地工程學、地工技術基金會、大地技師公會、土 木技師公會、專業顧問社及相關公路鐵路工程單位等均可能 包含類似工程事故案例之探討與資料。

(2)各工程界、學術界、舉辦之研討會或座談會的資料之來源,

相關工程事故的研討會或座談會資料,亦是資料蒐集。

(3)圖書館:設立土木工程相關科系之大專院校圖書館均可能收 藏相關事故案件的文獻資料。

(4)網際網路:利用電腦上網連線亦可能查詢到相關事故資料。

(24)

5.5.5 相關合約文件之蒐集

鑑定委員會可調閱業主與災害事故相關的規劃、設計、施工及 營運維修等各方面的文件。以檢視標的物之各種相關文件資料,也 可藉以了解標的物的建設過程並協助評估確認是否具有潛在的技 術及管理方面的錯誤。為協助鑑定委員彙整一些必要的文件資料,

以下提供一些例行必須蒐集及常用的文件資料。

(一)契約文件

契約文件包括契約設計圖、契約書、一般規範、技術規範、

施工準則、契約變更、備忘錄、新頒布的規範或規定、竣工圖 等。以下將針對上述文件項目與內容提出進一步的說明:

(1)契約設計圖:包括工程平面地形圖、地質平面剖面圖、地質讚 探柱狀圖、隧道支撐斷面圖等與事故破壞相關之設計及施工 圖說。

(2)規範:包括一般規範、施工規範、技術規範、材烙規範、特殊 施工準則、暫行施工規範等。

(3)契約書:業主與規劃單位、設計單位、監造單位、承攬施工廠 商以及各相關協力廠商間之委託契約書等文件。

(4)契約說明書:投標須知、補充說明、開標記錄、決標通知 等 文件。

(5)契約條款:補充的施工文件、相關法令、備忘錄、契約變更、

契約文件權利變更函等文件。

(6)施工計畫及施工詳圖:施工圖是由承攬廠商所繪製,其主要目 的是作為詳細描述或說明施工的過程或組裝的程序,一般與 事故可能有關的施工圖包括隧道斷面支撐形式、開挖施工順 序等。

(25)

(7)竣工圖:竣工圖用以表明工程設施實際施作完成之狀況,其與 設計圖之差異常為事故調杳之重點。

(二)試驗報告或出廠證明

工程設計之初均就其功能要求而訂定一些材料或設備的規 格等級的要求,如必須符合相關材料規範規定、設備必須通過 某些功能等級的測試等。隧道工程事故鑑定常見之驗証報告種 類如下:

(1)試驗報告或檢驗記錄

(a)地質調查報告:現場開挖地質分析及土壤、岩石之一般 物理性質與力學性質報告。

(b)材料試驗:混凝土、噴凝土、鋼支保、鋼筋、岩栓、速 凝劑、地錨組件等之材質試驗報告。

(c)混凝土試驗:施工前的驗廠、試拌驗証記錄以及現場澆置 品質控制報告等。

(2)廠驗或出廠報告

與隧道工程事故相關之廠驗或製造、組裝証明包括鋼構 廠、鋼筋廠或鋼鍵廠之廠驗或出廠報告、水泥廠出廠報告、

拌合廠的廠驗及試拌以及電焊材料的出廠證明等。

(三)現場施工表報

現場報告一般由該計畫中的監造單位及承包商提送,撰寫 者可為承包商的工地負責人、監造單位的工地監工、業主代表 等。

(1)監工:由監造單位或業主正式聘請的監造人員每日提送之 日報表。

(2)現地工程師:承包商現地工程人員每日提送之開挖地質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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錄、監測紀錄及施工日報表。

(3)承包商的工地負責人:每週、半月或每月提出之週期性報 表。

(4)監造單位或業主駐工地代表:每週、半月或每月提送週期 性報表。

(四)查核報告

政府相關主管單位如公共工程委員會、交通部重大工程品 查核小組等對於重大國家建設均會定期查核有關工程之品質 及進度,此類報告亦在蒐集之列,可作為工程缺失糾正及改善 內容之參考。

(五)計晝時程表

(1)規劃設計時程表:由業主、設計單位或是統包的承包商提 出其時程表。

(2)施工時程表:施工時程表及期中的修正一般均由承包商提 出,主要作為工程進度及作業安排的依據。

(六)計畫相關公文檔案;

施工期間各不同單位之間與事故相關之各類型往返公文 應加以蒐集查証,由此可能發現事故發生之原因及責任歸屬。

相關文件類型包括如下

(1)業主與規劃、設計、監造單位、承包商之間的文件往返。

(2)規劃、設計與監造單位與承包商之間的文件往返。

(3)各相關單位往來之文件往返。

(4)規劃及設計期間的工程會議記錄。

(5)各不同單位之間的電話通聯對談記錄。

(6)招標前、施工前或施工期間的進度檢討等之會議記錄。

(27)

(七)顧問諮詢報告;

當案件較特殊時,通常業主會另行聘請專業顧問,協助業 主審查設計單位提出之設計資料或承包商提出之施工變更建 議。這些審查資料可能相當重要並具關鍵性。報告類型包括可 行性分析、規劃、設計、調查、專業技術審查以及公共設施或 相關法令之影響等。

(八)氣象紀錄:

氣象資料可自中央氣象單位取得,其內容可包括溫度、濕 度、雨量大小及型式、風的速度及方向、潮汐變化、空氣品質 及地震相關資料等。

(九)規劃設計與分析資料:

蒐集並分析相關設計資料,包括顧問公司等提出的資料,

內容包括設計過程的所有分析計算及圖說等。

(1)規範:收蒐設計期間規定的規範。

(2)工程分析資料:相關的計算及圖說資料。

(3)鑑定標的物的分析資料:鑑定標的物設計期間的圖說、計 算、變更設計、相關的備忘錄等資料。

(4)施工期間的設計分析資料:施工期間由特殊專業協力廠商提 出的計算、圖說或備忘錄等資料等。

(5)特殊工程的研究分析資料:由特殊情況工程顧問提供的計算 及圖說資料等。

(十)維護與變更紀錄;

蒐集施工期間所有變更資料,這些資料可提供案件的構件 或配件是否曾經破壞及其是否已超出原設計的負荷。

(28)

5.5.6 調查資料彙整

從資料收集、現場勘察與各項調查、測量、試驗、設計分析等 所獲得的資料、文件及試驗結果等鑑定證物必須綜合彙編成冊。鑑 定召集人應與鑑定鑑定合作彙整調查資料,並推演造成事故的最大 可能原因,其綜合整理項目與方法建議如后。

(一)設計及施工資料

(1)事故過程:依照時間之順序彙編事故之背景、發生過程及任 何相關特殊狀況等。

(2)興建過程:彙編鑑定標的物設計施工期間工程進行之狀況。

(3)工程參與者清冊:彙編參與鑑定標的物工程相關單位及其主 要負責人或連絡人之清冊,包括業主、建商、設計、顧問、

監造、施工等各單位。

(二)災害現場狀況及使用情形;

整事故發生時現場相關狀況的所有報告,其內容包括 (1)氣象資料紀錄:降雨、地震、颱風或溫度等資料。

(2)材料劣化的風險:曾經發生之意外或事故對設施或設備造成 的影響,如洪水、地層滑動、火災或超載等。

(3)現場狀況:依據原工程條件評估現場狀況之安全性。所謂現 場狀況包括地形與地質、地下水、及其他任何於施工前即已 存在於現場之設施等。

(4)目擊者的報告:目擊者報告有關不尋常的活動或情況,如事 故現場附近的施工爆破、震動、地面裂縫、沈陷以及結構物 剝落、開裂或滲水等異常現象。

(三)災害事故描述

災害事故情況之描述,必須以現場勘察、試驗與監測結

(29)

果、目擊者的報告等資料為依據,建構事故發展之始末,其綜 合整理之方式建議如下

(1)圖說分析:審閱及分析草圖、照片、錄影帶等資料來推演事 故原貌及其發生之方式。

(2)施工材料:評估施工材料或施工設備與原設計標準之符合程 度。

(3)劣化跡象:評估鑑定相關構件或設備因環境或其他原因可能 造成之劣化程度。

(4)支撐狀況:評估各構件之使用條件與情況。

(5)施工材料:評估施工材料或施工設備與原設計標準之符合程 度。

(四)審查原始設計資料

審閱原始設計資料,以確認鑑定標的物是否符合當時的法 令、規範以及契約規定之需求,驗証設計是否具有疏失或錯誤 之處。

(五)審查竣工圖說

審閱施工期間相關變更設計資料,可探查變更後的設計是 否符合規範之規定及使用功能之需求,並可與原設計比較,確 認變更設計之必要性與安全性。

(六)審查變更設計

鑑定標的物完工後於使用期間進行的變更設計資料應加 以審查,以確認其符合安全要求。

(七)分析工程管理可能之缺失

工程管理可能之缺失包括溝通不良、協調不當、行政法規 影響、回應延誤等均可能導致事故之發生。分析相關文件如施

(30)

工契約文件、施工圖、監造日報表、工地備忘錄等,以確認任 何可能與事故相關之管理疏失。

5.5.7 研判災害事故原因 (一)事故原因分類

何設施其實際性能與原預期不符,而導致使用者發生損失 者,即可視為工程事故,其規模未必是全面性的毀壞或人命傷 亡,而可能僅是部份功能不彰且無安全之虞。一般而言,此種 狀況影響範圍較小,調查鑑定的規模相對較小,惟若屬結構性 之損壞或功能劣化影響及於安全者,例如邊坡坍滑導致鄰損或 人員傷亡等即為災變,此時調查鑑定的規模必須從嚴要求,方 可有效釐清事故責任之歸屬。因此鑑定調查時,對於工程災害 事故應先予以分類,以區別其調查層級或規格,方能以精簡的 人力與時間執行有效之鑑定。

事故類型之定義可根據該設施之型式、事故之規模與發生原因 等原則予以考量。

(1)使用年限:依據鑑定構造物之使用時間與設計年限之關係。

(2)規模:依據災害事故影響之程度 (3)原因:依據災害事故發生之原因

(4)事故分類不僅有助於區分鑑定調查之層級,對於鑑定調查 之方向與方式以及預算、時程之規劃亦極有助益。事故之分 類應系統化,使用上述原則有助於確認事故之類型。

(二)事故的規模

災害事故發生之規模及造成之損失分類,其方式包括:

(1)安全性事故:此種事故涉及人身安全,其規模通常較大,

如隧道抽心、邊坡破壞,造成人員之傷亡或財務嚴重之損

(31)

失。

(2)功能性事故:隧道工程施工中發生功能性的缺失極為普 遍,由此可能導致該設施無法正常操作、降低應有功能或可 能損及其使用年限。常見之功能缺失包括沈陷、側向變位、

湧水、滑動、開挖底部隆起與表面沖蝕等。

(3)潛能性事故:此種型式的事故係指破壞尚未發生但隨時可 能發生,其原因為該設施之結構系統中其有某種缺陷。此種 缺陷之檢視可藉由工程師之鑑定、材料試驗或構件載重試驗 等方式加以確認。

(4)次要性事故:次要性事故係指非結構性或非功能性之缺失,

致施工成本增加或工期延長。

(三)災害事故的原因

災害事故之發生通常是由偶發缺失或一系列疏失所造 成,其原因可概分為施工技術及施工管理兩大類:

(1)施工技術:破壞原因是由於設計或施工錯誤所造成,其內容 包括;

(a)設計錯誤:由於工程設計錯誤所導致之破壞,其形式可能 為構造物某部份構件設計錯誤、尺寸、數量不足或忽視某 關鍵部位之重要性等,例如支撐斷面形式等。錯誤的規 劃、分析及設計等均可能引起不同程度的破壞,其範圍可 小自輕微變形大至全面坍塌。發生此種狀況之主要原因可 能是相關人員缺乏經驗、疏忽、技術水準低落、能力不足 或溝通協調不良。

(b)施工詳圖或施工規範錯誤:由於施工圖說或施工規範錯 誤所產生之破壞其可能原因包括資料不正確、材料規格錯

(32)

誤、設備或技術說明不詳等。

(c)施工錯誤:由於施工過程錯誤所導致之事故,例如偷工減 料、不正確之施工程序或品質控制不良等。

(d)由於缺乏施工材料造成的事故:此種型式的事故是因材 料進場時間控制錯誤所導致,因材料缺乏,造成工程之停 滯或在不利的環境,造成材料的強度及耐久性不佳。

(2)工程管理:破壞係由於施工期間管理不當所造成,其類型包 括 警覺性差、溝通不良、操作錯誤、協調不當、缺乏工作 效率等。

(a)不良契約條款:工程契約文件中,缺乏各承攬廠商間相互 協調合作的機制,甚至各廠商間的圖說、規範或施工程序 相互衝突。

(b)施工協調不良:施工過程缺少良好的協調合作或施工圖 未加以有效整合所導致的錯誤。

(b)溝通不良:很多事故的發生皆起因於不良的溝通,例如 不同專業領域之設計整合、各協力廠商施工時之合作與協 調、施工與設計監造單位間之相互配合。這些單位若溝通 不良輕則可能導致工程延誤、結構暇疵,嚴重時則可能造 成興建設施功能失效、倒塌或重建的後果。

建構事故的概況可利用前述各項調查所得資料以及鑑定 委員會成員的經驗加以綜合彙整、研判建構。事故概況內 容必須包括相關工程背景、工程類型、事故發生過程、事 故類型、規模與性質、破壞原因以及事故發生所造成之後 果與影響程度等重要項目,由此逐步還原事故發生之真 相。各項於鑑定調查中所確認之錯誤包括設計錯誤、偷工

(33)

減料、工程管理疏失、環境或營運維護的因素等亦應加以 探討。

5.5.8 鑑定報告撰寫要點

鑑定報告內容顯示災害事故案件鑑定之結果。撰稿者之專業能 力與審慎嚴謹之態度悠關鑑定報告之成功與否。雖然鑑定報告之內 容、架構需視鑑定案件性質、內容及規模等因素而調整,但鑑定報 告的內容應符合專業寫作水準及技術標準之要求,方足以印証鑑定 作業之嚴謹及正確性。鑑定報告是災害事故責任歸屬的重要參考依 據,敘述鑑定作業時應包括整個作業的始末。從計畫鑑定作業、組 織鑑定委員會、執行鑑定作業、破壞原因剖析及事故責任歸屬等均 應鉅細靡遺完整敘述。

鑑定作業期間所需提送報告之種類、報告撰寫之原則及報告格 式等說明如下:

(一)鑑定報告的內容

鑑定報告應詳細撰寫鑑定作業的重點。使用的文字應明 確、簡潔。鑑定委員的思慮應小心謹慎,其用詞遣字及語意均 避免遭受誤解。報告的撰寫應具邏輯性,一般均依循鑑定過程 的順序,清楚扼要的描述重點。鑑定報告可參酌下列格式:

(1)前言

(a)鑑定要旨:扼要陳述鑑定作業的主旨、鑑定內容及重點。

(b)業主:申請單位、住址、聯絡人及電話。

(c)申請日期及文號。

(d)鑑定標的物之位置 (e)作業期程。

(2)鑑定依據

(34)

(a)委任鑑定申請書。

(b)相關適用政府法規或條文。

(3)事故背景:本章節描述事故的背景資料,其基本內容應包括 下列項目:

(a)會勘日期。

(b)會勘人員:鑑定委員、申請人及相關單位等。

(c)事故的描述

(d)工程資料:鑑定標的物相關之工程背景描述。

(e)業主:業主名稱、住址及代表人等資料。

(f)承攬廠商:承包商的名稱及住址等資料。

(g)設計單位:設計者的名稱及住址等資料。

(h)資料及工程相關文件:鑑定調查期間蒐集所得之所有與鑑 定標的物相關的工程文件與資料。

(4)鑑定作業內容:本節描述鑑定調查計畫並詳細描述鑑定作業 內容。

(a)鑑定委員

(b)勘察:描述現場勘察、現場試驗、繪製草圖、攝影、照相 與取樣等過程之細節。

(c)相關試驗:敘述現地鑽探、試驗及試驗室試驗之項目及目 的,並摘要說明試驗結果。詳細試驗成果則應檢附於報告 書附錄。

(d)監測:敘述監測儀器佈設位置、種類、監測頻率、監測結 果及建議事項,並摘要說明監測結果。詳細監測成果則應 檢附於報告書附錄。

(e)補充測量:敘述補充測量的位置、種類及目的,並摘要說

(35)

明測量結果。詳細測量成果則應檢附於報告書附錄。

(f)計算與力學分析:說明事故相關設施或構件之力學驗証計 算與分析,並摘要說明結果。詳細分析成果則應檢附於報 告書附錄。

(g)事故現場各項設施調查:說明調查項目、位置及結果。報 告書附錄部分應檢附調查結果。

(h)資料彙整:敘述蒐集所得工程文件之類別及其研判結果。

重要相關文件影本應檢附於報告書附錄。

(i)相關文獻資料及案例:敘述曾經發生之類似事故案例其鑑 定過程及事故原因之探討。

(5)事故剖析及破壞原因之推演:綜合調查所獲得的各種資料並 進行事故狀況分析。依據分析結果及相關事証推論發生原 因。

(6)責任歸屬判定:如應業主或廠商之請,需就事故責任進行判 定時,鑑定委員得根據疏失之嚴重性進行責任歸屬分攤比例 之判定。本報告第五章討論責任歸屬劃分標準,並設計量化 表格可供參考。

(7)結論及建議:本節提出包括造成事故的最可能原因及其他任 何可能(Possible)關聯的因素,並應極力釐清相關者之責任歸 屬。最後提出事故設施未來相關建議,例如:

(a)補強、整治方案:業主或委託者若要求提供修護、補強的 方案時,報告中應提供補強、整治計畫及其相關費用的建 議。

(b)避免未來類似事故的發生:案件的鑑定及發現可作為爾后 相關工程執行時之參考,以避免類似事故重蹈覆轍。

(36)

(8)參考資料:列出鑑定作業所有相關參考文獻及資料。

(9)附錄:附錄包括鑑定作業期間所有引用之詳細資料,例如;

(a)鑑定申請書 (b)鑑定名冊

技術性部份的描述應儘量使用容易了解的一般語 彙。而專業技術性之資料,如試驗報告等則可以附件方式 彙整於報告之末。理想的鑑定報告其內容除專業見解正確 外,用字、遣詞、斷句亦應詳加斟酌,避免造成誤解。其 撰寫方式可參考坊間有關技術論文之寫作技巧規則,以下 敘述部分要點謹供參考:

(i)審慎使用絕對語氣

報告中描述推演過程之用字遣詞應謹慎為之,除非 證據確鑿,否則若干貝絕對性的形容詞應審慎使用,以 避免誤導事故責任之歸屬。例如:廠商開挖時,完全末 考量施工對鄰房安全之影響。邊坡滑動應為設計分析時 未引用正確參數所致。

(ii)詞句的運用

文字是作者的工具,作者應多學習詞句應用技巧,

方可使寫作得心應手,起承轉合順暢流利。鑑定報告之 詞句應儘量具體化並避免使用抽象的文字。抽象名詞所 表達者為一種模糊概念。專業技術名詞即屬抽象文字,

對一個非工程背景的人而言,實無法理解其所代表意 義,故必須儘量將技術性之抽象名詞以一般人皆可了解 之語彙加以定義或解釋,或轉換為一般人較易理解之具 體名詞。此外,文字應用若能配合流暢的詞句、簡潔的

(37)

敘述,將更容易增加讀者對報告內容的印象。

(iii)明確的表達

報告用字遣詞之主要的目的,為使讀者可立即正確且 清楚的了解有關事故之過程。撰稿時通常作者極易認為 讀者可完全了解其所撰寫之內容。但事實常非如此,因 為每個人對相同的一段文字均可能產生不同意義的解 讀。對非專業人員而言,閱讀技術性的鑑定報告時,此 種情形尤易發生。因此撰寫報告時,若須使用技術性語 詞時應務必力求報告內容明確、易懂且具體化。成功的 報告應使讀者容易閱讀並迅速了解其含意。

報告完成後應以朗誦方式校對前後文句是否呼 應,藉此修正文稿中一些不適當的詞語,使其更容易閱 讀。

(iv)段落的運用

鑑定委員應利用斷句的技巧以明確、簡潔的文筆表 達報告內容。以鑑定報告而言,其內容清楚表達之重要 性遠大於文學造謂之表現。鑑定報告應儘量使用短句並 簡化其構造,刪除多餘之形容詞或副詞,直接切入重 點。與主題無顯著關係之詞句應儘量刪除。

撰稿人應視文章之內容,應用長短段落之配合,達 到增加讀者興趣,傳達報告訊息之目的。

(v)校稿與修稿

鑑定報告之撰寫通常均須經多次修改,方可達到要 求的品質與水準。報告初稿完成後,作者應自行校稿,

檢視內容是否具有錯別字、贅詞、冗句、錯誤的邏輯及

(38)

語意不清的詞句等。校稿完成後應請他人複審並反覆推 敲斟酌其所使用詞句之適當性及專業觀念之正確性。

(vi)大綱

撰寫鑑定報告之第一步驟並非思索如何寫下起首 的文句,而為擬定報告的大綱。大綱為報告之主要架 構,由此可確立報告之方向、內容與重點。報告大綱 確定後,撰稿者可分別就大綱內容擬定細節,然後就 其相關內容開始撰寫。

(二)鑑定報告書的製作原則

製作鑑定報告書的原則建議如下:

(1)報告書尺寸以 A4 大小為原則。

(2)內容從左至右,以橫式書寫為原則。

(3)報告書內文,頁與頁之間應蓋鑑定單位騎縫章,以避免 文件被抽換。

(4)若鑑定標的物數量眾多或相關參考資料過多時,應分冊 裝訂。每一分冊前需具有該分冊之目錄,且第一冊目錄應 包含各分冊目錄,以利查閱每一鑑定標的物所在冊別及頁 次。

(5)各附件間以色標分頁紙分隔,並註明該附件之名冊,以 利查閱。

(6)封面應蓋機構大印及鑑定委員的執業戳章或印章,並予 簽字。

(39)

5.6 小結

(1)因隧道工程災害處理層面較複雜,所以目前國內對於隧道工 程災害鑑定之描述也甚少,故訂定一套隧道工程災害處理流 程與鑑定作業之執行方法,且作成鑑定報告研判災害發生之 原因真相。俾供隧道工程單位研究採行或探討。

(2)隧道工程事故責任不易釐清,皆因各單位有疏失的情況下造 成,本研究建議於合約內訂定工程災害鑑定條款,述明災害處 理流程,鑑定作業處理程序及鑑定作業執行方法與鑑定報告撰 寫格式及內容,且雙方應認同鑑定結果,且不得藉故停工或拖 延。

(3)鑑定委員會應在災害事故發生後三日內儘速成立,由雙方原先 共同提出之10 名備選鑑定委員中,以共同推選雙方具有交集之 人選(一般4 名,學術界 2 名工程界 2 名),學術界應具大專院 校土木、營建、防災等相關科系助理教授(含)以上資格,並熟 悉工程實務。工程界應具專業技師執照且具備五年以上相關實 務經驗,包括分析、設計、材料、施工技術及設備規格等或現 場工程10 年以上經驗者。依災情之複雜性及規模可邀請專家或 顧問協助辦理(如法律顧問)。

(40)

表 5-1 隧道洞外監測項目

地表變位 地中變位 結構物變位 項目

地盤 條件

地表

觀察 地表 沉陷

地表 位移

地表 沉陷

地中傾 斜變位

地 表 結 構

地中結 構物

地下水 量測

安定地盤 { { Ì Ì Ì

可能產生問題地

{ { { Ì { { {

會產生地層滑動

地盤 { { { { { { { {

說明:◎很重要 { 重要 Ì視需要決定

5-2 隧道洞內監測項目

說明:◎很重要 { 重要 Ì視需要決定

地質狀況 地下水

地盤物理 狀況

開挖面及地中 位移

支撐狀況

項目

地盤 條件

硬岩地盤 ◎ Ì { Ì Ì Ì Ì ◎ ◎ Ì Ì ◎ Ì Ì Ì Ì { Ì 軟岩地盤 ◎ Ì { Ì Ì Ì Ì ◎ ◎ Ì { Ì ◎ Ì Ì Ì Ì { Ì 軟岩地盤(發生

大塑性地層) ◎ Ì { Ì Ì Ì Ì ◎ ◎ Ì { ◎ ◎ Ì ◎ Ì { { { 土砂地盤 ◎ Ì { ◎ Ì Ì ◎ ◎ Ì Ì ◎ Ì Ì { Ì { Ì

(41)

雙方合約簽定

工程災害事故發生

現場會勘

緊急處理方案

召開會議判定 事故類型

訴訟

撤銷仲裁判斷之訴

各單位 疏失導致

之事故

仲 裁

除外風險 保險理賠 及判斷錯誤不利之自然情況

不同意 不同意

撤銷仲裁判斷之訴

結 案

召開爭議 協調會議

爭議 調解

保險公司不同意

圖 5-1 現行隧道工程災害處理流程圖

(42)

圖 5-2 公共工程委員會鑑定流程圖(2002)

(43)

同意

同意

判決

依合約條款處理

同意 同意

依合約條款處理

撤銷仲裁判斷之訴 不同意 不同意

鑑定作業執行 組成鑑定委員會

進入鑑定程序

研討災害原因

計量劃分責任

結 案

調解

保險公司

緊急狀況處理

災害類別判定

依合約條款處理 各單位皆有疏失

雙方提備選鑑定委員

工程災害發生

災害現場會勘

仲裁

雙方簽訂合約

(44)

137

計量劃分責任歸屬 執行鑑定作業計畫

資料蒐集彙整 擬定鑑定作業大綱

委託單位訪談 修正鑑定作業計畫

研判災害事故原因

提送鑑定報 結 案

延聘專家顧問與證人

組成鑑定委員會

鑑 定 作 業 程 序 鑑 定 作 業 執 行 方 法

圖 5-4 隧道工程災害事故鑑定作業流程圖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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