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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年約聘僱船員甄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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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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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00.08.22

交通部基隆港務局

「100 年約聘僱船員甄試」

甄 試 簡 章

試務承辦單位:

財團法人台灣金融研訓院

地址:10088 台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三段 62 號 電話:(02)3365-3666 轉分機 704-711

網址:http://www.tabf.org.tw/exam

中華民國 100 年 8 月 22 日公告

(2)

目 錄

壹、甄試重要時程表 ---1

貳、資格條件、甄試方式、工作地點及錄取名額 ---2

參、報名及繳費 ---5

肆、測驗日期、時間及應攜帶、繳交證件資料 --- --7

伍、應試注意事項 --- --8

陸、成績計算 --- 10

柒、測驗結果 --- 10

捌、成績複查 --- 11

玖、錄取人員分發進用相關規定 --- 11

拾、其他注意事項 --- 13

附件、特殊身分證明表---14

(3)

壹、甄試重要時程表

項目 內容 時 間 備 註

報名期間 100 年 9 月 22 日(星期四)09:00 9 月 26 日(星期一)18:00

一律採網路報名,請注意繳款期 限,逾期恕不受理。

應考人應詳閱本簡章內容,不符 資格者,請勿報名。

網 路 查 詢 測 驗

入場通知書 100 年 9 月 30 日(星期五)16:00

請於 100 年 9 月 30 日起至台灣 金融研訓院網站查詢測驗試場位 置及測驗入場通知書號碼。

筆試日期 100 年 10 月 6 日(星期四)

考區設於基隆市;請詳閱本簡章 及入場通知書上所載相關測驗規 範;測驗當日須攜帶身分證件正 本,未攜帶者不得入場應試。

實地考試日期 100 年 10 月 6 日(星期四) 10 月 7 日(星期五)

1 筆試後當日下午或次日舉行。

請攜帶身分證件正本應試,未 攜帶者不得入場應試。

2.考試地點:基隆港務局船舶管 理所(基隆市中山區中山三路6 號)

考試︵筆試及實地考試︶

試題疑義申請 100 年 10 月 6 日(四)15:00 起 10 月 7 日(五)15:00 止

請 至 台 灣 金 融 研 訓 院 網 站 登 入

「試題疑義」申請,逾期或以其 它方式申請恕不受理

甄試成績查詢 100 年 10 月 19 日(三)15:00 請於100 年 11 月 19 日起至台灣 金融研訓院網站查詢。

甄 試 成 績 複 查 申請

100 年 10 月 19 日 15:00 10 月 20 日 15:00

採網路申請,逾期恕不受理,複 查成績以1 次為限

查詢

甄試結果查詢 100 年 10 月 25 日(星期二) 錄取人員名單移請基隆港務局辦 理後續進用事宜。

註:本簡章各項內容若有變更,以台灣金融研訓院及基隆港務局網站最新公告為準。

(4)

貳、資格條件、甄選方式、工作地點及錄取名額

一、共同資格條件:

(一)國籍:具中華民國國籍,且不得兼具外國國籍。

(二)性別:不拘。

(三)兵役:男性應試人須服畢兵役(含國民兵與補充兵);如依法免服兵役或停役者 須於 100 年 9 月 26 日(含)前完成判定。

(四)年齡:不限。(惟年滿 65 歲依規定應強制退休)

(五)學歷:需符合各等級甄選類科學歷條件,至遲應於 100 年 9 月 26 日(含)前取得 相關學歷畢業證書。

二、本次甄試總計錄取正取 20 名(約聘 8 人,約僱 12 人),另得擇優錄取備取 40 名(約聘 16 人,約僱 24 人),備取資格自榜示日起至101 年 4 月 25 日止有效,

備取人員如於港務局公司化後且於有效期間內遞補進用則依港務公司從業人員 之相關人事規章辦理。至期限屆滿仍未獲通知遞補者,失其效力,不得要求進 用。有關各等級各甄試類科所需具備學歷及資格條件、筆試科目、工作地區、

工作內容、錄取名額,如下表所示:

(一) 聘用 6 等-共計 2 類科,錄取名額 8 名,備取 16 名 甄選類別 學歷及資格條件 測驗科目 1.工作地區

2.工作內容

正取 名額

備取 名額 約聘船長 1.教育部認可之國內

外大學以上學校航 海、商船、航運技 術等相關系所畢業 領有證書者。

2.具二等船副船員適 任 證 書 以 上 資 格 者。

3.具中華民國船員手 冊並完成STCW 公 約所規定應受各項 訓練者。

4.曾任與擬任工作相 關經歷 1 年以上具 有證明者。

筆試(專業知識)40%

1.航海學及船藝(70%)

2.航海英文(30%)

實地考試60%

1.船舶操作(60%)

2.故障排除(40%)

1.工作地區:

(1)基隆市

(2)宜蘭縣蘇澳鎮 2.工作內容:

(1)負責駕駛拖船執 行港勤作業。

(2)指揮所屬人員對 船舶機具清潔 保養之責。

(3)輪班作業。

2 名 2 名

4 名 4 名

(5)

甄選類別 學歷及資格條件 測驗科目 1.工作地區 2.工作內容

正取 名額

備取 名額 約聘輪機長 1.教育部認可之國內

外大學以上學校輪 機工程、商船、航 運技術等相關系所 畢業領有證書者。

2.具二等管輪船員適 任 證 書 以 上 資 格 者。

3.具中華民國船員手 冊並完成STCW 公 約所規定應受各項 訓練者。

4.曾任與擬任工作相 關經歷 1 年以上具 有證明者。

筆試(專業知識)40%

1.內燃機及船用電學(70

%)

2.輪機英文(30%)

實地考試60%

1.輪機操作(60%)

2.故障排除(40%)

1.工作地區:

(1)基隆市

(2)宜蘭縣蘇澳鎮 2.工作內容:

(1)負責拖船機艙機具 之啟動保養、清潔 與維護。

(2)協助甲板部操作拖 航機作業。

(3)輪班作業。

2 名 2 名

4 名 4 名

(二) 約僱(1 等至 3 等)-共計 5 類科,錄取名額 12 名,備取 24 名 甄選類別 學歷及資格條件 測驗科目 1.工作地區

2.工作內容

正取 名額

備取 名額 約僱正駕駛 1. 教 育 部 認 可 之 國

內外高中、職以上 學 校 畢 業 領 有 證 書者。

2. 具 三 等 船 長 船 員 適 任 證 書 以 上 資 格者

3. 具 中 華 民 國 船 員 手 冊 並 完 成 STCW 公約所規 定 應 受 各 項 訓 練 者。

4. 曾 任 與 擬 任 工 作 相關經歷 1 年以 上具有證明者。

筆試(專業知識)40%

航 海 學 大 意 及 船 藝 大

實地考試60%

1.船舶操作(60%)

2.故障排除(40%)

1.工作地區:

(1)基隆市

(2)宜蘭縣蘇澳鎮 2.工作內容:

(1)負責駕駛工作船 執 行 港 勤 作 業。

(2)配合支援拖船輪 值作業

1 名 1 名

2 名 2 名

(6)

甄選類別 學歷及資格條件 測驗科目 1.工作地區 2.工作內容

正取 名額

備取 名額 約僱正司機 1.教育部認可之國內

外高中、職以上學 校 畢 業 領 有 證 書 者。

2.具三等輪機長船員 適任證書以上資格

3.具中華民國船員手 冊 並 完 成 STCW 公約所規定應受各 項訓練者。

4.曾任與擬任工作相 關經歷 1 年以上具 有證明者。

筆試(專業知識)40%

船 用 電 學 大 意 及 內 燃 機大意

實地考試60%

1.輪機操作(60%)

2.故障排除(40%)

1. 1.工作地區:

(1)基隆市

(2)宜蘭縣蘇澳鎮 2.工作內容:

(1)負責工作船機艙 機具之啟動保 養、清潔與維 護。

(2)配合支援拖船輪 值作業。

1 名 1 名

2 名 2 名

約僱起重司

1.教育部認可之國內 外高中、職以上學 校 畢 業 領 有 證 書 者。

2.具有起重機司機證 書(移動式 3 噸級 以上)

3.曾任與擬任工作相 關經歷 1 年以上具 有證明者。

筆試40%

專業知識測驗(含起重 機相關法規暨操作及吊 掛作業要領)

實地考試60%

1. 起 重 機 實 務 操 作

(60%)

2.故障排除(40%)

1..工作地區:基隆市 2.工作內容:

(1)負責基 315 起重 船吊掛作業。

(2)經錄取進用後,

未 具 中 華 民 國 船 員 手 冊 及 STCW 公約所 規 定 應 受 各 項 訓練者,須接受 本 局 安 排 參 加 前 述 相 關 航 海 人員訓練,以取 得 船 員 資 格 及 適任證書。

(3)配合支援拖船輪 值作業

2 名 4 名

約僱水手 1.教育部認可之國內 外高中、職以上學 校 畢 業 領 有 證 書 者。

2.具中華民國船員手 冊並完成STCW 公 約所規定應受各項 訓練者。

3. 曾 任 與 擬 任 工 作 相關經歷 1 年以 上具有證明者。

筆試40%

船藝專業知識測驗

實地考試60%

1.帶解纜操作(60%)

2.艙面保養(40%)

1.工作地區:

(1)基隆市

(2)宜蘭縣蘇澳鎮 2.工作內容:

(1)負責港勤船甲板 部門工作。

(2)甲板除鏽油漆、

機具清潔保養 之工作。

(3)輪值作業。

3 名 1 名

6 名 2 名

(7)

甄選類別 學歷及資格條件 測驗科目 1.工作地區 2.工作內容

正取 名額

備取 名額 約僱加油 1.教育部認可之國內

外高中、職以上學 校 畢 業 領 有 證 書 者。

2.具中華民國船員手 冊並完成STCW 公 約所規定應受各項 訓練者。

3.曾任與擬任工作相 關經歷 1 年以上具 有證明者。

筆試40%

輪機專業知識測驗

實地考試60%

1.簡易輪機操作(60%)

2.故障排除(40%)

1.工作地區:

(1)基隆市

(2)宜蘭縣蘇澳鎮 2.工作內容:

(1)承輪機長之命維 護港勤船舶機 具維護、清潔 與保養。

(2)協助甲板部門操 作拖航機作業。

(3)輪值作業。

1 名 1 名

2 名 2 名

【備註】

1.上表所列學歷須為教育部認可之學校,且不得以同等學力報考。

2.畢業證書如係國外學歷須加附中文譯本;國外學歷影本應經我國駐外單位,包括我國駐當地 使、領館或派駐當地之文化、貿易、商務機構或其他經我國政府認可之機構或公證人簽證。

目前無我國駐外單位認證者,請及早申請,以免損及本身權益。

3.除上表所列工作經驗年資、適任證書及相關證照應於報名時一併繳交查驗外,並請提供有效 期限之船員手冊影本。

三、甄選方式:

(一)各類人員之甄試均採筆試(專業知識)及實地考試方式舉行。

1.筆試(專業知識)占 40%。地點設於基隆市。

2.實地考試占 60%,地點設於基隆港務局船舶管理所(基隆市中山區中山三路 6 號)

(二)各類考試科目內容請詳閱前項。

參、報名及繳費

一、報名期間:100 年 9 月 22 日 09:00 起至 9 月 26 日 18:00 截止,逾期恕 不受理。

二、報名方式:

(一)本項甄試簡章及相關資訊同時建置於基隆港務局及台灣金融研訓院網站,請自行 上網點閱或下載列印,不另行販售。

(8)

1.基隆港務局:http://www.klhb.gov.tw/。

2.台灣金融研訓院:http://www.tabf.org.tw/exam。

(二)一律採網路報名(報名網址:http://www.tabf.org.tw/exam)方式辦理,不受 理現場與通訊報名,為免網路壅塞,請儘早上網報名。

(三)報考者請於 100 年 9 月 26 日以前(郵戳為憑),將各類別所需具備學歷、

證照資格證明、工作經驗年資證明等文件以限時掛號郵寄至(10099)台北 郵政 30-110 號信箱「基隆港務局 100 年約聘僱船員甄試專案組收」,經 資格審查合格後始具錄取資格,未於期限內郵寄者視為報名資格不符。工 作經驗年資證明包含「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明細)」及服務機構 所開立之在職證明、離職證明、相當職位之薪點(資)或職等證明等,並請 服務機構加註工作部門及職務內容。

(四)參加甄試人員務請先詳閱甄試簡章內容,僅可擇一類別及工作地區報考。

請慎重考慮後再報名,完成報名及繳費程序後,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退還 報名費、變更類別、工作地區。

三、報名費用及繳費方式:

(一)聘用船長及約僱正駕駛報名費用為新台幣 1,000 元整,其他類科報名費為 800 元,報名費收據請於筆試入場通知書開放查詢之日起至筆試測驗結束 後三個月內至本院網站首頁右下方「測驗收據列印」區下載列印,不另行 寄發。

(二)繳費方式:報名後請儘速於期限內完成繳款,請選擇下列任一種方式辦理 (逾期繳款除不受理該項報名外,並將進行退款):

1.郵局劃撥:於報名網頁下載「郵局特戶劃撥繳款單」(建議使用雷射印表 機列印,以免條碼無法讀取),並請於 100 年 9 月 26 日下午 17:00 前持 該繳款單至各地郵局儲匯窗口進行繳款。

2.線上刷卡:繳款期限至 100 年 9 月 26 日 18:00 止;刷卡失敗視同未繳 交報名費,請改為ATM 匯款或至金融機構臨櫃匯款。

3.金融機構 ATM 轉帳:繳款期限至 100 年 9 月 26 日 24:00 止,逾期恕不 受理。繳款帳號將顯示於報名網頁,請於上述期間內完成轉帳,轉帳手 續費由應試人自行負擔。

(1)請注意該帳號為針對個別報名者設置之專用繳費帳號,每一位完成網 路報名者之帳號均不相同,繳費時請勿與他人共用。

(2)轉帳前請確認金融卡是否有約定/非約定轉帳功能之設定,如因故未能 於報名期限內轉帳成功,視同未完成報名程序。

(9)

(3)匯款行:兆豐銀行(原中國國際商銀),銀行代號:017。

4.臨櫃匯款:可至金融機構全省各分行臨櫃匯款,繳款期限至 100 年 9 月 26 日 15:30 止,逾期恕不受理。匯款時,請自行填寫電匯單,填寫相關 資料如下:

(1)戶名:財團法人台灣金融研訓院

(2)解款行:兆豐銀行 ;分行別:南台北分行

(3)帳號:線上報名訂單中所顯示之 14 位數個人專用繳費帳號。

(三)確認是否完成繳費:

1.採郵局劃撥及臨櫃匯款者,繳款完成後所執收據請妥善保存,不需傳真 或郵寄至本院。

2.採線上刷卡方式繳款者,可立即於網頁上確認是否完成扣款。

3.採 ATM 轉帳者,轉帳後請立即確認交易明細表及帳戶內是否已扣款完 成,交易明細表請妥善保存,不需傳真或郵寄至本院。另因 ATM 轉帳 需2 個工作天方才入帳,請於繳費第 3 個工作天後再至研訓院報名網頁 (http://www.tabf.org.tw/exam)查詢付款狀態是否呈現「已付款完成」狀 態。

肆、測驗日期、時間及應攜帶、繳交證件資料

一、筆試測驗日期:100 年 10 月 6 日(星期四)

節次 測驗科目 預備 測驗時間 題型及方式

第一節 專業科目 08:20 08:30-10:00

1.非選擇題,以藍、黑色原子 筆(鋼筆)於答案卷上作答。

2 四選一單選題,以 2B鉛筆畫 記作答。

第二節 航海(輪機)

英文 10:20 10:30-11:30 四選一單選題,以 2B鉛筆畫

-記作答。

註:非選擇題題型依各專業類科科目性質而定,包括申論題、問(簡)答題、填充題、計算 題、圖表實作等。

(一)僅設基隆考區,試場詳細地址將公告於研訓院網站,應考人可於 100 年 9 月30 日 16:00 後至台灣金融研訓院網站(http://www.tabf.org.tw/exam)查詢 測驗地點),並直接由網頁列印入場通知書,不另行郵寄書面通知書。

(10)

(二)請持貼有照片之任一身分證件正本(限新式國民身分證、駕照、護照或健保 IC 卡,四者擇一;其中駕照及護照需為有效期間內)入場應試;未攜帶身分證件 者不得入場應試。

二、實地考試日期:100 年 10 月 6 日(星期四)至 10 月 7 日(星期五)

(一) 僅設基隆考區,試場詳細地址將公告於研訓院網站,應考人可於 100 年 9 月 30 日 16:00 後至台灣金融研訓院網站(http://www.tabf.org.tw/exam) 查詢測驗地點,並直接由網頁列印入場通知書,不另行郵寄書面通知書。

(二) 請持貼有照片之任一身分證件正本(限新式國民身分證、駕照、護照或健 保 IC 卡,四者擇一;其中駕照及護照需為有效期間內)入場應試;未攜帶 身分證件者不得入場應試。

伍、應試注意事項

(詳細規範屆時請詳研訓院網站及入場通知書相關說明) 一、筆試(專業知識)

(一)請依入場通知書所載日期及時間,持身分證明文件正本(限新式國民身分 證、駕照、護照或健保 IC 卡,四者擇一;其中駕照及護照需為有效期間內) 至指定地點應試;未攜帶身分證明文件者,不得入場應試。

(二)請依題型方式自備以下文具以利作答:

1.答案卡:限用 2B 鉛筆畫記。

2.答案卷:限用藍、黑色鋼筆或原子筆、修正帶(液)等文具。

(三)應試人須按編定座位入座,作答前先檢查答案卡(卷)、測驗入場通知書號 碼、桌角號碼及應試類組等資料是否相符,如有不同應立即請監試人員處 理,否則不予計分。

(四)答案卡未依下列各項規定作答,致讀卡機器無法正確判讀時,由應試人自 行負責,不得提出異議。答案卡依下列方式處理之:

1.請應試人自備 2B 鉛筆、擦拭易淨之橡皮擦,切勿使用立可白或其他修 正液。

2.請按試題之題號,依序在答案卡上同題號之劃記答案處作答,並完全塗 滿,不可塗出方格外、塗滿一半、打×或打勾,畫記請粗黑、清晰,以 免影響計分。

3.如答案要更改時,請用橡皮擦擦拭乾淨,再行作答,切不可留有黑色殘 跡,或將答案卡污損。

(11)

4.每一試題有四個選項並為單選題,請選一個最適當答案,答錯不倒扣分 數;未作答者,不予計分。

5.答案卡須保持清潔完整,請勿折疊。

6.不得在答案卡正反面書寫姓名、入場編號、或其他任何文字、標記、符 號,違者該科以零分計算。

(五)請勿於答案卡(卷)正反面上書寫姓名、其它任何文字、編號或符號,亦 不得私自將答案卡(卷)攜出試場,違者該科以零分計。

(六)應試人得自備使用簡易型電子計算機(且不具財務、工程及儲存程式功 能);若應試人於測驗時將不符規定之電子計算機放置於桌面或使用,經 勸阻無效,仍執意使用者,該科扣 10 分;計算機並由監試人員保管至該 節測驗結束後歸還。

(七)如有作弊、頂替代考、護航、帶小抄、偷看他人答案、其他舞弊或破壞試 場秩序等違規情事,即令立即出場,參加測驗之成績不予計分, 取消當 次測驗應試資格。

(八)應試人應於測驗預備鈴響時依入場通知書之號碼就座,除第一節於測驗開 始 10 分鐘內得准許入場外,第二節均須準時入場,凡逾時者一律不得入場 應試;每節測驗結束前 5 分鐘始得離場;測驗期間未經同意擅自離場,該 科以零分計。

(九)作答時,嚴禁使用電子通訊器材(如行動電話、微型耳機、呼叫器、電子字 典、個人數位助理機等),違者該科以零分計;並請將電子通訊器材、鐘錶 之鬧鈴及整點報時功能等關閉,測驗中鈴響者該科以零分計。

(十)測驗結束鈴聲響即須停筆,不聽勸阻仍持續作答者將視為違規,並視情節 輕重酌扣該科目成績 5 分至 20 分。

(十一)其他測驗須知:詳如測驗入場通知書所示,請應試人於應試前詳讀各有 關規定,以免影響本身權益。

(十二)每節測驗時間結束後,應試人得向試場監試人員索取考畢之試題。各類 科試題及選擇題答案於100 年 10 月 6 日 15:00 起於台灣金融研訓院網站 公布。應試人對試題及答案如有疑義,請於 100 年 10 月 6 日 15:00 至 10 月 7 日 15:00 前 至 台 灣 金 融 研 訓 院 網 站 試 題 疑 義 專 區 (http://www.tabf.org.tw/exam)申請,逾期及其他方式申請恕不受理。

(12)

二、實地考試

(一)請依測驗入場通知書所載日期及時間,持貼有照片之任一身分證件正本(限 新式國民身分證、駕照、護照或健保 IC 卡,四者擇一;其中駕照及護照需 為有效期間內)至指定地點辦理報到,早到者恕不受理;惟凡逾時經唱名 3 次未到者視為棄權,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補測。

(二)測驗當日未攜帶身分證件正本者,不得入場應試。

(三)有關實地考試之程序、進行方式及應注意事項等將於 100 月 9 月 30 日(星 期五)起於研訓院網站公告,屆時請上網查詢,不另行寄發通知。

陸、成績計算(取小數點後二位數,第三位數採四捨五入法進入第 二位數)

一、筆試及實地考試成績:

(一)各科原始分數以 100 分計;缺考之科目,以零分計。

(二)筆試成績占考試總成績 40%,實地考試成績占考試總成績 60%。

(三)考試成績有一科目零分(含缺考)者,不予錄取。

(四)考試總成績相同時,依序以(1)實地考試分數、(2)筆試(專業知識)分數 之高低決定排序。

二、加分方式:

(一)以原住民身分報名者,其計算成績時,得就其第一試筆試各科成績之原始 分數給予優惠加重計分 10%。

(二)前揭人員報名時,請於報名網頁上點選具原住民身分,並於報名截止日 100 月 9 月 26 日前,填妥附件 1 資料,並將附記原住民身分之戶籍謄本裝訂 於後,以限時掛號郵寄至(10099)台北郵政 30-110 號信箱「基隆港務局 100 年約聘僱船員甄試專案組收」以利資格審查;以郵戳為憑,凡逾期、未繳 附或資格不符者,改為一般身分應考,不得享有加分優待。

柒、測驗結果

一、甄試成績查詢預定 100 年 10 月 19 日(星期三)15:00 於台灣金融院網站 (http://www.tabf.org.tw/exam)開放查詢,恕不另行寄發測驗結果通知書。

二、擇優錄取順序:

依應考人總成績高低擇優錄取,成績相同者依序以(1)實地考試成績;(2) 筆試

(專業知識)成績高低決定之。

三、各類組錄取名額相互間不得流用。

四、甄試結果預定於 100 年 10 月 25 日(星期二)於台灣金融研訓院網站

(13)

(http://www.tabf.org.tw/exam)開放查詢。相關錄取人員名單及資料移請基隆港 務局辦理後續進用事宜。

捌、成績複查

一、甄試成績評定後,應考人若需申請複查,請於 100 年 10 月 19 日(星期三)15:00 至100 年 10 月 20 日(星期四)15:00 前至台灣金融研訓院網站測驗成績複查專 區申請,逾期恕不受理。申請流程如下:

(一)至成績複查專區登錄,登錄時請輸入應考人之帳號(身分證號碼)及密碼。

(二)請點選欲複查之測驗科目。

(三)申請複查時須付工本費每科 50 元,另收取 25 元掛號郵資(如:複查一科為 75 元,複查二科為 125 元),應考人請於繳費期限內繳款,研訓院提供下 列繳款方式:

1.信用卡線上刷卡:刷卡失敗視同未繳交複查費,繳款期限至 100 年 10 月 20 日(星期四)15:00 止。

2.金融機構 ATM 轉帳:繳款帳號請詳本院網站,繳款期限至 100 年 10 月 20 日(星期四)24:00 止。選擇 ATM 轉帳方式繳款者,請於繳費 3 個工作 天後自行上網查詢付款狀態是否已繳費完成。

(四)應考人逾期繳款,本院除不受理該項複查申請外,並將進行退款;若應考 人申請後未進行繳款者,則該項申請訂單逾期後將自動作廢。

二、申請複查成績以一次為限,選擇題部分係由電腦再重新閱卷;非選擇題部分係 將各題所得之分數加總,不得要求重新評閱或提供參考答案;應考人亦不得要 求閱覽、複印答案卡(卷)或要求告知命題委員、測試委員之姓名及其他有關資 料。

三、未達該類別最低錄取標準之應考人,如經複查結果其實際成績已達該類別筆試 成績最低錄取標準者,即予更正筆試測驗成績;原已通過該類別最低錄取標準 之應考人,經複查發現其成績低於該類別筆試成績錄取標準者,即取消錄取資 格,該應考人不得異議。

玖、錄取人員分發進用相關規定

一、本項甄試錄取資格係採甄試報名後審查,應考人所繳交各種證件影本及資料 如有資格不符、偽造、變造或其他不實情事,應考人應負法律責任。於甄試 期間發現者除扣留其所繳證明文件外,並拒絕其進場應試;於甄試完畢後榜 示前發現者,不予錄取;榜示後發現者,撤銷其錄取資格。

(14)

二、錄取人員依「行政院暨所屬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聘用人員聘用條例」

規定另訂契約,聘僱用期間因配合會計年度先簽訂契約至 100 年 12 月 31 日 止,辦理相關業務績效良好者,得予續約,並得於港務公司成立時,隨同移 撥至港務公司服務,其中約僱人員適用原有法令規定,聘用人員則改依港務 公司從業人員之相關人事規章辦理。

聘僱用期間至 100 年 12 月 31 日止,辦理相關業務績效良好者,得予續約,並得 於港務公司成立時,隨同移撥至港務公司服務。

三、錄取人員應各依基隆港務局通知之時間、地點報到,逾通知報到期限而未報到 者,視同放棄,註銷錄取資格,並由備取人員遞按總成績高低依序遞補。備取 資格自榜示日起至 101 年 4 月 25 日止有效,期限屆滿仍未獲通知遞補者,失 其效力,不得要求分發進用。

四、錄取人員於報到時須繳驗:

(一)新式國民身分證正本。

(二)畢業證書正本(如係國外學歷須請加附中文譯本;國外學歷影本應經我國駐外 單位,包括我國駐當地使、領館或派駐當地之文化、貿易、商務機構或其他 經我國政府認可之機構或公證人簽證)。

(三)依各類組報考資格所要求工作經驗年資、研究工作、專業訓練等證明正本。

(四)男性須檢附退伍令或免服兵役證件正本。

五、凡經錄取後,錄取人員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查證屬實者,將不予進用或即予解 除契約:

(一)犯內亂罪、外患罪經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者。

(二)曾服公職有貪污行為經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者。

(三)犯前二款以外之罪,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者。

(四)依法停止任用、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或因案停止職務其原因尚未消滅者。

(五)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六)受禁治產之宣告,尚未撤銷者。

(七)經合格醫師證明有精神病者。

六、錄取人員之薪酬按其學經歷等資格條件,各依「交通部所屬各港務局約僱人員 支給報酬標準表」、「交通部所屬各港務局聘用人員支給報酬標準表」及「各 港務局實施用人費率交通事業人員待遇表」規定,在下列標準範圍內支給(以 新臺幣計算):

(一)約僱月酬標準:34,710 元至 39,795 元。

(二)聘用月酬標準:43,315 元至 54,490 元。

(15)

拾、其他注意事項

一、本項甄試有關訊息登載於下列網站,歡迎上網查閱。

台灣金融研訓院(http://www.tabf.org.tw/exam);洽詢電話:(02)3365-3666 轉704 至 711。

基隆港務局:http://www.klhb.gov.tw/。

二、應試人於報名前,務請詳閱本簡章內容;一經報名,即視同應試人同意本簡 章之各項內容;本簡章各項內容若有變更,以台灣金融研訓院及基隆港務局 網站最新公告為準。

三、甄試當日如颱風、豪雨等不可抗拒之天災,請密切注意台灣金融研訊院網站 所發佈之訊息,以確認本項甄試是否延期或取消。

(16)

附件1

特殊身分別 原住民

應試者姓名

身分證字號 職位

(請勾選) □聘用 □約僱 類組代碼

甄選類科 報考

類別

錄取分發區

日間 0 - 夜間 0 - 聯絡電話

手機電話 0 9 -

裝訂之 備註

註:請填妥本表後,於100 年 9 月 26 日前,將戶籍謄本裝訂於後,以限時掛號郵寄至(10099)台 北郵政30-110 號信箱「基隆港務局 100 年約聘僱船員甄試專案組收」以利資格審查;以郵戳為憑,

凡逾期、未繳附或資格不符者,改為一般身分應試,不得享有加分優待。

裝訂處

本頁

P.1

戶籍謄本

P.2

基隆港務局 100 年約聘僱船員甄試 特殊身分證明表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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切結書 一、

同意委員意見,本試驗試驗期間為 3 個月治療期 及 9 個月追蹤期,因此不會有受試者進行到年滿二十

參加甄選人員請於各階段甄選當日上午 9 時前攜帶身分證件 至本校人事室報到並參加甄選;同日上午 09:30

二、 報名者應檢附下列應繳證件,以 A4紙張影本並依序裝訂,加註「核與正本相 符」並簽名(報名表、甄選證、切結書、簡歷表除外)。請於 109年1月14日 (星期二) 下午5時前

二、 經甄選錄取人員新聘用人員由本校試用 1 個月,試用期間之表現,經本 校考核認為不符需求經辭僱者終止僱用。. 三、

本人 (申請人員簽名) 代表 填寫申請機構全名稱 準備本案申請文件,並確認案內送審

為報名參加本次技能檢定考試,本人同意詳實填載本申請書所示各項資

(六)訓練單位應於甄試日前二個工作日完成報名資料登錄 TIMS 系 統事宜。TIM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