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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者輔具費用補助基準表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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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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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身心障礙者輔具費用補助基準表目錄

衛生福利部 107 年 8 月 15 日衛授家字第 1070707418 號令修正 分

類 序 次

輔具分類 項次

個人行動輔具

【含推車、手(電)動輪椅、輪椅附加功能及配件、電動代步車、擺 位系統、特製汽機車改裝、步行、移位輔具、視障用白手杖】

一至四十二

溝通及資訊輔具-視覺相關輔具

【含收錄音機或隨身聽、點字手錶、語音報時器、特製眼鏡、包覆 式濾光眼鏡、手持望遠鏡、放大鏡、點字板、點字機、點字觸摸 顯示器、擴視機、螢幕報讀軟體、視訊放大軟體、語音手機】

四十三至六十三

三 溝通及資訊輔具-聽覺相關輔具

【含傳真機、行動電話機、影像電話機、助聽器】 六十四至七十

溝通及資訊輔具-警示、指示及信號輔具

【含電話擴音器、電話閃光震動器、門鈴閃光器、無線震動警示器、

火警閃光警示器、個人衛星定位器】

七十一至七十六 五 溝通及資訊輔具-發聲輔具

【含人工講話器】 七十七至七十八

溝通及資訊輔具-溝通相關輔具

【含圖卡兌換溝通系統、低(高)階固定版面型語音溝通器、具掃描 功能固定版面型語音溝通器、語音溝通軟體、動態版面型語音溝 通器】

七十九至八十四

溝通及資訊輔具-電腦輔具

【含網路攝影機、滑鼠或鍵盤介面、吹吸嘴控滑鼠、紅外線貼片感 應滑鼠、眼控滑鼠、溝通或電腦輔具用支撐固定器】

八十五至九十一 八 身體、生理及生化試驗設備及材料

【含語音血壓計】 九十二

九 身體、肌力及平衡訓練輔具

【含站立架、傾斜床】 九十三至九十五

十 預防壓瘡輔具

【含減壓座墊各款、氣墊床】 九十六至一○四

十 一

住家及其他場所之家具及改裝組件

【含居家用照顧床、擺位椅、升降桌、爬梯機、居家無障礙設施】 一○五至一三○

十 二

個人照顧及保護輔具

【含淋浴椅(床)、特殊簡易洗(浴)槽、頭護具、馬桶增高器、便 盆椅或沐浴椅、語音體溫計、語音體重計、衣著用輔具】

一三一至一三八 十

居家生活輔具

【含飲食用輔具、居家用生活輔具】 一三九至一四○

十 四

矯具及義具

【含義肢及矯具各款、美觀義肢各款、量身訂製之特製鞋、透明壓 力面膜、假髮、義眼、義鼻、義耳、義顎、混和義臉】

一四一至一七○

十 五

其他

【含人工電子耳、人工電子耳語言處理設備更新】 一七一至一七二

(2)

分類 項次 補助項目

最高補助金額(元)

最低使 用年限

評估

人員 補助相關規定

低收入

中低收 入戶

非低收 及非中 低收入

個人行動

輔具 一 ※推車-A 款

六,○

○○

六,○

○○

六,○

○○ 三 甲

一、補助對象:須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重度以上肢體障礙者。

(二)十二歲以下發展障礙相關診斷患者

(如腦性麻痺患者)。

(三)具重度以上肢體障礙之多重障礙 者。

二、評估規定:須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經復健科醫師開立診斷證明書及相 關專業治療師出具輔具評估報告 書,並於診斷證明書或輔具評估報 告書載明本項輔具需求(輔具評估 報告書格式編號一)。

(二)經政府設置或委託辦理之輔具服務 單位輔具評估人員(含該單位特約 之輔具評估人員)開立輔具評估報 告書(輔具評估報告書格式編號 一)。

三、規格或功能規範:

(一)專為載送人員設計之推車。

(二)推車-A 款含嬰幼兒推車。

(三)推車-B 款須具四十公斤以上載重 能力。

四、其他規定:

(一)各款僅能擇一申請。

(二)應檢附輔具供應商出具保固書之影 本(保固書正本由申請人留存)。

保固書並應載明產品規格(含本基 準所定本項輔具之規格或功能規 範內容)、型號、序號、保固年限 及起迄日期(含年、月、日)、輔 具供應商行號名稱、統一編號、負 責人姓名、服務電話及其他必要資 訊。另推車-B 款應標示經中央主管 機關醫療器材查驗合格之登記字 號。

個人行動

輔具 二 ※推車-B 款

一二,

○○

○ 一二,

○○

○ 一二,

○○

○ 三 甲

(3)

分類 項次 補助項目

最高補助金額(元)

最低使 用年限

評估

人員 補助相關規定

低收入

中低收 入戶

非低收 及非中 低收入

個人行動 輔具

輪椅-A 款

(非輕量 化量產 型)

三,五

○○ 二,六

二五 一,七 五○ 三

不須 評估

一、補助對象:須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肢體障礙者。

(二)平衡機能障礙者。

(三)植物人。

(四)中度以上失智症者。

(五)具上列任一種障礙類別之多重障礙 者。

(六)申請量身訂製輪椅者,上述障別之 等級須為重度以上。

二、評估規定:申請「輪椅 C 款-量身訂 製型輪椅」須經政府設置或委託辦理 之輔具服務單位輔具評估人員(含該 單位特約之輔具評估人員)開立輔具 評估報告書(輔具評估報告書格式編 號一)。

三、規格或功能規範:輪椅均應配備骨盆 帶,輪椅-B 款應為輕量化材質骨架設 計,C 款量身訂製型輪椅並應符合下 列規範之一

(一)一百五十公斤以上之載重能力。

(二)十四英吋以下或二十二英吋以上座 寬。

(三)具有四英吋以上座深調整、二英吋 以上座寬調整並可依個別化需求 設定座背靠角度之設計。

(四)其他經輔具中心輔具評估人員評估 認定之規格或功能要求。

四、其他規定:

(一)各款僅能擇一申請。

(二)十八歲以下符合補助資格者得二年 申請補助一次。

(三)應檢附輔具供應商出具保固書之影 本(保固書正本由申請人留存)。

保固書並應載明產品規格(含本基 準所定本項輔具之規格或功能規 範內容)、型號、序號、保固年限 及起迄日期(含年、月、日)、輔 具供應商行號名稱、統一編號、負 責人姓名、服務電話,並應標示經 中央主管機關醫療器材查驗合格 之登記字號及其他必要資訊。申請 輪椅-C 款,保固書註明為量身訂製 型者,得免列查驗合格之登記字 號。

個人行動 輔具

輪椅-B 款

(輕量化 量產型)

四,○

○○

三,○

○○

二,○

○○ 三 不須 評估

個人行動 輔具

※輪椅-C 款(量身 訂製型)

九,○

○○

九,○

○○

九,○

○○ 三 甲

(4)

分類 項次 補助項目

最高補助金額(元)

最低使 用年限

評估

人員 補助相關規定

低收入

中低收 入戶

非低收 及非中 低收入

個人行動 輔具

※輪椅附 加功能-A 款(具利 於移位功 能)

五,○

○○ 五,○

○○ 五,○

○○ 三 甲

一、補助對象:須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重度以上肢體障礙者。

(二)植物人。

(三)重度以上平衡機能障礙者。

(四)重度以上失智症者。

(五)具上列任一種障礙類別之多重障礙 者。

二、評估規定:須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經身心障礙鑑定醫療機構之復健科 醫師開立診斷證明書及相關專業治 療師出具輔具評估報告書(輔具評 估報告書格式編號一)。

(二)經政府設置或委託辦理之輔具服務 單位輔具評估人員(含該單位特約 之輔具評估人員)開立輔具評估報 告書(輔具評估報告書格式編號 一)。

三、規格或功能規範:

(一)輪椅附加功能-A 款:兼具可拆掀式 扶手及可拆卸式腳靠以利於移位。

(二)輪椅附加功能-B 款:具不及座面連 動 之 椅 背 仰 躺 功 能 ( 無 段 式 調 整),且須配備胸帶及防傾桿。

(三)輪椅附加功能-C 款:具及椅背連動 之無段式座面空中傾倒功能,及配 備胸帶及防傾桿。

四、其他規定:

(一)各項輪椅附加功能得依評估結果,

搭配 B 款或 C 款輪椅同時申請,視 為補助一項次。

(二)十八歲以下符合補助資格者得二年 申請補助一次。

(三)經評估無法以下肢承重轉位者,得 申請輪椅附加功能 A 款,不受重度 肢體障礙之限制。

(四)應檢附輔具供應商出具保固書之影 本(保固書正本由申請人留存)。

保固書並應載明產品規格(含本基 準所定本項輔具之規格或功能規 範內容)、型號、序號、保固年限 及起迄日期(含年、月、日)、輔 具供應商行號名稱、統一編號、負 責人姓名、服務電話,並應標示經 中央主管機關醫療器材查驗合格 之登記字號及其他必要資訊。

個人行動 輔具

※輪椅附 加功能-B 款(具仰 躺功能)

二,○

○○

二,○

○○

二,○

○○ 三 甲

個人行動 輔具

※輪椅附 加功能-C 款(具空 中傾倒功 能)

四,○

○○

四,○

○○

四,○

○○ 三 甲

(5)

分類 項次 補助項目

最高補助金額(元)

最低使 用年限

評估

人員 補助相關規定

低收入

中低收 入戶

非低收 及非中 低收入

個人行動

輔具 九 高活動型 輪椅

二五,

○○

○ 一八,

七五

○ 一二,

五○

○ 四 甲

一、補助對象:須符合下列所有條件

(一)下肢重度肢體障礙者。

(二)屬高活動力可自力推行者。

(三)具備良好輪椅操控技巧

(四)具備良好之心肺及肌耐力功能。

二、評估規定:經政府設置或委託辦理之 輔具服務單位輔具評估人員(含該單 位特約之輔具評估人員)開立輔具評 估報告書(輔具評估報告書格式編號 一)。

三、規格或功能規範:須符合下列所有條 件

(一)含胎淨重十二公斤以下。

(二)高強度輕量化材質骨架。

(三)手推輪組之外展角度可依使用者需 求設定,並具免工具易取快拆功能。

(四)後輪軸心前置或具有可調整至前置 位置之功能。

(五)背靠高四十公分以下。

四、其他規定:

(一)申請本項補助者於使用年限內不得 再申請其他輪椅。

(二)應檢附輔具供應商出具保固書之影 本(保固書正本由申請人留存)。

保固書並應載明產品規格(含本基 準所定本項輔具之規格或功能規 範內容)、型號、序號、保固年限 及起迄日期(含年、月、日)、輔 具供應商行號名稱、統一編號、負 責人姓名、服務電話,並應標示經 中央主管機關醫療器材查驗合格 之登記字號及其他必要資訊。

(6)

分類 項次 補助項目

最高補助金額(元) 最低

使用 年限

評估

人員 補助相關規定

低收入

中低收 入戶

非低收及非中低收 入戶

個人行動 輔具

○ 電動輪椅 五○,

○○

○ 三七,

五○

二五,

○○○ 五 甲

一、補助對象: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重度以上肢體障礙者。

(二)具重度以上肢體障礙之多重障礙者。

二、評估規定:經政府設置或委託辦理之 輔具服務單位輔具評估人員(含該單 位特約之輔具評估人員)開立輔具評 估報告書(輔具評估報告書格式編號 二)。

三、規格或功能規範:電動輪椅配件-B 款

(加裝擺位型座椅)之結構應具備座 深(四英吋以上)、座寬(二英吋以 上)、座背靠角度可調整功能。

四、其他規定:

(一)電動變換姿勢功能指電動後躺、空 中傾倒、站立或升降。

(二)非比例式控制器限四肢嚴重癱瘓或 精細運動控制不良之重度肢體障礙 者申請,傳統比例式搖桿之改裝不 適用本項補助。

(三)電動輪椅及電動代步車僅能擇一申 請。

(四)電動輪椅配件及電動輪椅同時申請 者,視為補助一項次,且電動輪椅 配件 A 款及 B 款依評估結果僅能擇 一申請。

(五)應檢附輔具供應商出具保固書之影 本(保固書正本由申請人留存)。

保固書並應載明產品規格(含本基 準所定本項輔具之規格或功能規範 內容)、型號、序號、保固年限及 起迄日期(含年、月、日)、輔具 供應商行號名稱、統一編號、負責 人姓名、服務電話,並應標示經中 央主管機關醫療器材查驗合格之登 記字號及其他必要資訊。

個人行動 輔具

一 一

電動輪椅 配件-A 款

(加裝沙 發型座 椅)

五,○

○○

三,七 五○

二,五

○○ 五 甲

個人行動 輔具

一 二

電動輪椅 配件-B 款

(加裝擺 位型座 椅)

一○,

○○

○ 七,五

○○

五,○

○○ 五 甲

個人行動 輔具

一 三

電動輪椅 配件-C 款

(加裝電 動變換姿 勢功能)

一○,

○○

○ 七,五

○○

五,○

○○ 五 甲

個人行動 輔具

一 四

電動輪椅 配件-D 款

(使用非 比例式控 制器)

二五,

○○

○ 一八,

七五

一二,

五○○ 五 甲

(7)

分類 項次 補助項目

最高補助金額(元) 最低

使用 年限

評估

人員 補助相關規定

低收入

中低收 入戶

非低收及 非中低收 入戶

個人行動 輔具

一 五

電動輪椅 電池-五 十安培小 時(含)

以上

四,○

○○

三,○

○○

二,○

○○ 三 不須 評估

一、補助對象:符合本辦法申請電動輪椅 資格者。

二、其他規定:

(一)每次補助之數量及單位為一組,一 組含二顆電池。

(二)曾依本辦法獲電動輪椅補助者三年 後始得申請。

個人行動 輔具

一 六

電動輪椅 電池-五 十安培小 時以下

二,○

○○

一,五

○○

一,○

○○ 三 不須 評估

個人行動 輔具

一 七

※擺位系 統-A 款

(平面型 輪椅背 靠)

一,○

○○

一,○

○○

一,○

○○ 三 甲

一、補助對象:

(一)重度以上肢體障礙者。

(二)具重度以上肢體障礙之多重障礙者。

(三) 植物人。

二、評估規定:經政府設置或委託辦理之輔具服 務單位輔具評估人員(含該單位特約之輔具 評估人員)開立輔具評估報告書(輔具評估 報告書格式編號三)。

三、規格或功能規範:

(一)平面型輪椅背靠須含硬式底板及軟墊。

(二)曲面適形輪椅背靠應符合下列所有規範:

1.適形硬式底板及適形軟墊。

2.可快速拆裝設計。

3.可調整深度或角度的嵌入式吊掛系統。

(三)軀幹側支撐架:具有依身型調整功能。

(四)頭靠系統:具有可調整支撐高度、前後位 置及角度之結構。

四、其他規定:

(一)本項補助須為輪椅或電動輪椅使用者。

(二)十八歲以下符合補助資格者得二年申請補 助一次。

(三)申請單支軀幹側支撐架者補助金額減半。

(四)擺位系統A 款及B 款僅能擇一申請,依評 估結果一次申請二款以上,均視為補助一 項次。

(五)擺位系統及輪椅C 款量身訂製型同時申請 者,視為補助一項次。

(六)應檢附輔具供應商出具保固書之影本(保 固書正本由申請人留存)。保固書並應載明 產品規格(含本基準所定本項輔具之規格 或功能規範內容)、型號、序號、保固年限 及起迄日期(含年、月、日)、輔具供應商 行號名稱、統一編號、負責人姓名、服務 電話及其他必要資訊。另量產型產品應標 示經中央主管機關醫療器材查驗合格之登 記字號。

個人行動 輔具

一 八

※擺位系 統-B 款

(曲面適 形輪椅背 靠)

六,○

○○

六,○

○○

六,○

○○ 三 甲

個人行動 輔具

一 九

※擺位系 統-C 款

(輪椅軀 幹側支撐 架)

三,○

○○

三,○

○○

三,○

○○ 三 甲

個人行動 輔具

※擺位系 統-D 款

(輪椅頭 靠系統)

二,五

○○

二,五

○○

二,五

○○ 三 甲

個人行動 輔具

二 一

電動代步 車

二五,

○○

○ 一八,

七五

一二,

五○○ 五 甲

一、補助對象:應具自行駕駛電動代步車之能 力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重度以上肢體障礙者。

(二)重要器官失去功能重度以上者。

(三)多重障礙且符合上列條件之一者。

二、評估規定:經政府設置或委託辦理之輔具

(8)

分類 項次 補助項目

最高補助金額(元) 最低

使用 年限

評估

人員 補助相關規定

低收入

中低收 入戶

非低收及 非中低收 入戶

輔具評估人員)開立輔具評估報告書(輔 具評估報告書格式編號四)。

三、規格或功能規範:電動代步車以四輪規格 為原則,且兩前輪之輪胎內側距離須大於 三十公分。

四、其他規定:

(一)電動輪椅及電動代步車,二者間僅得擇 一項申請補助。

(二)應檢附輔具供應商出具保固書之影本

(保固書正本由申請人留存)。保固書 並應載明產品規格(含本基準所定本項 輔具之規格或功能規範內容)、型號、

序號、保固年限及起迄日期(含年、月、

日)、輔具供應商行號名稱、統一編號、

負責人姓名、服務電話,並應標示經中 央主管機關醫療器材查驗合格之登記 字號及其他必要資訊。

個人行動 輔具

二 二

特製機車 -A 款(加 裝輔助後 輪特製 車)

六○,

○○

○ 四五,

○○

三○,

○○○ 六 不須 評估

一、補助對象:須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肢體障礙者。

(二)平衡機能障礙者。

(三)具上列任一種障礙類別之多重障礙 二、功能或規格規範: 者。

(一)特製機車-A 款,含機車新品及於該 車輛加裝輔助後輪。

(二)特製機車-B 款,含機車新品及於該 車加裝輪椅直上裝置。

(三)汽車改裝-油門或煞車連桿,指改裝 油門或煞車之位置、操控方式或連 動方式,使適合身心障礙者本人駕 三、其他規定: 駛。

(一)A 款及 B 款二者僅能擇一申請補助。

(二)特製機車及機車改裝二者僅能擇一 申請。

(三)申請特製機車及汽車、機車改裝者,

應具有該類特製車輛之駕照。

(四)請款時須檢附特製車輛之行照影本。

(五)再度申請特製機車(含修訂前之「特 製三輪機車」)時,應於請款時檢附 原機車報廢證明。

(六)應檢附輔具供應商出具保固書之影 本(保固書正本由申請人留存)。

保固書並應載明產品規格(含本基 準所定本項輔具之規格或功能規範 內容)、型號、序號、保固年限及 起迄日期(含年、月、日)、輔具 供應商行號名稱、統一編號、負責 人姓名、服務電話及其他必要資訊。

個人行動 輔具

二 三

特製機車 -B 款(改 裝輪椅直 上式特製 車)

八○,

○○

○ 六○,

○○

四○,

○○○ 六 不須 評估

個人行動 輔具

二 四

機車改裝 -A 款(裝 置輔助 輪)

一○,

○○

○ 七,五

○○ 五,○

○○ 六 不須 評估

個人行動 輔具

二 五

機車改裝 -B 款(裝 設輪椅直 上裝置)

三○,

○○

○ 二二,

五○

一五,

○○○ 六 不須 評估

個人行動 輔具

二 六

機車改裝 -C 款(裝 設倒退輔 助器)

八,○

○○ 六,○

○○ 四,○

○○ 六 不須 評估

個人行動 輔具

二 七

汽車改裝 -油門或 煞車連桿

一五,

○○

○ 一一,

二五

七,五

○○ 六 不須 評估

(9)

分類 項次 補助項目

最高補助金額(元) 最低

使用 年限

評估

人員 補助相關規定

低收入

中低收 入戶

非低收及 非中低收 入戶

個人行動 輔具

二 八

單支柺杖 -不鏽鋼

一,○

○○ 七五

○ 五○○ 五 不須 評估

一、補助對象:須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肢體障礙者。

(二)平衡機能障礙者。

(三)具上列任一種障礙類別之多重障礙者。

二、評估規定:申請帶輪型助步車、姿勢控制 型助行器、軀幹前臂支撐型步態訓練器須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經復健科醫師開立診斷證明書及相關專 業治療師出具輔具評估報告書,並於診 斷證明書或輔具評估報告書載明本項 輔具需求(輔具評估報告書格式編號 五)。

(二)經政府設置或委託辦理之輔具服務單 位輔具評估人員(含該單位特約之輔具 評估人員)開立輔具評估報告書(輔具 評估報告書格式編號五)。

三、規格或功能規範:

(一)帶輪型助步車須完全符合下列功能條 件:

1.附手控煞車及煞車鎖定功能。

2.附臨時休憩座位功能。

(二)姿勢控制型助行器:須可調整為前推或 後拉方式雙用,以調整步態模式,並須 提供下列配件至少二項:1.轉向角度範 圍或轉向、定向可控制輪。2.單向只進 不退輪或阻力調整輪。3.骨盆側支撐 墊。4.骨盆懸吊或座墊。5.前臂支撐配 件。

(三)軀幹前臂支撐型步態訓練器:

可藉由前臂支撐、軀幹支撐配件以協 助四肢動作控制能力不佳,無法使用 一般步行輔具者,並須提供下列配件 至少三項:1.轉向角度範圍或轉向、

定向可控制輪。2.單向只進不退輪或 阻力調整輪。3.踝足分隔配件 4.大腿 分隔配件。5.骨盆懸吊或座墊。

四、其他規定:

(一)柺杖如依實際需求同時申請雙側使用 者,可補助額度依左列基準加倍,並視 為補助一項次。

(二)申請軀幹前臂支撐型步態訓練器須為四 肢動作控制能力不佳,無法使用一般步 行輔具者。

(三)應檢附輔具供應商出具保固書之影本

(保固書正本由申請人留存)。保固書 並應載明產品規格(含本基準所定本項 輔具之規格或功能規範內容)、型號、

序號、保固年限及起迄日期(含年、月、

日)、輔具供應商行號名稱、統一編號、

負責人姓名、服務電話,並應標示經中 央主管機關醫療器材查驗合格之登記 字號及其他必要資訊。

個人行動 輔具

二 九

單支柺杖 -鋁製

五○

○ 三七

五 二五○ 三 不須 評估

個人行動 輔具

十 助行器 八○

○ 六○

○ 四○○ 三 不須 評估

個人行動 輔具

三 一

帶輪型助 步車(助 行椅)

三,○

○○

二,二 五○

一,五

○○ 三 甲

個人行動 輔具

三 二

姿勢控制 型助行器

六,○

○○ 四,五

○○ 三,○

○○ 三 甲

個人行動 輔具

三 三

軀幹前臂 支撐型步 態訓練器

一五,

○○

○ 一一,

二五

七,五

○○ 三 甲

(10)

分類 項次 補助項目

最高補助金額(元) 最低

使用 年限

評估

人員 補助相關規定

低收入

中低收 入戶

非低收及 非中低收 入戶

個人行動 輔具

四 移位腰帶 一,五

○○

一,一

二五 七五○ 三 甲、

一、補助對象:須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重度以上肢體障礙者。

(二)平衡機能障礙者。

(三)具上列任一種障礙類別之多重障礙者。

二、評估規定:經政府設置或委託辦理之輔具 服務單位輔具評估人員(含該單位特約之 輔具評估人員)開立輔具評估報告書(輔 具評估報告書格式編號六)。

三、規格或功能規範:

(一)移位腰帶之寬度至少須有十公分,接觸 面不可有銳利部分;且須有四個以上之 提把可供抓握。

(二)移位轉盤之上下兩接觸面須為防滑材 質,且整體厚度須二公分以下。

(三)移位板可作為坐姿移位時相鄰平面之橋 板,長度至少須六十公分、寬度至少須 二十公分、厚度須一公分以下。

四、其他規定:

應檢附輔具供應商出具保固書之影本(保 固書正本由申請人留存)。保固書並應載 明產品規格(含本基準所定本項輔具之規 格或功能規範內容)、型號、序號、保固 年限及起迄日期(含年、月、日)、輔具 供應商行號名稱、統一編號、負責人姓 名、服務電話,並應標示經中央主管機關 醫療器材查驗合格之登記字號及其他必 要資訊。

個人行動 輔具

五 移位轉盤 二,○

○○

一,五

○○

一,○

○○ 三 甲、

個人行動 輔具

六 移位板 二,○

○○

一,五

○○

一,○

○○ 五 甲、

個人行動 輔具

三 七

人力移位 吊帶(限 居家使用)

四,○

○○

三,○

○○

二,○

○○ 三 甲、

一、補助對象:須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重度以上肢體障礙者。

(二)具重度以上肢體障礙之多重障礙者。

(三)植物人。

(四)重度以上失智症者。

二、評估規定:經政府設置或委託辦理之輔具 服務單位輔具評估人員(含該單位特約之 輔具評估人員)開立輔具評估報告書(輔 具評估報告書格式編號六)。

三、規格或功能規範

(一)人力移位吊帶至少須有四個提把以利個 案於坐姿或臥姿下以人力搬運移位。

(二)移位滑墊-A 款須使用容易滑動之材質 以利個案在坐姿下之平行位移並降低及 接觸面之摩擦。其寬度、長度至少須達 到五十公分以上。

(三)移位滑墊-B 款須使用容易滑動之材質 以利個案在臥姿下之平行位移並降低及 接觸面之摩擦。其寬度至少須達到四十 五公分以上、長度至少須達到一百七十 公分以上。

四、其他規定:

(一)限居家使用者申請。

(二)應檢附輔具供應商出具保固書之影本

(保固書正本由申請人留存)。保固書 並應載明產品規格(含本基準所定本項 輔具之規格或功能規範內容)、型號、

序號、保固年限及起迄日期(含年、月、

日)、輔具供應商行號名稱、統一編號、

負責人姓名、服務電話,並應標示經中 央主管機關醫療器材查驗合格之登記 字號及其他必要資訊。

個人行動 輔具

三 八

移位滑墊 -A 款(限 居家使用)

三,○

○○

二,二 五○

一,五

○○ 五 甲、

個人行動 輔具

三 九

移位滑墊 -B 款(限 居家使用)

八,○

○○

六,○

○○

四,○

○○ 五 甲、

(11)

分類 項次 補助項目

最高補助金額(元) 最低

使用 年限

評估

人員 補助相關規定

低收入

中低收 入戶

非低收及 非中低收 入戶

個人行動 輔具

十 移位機

四○,

○○

○ 三○,

○○

二○,

○○○ 一○

甲、

一、補助對象:須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重度以上肢體障礙者。

(二)具重度以上肢體障礙之多重障礙者。

(三)植物人。

二、評估規定:申請移位機須符合下列條 件之一:

(一)經復健科醫師開立診斷證明書及相 關專業治療師出具輔具評估報告 書,並於診斷證明書或輔具評估報 告書載明本項輔具需求(輔具評估 報告書格式編號六)。

(二)經政府設置或委託辦理之輔具服務 單位輔具評估人員(含該單位特約 之輔具評估人員)開立輔具評估報 告書(輔具評估報告書格式編號 三、其他規定: 六)。

(一)曾依本辦法獲移位機補助者,三年 後始得申請移位機吊帶。

(二)應檢附輔具供應商出具保固書之影 本(保固書正本由申請人留存)。

保固書並應載明產品規格(含本基 準所定本項輔具之規格或功能規範 內容)、型號、序號、保固年限及 起迄日期(含年、月、日)、輔具 供應商行號名稱、統一編號、負責 人姓名、服務電話,並應標示經中 央主管機關醫療器材查驗合格之登 記字號及其他必要資訊。

個人行動 輔具

四 一

移位機吊 帶

六,○

○○ 四,五

○○ 三,○

○○ 三 不須 評估

個人行動 輔具

四 二

視障用白 手杖

七○

○ 五二

五 三五○ 二 不須 評估

一、補助對象:須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視覺障礙者。

(二)具視覺障礙之多重障礙者。

二、功能或規格要求:

「收錄音機或隨身聽-B 款(數位型)」

應具電子書朗讀功能。

三、其他規定:

(一)視障用點字手錶及視障用語音報時 器僅能擇一申請。

(二)「收錄音機或隨身聽」A 款及 B 款 僅能擇一申請。

(三)應檢附輔具供應商出具保固書之影 本(保固書正本由申請人留存)。

保固書並應載明產品規格(含本基 準所定本項輔具之規格或功能規範 內容)、型號、序號、保固年限及 起迄日期(含年、月、日)、輔具 供應商行號名稱、統一編號、負責 人姓名、服務電話及其他必要資訊。

溝通及資 訊-視覺

四 三

收錄音機 或隨身聽 -A 款(一 般型)

一,○

○○

七五

○ 五○○ 三 不須 評估

溝通及資 訊-視覺

四 四

收錄音機 或隨身聽 -B 款(數 位型)

二,五

○○

一,八 七五

一,二 五○ 五

不須 評估

溝通及資 訊-視覺

四 五

視障用點 字手錶

三,○

○○

二,二 五○

一,五

○○ 五 不須 評估

溝通及資 訊-視覺

四 六

視障用語 音報時器

三○

○ 二二

五 一五○ 三 不須 評估

(12)

分類 項次 補助項目

最高補助金額(元) 最低

使用 年限

評估

人員 補助相關規定

低收入

中低收 入戶

非低收及 非中低收 入戶 溝通及資

訊-視覺

七 特製眼鏡 六,○

○○

四,五

○○

三,○

○○ 四 甲、

丁、

一、補助對象:須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視覺障礙者。

(二)具視覺障礙之多重障礙者。

二、評估規定:須符合下列規定之一

(一)經眼科醫師開立診斷證明書。

(二)經政府設置或委託辦理之輔具服務 單位輔具評估人員(含該單位特約 之輔具評估人員)開立輔具評估報 告書(輔具評估報告書格式編號 七)。

三、規格或功能規範:

(一)特製眼鏡:針對屈光矯正、斜視矯 正、放大、遠用及近用、延伸視野、

防眩光、增強對比等功能須另製、

加工、修改或染色者。

(二)包覆式濾光眼鏡:鏡框於上緣、側 緣及下緣均應有遮擋光線之包覆設 計、有濾光效果、可阻隔藍光及紫 外光。

(三)手持望遠鏡:同時載明倍率及口徑、

放大倍率在二倍以上、重量三百公 克(g)以下。

(四)放大鏡:鏡片規格必須同時載明倍 率及屈光度、非球面鏡片、倍率應 高於二倍及屈光度高於八。菲涅爾 透鏡(Fresnel Lens)不列入補助 範圍。

四、其他規定:

應檢附輔具供應商出具保固書之影本

(保固書正本由申請人留存)。保固 書並應載明產品規格(含本基準所定 本項輔具之規格或功能規範內容)、

型號、序號、保固年限及起迄日期(含 年、月、日)、輔具供應商行號名稱、

統一編號、負責人姓名、服務電話及 其他必要資訊。另特製眼鏡之鏡片應 標示經中央主管機關醫療器材查驗合 格之登記字號。

溝通及資 訊-視覺

四 八

包覆式濾 光眼鏡

四,○

○○

三,○

○○

二,○

○○ 四 甲、

丁、

溝通及資 訊-視覺

四 九

手持望遠 鏡

四,○

○○

三,○

○○

二,○

○○ 五 甲、

丁、

溝通及資 訊-視覺

○ 放大鏡 二,五

○○ 一,八

七五 一,二 五○ 五

甲、

丁、

(13)

分類 項次 補助項目

最高補助金額(元) 最低

使用 年限

評估

人員 補助相關規定

低收入

中低收 入戶

非低收及 非中低收 入戶

溝通及資 訊-視覺

一 點字板 一,八

○○ 一,三

五○ 九○○ 一○ 不須 評估

一、補助對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視覺障礙者。

(二)具視覺障礙之多重障礙者。

二、評估規定:點字機(打字機)之使用 需經政府設置或委託辦理之輔具服務 單位輔具評估人員(含該單位特約之 輔具評估人員)開立輔具評估報告書

(輔具評估報告書格式編號七)。

三、規格或功能規範:

點字機(打字機):具六點鍵以及空 白、倒退、換行鍵,可調整邊界。

四、其他規定:

應檢附輔具供應商出具保固書之影本

(保固書正本由申請人留存)。保固書 並應載明產品規格(含本基準所定本 項輔具之規格或功能規範內容)、型 號、序號、保固年限及起迄日期(含 年、月、日)、輔具供應商行號名稱、

統一編號、負責人姓名、服務電話及 其他必要資訊。

溝通及資 訊-視覺

五 二

點字機

(打字 機)

三二,

○○

○ 二四,

○○

一六,

○○○ 七 甲、

丁、

溝通及資 訊-視覺

五 三

點字觸摸 顯示器-A 款

五○,

○○

○ 三七,

五○

二五,

○○○ 四 甲、

丁、

一、補助對象:六歲以上且具點字辨識能 力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視覺障礙者。

(二)具視覺障礙之多重障礙者。

二、評估規定:經政府設置或委託辦理之 輔具服務單位輔具評估人員(含該單 位特約之輔具評估人員)開立輔具評 估報告書(輔具評估報告書格式編號 七)。

三、規格或功能規範:

(一)點字觸摸顯示器 A 款應符合以下所 有規格:二十方以上且八點顯示、

可支援一種以上視窗版中英文視障 用電腦報讀軟體。

(二)點字觸摸顯示器 B 款應含 A 款所有 功能及規格,且總重量二公斤以下。

四、其他規定:

(一)申請者須具備個人電腦基本配備(含 電腦主機、螢幕、鍵盤)。

(二)觸摸顯示器及報讀軟體同時申請 時,視為補助一項次。

(三)應檢附輔具供應商出具保固書之影 本(保固書正本由申請人留存)。保 固書並應載明產品規格(含本基準 所定本項輔具之規格或功能規範內 容)、型號、序號、保固年限及起迄 日期(含年、月、日)、輔具供應商 行號名稱、統一編號、負責人姓名、

服務電話及其他必要資訊。

溝通及資 訊-視覺

五 四

點字觸摸 顯示器-B 款

七○,

○○

○ 五二,

五○

三五,

○○○ 四 甲、

丁、

(14)

分類 項次 補助項目

最高補助金額(元) 最低

使用 年限

評估

人員 補助相關規定

低收入

中低收 入戶

非低收及 非中低收 入戶

溝通及資 訊-視覺

五 五

可攜式擴 視機-A 款

二○,

○○

○ 一五,

○○

一○,

○○○ 四 甲、

丁、

一、補助對象:申請者限指數視力(CF- 一五公分)以上者(依診斷證明書或 輔具評估報告書認定),須符合下列 條件之一

(一)視覺障礙者。

(二)具視覺障礙之多重障礙者。

二、評估規定:經政府設置或委託辦理之 輔具服務單位輔具評估人員(含該單 位特約之輔具評估人員)開立輔具評 估報告書(輔具評估報告書格式編號 七)。

三、規格或功能規範:

(一)可攜式擴視機-A 款應符合以下所有 規格:螢幕尺寸二點八英吋以上、

色彩模式三組(黑白、負片、彩色 模式)以上、支援放大及縮小功能 且倍率為六倍以上者。

(二)可攜式擴視機-B 款應符合以下所有 規格:

螢幕尺寸三點五英吋以上、色彩模式 三組(黑白、負片、彩色模式)以 上、支援放大及縮小功能且倍率為 六倍以上;並提供經評估所需其他 功能配備(含亮度調整、對比調整、

望遠、記憶或儲存畫面、六點五吋 以上螢幕、螢幕角度調整、連接電 腦或電視、書寫支架或把手、觸控 螢幕等)達任三項以上功能者。

(三)桌上型擴視機-A 款應符合以下所有 規格:

色彩模式三組以上、支援放大及縮 小功能且倍率在三十倍以上、可自 動對焦或可切換手動對焦者。

(四)桌上型擴視機-B 款應符合以下所有 規格:

色彩模式五組(如增加藍黃、黑黃 或其他組合)以上、支援放大及縮 小功能且倍率在四十倍以上、可自 動對焦及可切換自動手動對焦;並 提供經評估所需其他功能配備(含 亮度調整、對比調整、望遠、記憶、

儲存、托盤、導引線、定位指示、

亮度調整、焦距鎖定、可旋轉鏡頭、

一體成型且螢幕可調整、及電腦畫 面分割、等)達任五項以上功能者。

(五)應檢附輔具供應商出具保固書之影 本(保固書正本由申請人留存)。

保固書並應載明產品規格(含本基 準所定本項輔具之規格或功能規範 內容)、型號、序號、保固年限及 起迄日期(含年、月、日)、輔具 供應商行號名稱、統一編號、負責 人姓名、服務電話及其他必要資訊。

溝通及資 訊-視覺

五 六

可攜式擴 視機-B 款

四○,

○○

○ 三○,

○○

二○,

○○○ 四 甲、

丁、

溝通及資 訊-視覺

五 七

桌上型擴 視機-A 款

五○,

○○

○ 三七,

五○

二五,

○○○ 六 甲、

丁、

溝通及資 訊-視覺

五 八

桌上型擴 視機-B 款

七五,

○○

○ 五六,

二五

三七, 五○○ 六

甲、

丁、

(15)

分類 項次 補助項目

最高補助金額(元) 最低

使用 年限

評估

人員 補助相關規定

低收入

中低收 入戶

非低收及 非中低收 入戶

溝通及資 訊-視覺

五 九

視障用螢 幕報讀軟 體-A 款

三,○

○○

二,二 五○

一,五

○○ 六 甲、

丁、

一、補助對象:六歲以上並符合下列條件 之一

(一)視覺障礙者。

(二)具視覺障礙之多重障礙者。

二、評估規定:經政府設置或委託辦理之 輔具服務單位輔具評估人員(含該單 位特約之輔具評估人員)開立輔具評 估報告書(輔具評估報告書格式編號 七)。

三、規格或功能規範:應符合以下規格

(一)視障用螢幕報讀軟體-A 款:具備中 英文語音報讀功能、支援字形字義 解釋功能、可使用無字天書輸入 法、具朗讀點字檔案功能、可支援 點字觸摸顯示器。

(二)視障用螢幕報讀軟體-B 款:具備中 英文語音報讀功能、支援多語音方 案朗讀功能、支援字形字義前後解 釋詞彙功能、具模擬滑鼠座標導引 功能、可支援觸摸點字顯示器。

(三)視障用螢幕報讀軟體-C 款:具備中 英文語音報讀功能、支援圖形標記 功能、完整支援 office 系列軟體、

具備閱讀 pdf 檔案功能、可支援觸 摸點字顯示器。

四、其他規定:

(一)申請者須具電腦操作能力並已具備 個人電腦基本配備(含電腦主機、螢 幕、鍵盤)。

(二)觸摸顯示器及報讀軟體同時申請 時,視為補助一項次。

(三)應檢附輔具供應商出具保固書之影 本(保固書正本由申請人留存)。

保固書並應載明產品規格(含本基 準所定本項輔具之規格或功能規範 內容)、型號、序號、保固年限及 起迄日期(含年、月、日)、輔具 供應商行號名稱、統一編號、負責 人姓名、服務電話及其他必要資訊。

溝通及資 訊-視覺

視障用螢 幕報讀軟 體-B 款

六,○

○○

四,五

○○

三,○

○○ 六 甲、

丁、

溝通及資 訊-視覺

六 一

視障用螢 幕報讀軟 體-C 款

一二,

○○

○ 九,○

○○

六,○

○○ 六 甲、

丁、

溝通及資 訊-視覺

六 二

視障用視 訊放大軟 體

一八,

○○

○ 一三,

五○

九,○

○○ 六 甲、

丁、

一、補助對象:六歲以上並符合下列條件 之一

(一)視覺障礙者。

(二)具視覺障礙之多重障礙者。

二、評估規定:經政府設置或委託辦理之 輔具服務單位輔具評估人員(含該單

(16)

分類 項次 補助項目

最高補助金額(元) 最低

使用 年限

評估

人員 補助相關規定

低收入

中低收 入戶

非低收及 非中低收 入戶

估報告書(輔具評估報告書格式編號 七)。

三、規格或功能規範:至少六倍以上之螢 幕放大功能、滑鼠指標及文字編輯游 標具多種放大提示調整之選擇、螢幕 顯示色相可作多模式切換(含高反 差、對比色、十字導引、平滑字形等)

放大顯示視窗可選擇分割視窗、全螢 幕顯示或區塊顯示。

四、其他規定:

(一)申請者須具電腦操作能力並已具備 個人電腦基本配備(含電腦主機、螢 幕、鍵盤)。

(二)限指數視力(CF-十五公分)以上者

(依診斷證明書或輔具評估報告書 認定)申請。

(三)應檢附輔具供應商出具保固書之影 本(保固書正本由申請人留存)。

保固書並應載明產品規格(含本基 準所定本項輔具之規格或功能規範 內容)、型號、序號、保固年限及 起迄日期(含年、月、日)、輔具 供應商行號名稱、統一編號、負責 人姓名、服務電話及其他必要資訊。

溝通及資 訊-視覺

三 語音手機 四,○

○○

三,○

○○

二,○

○○ 三 甲、

丁、

一、補助對象:

(一)視覺障礙者。

(二)具視覺障礙之多重障礙者。

二、評估規定:經政府設置或委託辦理之輔 具服務單位輔具評估人員(含該單位特 約之輔具評估人員)開立輔具評估報告 書(輔具評估報告書格式編號七)。

三、規格或功能規範:具各層選單之語音報 讀、文字簡訊播報、開關機聲音或震動 提示、語音播報通訊錄內容及來電號碼 等功能。

四、其他規定:

應檢附輔具供應商出具保固書之影本

(保固書正本由申請人留存)。保固書 並應載明產品規格(含本基準所定本項 輔具之規格或功能規範內容)、型號、

序號、保固年限及起迄日期(含年、月、

日)、輔具供應商行號名稱、統一編號、

負責人姓名、服務電話,並應標示經國 家通訊主管機關型式認證審驗合格之 標籤號碼及其他必要資訊。

(17)

分類 項次 補助項目

最高補助金額(元) 最低

使用 年限

評估

人員 補助相關規定

低收入

中低收 入戶

非低收及 非中低收 入戶

溝通及資 訊-聽覺

四 傳真機 四,○

○○

三,○

○○

二,○

○○ 三 不須 評估

一、補助對象:六歲以上並符合下列條件 之一

(一)聽覺障礙者。

(二)語言機能障礙者。

(三)具上列任一種障礙類別之多重障礙 者。

二、評估規定:

(一)申請行動電話機 B 款或影像電話 機,經政府設置或委託辦理之輔具 服務單位輔具評估人員(含該單位 特約之輔具評估人員)開立輔具評 估報告書(輔具評估報告書格式編 號八)。

(二)申請行動電話機-B 款者應經評估確 認具讀唇辨讀或手語表達能力。

三、規格或功能規範:

(一)行動電話機-B 款:於手機顯示幕同 一面附有攝影鏡頭,並能雙向提供 即時影像傳輸功能。

(二)影像電話機:除有一般電話機的功 能外,另須有影像輸出和輸入功 能,且必須提供網路的連接孔。

四、其他規定:

(一)行動電話機各款僅能擇一申請。

(二)傳真機及影像電話以共同生活戶為 補助單位,每戶僅得申請一台。

(三)應檢附輔具供應商出具保固書之影 本(保固書正本由申請人留存)。

保固書並應載明產品規格(含本基 準所定本項輔具之規格或功能規範 內容)、型號、序號、保固年限及 起迄日期(含年、月、日)、輔具 供應商行號名稱、統一編號、負責 人姓名、服務電話及其他必要資 訊。另行動電話機應標示經國家通 訊主管機關型式認證審驗合格之標 籤號碼。

溝通及資 訊-聽覺

六 五

行動電話 機-A 款

二,○

○○

一,五

○○

一,○

○○ 三 不須 評估

溝通及資 訊-聽覺

六 六

行動電話 機-B 款

(具影像 即時傳輸 功能)

四,○

○○ 三,○

○○ 二,○

○○ 三 甲、

乙、

丙、

溝通及資 訊-聽覺

六 七

影像電話 機

五,○

○○

三,七 五○

二,五

○○ 三 甲、

乙、

丙、

(18)

分類 項次 補助項目

最高補助金額(元) 最低

使用 年限

評估

人員 補助相關規定

低收入

中低收 入戶

非低收及 非中低收 入戶

溝通及資 訊-聽覺

六 八

助聽器-A 款(口袋 型)

四,○

○○

三,○

○○

二,○

○○ 三 丙

一、補助對象:須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聽覺障礙者。

(二)具聽覺障礙之多重障礙者。

二、評估規定:應符合下列規定之一

(一)經聽力師開立輔具評估報告書(輔具評估報 告書格式編號九)。

(二)經政府設置或委託辦理之輔具服務單位輔具 評估人員(含該單位特約之輔具評估人員)

開立輔具評估報告書(輔具評估報告書格式 編號九)。

三、規格或功能規範:

(一)A 款口袋型:經連接線連接助聽器及接收 器,且接受器之體積不適於懸掛耳後或置於 耳內之類比式或數位式之機種,並須具備二 個以上音頻控制開關、T 線圈感應功能、音 量大小調整開關。

(二)B 款類比式或手調數位式:採類比方式處理 聲音訊號或數位型採手調方式調整之助聽 器。

(三)C 款數位式:採數位方式處理聲音訊號之助 聽器,並符合下列四種以上功能或規格:1.

具四個壓縮頻道以上 2.多聆聽程式 3.噪音 抑制 4.方(指)向性麥克風 5.迴饋音消除 6.自動情境辨識(切換)功能 7.雙耳同步功 能 8.資料記錄 9.學習(可訓練)功能 10.

頻率壓縮、搬移11.及無線傳輸系統相容12.

及遙控裝置相容 13.及線圈系統相容 14.內 建實耳測量功能。

四、其他規定:

(一)雙耳聽力損失在五十五 dBHL 至一百一十 dB HL 之間補助二只;優耳聽力在五十五 dBHL 至一百一十 dB HL 之間、劣耳聽力劣於一百 一十 dB HL 補助一只;聽力損失認定基準 為氣導聽力檢查頻率五百 Hz、一千 Hz、二 千 Hz 及四千 Hz 之平均閾值。

(二)補助單位為一只,每側於左列年限內以補助 一只為限。雙耳聽力損失經評估符合補助二 只,得同時或分別申請,均視為補助一項 次。

(三)口袋型以補助一只為限。

(四)十二歲以下得每二年申請補助一次。

(五)十八歲以下或二十五歲以下仍在國內學校日 間部就學者申請 C 款數位式時,其功能規格 若符合該款所列基準六種以上,補助金額得 逾左列規定,上限為單耳二萬元,雙耳四萬 元。

(六)初次申請時年滿六十五歲以上且非低收入戶 者,補助額度以 B 款基準為限。

(七)功能及規格未符合 C 款基準者,補助額度以 B 款基準為限。

(八)已裝置人工電子耳之該耳不得申請。

(九)再度申請時,除 C 款外可免提出聽覺輔具評 估報告書;申請 C 款補助額度者應於驗配後 三個月內經聽力師出具驗證合格報告(見輔 具評估報告書格式編號二十五)始予補助。

(十)應檢附輔具供應商出具保固書之影本(保 固書正本由申請人留存)。保固書並應載明 產品規格(含本基準所定本項輔具之規格或 功能規範內容)、型號、序號、保固年限及 起迄日期(含年、月、日)、輔具供應商行 號名稱、統一編號、負責人姓名、服務電話,

溝通及資 訊-聽覺

六 九

助聽器-B 款(類比 式或手調 數位式)

七,○

○○

五,二 五○

三,五

○○ 三 丙

溝通及資 訊-聽覺

助聽器-C 款(數位 式)

一五,

○○

○ 一一,

二五

七,五

○○ 三 丙

(19)

分類 項次 補助項目

最高補助金額(元) 最低

使用 年限

評估

人員 補助相關規定

低收入

中低收 入戶

非低收及 非中低收 入戶

溝通及資 訊-聽覺

七 一

電話擴音 器

二,○

○○ 一,五

○○ 一,○

○○ 五 不須 評估

一、補助對象:

(一)聽覺障礙者。

(二)具聽覺障礙之多重障礙者。

二、其他規定:

(一)以共同生活戶為補助單位,每戶僅 得申請一台。

(二)應檢附輔具供應商出具保固書之影 本(保固書正本由申請人留存)。

保固書並應載明產品規格(含本基 準所定本項輔具之規格或功能規範 內容)、型號、序號、保固年限及 起迄日期(含年、月、日)、輔具 供應商行號名稱、統一編號、負責 人姓名、服務電話及其他必要資訊。

溝通及資 訊-警示指

示及信號

七 二

電話閃光 震動器

二,○

○○ 一,五

○○ 一,○

○○ 五 不須 評估

溝通及資 訊-警示指

示及信號

七 三

門鈴閃光 器

二,○

○○

一,五

○○

一,○

○○ 五 不須 評估

溝通及資 訊-警示指

示及信號

七 四

無線震動 警示器

二,○

○○

一,五

○○

一,○

○○ 五 不須 評估

溝通及資 訊-警示指

示及信號

七 五

火警閃光 警示器

二,○

○○

一,五

○○

一,○

○○ 五 不須 評估

溝通及資 訊-警示指

示及信號

七 六

個人衛星 定位器

一○,

○○

○ 七,五

○○

五,○

○○ 二 甲、

一、補助對象:須有獨力外出之行動能力,

且有走失之虞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者:

(一)失智症。

(二)智能障礙。

(三)自閉症。

(四)具上列任一種障礙類別之多重障礙。

二、評估規定:經政府設置或委託辦理之 輔具服務單位輔具評估人員(含該單 位特約之輔具評估人員)開立輔具評 估報告書(輔具評估報告書格式編號 十一)。

三、規格或功能規範:應符合下列所有規 範或功能之二年服務保用及產品保固

(一)AGPS 之衛星定位。

(二)地點查詢服務。

(三)電池待機超過七十二小時。

(四)緊急求援功能。

(五)雙向通話功能。

(20)

分類 項次 補助項目

最高補助金額(元) 最低

使用 年限

評估

人員 補助相關規定

低收入

中低收 入戶

非低收及 非中低收 入戶

應檢附輔具供應商出具保固書之影本

(保固書正本由申請人留存)。保固 書並應載明產品規格(含本基準所定 本項輔具之規格或功能規範內容)、

型號、序號、保固年限及起迄日期(含 年、月、日)、輔具供應商行號名稱、

統一編號、負責人姓名、服務電話及 其他必要資訊。

溝通及資 訊-發聲

七 七

人工講 話器-一 般型

二,○

○○ 二,○

○○ 二,○

○○ 一 不須 評估

一、補助對象:須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聲音機能障礙者。

(二)語言機能障礙者。

(三)具上述任一種障礙類別之多重障礙 者。

二、評估規定:申請電子型(電動式)人工 講話器限經醫師診斷證明書註明全喉 切除或嚴重呼吸發聲功能障礙,無法 透過手術重建改善發聲功能,並經政 府設置或委託辦理之輔具服務單位輔 具評估人員(含該單位特約之輔具評 估人員)開立輔具評估報告書(輔具 評估報告書格式編號十)。

三、其他規定:

(一)一般型及電子型僅能擇一申請。

(二)應檢附輔具供應商出具保固書之影 本(保固書正本由申請人留存)。

保固書並應載明產品規格(含本基 準所定本項輔具之規格或功能規範 內容)、型號、序號、保固年限及 起迄日期(含年、月、日)、輔具 供應商行號名稱、統一編號、負責 人姓名、服務電話及其他必要資訊。

溝通及資 訊-發聲

七 八

人工講 話器-電 子型(電 動式)

二○,

○○

○ 二○,

○○

二○,

○○○ 五 乙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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