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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助訓練業務說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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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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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桃竹苗分署

109 年 推動原住民團體辦理原住民地區失業者職業訓練

補助訓練業務說明書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桃竹苗分署

中華民國 108 年 12 月

(2)

目 錄

壹、 依據 ... 5

貳、 作業規定 ... 5

一、 申請訓練單位資格 ... 5

二、 辦理時程 ... 5

三、 辦理區域 ... 6

四、 訓練場地 ... 6

五、 訓練對象 ... 7

六、 補助條件 ... 7

七、 訓練課程規劃 ... 8

八、 經費編列項目 ... 12

九、 訓練計畫書撰寫內容及製作規定 ... 16

十、 審查作業 ... 19

十一、 辦理甄選錄訓注意事項 ... 19

十二、 辦理招訓簡章及開訓注意事項 ... 22

十三、 中途離退訓 ... 24

十四、 訓練單位其他應辦事項 ... 25

十五、 經費核撥方式 ... 26

十六、 學員就業輔導措施 ... 28

十七、 辦理訓練計畫變更 ... 33

十八、 製發結訓證書 ... 33

十九、 督導考核 ... 34

二十、 不定期訪查規定 ... 34

參、 計畫書表件 ... 36

【附表 1】訓練計畫書封面、目錄、摘要及索引表 ... 36

【附表 2】提案單位基本資料表 ... 38

【附表 3】訓練計畫書分類總表 ... 39

【附表 4】訓練計畫概要 ... 40

【附表 5-1】訓練場地、設備表 ... 41

【附表 5-2】上課地點交通位置圖 ... 42

【附表 5-3】教學環境資料表 ... 43

【附表 6-1】學科課程表 ... 47

【附表 6-2】術科課程表 ... 48

【附表 7-1】計畫主持人學經歷表 ... 49

【附表 7-2】計畫主持人學經歷證明文件 ... 50

【附表 8-1】訓練師資名冊 ... 51

【附表 8-2】師資特殊性及編列之正當性具體說明表 ... 52

(3)

【附表 8-3】訓練師資、術科助教簡歷表 ... 53

【附表 8-4】訓練師資、術科助教證明文件 ... 54

【附表 9-1】就業輔導計畫表 ... 55

【附表 9-2】承諾僱用合作廠商 ... 56

【附表 10】個案輔導費計畫表 ... 57

【附表 11-1】個人材料費明細表 ... 58

【附表 11-2】共同材料費明細表 ... 59

【附表 12】經費明細表 ... 60

肆、 開訓暨資格審查相關表件 ... 62

【附件 1】報名參訓資格審查切結書 ... 62

【附件 2】查詢個人相關資料同意書 ... 64

【附件 3-1】保有農保參加勞工保險職災切結書 ... 65

【附件 3-2】放棄農民健康保險參加勞工保險切結書 ... 66

【附件 3-3】15 歲以上未滿 18 歲之未就學未就業少年切結書 ... 66

【附件 4】學員名冊 ... 68

【附件 5】參訓學員自負額清冊 ... 69

【附件 6】參訓學員聲明書 ... 70

【附件 7】失業者職業訓練參訓學員須知 ... 71

【附件 8】就業保險非自願離職者參加職業訓練需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進行職訓諮詢並 推介之權益說明暨同意書 ... 75

【附件 9】參訓學員基本資料卡 ... 76

【附件 10】甄試評量表 ... 77

伍、 教務管理相關表件 ... 78

【附件 11】班級日誌 ... 78

【附件 12】學員上課簽到(退)表 ... 79

【附件 13】學員請假單 ... 81

【附件 14-1】個人材料領料確認單 ... 82

【附件 14-2】共同材料領料確認單 ... 83

【附件 15】參訓學員離(退)訓申請書 ... 84

【附件 16】計畫變更申請書 ... 85

陸、 經費核銷相關表件 ... 86

【附件 17】收(領)據 ... 86

【附件 18-1】訓練費用申請表 ... 87

【附件 18-2】個案輔導費用申請表 ... 88

【附件 19-1】經費支出原始憑證明細表 ... 89

【附件 19-2】黏貼憑證用紙 ... 90

【附件 20-1】全期勞保費支出明細表 ... 91

(4)

【附件 20-3】勞保費分攤表 ... 93

【附件 21】學員出缺勤統計表(TIMS) ... 94

【附件 22】受訓學員成績考核一覽表 ... 95

【附件 23】講師(術科助教)鐘點費印領清冊 ... 96

【附件 24-1】工作人員費印領清冊 ... 97

【附件 24-2】工作人員費工作紀錄表 ... 98

【附件 25】個案輔導費支用情形表 ... 99

【附件 26】場地費支用情形說明 ... 100

【附件 27】宣導費支用情形說明 ... 101

【附件 28】就業輔導費申請表 ... 102

柒、 核銷檢核表 ... 103

【附件 29-1】第 1 期款核銷文件檢核表 ... 103

【附件 29-2】第 2 期款核銷文件檢核表 ... 105

【附件 29-3】第 2 期款核銷文件檢核表 ... 107

捌、 成果報告書 ... 110

【附件 30】執行成果報告書 ... 110

【附件 31-1】就業輔導執行成果報告書 ... 117

【附件 31-2】就業輔導成功案例紀錄表 ... 122

【附件 31-3】就業切結書 ... 123

玖、 附件 ... 124

一、辦理委外(補助)職前訓練材料費參考表 ... 124

二、學員負擔費用看規定及身分查驗文件規範 ... 127

三、就保非自願離職者職訓推介作業流程 ... 131

(5)

壹、依據

1.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 107 年 11 月 14 日發訓字第 1072501387 號令修正「勞動部勞動力 發展署及所屬分署推動辦理職業訓練補助要點」。

2.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 107 年 12 月 11 日發訓字第 1072501457 號令修正「推動辦理原住 民失業者職業訓練作業規定」。

3.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 108 年 10 月 17 日發訓字第 10825036091 號令修正「失業者職業訓 練實施基準」。(以下所稱實施基準)

4.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 108 年 10 月 17 日發訓字第 10825036111 號令修正「委託辦理職前 訓練作業原則」。

貳、作業規定

一、

申請訓練單位資格

訓練單位除需具備辦理各該訓練職類之場地、設備、設施、師資及行政作業能力外,

並須符合下列資格之一:

(一) 依法向地方政府主管機關申請立案之原住民團體,且負責人須為原住民。

(二) 依法向主管機關申請立案之原住民機構,且負責人須為原住民。

二、 辦理時程

本案自本分署函文通知優先補助訓練單位起生效,至結訓後完成就業輔導相關事宜 期滿。各訓練課程需於 109 年 7 月 31 日止前完成結訓。如有招生不足無法依原定時間開 課時,本分署得視需要,經函報本分署同意依本業務說明書第 17 點相關規定辦理。本案 所列各工作期程無特別明定者,皆以日曆天計算。

本分署預定補助計畫作業時程:

作 業 時 程

公告並受理申請期間 即日起~ 109 年 1 月 31 日

資格審查日期 109 年 2 月 3 日~ 109 年 2 月 7 日 資格證明文件審查補件期限 109 年 2 月 10 日~ 109 年 2 月 24 日

審查作業日期 109 年 2 月 25 日~ 109 年 3 月 9 日

(6)

訓練單位作業時程:

作 業 時 程

開課時間 應於 109 年 7 月 31 日前結訓,

如無法如期開班者,以停班論,本分署不予補助。

開訓資料 開訓日 10 日曆天內

申請第 1 期款 開訓後 10 個日曆天內(開訓翌日起算)

申請生活津貼 開訓後 15 日之次日起算 2 個工作日內送達本分署 申請第 2 期款 開訓後 30 日曆天後(開訓翌日起算)

申請第 3 期款 結訓後 30 日曆天內(結訓翌日起算) 就業成效結案報告 結訓後 130 個日曆天內(結訓翌日起算) 三、 辦理區域

四、 訓練場地

(一) 各班次辦理訓練期間內之教室環境條件、設備數量等級及建築物安全、消防安全 等設施均須符合有效期限內安檢規定及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否則不得開訓。訓 練場地若設於本分署轄區內之公、私立學校內部建物、公有機關、活動分署或其 他公共集會場所,或偏遠地區之公私立學校內部建物、公有機關、活動分署或其 他公共集會場所,得免檢附相關建築物防火避難及消防安全證明文件,但應符合 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

(二) 各班次辦理訓練之場地若符合「無障礙場地者」,得於計畫書中檢附相關證明文 件,經本分署實地審查後,納為審查加分項目(依據職訓局 99 年 12 月 27 日職訓 字第 0990111652 號函辦理)。

縣市別

分工區域配置

(原住民重點地區及偏遠部落服務轄區) 補助班數 山地鄉 平地鄉(鎮、市)

桃園市 復興區 1

新竹縣 五峰鄉、尖石鄉 關西鎮 1

苗栗縣 泰安鄉 南庄鄉、獅潭鄉 1

備註:未滿班地區由備取單位遞補辦理。

(7)

五、 訓練對象

本作業規定訓練對象為年滿 15 歲以上具原住民身分之國人,並經甄選程序評估適訓者。

各訓練班次應規範優先招訓適訓原住民學員參訓,未能招足額時,得開放名額予其他符 合本計畫規定之失業者參訓(不超過開訓人數之 30%)。

★日間在學學生、在職勞工、自營作業者、公司或行(商)號負責人,不得報名參加職前 訓練。

六、 補助條件

(一)下列各項納為優先補助之審查條件:(具備下列條件越多者,優先給予補助)

1. 已完成法人登記之原住民團體。

2. 計畫性質非屬社區技藝型訓練者(註:社區技藝型訓練現由原住民族委員會主 辦,儘量避免資源重疊)。

3. 申請單位具備自有辦理各該訓練班次之軟、硬體條件。

4. 所提計畫業已先行掌握區域原住民失業者參與訓練人員名單。

5. 訓練計畫辦理地區,能綜合平衡區域內訓練就業需求。

6. 訓練班次時程較短,且亦能達成就業效果之計畫。

7. 申請單位自籌訓練經費比率較高者。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列為不予補助之條件:

1. 開訓人數少於 10 人或經費補助之用途與本計畫規定不符者。

2. 申請單位所提同一班次,於當年度就業安定基金相關計畫項下已接受補助或委 辦職業訓練計畫者。(例:申請單位於當年度已接受本部就業安定基金、行政院 原住民族委員會、地方縣(市)政府、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補助或委託執行職 業訓練計畫者,不再重複補助)。

3. 三年內曾接受本部就業安定基金相關補助經費,經核定執行績效欠佳、單位組 織財務不健全或有不良事實記錄者。

4. 所送計畫內容屬基礎教育、語文、體育活動、藝術、民俗、休憩益智、生活應 用、性情陶冶及有爭議之訓練(如涉及醫療行為,違反善良風俗習慣)或其他 應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而未獲同意之訓練,課程與就業目標直接關聯性不 顯著之訓練學習活動,均不予辦理。

5. 所送計畫之促進就業效益分析,無法呈現預期就業效果或預期就業率偏低。

6. 審查補助申請案時,不願配合派員說明或安排實地訪查評估者。

7. 訓練單位經查證執行不實或經通知改善而不改善者及擅自變更核定計畫內容者 8. 訓練單位於核定之計畫外「巧立名目」向學員收受其他費用,凡經查屬實者。

(8)

(三)推動原住民團體辦理原住民區職業訓 練班次建議類群:

婦女適訓技能 安親課輔、美容、美髮、養生、冷熱飲料調配、生機飲料調配、餐飲 製作、烘焙食品、農產、醃釀製品、食品加工相關技術類。

勞動合作社經 營

土木營建、機電、水電、金屬熔接、保全樓管、環境清潔維護、產銷 通路經營、地方運輸、重機械操作維護。

傳統文化工藝 產業

文化創意產業、服飾、舞蹈、歌曲、飲食、木雕、石雕、皮雕、琉璃、

陶瓷製作、金銀細工、寶石鑲嵌製作與其他工藝相關技類。

村落再造 營造、魚類、河川、環保綠化、生機草藥、造園、農藝畜牧、植栽等 農業相關技術類。

觀光發展

觀光、運動、休閒生態旅遊、導覽解說、登岳、攀岩、夜探、船駕、

狩獵、農特產拓銷展售、民宿村莊經營、交通協助、企業認養、休假 旅遊。

產業技能養成 家庭民生、基礎及各產業領域所需之技能訓練

其 他

內容:

一、 結合 NPO 或 NGO 團體發展,辦理經營、規劃、財務、管理等民間 團體所需之經營、管理人才訓練,協助原住民進入該領域就業。

二、 結合 NPO 或 NGO 團體基於組織使命及發展推動文化與教育、觀光 與休閒、社會福利、衛生保健、環保與生態、社區美化與綠化、

社區設施建造與經營、總體營造、產業轉型與創新及其他有助於 地區發展之相關工作計畫,所衍生之就業機會,規劃辦理各類別 原住民職業訓練。

三、 配合國家級臺三線客庄浪漫大道,辦理觀光導遊實務,有機蔬菜 栽種,行政人員資訊實務等訓練課程,以提升失業民眾就業技 能,促進就業。

(四)本計畫本次公告預計開辦 3 班次,以本分署轄區之原住民原住民山地鄉為補助原 則。申請補助單位(含其分支機構)提案班數以 2 班為限,本分署並得視預算使用 情形公告備取,依備取順序通知辦理課程。(各訓練班次訓練經費補助比率最多以 申請總訓練經費 80%計算,每班次最高補助 80 萬元)

七、 訓練課程規劃

 本案係運用原住民團體在地資源,推動辦理原住民重點地區及偏遠部落職業訓練,以提 昇當地原住民工作實務技能並協助就業為目的;訓練課程排課需符合全日制訓練規範(訓 練期間 1 個月以上、每星期訓練 4 日以上、每日訓練日間 4 小時以上、每月總時數 100 小時以上)。

 本分署得視轄區訓練需求,受理申請單位提送訓練計畫。

 本次補助案計畫訓練總時數以 180 小時以上,不超過 300 小時為原則,每班次補助之總 訓練費用上限為新臺幣 80 萬元。

 申請單位並應考量訓練場地、師資、設備、設施、教材等,規劃各班次最適宜招訓人數 規模,惟以 30 人為上限。

(9)

(一)課程安排注意事項:

1. 所規劃辦理課程班次若有涉及其他部會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地方政府主管權限 者,如勞安、不動產仲介等,應獲得主管機關同意後始可辦理。各目的事業主管 機關已定有訓練課程、時數標準及需事前核備等規定者,應規範訓練單位依其規 定辦理,另經費編列標準得優先參考其規定編列。

2. 申請單位所研提各職類訓練班次之訓練計畫,如班別名稱與前一年度相同或相似 度極高,經本分署審核視為相同班次,其中課程內容、課程大綱…等,應依據該 產業及市場需求調整課程內容,以符合最新就業市場需求。

3. 學科與術科課程時數比例以 3:7 為原則,如有特殊情形,須調整學科、術科授 課時數比例時,應於計畫書中詳細敘明理由,經審查通過後實施。

4. 課程每堂課以 50 至 60 分鐘為單位,每進行 2 小時課程,應有 10 至 20 分鐘休息 時間中午休息時間至少 1 小時,不得挪用中午休息時間調整為上課時數。

5. 一般學科包含開(結)訓典禮、班會及通識科目等,其中開(結)訓典禮各以 1 小時為限,班會以每月 1 小時為原則,於排入課程表時明確填寫,由計畫主持人 主持,惟不得納入訓練科目鐘點費計算。

6. 為能維持一定訓練課程品質,單一講師同一班次任課時數不得超過該班次總時數 之 1/2。但得視開辦訓練班別之特性及課程實際需要,報經本分署核定後調整。

7. 訓練課程之辦理,施訓內容應符合課程目的,不得於訓練課程中向學員宣導或進 行與商業有關之行為。

8. 訓練單位規劃辦理之訓練班次,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已定有訓練課程、時數標準 及需事前核備等規定者,應規範訓練單位依其規定辦理,另經費編列標準得優先 參考其規定編列。如餐飲類相關課程應納入食安相關課程:食品法規認識 4 小 時、食品良好衛生規範(GHP)至少 6 小時、食品中毒 4 小時、認識食品添加物 4 小時、認識食材 4 小時。

9. 訓練單位於學員受訓期間,得規劃安排我國職業訓練與就業服務簡介、勞動法 令、職場工作倫理、人際溝通…等通識科目,請於排入課程表時明確填寫科目名 稱。各訓練班次內容應納入至少 4 小時之就業市場趨勢分析及求職技巧等課程。

10. 為利宣導國人兩人權公約、毒品防治、勞工安全衛生及性別平等認知等知能,各 班次應安排至少 3 小時「性別平等(含兩公約、毒品防治及勞工安全衛生宣導)

課程」,以實體講師講授及影片播放 2 種方式教授,講授內容可包含「性別工作 平等」、「防治職場性騷擾」、「就業反歧視」等主題。如採播放性別平等影片課程 者,於影片播放前由老師提供引導或於播放後進行討論,俾使學員深入瞭解。所 需師資可結合教育部「性別平等教育全球資訊網」(http://www.gender.edu.tw)

性別平等師資人才庫之授課教師。

11. 各訓練班次應規劃辦理本業務說明書第十六點「學員就業輔導措施」之(二)就業

(10)

12. 規劃辦理廠商就業說明會或徵才活動時間,不得與訓練課程時段重疊,亦不得利 用中午休息時間辦理。

13. 創新與創業等智能管理課程列入一般學科課程規劃實施。

14. 若辦理「美容儀器學」相關職訓課程,應避免違反物理治療師法相關規定。(依 據本署 99 年 12 月 13 日職訓字第 0990065489 號函)

15. 若辦理婦女適訓技能類群美容、美髮、芳療及美甲等相關課程,應使用無害材料,

避免對人體產生影響及材料來路不明、成分標示不清等現象。並於材料明細表,

依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 6 條規定,詳列廠名、地址、品名、許可證或核准字號、

成分、用途、用法、重量或容量、批號或出廠日期。

16. 訓練課程需符合全日制訓練(訓練期間 1 個月以上、每星期訓練 4 日以上、每日 訓練日間 4 小時以上、每月總時數 100 小時以上),訓練單位未依原核定之課程 表實施訓練,或因訓練課程變更等原因,致不符合「全日制」職業訓練規定時,

學員無法請領或依規定不得領取之職業訓練生活津貼,由訓練單位負責支付,本 分署得自應給付總訓練經費中扣除所需賠償費用予參訓學員,如已無應給付總訓 練經費,由本分署逕向訓練單位求償後轉發予學員。

17. 婦女適訓技能類群職業訓練之課程規劃,應以附錄三之家事服務課程時數配當建 議表為原則。

18. 配合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召開化學工業國家標準技術會議委員會 100 年第 8 次會 議」結論,餐飲類訓練課程,請將「職場安全」(應包含對酒精膏、瓦斯罐使用 的安全管理、燒燙傷、一氧化碳中毒及火災事件發生避免及處理等)納入訓練課 程內容規劃。(依據本署 100 年 3 月 18 日職訓字第 1000011586 號函辦理)。 19. 各班次課程內容得安排原訓練場地以外,以安排於本分署轄區內之戶外教學為原

則(含企業參訪),最多以安排 2 天或 16 小時為原則,如研提需安排戶外教學需 求之課程,如觀光導覽課程,則不在此限,並應檢附下列文件:

A. 戶外教學或企業參訪活動應於提送訓練計畫書時載明於課程表內,並於出發 前 7 日將企業參訪活動流程配當表(含時間、地點、流程)及學員平安保險 投保證明文件函送本分署核備。

B. 辦理戶外教學(含企業參訪)及參加就業輔導活動時,應提供學員必要之交通 工具,並為學員投保旅遊平安險(意外險保額至少為新臺幣 100 萬)。 C. 前項所產生之費用應於學雜費項下支應,不得另向學員收取。

(11)

(二)師資與助教資格標準及訓練單位應檢具相關證明文件。

授課教師資格及應檢具證明文件

項次 條件 資 格 應檢具證明文件

1

符合 相關 教師 資格

具教育部審定與授課課程相關之合格教(講)師 證書影本或各分署所核發職業訓練師、助理研 究員聘書者。

1、 學歷證明影本。

2、 合格教師登記證書、職業 訓練師證書或助理研究員 聘書影本。

3、 經歷證明(聘書)影本。

2 具有與授課課程相關之博士學歷畢業者。

3 具碩士學歷畢業,曾任相關課程專任教師累計 達 1 年或兼任教師 2 年以上者。

4 大學或獨立學院相關學系畢業,曾任相關課程 專任教師累計達 2 年或兼任教師 4 年以上者。

5 專科以上學校相關科系畢業,曾任相關課程專 任教師累計達 3 年或兼任教師 5 年以上者。

6

符合 相關 技術 專業 技能

具與授課課程相關之甲級技術士證照或專門職 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及格者。

甲級技術士證照影本或專門 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合 格證書影本。

7

大學或獨立學院相關科系畢業,並取得與授課 課程相關之乙級技術士證者。

1、學歷證明影本。

2、 技術士證照影本。

8

專科學歷以上畢業,曾任與授課課程相關之專 業或技術工作滿 2 年,並取得相關之乙級技術 士證者。

1、學歷證明影本。

2、 技術士證照影本。

3、工作經歷證明影本(內容應 包含:服務單位名稱、職 稱、工作內容、服務單位 及其負責人章戳)。

9

高中(職)學校畢業,曾任相關之專業或技術工 作滿 4 年,並取得與授課課目相關之乙級技術 士證者。

10

產業 界專 業人 士

在技術上有特殊造詣(師傅),具與應聘職類相 關之教學工作或專業或技術工作累計達 5 年以 上者。

1、學歷證明影本。

2、 工作經歷證明影本(內容 應包含:服務單位名稱、

職稱、工作內容、服務單 位及其負責人章戳)。

3、曾獲榮譽、特殊獎項證明 資料。

11 大專學歷以上畢業,任職事業單位 2 年以上,

其專業技能足以擔任授課講師者。

12 未符合上述規定者,請檢具其他足以擔任授課 師資之相關證明文件,經審查核可者。

術科助教資格及應檢具證明文件

(12)

13

大專學歷以上畢業,持有與該班次職類群相關之證 照、或擔任相關技術工作累計達 2 年以上者。

1、學歷證明影本。

2、檢具下列資料(至少一 項):

(1)相關證照影本。

(2)工作經歷證明影本(內容 應包含:服務單位名稱、職 稱、工作內容、加蓋單位及負 責人章)

14

大專學歷以上相關科系畢業,並任職與課程相關之專 業領域行業 1 年以上者。

15 高中職畢業,持有與該班次職類群相關之證照、或擔 任相關技術工作累計達 3 年以上者。

16 具特殊專業技藝者(師傅),並從事該行業累積達 3 年 以上。

檢具下列資料(至少一項):

1、曾獲特殊奬項證明影本。

2、工作經歷證明影本(內容 應包含:服務單位名稱、

職稱、工作內容、加蓋單 位及負責人章)。

3、其他足以說明具擔任授課 師資之證明文件影本。

17 未符合上述規定者,請檢具其他足以擔任助教資格之 相關證明文件,經審查核可者。

八、 經費編列項目

(一) 申請單位於提案時依各該訓練班次施訓組合之規劃,實施內涵之需要,說明其經費 運用結構與需求,依照指定補助項目與開放自由補助項目編列費用項目及額度,並 將各該班次總訓練經費除以該班次預訓人數計算訓練成本單價後,以訓練成本單價 核定補助經費。

(二) 規劃訓練班次人數與經費 1. 招生人數

(1). 各訓練班次均應規劃以失業者為招生對象,不得招收在職勞工、自營作業者、

公司或行(商)號負責人參訓,各班次訓練人數至少以 20 人辦理規劃,最低開 班人數須達 10 人以上,但訓練班次有其特殊性,無法依該原則辦理時,本分 署得通盤分析後,依本分署內部行政程序專案核定後實施。經達最低開班人 數時,單位不得以招生人數不足為由,申請停辦(如需延後開班,應依規定 完成報核程序)。前述最低開班人數係以開訓當日之參訓人數計算,未於開訓 當日完成報到者,除已辦理請假事宜外,應視為放棄參訓資格。(偏遠地區依 行政院國發會定義偏遠程度高之行政區認定。)

(2). 招訓人數或招訓對象未達規定標準,需函文經本分署同意,始得辦理。

2. 補助項目與支付標準

(1). 各訓練班次經費編列標準 A. 鐘點費:

a. 訓練單位於原住民地區開班者,其師資鐘點費、術科助教鐘點費、職場

(13)

實習指導費等項目,得額外加二成編列地域加給。但不得逾行政院訂頒 之講座鐘點費支給表規定,內聘講座鐘點費以一千元為限、外聘講座鐘 點費以二千元為限;協助教學之助教,其鐘點費按同一課程講座鐘點費 減半支給為限;內聘老師職場實習指導費以一千元為限。

b. 規劃招生人數達 26 人以上之訓練班次,術科得視實際需要,安排一位 助教協助教學,術科助教鐘點費每小時以新臺幣五百元為上限編列;但 實際開訓人數(開訓當日或依本計畫遞補期限截止日止在訓之人數,且 均須為符合參訓對象資格者)未達 26 人,術科助教鐘點費應予刪減,

訓練單位無須提供助教協助教學。

B. 勞保費:依據勞工保險局公告之職業訓練機構受訓者下限月投保薪資申報 之勞工保險費(含勞工保險普通事故保險費及勞工保險職業災害保險費)標 準編列,本項係強制保險,參訓學員於參訓第一天ㄧ律參加勞工保險,且 於離(退)訓或結訓當日辦理退保,本項費用僅能支用於受訓學員投保勞 工保險費用,實支實付;如年逾 65 歲者,不得再行參加勞工保險及職業災 害保險,惟為維護學員參訓期間之保障,訓練單位應為該學員投保新臺幣 200 萬元以上之平安意外保險(含新臺幣 20 萬元以上之意外醫療)。已參加 農民健康保險者,得選擇參加勞工保險,並退保農民健康保險【附件 3-1】, 或繼續參加農民健康保險,同時參加勞工保險職業災害保險【附件 3-2】

﹝依據勞動部(原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5 年 6 月 15 日勞保 3 字第 0950029626 號令函辦理。﹞

C. 就業輔導費編列標準:每班次以每名學員編列四千元。

(2). 開放報價項目得依各該訓練班次之規劃及實施內涵需要編列,部分項目得參 考「就業保險之職業訓練及訓練經費管理運用辦法」第六條第一款所列項目 編列(包括術科材料費、教材費、學雜費、場地費、宣導費、教師交通費、行 政作業費、設備維護費、工作人員費、文具用品費及其他費用)。相關經費編 列標準如下:

A、 學雜費:

a. 以每人每小時新臺幣 12 元(含)以下為編列原則,如有特殊性及實際授課 需求,應於【附表 1】經費明細表備註中詳細陳述用途。

b. 支用於教具費、印刷裝訂費、文具紙張費等(影印講義請遵照智慧財產權 相關規定,訓練單位於履約期間,倘有違反上開規定,其法律責任由訓 練單位逕負相關法律責任。

c. 教師交通費、辦理戶外教學(含企業參訪)之租車費及平安保險費等)。

B、 材料費:

a. 支用於訓練課程中所需之材料

(14)

(附件)」。

c. 參訓學員課程所需之課本、教材等,非耗材項目如隨身碟等不得列入材 料費(依據本署 100 年 3 月 16 日職訓字第 1000110493 號函辦理)。另 編列時請詳述材料之規格數量,請勿以 1 包、1 式標示,各班次編列價 格可參考附錄表格。各班次訓練課程須編列有版權頁之專業書籍至少 1 本。

d. 訓練時所發送材料,應予每位學員簽名確認(詳如學員領料確認單附表 14-1、14-2,結案時應檢附每位學員簽名之領料確認單正本,併同辦理 核銷。

C、 行政管理費:以各該班次學雜費、材料費、鐘點費等費用實際核定額度總額 的 10%為(上限)編列,可支用於訓練單位之事務費、行政人員加班費、分 攤水電費、輔導活動等與執行訓練計畫有關之行政管理費用等。

D、 場地費:按班次上課次數編列,每場次編列金額不得超過 2,500 元,每日最 多編列上午、下午各一場次,每班次編列最高 6 萬元(若有編列場地費應於 契約書內檢附場地租用證明,內含場地租金)。

E、 宣導費:按每班次最高 2 萬元編列,結案時應檢附宣導品樣張或宣導活動相 片等相關費用支出之佐證資料併同辦理核銷。

F、 工作人員費:

a. 以勞動部公告之當年度基本工資時薪標準編列。屬訓練時數未達 300 小 時之班次,每班次最高編列158小時;屬訓練時數 300 小時(含)以上,

未達 450 小時之班次,每班次最高編列 200 小時。

b. 學員及已支領鐘點費或職場實習指導費之講師、術科助教、指導員,不 得再支領同一班次工作人員費。

G、 設備使用或維護費:

a. 按每人術科時數每小時最高 3 元編列為原則。

b. 訓練單位於規劃特定課程需運用較高之設備成本時,得依實際需要編 列,並應提出完整書面資料,具體說明該設備之價格,編列之合理性及 必要性等,以供審查,獲同意後得不受上述原則之限制。

H、 個案輔導費:

a. 輔導對象:經委託機關認定之身心障礙學員及其他特殊學員(需檢附證 明文件申請認定)。

b. 輔導事項:於訓練期間之生活、學習、心理及就業輔導等;每人每月至 少提供 5 小時之輔導時數。

c. 輔導經費:每人每月最高編列 2,500 元,並依學員參加訓練期間以 30 日為 1 個月計算,日數未足 30 日之當月,15 日以下者以半個月編列,

逾 15 日者以一個月編列。

(15)

d. 所規劃安排之個案輔導人員,請檢附相關學經歷文件。

I、 職場實習指導費:

a. 安排學員至有專人指導管理之事業單位實習之訓練班次,得按每位指導 員每小時五百元編列,每位指導員以指導 6 名學員為原則,每小時最多 可同時編列 5 位指導員,且編列時數以不超過訓練總時數 1/4 為原則。

b. 職場實習期間不得同時編列鐘點費、場地費、工作人員費、設備使用及 維護費,以及其他由本分署認定無須編列之相關費用。

c. 訓練單位於安排學員至事業單位實習期間,應掌握學員實習情形,並作 成訪視紀錄。

J、 手語翻譯員費:

a. 招收聽、語障學員之班次,每班得增編手語翻譯員 1 名。

b. 酬勞依「推動身心障礙者職務再設計服務實施計畫」規定之手語翻譯服 務經費標準編列。

c. 公私立職業訓練機構或接受政府補助辦理職業訓練之單位辦理職業訓 練招收聽、語障學員之班次,每班得編列手語翻譯員 1 名,其酬勞每日 最高以 3,000 元編列。

K、 視力協助員費:

a. 招收 8 人以上視障學員之班次,得增編視力協助員 1 名,協助視力功能 障礙者進行職業技能學習。

b. 以「推動身心障礙者職務再設計服務實施計畫」規定之視力協助服務時 薪標準乘課程時數經費標準編列。

c. 視障參訓學員中途離退訓,其視力協助員不受離退訓人數影響,依原核 定時數計。惟已無視障學員時,其視力協助員費按離退訓日前實際課程 時數計。

d. 每小時補助新臺幣 100 元,每人每月最高補助 30 小時,每年以不超過 360 小時為原則。

e. 視力協助員應年滿 16 歲,且與被服務之身心障礙者無配偶與一等血親關 係者。

3. 購買價格之核定

(1). 前點各項經費之總和,為該訓練班次之訓練成本,以「個人訓練成本單價」

作為委託經費計價的基本單位,其單價之計算方式如下:

個人訓練成本單價=個人訓練費用+個人就業輔導費

=每班(訓練費用+就業輔導費)/(每班預訓人數)

(2). 如有新創特殊之職業訓練類別,其屬性類別等級之訓練服務組合明顯有別於 一般訓練,其總價無法比照個人訓練費用單價之計價標準辦理時,應依底價

(16)

練計畫成本合理性與均衡配置原則下,節錄相關規定之適用標準做為規劃採 購價格、訂定底價或議價之參據(例如用人費、課程規劃費、輔導員…等)。

4. 如編列「材料費」項目,應檢附參訓學員每人份預定材料表【附表 11-1、11-2】

憑核,施訓時並得依實際需要,以異動項目不超過 40%及調整後不低於原核定 總價之原則下,函報本分署辦理異動登錄。如異動結果每人份材料總價低於原核 定總價,依規定辦理差額扣款;結案時應檢附每位學員簽名之領料確認單併同辦 理核銷。

5. 個人訓練成本單價經核定後,實際訓練人數如低於預定招生人數之計價標準如 下:

(1). 鐘點費、術科助教費、場地費、宣導費及職場實習指導費按契約原核定金額 支付。開訓當日實際開訓人數未達 26 人者,術科助教費用應全額減列,職場 實習指導費最多以每小時 4 名指導員為支付上限;但於遞補期限截止日止之 實際開訓人數已達 26 人者,不在此限。

(2). 勞工保險費及保險費應依訓練單位實際爲學員參訓期間投保日數之費用支 付。

(3). 個案輔導費應依實核銷,當月輔導時數未達規定者,將依實際輔導時數占當 月應 輔導時數之比例支付。

(4). 除前三目規定之計價項目外,其餘開放報價項目,應依原核定各計價單項所 列之 個人訓練費單價乘以實際開訓人數計費,並依該班次訓練期間之個人訓 練費支付標準撥付。

九、 訓練計畫書撰寫內容及製作規定

(一) 訓練計畫書內容

訓練計畫書內容應包含項目如下:

1. 訓練所要達成之目標(培訓職業或特定職位之職業能力及技能)。

2. 培養關鍵職務及主要技能需求。

3. 明訂適訓者條件(包括須具備經歷、基本能力、體能、經驗、性向、選訓方 式等)。

4. 課程內容簡介。

5. 學習成效評量方式及就業達成率。

6. 訓練計畫之完善場地、設備、教材、設施(含是否提供身障者無障礙設備與 設施)、師資、交通、就業安置及行政作業等基礎能力。

7. 訓練經費配置運用項目總表及材料表。

8. 其他。

(二) 訓練計畫書之內容請依課程類別,以班為單位,參考下列架構撰寫:

1. 訓練計畫概要:

(17)

簡述訓練計畫書之重點,包括計畫辦理該課程班別地點及課程編排,請以表格 列明(詳如【附表 4】訓練計畫概要)。

2. 訓練計畫詳述:

除說明訓練所要達成目標,並包含下列要項:(請以文字敘述說明計畫理念、

架構,並配合本分署統一訂定計畫書表件使用。)

(1) 產業需求或分析及就業方向。

(2) 訓練設備:請確實填具【附表 5-1~5-3】教學環境資料表,說明各班次訓 練使用之教室容量與佈置、學員訓練用之教學設備,及有否提供身心障 礙者無障礙設備與設施等情形【若為餐飲類訓練班次(課程包含食品製 造、加工、調配、包裝、運送、貯存、販賣等),教學環境須符合食品良 好衛生規範第貳章第五點各款】。食品加工職類部分,訓練單位可依研提 課程內容彈性調整訓練設備,洗滌設備屬必備設施,需提供符合訓練崗 位數之洗滌設備。

(3) 課程規劃計畫:規劃各授課課目學術科之名稱、綱要、時數及授課講師、

助教等。如辦理班別目的除協助學員就業外,兼具協助參訓學員考取證 照,其課程內容規劃應包含主管機關訂定訓練課程及時數標準【相關附 件:附表 6-1~6-2】。

(4) 訓練師資遴聘計畫:說明各班教師所訂學經歷要求,遴聘計畫【相關附 件:附表 8-1~8-4】。

(5) 招生及甄選計畫:說明各班次之公開招生方式、適訓對象及參訓所需資 格,及甄選錄訓方式(含截止報名日期、甄選時間、筆試及面試方式、錄 取通知方式與甄試考題)等。【註:如未明訂適訓對象資格條件,僅泛指 本計畫之適用對象者。】

(6) 教務管理規定:說明各班次教務如何管理,包括開訓時之學員權益說明、

缺曠課超過全期訓練時數 10%(含)或曠課時數達全期訓練時數 4%(含)

以上者之退訓處理、教學進度調節、進度落後學員輔導、學員申訴處理、

學員學習成效考察等。

(7) 就業輔導計畫:說明就業輔導機制、訓練地點鄰近就業機會之開拓與掌 握、如何積極有效推介學員就業、擬媒合就業機會之求才機構等,敘明 預定與各廠商、企業、可就業之單位團體等機構連繫或辦理雇主座談會 等具體做法【相關附件:附表 9-1、附表 9-2】。

(8) 行政管理:說明本訓練計畫班次行政團隊組織、人員分工、TIMS 系統登 錄、會計帳務處理、訓練經費核銷等流程與管考機制。

(9) 材料使用情形:說明該班次預定使用材料項目、授課科目之教材(使用 之出版物)及金額,學員簽收機制等【相關附件:附表 11-1、11-2】。

(18)

準、行管費等經費結構及配置【相關附件:附表 12】。 3. 提案訓練單位背景資料:

說明提案單位之營運範圍、整體培訓資源、曾經辦理之人才培訓或職業訓練、

全年度訓練規劃等,及其他任何足以顯示具備承接本訓練計畫之資源、能力 與經驗,如曾參與 TTQS 評核,請提供評核結果佐證文件。

4. 相關計畫表格裝訂順序如下:

(1) 訓練計畫書封面、目錄、摘要及索引表【附表 1】。

(2) 提案單位基本資料表【附表 2】。

(3) 訓練計畫書分類總表【附表 3】。

(4) 訓練計畫概要【附表 4】。

(5) 訓練場地、設備表【附表 5-1】。

(6) 上課地點交通位置圖【附表 5-2】。

(7) 教學環境資料表【附表 5-3】。

(8) 學科課程表【附表 6-1】。

(9) 術科課程表【附表 6-2】。

(10) 計畫主持人學經歷表【附表 7-1、7-2】。

(11) 訓練師資名冊【附表 8-1】。

(12) 師資特殊性及編列之正當性具體說明表【附表 8-2】。

(13) 訓練師資、術科助教簡歷表及證明文件【附表 8-3、8-4】。

(14) 就業輔導計畫表【附表 9-1】。

(15) 承諾僱用合作廠商【附表 9-2】。

(16) 個案輔導費計畫表【附表 10】。

(17) 個人材料費明細表【附表 11-1】。

(18) 共同材料費明細表【附表 11-2】

(19) 經費明細表【附表 12】。 5. 訓練計畫書製作規定

提案訓練單位於製作訓練計畫書時,其製作格式遵循下列規則:

(1) 須以中文撰寫。

(2) 應符合本說明書各章節之規定。

(3) 每一單位不限申請一種訓練職類,惟如申請超過一職類、班別時,須按 申請職類、班別分別提出訓練計畫書。

6. 裝訂及交付

(1) 應以A4 大小之紙張直式、橫書、雙面繕打裝訂。

(2) 訓練計畫書封面請依訓練計畫書封面範本【附表 1】製作。

(3) 訓練計畫書除封面,應於各頁下端中央加註頁碼。

(4) 每一訓練計畫書需製作 1 式 7 份。

(19)

7. 申請單位須依本分署規定日期前研提訓練計畫,提報本分署審查核定。

十、 審查作業

針對提案單位所提訓練計畫書,本分署依下列辦理審查作業:

(一)資格審查應檢附文件(所有證明文件影本請加蓋單位戳章): 1. 提案單位資格檢核表(所有提案單位均須檢附)。

2. 財團法人或社團法人經法院登記核准設立證書(影本);如法院登記證書之設立宗 旨無與人才培訓有關字樣,而其組織章程之設立宗旨與人才培訓有關者,得另以 該章程(影本)證明之。

3. 原住民團體(含合作社)依法向當地主管機關申請核准立案證書或登記證書或立 案出具之相關證明文件(影本)。

4. 原住民機構依法登記或設立證明文件(影本)。

5. 提 案 單 位 切 結 書 (所有提案單位均須檢附)。

6. 訓練計畫書(所有提案單位均須檢附)。

7. 單位實地訪視審查表(所有提案單位均須檢附)。

提案單位將上述相關提案資格文件(詳如提案單位資格審查表)、訓練計畫書(一式 7 份),依序置入便利箱(或紙箱)並於 109 年 1 月 31 日 17 時前送達勞動部勞動力發展 署桃竹苗分署收發室 (郵寄地址:桃園市楊梅區秀才路 851 號 ),並註明「勞動部 勞動力發展署桃竹苗分署訓練推廣科收」及「109 年推動補助原住民團體失業者職 業訓練提案申請」。

★以實際送達本分署時間為準,逾時不予受理,非以郵戳為憑。有關資格證明文件 審查補件期限需於 109 年 2 月 14 日前補齊,逾期不補視同資格不符,不得進入審查 會議。

(二)書面審查會議

1. 提案單位所提訓練計畫書經提案申請單位資格審查及訓練場地實地訪查合格 者,依審查評分項目【審查項目表】,審查分數以 70 分為合格分數,並依分數高 低排序及預算額度決定補助對象。

2. 本分署成立審查小組,召開審查會議,依辦理職業訓練訓練單位之資格、相關活 動之執行能力、專案處理能力等之品質績效衡量指標之原則審查。

十一、 辦理甄選錄訓注意事項

(一) 各訓練班次應依規定辦理甄試錄訓,甄試作業原則如下:

1. 為有效運用訓練資源,各訓練單位應先行至「職業訓練業務資訊管理系統(TIMS 系統)」查詢報名者歷史參訓紀錄,排除無就業意願之參訓者。

2. 訓練單位應秉公開、公平及公正原則篩選適訓學員參訓,錄訓作業除另有規定

(20)

職業訓練推介作業,並向推介之民眾說明。

3. 甄試資訊最遲應於甄試日前 7 日公告,並以報名者可得知悉之方式通知,內容 至少應含甄試之時間、地點、計分方式、甄試當日應攜帶之文件或物品、甄 試結果通知及公告之時間與方式、及如甄試當日遇不可抗力事由而延期之作 法等注意事項。

4. 甄試作業分筆試及口試二階段,分數各占 50%,筆試加口試總成績達 60 分以 上始得錄訓為原則。另具有就業保險法所定非自願離職者、就業服務法第 24 條所定特定對象、外籍配偶或大陸地區配偶身分之甄試者,總成績以筆試加 口試成績加權 3%計算,加分之相關身分資格佐證資料,最遲應於甄試當日提 出(資格條件及應附證明如附錄四),逾時或未依規定提出者,視同放棄加分 資格;訓練單位應依筆試、口試成績計算總成績及名次後,依序錄訓,如總 成績同分者,以筆試成績高者優先錄訓,未參加筆試或口試者,一律不予錄 訓。

5. 筆試前,訓練單位應於考場張貼由職前訓練資訊系統列印依准考證號碼排序且 去識別化之應試者名單。報名者應確為本人及符合參訓資格資格之證明文件 以供查驗,未符資格者,不得參加筆試;甄試當日未攜帶身分及資格之證明 文件者,應簽具並繳交符合資格之切結書,並於錄訓報到時出示證明文件,

未出示者,視同放棄參訓資格。

6. 筆試階段:應設置 2 名(含)以上監考人員,筆試測驗開始 15 分鐘後不得進入 試場應試,視為缺考;缺考或違反筆試考場規定情節重大者,不得參加口試。

7. 口試階段:

(1) 訓練單位應依筆試測驗成績,依序選取參加口試人員,參加口試人數 以預訓人數之 2 倍為原則。

(2) 應設置 2 名(含)以上之口試委員,並得由就業服務人員、職業訓練人 員或具相關專業之專家學者擔任,身心障礙者班次應至少 1 名委員具 身心障礙相關專業背景者為宜。

(3) 口試前應告知學員將全程錄音或錄影。

(4) 口試內容應與學員參訓身分、參訓歷史、近半年求職歷程、訓後生涯 規劃及適訓綜合評估等項目有關,不得涉及歧視或其他不當言論,並 依口試情形綜合評估其適訓狀況。

8. 訓結果之作業原則如下:

(1) 訓練單位應依筆試、口試成績計算總成績及名次後,依序錄訓。如總 成績同分者,以筆試成績高者優先錄訓;總成績及筆試成績皆同分者,

以口試評量項目配分最高之得分較高者優先錄訓;未參加筆試或口試 者,不予錄訓。

(2) 訓練單位應於甄試日後之第 1 個工作日,以電子郵件或其他方式,將

(21)

TIMS 列印之甄試成績列表及錄訓名單送委託機關核定。

(3) 本分署得視實際情形派員實地訪查甄試錄訓作業。另甄試錄訓資料(如 甄試學員簽到退表、甄試筆口試題目、甄試筆口試考卷(已打完分數)、

TIMS 系統列印之報名者資料一覽表、TIMS 系統列印之近 2 年參訓資料 等) 應於甄試日次日內送本分署。

(4) 本分署將含有核定日期、核定文號及錄訓名單(正取名單依准考證號碼 排序,備取名單則依總分高低排序)之錄訓決定,公告於機關門首及網 頁,並請訓練單位轉知參加甄試人員。

(5) 訓練單位應於本分署核定發文後以郵寄、簡訊或其他方式通知參加甄 試人員之甄試結果,內容應包含錄取決定、最低錄取分數、筆試試題 及答案之公告方式、錄取人員報到應注意事項、試題疑義、成績複查 及申訴之原則等。並公告由本分署核定之錄取名單(含備取名單)、最 低錄取分數、筆試試題及答案。

9. 試題疑義、成績複查及申訴之作業原則如下:

(1) 參加甄試人員對於試題若有疑義,應於甄試日結束次日起 3 個(含)工作 日以內提出;對於甄試結果有異議欲申請成績複查或申訴者,應於甄試 結果公告日至開訓前提出,逾期提出者,得不予受理。

(2) 參加甄試人員不得要求重新評閱、申請閱覽、提供各細項分數、複印答 案卷(卡)或評審表,亦不得要求告知試題命製人員及監評人員之姓名或 其他有關資料。

10. 甄試作業期程如下:

作業時間(工作日) 例如 報名日期 報名期間應至少一週 2019/1/14 前 報名截止日 開訓日前 8 個工作日 2019/1/21

甄試日 開訓日前 6 個工作日 2019/1/23 函送分署 開訓日前 5 個工作日 2019/1/24 公告日 開訓日前 3 個工作日 2019/1/28 開訓日 2019/1/31

11. 訓練單位如未依預定甄試日期辦理甄試,請於甄試日前 1 日來函變更。

12. 正取人員應依規定時間及地點,備妥應備文件辦理報到事宜;報到結束尚有 缺額時,訓練單位得依備取順序通知遞補。逾時或未依規定辦理報到或遞補 者,視同放棄參訓資格。

13. 訓練單位如有延班或停班情形時,除應事先於公告載明,並通知已報名者外,

亦應於分署函復同意延班或停班之發文日起 3 日內,至 TIMS 系統完成異動

(22)

14. 訓練單位如有未錄訓持推介單(指一般甄試推介單)者,應即回報原推介之 就業服務機構及本分署。

15.

民眾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報名:

(1)

報名班次之開訓日尚於前次完訓或結訓班次之訓後 180 日內。

(2)

曾參加職前訓練課程而被退訓,其退訓日尚於報名班次之開訓日前 1 年 內。

(3)

重覆參加相同班名之職前訓練課程,且其離、退訓日(不含遞補期限內 離訓)、完訓或結訓日尚於報名班次之開訓日前 3 年內。

(4) 報名班次之開訓日前二年內,已有二次以上離訓、退訓、完訓或結訓之 職前訓練參訓紀錄(不含適應期內離訓)。

(二) 訓練單位如有招收前項所列不予錄訓資格條件規定之民眾參訓者,除不符規定人 數之訓練費用不予支付外,並納入未來補助審查之參據。

(三) 訓練單位如有招收同時接受本部或本署相關訓練補助者、未符合本說明書各訓練 計畫招訓對象比例者等情形之民眾參訓者,將不符規定人數之訓練費用不予支 付,並納為未來補助審查之參據。不得強制學員退訓,訓練費用需自行吸收。

(四) 招訓人數或招訓對象未達規定標準,需函文經本分署同意,始得辦理。

十二、 辦理招訓簡章及開訓注意事項

(一) 訓練單位有違反以下情形者,如經本分署書面通知逾期未改善者,得要求其停止 辦理訓練:

1. 訓練單位為招訓所進行之宣導,應符合預算法第六十二條之一規定,且招訓宣導 之文宣應由本分署統一規範,經審核後始得刊登,並由本分署提供授權招訓字號 及加註「主辦單位: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桃竹苗分署 廣告」字樣一併刊登,俾 利民眾辨識與本分署之管理。

2. 除為本案招生之目的外,訓練單位不得在其他宣傳或招生廣告上表示曾受機關補 助辦理本案,亦不得於假冒本部或機關相關名義之廣告媒體上刊播所補助班次招 訓廣告之不當招生行為。

(二) 未經本分署同意不得以勞動力發展署(含所屬各分署)及本分署名義對外招生宣 導或有相關不當行銷行為,如有大量招引失業勞工至各就業中心開立推介單,經 查證屬實者,依違規事項予以處分,停辦相關職訓班次;如有刊登具爭議廣告文 宣,經通知改善,仍未改善者,由本分署於每月彙整後刊登報紙及登載勞動部勞 動力發展署、本分署網站,並公告於各就業中心、各分署及各訓練單位周知。

(三) 各訓練單位辦理之班次,應於計畫核定日起 14 日內,至 TIMS 系統填報開班計畫 申請,經本分署審核通過後,將其上網公布。

(四) 訓練單位應於開訓前,向參訓學員收取學員自行負擔訓練費用,並開立收據正本 供學員留存,於開訓後 10 日內將收繳費用、開立予學員之收據影本、參訓學員 自行負擔費用清冊【如附件 5】及免繳自行負擔費用之證明文件,函送本分署審

(23)

查。前項學員如同時具有就業保險被保險人之失業者身分,優先適用就業保險被 保險人身分免費參訓。 [自行負擔費用指一般國民失業參加本分署補助辦理之職 業訓練,以繳交個人訓練相關經費(=訓練成本單價)之 20%為原則。

(五) 單位開訓前檢附訓練場地之建築物安全、消防安全等相關資格文件:

1. 如訓練場地設置於一般民間建築物且在訓練場地若設於本分署轄區內原住民重 點地區及偏遠部落服務地區者,應出具符合使用目的之相關建築物防火避難與消 防安檢通過之有效文件。

(1) 由地方政府建管或工務單位所核發在最近一期合格有效之「建築物防火避 難設施與設備安全檢查申報結果通知書」影本(或「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 申報證明憑證」及「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與設備安全檢查申報書」影本)。

(2) 由地方政府消防單位所核發在最近一期合格有效之「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 報書收執聯」或「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受理單」影本。

(3) 由消防安全設備師或設備士簽發在最近一期合格有效之「消防安全設備檢 修報告書」影本,及前項設備師或設備士之有效合格證書。

2. 訓練場地若設於公私立學校內部建物、公有機關、活動分署或其他公共集會場 所,得免檢附相關建築物防火避難及消防安全證明文件。(所有提案單位均適 用)

3. 提案單位提案時檢附訓練場地之所有權證明文件及租約:

(1) 訓練場地屬提案單位自有者,應檢附建物所有權狀(或其他可辨識建物所有 權人之文件)。

(2) 訓練場所、教室等非屬單位自有者,應檢附:

(3) 建物所有權狀(或其他可辨識建物所有權人之文件)。

(4) 訓練期間內由所有權人或其授權人簽署之有效租賃契約或使用同意書等證 明文件。

備註:上述非單位自有場地,除屬公私立學校得以所屬單位之同意租借證明文件 取代外,其餘場地應備訓練期間內有效之租賃契約或所有權人授權使用同意書,

如訓練場地屬公有機關、活動分署、或其他公共集會場所,需檢附所有權人或其 授權人同意租借證明文件,如各鄉鎮市所有之活動分署,須檢附鄉鎮市公所或經 鄉鎮市公所授權之村里辦公室(非各村里社區發展協會)之同意書;如公私立學校 所有之場地,得以系主任或總務處等管理單位出具之使用同意證明文件取代。

(六) 已報名繳費學員因故無法參訓,得於開訓前申請退還所繳費用,未於開訓前申請 者,已繳交之訓練費用,除該班次停辦外,一律不予退還。

(七) 訓練單位除依審查核定標準比例收繳學員自負費用外,不得收取保證金或以任何 理由及明目收取其他費用,如有違反經查屬實,本分署得自應付訓練費中扣除退 還參訓學員,訓練單位並應負相關法律責任。

(24)

內得受理遞補。

(九) 參訓學員須填寫報名參訓資格審查切結書【附件 1】、失業者職業訓練參訓學員 須知【附件 7】及參訓學員基本資料卡【附件 9】。

(十) 開訓資料:訓練單位應於開訓日起 10 日內,於 TIMS 系統登錄各訓練班次之學員 資料,並函送開訓學員資料至本分署,包含(各項學員證明文件應

依 TIMS 學號依 序排列)

1. 正式函文(內容需包含與 TIMS 系統相符之報名人數、到考人數)。

2. 開訓學員名冊(由 TIMS 列印)。

3. 全期課程表(由 TIMS 列印)。

4. 特定身分參訓學員申請免繳自負額證明文件。

5. 所有參訓學員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含明細部分)或未投保勞保 證明(由各地勞保局或各地就業中心開立)。

6. 參訓學員聲明書(正本)【附件 6】。

7. 參訓學員基本資料卡(影本)【附件 9】。

8. 報名參訓資格審查切結書(正本)【附件 1】

9. 開立學員自負額之收據(正本)。

10. 參訓學員自負額清冊【附件 5】。

(十一) 訓練單位應提供所補助班次學員問題反映申訴管道,並予以必要之支援協助,

對於學員之反映與申訴等事項,應積極協助並妥為處理。單位如有疏失情形經 查屬實者,本分署將督促其改善,並追蹤其缺失改善情形,列為次期補助審查 之重要參據。

(十二) 訓練單位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對於參訓學員之個人資料,採行適當之安 全措施,非經學員同意不得做為與本訓練計畫無關之使用。

(十三) 訓練單位應編製參訓學員服務手冊,並最遲應於開(參)訓日發給「失業者職業 訓練參訓學員須知」,並由學員於簽收單簽章【附件 7】,使學員充分瞭解參訓之 權利及義務,獲得學習及各項輔導服務之資訊,並向學員確實說明各該班次之訓 練目標、課程安排實施方式、就業資訊及就業方式、學員退訓及自繳費用收取、

職業訓練生活津貼申領規定、教學生活管理等有關參訓者權利義務之規定,使學 員瞭解訓練學習及就業之目標,並獲得各項學習及輔導服務之資訊。

十三、 中途離退訓

(一) 學員於參訓期間有下列情事之一,須經本分署同意後,辦理離訓:

1. 於適應期內因故無法繼續參訓者。

2. 因家庭發生不可抗拒之災變等重大事故,無法繼續參訓並提列相關事實證明者。

3. 患重大疾病、傳染病或其他意外傷害,經公立醫院或區域級以上私立醫療機構診 斷證明需長期治療者。但因區域屬性特殊,經本分署專案核定者不在此限。

(25)

4. 參訓期間達總訓練時數二分之一以上,且提前就業者。

5. 自願、接受徵集入營者。

6. 其他經本分署專案核定者。

(二) 學員於參訓期間有下列情事之一,須經本分署同意後,辦理退訓:

1. 曠課時數達全期訓練總時數百分之四者。

2. 未到課時數達全期訓練總時數百分之十者。

3. 參訓期間行為不檢情節重大者。

4. 參訓期間未達總訓練時數二分之ㄧ且找到工作而未能繼續參訓者。

5. 參訓期間無前項離訓事由而未能繼續參訓者。

(三) 訓練期間因不可抗力之天然災害,訓練地點之當地縣市政府公告該縣(市)、區、鄉、

鎮高中職以上(含)停止上課者,訓練單位應辦理計畫變更擇期補課,補課期間視同 正常上課,參訓學員因故未到課者,應依規定辦理請假手續。

(四) 中途離退訓作業程序與經費撥付方式:

1. 作業程序:填寫離退訓申請書【附件 15】,當日應即更新 TIMS 離退訓作業並辦理 該名學員退保作業(如為持推介單參訓之民眾,應同時通知推介之就業中心)並於 3 日內,至勞工保險局網站線上傳送學員異動資料,若未依規定辦理而影響學員後 續申領失業給付等相關權益,由訓練單位自負損失。

2. 參訓學員中途離(退)訓,並經專案申請且由本分署同意核備,參訓期間達總訓 練時數 1/2(含)以上中途離退訓者,按核定個人訓練費用全數撥付訓練經費;參訓 期間超過 1/4(含)以上,未達 1/2 者,支給個人訓練費用之半數;參訓期間未達 1/4 者,不予支付訓練費用,如未經本分署核備,或經查察學員中途離(退)訓原 因與事實不符者,本分署得不撥付訓練相關費用。

3. 訓期中學員離、退訓之申請作業應於離退訓事實發生日之次日起 7 個工作日內檢 具相關證明文件函報本分署同意,另適應期內離訓學員至遲應於開訓 10 日內完成 函報作業。

十四、 訓練單位其他應辦事項

(一) 訓練單位應於審查核定後 14 日內向本分署取得帳號後進入勞動力發展署「職業訓 練業務資訊管理系統(以下簡稱 TIMS)」(網址-http://tims.etraining.gov.tw)

填報開班計畫申請,經本分署審查通過,始得開班,開班後鍵入各該班次開訓學員

資料,並列印出該班次開訓學員名冊。

(二) 訓練單位應於開訓後 10 日內,將學員基本資料鍵入 TIMS 系統,並應配合本署 TIMS 系統規範辦理之訓練課程、成績考核、就業成果、學員滿意度調查等作業事項,確 保訓練資料之完整性,以利系統進行訓練資訊管理。

(三) 訓練單位應於學員參訓當日為學員辦理訓字號勞工保險加保作業,及於學員離訓、

(26)

通事故保險及職業災害保險,訓練單位應為其投保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上之平安意外 保險(含二十萬元以上之意外醫療)。

(四) 訓練單位未依前項規定於開(參)訓當日即為學員辦理加保事宜者,將以每人每日扣 除訓練總經費之訓練費用千分之一;未依前項規定時間辦理學員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送審作業或所送申請文件不齊全而未依限完成補正時,將以每日扣除訓練總經費千 分之一。

(五) 結訓學員名冊之製作:進入 TIMS,以結訓時之實際情形,將原有資料進行修正,並 鍵入結訓時新增之資料,即可列印成結訓學員名冊。

(六) 輔導就業成果表之製作:進入 TIMS,將學員就業資料鍵入並列印出輔導就業成果表。

(七) 職業訓練業務資訊管理系統(TIMS)登錄作業時程:

十五、 經費核撥方式

(一) 個人訓練費用依本案計畫書所訂之分 3 期撥付 (所需文件資料詳列如下表)。

(二) 訓練單位應於結訓日翌日起算 30 日內檢附下列資料並完成參訓學員及其他相關資 料登錄「職業訓練業務資訊管理系統」作業,經本分署審查核定後,方可申請結算 該班次 100%個人訓練相關費用。

(三) 各項核銷憑證文件之會計人員、負責人不得為同一人擔任。

核銷方式【分 3 期撥款】

第 1 期撥款: (所有文件需蓋單位戳章、學員資料請依 TIMS 學號依序排列)

訓練單位依規定完成招訓開班後,將參訓學員基本資料及其他相關資料登錄於「TIMS 職業訓練業務資 必要登錄項目(含自辦、委辦、補助) 登錄作業時程 備註

1.訓練機構基本資料

公告優先補助單位 2.訓練單位帳號設定

3.計畫申請資料

4.開班計畫轉入 開訓前 1 個月

5.師資/課程基本資料 開 訓 前

6.排課資料 開 訓 前

7.學員基本資料 開訓日起 10 日內

8.勞保加/退保紀錄、職訓生活津貼申請紀錄 開/結訓日起 10 日內 9.學員成績、出缺勤紀錄、結訓學員基本資料卡、學員

滿意度問卷 結訓後 2 週內

10.就業名冊(含就業率及未就業學員之未就業原因) 結訓後 3 個月內

(27)

訊管理系統」 ,並於開訓日起 10 曆天內檢附下列資料,經本分署審查撥付 30%訓練相關經費補助款:

*計算式:個人訓練費用*訓練人數*80%*30%

1. 參訓學員訓練費用申請表【附件 18-1】

2. 以訓練單位名義開具之合於稅法規定之發票或收(領)據。

3. 撥款匯入之存摺封面(影本)。

4. 該班次訓練經費明細表影本(由核定之訓練計畫書影印)。

5. 開訓學員名冊及全期課程表(由 TIMS 列印)。

6. 參訓學員自行負擔費用清冊【附件 5】。

7. 開立學員自行負擔費用之收據(正本)。

※以下 8 至 13 項學員資料請依 TIMS 學號依序個別裝訂 8.參訓學員基本資料卡影本【附件 9】

9.參訓學員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含明細部分,並加蓋與正本相符及單位章)或未投保勞 保證明

10.身分參訓學員申請免繳自行負擔費用證明文件(如職業訓練推介單、戶籍謄本、低收入戶證明…等)

11.學員聲明書正本【附件 6】

12.報名參訓資格審查切結書(影本)【附件 1】 。

13. 失業者職業訓練參訓學員須知」簽收單(影本)【附件 7】 。

第 2 期撥款: (所有文件需蓋單位戳章、學員資料請依 TIMS 學號依序排列)

訓練單位應於開訓後 30 日曆天後函送相關資料,經本分署審查撥付 30%訓練相關經費補助款。

*計算式:個人訓練費用*訓練人數*80%*30%

8. 參訓學員訓練費用申請表【附件 18-1】。

9. 以訓練單位名義開具之合於稅法規定之發票或收(領)據。

10. 該班次訓練經費明細表影本(由核定之訓練計畫書影印)。

11. 開訓學員名冊(由 TIMS 列印)。

12. 實際調課後課表 (TIMS 系統列印) 。

13. 學員上課簽到(退)表與班級日誌影本(均列印開訓後 4 週之資料) 【附件 11、附件 12】。

14. 學員領取個人/共同材料簽收表(影本) 【附件 11、附件12】。

訓練單位亦可選擇於結訓後 30 日曆天內併第三次撥款時請領。

第 3 期撥款: (請檢附原始單據並造冊,所有文件需蓋單位戳章、學員資料請依 TIMS 學號依序排列)

訓練單位應於結訓日後 30 日曆天內檢附下列文件至本分署申請撥付訓練相關經費補助餘額。

如已撥款項逾在訓人數之訓練費用時,本分署得將溢撥款項自第 3 次應撥款項中扣除。

計算式:訓練相關經費實際核銷憑證金額-第 1、2 期款已撥付費用+特定失業者身分學員自行負擔費用

1.以訓練單位名義開具之合於稅法規定之發票或收(領)據。

3.撥款匯入之存摺封面(影本)。

(28)

5.結訓學員名冊、全期課程表及學員出缺勤統計表(TIMS 系統列印)。

6.參訓學員訓練費用申請表【附件 18-1】 、全期勞保費支出明細表【附件 20-1】。

7.勞工保險加保證明影本(計費清單、各月份繳費證明〔如繳費證明與申請金額不符,應另附經費分 攤表【附件 20-3】 ,尚未取得勞保費單據者,可先行郵政劃撥繳交勞保費,出具劃撥單收據〕 )、勞保 費明細。 【附件 20-2】。

9.補助訓練費用之所有原始憑證及單據正本造冊。

15. 個案輔導費用申請表【附件 18-2】 、授課師資(助教)簽名之鐘點費印領清冊正本【附件 23】,並附 TIMS。

16. 個案輔導費支用情形說明:輔導紀錄、開發廠商名單等足資證明輔導工作之相關資料。【附件 25】

17. 場地費支用情形說明【附件 26】

18. 宣導費支用情形說明【附件 27】應檢附宣導品樣張或宣導活動相片等相關費用支出之佐證資料 19. 工作人員費:應檢附工作人員簽名之印領清冊正本。【附件 24】

20. 經費支出原始憑證明細表【附件 19-1】、黏貼憑證用紙。【附件 19-2】。

21. 班級課程師資授課時數統計-教師、助教(由 TIMS 列印)

22. 材料領料確認單正本。【附件 14-1、14-2】

23. 個人材料費明細表及共同材料費明細表影本。(由核定之訓練計畫書影印)

24. 訓練期末學員滿意度調查統計明細表(由 TIMS 列印-首頁>>學員動態管理>>就業輔導問卷>> 滿意 度調查統計表)

25. 學員成績考核表(由 TIMS 列印)

26. 執行成果報告書 1 份。【附件 30】

27. 光碟 1 式 2 份:相關文件掃瞄為 pdf 或 jpg 檔案格式,分依各查核點資料存放於不同資料夾。

(1)

訓練計畫書

:業務說明書、計畫書、師資資料、場地資料、各次變更申請與核復文件。

(2) 甄試:招生簡章、當日簽到表、筆試試卷、口試試卷、成績表、錄(備)取名冊、活動照片至 少 6 張。

(3) 開訓:活動照片至少 6 張。

(4) 訓練:全期課程表、學、術科課程授課情形,每位任課師資至少 2 張。

(5) 成果:成品照片或圖形繪製,每位學員至少 1 張。

(6) 就業輔導:參與廠商名錄、當日簽到表、活動照片至少 6 張。

(7) 結訓:活動照片至少 6 張。

(8) 參訓學員全期上課簽到表、請假單。【附件 12、附件 13】

(9) 全期班級日誌。【附件 11】

(10) 成果報告書【附件 30】

(11) 核銷:本款各目文件。

十六、 學員就業輔導措施

(一) 輔導學員就業之工作,為訓練單位重要服務事項之一,「結訓學員訓後成功就業」

參考文獻

相關文件

一、於受訓期間,除有第二條第一項所列事由外,其餘事由之請假及

01 綜合機械 3 陳俊嘉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中區職業訓練 中心.. 01 綜合機械 4 王仲丞

達成效益:本部持續推動多元類別之 職前訓練,運用自有場地、設備、師 資,並結合地方政府公、民營訓練單 位,辦理多元訓練職類課程,並視需

(三)TTQS 評核證書於所提各訓練計畫之開訓日應仍屬有效,如於開訓日前效期 屆滿者,應於申請訓練計畫時檢附已申請 TTQS

(二)為維持年度內開辦訓練之彈性,分署應於每季平均規劃安排訓練

一、學雜費:28 小時* 21 元=588 元 (依本中心工藝文創產業人才培 育訓練、研習課程學雜費收費標準規定,每人每日以 8 小時新臺幣 168 元/每小時新台幣 21

第四條 中央主管機關補助雇主依本法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指派所 僱用之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參加職業訓練,以國內訓練單位公開招 訓之訓練課程為限。..

十三、事業單位應依分署核定之訓練計畫內容辦理訓練,各訓練課程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