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 學年度第二學期臺中市西區忠信國民小學代理(代課)教師甄選簡章 (一次公告分次招考)
一、依據:
﹙一﹚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
﹙二﹚臺中市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實施要點
二、組織:成立「109 學年度臺中市西區忠信國民小學代理(課)教師〈聯合〉甄選委員會」(以 下簡稱本委員會)辦理本項甄選事宜。
三、甄選名額
甄選類別 甄選名額 缺額性質 聘期 備註 國小普通班
級任教師 1 實缺 110 年 2 月 11 日至 110 年
7 月 7 日 依名次以實缺、備取若干名 國小普通班
英語專長 1 留職停薪 110 年 2 月 11 日至 110 年 7 月 7 日
實際授課需配合學校需求調 整,能以全英授課者優先錄取 註:
1. 上列聘期實際起迄日期及薪給,依臺中市政府教育局規定。
2. 本次公開甄選代理(代課)教師之備取人員,如本學年度該類別有新增長期代理(代課) 教師缺額,得由備取人員依備取順位依序進用,備取時間至 110 年 6 月 30 日止。
3. 職務及授課內容依學校需求彈性調配並配合辦理學校相關活動。
四、簡章及報名表件
110 年 1 月 15 日至 110 年 1 月 20 日止,逕至本校網站(網址:http://www.zxes.tc.edu.tw/)及 臺中市政府教育局網站(http://www.tc.edu.tw/)下載。
五、報名資格 (一)基本條件
1. 具中華民國國籍且身心健康、品德操守良好者。
2. 無教師法第 14 條各款規定或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 31 條各款及第 33 條之情事者(如 附錄說明)。
(二)資格條件
報考人員除應具備前述基本條件外,依招考次別須之資格詳如下:
招考次別 甄選類別 報考資格
第 1 次招考 級任、
英語專長
1. 具有國民小學教育階段、科(類)合格教師證書者且尚在有效 期間者。
第 2 次招考 級任、
英語專長
1. 具有國民小學教育階段、科(類)合格教師證書者且尚在有效 期間者。
2. 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取得修畢證明書者。
3.
第 3 次(含) 以後招考
級任、
英語專長
1. 具有國民小學教育階段、科(類)合格教師證書者且尚在有效 期間者。
2. 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取得修畢證明書者。
3. 大學以上畢業者。
六、報名日期
(一)本次甄選,採一次公告分次招考,相關事宜如下說明:
1. 倘第 1 次甄選無人報名或錄取未足額,則續辦第 2 次甄選,並公告尚餘缺額。倘第 1 次甄選已足額錄取,則不辦理第 2 次以後之甄選,並於網站公告,不另行個別通知。
2. 倘第 2 次甄選無人報名或錄取未足額,則續辦第 3 次甄選,並公告尚餘缺額。倘第 2 次甄選已足額錄取,則不辦理第 3 次以後之甄選,並於網站公告,不另行個別通知。
(二)上述公告,公告於本校網站(網址:http://www.zxes.tc.edu.tw/)及臺中市政府 教育局網站(http://www.tc.edu.tw/)
第 1 次招考 110 年 1 月 25 日(星期一)上午 8 時至 9 時(逾時恕不受理)
第 2 次招考 110 年 1 月 26 日(星期二)上午 8 時至 9 時(逾時恕不受理)
第 3 次招考 110 年 1 月 27 日(星期三)上午 8 時至 9 時(逾時恕不受理)
第 4 次(含)
以後招考 由本校網站、臺中市政府教育局網站公告日程辦理。
七、報名方式
攜帶有關證件親自或委託辦理。
八、報名地點
臺中市西區忠信國民小學教務處(地址:臺中市西區林森路 155 號 )。
聯絡電話:04-23722866 轉 710(教務處) 九、報名手續
(一)填寫代理(代課)教師甄選報名表。
(二)繳交資料如下,並請用 A4 紙張依序裝訂(請攜帶正本及影本 1 份,正本驗畢發還,並 不得以切結方式要求事後補送證明文件):
1.甄選報名表 2.身分證(正反面)
3.學士以上畢業證書(大學、碩士、博士) 4.各該科合格教師證書
5.歷年代理(課)離職證明書或服務證明書 6.切結書
7.查閱性侵害加害人登記檔案同意書
(三)繳交本人最近 2 吋脫帽半身照 1 張(請先自行黏貼於報名表)。
(四)凡持國外學歷報考者,所持之學歷須係教育部認可之學歷證明(如係外文證明,應 出 具中文譯本),始得依規受理報名。
★備註:所需證件不全者不予受理(未帶正本者,視同證件不全),報名時間截止後不 接受補件。
(五)曾任正式教師因故離職者,應繳驗離職原因證明文件。
(六)報名費:無。
十、甄選方式及分數比率
(由本校甄選委員會決議甄選方式及配分比例,至少應擇 2 種甄選方式)
(一) 試教:成績占 50%。試教時間 10 分鐘(9 分鐘按提醒鈴一次,10 分鐘按結束鈴二次) 說明:
1. 國小一般類:
(1) 國語與數學領域內容自選(不帶教具)。
(2) 教學簡案一式 3 份(A4 直式橫書),請於試教時繳交。
2. 英語專長:
(1) 自選主題式內容,以全英語教學,教具自備。
(2) 教學簡案一式 3 份(A4 直式橫書),請於試教時繳交。
(二) 口試:成績占 50%。口試時間 10 分鐘(委員得視問答情形調整)。
(三) 口試與試教交替進行,請依當天公佈試場位置應試。口試及試教經試務人員唱名 3 次未 到場者,以棄權論,該項成績以零分計算。試教時無學生,試場僅提供黑板、粉筆,應 考人準備教材、教具的時間以 3 分鐘為限。請考生攜帶國民身分證或相關證件以備查驗,
未攜帶者不得參加甄選。
(四) 甄選成績同分時以試教成績高低順序錄取,成績皆相同時,再以口試成績高低順序錄 取,二項均相同者以抽籤決定之。
(五 )成績未達 70 分者不予錄取。
十一、甄選日期
第 1 次招考 110 年 1 月 25 日(星期一)上午 9 時 30 分 第 2 次招考 110 年 1 月 26 日(星期二)上午 9 時 30 分 第 3 次招考 110 年 1 月 27 日(星期三)上午 9 時 30 分 第 4 次(含)
以後招考 由本校網站、臺中市政府教育局網站公告日程辦理。
十二、甄選地點
臺中市西區忠信國民小學 十三、錄取及放榜
(一)錄取
1. 甄選成績未達 70 分者,不予錄取(備取)。報考人員達錄取標準者,依成績高低擇優 錄取,甄選成績同分時以試教成績高低順序錄取,成績皆相同時,再以口試成績高 低順序錄取,二項均相同者以抽籤決定之,並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後由校長 聘用。
2. 正額錄取人員未報到時由備取人員依序遞補,備取人員候用資格以補足當次缺額為 限。必要時,甄選委員會得視甄選成績由甄選委員會議決減少錄取名額。
(二)放榜
第 1 次招考 110 年 1 月 25 日(星期一)下午 3 時前放榜 第 2 次招考 110 年 1 月 26 日(星期二)下午 3 時前放榜 第 3 次招考 110 年 1 月 27 日(星期三)下午 3 時前放榜 第 4 次(含)
以後招考 由本校網站、臺中市政府教育局網站公告日程辦理。
公告錄取人員姓名於本校網頁及臺中市政府教育局網頁,並以電話通知錄取人員。報 考人員可自行上網查看或打電話或親自到校查詢甄選結果,不得以未接獲錄取通知為 由延後報到,並請依榜示事項辦理。如因個人疏忽造成權益受損,不得異議。
(三)成績複查
第 1 次招考 110 年 1 月 26 日(星期一)下午 3 時至 4 時 第 2 次招考 110 年 1 月 26 日(星期二)下午 3 時至 4 時 第 3 次招考 110 年 1 月 27 日(星期三)下午 3 時至 4 時 第 4 次(含)
以後招考 由本校網站、臺中市政府教育局網站公告日程辦理。
憑身分證親自以書面向本校提出申請,逾期不受理,本校於接獲申請後隨即查核,並 以書面告知複查結果。
十四、附則
(一)經錄取人員應於本校公告日期時間攜帶學、經歷及相關證件正本至本校接受教師評審委 員會審查,完成資格審查程序(須親自辦理,不得委託),逾時未接受審查或審查未通過 者,取消甄選錄取資格,當事人不得異議。
(二)經各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後,錄取人員之聘書應於各校規定之期限內繳回「應聘 書」,候用人員於接到聘任通知後 3 日內應繳回「應聘書」應聘﹔未依規定期限應聘者,
視同棄權。
(三)代 理 教 師 經 甄 選 錄 取 , 須 配 合 學 校 行 政 需 求 與 安 排 。
(四)經甄試錄取之代理教師,若發現資格不符,或證件有偽造、變造情事,或到職後無法辦 理核薪者,均應無條件自到職日起自動解職,應考人不得要求任何補償及異議,若涉及 刑責,由應考人自行負責。
(五)錄 取 分 發 任 用 後 如 發 現 有 教 育 人 員 任 用 條 例 第 31 條 、 33 條 或 教 師 法 第 14 條 第 1 項 各 款 之 情 事 者 , 依 有 關 法 令 規 定 處 理 。
(六)經甄選錄取者未依學校規定期限繳交公立或健保醫院體格檢查合格表者取消資格;如患 有傳染病防治法規定之法定傳染病者,依傳染病防治法規定辦理。
十五、申訴專線:04-23722866 轉 710(教務處)、750(人事室)
十六、本簡章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規定及本委員會決議辦理。
十七、本甄選簡章經本委員會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甄選作業辦理完畢後函報臺中市政府教 育局備查。
十八、如遇颱風天等天然災害,經臺中市政府發布停止上班時則延後辦理,確定時間另行於本校 網站最新消息區公告。
【附錄一】教師法(節錄)
第 14 條 教師聘任後除有下列各款之一者外,不得解聘、停聘或不續聘:
一、受有期徒刑一年以上判決確定,未獲宣告緩刑。
二、曾服公務,因貪污瀆職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三、曾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定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四、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或因案停止職務,其原因尚未消滅。
五、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六、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七、經合格醫師證明有精神病尚未痊癒。
八、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害行為屬實。
九、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且情 節重大。
十、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事件,未依性別平等教育法規定通報,致再度發生校園性 侵害事件;或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犯校園性侵害事件之證據,經有關機關查證屬 實。
十一、偽造、變造或湮滅他人所犯校園毒品危害事件之證據,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十二、體罰或霸凌學生,造成其身心嚴重侵害。
十三、行為違反相關法令,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十四、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或違反聘約情節重大。
教師有前項第十二款至第十四款規定情事之一者,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及 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審議通過;其有第十三款規定之情事,經教師評審委員會議決解聘或不 續聘者,除情節重大者外,應併審酌案件情節,議決一年至四年不得聘任為教師,並報主管教育 行政機關核准。
有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十二款或前項後段情事之一者,不得聘任為教師;已聘任者,除依下列規定 辦理外,應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停聘或不續聘:
一、有第七款情形者,依規定辦理退休或資遣。
二、有第八款、第九款情形者,依第四項規定辦理。
三、有第三款、第十款或第十一款情形者,應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
教師涉有第一項第八款或第九款情形者,服務學校應於知悉之日起一個月內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 議通過後予以停聘,並靜候調查。經調查屬實者,由服務學校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予以 解聘。
為避免聘任之教師有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十二款及第二項後段規定之情事,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及 各級學校應依規定辦理通報、資訊之蒐集及查詢;其通報、資訊之蒐集、查詢及其他應遵行事項 之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六月二十七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因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經有關機關查 證屬實而解聘或不續聘之教師,除屬性侵害行為;性騷擾、性霸凌行為、行為違反相關法令且情 節重大;體罰或霸凌學生造成其身心嚴重侵害者外,於解聘或不續聘生效日起算逾四年者,得聘 任為教師。
【附錄二】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節錄)
第 31 條 具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為教育人員;其已任用者,應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 後,予以解聘或免職:
一、曾犯內亂、外患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二、曾服公務,因貪污瀆職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三、曾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定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四、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或因案停止職務,其原因尚未消滅。
五、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六、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七、經合格醫師證明有精神病尚未痊癒。
八、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害行為屬實。
九、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且情 節重大。
十、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事件,未依性別平等教育法規定通報,致再度發生校園性 侵害事件;或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犯校園性侵害事件之證據,經有關機關查證屬 實。
十一、偽造、變造或湮滅他人所犯校園毒品危害事件之證據,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十二、體罰或霸凌學生,造成其身心嚴重侵害。
十三、行為違反相關法令,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教育人員有前項第十三款規定之情事,除情節重大者及教師應依教師法第十四條規定辦理外,其 餘經議決解聘或免職者,應併審酌案件情節,議決一年至四年不得聘任為教育人員,並報主管教 育行政機關核定。
第一項教育人員為校長時,應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予以解聘,其涉及第八款或第九款之行為,應 由主管機關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之。
被告為教育人員之性侵害刑事案件,其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或所屬學校得於偵查或審判中,聲請司 法機關提供案件相關資訊,並通知其偵查、裁判結果。但其妨害偵查不公開、足以妨害另案之偵 查、違反法定保密義務,或有害被告訴訟防禦權之行使者,不在此限。
為避免聘任之教育人員有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十二款及第二項規定之情事,各主管機關及各級學校 應依規定辦理通報、資訊之蒐集及查詢;其通報、資訊之蒐集、查詢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
由教育部定之。
本條例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三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因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經有關機關查證 屬實而解聘或免職之教育人員,除屬性侵害行為;性騷擾、性霸凌行為、行為違反相關法令,且 情節重大;體罰或霸凌學生造成其身心嚴重侵害者外,於解聘或免職生效日起算逾四年者,得聘 任為教育人員。
第 33 條 有痼疾不能任事,或曾服公務交代未清者,不得任用為教育人員。已屆應即退休年齡 者,不得任用為專任教育人員。
【附錄三】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節錄)
第 3 條 中小學聘任兼任教師,應由校長就具有各該教育階段、科(類)合格教師證書者聘任之。
中小學藝術才能班因課程安排需要聘任兼任教師,得由校長就校外具藝術專長者聘任之,不受前 項規定資格之限制。
中小學聘任三個月以上之代課、代理教師,應依下列資格順序公開甄選,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 通過後,由校長聘任之:
一、具有各該教育階段、科(類)合格教師證書者。
二、無前款人員報名或前款人員經甄選未通過者,得為具有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取得修畢證 明書者。
三、無前款人員報名或前款人員經甄選未通過者,得為具有大學以上畢業者。
前項第二款、第三款資格,應以具出缺科(類)專長者,優先聘任之。
第三項甄選作業,得以一次公告分次招考方式辦理;甄選作業完竣後,學校應檢附甄選簡章、錄 取名單及相關會議紀錄,報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備查。但經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免報 者,不在此限。
中小學聘任未滿三個月之代課或代理教師,得免經公開甄選及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程序,由校長 就符合第三項規定資格者聘任之。
第 11 條 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在聘約有效期間內,有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七款、
第十款至第十二款及第十四款情形之一,經查證屬實,其聘期未滿三個月者,由校長予以解聘之;
其聘期在三個月以上,或有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十三款情形者,應經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依高 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第七條規定審議;其有第十三款規定之情事,除情節重 大者外,教師評審委員會應併審酌案件情節,議決一年至四年不得聘任為教師,並報各該主管教 育行政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
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在聘約存續中,有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八款或第九款情形者,其調查不 因聘約屆滿而終止;其停聘、解聘,準用本法第十四條第四項規定辦理。
前項經停聘之教師,於停聘期間不得支領任何待遇;其經調查無性侵害及性騷擾事實者,得申請 補發該停聘期間應領之鐘點費或本薪。
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有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十二款及第二項後段情形之一者,學校 除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辦理外,各級學校應辦理通報、資訊之蒐集及查詢;其通報、資訊之蒐 集、查詢及其他相關事項,準用不適任教育人員之通報與資訊蒐集及查詢辦法之規定。
【附錄四】性別平等教育法(節錄)
第 27 條 學校或主管機關應建立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及加害人之檔案資料。
前項加害人轉至其他學校就讀或服務時,主管機關及原就讀或服務之學校應於知悉後 一個月內,通報加害人現就讀或服務之學校。
接獲前項通報之學校,應對加害人實施必要之追蹤輔導,非有正當理由,並不得公布 加害人之姓名或其他足以識別其身分之資料。
學校任用教育人員或進用其他專職、兼職人員前,應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之規定,查 閱其有無性侵害之犯罪紀錄,或曾經主管機關或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有性侵 害、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屬實並經該管主管機關核准解聘或不續聘者。
109 學年度第二學期臺中市西區忠信國民小學第 1 次代理教師甄選報名表
【表格自行下載使用,列印時請以 A4 紙張列印】
甄選類別:級任教師 英語專長 編號:
姓
名 出 生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請黏貼 2 吋正面半身
脫帽照片 現職機
關學校 身 分 證 字 號
服役
情形 □免役 □役畢 □服役中 連 絡 電 話 市內:
手機:
現 居 地 址 電 子 郵 件
學
歷
學 校 名 稱 系 科 起 迄 年 月 大 學 年 月至 年 月
研 究 所 年 月至 年 月 應
繳 驗 證 件
類 別 證 書 字 號 發 證 日 期 發 證 機 關 備註
□國小合格教師證書
□其他
經 歷 (由近到
遠)
曾 服 務 之 機 關 學 校 職 稱 起 迄 年 月 曾服務之機關學校 職 稱 起 迄 年 月
填表人簽章: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委託書
本人 因故無法親自報名貴校辦理之 109 學年度第二 學期代理(代課)教師甄選,今委託 先生(小姐)代 理報名,並願意負起一切法律責任,恐口說無憑,特此具結。
此致
臺中市西區忠信國民小學
委託人: (簽章)
身分證字號:
住址:
電話:
受委託人: (簽章)
身分證字號:
住址:
電話: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切 結 書
立切結書人 報名 109 學年度第二學期臺中市西區忠 信國民小學代理(代課)教師甄選,如有下列事項發生時,本人同意無 條件放棄錄取資格。
一、 無法於規定時間內至本校人事室報到,辦理應聘手續者。
二、 資料有不實等情事者。
三、 經發現有教師法第 14 條及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 31 條各款及 33 條情 事之一者。
此 致
臺中市西區忠信國民小學
立切結書人:
(簽名)身分證字號:
通訊處:
電話: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查閱性侵害犯罪加害人登記檔案同意書
本人( , 年 月 日生,國民身分證統一 編號: )為應徵西區忠信國民小學代理(代 課)教師所需,同意 貴校申請查閱本人有無性侵害犯罪登記檔案 資料。
此致
臺中市西區忠信國民小學
立同意書人: (簽名)
國民身分證 統 一 編 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