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 華 民 國 1 0 9 年度
案
位 預 算
( 非 營 業 部 分 )
就業安定基金管理會 編
勞動部
就 業 安 定 基 金 (合 併 ) 目次
中 華 民 國 1 0 9 年度
一 、業 務 計 畫 及 預 算 說 明 1 〜2 5
二 、預算主要表
(一 )基 金 來 源 、用 途 及 餘 絀 預 計 表 暨 說 明 .…… •…… 2 7 〜3 0
(二 )現 金 流 量 預 計 表 及 補 充 說 ... 明 ... ... ... 3 1 〜3 2
三 、預 算 明 細 表
(一 )基 金 來 源 明 細 表 ... .. 3 3 〜3 5
(二 )基 金 用 途 明 細 表 3 6 〜4 9
四 、預 算 附 表
(一 )單 位 (或 計 晝 )成 本 分 析 表... ... .. 5 1 〜8 1
五 、預算參考表
(一 )預言十平衡 表 ... .. 8 3 〜8 3 (二 )5 年 來 主 要 業 務 計 晝 分 析 表 ...8 4 〜8 4 (三 )員 工 人 數 彙 計 ... 表 8 5〜8 5
(四 )用 人 費 用 彙 計 表 8 6〜8 7
(五 )各 項 費 用 彙 計 表 8 8 〜8 8
六 、附錄
(一 )資 本 資 產 明 細 表 .... 8 9 〜8 9
(二 )自 行 進 用 臨 時 人 員 及 勞 務 承 攬 明 細 表
.
... .. 9 0 〜9 1 (三 )立 法 院 審 議 中 央 政 府 總 預 算 案 附 屬 單 位 預 算 所 提 決 議 及 附帶 決 議 辦 理 情 形 報 告 表... ... .. 9 2 〜9 2
七 、各 基 金 預 算 書 表
(一 )就 業 安 定 基 金 ... .. 1 - 1〜1 - 8 5
(二 )勞 工 權 益 基 金 2 - 1〜2 - 1 7
業務計晝及預算說明
就 業 安 定 基 金 (合 併 ) 業務計晝及預算說明
中 華 民 國1 0 9年度
壹 、基 金 概 況
一 、設 立 宗 旨 及 願 景
(一 )設 立 宗 旨 及 依 據
1 .雇 主 聘 僱 外 國 人 從 事 就 業 服 務 法 第4 6條 第1 項 第8 款 至 第1 0 款 規 定 之 工 作 ,為 平 衡 其 所 衍 生 之 社 會 成 本 ,應 依 就 業 服 務 法 第
5 5 條 規 定 繳 納 就 業 安 定 費 ,作 為 加 強 辦 理 有 關 促 進 國 民 就 業 、 提 升 勞 工 福 祉 及 處 理 外 國 人 聘 僱 管 理 事 務 之 用 ,以 增 進 社 會 安
定 及 經 濟 發 展 。
2 .考 量 本 基 金 常 受 外 在 環 境 及 就 業 市 場 變 化 影 響 ,業 務 量 難 以 確 實 掌 握 ,當 年 度 中 業 務 突 有 增 加 時 ,支 出 如 未 能 隨 同 增 列 ,將 造 成 促 進 就 業 業 務 推 動 之 障 礙 ,故 其 經 營 管 理 上 確 實 需 賦 予 彈 性 ,以 因 應 業 務 量 變 動 所 需 ,爰 於8 7 年 度 ,依 中 央 政 府 特 種 基 金 管 理 準 則 規 定 ,將 本 基 金 由 編 製 單 位 預 算 之 特 種 基 金 改 制 為 編 製 附 屬 單 位 預 算 特 種 基 金 。
3 .依 就 業 保 險 法 第1 2條 規 定 ,運 用 就 業 保 險 年 度 應 收 保 險 費 及 歷 年 執 行 賸 餘 經 費 提 撥 之 經 費 ;以 及 公 庫 補 助 收 入 ,辦 理 被 保 險 人 之 在 職 訓 練 、失 業 後 之 職 業 訓 練 、創 業 協 助 與 其 他 促 進 就 業 措 施 、被 保 險 人 之 僱 用 安 定 措 施 、雇 主 僱 用 失 業 勞 工 之 獎 助 及 相 關 就 業 服 務 措 施 等 業 務 ,該 等 經 費 自9 2 年 度 起 納 入 本 基 金 。
4. 9 8年 7 月 1 日 修 正 公 布 勞 資 爭 議 處 理 法 第6 5 條 第 1 項 明 定 ,為
處 理 勞 資 爭 議 ,保 障 勞 工 權 益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應 捐 助 設 置 勞 工 權 益 基 金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改 制 後 為 勞 動 部 )爰 依 前 開 條 文 之 精 神 ,自9 9 年 度 起 於 就 業 安 定 基 金 項 下 設 立 勞 工 權 益 基 金 °
(二 )基 金 願 景 及 目 標
1 .勞 工 朋 友 是 經 濟 發 展 的 重 要 推 手 ,卻 往 往 是 相 對 弱 勢 的 一 群 ,
i 勳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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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 所 有 勞 工 朋 友 謀 取 最 大 福 利 、創 造 更 好 的 勞 動 環 境 ,是本部責 無 旁 貸 的 任 務 。本 部 以 「更 好 的 勞 動 力 、更 佳 的 勞 動 生 活 」作 為 施 政 願 景 ,並 以 「安 穩 的 工 作 」、「安 心 的 職 場 」及 「安 全 的 勞 動 」等 三 大 目 標 ,呼 應 總 統 勞 動 政 策 主 張 及 配 合 行 政 院 「簡 政 便 民 」之 施 政 理 念 ,持 續 規 劃 各 項 促 進 就 業 及 提 升 勞 工 福 祉 的 政 策 。
2 .擴 大 勞 工 訴 訟 扶 助 之 事 由 及 範 圍 、提 供 勞 工 多 元 訴 訟 協 助 措 施 、 迅 速 處 理 勞 資 爭 議 並 穩 定 補 助 經 費 來 源 ,達 成 保 障 勞 工 權 益 之
目 的 。 二 、施政重點
( 一 )推 辦 職 訓 多 元 管 道 ,推 廣 職 能基準之產業運用
1 .配 合 國 家 重 點 發 展 產 業 、「長 期 照 顧 十 年 計 晝2 . 0」政 策 及 就 業 市 場 人 力 需 求 ,辦 理 符 合 產 業 所 需 之 訓 練 課 程 ,積 極 推 動 相 關 人
才 培 訓 。
2 •依 據 產 業 需 求 與 青 年 職 涯 發 展 就 業 方 向 ,強 化 青 年 職 業 訓 練 , 並 依 照 發 展 階 段 之 不 同 需 求 ,整 合 學 校 、產 業 等 訓 練 資 源 ,公私 協 力 辦 理 先 訓 後 用 或 先 用 後 訓 等 客 製 化 訓 練 。
3 .配 合 國 家 重 大 產 業 政 策 ,策 進 產 業 與 訓 練 夥 伴 發 展 及 擴 大 應 用 職 能 基 準 ,促 進 教 訓 檢 用 連 結 ,支 援 產 業 發 展 用 人 需 求 。
(二 )強化就業月艮務網絡,協 助 民 眾 適 性 就 業
1 .強 化 就 業 媒 合 ,整 合 網 實 多 元 就 業 服 務 通 路 ,提 供 即 時 、快 速 、 正 確 之 就 業 相 關 資 訊 ,增 進 就 業 媒 合 效 率 ,積 極 促 進 國 民 就 業 。
2 .提 供 僱 用 獎 助 、跨 域 就 業 補 助 、臨 時 工 作 津 貼 及 缺 工 就 業 獎 勵 等 措 施 ,協 助 失 業 勞 工 就 業 及 鼓 勵 雇 主 僱 用 勞 工 從 事 照 顧 服 務 工 作 °
3 .強 化 青 年 職 涯 輔 導 ,協 助 釐 清 就 業 方 向 ,運 用 相 關 就 業 促 進 措 施 ,促 進 適 性 就 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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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規 劃 運 用 客 製 化 深 度 職 涯 諮 詢 ,整 合 就 業 服 務 及 職 業 訓 練 資 源 ,並 提 供 獎 補 助 津 貼 ,促 進 青 年 就 業 。
5 .加 強 推 動 中 高 齡 及 高 齡 者 就 業 媒 合 ,運 用 就 業 促 進 工 具 排 除 其 就 業 障 礙 ,推 動 中 高 齡 者 及 高 齡 者 就 業 促 進 法 之 立 法 工 作 ,營 造 友 善 就 業 環 境 。
6 .推 動 二 度 就 業 婦 女 就 業 服 務 ,運 用 就 業 促 進 工 具 ,開發彈性多 元 工 作 機 會 ,並 結 合 民 間 團 體 及 網 絡 資 源 提 供 婦 女 就 業 支 持 , 協 助 排 除 就 業 障 礙 ,使 其 重 返 職 場 。
7 .配 合 行 政 院 推 動 「強 化 社 會 安 全 網 計 晝 」及 「新 世 代 反 毒 策 略 行 動 綱 領 」 ,強 化 網 絡 資 源 連 結 ,協 助 弱 勢 失 業 者 排 除 就 業 障 礙 , 促 進 就 業 。
8 .運 用 職 業 重 建 個 案 管 理 服 務 ,提 供 職 業 輔 導 評 量 、職 業 訓 練 、就 業 服 務 及 職 務 再 設 計 等 ,排 除 就 業 障 礙 ,並 落 實 定 額 進 用 制 度 ,協 助 身 心 障 礙 者 就 業 。
9 .運 用 就 業 促 進 計 畫 ,協 助 失 業 者 在 地 就 業 ;提 供 創 業 諮 詢 輔 導 月艮務及創業貸款利息補貼,協 助 微 型 創 業 ,促 進 就 業 。
(三 )參 與 國 際 間 勞 工 議 題 之 諮 商 談 判 ,共 享 資 源 、人才與市場
1. 配 合 經 濟 部 及 相 關 目 的 事 業 主 管 機 關 就 獨 立 專 業 人 士 市 場 開 放 程 度 之 評 估 意 見 ,適 時 檢 討 外 國 專 業 人 士 工 作 許 可 相 關 規 定 。
2 .為 落 實 強 化 育 才 及 留 才 之 目 的 ,積 極 留 用 自 我 國 大 學 畢 業 之 僑 外 生 在 臺 從 事 專 門 技 術 工 作 。
3 .積 極 持 續 透 過 外 交 管 道 洽 目 標 國 推 動 雙 邊 勞 務 合 作 ,並 對 於 勞 工 素 質 及 合 作 意 願 良 好 之 國 家 ,探 詢 合 作 意 願 。
( 四 )推 動 公 平 的 集 體 勞 資 關 係
1 .營 造 勞 工 有 利 結 社 環 境 ,促 進 勞 資 自 主 協 商 。
2 .增 進 勞 資 爭 議 處 理 機 制 ,落 實 大 量 解 僱 勞 工 保 護 功 能 。
勞動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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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鼓 勵 企 業 推 動 友 善 職 場 設 (措 )施 ,促 進 職 場 工 作 平 等
1 .推 動 雇 主 提 供 哺 (集 )乳 室 與 托 兒 設 (措 )施 ,營 造 友 善 育 兒 職 場 環 境 。
2 •辦 理 職 場 平 權 法 令 教 育 ,增 進 相 關 人 員 就 業 平 等 知 能 。
( 六 )為 維 護 勞 工 權 益 ,排 除 勞 工 於 救 濟 途 徑 中 之 障 礙
配 合 勞 動 事 件 法 施 行 ,有 效 整 合 及 擴 大 訴 訟 扶 助 資 源 與 範 圍 ,提 升 整 體 勞 工 法 律 扶 助 量 能 ,以 提 供 經 濟 相 對 弱 勢 之 勞 工 法 律 扶 助 相 關 資 源 ,協 助 其 爭 取 應 有 權 益 。
三 、組織概況
(一 )本 基 金 之 主 管 機 關 為 勞 動 部 。
( 二 )本 基 金 應 設 就 業 安 定 基 金 管 理 會 (以 下 簡 稱 基 金 管 理 會 ) ,置委 員1 9人 至2 9 人 ,任 期 2 年 ;其 中 一 人 為 召 集 人 ,由勞動部部 長兼 任 之 ;其 餘 由 勞 動 部 就 有 關 機 關 代 表 、勞 工 團 體 代 表 、雇 主 團 體 代 表 、專 家 學 者 聘 兼 之 。
(三 )基 金 管 理 會 置 執 行 秘 書 一 人 ,由 勞 動 部 指 派 人 員 兼 任 之 ,承召集 人 之 命 ,執 行 基 金 管 理 會 決 議 事 項 及 處 理 日 常 事 務 ,所 需 工 作 人
員 ,由 勞 動 部 就 該 部 勞 動 力 發 展 署 現 職 人 員 調 兼 之 ,必 要 時 得 視 業 務 需 要 聘 僱8 人 至1 5 人 ,其 實 際 聘 僱 員 額 循 預 算 程 序 定 之 。
( 四 )基 金 管 理 會 之 任 務
1 .就 業 安 定 費 數 額 之 審 議 。
2 .本 基 金 及 下 設 基 金 收 支 、保 管 及 運 用 之 審 議 。
3 .本 基 金 及 下 設 基 金 年 度 預 算 及 決 算 之 審 議 。
4 .本 基 金 及 下 設 基 金 運 用 執 行 情 形 之 考 核 。
5 .其 他 有 關 事 項 。 四 、基 金 歸 類 及 屬 性
本 基 金 係 預 算 法 第4 條 第1 項 第2 款 所 定 之 特 定 收 入 來 源 ,供特
. 螢勳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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殊 用 途 之 特 別 收 入 基 金 ,編 製 附 屬 單 位 預 算 ,下 設 勞 工 權 益 基 金 ,編 製 附 屬 單 位 預 算 之 分 預 算 。
戴 、業務計晝 一 、基 金來源
( 一 )徵 收 及 依 法 分 配 收 入
1 .就 業 安 定 收 入 :依 就 業 服 務 法 第5 5條 ,雇 主 聘 僱 外 國 人 在 中 華 民 國 境 内 從 事 第4 6條 第 1 項 第8 款 至 第1 0款 規 定 之 工 作 ,應向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設 置 之 就 業 安 定 基 金 專 戶 繳 納 就 業 安 定 費 ,作為 加 強 辦 理 有 關 促 進 國 民 就 業 、提 升 勞 工 福 祉 及 處 理 有 關 外 國 人 聘 僱 管 理 事 務 之 用 。本 年 度 預 計 收 入2 1 0億 元 ,較 上 年 度 預 算 數 增 加 2 0 億 元 ,主 要 係 推 估 外 籍 看 護 工 及 一 般 製 造 業 外 籍 勞 工 人 次 增 加 (含 實 施 就 業 安 定 費 附 加 外 勞 數 額 機 制 )所 致 。
2 .就 業 保 險 提 撥 收 入 :依 就 業 保 險 法 第1 2條 規 定 ,運 用 就 業 保 險 年 度 應 收 保 險 費 及 歷 年 執 行 賸 餘 經 費 提 撥 之 經 費 ,辦 理 被 保 險 人 之 在 職 訓 練 、失 業 後 之 職 業 訓 練 、創 業 協 助 與 其 他 促 進 就 業 措 施 、被 保 險 人 之 僱 用 安 定 措 施 、雇 主 僱 用 失 業 勞 工 之 獎 助 等 業 務 ,本 年 度 預 計 收 入2 8 億 9,9 5 0 萬 元 ,較 上 年 度 預 算 數 增 加3
億 9,6 2 3萬 9 千 元 ,主 要 係 配 合 就 業 保 險 業 務 計 晝 執 行 ,增 列 就
業 保 險 提 撥 收 入 所 致 。
( 二 )勞 務 收 入 :係 受 訓 學 員 繳 納 費 用 、接 受 各 界 委 託 辦 理 職 業 訓 練 收 入 、提 升 人 才 發 展 品 質 效 能 收 入 及 技 能 檢 定 、技 能 競 赛 、技能職類 測 驗 能 力 認 證 業 務 收 入 等 ,本 年 度 預 計 收 入1 1 億 7,3 2 3 萬 1 千 元 ,較 上 年 度 預 算 數 減 少1 億 5,9 7 0萬 元 ,主 要 係 推 估 報 名 參 加 技 能 檢 定 人 數 減 少 ,減 列 辦 理 技 術 士 技 能 檢 定 收 入 所 致 。
( 三 )財 產 收 入 :係 勞 動 學 苑 租 金 收 入 及 銀 行 存 款 利 息 收 入 等 ,本 年度
勞動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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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 計 收 入4,7 7 1 萬 8 千 元 ,較 上 年 度 預 算 數 增 加4 0 萬 2 千 元 ,主 要 係 定 期 存 款 本 息 續 存 ,利 息 收 入 增 加 及 新 增 五 股 檔 案 庫 房 停 車 位 租 金 收 入 所 致 。
( 四 )政 府 撥 入 收 入 :係 公 庫 撥 款 收 入 及 政 府 其 他 撥 入 收 入 ,本年度預 計 收 入2 億 1,3 8 2 萬4 千 元 ,較 上 年 度 預 算 數 減 少3 0 萬 1 千 元 , 主 要 係 就 業 安 定 基 金 撥 入 勞 工 權 益 基 金 增 加 ,以 及 辦 理 就 業 保 險 業 務 所 需 行 政 事 務 費 減 少 ,增 減 互 抵 所 致 。
(五 )其 他 收 入 :係 依 身 心 障 礙 者 權 益 保 障 法 第4 3條 第3 項 規 定 ,直轄 市 、縣 (市 )政 府 應 將 前1 年 度 收 取 差 額 補 助 費3 0% 提 撥至 就 業 安 定 基 金 統 籌 分 配 及 學 員 宿 舍 電 費 收 入 ,本 年 度 預 計 收 入1 億 6 ,2 3 0
萬 1 千 元 ,與 上 年 度 預 算 數 相 同 。 二 、基金用途
( 一 )促 進 國 民 就 業 計 晝 :辦 理 促 進 原 住 民 、身 心 障 礙 者 、婦 女 、中高齡 者 、低 收 入 戶 或 中 低 收 入 戶 、失 業 者 及 一 般 國 民 就 業 ,實施職業訓 練 、就 業 服 務 及 技 能 檢 定 事 項 等 經 費1 4 7億 9,1 1 8萬2 千 元 ,較上 年 度 預 算 數 增 加3 億 8,3 2 7萬9 千 元 ,主 要 係 增 列 推 動 勞 工 健 康 服 務 人 才 多 元 就 業 ,及 營 造 健 康 工 作 環 境 ,促 進 就 業 計 晝 (就 保 )等 經 費 。
1.綜 合 規 劃 業 務
( 1 ) 辦 理 就 業 安 定 基 金 管 理 與 訪 視 及 考 核 業 務 ,提 升 基 金 有 效 運
用 °
( 2 ) 補 助 各 地 方 政 府 辦 理 有 關 就 業 服 務 、職 業 訓 練 與 促 進 身 心 障
礙 者 及 特 定 對 象 就 業 訓 練 等 計 畫 ,並 依 「勞 動 部 對 地 方 政 府 勞 動 行 政 業 務 督 導 考 核 及 獎 勵 要 點 」辦 理 考 核 並 提 供 績 優 地 方 政 府 申 請 「促 進 國 民 就 業 」相 關 計 畫 之 獎 勵 性 補 助 ,加 強 地 方 政 府 促 進 國 民 就 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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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辦 理 政 策 規 劃 相 關 事 項 ,蒐 集 與 分 析 國 内 外 勞 動 政 策 經 驗 ,
作 為 促 進 國 民 就 業 相 關 業 務 及 勞 動 力 發 展 政 策 規 劃 之 參 據 。
( 4 ) 編 印 就 業 安 全 刊 物 及 傳 送 ,增 加 民 眾 取 得 勞 動 市 場 訊 息 之 便
利 性 ,強 化 相 關 業 務 措 施 及 施 政 理 念 傳 達 之 效 益 。
( 5 ) 規 劃 辦 理 勞 動 力 發 展 相 關 業 務 綜 合 性 宣 導 ,協 助 民 眾 充 分 運
用 政 府 資 源 。
2.職 業 訓 練 業 務
( 1 ) 健 全 分 署 辦 理 職 訓 業 務 運 籌 管 理 功 能 ,包 括 訓 練 機 具 設 備 汰
舊 換 新 與 設 備 維 護 、分 署 環 境 新 建 及 改 善 工 程 、分 署 行政管理 業 務 與 營 運 等 業 務 ,藉 以 健 全 分 署 基 礎 建 設 ,提 高 訓 練 效
( 2 ) 推 動 職 業 訓 練 相 關 輔 助 措 施 。
( 3 ) 配 合 國 家 重 點 發 展 之 五 大 創 新 研 發 計 晝 等 產 業 及 就 業 市 場 人 力 需 求 ,運 用 多 元 培 訓 模 式 辦 理 失 業 者 及 特 定 對 象 職 業 訓 練 。
( 4 ) 辦 理 青 年 職 能 開 發 業 務 ,結 合 產 學 訓 資 源 ,提 升 青 年 就 業 能
力 ,促 進 其 就 業 。
( 5 ) 辦 理 特 定 對 象 失 業 者 參 訓 期 間 職 業 訓 練 生 活 津 貼 補 助 。
( 6 ) 強 化 在 職 勞 工 技 術 水 準 與 職 場 能 力 ,並 協 助 提 升 生 產 技 術 及
專 業 知 能 ,推 動 運 用 自 有 設 施 辦 理 在 職 人 員 訓 練 、補 助 在 職 勞 工 進 修 訓 練 、協 助 事 業 單 位 辦 理 員 工 進 修 訓 練 及 提 供 小 型 企 業 輔 導 訓 練 服 務 等 計 晝 。
3.身 心 障 礙 者 及 特 定 對 象 就 業 訓 練 業 務 甲 . 身心 障礙 者 就 業 訓 練 業 務
( 1 ) 推 動 身 心 障 礙 者 多 元 化 職 業 訓 練 (含 推 動 無 礙e 網 ) ,改善
分 署 無 障 礙 硬 體 設 施 及 提 供 手 語 翻 譯 等 無 障 礙 軟 體 服 務 措
勞動部
就業安定基余 (, 含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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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辦 理 推 動 身 心 障 礙 者 就 業 服 務 計 晝 ,推 動 並 補 助 地 方 政 府 辦
理 身 心 障 礙 者 支 持 性 、庇 護 性 就 業 服 務 。
( 3 ) 推 動 身 心 障 礙 者 職 業 重 建 個 案 服 務 管 理 ,補 助 地 方 政 府 辦 理
身 心 障 礙 者 個 案 管 理 及 職 業 輔 導 評 量 業 務 ,提 供 身 心 障 礙 者 連 續 性 專 業 服 務 。
( 4 ) 推 動 身 心 障 礙 者 職 業 重 建 服 務 專 業 人 員 管 理 ,辦 理 職 業 重 建
服 務 專 業 人 員 資 格 審 查 、專 業 訓 練 、繼 續 教 育 時 數 認 定 作 業 及 職 業 重 建 服 務 專 業 人 員 資 料 庫 之 維 護 與 擴 充 。
( 5 ) 提 供 身 心 障 礙 者 從 事 電 話 諮 詢 服 務 工 作 。
( 6 ) 運 用 公 益 彩 券 回 饋 金 補 助 辦 理 促 進 特 定 對 象 及 就 業 弱 勢 者 就 業 相 關 計 晝 。
( 7 ) 依 身 心 障 礙 者 權 益 保 障 法 第4 3條 第3 項 規 定 ,將 直 轄 市 、縣
市 政 府 前1 年 度 收 取 差 額 補 助 費3 0% 提 撥 至 就 業 安 定 基 金 統 籌 分 配 直 轄 市 、縣 市 政 府 。
( 8 ) 辦 理 身 心 障 礙 者 進 用 暨 就 業 協 助 計 畫 ,推 廣 身 心 障 礙 者 職 務
再 設 計 、就 業 促 進 宣 導 及 表 揚 進 用 身 心 障 礙 者 績 優 機 關
(構 ),落 實 定 額 進 用 制 度 ,勞 動 力 發 展 署 所 屬 各 分 署 推 動 促 進 身 心 障 礙 者 就 業 服 務 。
乙 . 特定 對 象 及 弱勢 者 就業 業 務
( 1 ) 促 進 特 定 對 象 暨 弱 勢 者 等 就 業 服 務 ,由 公 立 就 業 服 務 機 構 提
供 個 別 化 就 業 服 務 ,運 用 職 場 學 習 及 再 適 應 計 晝 等 就 業 促 進 措 施 ,協 助 原 住 民 、二 度 就 業 婦 女 、中高齡者等特定對象及弱 勢 者 順 利 就 業 及 穩 定 就 業 。
( 2 ) 辦 理 就 業 促 進 津 貼 及 相 關 僱 用 獎 助 津 貼 ,運 用 求 職 交 通 補 助
金 、臨 時 工 作 津 貼 及 相 關 僱 用 獎 助 措 施 ,提 供 臨 時 工 作 機 會
螢愈: i&.
就業安定基金_C金迸1 業務計畫及預算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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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 助 特 定 對 象 就 業 及 鼓 勵 雇 主 僱 用 。
4.就 業 服 務 業 務
( 1 ) 運 用 相 關 僱 用 獎 助 及 就 業 獎 助 措 施 ,鼓 勵 雇 主 僱 用 弱 勢 失 業
者 ,提 升 失 業 勞 工 投 入 缺 工 產 業 意 願 ,協 助 失 業 者 儘 速 就
( 2 ) 辦 理 防 制 就 業 歧 視 業 務 ,運 用 多 元 管 道 推 廣 相 關 職 場 平 權 措
施 ,印 製 職 場 平 權 、防 制 就 業 歧 視 工 作 手 冊 ,辦 理 職 場 平 權 相 關 委 託 研 究 、法 令 教 育 、業 務 研 習 會 及 專 業 研 討 會 ,充實就
業 平 等 資 訊 網 及 就 業 歧 視 案 件 管 理 等 資 訊 系 統 ,增 進 事 業 單 位 相 關 人 員 對 職 場 平 權 之 認 知 及 提 升 其 專 業 知 能 ,以促進職 場 平 權 。
( 3 ) 維 運 0 8 0 0 - 7 7 7 - 8 8 8 台 灣 就 業 通 客 服 中 心 及 台 灣 就 業 通 網 站 ,提 供 就 業 服 務 、職 業 訓 練 、身 心 障 礙 者 就 業 訓 練 、技 能檢 定 及 創 業 服 務 等 綜 合 諮 詢 服 務 ,同 時 提 供 即 時 、快 速 、正 確 之 就 業 相 關 資 訊 ,以 增 進 就 業 媒 合 效 率 ;透 過 便 利 超 商 觸 控 式
資 訊 設 備 ,提 供 民 眾 快 捷 便 利 之 職 缺 資 訊 、職 訓 課 程 及 徵 才 活 動 等 資 訊 查 詢 與 列 印 ,藉 以 提 升 就 業 服 務 的 便 利 性 。
( 4 ) 辦 理 就 業 服 務 據 點 運 作 計 晝 ,運 用 勞 動 力 發 展 署 所 屬 各 分 署
(就 業 中 心 及 就 業 服 務 台 )執 行 各 項 就 業 服 務 業 務 及 辦 理 求 職 求 才 登 記 、就 業 媒 合 等 相 關 工 作 。辦 理 人 力 資 源 服 務 計 晝 , 透 過 區 域 雇 主 座 談 、加 強 訪 視 聯 繫 等 各 項 策 略 ,增進政府相 關 部 門 與 雇 主 間 之 溝 通 與 瞭 解 ,促 進 就 業 市 場 求 才 、求職訊 息 管 道 暢 通 ,提 供 雇 主 更 優 質 之 求 才 服 務 。
( 5 ) 蒐 集 並 研 析 國 内 、外 產 業 發 展 及 就 業 市 場 變 動 情 形 資 訊 ,藉
以 提 升 面 對 勞 動 力 市 場 供 需 變 化 之 資 源 運 籌 機 制 ,並 辦 理 地 區 性 就 業 市 場 資 訊 蒐 集 ,定 期 發 布 相 關 資 訊 。
.勞動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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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 辦 理 青 年 就 業 服 務 ,運 用 結 合 大 專 校 院 辦 理 就 業 服 務 補 助 計
畫 、青 年 就 業 達 人 班 計 晝 、提 升 國 高 中 學 生 就 業 準 備 力 計 晝 , 建 立 學 校 與 公 立 就 業 服 務 機 構 合 作 機 制 ,鼓 勵 未 就 業 青 年 強 化 技 能 ,提 供 職 涯 講 座 與 參 訪 、職 涯 諮 詢 等 服 務 ,以促進青 年 就 業 。
( 7 ) 就 業 服 務 據 點 勞 務 需 求 計 畫 ,於 各 公 立 就 業 服 務 機 構 辦 理 就
業 推 介 、失 業 認 定 、就 業 機 會 開 拓 及 其 他 就 業 保 險 業 務 相 關 工 作 。
( 8 ) 因 應 中 央 與 地 方 分 工 ,委 辦 部 分 就 業 中 心 ,辦 理 促 進 國 民 就
業 相 關 業 務 。
( 9 ) 辦 理 青 年 就 業 領 航 計 畫 ,結 合 事 業 單 位 提 供 職 缺 及 工 作 岗 位
訓 練 ,並 依 計 晝 提 供 青 年 穩 定 就 業 津 貼 及 提 供 雇 主 訓 練 指 導 費 ,協 助 有 意 願 就 業 之 高 中 職 應 屆 畢 業 生 ,進 入 職 場 穩 定 就 業 ,強 化 青 年 專 業 職 能 。
( 1 0 ) 於 公 立 就 業 服 務 機 構 配 置 就 業 服 務 員 ,針 對 求 職 者 提 供 就 業
諮 詢 、職 訓 諮 詢 、推 介 就 業 及 協 助 安 排 參 加 適 性 就 業 輔 導 活 動 等 相 關 就 業 服 務 ,檢 視 就 業 方 向 ,協 助 失 業 者 早 日 返 回 就 業 市 場 。
5 .職 能 標 準 及 技 能 檢 定 與 競 賽 業 務
( 1 ) 辦 理 技 能 檢 定 學 術 科 測 試 ,期 有 效 提 高 國 民 之 技 能 水 準 ,以 促 進 就 業 。
( 2 ) 印 售 技 術 士 技 能 檢 定 學 術 科 參 考 資 料 計 晝 ,提 供 報 檢 人 平 價
實 用 之 參 考 資 料 ,有 助 提 升 職 業 技 術 水 準 ,建 立 技 能 共 信 標 準 ,持 續 推 廣 技 能 檢 定 。
( 3 ) 推 動 即 測 即 評 及 發 證 等 技 能 檢 定 計 晝 ,方 便 民 眾 適 時 參 與 技
能 檢 定 ,提 高 參 加 檢 定 獲 取 技 術 士 證 的 機 會 ,增 進 取 得 技 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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士 證 者 就 業 的 優 勢 。
( 4 ) 辦 理 技 能 檢 定 場 地 評 鑑 及 監 評 培 訓 研 討 暨 稽 核 ;建 立 技 能 檢
定 學 術 科 測 試 檢 視 及 調 整 ,並 委 託 民 間 團 體 辦 理 電 話 諮 詢 服 務 ,以 增 進 為 民 服 務 及 政 府 效 能 。
( 5 ) 為 鼓 勵 特 定 對 象 參 加 技 術 士 技 能 檢 定 ,提 升 技 能 水 準 ,補助
特 定 對 象 參 加 技 術 士 技 能 檢 定 之 報 名 費 及 證 照 費 。
( 6 ) 辦 理 全 國 技 能 檢 定 資 訊 系 統 新 增 功 能 及 程 式 維 運 計 晝 ,強化
擬 真 職 類 線 上 測 試 平 台 及 監 評 人 員 亂 數 遴 選 機 制 ,並 整 合 各 項 技 能 檢 定 資 訊 系 統 ,提 升 為 民 服 務 績 效 。
( 7 ) 鼓 勵 全 國 性 專 業 民 間 團 體 參 與 推 動 技 能 職 類 測 驗 能 力 認 證 業 務 ,提 升 產 業 技 能 水 準 。
( 8 ) 辦 理 青 年 組 分 區 技 能 競 賽 、青 年 組 全 國 技 能 競 賽 、全 國身心障
礙 者 技 能 競 賽 及 社 會 組 全 國 技 能 競 賽 等 ,以 提 升 技 能 水 準 。
( 9 ) 辦 理 推 動 國 際 技 能 組 織 交 流 合 作 相 關 活 動 、亞 洲 技 能 競 賽 暨
國 際 技 能 競 賽 國 手 選 拔 賽 ,選 派 選 手 參 加 亞 洲 技 能 競 赛 並 培 訓 國 際 技 能 競 赛 選 手 ,以 利 職 業 技 能 與 國 際 接 軌 。
( 1 0 ) 推 動 職 能 基 準 發 展 與 應 用 ,提 升 人 才 培 育 效 能 。
( 1 1 ) 提 升 人 才 發 展 品 質 效 能 。
6 .多 元 就 業 與 創 業 協 助 、創 新 發 展 與 數 位 學 習 業 務
( 1 ) 運 用 「多 元 就 業 開 發 方 案 」或「培 力 就 業 計 晝 」,結 合 民 間團 體
執 行 產 業 整 合 或 社 會 創 新 之 用 人 計 晝 ,開 創 在 地 就 業 機 會 , 並 作 為 發 展 社 會 創 新 、地 方 創 生 之 基 礎 。
( 2 ) 辦 理 創 業 諮 詢 輔 導 相 關 服 務 措 施 並 推 動 微 型 創 業 鳳 凰 貸 款 及 利 息 補 貼 ,協 助 女 性 、中 高 齡 者 及 離 島 居 民 減 輕 創 業 資 金 壓 力 ,以 鼓 勵 民 眾 創 業 ,進 而 促 進 就 業 。
( 3 ) 就 業 保 險 失 業 者 創 業 協 助 計 晝 ,提 供 創 業 貸 款 利 息 補 貼 及 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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詢 辅 導 服 務 ,辦 理 創 業 技 能 與 經 營 管 理 課 程 ,協 助 就 業 保 險 失 業 者 創 業 。
( 4 ) 持 續 推 動 創 客 基 地 網 絡 推 動 計 晝 ,引 領 創 新 實 作 實 踐 的 價
值 ,並 提 供 民 眾 機 具 設 備 、空 間 與 就 創 業 等 資 源 ,透過動手 實 作 結 合 職 涯 探 索 服^務 及 多 元 廣 度 學 習 ,促 進 職 涯 進 展 與 跨 域 人 才 發 展 。
( 5 ) 推 動 勞 動 力 發 展 數 位 學 習 ,充 實 數 位 學 習 教 材 ,提 供 終 身 學
習 之 管 道 ,協 助 勞 工 職 能 永 續 發 展 。
7 .改 善 職 場 工 作 環 境 業 務
( 1 ) 辅 導 高 風 險 、高 職 災 、高 違規( 3 高)之 事 業 單 位 改 善 安 全 衛 生
工 作 環 境 ,促 進 國 人 就 業 計 晝 ,藉 由 製 程 技 術 轉 型 、工 作環 境 改 善 、人 才 技 術 培 育 、機 械 本 質 安 全 設 計 、製 程 安全評估 等 策 略 ,建 構 合 宜 勞 動 環 境 ,將 3 高 傳 產 形 象 逐 漸 改 善 ,以促 進 國 人 就 業 。
( 2 ) 協 助 雇 主 改 善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設 施 與 工 作 環 境 ,提 升 勞 工 就 業
意 願 ,創 造 在 地 工 作 機 會 ,補 助 地 方 政 府 僱 用 專 責 人 員 ,推 動 在 地 中 小 企 業 工 作 環 境 改 善 輔 導 等 相 關 業 務 ,透 過 改 善 輔 導 機 制 ,創 造 安 全 、衛 生 工 作 環 境 ,提 高 在 地 勞 工 就 業 率 。
( 3 ) 透 過 勞 工 健 康 服 務 專 業 人 力 ,輔 導 雇 主 辦 理 作 業 場 所 危 害 評
估 、職 場 健 康 管 理 、工 作 相 關 疾 病 預 防 、中 高 齡 勞 工 工 作 適 性 評 估 及 提 供 勞 工 健 康 諮 詢 等 勞 工 健 康 保 護 事 項 ,並 補助中小 企 業 聘 用 勞 工 健 康 服 務 人 力 ,推 動 勞 工 身 心 健 康 保 護 及 工 作 環 境 改 善 等 相 關 業 務 ,藉 由 營 造 健 康 工 作 環 境 ,穩 定 與 促 進 勞 工 就 業 ;同 時 開 發 相 關 工 具 指 引 ,並 培 訓 勞 工 健 康 服 務 多 元 人 才 與 建 置 人 力 資 料 庫 ,提 升 勞 工 健 康 服 務 辅 導 能 量 及 促 進 就 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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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推 動 臺 灣 職 安 卡 資 訊 平 台 與 資 料 庫 應 用 ,規 劃 營 造 業 安 全 衛
生 教 育 訓 練 ,提 升 自 我 安 全 意 識 及 辨 識 危 害 知 能 ,減少營造 業 勞 工 因 變 換 工 地 之 重 複 訓 練 ,提 升 事 業 單 位 進 用 意 願 ,促 進 就 業 機 會 ;建 置 營 造 業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系 統 資 訊 應 用 平 台 ,編 訂 管 理 系 統 程 序 書 、作 業 手 冊 或 安 全 作 業 流 程 等 相 關 文 件 ,研 究B I M技 術 於 營 造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之 運 用 等 ,以輔導 營 造 業 事 業 單 位 建 立 良 好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制 度 ,落實自主 系 統 化 管 理 ,改 善 勞 工 作 業 環 境 ,提 升 本 國 勞 工 就 業 意 願 。
8. 勞 動 資 料 科 學 建 置 及 勞 動 力 應 用 研 究 業 務
( 1 ) 運 用 勞 動 資 料 、數 據 分 析 環 境 及 量 化 研 究 方 法 ,針 對 不 同 群
體 就 業 促 進 、人 力 資 源 提 升 與 勞 動 市 場 資 訊 揭 露 等 議 題 進 行 分 析 評 估 及 應 用 推 廣 ,掌 握 勞 動 市 場 變 化 ,提 供 勞 動 政 策 決 策 參 考 。
( 2 ) 在 資 訊 安 全 前 提 下 強 化 勞 動 資 料 的 加 值 ,透 過 勞 動 資 料 科 學
分 析 平 台 維 運 ,確 保 個 資 保 護 及 資 訊 安 全 管 理 ,並支援勞動 資 料 研 究 ,提 供 參 考 資 料 支 援 政 策 。
9.促 進 就 業 安 全 業 務
專 案 加 強 輔 導 事 業 單 位 成 立 投 保 單 位 ,督 促 單 位 為 員 工 辦 理 加 保 、竅 實 申 報 投 保 薪 資 。並 建 立 防 制 不 法 代 辦 保 險 給 付 預 警 機 制 、增 進 欠 費 處 理 作 業 效 能 ,以 確 保 勞 工 之 保 險 給 付 權 益 及 穩 固 保 險 財 務 。另 配 置 人 力 加 強 臨 櫃 、電 話 說 明 輔 導 等 方 式 ,深化勞 工 之 保 險 權 益 知 能 ,維 護 自 身 權 益 。
1 0. 資訊業務
因 應 業 務 資 訊 化 需 求 及 便 民 服 務 ,推 動 就 業 促 進 等 各 項 資 訊 業 務 計 晝 ,俾 利 就 業 服 務 等 相 關 資 訊 業 務 正 常 運 作 ,提 高 行 政 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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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統計業務
( 1 ) 辦 理 職 業 訓 練 、勞 動 狀 況 及 促 進 就 業 與 平 等 相 關 調 查 ,以暸
解 勞 工 就 業 現 況 、職 業 訓 練 、勞 動 政 策 服 務 需 求 及 事 業 單 位 人 力 培 訓 情 形 、實 施 性 別 工 作 平 等 法 與 就 業 平 等 實 況 ,作 為 政 策 規 劃 及 修 訂 之 參 考 。
( 2 ) 維 運 及 管 理 多 維 度 統 計 資 料 庫 查 詢 系 統 ,提 供 各 地 區 別 勞 動
市 場 資 訊 及 掌 握 大 專 畢 業 生 初 入 職 場 狀 況 ,作為規 劃 促進 國 民 就 業 相 關 政 策 之 參 考 。
( 3 ) 以 本 部 所 研 訂 之 政 策 為 議 題 ,機 動 性 辦 理 相 關 民 意 調 查 ,以
即 時 蒐 集 民 眾 意 向 及 評 估 政 策 成 效 。
( 二 ) 外 籍 勞 工 管 理 計 畫 :辦 理 外 國 人 聘 僱 管 理 及 許 可 等 經 費1 5 億
8,3 1 0萬 2 千 元 ,較 上 年 度 預 算 數 增 加1 億 9,3 4 5萬 3 千 元 ,主要 係 增 列 辦 理 外 籍 勞 工 跨 部 會 協 調 事 項 等 相 關 業 務 等 經 費 。
1. 外 國 人 聘 僱 管 理 業 務
( 1 ) 辦 理 外 籍 勞 工 法 令 及 相 關 業 務 等 推 廣 計 晝 ,外 籍 勞工法令 宣
導 案 採 自 行 辦 理 或 依 政 府 採 購 法 委 託 辦 理 ,透 過 平 面 及 電 子 媒 體 推 廣 外 籍 勞 工 相 關 法 令 ;依 政 府 採 購 法 委 託 傳 播 媒 體 製 播 中 、外 語 廣 播 節 目 ,宣 導 外 籍 勞 工 聘 僱 及 外 籍 勞 工 權 益 保 障 等 法 令 規 定 ,並 印 製 外 籍 勞 工 在 臺 工 作 須 知 手 冊 及 聘 僱 管 理 相 關 宣 導 品 ,分 送 外 籍 勞 工 、雇 主 及 其 他 外 籍 勞 工 管 理 單 位 及 人 員 參 考 使 用 。
( 2 ) 辦 理 外 籍 勞 工 跨 部 會 協 調 事 項 等 相 關 業 務 ,有 效 推 動 外 籍 勞
工 居 留 管 理 工 作 ,建 立 完 整 外 籍 勞 工 動 態 居 留 資 料 ,強化外 籍 勞 工 查 處 作 為 、有 效 提 升 查 處 績 效 ,以 保 障 本 國 人 就 業 權 益 及 維 護 社 會 治 安 及 國 内 防 疫 安 全 ;配 合 社 會 福 利 政 策 ,積 極 發 展 國 内 長 期 照 顧 體 系 ,結 合 長 期 照 顧 管 理 中 心 推 介 本 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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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 顧 服 務 員 ;補 助 經 濟 部 工 業 局 辦 理 製 造 業 雇 主 聘 僱 外 籍 勞 工 前 期 審 查 作 業 ,協 助 外 籍 勞 工 核 配 作 業 ;辦 理 外 籍 勞 工 一 般 臨 時 收 容 及 人 口 販 運 被 害 人 收 容 業 務 ,強 化 外 籍 勞 工 之 安 置 保 護 措 施 ;補 助 衛 生 福 利 部 協 助 安 置 依 就 業 服 務 法 引 進 之 外 籍 勞 工 在 臺 所 生 子 女 ,因 外 籍 勞 工 行 蹤 不 明 或 已 出 國 ,為 無 依 兒 少 之 安 置 相 關 事 宜 ;補 助 衛 生 福 利 部 辦 理 擴 大 外 籍 看 護 工 家 庭 使 用 喘 息 服 務 計 畫 ,提 供 外 籍 看 護 工 休 假 期 間 之 家 庭 支 持 服 務 。
( 3 ) 辦 理 外 籍 勞 工 聘 僱 管 理 及 權 益 保 障 等 相 關 事 項 ,制 定 合 理 跨
國 勞 動 力 政 策 ,加 強 外 籍 勞 工 及 仲 介 管 理 ,提 升 外 籍 勞 工 業 務 人 員 服 務 品 質 ;辦 理 入 出 國 外 籍 勞 工 機 場 關 懷 服 務 計 晝 , 於 機 場 服 務 站 辦 理 法 令 宣 導 講 習 會 ,加 強 外 籍 勞 工 法 令 宣 導 ,並 提 供 入 境 外 籍 勞 工 接 機 指 引 及 出 境 外 籍 勞 工 申 訴 諮 詢 服 務 ;辦 理 1 9 5 5勞 工 諮 詢 申 訴 專 線 之 外 籍 勞 工 諮 詢 保 護 專 案 ,提 供 諮 詢 、申 訴 、法 律 扶 助 、轉 介 保 護 安 置 及 其 他 相 關 資 訊 服 務 ;辦 理 核 發 民 眾 檢 舉 非 法 外 籍 勞 工 、雇 主 、仲 介 之 獎 勵 金 ,以 落 實 外 籍 勞 工 管 理 ,並 有 利 維 護 社 會 安 定 。
( 4 ) 辦 理 與 外 籍 勞 工 來 源 國 業 務 聯 繫 等 相 關 事 項 ,就 勞 工 引 進 事
務 與 各 外 籍 勞 工 來 源 國 進 行 會 商 研 討 ,直 接 溝 通 協 商 解 決 外 籍 勞 工 引 進 及 管 理 問 題 (含 外 籍 勞 工 權 益 保 障 、仲 介 服 務 品 質 提 升 及 推 動 直 接 聘 僱 等 事 宜 ) ,並 促 進 雙 方 之 協 調 聯 繫 , 以 利 雙 方 外 籍 勞 工 事 務 之 推 動 及 建 立 溝 通 管 道 ,強化雙邊勞 務 合 作 關 係 ,持 續 維 繫 友 好 邦 誼 。
( 5 ) 補 助 直 轄 市 及 縣 (市 )政 府 辦 理 外 籍 勞 工 管 理 等 相 關 業 務 ,加
強 查 察 非 法 外 籍 勞 工 之 管 理 工 作 ,督 導 雇 主 及 仲 介 公 司 對 外 籍 勞 工 之 管 理 ,辦 理 相 關 法 令 諮 詢 、座 談 會 及 休 閒 活 動 ,有
勞動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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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 解 決 雇 主 與 外 籍 勞 工 對 我 國 勞 工 法 令 爭 議 ,協 助 外 籍 勞 工 生 活 適 應 辅 導 ,加 強 各 縣 市 外 籍 勞 工 健 康 管 理 ,維護國 内 防 疫 安 全 ,並 依 「勞 動 部 對 地 方 政 府 勞 動 行 政 業 務 督 導 考 核 及 獎 勵 要 點 」辦 理 考 核 並 提 供 績 優 地 方 政 府 申 請 「外籍勞工管 理 」相 關 計 晝 之 獎 勵 性 補 助 。
2 .外 國 人 聘 僱 許 可 業 務
( 1 ) 辦 理 外 國 人 聘 僱 許 可 業 務 等 相 關 事 項 :為 縮 短 外 國 人 申 請 案
件 准 駁 時 間 ,以 勞 務 委 外 方 式 協 助 辦 理 文 件 處 理 及 建 檔 工 作 ;委 託 辦 理 雇 主 聘 僱 外 國 人 直 接 聘 僱 聯 合 服 務 中 心 ,提供 外 國 人 多 元 引 進 管 道 ,推 動 雇 主 直 接 聘 僱 外 國 人 服 務 工 作 , 並 減 少 外 國 人 國 外 仲 介 費 用 負 擔 。
( 2 ) 辦 理 就 業 安 定 費 及 外 國 人 收 容 費 收 繳 等 相 關 事 項 :辦理就業
安 定 費 及 外 國 人 收 容 費 繳 款 單 印 製 、寄 發 及 代 收 等 相 關 業 務 ;辦 理 欠 繳 就 業 安 定 費 及 外 國 人 收 容 費 強 制 執 行 等 相 關 業 務 °
3 .外 國 人 聘 僱 前 國 内 招 募 及 轉 換 雇 主 業 務
辦 理 雇 主 申 請 聘 僱 外 國 人 前 之 雇 主 求 才 登 記 、推 介 本 國 勞 工 就 業 等 國 内 招 募 ,及 辦 理 外 籍 勞 工 轉 換 雇 主 與 雇 主 接 續 聘 僱 外 籍 勞 工 等 相 關 業 務 。
4 .資訊業務
因 應 業 務 資 訊 化 需 求 及 便 民 服 務 ,辦 理 外 籍 勞 工 管 理 等 相 關 資 訊 業 務 ,俾 利 外 籍 勞 工 管 理 資 訊 業 務 正 常 運 作 ,提 高 行 政 效 率 。
5 .法務業務
為 辦 理 外 籍 勞 工 管 理 等 相 關 行 政 救 濟 案 件 ,兼 顧 公 文 之 品 質 及 時 效 ,將 部 分 行 政 救 濟 案 件 之 行 政 作 業 ,依 政 府 採 購 法 規 定 採 委 外 方 式 協 助 處 理 ;另 為 確 保 行 政 處 分 訴 願 案 件 之 處 理 ,藉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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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 理 相 關 法 令 諮 詢 及 研 習 會 議 ,提 升 執 行 業 務 之 專 業 知 能 。
6 .統 計 業 務
辦 理 外 籍 勞 工 相 關 調 查 ,以 掌 握 事 業 面 及 家 庭 面 雇 主 對 外 籍 勞 工 管 理 及 運 用 情 形 及 外 籍 勞 工 工 作 概 況 ,作 為 訂 定 外 籍 勞 工 相 關 政 策 之 參 考 。
) 提 升 勞 工 福 祉 計 晝 :協 助 地 方 勞 工 行 政 主 管 機 關 協 處 勞 資 爭 議 與 督 促 事 業 單 位 遵 循 勞 動 法 令 ,及 辦 理 失 業 勞 工 子 女 就 學 補 助 計 畫 等 提 升 勞 工 福 祉 經 費9 億 3 ,5 9 6萬 5 千 元 ,較 上 年 度 預 算 數 增 加
1 ,7 5 1萬4 千 元 ,主 要 係 增 列 推 動 尊 嚴 勞 動 計 畫 、失 業 勞 工 子 女 就
學 補 助 等 經 費 。
1.綜 合 規 劃 業 務
( 1 ) 補 助 各 地 方 政 府 辦 理 提 升 勞 工 福 祉 相 關 計 晝 ,依 「勞動部對
地 方 政 府 勞 動 行 政 業 務 督 導 考 核 及 獎 勵 要 點 」辦 理 考 核 並 提 供 绩 優 地 方 政 府 申 請 「提 升 勞 工 福 祉 」相 關 計 晝 (如 :就業歧 視 、勞 資 關 係 、職 工 福 利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等 )之 獎 勵 性 補 助 。
( 2 ) 辦 理 促 進 青 年 、女 性 、中 高 齡 就 業 及 因 應 新 經 濟 與 新 技 術 發 展
之 尊 嚴 勞 動 相 關 措 施 ,以 研 析 尊 嚴 勞 動 相 關 議 題 。另辦理全 球 供 應 鏈 及 區 域 貿 易 協 定 之 尊 嚴 勞 動 相 關 政 策 計 畫 、強化勞 動 部 於A P E C場 域 推 動 落 實 尊 嚴 勞 動 計 畫 ,保 障 參 與 全 球 供 應 鏈 及 區 域 貿 易 協 定 之 勞 工 勞 動 權 益 ,以 規 劃 我 國 合 宜 之 尊 嚴 勞 動 政 策 。
2. 勞 動 福 祉 退 休 業 務
( 1 ) 辦 理 失 業 勞 工 子 女 就 學 補 助 計 晝 ,為 協 助 非 自 願 離 職 失 業 勞
工 子 女 順 利 就 學 ,每 學 期 辦 理 其 子 女 就 讀 國 内 高 中 職 及 大 專 校 院 就 學 補 助 。
( 2 ) 推 廣 及 雒 護 勞 工 福 利 資 訊 服 務 網 暨 管 理 系 統 計 畫 ,為 提 升 職
勞動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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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 福 利 業 務 效 能 ,維 運 及 推 廣 勞 工 福 利 資 訊 服 務 網 及 管 理 系 統 ,鼓 勵 事 業 單 位 職 工 福 利 委 員 會 多 元 運 用 職 工 福 利 金 ,輔
導 事 業 單 位 增 進 員 工 福 利 。
( 3 ) 辦 理 勞 工 退 休 準 備 金 按 月 提 撥 查 核 作 業 計 晝 ,補 助 各 直 轄 市
及 縣 市 政 府 查 核 人 力 ,督 促 事 業 單 位 勞 工 退 休 準 備 金 專 戶 依 法 補 足 差 額 及 按 月 提 撥 ,辦 理 勞 工 退 休 金 制 度 法 令 諮 詢 及 相 關 查 核 工 作 ,以 確 保 勞 工 退 休 金 權 益 。
( 4 ) 輔 導 及 推 動 工 作 與 生 活 平 衡 計 晝 ,辦 理 工 作 生 活 平 衡 教 育 訓
練 、事 業 單 位 觀 摩 交 流 與 補 助 計 晝 說 明 會 ,提 升 事 業 單 位 推 動 工 作 生 活 平 衡 措 施 知 能 ;補 助 事 業 單 位 辦 理 優 於 法 令 之 工 作 生 活 平 衡 措 施 ,建 立 友 善 勞 動 環 境 ;強 化 「工 作 生 活 平 衡 網 」 内 容 及 補 助 申 請 功 能 ,提 供 工 作 生 活 平 衡 相 關 資 源 。
( 5 ) 推 動 雇 主 設 置 哺 (集 )乳 室 與 托 兒 設 施 措 施 計 晝 ,推動及補助
雇 主 設 置 員 工 哺 (集 )乳 室 、托 兒 設 施 或 托 兒 措 施 ,鼓勵雇 主 營 造 友 善 職 場 育 兒 環 境 ,協 助 員 工 兼 顧 工 作 與 家 庭 照 顧 需 求 。
3. 勞動關係業務
( 1 ) 多 元 管 道 推 廣 勞 動 教 育 ,辦 理 校 園 深 植 勞 動 權 益 概 念 相 關 活
動 ,同 時 強 化 勞 動 派 遣 均 等 對 待 ,以 落 實 勞 動 權 益 保 障 ,提 升 勞 工 福 祉 。
( 2 ) 鼓 勵 勞 工 成 立 工 會 及 協 助 工 會 會 務 運 作 相 關 措 施 ,營造工會
有 利 運 作 環 境 ,推 動 工 會 簽 訂 團 體 協 約 獎 勵 相 關 措 施 ,同時 強 化 辅 導 事 業 單 位 依 法 召 開 勞 資 會 議 ,並 提 升 不 當 勞 動 行 為 裁 決 功 能 ,以 達 公 平 且 穩 定 之 集 體 勞 資 關 係 。
( 3 ) 配 合 推 動 勞 動 事 件 法 ,補 助 民 間 團 體 辦 理 調 解 業 務 ,持續 執
行 關 廠 歇 業 勞 工 退 還 貸 款 補 助 工 作 ,以 發 揮 迅 速 解 決 爭 議 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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功 能 ,確 保 勞 動 者 之 權 益 得 以 救 濟 ,同 時 妥 善 運用 捐 補 助 勞 工 權 益 基 金 ,辦 理 勞 工 法 律 扶 助 措 施 ,以 避 免 勞 工 因 訴 訟 費
用 怯 於 訴 訟 ,致 應 有 權 益 受 損 。
( 4 ) 補 助 行 政 機 關 依 法 辦 理 大 量 解 僱 預 警 查 訪 ,協 商 委 員 會 之 進
行 及 入 廠 辅 導 勞 資 雙 方 協 商 等 相 關 措 施 ,以 落 實 大 量 解 僱 勞 工 保 護 機 制 之 目 的 。
4 .勞 動 條 件 及 就 業 平 等 業 務
辦 理 育 婴 留 職 停 薪 期 滿 復 職 協 助 措 施 滿 意 度 調 查 ,就 申 請 育 婴 留 職 停 薪 者 期 滿 後 回 復 原 職 、退 出 勞 動 市 場 原 因 及 對 育 婴 留 職 停 薪 復 職 協 助 措 施 之 需 求 與 建 議 進 行 調 查 ,作 為 研 擬 促 進 性 別 工 作 平 等 相 關 政 策 之 參 考 。
5 .促 進 友 善 勞 動 環 境 業 務
為 督 促 雇 主 提 供 符 合 勞 動 基 準 法 及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法 等 相 關 法 令 之 工 作 環 境 ,確 保 勞 工 可 有 尊 嚴 勞 動 、身 心 安 全 及 健 康 的 就 業 環 境 ,補 助 地 方 政 府 聘 用 勞 動 條 件 及 安 全 衛 生 檢 查 人 力 ,有 效 督 促 雇 主 改 善 勞 動 條 件 、工 作 環 境 安 全 衛 生 ,穩 定 勞 雇 關 係 ,提升勞 工 福 祉 ,進 而 促 進 勞 工 之 就 業 。
6.建 置 職 業 病 防 治 研 究 技 術 及 檢 測 業 務
建 立 勞 工 有 害 物 監 測 採 樣 分 析 參 考 方 法 及 進 行 勞 工 有 害 物 暴 露 危 害 監 測 現 場 採 樣 分 析 ,以 奠 定 職 業 危 害 評 估 基 礎 ,預 防 職 業 疾 病 的 發 生 ,達 到 維 護 勞 工 健 康 、提 升 勞 工 福 祉 等 目 的 。
7 .資訊管理業務
推 動 勞 動 業 務 相 關 資 訊 系 統 共 同 運 作 平 台 計 晝 ,提 供 勞 工 簡 易 取 得 政 府 公 開 資 訊 的 管 道 ,促 進 資 訊 加 值 應 用 ,增 進 勞 工 福 祉 ,並 擴 大 I S O 2 7 0 0 1標 準 導 入 及 驗 證 範 圍 ,強 化 安 全 監 控 防 禦 措 施 ,落 實 資 安 治 理 ,以 確 保 勞 動 業 務 資 訊 服 務 系 統 安 全 ,
( 四 )
(五 )
(
六 )勞動部
就業安定基金 ( 舍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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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 升 内 外 部 網 路 環 境 安 全 。
勞 工 權 益 扶 助 計 晝 :推 動 勞 工 法 律 費 用 扶 助 及 訴 訟 期 間 必 要 生 活 費 用 扶 助 等 經 費8,8 3 4 萬 9 千 元 ,較 上 年 度 預 算 數 增 加2,5 7 1萬7
千 元 ,主 要 係 增 列 推 動 勞 工 法 律 費 用 扶 助 計 晝 等 經 費 。
1. 勞 工權益 扶 助 業 務
( 1 ) 推 動 勞 工 法 律 費 用 扶 助 計 畫 ,依 據 勞 資 爭 議 處 理 法 第6 條第
3 項 規 定 ,藉 助 民 間 團 體 專 業 之 人 力 及 廣 布 之 服 務 據 點 ,提 高 勞 工 訴 訟 扶 助 專 案 之 效 率 ,亦 提 供 仲 裁 與 不 當 勞 動 行 為 裁 決 律 師 代 理 酬 金 、民 事 訴 訟 裁 判 費 等 ,期 排 除 勞 工 於 勞 資 爭 議 救 濟 途 徑 遭 遇 之 障 礙 ,加 速 勞 動 關 係 回 復 正 常 發 展 。
( 2 ) 推 動 訴 訟 期 間 必 要 生 活 費 用 扶 助 計 晝 ,為 避 免 勞 工 因 雇 主 違
法 終 止 勞 動 契 約 頓 時 喪 失 經 濟 來 源 ,欲 進 行 民 事 訴 訟 生 活 將 無 以 依 附 ,妥 針 對 無 資 力 之 勞 工 請 求 確 認 僱 傭 關 係 存 在 、資 遣 費 、退 休 金 或 職 災 補 償 之 爭 議 時 ,提 供 訴 訟 期 間 必 要 生 活
費 用 之 扶 助 。
一 般 行 政 管 理 計 晝 :辦 理 就 業 安 定 基 金 業 務 所 需 行 政 管 理 、租用辦 理 基 金 業 務 所 需 之 辦 公 房 舍 等 經 費2 億 洸 萬 5 千 元 ,較 上 年度 預 算 數 增 加2 1 2 萬 3 千 元 ,主 要 係 增 列 配 合 檔 案 銷 毀 作 業 所 需 檔 案 搬 移 、設 備 遷 移 及 場 地 復 原 等 經 費 。
一 般 建 築 及 設 備 計 晝 :購 置 辦 理 就 業 安 定 基 金 業 務 所 需 辦 公 設 備
3 4 萬6 千 元 ,較 上 年 度 預 算 數 減 少6,9 6 2 萬 9 千 元 ,主要係 減列 購 置 檔 案 庫 房 等 經 費 。
參 、預算概要
一 、基 金 來 源 及 用 途 之 預 計
( 一 )本 年 度 基 金 來 源2 5 4億 9,6 5 7 萬 4 千 元 ,較 上 年 度 預 算 數2 3 2億
就業安定基金 ( 合併)
業務計晝及預算說明
中 華 民 國1 0 9年度
5,9 9 3萬4 千 元 ,增 加2 2 億 3,6 6 4 萬 元 ,約 9. 6 2% ,主要係增列 徵 收 及 依 法 分 配 收 入 所 致 。
( 二 )本 年 度 基 金 用 途1 7 5億 9,9 2 2萬 9 千 元 ,較 上 年 度 預 算 數1 7 0億
4,6 7 7 萬2 千 元 ,增 加5 億 5,2 4 5 萬 7 千 元 ,約3. 2 4% ,主要係增 列 促 進 國 民 就 業 計 晝 及 外 籍 勞 工 管 理 計 晝 經 費 所 致 。
二 、基 金 餘 絀 之 預 計
( 一 )本 年 度 基 金 來 源 及 用 途 相 抵 後 ,賸 餘7 8 億 9,7 3 4萬 5 千 元 ,較上 年 度 預 算 數6 2億 1,3 1 6 萬2 千 元 ,增 加 1 6億 8,4 1 8 萬 3 千 元 ,約
2 7 . 1 1% 。
( 二 )本 年 度 賸 餘7 8 億 9,7 3 4 萬5 千 元 ,連 同 以 前 年 度 基 金 餘 額5 2 3億
5 7 8 萬 元 ,共 有 基 金 餘 額6 0 2億 3 1 2 萬 5 千 元 ,備 供 以 後 年 度 財
源 °
肆 、年 度 關 鍵 績 效指 標
關鍵策略目標 關鍵績效指標 衡量標準 年度目標值
推 辦 職 訓 多 元 管 道 ,推廣 職能基準之產業運用
辦理失業者職前訓練成 效
訓 後3個月之就業率 76. 5%
推動職能基準發展並策 進產業多元應用
累計產業認同與應用案數 1,150 t
強 化 就 業 服 務 網 絡 ,協助 民眾適性就業
求職推介就業人數 整體就業服務通路推介就 業勞保投保人數
204,000 人
協助勞工維護法定權益 核定勞工申請律師訴訟 扶助案件
全 年 核 定 勞 工 申 請 律 師 訴訟扶助案件數
2,000 件
伍 、前 年 度 及 上 年 度 已 過 期 間 實 施 狀 況 及 成 果 概 述 一 、前 (1 0 7) 年 度 決 算 結 果 及 績 效 達 成 情 形
( 一 )前 年度 決 算 結 果
査 魅
就業安定基金 ( 合併 ) 業務計畫及預算說明
中 華 民 國1 0 9年度
1 .基 金 來 源 :決 算 數2 3 0億 2,5 1 8萬4 千 元 ,較 預 算 數 增 加2 3億
2,9 2 8萬6 千 元 ,約 11. 2 5% ,主 要 係 就 業 安 定 收 入 較 預 期 增 加 所 致 。
2 .基 金 用 途 :決 算 數1 3 3億 1,9 9 8萬 2 千 元 ,較 預 算 數 減 少2 5 億
6,2 5 6 萬5 千 元 ,約 1 6 . 1 3% ,主 要 係 促 進 國 民 就 業 計 晝 經 費 執 行 較 預 期 減 少 所 致 。
3 .基 金 來 源 及 用 途 相 抵 後 ,決 算 數 賸 餘9 7億 5 2 0 萬2 千 元 ,較預 算 數 增 加4 8億 9,1 8 5萬 1 千 元 ,約 1 01. 6 3% ,主要係上述原因 所 致 。
(二 )前 年 度 績 效 達 成 情 形 分 析
年度績效目標 衡量指標 年度目標值 績效衡量暨達成情形分析 推辦職訓多元管
道 ,推廣職能基 準之產業運用
辦理失業者職前 訓練成效
75.5% 1 .衡 量 指 標 說 明 :本部為提升失業勞工 就 業 技 能 ,每年均由勞動力發展署所 屬各分署依據區域產業發展及就業市 場 需 求 ,以 自 辦 、委 辦 或 補 助 等 方 式 ,規劃辦理多元類別就業導向之職 前 訓 練 ,提 升 就 業 技 能 ,促 進 就 業 , 並 以 參 訓 者 於 訓 後 能 立 即 就 業 為 目 標 ,故以訓後三個月之就業率為衡量 標 準 ,確 認 訓 練 成 效 。
2. 指 標 達 成 情 形 :為辅導學員訓後儘速 就 業 ,訓 練 單 位 於 學 員 結 訓 前 ,結合 事 業 單 位 提 供 職 缺 ,辦 理 就 業 輔 導 ,107年 截 至 1 2月 底 就 業 率 81.21%,已達原定目標值。
3 .達 成 效 益 :本部持續推動多元類別之 職 前 訓 練 ,運 用 自 有 場 地 、設 備 、師 資 ,並 結 合 地 方 政 府 公 、民營訓練單 位 ,辦 理 多 元 訓 練 職 類 課 程 ,並視需 要 辅 以 職 訓 諮 詢 、職 業 訓 練 生 活 津 貼 ,以 及 就 業 推 介 等 措 施 ,提升失業 勞工 就業技能 契合 產業需求 ,促進就 業 。
就業安定基金 ( 合 併 ) 業務計晝及預算說明
中 華 民 國1 0 9年度
年度績效目標 衡量指標 年度目標值 績效衡量暨達成情形分析 推動職能基準發
展並策進產業多 元應用
525案 1 .衡 量 指 標 說 明 :配合行政院推動重大 產 業 政 策 ,積極推動辦理職能基準發 展 或 更 新 ,深化成果策進產業與訓練 夥 伴 多 元 應 用 ,促進教訓檢用鏈結產 業 需 求 ,以支持產業發展之用人需求
o
2 .指 標 達 成 情 形 :107年度累計產業認 同與應用案數計546案 ,已達原定目 標 值 。
3 .達 成 效 益 :透 過 產 訓 對 話 與 合 作 ,辦 理89場次職能相關推廣活動、成果分 享 逾2,000人 次 ,累計促進546家企 業認同職能基準應用,其 中 有98% 表 示未來將持續將職能基準應用於人才 發 展 上 ,以提升人才培育效能。
強化就業服務網 絡 ,協助民眾適 性就業
求職推介就業人 數
202,000 人 1 .衡 量 指 標 說 明 :本部整體就業服務通 路 求 職 者 ,經服務後有投勞保之就業 人 數 。
2 .指 標 達 成 情 形 :107年 截 至12月底 止 ,求職推 介就 業人數中 ,投保就業 人 數 計233,531人 ,已達原定 目標 值 。
3 .達 成 效 益 :促 進 國 民 就 業 ,解決失業 問 題 ,積極 加強 就 業媒 合 效 能 ,透過 推 動 各 項 促 進 就 業 措 施 ,並運用政府 與民間資源提供短期工作機會 ,以協 助失業者 順利 就業。
協助勞工維護法 定權益
核定勞工申請律 師訴訟扶助案件
1,600 件 1 .衡 量 指 標 說 明 :每年辦理勞工訴訟扶 助專案所核定勞工申請律師訴訟扶助
案 件 數 。
2 .指 標 達 成 情 形 :全年度勞工申請律師 訴 訟 扶 助 案 件2,848件 ,核 定2,081 件 ,其 餘767件 則 為 駁 回 案 件 ,已達 原 定 目 標 值 。
3 .達 成 效 益 :該 年 度 已 有 過 往 案 件 計 1,731件 結 案 ,其 中 約7成判決結果
勞動部
就業安定基金( 合併)
業務計畫及預算說明
中 華 民 國1 0 9年度
年度績效目標 衡量指標 年度目標值 績效衡量暨達成情形分析
對 勞 工 有 利 (勝訴 或和 解) ,並為勞 工 爭 取 到3億 1千 餘 萬 元 ,協助其爭 取 應 有 權 益 。
二 、上 (1 0 8) 年 度 已 過 期 間 預 算 執 行 情 形 及 績 效 達 成 情 形
(一) 上 年 度 預 算 截 至1 0 8年 6 月3 0 日止執行情形
1 .基 金 來 源 :截 至1 0 8年 6 月3 0 日 止 ,分 配 預 算 數6 6 億 2,6 7 0萬
2 千 元 ,實 際 執 行 數7 1 億 2,4 3 8 萬 元 ,執 行 率107. 5 1% ,主要 係 就 業 安 定 收 入 較 預 期 增 加 所 致 。
2 .基 金 用 途 :截 至1 0 8年 6 月3 0 日 止 ,分 配 預 算 數7 2億 5,0 1 7萬
4 千 元 ,實 際 執 行 數3 6億 4,9 4 6萬 元 ,執 行 率5 0 . 3 4% ,主要係 補 助 各 政 府 機 關 等 經 費 尚 未 辦 理 核 銷 所 致 。
3 .基 金 來 源 及 用 途 相 抵 後 ,截 至 1 0 8年 6 月3 0 日 止 實 際 賸 餘3 4億
7,4 9 2 萬 元 。
(二 )上 年 度 績 效 達 成 情 形 分 析
年度績效目標 衡量指標 績效衡量暨達成情形分析
推辦職訓多元管 道 ,推廣職能基 準之產業運用
辦 理 失 業 者 職 前 訓練成效
為 輔 導 學 員 訓 後 儘 速 就 業 ,訓 練 單 位 於 學 員 結 訓 前 ,結合事業單位提供職缺,辦 理 就 業 媒 合 ,108年 截 至2月 底 就 業 率 為81.44%。 (因108年3月 至6 月 底 結 訓 人 數 尚 處 於 三 個 月 就 業 輔 導 期 間 ,爰目前 僅能提供截至2月底之就業 率。)
推 動 職 能 基 準 發 展並策進產業多
元應用
截 至108年6月 底 止 ,累計促進700家單位認同應用 職 能 基 準 。
強化就業服務網 絡 ,協助民眾適 性就業
求職推 介 就業人 數
108年 截 至5月 底 止 ,求職推 介 就業 人 數 中 ,投保就 業人數計97,618人 。
(自求職者就業後,至勞保閘門可查詢投保紀錄之時 間 差 ,約 需2個 月 ,爰目前僅能提供截至5月底之投 保就業人數)
I 紐
就業安定基金 ( 合併 ) 業務計晝及預算說明
中 華 民 國1 0 9 年度
年度績效目標 衡量指標 績效衡量暨達成情形分析
協助勞工維護法 定權益
核 定 勞 工 申 請 律 師訴訟扶助案件
108年 截 至6月 底 止 ,勞工 申請 律師訴 訟扶 助案 件 2,083件 ,核 定1,735件 ,達 成 率108. 44% 。
本 頁 空 白
主 要 表
勞動部
就 業 安 定 基 金 (合 併 ) 基 金 來 源 、用途及餘絀預計表
中華民國 1 0 9 年度 單>f立 ••新臺幣千元 前年度決算數 項 目 本年度預算數 上年度預算數 比較增減(-)
23,025,184 基金來源 25,496,574 23,259,934 2,236,640 21,466,017 徵收及依法分配收入 23, 899,500 21,503,261 2, 396,239 19,482,156 就業安定收入 21,000,000 19,000,000 2,000,000 1,983, 862 就業保險提撥收入 2, 899,500 2, 503,261 396,239 1,025,905 勞務收入 1,173, 231 1,332, 931 -159,700 1,025, 905 服務收入 1,173, 231 1,332, 931 -159,700
53,710 財產收入 47,718 47,316 402
5,185 財產處分收入 - - -
14,087 祖金收入 13,712 13,464 248
34,438 利息收入 34,006 33,852 154
209,852 政府撥入收入 213,824 214,125 -301 197,118 公庫撥款收入 196,505 201,205 -4, 700 12,734 政府其他撥入 收 入 17,319 12,920 4,399
269,699 其他收入 162,301 162,301 -
269,699 雜項收入 162,301 162,301 -
13,319,982 基金用途 17,599,229 17,046,772 552,457 11,358,108 促進國民就業計晝 14,791,182 14,407,903 383,279 1,071,685 外籍勞工管理計晝 1,583,102 1,389, 649 193,453 688,848 提升勞工福祉計畫 935,965 918,451 17,514 43,976 勞工權益扶助計晝 88,349 62,632 25,717 156,825 一般行政管理計晝 200,285 198,162 2,123 541 一般建築及設備計晝 346 69,975 -69,629 9,705,202 本期賸餘(短絀) 7,897,345 6,213,162 1,684,183 36,387,416 期初基金餘額
解繳公庫
52,305,780 40,852,812 11,452,968
46,092,618 期末基金餘額 60,203,125 47,065,974 13,137,151
註 :
1.
依業務性質檢討,部分計畫内容更動,為利比較,上年度預算數及前年度決算數係以重分類後數字表達。以下 各表同。2.
前年度決算數為審定決算數;上年度預算數為預算案數。以下各表同。3.
前年度決算數細數之和與總數或略有出入,係四捨五入關係。以下各表同。就業安定基金 ( 合併 )
基 金 來 源 、用途及餘絀預計表說明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中 華 民 國1 0 9 年度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壹 、基金來源預計
25,496,574千 元
,說明如下
:一 、徵 收 及 依 法 分 配 收 入2 3,8 9 9,5 0 0千元
(一 )就業安 定 收 入
依就業月良務法第5 5 條 ,雇 主 聘 僱 外 國 人 在 中 華 民 國 境 内 從 事 第4 6 條 第1 項 第8 款 至 第1 0款 規 定 之 工 作 ,應 向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設 置 之 就
業 安 定 基 金 專 戶 繳 納 就 業 安 定 費 ,作 為 加 強 辦 理 有 關 促 進 國 民 就 業 、提 升 勞 工 福 祉 及 處 理 有 關 外 國 人 聘 僱 管 理 事 務 之 用 ,本年度預 計 收 入2 1,0 0 0,0 0 0千 元 。
(二 )就 業 保 險 提 撥 收 入
依 就 業 保 險 法 第1 2條 規 定 ,運 用 就 業 保 險 年 度 應 收 保 險 費 及 歷 年 執 行 賸 餘 經 費 提 撥 之 經 費 ,辦 理 被 保 險 人 之 在 職 訓 練 、失 業後之職業 訓 練 、創 業 協 助 與 其 他 促 進 就 業 措 施 、被 保 險 人 之 僱 用 安 定 措 施 、 雇 主 僱 用 失 業 勞 工 之 獎 助 等 業 務 ,本 年 度 預 計 收 入2,8 9 9,5 0 0千 元 。 二 、勞 務 收 入1,1 7 3,2 3 1 千元
係 受 訓 學 員 繳 納 費 用 、接 受 各 界 委 託 辦 理 職 業 訓 練 收 入 、提 升 人 才 發 展 品 質 效 能 收 入 及 技 能 檢 定 、技 能 競 賽 、技 能 職 類 測 驗 能 力 認 證 業 務 收 入 等 ,本 年 度 預 計 收 入1,1 7 3,2 3 1 千 元 。
三 、財 產 收 入4 7,7 1 8千元
係 勞 動 學 苑 租 金 收 入 及 銀 行 存 款 利 息 收 入 等 ,本 年 度 預 計 收 入4 7 ,7 1 8
千 元°
四 、政 府 撥 入 收 入2 1 3,8 2 4千元
係 公 庫 撥 款 收 入 及 政 府 其 他 撥 入 收 入 ,本 年 度 預 計 收 入2 1 3,8 2 4 千 元 。 五 、其 他 收 入1 6 2,3 0 1千元
係 依 身 心 障 礙 者 權 益 保 障 法 第4 3 條 第3 項 規 定 ,直 轄 市 、縣 (市 )政府 應 將 前1 年 度 收 取 差 額 補 助 費3 0% 提 撥 至 就 業 安 定 基 金 統 籌 分 配 及 學 員 宿 舍 電 費 收 入 ,本 年 度 預 計 收 入1 6 2,3 0 1千 元 。
勞動部
就業安定基金 ( 合併)
基 金 來 源 、用途及餘絀預計表說明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中 華 民 國1 0 9年度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貳 、基金用途預計
17,599,229千 元
,說 明 如 下
:一 、促 進 國 民 就 業 計 晝1 4,7 9 1,1 8 2千元
( 一 )綜 合 規 劃 業 務1,2 0 5,6 5 3 千 元 。
(二 )職 業 訓 練 業 務4,9 3 4,0 5 3 千 元 。
(三 )身 心 障 礙 者 及 特 定 對 象 就 業 訓 練 業 務1,6 1 1,9 8 0千 元 。
( 四 )就 業 服 務 業 務2,4 6 6,4 2 1 千 元 。
(五 )職 能 標 準 及 技 能 檢 定 與 競 賽 業 務2,0 6 4,2 6 9千 元 。
( 六 )多 元 就 業 與 創 業 協 助 、創 新 發 展 與 數 位 學 習 業 務1,1 2 8,5 9 2 千 元 。
( 七 )改 善 職 場 工 作 環 境 業 務5 6 3,6 0 6 千 元 。
(八 )勞 動 資 料 科 學 建 置 及 勞 動 力 應 用 研 究 業 務2 4,8 0 0 千 元 。
(九 )促 進 就 業 安 全 業 務4 9,8 1 3 千 元 。
( 十 )人 事 業 務5 8 1,2 2 6千 元 。
( 十 一 )資 訊 業 務1 4 9,7 5 3千 元 。
( 十 二 )秘 書 業 務2,2 6 9千 元 。
( 十 三 )統 計 業 務8,7 4 7千 元 。 二 、外 籍 勞 工 管 理 計 畫1,5 8 3,1 0 2千元
( 一 )外 國 人 聘 僱 管 理 業 務1,1 7 0,7 9 5 千 元 。
( 二 )外 國 人 聘 僱 許 可 業 務1 7 6,2 2 3 千 元 。
(三 )外 國 人 聘 僱 前 國 内 招 募 及 轉 換 雇 主 業 務4,2 8 0千 元 。
( 四 )人 事 業 務1 2 6,0 4 6千 元 。
(五 )資 訊 業 務1 0 3,5 3 3千 元 。
( 六 )法 務 業 務6 8 0千 元 。
( 七 )統 計 業 務1,5 4 5千 元 。 三 、提 升 勞 工 福 祉 計 晝9 3 5,9 6 5 千元
( 一) 綜 合 規 劃 業 務5 6,4 4 3 千 元 。
(二 )勞 動 福 祉 退 休 業 務3 1 3,0 1 2千 元 。
(三 )勞 動 關 係 業 務8 1,1 6 9千 元 。
( 四) 勞 動 條 件 及 就 業 平 等 業 務1,0 2 3 千 元 。
就業安定基金 ( 合併)
基 金 來 源 、用途及餘絀預計表說明
中 華 民 國1 0 9年度
(五 )促 進 友 善 勞 動 環 境 業 務4 3 1,0 4 1千 元 。
( 六 )建 置 職 業 病 防 治 研 究 技 術 及 檢 測 業 務1 0,0 0 0千 元 。
( 七 )資 訊 管 理 業 務4 3,2 7 7千 元 。 四 、勞 工 權 益 扶 助 計 晝8 8,3 4 9千元
( 一 )勞 工 權 益 扶 助 業 務8 8,3 4 9千 元 。 五 、一 般 行 政 管 理 計 晝2 0 0,2 8 5 千元
( 一 )人 事 業 務2 9,0 1 8 千 元 。
(二 )秘 書 業 務1 7 1,2 6 7 千 元 。 六 、一 般 建 築 及 設 備 計 畫3 4 6 千元
(一 )秘 書 業 務3 4 6 千 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