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 助 學 校 公 積 金
════════════════
年 報 2 2 0 0 1 1 5 5
════════════════
其 他 資 料
教 育 局 公 積 金 組
林 榮 合 女 士 高 級 會 計 主 任
香 港 灣 仔 皇 后 大 道 東 2 1 3 號 胡 忠 大 廈 1 5 樓 1 5 1 7 室
秘 書
韓 憲 茵 女 士 教 育 主 任
教 育 局 學 校 行 政 及 支 援 科 香 港 添 馬 添 美 道 2 號 政 府 總 部 東 翼 5 樓
司 庫
梁 燕 芬 女 士
庫 務 署 助 理 署 長 庫 務 署
香 港 灣 仔 告 士 打 道 7 號 入 境 事 務 大 樓 2 7 樓 2 7 0 1 室
審 計 師
孫 德 基 先 生 , BBS, JP 審 計 署 署 長
香 港 灣 仔 告 士 打 道 7 號 入 境 事 務 大 樓 2 6 樓
目錄 頁數
緒 言 1
管 理 委 員 會 4
投 資 小 組 委 員 會 7
主 席 報 告 9
司 庫 報 告 12
供 款 人 數 目 (2006 – 2015) 19
宣 布 股 息 與 投 資 回 報 (2006 – 2015) 20
淨 資 產 (2006 – 2015) 21
淨 資 產 分 布 22
審 計 署 署 長 報 告 23
資 產 負 債 表 25
收 支 帳 目 26
儲 備 金 27
可 供 權 益 用 途 淨 資 產 變 動 報 表 28
現 金 流 量 表 29
財 務 報 表 附 註 30
緒 言 補 助 學 校 公 積 金
補 助 學 校 公 積 金 ( 下 稱 公 積 金 ) 受 教 育 條 例 ( 第 2 7 9 章 ) 第 8 5 條 的 補 助 學 校 公 積 金 規 則 所 規 限 。 公 積 金 是 一 項 界 定 供 款 退 休 金 計 劃 , 設 立 的 目 的 , 是 向 退 休 、 辭 職 、 被 解 僱 、 終 止 合 約 或 去 世 的 供 款 人 作 出 付 款 。 供 款 人 是 指 補 助 學 校 的 教 員 和 由 二 ○ ○ ○ 年 五 月 十 九 日 起 向 公 積 金 供 款 的 直 資 學 校 教 員 。
管 理 委 員 會
公 積 金 的 全 部 行 政 及 管 理 均 歸 予 管 理 委 員 會 負 責 。 委 員 會 成 員 如 下 :
主 席 : 由 補 助 學 校 議 會 推 選
副 主 席 : 由 補 助 學 校 議 會 在 八 名 其 他 委 員 中 推 選 教 育 局 常 任 秘 書 長 或 其 代 表
庫 務 署 署 長 或 其 代 表 八 名 其 他 委 員 :
( a ) 香 港 各 天 主 教 男 校 職 員 中 的 供 款 人 聯 合 推 選 二 人 ; ( b ) 香 港 各 天 主 教 女 校 職 員 中 的 供 款 人 聯 合 推 選 二 人 ;
( c ) 拔 萃 男 書 院 、 拔 萃 女 書 院 、 聖 保 羅 男 女 中 學 、 聖 保 羅 書 院 及 聖 馬 可 中 學 職 員 中 的 供 款 人 聯 合 推 選 二 人 ;
( d ) 英 華 書 院 、 英 華 女 校 及 循 道 中 學 職 員 中 的 供 款 人 聯 合 推 選 一 人 ; 及
( e ) 聖 士 提 反 女 子 中 學 及 協 恩 中 學 職 員 中 的 供 款 人 聯 合 推 選 一 人 。
- 1 -
管 理 委 員 會 會 議
委 員 會 每 年 召 開 周 年 大 會 , 省 覽 公 積 金 的 周 年 財 務 報 表 , 及 宣 布 供 款 人 該 年 度 所 得 的 股 息 。 委 員 會 有 需 要 時 亦 會 在 年 內 召 開 其 他 會 議 。 會 議 的 法 定 人 數 為 五 名 成 員 。 委 員 會 會 議 內 處 理 的 所 有 事 項 , 均 由 出 席 會 議 並 投 票 的 成 員 , 以 多 數 票 決 定 。
供 款 及 贈 款
供 款 人 和 政 府 及 直 資 學 校 根 據 下 表 , 按 供 款 人 底 薪 , 包 括 批 准 作 為 底 薪 的 任 何 津 貼 , 分 別 按 月 向 公 積 金 供 款 和 贈 款 :
供 款 無 間 年 資 教 員 供 款
%
政 府 及 直 資 學 校 贈 款
%
少 於 十 年 5 5
十 年 至 少 於 十 五 年 5 1 0
十 五 年 或 以 上 5 1 5
利 益
供 款 人 停 止 作 為 公 積 金 供 款 人 後 , 便 有 資 格 領 取 一 筆 過 的 款 項 。 除 公 積 金 規 則 另 有 說 明 外 , 款 額 將 按 以 下 方 法 計 算 :
供 款 年 資 利 益
十 年 或 以 上 所 有 累 積 供 款 與 政 府 及 直 資 學 校 贈 款 以 及 有 關 的 宣 布 股 息 。
五 年 至 少 於 十 年 所 有 累 積 供 款 與 有 關 的 宣 布 股 息 , 以 及 每 服 務 滿 一 年 可 得 1 0 % 政 府 及 直 資 學 校 贈 款 與 有 關 的 宣 布 股 息 。
少 於 五 年 所 有 累 積 供 款 及 有 關 的 宣 布 股 息 。
公 積 金 帳 戶 結 算 表
公 積 金 司 庫 在 每 年 九 月 及 三 月 , 向 每 位 供 款 人 提 供 一 份 個 人 公 積 金 帳 戶 結 算 表 。 結 算 表 分 別 列 出 截 至 上 一 個 八 月 三 十 一 日 及 二 月 二 十 八 日 ( 或 在 閏 年 的 二 月 二 十 九 日 ) 供 款 人 帳 戶 的 結 餘 。 三 月 份
- 2 -
的 結 算 表 載 列 管 理 委 員 會 宣 布 截 至 先 前 八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的 年 度 的 股 息 , 同 時 , 每 間 學 校 的 校 監 亦 為 校 內 每 一 位 供 款 人 備 存 一 份 個 人 公 積 金 帳 戶 紀 錄 , 以 便 供 款 人 隨 時 查 閱 。
付 款 予 退 出 的 供 款 人
除 在 八 月 和 九 月 兩 個 繁 忙 月 份 外 , 公 積 金 會 在 二 十 三 個 工 作 天 內 , 把 應 得 的 利 益 付 予 退 出 的 供 款 人 。 期 限 是 根 據 教 育 局 常 任 秘 書 長 收 到 退 出 申 請 或 供 款 人 停 止 擔 任 教 職 兩 個 日 期 中 的 較 遲 者 計 算 。 如 計 算 日 期 在 兩 個 繁 忙 月 份 開 始 , 退 款 則 需 時 二 十 八 個 工 作 天 。 以 上 兩 項 承 諾 是 假 設 退 出 的 供 款 人 填 寫 的 提 款 申 請 書 的 資 料 全 屬 正 確 。
投 資 管 理
公 積 金 的 日 常 管 理 工 作 , 是 由 庫 務 署 署 長 根 據 公 積 金 規 則 第 6 ( 1 ) 條 所 委 任 的 司 庫 負 責 。 投 資 職 責 是 由 管 理 委 員 會 負 責 , 委 員 會 制 定 公 積 金 的 投 資 策 略 , 而 投 資 策 略 必 須 符 合 由 財 政 司 司 長 批 准 的 投 資 綱 領 。 司 庫 及 外 聘 投 資 經 理 們 根 據 委 員 會 的 指 示 , 投 資 所 有 經 由 委 員 會 認 為 是 公 積 金 正 常 現 金 需 求 下 多 出 的 剩 餘 金 額 。 投 資 經 理 是 由 委 員 會 經 財 政 司 司 長 批 准 後 而 委 任 的 。
由 委 員 會 成 立 的 投 資 小 組 委 員 會 , 每 季 開 會 一 次 , 目 的 是 : ( a ) 檢 討 所 作 的 投 資 , 並 核 實 該 等 投 資 是 根 據 公 積 金 既 定 的 綱
領 及 策 略 而 作 出 ;
( b ) 與 投 資 經 理 會 晤 , 商 討 他 們 的 表 現 , 並 收 集 他 們 對 各 個 金 融 市 場 的 意 見 ; 及
( c ) 商 討 及 制 定 投 資 策 略 , 以 向 管 理 委 員 會 提 出 建 議 。
會 計 及 審 計 安 排
除 了 執 行 公 積 金 規 則 規 定 的 其 他 職 責 外 , 司 庫 會 就 公 積 金 的 所 有 交 易 , 備 存 齊 備 的 帳 目 與 記 錄 , 並 擬 備 每 年 的 財 務 報 表 , 交 由 審 計 署 署 長 審 計 。 該 份 經 審 計 的 財 務 報 表 及 審 計 師 報 告 , 會 在 委 員 會 周 年 大 會 上 提 交 管 理 委 員 會 省 覽 。
- 3 -
補助學校公積金 管理委員會
後排(由左至右) 前排(由左至右)
1. 衛穎賢先生 1. 鄭鈞傑先生
2. 曾潔兒女士 2. 蘇英麟先生
3. 韓憲茵女士 3. 蕭文達先生
4. 林苑芬女士 4. 梁燕芬女士 (司庫)
5. 賀敬修士
不在相片內 1. 區文顯先生 2. 梁偉傑先生 3. 李錦霞女士
- 4 -
補助學校公積金 管理委員會
二○一四年九月一日至二○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主席
陳美梅女士 聖若瑟英文書院
副主席 蘇英麟博士
(由二○一四年九月二十四日起)
香港華仁書院
委員
區文顯先生 拔萃女書院
鄭鈞傑先生 英華書院
林苑芬女士
(由二○一四年九月二十四日起)
協恩中學
李錦霞女士 瑪利諾修院學校 (中學部)
梁偉傑先生 聖馬可中學
曾潔兒女士 嘉諾撒聖瑪利書院
衛穎賢先生
(由二○一四年九月二十四日起)
華仁書院(九龍)
石美華女士
(截至二○一四年九月二十一日)
教育局常任秘書長代表兼秘書
韓憲茵女士
(由二○一四年九月二十二日起)
教育局常任秘書長代表兼秘書
蕭文達先生 庫務署署長
- 5 -
補助學校公積金 管理委員會
二○一五年九月一日起
主席
蘇英麟博士
(由二○一五年九月二十四日起)
香港華仁書院
副主席 鄭鈞傑先生
(由二○一五年九月二十四日起)
英華書院
委員
區文顯先生 拔萃女書院
林苑芬女士 協恩中學
李錦霞女士 瑪利諾修院學校 (中學部)
梁偉傑先生 聖馬可中學
曾潔兒女士 嘉諾撒聖瑪利書院
衛穎賢先生 華仁書院(九龍)
賀敬修士
(由二○一五年九月二十四日起)
喇沙書院
韓憲茵女士 教育局常任秘書長代表兼秘書
蕭文達先生 庫務署署長
- 6 -
補助學校公積金 投資小組委員會
二○一四年九月一日至二○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主席
蘇英麟博士
(由二○一四年十一月二十日起)
香港華仁書院
委員
陳美梅女士 聖若瑟英文書院
鄭鈞傑先生
(由二○一四年十一月二十日起)
英華書院
梁偉傑先生 聖馬可中學
衛穎賢先生
(由二○一四年十一月二十日起)
華仁書院(九龍)
蕭文達先生 庫務署署長
司庫
邵國華先生
(截至二○一五年六月七日)
庫務署助理署長
梁燕芬女士
(由二○一五年六月八日起)
庫務署助理署長
秘書
潘長徹先生
(截至二○一五年八月二十日)
庫務會計師
嵆敏敏女士
(由二○一五年八月二十一日起)
庫務會計師
- 7 -
補助學校公積金 投資小組委員會 二○一五年九月一日起
主席
蘇英麟博士 香港華仁書院
委員
鄭鈞傑先生 英華書院
梁偉傑先生 聖馬可中學
衛穎賢先生 華仁書院(九龍)
蕭文達先生 庫務署署長
司庫
梁燕芬女士 庫務署助理署長
秘書
嵆敏敏女士 庫務會計師
- 8 -
主 席 報 告
(除 特 別 註 明 外 , 所 有 金 額 均 以 港 幣 百 萬 元 位 列 示 。)
股 息
我 謹 此 報 告 , 管 理 委 員 會 於 二 ○ 一 六 年 二 月 二 十 五 日 舉 行 的 周 年 大 會 上 宣 布 , 截 至 二 ○ 一 五 年 八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年 度 向 供 款 人 派 發 5 % 保 證 股 息 。
供 款 人 帳 目
年 內 , 加 入 公 積 金 的 供 款 人 有 5 5 名 , 退 出 則 有 6 5 名 。 這 些 數 字 包 括 2 3 名 由 津 貼 學 校 公 積 金 轉 來 的 以 及 1 6 名 轉 往 津 貼 學 校 公 積 金 的 供 款 人 。 供 款 人 總 數 減 至 1 , 1 7 8 名 , 減 少 了 1 0 名 , 即 0 . 8 4 % 。 供 款 人 帳 目 的 結 餘 , 增 至 二 十 六 億 八 千 五 百 九 十 萬 港 元 , 增 加 了 一 億 二 千 六 百 四 十 萬 港 元 , 即 4 . 9 4 % 。 年 內 退 出 公 積 金 的 供 款 人 年 資 如 下 :
二○一五年 二○一四年
十 年 以 下 31% 38%
十 至 十 五 年 4% 11%
十 五 年 以 上 65% 51%
淨 資 產 及 管 理 費 用
截 至 二 ○ 一 五 年 八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 公 積 金 的 淨 資 產 達 三 十 億 六 千 八 百 五 十 萬 港 元 。 公 積 金 的 管 理 費 用 , 包 括 付 予 政 府 的 監 管 費 、 投 資 經 理 的 費 用 、 保 管 人 的 費 用 、 投 資 交 易 成 本 及 其 他 經 營 支 出 , 金 額 合 共 七 百 三 十 萬 港 元 — 相 等 於 公 積 金 淨 資 產 的 0 . 2 4 % 。
- 9 -
管 理 委 員 會 的 主 要 活 動
在 二 ○ 一 五 年 二 月 十 一 日 舉 行 的 周 年 大 會 上 , 管 理 委 員 會 通 過 公 積 金 的 周 年 帳 目 報 吿 , 並 宣 布 截 至 二 ○ 一 四 年 八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年 度 的 股 息 為 5 % 。
管 理 委 員 會 亦 在 二 ○ 一 五 年 八 月 三 十 一 日 年 度 內 通 過 以 下 各 事 項 :
( a ) 該 年 度 的 投 資 計 劃 ; ( b ) 該 年 度 的 監 管 費 預 算 ; 及
( c ) 向 財 政 司 司 長 申 請 批 准 現 時 一 位 海 外 債 券 投 資 經 理 的 約 務 更 替 請 求 。
致 謝
年 內 , 陳 美 梅 女 士 及 石 美 華 女 士 停 止 擔 任 管 理 委 員 會 的 成 員 。 我 謹 代 表 管 理 委 員 會 對 他 們 過 去 在 委 員 會 的 工 作 上 所 作 的 寶 貴 貢 獻 表 示 感 謝 。
- 1 0 -
截 至 二 ○ 一 五 年 八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年 度 的 財 務 摘 要
二○一五年 二○一四年 增減
供 款 人 帳 目 (a) 2,685.9 2,559.5 +4.94%
淨 資 產 (b) 3,068.5 3,165.8 -3.07%
管 理 費 用
(相 當 於 淨 資 產 的 百 分 率 )
7.3 (0.24%)
7.2 (0.23%) 年 終 時 的 儲 備 金 水 平 (百 分 率 )
— 年 度 股 息 分 配 以 前 即 以 上 的 [(b)- (a)]/(a)
— 年 度 股 息 分 配 以 後
14.24 23.69 8.81 17.80 年 度 投 資 回 報 (百 分 率 ) -3.09 10.95
宣 派 股 息 (百 分 率 ) 5.00 5.00
供 款 人 數 目 1,178 1,188 -0.84%
表 現 指 標
二○一五年 二○一四年
由 每 年 十 月 至 下 一 年 七 月 , 在 23 個 工 作 日 內 支 付 給 退 出 的 供 款 人 的 個 案 比 例 , 而 在 八 月 及 九 月 的 繁 忙 月 份 則 為 28 個 工 作 日
100.00% 100.00%
蘇 英 麟 博 士 補 助 學 校 公 積 金 管 理 委 員 會 主 席 二 ○ 一 六 年 二 月 二 十 五 日
- 1 1 -
補 助 學 校 公 積 金 司 庫 報 告
二 ○ 一 四 年 九 月 一 日 至 二 ○ 一 五 年 八 月 三 十 一 日
(除 特 別 註 明 外 , 所 有 金 額 均 以 港 幣 百 萬 元 位 列 示 。)
1 . 財 務 報 表
公 積 金 的 財 務 報 表 是 根 據 公 積 金 規 則 內 訂 明 的 會 計 處 理 方 法 及 香 港 公 認 會 計 原 則 所 編 製 。
2 . 財 政 表 現
( i ) 整 體 虧 損
公 積 金 本 年 度 整 體 虧 損 為 九 千 六 百 三 十 萬 港 元 , 詳 情 如 下 :
經 營 盈 餘 67.2
淨 實 現 及 重 估 虧 損 (163.5)
整 體 虧 損 (96.3)
( i i ) 投 資 回 報
整 體 虧 損 表 示 公 積 金 年 內 的 投 資 回 報 率 為 - 3 . 0 9 % ( 二 ○ 一 四 年 : 整 體 盈 餘 為 1 0 . 9 5 % ) 。
( i i i ) 資 產 覆 蓋 率 / 儲 備 金 水 平 – 本 年 度 股 息 分 配 前
資 產 覆 蓋 率 ( 或 儲 備 金 水 平 ) 代 表 了 既 定 供 款 計 劃 的 財 政 實 力 , 即 其 資 產 應 付 予 計 劃 成 員 的 利 益 的 足 夠 程 度 。
- 1 2 -
公 積 金 的 淨 資 產 為 其 負 債 ( 即 未 撥 出 年 內 的 股 息 準 備 前 的 供 款 人 帳 目 年 底 結 餘 ) 的 1 . 1 4 倍 , 這 表 示 儲 備 金 水 平 為 1 4 . 2 4 % , 詳 情 如 下 :
淨 資 產 (a) 3,068.5
減 : 供 款 人 帳 目 ( 本 年 度 股 (b) 2,685.9
息 分 配 前 )
儲 備 金 (c) 382.6
資 產 覆 蓋 率 (a)/(b) 1.14 倍
(二○一四年:1.24 倍)
儲 備 金 水 平 (c)/(b) 14.24%
(二○一四年:23.69%)
3 . 股 息 計 算 方 法
委 員 會 同 意 每 年 的 股 息 按 以 下 公 式 釐 定 。 此 公 式 根 據 公 積 金 在 年 終 時 的 儲 備 金 水 平 和 年 內 公 積 金 資 產 實 際 達 到 的 投 資 回 報 率 來 計 算 股 息 。
計 算 股 息 的 公 式 包 括 兩 部 份 :
< - - - ( a ) - - - > < - - - ( b ) - - - >
( 儲 備 金 水 平 - 4 0 % ) ÷ ( 1 + 4 0 % ) + ( 公 積 金 投 資 回 報 × 經 調 整 的 儲 備 金 水 平 )
儲 備 金 水 平 是 指 準 備 股 息 前 的 儲 備 金 水 平 , 而 總 股 息 以 不 少 於 5 % 為 限 。
( a ) - 在 儲 備 金 水 平 高 於 4 0 % 這 個 目 標 時 , 發 放 高 於 目 標 的 儲 備 。 如 果 儲 備 金 水 平 在 4 0 % 或 以 下 , 這 部 份 的 數 值 將 等 於 零 。
- 1 3 -
( b ) - 基 於 儲 備 金 水 平 來 發 放 一 部 份 的 投 資 回 報 。 如 果 儲 備 金 水 平 在 4 0 % 或 以 下 , 公 式 中 “ 經 調 整 的 儲 備 金 水 平 ” 就 是 實 際 的 儲 備 金 水 平 。 如 果 儲 備 金 水 平 高 於 4 0 % , “ 經 調 整 的 儲 備 金 水 平 ” 就 是 4 0 % 。
以 此 公 式 計 算 , 本 年 度 的 總 股 息 為 - 0 . 4 4 % 。 由 於 計 算 出 來 的 股 息 低 於 5 % , 因 此 , 本 年 度 的 股 息 為 保 證 股 息 , 即 是 5 % 。 股 息 計 算 已 由 審 計 署 署 長 審 計 。
4 . 宣 布 保 證 股 息 及 轉 撥 儲 備 金 的 款 項
我 建 議 委 員 會 :
( a ) 根 據 補 助 學 校 公 積 金 規 則 第 1 1 ( 3 ) 條 , 由 儲 備 金 轉 撥 六 千 七 百 萬 港 元 至 收 支 帳 目 ; 及
( b ) 宣 布 由 收 支 帳 目 支 出 一 億 三 千 四 百 二 十 萬 港 元 為 保 證 股 息 , 這 筆 款 項 以 下 列 的 規 則 分 配 :
( i ) 根 據 規 則 第 1 2 ( 1 ) 條 , 5 % 股 息 給 予 在 二 ○ 一 四 年 九 月 一 日 開 始 的 整 個 財 政 年 度 期 間 維 持 開 設 的 供 款 人 帳 目 ; 及
( i i ) 根 據 規 則 第 1 4 條 , 按 比 例 計 算 的 股 息 給 予 並 非 在 二 ○ 一 四 年 九 月 一 日 開 始 的 整 個 財 政 年 度 期 間 維 持 開 設 的 供 款 人 帳 目 。
以 上 各 項 分 配 款 額 已 列 入 財 務 報 表 內 。
5 . 股 息 收 益
按 供 款 人 帳 目 全 年 平 均 結 餘 計 算 , 5 % 的 股 息 表 示 本 年 度 的 供 款 人 股 息 收 益 為 5 . 1 2 % ( 二 ○ 一 四 年 : 5 . 1 3 % ) 。
- 1 4 -
6 . 資 產 覆 蓋 率 / 儲 備 金 水 平 – 本 年 度 股 息 分 配 後
撥 出 本 年 度 的 股 息 準 備 金 5 % 後 , 公 積 金 的 資 產 覆 蓋 率 為 1 . 0 9 倍 , 而 儲 備 金 水 平 為 8 . 8 1 % , 詳 情 如 下 :
淨 資 產 (a) 3,068.5
減 : 供 款 人 帳 目 ( 本 年 度 股 息
分 配 後 ) :
供 款 人 帳 目 2,685.9
股 息 準 備 金 134.2
(b) 2,820.1
儲 備 金 (c) 248.4
資 產 覆 蓋 率 (a)/(b) 1.09 倍
(二○一四年:1.18 倍)
儲 備 金 水 平 (c)/(b) 8.81%
(二○一四年:17.80%)
7 . 投 資 目 標 及 準 則
公 積 金 的 投 資 目 標 , 是 在 符 合 審 慎 原 則 下 , 盡 量 提 高 公 積 金 投 資 的 經 常 收 益 及 資 本 回 報 。
公 積 金 的 所 有 投 資 決 定 , 必 須 符 合 由 財 政 司 司 長 批 准 的 投 資 綱 領 。 這 個 綱 領 設 定 了 各 類 投 資 的 範 圍 , 亦 列 明 可 作 投 資 的 證 券 應 具 有 的 質 素 或 信 貸 評 級 。
- 1 5 -
8 . 投 資 責 任
管 理 委 員 會 每 年 都 會 審 批 該 年 的 投 資 計 劃 , 而 該 計 劃 必 須 符 合 公 積 金 的 投 資 目 標 。 管 理 委 員 會 轄 下 的 投 資 小 組 委 員 會 負 責 監 察 投 資 的 表 現 。 小 組 委 員 會 每 季 審 閱 司 庫 擬 備 的 投 資 報 告 及 會 晤 外 聘 投 資 經 理 。
公 積 金 的 投 資 工 作 是 由 司 庫 及 外 聘 投 資 經 理 負 責 。 此 外 , 司 庫 還 須 為 投 資 經 理 提 供 投 資 指 引 , 並 在 保 管 人 的 協 助 下 , 確 保 他 們 依 照 這 些 指 引 來 進 行 投 資 活 動 。
9 . 投 資
截 至 二 ○ 一 五 年 八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 公 積 金 的 投 資 總 值 達 三 十 億 三 千 七 百 萬 港 元 , 其 中 二 十 三 億 一 千 五 百 四 十 萬 港 元 或
7 6 . 2 4 % 交 由 外 聘 投 資 經 理 管 理 。 投 資 的 分 布 比 例 如 下 :
投 資 類 別 司 庫
%
外 聘 投 資 經 理
%
總 額
% 香 港 上 市 公 司 股 票 - 18.13 18.13
以 港 元 為 單 位 的 債 務 證 券 0.36 10.83 11.19
港 元 定 期 存 款 7.56 - 7.56
香 港 境 外 上 市 公 司 股 票 - 29.97 29.97 以 港 元 以 外 貨 幣 為 單 位 的 債 務
證 券
1.28 16.98 18.26
以 港 元 以 外 貨 幣 為 單 位 的 定 期 存 款
14.53 - 14.53
以 港 元 以 外 貨 幣 為 單 位 的 通 知 存 款 及 存 於 保 管 人 的 結 餘
0.03 0.22 0.25
交 易 用 途 的 金 融 工 具
- 資 產 - 0.12 0.12
- 負 債 - (0.01) (0.01)
23.76 76.24 100.00 - 1 6 -
公 積 金 外 聘 投 資 經 理 如 下 :
首 域 投 資 ( 香 港 ) 有 限 公 司
施 羅 德 投 資 管 理 ( 香 港 ) 有 限 公 司 道 富 環 球 投 資 管 理 亞 洲 有 限 公 司 威 靈 頓 國 際 資 產 管 理 私 人 有 限 公 司
公 積 金 最 大 款 額 的 十 項 投 資 如 下 :
股 份
滙 豐 控 股 有 限 公 司 54.9
騰 訊 控 股 有 限 公 司 39.4
友 邦 保 險 控 股 有 限 公 司 31.2
中 國 移 動 有 限 公 司 31.1
中 國 建 設 銀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7.5
中 國 工 商 銀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1.3
A p p l e I n c . 18.6
長 江 和 記 實 業 有 限 公 司 17.2
債 務 證 券
中 國 建 設 銀 行 ( 亞 洲 ) 3.25% 02/07/2019 39.1
美 國 政 府 0.75% 31/12/2017 16.6
- 1 7 -
1 0 . 經 審 計 的 財 務 報 表
本 年 度 的 公 積 金 財 務 報 表 已 經 由 審 計 署 署 長 審 計 。 該 份 經 審 計 的 財 務 報 表 及 審 計 署 署 長 報 告 書 , 將 會 在 二 ○ 一 六 年 二 月 二 十 五 日 的 周 年 大 會 上 提 交 管 理 委 員 會 省 覽 。
梁 燕 芬
補 助 學 校 公 積 金 司 庫
二 ○ 一 六 年 二 月 五 日
- 1 8 -
補 助 學 校 公 積 金
1,262 1,266 1,282 1,278 1,280 1,279 1,276 1,219 1,188 1,178 1,0001,050
1,100
1,150
1,200
1,250
1,300
1,350
1,400 2006200720082009201020112012201320142015
二○○六至二○一五年每年八月三 十一日的供款人數目
數目 年度- 1 9 -
補 助 學 校 公 積 金
6.1217.09 5.00 5.00 5.00 5.00 5.00 5.00 5.00 5.00
10.62
15.96 -3.61 -4.57
5.31 6.77 2.10
6.57
10.95 -3.09 -10-50510
15
20 2006200720082009201020112012201320142015
宣布股息 投資回報
宣 布 股 息與投資回報
% 註:宣布股息是按每名供款人截至有關年度八月三十一日止的帳目結餘的一個百分比撥給的股息,該百分比由管理委員會宣布。 (由1998年度開始,按比例計算的股息,將會給予並非在整個財政年度期間維持開設的供款人帳目。)截至八月三十一日止年度
- 2 0 -
補 助 學 校 公 積 金
2,2392,598 2,476 2,357 2,478
2,644 2,753 2,853
3,166 3,069 0
200
400
600
8001,000
1,200
1,400
1,600
1,800
2,000
2,200
2,400
2,600
2,800
3,000
3,200
3,400 2006200720082009201020112012201320142015
二○○六至二○一五年每年八月三 十一日的淨資產
港幣百萬元 年度- 2 1 -
補助 學校公積金 二○一 五 年八月三十一日的淨資產分布
- 22 -
總額: 港幣30.69億元 (二○一四年 : 港幣31.66億元)香港上市公司股票 港幣5.51億元(17.95%) (二○一四年:19.43%) 以港元為單位的債務證券 港幣3.40億元(11.08%) (二○一四年:10.23%) 港元存款,交易用途的 金融工具淨額及淨應收帳款 港幣2.64億元(8.60%) (二○一四年:8.65%) 香港境外上市公司股票 港幣9.10億元(29.65%) (二○一四年:28.81%) 以港元以外貨幣 為單位的存款 港幣4.49億元(14.63%) (二○一四年:14.66%) 以港元以外貨幣 為單位的債務證券 港幣5.55億元(18.09%) (二○一四年:18.22%)
審 計 署 署 長 報 告
獨 立 審 計 報 告
致 補 助 學 校 公 積 金 管 理 委 員 會
茲 證 明 我 已 審 計 列 載 於 第 2 5 至 4 9 頁 補 助 學 校 公 積 金 的 財 務 報 表 , 該 等 財 務 報 表 包 括 於 2 0 1 5 年 8 月 3 1 日 的 資 產 負 債 表 與 截 至 該 日 止 年 度 的 收 支 帳 目 、 儲 備 金 、 可 供 權 益 用 途 淨 資 產 變 動 報 表 和 現 金 流 量 表 , 以 及 主 要 會 計 政 策 概 要 及 其 他 附 註 解 釋 資 料 。
補 助 學 校 公 積 金 司 庫 就 財 務 報 表 須 承 擔 的 責 任
補 助 學 校 公 積 金 司 庫 須 負 責 按 照 在 《 教 育 條 例 》 ( 第 2 7 9 章 ) 第 8 5 條 下 訂 立 的 《 補 助 學 校 公 積 金 規 則 》 第 1 5 ( 1 ) 條 及 列 載 於 財 務 報 表 附 註 2 的 會 計 政 策 擬 備 該 等 財 務 報 表 , 及 落 實 其 認 為 必 要 的 內 部 控 制 , 以 使 財 務 報 表 不 存 有 由 於 欺 詐 或 錯 誤 而 導 致 的 重 大 錯 誤 陳 述 。
審 計 師 的 責 任
我 的 責 任 是 根 據 我 的 審 計 對 該 等 財 務 報 表 作 出 意 見 。 我 已 按 照 《 補 助 學 校 公 積 金 規 則 》 第 1 5 ( 2 ) 條 及 審 計 署 的 審 計 準 則 進 行 審 計 。 這 些 準 則 要 求 我 遵 守 道 德 規 範 , 並 規 劃 及 執 行 審 計 , 以 合 理 確 定 財 務 報 表 是 否 不 存 有 任 何 重 大 錯 誤 陳 述 。
- 2 3 -
審 計 涉 及 執 行 程 序 以 獲 取 有 關 財 務 報 表 所 載 金 額 及 披 露 資 料 的 審 計 憑 證 。 所 選 定 的 程 序 取 決 於 審 計 師 的 判 斷 , 包 括 評 估 由 於 欺 詐 或 錯 誤 而 導 致 財 務 報 表 存 有 重 大 錯 誤 陳 述 的 風 險 。 在 評 估 該 等 風 險 時 , 審 計 師 考 慮 與 該 公 積 金 擬 備 財 務 報 表 有 關 的 內 部 控 制 , 以 設 計 適 當 的 審 計 程 序 , 但 並 非 為 對 公 積 金 的 內 部 控 制 的 效 能 發 表 意 見 。 審 計 亦 包 括 評 價 補 助 學 校 公 積 金 司 庫 所 採 用 的 會 計 政 策 的 合 適 性 及 所 作 出 的 會 計 估 計 的 合 理 性 , 以 及 評 價 財 務 報 表 的 整 體 列 報 方 式 。
我 相 信 , 我 所 獲 得 的 審 計 憑 證 是 充 足 和 適 當 地 為 我 的 審 計 意 見 提 供 基 礎 。
意 見
我 認 為 , 補 助 學 校 公 積 金 截 至 2 0 1 5 年 8 月 3 1 日 止 年 度 的 財 務 報 表 在 各 重 大 方 面 均 按 照 《 補 助 學 校 公 積 金 規 則 》 第 1 5 ( 1 ) 條 及 列 載 於 財 務 報 表 附 註 2 的 會 計 政 策 擬 備 。
孫 德 基 審 計 署
審 計 署 署 長 香 港 灣 仔
告 士 打 道 7 號
2 0 1 6 年 2 月 5 日 入 境 事 務 大 樓 2 6 樓
- 2 4 -
補 助 學 校 公 積 金 資 產 負 債 表
二 ○ 一 五 年 八 月 三 十 一 日
(以港幣千元位列示)
二○一五年 二○一四年
附註
資 產
銀 行 現 金 27,690 16,315
投 資 :
在 銀 行 及 其 他 金 融 機 構 的 存 款 4 678,448 713,839 證 券 5 2,355,232 2,427,950 交 易 用 途 的 金 融 工 具 6 3,554 475 應 收 帳 款 及 其 他 資 產 7 21,396 13,966
負 債
交 易 用 途 的 金 融 工 具 6 (278) (141) 應 付 帳 款 及 其 他 負 債 8 (17,516) (6,603)
可 供 權 益 用 途 淨 資 產 3,068,526 3,165,801
上 述 項 目 代 表 :
供 款 人 帳 目 9 2,685,856 2,559,513 儲 備 金 10 248,473 478,340 保 證 股 息 準 備 金 11 134,197 127,948
3,068,526 3,165,801
載 於 第 30 至 49 頁 的 附 註 屬 本 財 務 報 表 的 一 部 分 。
司 庫 : 梁 燕 芬 管 理 委 員 會 主 席 : 蘇 英 麟 博 士
補 助 學 校 公 積 金 二 ○ 一 六 年 二 月 五 日
- 25 -
補 助 學 校 公 積 金 收 支 帳 目
截 至 二 ○ 一 五 年 八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年 度
(以港幣千元位列示)
二○一五年 二○一四年
附註
收 入
利 息 收 入 12 35,166 34,065
股 息 收 入 13 39,330 39,231
其 他 收 入 14 2 4,312
74,498 77,608
支 出
監 管 費 15 (1,109) (1,201)
投 資 經 理 費 用 (3,599) (3,460) 保 管 人 費 用 (2,051) (2,115)
投 資 交 易 成 本 (403) (439)
其 他 經 營 支 出 (181) (14)
(7,343) (7,229)
本 年 度 經 營 盈 餘 67,155 70,379
建 議 由 儲 備 金 轉 撥 的 款 項 17 67,042 57,569
保 證 股 息 準 備 金 11 (134,197) (127,948)
年 終 結 餘 - -
載 於 第 30 至 49 頁 的 附 註 屬 本 財 務 報 表 的 一 部 分 。
- 26 -
補 助 學 校 公 積 金 儲 備 金
截 至 二 ○ 一 五 年 八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年 度
(以港幣千元位列示)
二○一五年 二○一四年
附註
由 供 款 人 帳 目 轉 撥 的 贈 款 及 股 息 16 677 778
淨 實 現 及 重 估 ( 虧 損 ) / 收 益 : - 證 券 (172,201) 238,595 - 交 易 用 途 的 金 融 工 具 24,335 (828) - 銀 行 現 金,及 在 銀 行 及 其 他 (15,620) (1,467) 金 融 機 構 的 存 款
(163,486) 236,300
建 議 轉 撥 至 收 支 帳 目 的 款 項 17 (67,042) (57,569)
上 年 度 股 息 少 撥 款 項 (16) (4)
(229,867) 179,505
上 年 度 餘 額 承 前 478,340 298,835
餘 額 結 轉 248,473 478,340
載 於 第 30 至 49 頁 的 附 註 屬 本 財 務 報 表 的 一 部 分 。
- 27 -
補 助 學 校 公 積 金
可 供 權 益 用 途 淨 資 產 變 動 報 表
截 至 二 ○ 一 五 年 八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年 度
(以港幣千元位列示)
二○一五年 二○一四年
附註
本 年 度 經 營 盈 餘
67,155 70,379
淨 實 現 及 重 估 ( 虧 損 ) / 收 益 (163,486) 236,300
供 款 人 供 款 9 41,369 37,794
政 府 及 直 資 學 校 贈 款 9 105,446 96,308 轉 撥 ( 入 ) / 自 津 貼 學 校 公 積 金 的 淨 款 項 9 (4,771) 6,740 發 還 退 出 供 款 人 的 款 項 9 (142,988) (134,704)
可 供 權 益 用 途 淨 資 產 變 動 (97,275) 312,817
年 初 可 供 權 益 用 途 淨 資 產 3,165,801 2,852,984
年 終 可 供 權 益 用 途 淨 資 產 3,068,526 3,165,801
載 於 第 30 至 49 頁 的 附 註 屬 本 財 務 報 表 的 一 部 分 。
- 28 -
補 助 學 校 公 積 金 現 金 流 量 表
截 至 二 ○ 一 五 年 八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年 度
(以港幣千元位列示)
二○一五年 二○一四年
附註
來 自 經 營 活 動 的 現 金 流 量
本 年 度 經 營 盈 餘 67,155 70,379 利 息 收 入 12 (35,166) (34,065) 股 息 收 入 13 (39,330) (39,231) 淨 實 現 及 重 估 ( 虧 損 ) / 收 益 (163,486) 236,300 證 券 投 資 的 減 少 / ( 增 加 ) 72,718 (113,452) 原 有 期 限 超 過 三 個 月 的 定 期 存 款 的 增 加 (147,669) (171,612) 交 易 用 途 的 金 融 工 具 的 變 動 (2,942) 789 應 收 帳 款 及 其 他 資 產 的 ( 增 加 ) / 減 少 (7,845) 5,266 應 付 帳 款 及 其 他 負 債 的 增 加 / ( 減 少 ) 10,913 (21,068) 撇 除 重 估 現 金 及 現 金 等 同 項 目 的 外 匯 3,471 (16)
兌 換 差 額
已 收 利 息 35,774 33,099 已 收 股 息 39,137 38,905 ( 用 於 ) / 來 自 經 營 活 動 的 現 金 淨 額 (167,270) 5,294
來 自 融 資 活 動 的 現 金 流 量
供 款 人 供 款 41,369 37,794 政 府 及 直 資 學 校 贈 款 105,446 96,308 轉 撥 ( 入 ) / 自 津 貼 學 校 公 積 金 的 淨 款 項 (4,771) 6,740 發 還 退 出 供 款 人 的 款 項 (142,988) (134,761) ( 用 於 ) / 來 自 融 資 活 動 的 現 金 淨 額 (944) 6,081 現 金 及 現 金 等 同 項 目 的 淨 ( 減 少 ) / 增 加 (168,214) 11,375 年 初 結 存 的 現 金 及 現 金 等 同 項 目 289,520 278,129 匯 率 變 動 對 現 金 及 現 金 等 同 項 目 的 影 響 (3,471) 16 年 終 結 存 的 現 金 及 現 金 等 同 項 目 18 117,835 289,520
載 於 第 30 至 49 頁 的 附 註 屬 本 財 務 報 表 的 一 部 分 。
- 29 -
補 助 學 校 公 積 金 財 務 報 表 附 註
( 除 特 別 註 明 外 , 所 有 金 額 均 以 港 幣 千 元 位 列 示 。 )
1 . 法 例
補 助 學 校 公 積 金 ( 公 積 金 ) 是 一 項 退 休 金 計 劃 , 受 教 育 條 例 ( 第 279 章 ) 第 85 條 下 訂 立 的 補 助 學 校 公 積 金 規 則 ( 公 積 金 規 則 ) 所 規 限 。
2 . 主 要 會 計 政 策
( a ) 財 務 報 告 架 構
公 積 金 採 納 了 包 括 公 積 金 規 則 與 適 用 之 香 港 財 務 報 告 準 則 ( 此 乃 綜 合 詞 彙 , 包 括 所 有 由 香 港 會 計 師 公 會 頒 布 的 香 港 財 務 報 告 準 則 、 香 港 會 計 準 則 和 詮 釋 ) 的 財 務 報 告 架 構 。 公 積 金 採 納 的 主 要 會 計 政 策 摘 要 如 下 。
( b ) 財 務 報 表 的 擬 備 基 礎
除 以 下 會 計 政 策 所 述 以 公 平 值 列 帳 的 證 券 投 資 及 交 易 用 途 的 金 融 工 具 以 公 平 值 列 帳 外 ( 附 註 2 ( c ) ) , 本 財 務 報 表 的 擬 備 基 礎 是 以 原 值 成 本 法 計 量 。
擬 備 符 合 財 務 報 告 架 構 ( 附 註 2 ( a ) ) 的 財 務 報 表 需 要 管 理 層 作 出 判 斷 、 估 計 及 假 設 , 而 有 關 判 斷 、 估 計 及 假 設 會 影 響 會 計 政 策 的 採 納 及 資 產 與 負 債 以 及 收 入 與 支 出 的 呈 報 數 額 。 此 等 估 計 及 相 關 的 假 設 是 根 據 以 往 經 驗 及 其 他 在 有 關 情 況 下 被 認 為 合 適 的 因 素 而 制 定 。 在 欠 缺 其 他 現 成 數 據 的 情 況 下 , 則 採 用 此 等 估 計 及 假 設 作 為 判 斷 有 關 資 產 及 負 債 的 帳 面 值 的 基 礎 , 估 計 結 果 與 實 際 價 值 或 有 不 同 。
此 等 估 計 及 相 關 假 設 會 被 不 斷 檢 討 修 訂 。 如 修 訂 只 影 響 本 會 計 期 , 會 在 作 出 修 訂 的 期 內 確 認 , 但 如 影 響 本 期 及 未 來 的 會 計 期 , 有 關 修 訂 便 會 在 該 期 及 未 來 期 間 內 確 認 。
- 30 -
公 積 金 在 實 施 會 計 政 策 方 面 並 不 涉 及 任 何 關 鍵 的 會 計 判 斷 。 無 論 現 時 對 未 來 作 出 的 假 設 , 或 在 結 算 日 估 計 過 程 中 所 存 在 的 不 明 朗 因 素 , 皆 不 足 以 構 成 重 大 風 險 , 導 致 資 產 和 負 債 的 帳 面 值 在 來 年 大 幅 修 訂 。
( c ) 金 融 資 產 及 金 融 負 債 ( i ) 初 始 確 認
公 積 金 會 按 起 初 取 得 資 產 或 引 致 負 債 的 目 的 將 金 融 資 產 及 金 融 負 債 作 下 列 分 類 : 交 易 用 途 的 金 融 工 具 、 以 公 平 值 列 帳 的 證 券 、 貸 款 及 應 收 帳 款 、 持 至 期 滿 的 證 券 和 其 他 金 融 負 債 。
金 融 資 產 及 金 融 負 債 最 初 按 公 平 值 計 量 : 公 平 值 通 常 相 等 於 成 交 價 , 而 就 貸 款 及 應 收 帳 款 、 持 至 期 滿 的 證 券 和 其 他 金 融 負 債 而 言 , 則 加 上 因 收 購 金 融 資 產 或 產 生 金 融 負 債 而 直 接 引 致 的 交 易 成 本 。 交 易 用 途 的 金 融 工 具 及 以 公 平 值 列 帳 的 證 券 的 交 易 成 本 會 立 即 支 銷 。 公 積 金 在 成 為 金 融 工 具 的 合 約 其 中 一 方 之 日 會 確 認 有 關 金 融 資 產 及 金 融 負 債 。 至 於 購 買 及 出 售 市 場 上 有 既 定 交 收 期 的 金 融 資 產 , 則 於 交 易 日 入 帳 。
( i i ) 收 益 或 虧 損 的 確 認 方 式
公 積 金 根 據 公 積 金 規 則 第 1 1 條 的 規 定 將 從 金 融 工 具 公 平 值 的 變 動 所 得 的 重 估 收 益 或 虧 損 及 從 註 銷 確 認 所 得 的 實 現 收 益 或 虧 損 記 入 儲 備 金 ( 附 註 2 ( c ) ( i i i ) 及 ( v ) ) 。 這 個 會 計 處 理 方 法 跟 香 港 會 計 準 則 第 3 9 號 「 金 融 工 具 : 確 認 及 計 量 」 所 要 求 將 該 等 收 益 或 虧 損 記 入 收 支 帳 目 的 處 理 方 法 有 所 不 同 。
( i i i ) 分 類
交 易 用 途 的 金 融 工 具
這 個 分 類 包 含 公 積 金 用 以 管 理 與 兌 匯 率 變 動 相 關 連 之 風 險 的 外 匯 遠 期 合 約 。 根 據 香 港 會 計 準 則 第 39 號 , 此 類 未 符 合 採 用 對 沖 會 計 法 的 衍 生 金 融 工 具 被 歸 入 「 交 易 用 途 」 的 分 類 。
- 31 -
交 易 用 途 的 金 融 工 具 按 公 平 值 列 帳 ; 當 公 平 值 為 正 數 時 呈 報 為 資 產 , 而 公 平 值 為 負 數 時 則 呈 報 為 負 債 。 按 照 公 積 金 規 則 第 1 1 ( 1 ) ( a ) ( i v ) 及 1 1 ( 1 ) ( b ) ( i i i ) 條 , 公 平 值 的 變 動 會 被 確 認 為 重 估 收 益 或 虧 損 , 並 在 產 生 期 內 記 入 儲 備 金 。
以 公 平 值 列 帳 的 證 券
以 公 平 值 列 帳 的 證 券 由 外 聘 投 資 經 理 管 理 的 股 票 及 債 務 證 券 組 成 ( 附 註 1 9 ( a ) ) 。 根 據 香 港 會 計 準 則 第 3 9 號 , 這 些 投 資 在 初 始 確 認 時 被 指 定 以 公 平 值 列 帳 。 按 照 公 積 金 規 則 第 1 1 ( 1 ) ( a ) ( i v ) 及 1 1 ( 1 ) ( b ) ( i i i ) 條 , 公 平 值 的 變 動 會 被 確 認 為 重 估 收 益 或 虧 損 , 並 在 產 生 期 內 記 入 儲 備 金 。
貸 款 及 應 收 帳 款
貸 款 及 應 收 帳 款 為 有 固 定 或 可 以 確 定 的 支 付 金 額 , 但 在 活 躍 市 場 並 沒 有 報 價 , 而 公 積 金 亦 無 意 持 有 作 交 易 用 途 的 非 衍 生 金 融 資 產 , 但 公 積 金 在 初 始 確 認 時 指 定 以 公 平 值 列 帳 者 除 外 。 這 個 分 類 包 括 銀 行 現 金 、 在 銀 行 及 其 他 金 融 機 構 的 存 款 、 以 及 應 收 帳 款 及 其 他 資 產 。
貸 款 及 應 收 帳 款 採 用 實 際 利 率 法 按 攤 銷 成 本 值 扣 除 減 值 虧 損 ( 如 有 ) 列 帳 ( 附 註 2 ( c ) ( v i i ) ) 。
實 際 利 率 法 是 計 算 金 融 資 產 或 金 融 負 債 的 攤 銷 成 本 值 , 以 及 攤 分 在 有 關 期 間 的 利 息 收 入 或 支 出 的 方 法 。 實 際 利 率 是 指 將 金 融 工 具 在 預 計 有 效 期 間 ( 或 適 用 的 較 短 期 間 ) 內 的 預 計 現 金 收 支 , 折 現 成 該 金 融 資 產 或 金 融 負 債 的 帳 面 淨 值 所 適 用 的 貼 現 率 。 公 積 金 在 計 算 實 際 利 率 時 , 會 考 慮 金 融 工 具 的 所 有 合 約 條 款 以 估 計 現 金 流 量 , 但 不 會 計 及 日 後 的 信 貸 虧 損 。 有 關 計 算 包 括 與 實 際 利 率 相 關 的 所 有 收 取 自 或 支 付 予 合 約 各 方 的 費 用 、 交 易 成 本 及 所 有 其 他 溢 價 或 折 讓 。
持 至 期 滿 的 證 券
持 至 期 滿 的 證 券 為 有 固 定 或 可 以 確 定 支 付 金 額 及 有 固 定 到 期 日 的 非 衍 生 金 融 資 產 , 而 且 公 積 金 有 明 確 意 向 及 能 力 , 持 有 直 至 到 期 , 但 以 下 的 金 融 資 產 除 外 : ( a )
- 32 -
公 積 金 在 初 始 確 認 時 指 定 為 以 公 平 值 列 帳 或 可 供 出 售 的 金 融 資 產 ; 及 ( b ) 符 合 貸 款 及 應 收 帳 款 定 義 的 金 融 資 產 。
持 至 期 滿 的 證 券 採 用 實 際 利 率 法 按 攤 銷 成 本 值 扣 除 任 何 減 值 虧 損 列 帳 ( 附 註 2 ( c ) ( v i i ) ) 。
其 他 金 融 負 債
這 些 是 交 易 用 途 的 金 融 工 具 以 外 的 金 融 負 債 。 其 他 金 融 負 債 採 用 實 際 利 率 法 按 攤 銷 成 本 值 列 帳 。
( i v ) 公 平 值 計 量 原 則
公 積 金 於 每 個 結 算 日 按 公 平 值 計 量 其 證 券 投 資 及 交 易 用 途 的 金 融 工 具 。 公 平 值 指 市 場 參 與 者 在 計 量 日 有 秩 序 地 交 易 時 , 就 出 售 資 產 或 轉 讓 負 債 所 收 取 或 支 付 的 價 格 。 計 量 公 平 值 時 , 會 假 定 出 售 資 產 或 轉 讓 負 債 的 交 易 在 下 述 其 中 一 種 情 況 下 進 行 : (a) 在 有 關 資 產 或 負 債 的 主 要 市 場 進 行 , 或 (b) 如 沒 有 主 要 市 場 , 則 在 對 有 關 資 產 或 負 債 最 為 有 利 的 市 場 進 行 ; 而 公 積 金 於 計 量 日 能 參 與 此 等 市 場 。 計 量 資 產 或 負 債 的 公 平 值 所 用 的 假 設 是 市 場 參 與 者 為 該 等 資 產 或 負 債 定 價 時 所 用 的 假 設 , 並 假 設 市 場 參 與 者 會 以 最 符 合 其 經 濟 利 益 的 方 式 行 事 。
公 積 金 在 計 量 公 平 值 時 , 會 按 情 況 採 用 適 合 和 具 充 分 數 據 的 估 值 方 法 , 盡 可 能 運 用 相 關 可 觀 察 到 的 參 數 , 並 盡 量 少 用 不 可 觀 察 到 的 參 數 。 公 積 金 按 以 下 公 平 值 等 級 劃 分 計 量 所 得 的 公 平 值 , 有 關 等 級 反 映 計 量 時 所 用 重 要 參 數 的 類 別 :
第 1 級 金 融 工 具 的 公 平 值 是 相 同 的 資 產 或 負 債 於 活 躍 市 場 的 報 價 (未 經 調 整 );
第 2 級 金 融 工 具 的 公 平 值 以 第 1 級 公 平 值 報 價 以 外 資 產 或 負 債 的 直 接 ( 如 價 格 ) 或 間 接 ( 自 價 格 引 伸 ) 可 觀 察 數 據 釐 定 ; 及
第 3 級 金 融 工 具 的 公 平 值 按 非 基 於 可 觀 察 市 場 數 據 (即 不 可 觀 察 數 據 )釐 定 。
- 33 -
就 按 經 常 性 基 礎 於 財 務 報 表 中 確 認 的 資 產 及 負 債 , 公 積 金 於 結 算 日 透 過 重 新 評 估 分 類 ( 根 據 對 整 體 公 平 值 計 量 而 言 屬 最 重 要 及 相 關 的 參 數 等 級 作 出 ) , 決 定 財 務 報 表 中 各 等 級 之 公 平 值 應 否 作 出 轉 撥 。
( v ) 註 銷 確 認
當 從 金 融 資 產 收 取 現 金 流 量 的 合 約 權 屆 滿 , 或 已 轉 讓 該 金 融 資 產 及 其 絕 大 部 分 風 險 和 回 報 的 擁 有 權 時 , 該 金 融 資 產 會 被 註 銷 確 認 。
公 積 金 按 照 公 積 金 規 則 第 1 1 ( 1 ) ( a ) ( i ) 及 1 1 ( 1 ) ( b ) ( i ) 條 在 註 銷 確 認 時 採 用 加 權 平 均 法 釐 定 須 於 儲 備 金 內 確 認 的 已 實 現 損 益 。
當 合 約 指 明 的 債 務 被 解 除 、 取 消 或 到 期 時 , 該 金 融 負 債 會 被 註 銷 確 認 。
( v i ) 對 銷
金 融 資 產 及 金 融 負 債 若 存 在 依 法 有 效 的 對 銷 權 利 , 而 公 積 金 亦 有 意 以 淨 額 結 算 或 準 備 同 時 變 現 資 產 及 償 付 債 務 , 則 有 關 金 融 資 產 及 金 融 負 債 可 予 對 銷 , 以 淨 金 額 列 入 資 產 負 債 表 內 。
( v i i ) 金 融 資 產 的 減 值
貸 款 及 應 收 帳 款 和 持 至 期 滿 的 證 券 的 帳 面 值 會 在 每 個 結 算 日 作 出 評 估 , 以 確 定 是 否 有 客 觀 的 減 值 證 據 。 若 減 值 證 據 存 在 , 虧 損 會 以 該 資 產 的 帳 面 值 與 按 其 原 本 的 實 際 利 率 以 折 現 方 式 計 算 其 預 期 未 來 現 金 流 量 的 現 值 之 間 的 差 額 , 在 儲 備 金 內 確 認 。 如 其 後 減 值 虧 損 降 低 , 並 證 實 與 在 確 認 減 值 虧 損 後 出 現 的 事 件 相 關 , 則 該 減 值 虧 損 會 在 儲 備 金 內 回 撥 。
( d ) 現 金 及 現 金 等 同 項 目
就 現 金 流 量 表 而 言 , 現 金 及 現 金 等 同 項 目 包 括 銀 行 現 金 ; 於 存 入 或 購 入 時 距 期 滿 日 不 超 過 三 個 月 的 在 銀 行 及 其 他 金 融 機 構 的 存 款 以 及 短 期 投 資 ( 該 等 投 資 可 隨 時 轉 換 為 已 知 金 額 現 金 , 而 其 價 值 變 動 風 險 不 大 且 流 通 性 高 ) 。
- 34 -
( e ) 供 款 及 贈 款
供 款 來 自 供 款 人 。 贈 款 來 自 政 府 及 直 資 學 校 。 供 款 及 贈 款 均 按 應 計 方 式 確 認 。
( f ) 收 入 的 確 認 ( i ) 利 息 收 入
利 息 收 入 採 用 實 際 利 率 法 以 應 計 方 式 在 收 支 帳 目 內 確 認 。
( i i ) 股 息 收 入
來 自 股 票 的 股 息 收 入 於 股 價 除 息 時 在 收 支 帳 目 內 確 認 。
(iii) 其 他 收 入
其 他 收 入 以 應 計 方 式 在 收 支 帳 目 內 確 認 。 ( g ) 外 幣 換 算
於 年 內 的 外 幣 交 易 是 以 交 易 日 的 現 貨 匯 率 換 算 為 港 元 。 以 港 元 以 外 貨 幣 為 單 位 的 貨 幣 資 產 及 負 債 是 按 照 結 算 日 的 收 市 匯 率 換 算 為 港 元 。 按 照 公 積 金 規 則 第 1 1 ( 1 ) ( a ) ( i v ) 及 1 1 ( 1 ) ( b ) ( i i i ) 條 , 所 有 外 幣 換 算 損 益 均 以 重 估 收 益 或 虧 損 在 產 生 期 內 在 儲 備 金 內 確 認 。
- 35 -
3 . 會 計 政 策 改 變
香 港 會 計 師 公 會 頒 布 了 多 項 在 本 會 計 期 內 生 效 的 新 增 或 經 修 訂 的 香 港 財 務 報 告 準 則 。 本 財 務 報 表 所 呈 報 的 年 度 的 會 計 政 策 並 未 因 該 等 發 展 而 出 現 任 何 重 大 改 變 。 公 積 金 並 沒 有 採 納 在 本 會 計 期 尚 未 生 效 的 任 何 新 準 則 (附 註 21)。
4 . 在 銀 行 及 其 他 金 融 機 構 的 存 款
二○一五年 二○一四年
以 下 列 貨 幣 為 單 位 的 定 期 存 款
— 港 元 229,450 249,660
— 美 元 137,796 183,291
— 其 他 貨 幣 303,449 257,343
以 下 列 港 元 以 外 貨 幣 為 單 位 的 通 知 存 款 及 存 於 保 管 人 的 結 餘
— 美 元 6,924 19,262
— 其 他 貨 幣 829 4,283
678,448 713,839
- 36 -
5 . 證 券
( a ) 詳 情
二○一五年 二○一四年
以 公 平 值 列 帳 的 證 券
香 港 上 市 公 司 股 票 550,654 614,597
香 港 境 外 上 市 公 司 股 票 910,233 911,976 1,460,887 1,526,573
以 下 列 貨 幣 為 單 位 的 債 務 證 券
— 港 元 328,822 313,010
— 美 元 240,468 216,077
— 其 他 貨 幣 275,190 339,353
844,480 868,440
以 公 平 值 列 帳 的 證 券 小 計 2,305,367 2,395,013
以 攤 銷 成 本 值 列 帳 的 持 至 期 滿 的 證 券
以 下 列 貨 幣 為 單 位 的 距 期 滿 日 超 過 一 年 的 債 務 證 券
— 港 元 11,019 11,024
— 美 元 38,846 21,913
持 至 期 滿 的 證 券 小 計 49,865 32,937
2,355,232 2,427,950
- 37 -
( b ) 於 八 月 三 十 一 日 持 有 的 證 券 佔 有 關 投 資 項 目 類 別 5 % 以 上 者
二○一五年 二○一四年
發 行 機 構 類 別 市價
佔類別
百份比 市價
佔類別 百份比 美 國 國 庫 債 務 證 券 62,960 7.01% 60,748 6.74%
日 本 政 府 債 務 證 券 52,911 5.89% 61,790 6.85%
中 國 建 設 銀 行 ( 亞 洲 ) 債 務 證 券 45,287 5.04% 21,913 2.43%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政 府 債 務 證 券 42,357 4.71% 62,691 6.95%
6 . 交 易 用 途 的 金 融 工 具
二○一五年 二○一四年
資產 負債 資產 負債
外 匯 遠 期 合 約
(以 公 平 值 列 帳 ) 3,554 278 475 141
於 二 ○ 一 五 年 八 月 三 十 一 日 ,以 上 所 有 的 外 匯 遠 期 合 約 將 在 一 年 內
到 期 及 總 名 義 數 額 為 四 億 二 千 六 百 一 十 萬 港 元 ( 二 ○ 一 四 年 : 四 億 一 千 零 五 十 萬 港 元 ) 。 這 些 合 約 的 名 義 數 額 反 映 尚 未 完 成 交 易
的 數 量 , 而 非 代 表 所 須 承 擔 風 險 的 金 額 。
7 . 應 收 帳 款 及 其 他 資 產
二○一五年 二○一四年
應 收 利 息 及 股 息 13,436 13,851
售 出 投 資 應 收 款 項 7,943 101
其 他 債 務 人 17 14
21,396 13,966
- 38 -
8 . 應 付 帳 款 及 其 他 負 債
二○一五年 二○一四年
未 交 收 的 買 入 證 券 交 易 9,622 4,007
應 付 予 津 貼 學 校 公 積 金 的 款 項 4,771 -
應 付 予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政 府 的 款 項 1,109 1,201
投 資 經 理 的 費 用 858 900
保 管 人 的 費 用 949 361
其 他 債 權 人 及 應 計 費 用 207 134
17,516 6,603
以 上 所 有 負 債 均 於 一 年 內 到 期 。
9 . 供 款 人 帳 目
二○一五年
供款
政府及直資
學校贈款 股息 總額
本 年 度 增 加 的 款 項 41,369 105,446 127,964 274,779 轉 撥 予 津 貼 學 校 公 積
金 的 淨 款 項
(551) (1,784) (2,436) (4,771)
發 還 退 出 供 款 人 的 款 項
(20,057) (45,958) (76,973) (142,988)
根 據 公 積 金 規 則 第
11(1)(a)(ii)條 轉 撥 儲 備 金 的 款 項
- (531) (146) (677)
本 年 度 淨 增 加 20,761 57,173 48,409 126,343 上 年 度 餘 額 承 前 479,003 988,031 1,092,479 2,559,513 餘 額 結 轉 499,764 1,045,204 1,140,888 2,685,856
- 39 -
二○一四年 供款
政府及直資
學校贈款 股息 總額
本 年 度 增 加 的 款 項 37,794 96,308 121,457 255,559 轉 撥 自 津 貼 學 校 公 積
金 的 淨 款 項
976 2,398 3,366 6,740 發 還 退 出 供 款 人 的
款 項
(19,318) (42,448) (72,938) (134,704) 根 據 公 積 金 規 則 第
11(1)(a)(ii)條 轉 撥 儲 備 金 的 款 項
- (684) (94) (778)
本 年 度 淨 增 加 19,452 55,574 51,791 126,817 上 年 度 餘 額 承 前 459,551 932,457 1,040,688 2,432,696 餘 額 結 轉 479,003 988,031 1,092,479 2,559,513
本 年 度 來 自 直 資 學 校 的 贈 款 為 三 千 二 百 八 十 萬 港 元 ( 二 ○ 一 四 年 : 二 千 九 百 三 十 萬 港 元 ) 。
發 還 退 出 供 款 人 的 款 項 分 析 如 下 :
二○一五年 二○一四年
退 休 87,680 77,931
離 職 54,864 50,102
身 故 及 患 病 - 6,366
其 他 ( 如 終 止 合 約 及 有 關 的 學 校 不 再 是 補 助 學 校 或 直 資 學 校 )
444 305
142,988 134,704
在 二 ○ 一 五 年 八 月 三 十 一 日 供 款 人 可 得 利 益 為 二 十 六 億 七 千 四 百 三 十 萬 港 元 ( 二 ○ 一 四 年 : 二 十 五 億 四 千 七 百
七 十 萬 港 元 ) 。 假 設 所 有 供 款 人 在 當 日 退 出 公 積 金 , 此 數 額 代 表 了 在 當 日 應 付 予 供 款 人 的 款 額 。
- 40 -
10. 儲 備 金
儲 備 金 是 按 照 公 積 金 規 則 第 1 1 條 而 設 立 。
11. 保 證 股 息 準 備 金
這 筆 款 項 是 根 據 公 積 金 規 則 第 1 2 條 撥 出 的 保 證 股 息 準 備 金 , 該 準 備 金 為 截 至 二 ○ 一 五 年 八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整 個 財 政 年 度 期 間 維 持 開 設 的 供 款 人 帳 目 的 結 餘 的 5 % , 以 及 公 積 金 規 則 第 1 4 條 按 比 例 計 算 的 股 息 , 給 予 並 非 在 整 個 財 政 年 度 期 間 維 持 開 設 的 供 款 人 帳 目 。
根 據 公 積 金 規 則 第 1 2 條 , 如 於 任 何 年 度 公 積 金 不 足 以 支 付 5 % 保 證 股 息 , 則 財 政 司 司 長 可 指 示 由 政 府 一 般 收 入 撥 出 一 筆 免 息 的 政 府 貸 款 , 以 支 付 公 積 金 不 足 以 支 付 的 保 證 股 息 。 由 於 由 儲 備 金 轉 撥 的 款 項 ( 附 註 1 7 ) 抵 銷 了 保 證 股 息 與 經 營 盈 餘 之 差 額 , 截 至 二 ○ 一 五 年 八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年 度 並 沒 有 此 類 政 府 貸 款 支 付 給 公 積 金 ( 二 ○ 一 四 年 : 無 ) 。
12. 利 息 收 入
二○一五年 二○一四年
以 公 平 值 列 帳 的 債 務 證 券 19,075 21,613
持 至 期 滿 的 證 券 1,363 53
以 下 列 貨 幣 為 單 位 的 存 款 :
- 港 元 1,917 1,926
- 美 元 1,845 2,697
- 其 他 貨 幣 10,966 7,776
14,728 12,399
35,166 34,065
- 41 -
13. 股 息 收 入
二○一五年 二○一四年
股 票 :
- 香 港 上 市 公 司 18,734 18,742
- 香 港 境 外 上 市 公 司 20,596 20,489
39,330 39,231
14. 其 他 收 入
二○一五年 二○一四年
退 稅 - 4,297
其 他 2 15
2 4,312
15. 監 管 費
這 筆 款 項 是 根 據 公 積 金 規 則 第 6 ( 2 ) 條 撥 出 的 監 管 費 準 備 金 , 以 支 付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政 府 在 截 至 二 ○ 一 五 年 八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年 度 監 管 公 積 金 的 費 用 。
16. 由 供 款 人 帳 目 轉 撥 的 贈 款 及 股 息
根 據 公 積 金 規 則 第 13 條 , 每 當 任 何 供 款 無 間 年 資 不 足 1 0 年 的 供 款 人 停 止 受 僱 為 補 助 學 校 或 直 資 學 校 ( 視 屬 何 情 況 而 定 ) 的 教 員 時 , 其 帳 目 即 告 終 結 , 而 該 教 員 應 獲 付 給 一 筆 款 項 , 該 款 項 包 括 相 等 於 所 有 政 府 贈 款 、 直 資 學 校 贈 款 ( 如 有 的 話 ) 及 就 該 等 贈 款 宣 布 的 股 息 總 和 的 指 定 百 分 比 的 款 額 。 至 於 無 需 付 給 供 款 人 的 贈 款 及 股 息 , 則 按 照 公 積 金 規 則 第 11 ( 1 ) ( a ) ( i i ) 條 撥 入 儲 備 金 內 。
- 42 -
17. 建 議 由 儲 備 金 轉 撥 的 款 項 / 轉 撥 至 收 支 帳 目 的 款 項
根 據 公 積 金 規 則 第 11(3 ) 條 , 建 議 由 儲 備 金 轉 撥 六 千 七 百 萬 港 元 ( 二 ○ 一 四 年 : 五 千 七 百 六 十 萬 港 元 ) 至 收 支 帳 目 內 , 以 補 足 經 營 盈 餘 因 減 除 5 % 保 證 股 息 準 備 金 , 即 一 億 三 千 四 百 二 十 萬 港 元 ( 二 ○ 一 四 年 : 一 億 二 千 七 百 九 十 萬 港 元 ) 後 不 足 之 數 。 是 項 建 議 有 待 管 理 委 員 會 批 准 。
18. 現 金 及 現 金 等 同 項 目 的 分 析
二○一五年 二○一四年
原 有 期 限 不 超 過 三 個 月 的 定 期 存 款 82,392 249,660 銀 行 現 金 、 通 知 存 款 及 存 於 保 管 人
的 結 餘
35,443 39,860
總 額 117,835 289,520
與 資 產 負 債 表 對 帳 :
資 產 負 債 表 所 列 款 額
銀 行 現 金 27,690 16,315
在 銀 行 及 其 他 金 融 機 構 的 存 款 678,448 713,839
706,138 730,154
減 : 原 有 期 限 超 過 三 個 月 的 款 額 (588,303) (440,634) 現 金 流 量 表 內 現 金 及 現 金 等 同 項 目 117,835 289,520
19. 財 務 風 險 管 理
( a ) 投 資 管 理 及 監 控
公 積 金 的 日 常 管 理 工 作 , 是 由 庫 務 署 署 長 根 據 公 積 金 規 則 第 6 ( 1 ) 條 所 委 任 的 司 庫 負 責 。 投 資 職 責 是 由 管 理 委 員 會 負 責 , 委 員 會 制 定 公 積 金 的 投 資 策 略 , 而 投 資 策 略 必 須 符 合 由 財 政 司 司 長 批 准 的 投 資 綱 領 。 司 庫 及 外 聘 投 資 經 理 們 根 據 委 員 會 的 指 示 , 投 資 所 有 經 由 委 員 會 認 為 是 公 積 金 正 常 現 金 需 求 下 多 出 的 剩 餘 金 額 。 投 資 經 理 是 由 委 員 會 經 財 政
- 43 -
司 司 長 批 准 後 而 委 任 的 。
公 積 金 的 投 資 目 標 , 是 在 符 合 審 慎 原 則 下 , 盡 量 提 高 公 積 金 資 產 的 經 常 收 益 及 資 本 回 報 。
委 員 會 每 年 都 會 審 批 該 年 的 投 資 計 劃 , 而 該 計 劃 必 須 符 合 公 積 金 的 投 資 目 標 , 委 員 會 轄 下 的 投 資 小 組 委 員 會 負 責 監 察 投 資 的 表 現 。 小 組 委 員 會 每 季 審 閱 司 庫 擬 備 的 投 資 報 告 及 會 晤 公 積 金 外 聘 投 資 經 理 。
公 積 金 的 投 資 管 理 及 監 控 在 風 險 管 理 及 投 資 策 略 文 件 中 列 出 , 並 由 委 員 會 定 期 檢 討 。
( b ) 市 場 風 險
市 場 風 險 是 指 市 場 變 數 (例 如 股 票 價 格 , 利 率 及 貨 幣 匯 率 )的 變 動 ,可 能 影 響 金 融 工 具 的 公 平 價 值 或 現 金 流 量 。
( i ) 股 價 風 險
股 價 風 險 指 因 股 票 價 格 變 動 而 引 致 虧 損 的 風 險 。 公 積 金 的 股 票 涉 及 股 價 風 險 , 亦 即 是 股 票 的 價 值 可 以 下 跌 及 上 升 。 於 二 ○ 一 五 年 八 月 三 十 一 日 , 如 附 註 5 所 示 , 股 票 被 列 為 證 券 。 股 價 風 險 的 控 制 主 要 是 根 據 一 份 風 險 管 理 及 投 資 策 略 文 件 中 的 規 定 , 透 過 分 散 投 資 組 合 來 進 行 。 公 積 金 會 持 續 地 監 控 股 價 風 險 。
於 二 ○ 一 五 年 八 月 三 十 一 日 , 在 其 他 因 素 維 持 不 變 的 情 況 下 , 估 計 股 票 的 市 場 買 入 價 如 上 升 ╱ 下 跌 1 0 % , 於 儲 備 金 確 認 的 年 度 重 估 虧 損 會 減 少 ╱ 增 加 一 億 四 千 六 百 一 十 萬 港 元 ( 二 ○ 一 四 年 ︰ 重 估 收 益 增 加 ╱ 減 少 一 億 五 千 二 百 七 十 萬 港 元 ) 。
( i i ) 利 率 風 險
利 率 風 險 指 因 市 場 利 率 變 動 而 引 致 虧 損 的 風 險 。 利 率 風 險 可 進 一 步 分 為 公 平 值 利 率 風 險 及 現 金 流 量 利 率 風 險 。
- 4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