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國際貿易局
「 107 年 APEC 業務英文核稿及編撰相關工作」
參考最有利標精神投標須知
(106.9.14 版)以下各項招標規定內容,由機關填寫,投標廠商不得填寫或塗改。
一、本採購適用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採購法)及其主管機關所訂定之規定。
二、本標案名稱:「107 年 APEC 業務英文核稿及編撰相關工作」
三、採購標的為:勞務。
四、本採購屬: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
五、本採購預算金額:新臺幣90 萬元 六、上級機關名稱:經濟部
七、依採購法第75 條,受理廠商異議之機關名稱、地址及電話:同招標機關。
八、依採購法第85 條之 1,受理廠商履約爭議調解之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名 稱、地址及電話: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地址: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 3 號 9 樓;電話:87897530。
九、本採購為:未分批辦理。
十、招標方式為:依採購法第49 條規定公開取得書面報價或企劃書。本案業 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本次公告未能取得 3 家以上廠商之書面 報價或企劃書時,將改採限制性招標方式辦理。
十一、本採購:不適用我國締結之條約或協定,外國廠商可以參與投標,並 得公平參與。
十二、本採購:非以統包辦理招標。
十三、 本採購:不允許廠商共同投標。
十四、 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以書面向招標機關請求釋疑之期 限:自公告日或邀標日起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尾數不足 1 日者,
以1 日計。
十五、 機關以書面答復前條請求釋疑廠商之期限:投標截止期限前 1 日答復 十六、本採購依採購法第33 條第 3 項:不允許廠商於開標前補正非契約必
要之點之文件。
十七、本採購依採購法第35 條:不允許提出替代方案。
十八、投標文件有效期:自投標時起至履約完成日止。
十九、廠商應遞送投標文件份數:
(1) 中英文履歷表各 1 份 (2) 學歷證件影本 1 份 (3) 報價單 1 份
(4) 投標廠商聲明書 1 份
附件1
(5) 保密切結書 1 份
(6) 本國籍人士請檢附身分證影本 1 份;非本國籍人士請檢附護照影 本及中華民國外僑居留證影本各1 份。
(7) 本國籍人士請檢附具有承作能力之證明(工作經歷證明或翻譯作品 (形式不拘)證明) 1 份
二十、投標文件使用文字:中文(正體字),但特殊技術或材料之圖文資料得 使用英文。
二十一、 公開開標案件之開標時間:民國107 年 4 月 3 日上午 11 時。
二十二、公開開標案件之開標地點:經濟部國際貿易局7 樓第 4 會議室。
二十三、公開開標案件有權參加開標之每一投標廠商人數:1 人。
二十四、本採購開標採不分段開標。所有投標文件置於一標封內,不必按文 件屬性分別裝封。
二十五、 無押標金之理由為:勞務採購。
二十六、無履約保證金之理由為:勞務採購。
二十七、本採購:訂底價,擇符合需要者後,議價前參考廠商之報價或估價 單,於進行議價前定之。
二十八、決標原則: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參考最有利標精神擇符合需要者辦 理議價(評審項目、評審標準及評定方式詳如「投標廠商評審須知」
第1-1 至 1-6 頁)。
二十九、 本採購採:非複數決標。
本採購:決標方式為以時薪決標,採購預算總經費新臺幣90 萬元。
三十、 無法決標時是否得參考採購法第56 條規定採行協商措施:否。
三十一、本採購適用採購法:無例外情形。
三十二、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及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詳見公告及投標廠 商資格審查表。
三十三、廠商所提出之資格文件影本,本機關於必要時得通知廠商限期提 出正本供查驗,查驗結果如與正本不符,係偽造或變造者,依採 購法第50 條規定辦理。
不同投標廠商參與投標,不得由同一廠商之人員代表出席開標、評審
、評選、決標等會議,如有由同一廠商之人員代表出席情形,依採購 法第50 條第 1 項第 1 款或第 7 款規定辦理。
投標廠商之標價有下列情形之一為投標文件內容不符合招標文件之 規定:高於公告之預算者。
機關辦理採購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依採購法第50 條第 1 項第 5 款
「不同投標廠商間之投標文件內容有重大異常關聯者」之規定及行為 事實,判斷認定是否有該款情形後處理:
一、投標文件內容由同一人或同一廠商繕寫或備具者。
二、押標金由同一人或同一廠商繳納或申請退還者。
三、投標標封或通知機關信函號碼連號,顯係同一人或同一廠商所
為者。
四、廠商地址、電話號碼、傳真機號碼、聯絡人或電子郵件網址相同者 五、其他顯係同一人或同一廠商所為之情形者。
機關辦理採購,有3 家以上合格廠商投標,開標後有 2 家以上廠商 有下列情形之一,致僅餘1 家廠商符合招標文件規定者,得依採購 法第48 條第 1 項第 2 款「發現有足以影響採購公正之違法或不當行 為者」或第50 條第 1 項第 7 款「其他影響採購公正之違反法令行為」
之規定及行為事實,判斷認定是否有各該款情形後處理:
一、押標金未附或不符合規定。
二、投標文件為空白文件、無關文件或標封內空無一物。
三、資格、規格或價格文件未附或不符合規定。
四、標價高於公告之預算或公告之底價。
五、其他疑似刻意造成不合格標之情形。
三十四、外國廠商之投標資格及應提出之資格文件,附經公證或認證之中文 譯本:資格審查通過者,須補件我國駐外單位驗證之學歷。
三十五、招標標的之功能、效益、規格、標準、數量或場所等說明及得標廠商應 履行之契約責任:由招標機關另備如附件。
三十六、投標廠商之標價條件:送達招標機關指定地點(臺北市湖口街 1 號)。
三十七、投標廠商標價幣別:新臺幣。
三十八、廠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參加投標、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 或協助投標廠商:
(一)提供規劃、設計服務之廠商,於依該規劃、設計結果辦理之採購。
(二)代擬招標文件之廠商,於依該招標文件辦理之採購。
(三)提供審標服務之廠商,於該服務有關之採購。
(四)因履行機關契約而知悉其他廠商無法知悉或應秘密之資訊之廠 商,於使用該等資訊有利於該廠商得標之採購。
(五)提供專案管理服務之廠商,於該服務有關之採購。
□前項第 1 款及第 2 款之情形,於無利益衝突或無不公平競爭之虞,
經機關同意者(本項未勾選者,表示機關不同意),得不適用於 後續辦理之採購。上述無利益衝突或無不公平競爭之虞之情形,於 第1 款指前階段規劃或設計服務之成果一併於招標文件公開,且經 機關認為參與前階段作業之廠商無競爭優勢者。
三十九、全份招標文件包括:詳如招標文件目錄(刊登於政府電子採購網之 本案招標公告為招標文件之一部分,不另檢附)
(1)投標須知(含評審須知)。
(2)招標規範。
(3)報價單。
(4)廠商評審表。
(5)評審結果彙總表。
(6)投標廠商資格審查表。
(7)投標廠商聲明書。
(8)契約書(草案)。
(9)保密切結書
(10)外標封。
四十、 投標廠商應依規定填妥(不得使用鉛筆)本招標文件所附招標投 標及契約文件、報價單,連同資格文件、規格文件及招標文件所規 定之其他文件,密封後投標。封套外部須書明投標廠商名稱、地址 及採購案號或招標標的。廠商所提供之投標、契約及履約文件,建 議採雙面列印,以節省紙張,愛惜資源。
四十一、 投標文件須於 107 年 4 月 2 日下午 5 時前,以郵遞、專人送達 至下列收件地點:本局秘書室文書科總收發(臺北市湖口街 1 號
)。如因颱風等原因致當日不上班,以次一辦公日之同時間投標。
四十二、電子領標廠商之投標封附上該標案之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或於 開標後依機關通知再行提出。
四十三、 本須知未載明之事項,依政府採購相關法令。
四十四、受理廠商檢舉之採購稽核小組連絡電話、傳真及地址與法務部調查 局及機關所在地之調查站處(站、組)檢舉電話及信箱:
(一) 貿易 局興 利除 弊電 話: ( 02 )2341-7871; 傳真 :( 02) 2322- 2107;本局興利除弊電子信箱:462@trade.gov.tw。
(二) 經濟部採購稽核小組電話:(02)2397-1592;傳真:(02)2397- 1593。
(三) 法務部調查局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新店郵政60000 號信箱。
(四) 臺北市調查處電話:(02)2732-8888;臺北郵政 60000 號信箱。
(五) 法務部廉政署受理檢舉電話:0800-286-586;檢舉信箱:10099 國 史館郵局第153 號信箱;傳真檢舉專線:(02)2381-1234;電子 郵件檢舉信箱:gechief-p@mail.moj.gov.tw;24 小時檢舉中心地址:
10048 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 166 號。
(六)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 7554;地址:110 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 3 號 9 樓。
四十五、 附註:
(一) 本案若因政策或組織改造等因素,廠商應予配合。
(二) 為了解機關服務效能,提升業務品質,健全採購秩序,希望參標 廠商於開標後,或得標廠商於履約中,能撥冗配合本機關政風單 位辦理廉政意見訪查,並請提供施政興革之寶貴建議。
經濟部國際貿易局
「 107 年 APEC 業務英文核稿及編撰相關工作」
投標廠商評審須知
一、投標廠商之資格及評審項目以外資料經審查合格者,其所提企劃書由 本機關成立評審小組,依招標文件規定辦理書面評審。
二、評審作業:
(一)投標文件經審查合於招標文件規定者,始得為協商及評審之對象。
(二)評審小組以書面審查進行評分,廠商不必簡報。符合本案招標文件 規定之廠商,本機關必要時得通知前來說明。
三、評審標準
評審項目 評審子項 配分
學經歷 由各審查委員就廠商學歷 及經歷進行評分。
15%
面試 採委員問答之方式進行 25%
筆試 亞太經濟合作組織相關文 件之
「
中文翻譯成英文」
及「
英文翻譯為中文」
。40%
該項評分方式係 由各審查委員就 廠商應答內容進 行評分。
價格合理性 由各審查委員就廠商依據 價格分配合理性進行評 分。
20%
四、廠商評審方式:序位法
(一)評審委員就廠商資料、評審項目逐項討論後,由各評審委員辦 理序位評比,就個別廠商各評審項目及子項分別評分後予以 加總,並依加總分數高低轉換為序位。個別廠商之平均總評分
(計算至小數點以下二位數,小數點以下第三位四捨五入),
未達80 分者不得列為協商及議價對象。若所有廠商平均總評分 均未達80 分時,則符合需要廠商從缺並廢標。
(二)評審委員於各評審項目及子項之評分加總轉換為序位後,彙
整合計各廠商之序位,以平均總評分在80 分以上之序位合計 值最低廠商為第1 名,如其標價合理,無浪費公帑情形,且經 出席評審委員過半數之決定者為符合需要廠商。平均總評分在 80 分以上之第 2 名以後廠商,如其標價合理,無浪費公帑情 形,且經出席評審委員過半數之決定者,亦得列為符合需要 廠商。
(三)符合需要廠商為1 家者,以議價方式辦理;符合需要廠商在 2 家以上者,以依序議價方式辦理。如有2 家(含)以上符合需 要廠商序位合計值相同者,其議價順序為:招標文件未訂明 固定服務費用或費率者,以標價低者優先議價。該等廠商報價 仍相同者,參考「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15 條之 1 規定,擇配 分最高之評審項目之得分合計值較高者優先議價。得分仍相同 者,抽籤決定之。
(四)評審委員評審評分表及評審總表如附件4 及附件 5。
五、補充說明及規定:
(一)投標文件澄清:投標文件如有需投標廠商說明者,將依政府 採購法第51 條及其施行細則第 60 條辦理。
(二)評審小組委員名單保密規定:本案未於招標文件中公告評審 小組委員名單,該名單於開始評審前予以保密。廠商不得探詢 委員名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