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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 別 : 法 務 節 次 : 第 二 節 科 目 : 1 . 商 事 法 2 . 行 政 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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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商事法、行政法 第 1 頁,共 2 頁

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 103 年新進職員甄試試題

類 別 : 法 務 節 次 : 第 二 節 科 目 : 1 . 商 事 法 2 . 行 政 法

注 意 事 項

1.本試題共 2 頁(A4 紙 1 張)。

2.禁止使用電子計算器。

3.本試題分 6 大題,每題配分於題目後標明,共 100 分。須用藍、黑色鋼筆或原子筆在答 案卷指定範圍內作答,不提供額外之答案卷,作答時須詳列解答過程,於本試題或其他 紙張作答者不予計分。

4.本試題採雙面印刷,請注意正、背面試題。

5.試題須隨答案卷(卡)繳回。

6.考試時間:90 分鐘。

一、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甲公司)決議解散並以董事 A、B、C 三人為清算人,A、B、C 三人逕將公司全部資產變賣,並將變賣所得依股東持股比例分配予各股東。試問:

(一)依公司法規定,甲公司應經內部如何之決議程序方能辦理解散?(4 分)

(二)倘甲公司之債權人乙受有工程款 1,000 萬元未獲清償之損害,乙就其損害僅向 A、B 二人請求渠等應連帶賠償1,000 萬元,有無理由?(7 分)

(三)甲公司欠稅 500 萬元未繳,稅捐稽徵機關得否請求 A、B、C 三人與甲公司連帶賠償

?(4 分)

二、甲乙為夫妻,甲以妻乙為被保險人,與「A 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 A 公司)訂 立死亡保險契約,經乙之書面同意並約定保險金額為 500 萬元,且未指定受益人。某日乙 開車外出,乙邊開車邊滑手機,以致未注意平交道之警鈴等警示,於通過平交道時乙被 火車撞斃。試附理由回答下列問題:

(一)該死亡保險契約是否有效?(5 分)

(二)A 公司對乙之死亡,可否拒付保險金額?(5 分)

三、試附理由回答下列問題:

(一)買受人某甲因買賣關係簽發面額 10 萬元支票一紙,作為向出賣人某乙採買進口沙發 一組之貨款,惟某甲於交付支票予某乙前,不慎將該支票遺失。試問:某甲應採取如 何之救濟方法,以維護其票據權利(8 分)?倘付款人於該支票背面記載「照付」字 樣並簽名,則某甲之救濟方法有無不同(7 分)?

(二)依海商法規定,船舶所有權之範圍為何(5 分)?船舶所有人甲將其所有權轉讓予乙

,甲得否取回在船上甲原向丙承租而來之電動按摩椅(5 分)?

【請翻頁繼續作答】

(2)

商事法、行政法 第 2 頁,共 2 頁 四、試附理由回答下列問題:

(一)依行政程序法規定,法規命令與行政規則有何不同?(10 分)

(二)甲因故被 A 行政機關裁處罰鍰,甲拒不繳納,A 行政機關遂將本案移送 B 行政執行分 署強制執行,甲尚未繳納罰鍰前即死亡。依司法實務見解,B 行政執行分署得否逕對 甲之遺產或其繼承人之財產強制執行?(5 分)

五、行政院衛生福利部(以下簡稱衛福部)某日對外發布通告:「甲公司市售某保健食品,誇大 保健功效且恐有傷及肝腎功能之虞,敬請社會消費大眾注意,避免選購。」試問:

(一)衛福部發布之此項通告,其法律性質為何?(5 分)

(二)甲公司如認為該通告內容不實,應如何救濟?(10 分)

六、甲公司係經濟部所屬之公營事業,經公開招標後,與廠商乙公司簽訂工程採購契約,契約 履行期間,甲公司發現乙公司係借用他人名義參加投標、訂約及履約,甲公司遂依政府採 購法第 101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將乙公司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並依同法第 103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將乙公司予以停權處分三年,試附理由回答下列問題:

(一)上述工程採購契約其性質屬公法契約或私法契約?(4 分)

(二)由於本案同時違反政府採購法第 87 條第 5 項之規定,於法院審理期間,該停權處分是否 仍為有效(4 分)?倘法院最後判決緩刑確定,則對該停權處分是否有影響(4 分)?

(三)有關甲公司對乙公司停權處分之裁處權時效,試依行政罰法相關規定析述之?(8 分)

參考法條:

1.政府採購法第 101 條第 1 項第 2 款:「機關辦理採購,發現廠商有下列情形之一,應將 其事實及理由通知廠商,並附記如未提出異議者,將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二、借用或 冒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或以偽造、變造之文件參加投標、訂約或履約者。」

2.政府採購法第 103 條第 1 項第 1 款:「依前條第三項規定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之廠商,

於下列期間內,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一、有第一百零一條第一款 至第五款情形…者,自刊登之次日起三年。但經判決撤銷原處分或無罪確定者,應註銷 之。」

3.政府採購法第 87 條第 5 項:「意圖影響採購結果或獲取不當利益,而借用他人名義或 證件投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容許他人借用本 人名義或證件參加投標者,亦同。」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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