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製造工廠衛生管理人員設置辦法
第 一 條 本辦法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以下簡稱本 法)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本辦法所稱食品製造工廠,係指依工廠管理 輔導法及其相關規定,須辦理食品工廠登記之食 品製造業者。
第 三 條 食品製造工廠應設置專任衛生管理人員(以 下簡稱衛生管理人員)。
前項衛生管理人員應於工廠實際執行本法 第八條第四項所定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或食 品安全管制系統準則之工作。
第 四 條 具下列資格之一者,得任衛生管理人員:
一、公立或經政府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
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 食品、營養、家政、生活應用科學、畜 牧、獸醫、化學、化工、農業化學、生 物化學、生物、藥學、公共衛生等相關 科系所畢業者。
二、應前款科系所相關類科之高等考試或相 當於高等考試之特種考試及格者。
三、應第一款科系所相關類科之普通考試或
相當於普通考試之丙等特種考試及格,
並從事食品或食品添加物製造相關工 作三年以上,持有證明者。
第 五 條 中央廚房食品工廠或餐盒食品工廠設置之 衛生管理人員,得由領有中餐烹調乙級技術士證 並接受衛生講習一百二十小時以上,持有經中央 主管機關認可之食品衛生相關機構核發之證明 文件者擔任。
第 六 條 資本額未達新臺幣三千萬元之食品製造工 廠設置之衛生管理人員,得由同時具備下列資格 者擔任:
一、公立或經政府立案之私立高級職業學校 食品科、食品加工科、水產食品科、烘 焙科、家政科、畜產保健科、野生動物 保育科、農場經營科、園藝科、化工科、
環境檢驗科、漁業科、水產養殖科、餐 飲管理科、觀光事業科畢業。
二、於同一事業主體之食品或食品添加物製 造工廠從事製造或製程品質管制業務 四年以上,持有證明。
三、持有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食品安全管 制系統訓練機關(構)核發之食品安全管
制 系 統 訓 練 六 十 小 時 以 上 之 證 明 文 件。
第 七 條 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八條第二項公告指 定之食品業者,其設置之衛生管理人員除應符合 第四條規定外,並應具備以下條件之一:
一、經食品安全管制系統訓練六十小時以 上。
二、領有食品技師、畜牧技師、獸醫師、水 產養殖技師或營養師證書,經食品安全 管制系統訓練三十小時以上。
前項各款食品安全管制系統訓練時數之認 定,以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食品安全管制系統訓 練機關(構)核發之證明文件為據。
第 八 條 食品製造工廠設置衛生管理人員時,應檢具 下列文件送請直轄市、縣(市)衛生主管機關核備,
異動時亦同:
一、申報書一份及資料卡一式三份。
二、衛生管理人員之資格證件文件、身分證、
契約書影本一份。
三、工廠登記證明文件影本一份。
第 九 條 衛生管理人員執行工作如下:
一、食品良好衛生規範之執行與監督。
二、食品安全管制系統之擬訂、執行與監 督。
三、其他有關食品衛生管理及員工教育訓練 工作。
第 十 條 衛生管理人員於從業期間,每年至少應接受 主管機關或經主管機關認可之食品衛生相關機 構舉辦之衛生講習八小時。
第 十一 條 本辦法除第六條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七 月一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