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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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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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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1)

臺北市立北投國民中學學生改過銷過實施要點

101.1.17.校務會議通過

一、本要點依臺北市國民中學學生獎懲準則第十五條規定訂定之。

二、本要點適用對象為本校在學學生。

三、本要點所稱提案人,指申請人之班級導師、原懲戒教師、訓導處生教組長或輔 導室組長。

四、改過銷過:

學生辦理改過銷過依下列規定辦理:

(1)第一階段(觀察期):

凡受懲罰紀錄之學生,有誠意悔改者,經提案人同意後自行填妥申請表(如 附表一),經導師、原懲戒教師與有關任課教師附署(警告一人附署,小過 二人附署,大過三人附署),至訓導處填寫銷過登記表(附表三)及

領取「學生改過銷過日常考察表」(附表二)進行觀察(一週),且在觀察期間未 再違反任何校規者,即完成第一階段之觀察。

(2)第二階段(銷過期):

至訓導處生教組登記並領取改過銷過上課學習表(附表四),開始進行銷過。警 告須經領表生效日起二週以上之考察,小過須經五週以上之考察,大過須 經八週以上之考察。但九年級下學期公布之懲罰,得斟酌實際情況處理之,

如果第一階段觀察期間表現良好,可改用愛校服務進行銷過。

(3)第三階段:

1.考察期滿,附署人應於(附表一)之「考察紀要」欄內述明違規行為改進之 事實。

2.核准權責為申請表之表列人員,且需全數通過。

五、細項說明:

(一)改過銷過其間如再違反任何校規,將取消其銷過,如希望再次銷過,警告 經過一週、小過二週、大過三週時間,方可再提出申請改過銷過,且需從 第一階段開始。

(二)第一階段觀察期表現良好未再犯錯,經導師及訓導處認可後排定時程愛校服 務。

(警告一次 5 小時、小過一次 15 小時、大過一次 45 小時,得視情況而調整。) (三)記過與銷過中間需間隔一個月,才能至訓導處申請改過銷過。

七、本實施要點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附表一

臺北市立北投國民中學學生改過銷過申請表

申請日期: 年 月 日

(2)

申 請 人

姓 名 學 號 □ 改 過 銷 過

□ 警 告 □ 小 過 □ 大 過 班 級 年 班 座 號

懲處日期: 年 月 日

懲處單號:

行為違規事實:

提 案 人 導 師 原 懲 戒

教 師

附署人 附署人 附署人

生活教 育組長

申請生效日: 年 月 日

考 察 紀 要

說明:

附署人: 年 月 日

說明:

附署人: OO年 月 日

說明:

附署人: 年 月 日 生活教

育組長

訓導 主任

輔導 主任 校 長

核 示 審 議 結 果

同意註銷:□改過銷過 其他意見:

生效日期: 年 月 日 附註:

1.附署人為導師及有關任課教師等人,不得與提案人及原懲戒教師為同一人。

2.原懲戒教師若離職或退休,得於該欄中註明並權衡處理之。

附表二

(3)

附表三

臺北市立北投國民中學銷過登記表

編號 班級 姓名 懲處類別 是否完成

附表四

臺北市立北投國民中學學生改過銷過日常考察表

(第1 階段)

時間: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第 ( )週

星期

節次

一 二 三 四 五

老師 簽名

評 分

老師 簽名

評 分

老師 簽名

評 分

老師 簽名

評 分

老師 簽名

評 分

1 2 3 4 5 6 7

8

導師簽名:

備註:

1、 學生日常考核一週,未達標準者不能進行第 2 階段改過銷過。

2、 請各任課老師於上完課後就該生上課表現是否符合標準給予簽名以做為銷過 參考。(優:5 良:4 普通:3 不佳:2 極不佳:0)

3、 導師於每週結束時給予該生就一週來之表現加以鼓勵或建議。

4、 受考察學生應於每節下課時間主動將考察表交予任課老師簽名。

5、 受考察學生於考察時間結束後,將所有考察表交訓導處辦理。

(4)

臺北市立北投國中學生改過銷過上課學習表

(第2 階段)

老師:您好

我是 年 班學生 ,我想改過銷過,所以請您仔細考察我的言行,謝謝!

項目節次

1.無故缺席

2.逃避整潔 服務

3.毀損公物

4.攜帶危禁 物品

5.服裝不整

6.吸煙打架

7.賭博勒索

8.不交作業

9.上課不守 秩序

10.翻牆爬

11.不敬師

12.打掃不 認真

13.其它違 規(如打手 機、看漫畫、

睡覺)

備註:警告考核2 週以上、小過 5 週以上、大過 8 週以上。

1. 有違規以代號表示,無違規則以簽名表示。

(5)

2. 第四項之違規禁品包含火柴、打火機、炮竹、刀槍器械等危險物品及香煙、色情書刊、圖片 、 MP3 隨身聽等,及其他上學、上課不應該帶之物品。

3. 打掃、早讀請由導師簽名督導。

家長簽名: 導師簽名: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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