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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各校申請教師介聘數額,不得超過學校當學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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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臺南市 105 年度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暨幼兒園教師介聘 他校服務市內介聘積分審查補充說明

105 年要點 審查補充說明

一、基本條件:

1、

教師介聘甄選分發實施要點七:

(一)經原服務學校教評會同意,且無下列各款情事 之一者:

1.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三十一條暨教師法第 十四條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者。

2.涉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尚在調查階段 者。

3.已進入不適任教師處理流程之察覺期、輔導 期或評議期者。

4.九十二年八月一日師資培育公費助學金及 分發服務辦法修正施行後入學之公費生,於 義務服務期間。

(二)公費特教系畢業之教師,於義務服務年限尚未 期滿前,不得轉任普通班教師。

* 提醒申請教師注意

有違基本條件教師,不得申請 介聘他校服務作業(含超額教 師介聘)。

2、

教師介聘甄選分發實施要點七:

(三)本市教師須在現職學校實際教學滿六學期(服 兵役、進修、育嬰、侍親等留職停薪年資及商 借他縣市(含海外)學校年資,不予採計)方得 參加 。

新增商借他縣市(含海外)學校年資不予採

3、

教師介聘甄選分發實施要點七:

(四)留職停薪中之教師應於申請時檢附復職證明,

且回職復薪生效日為當年八月一日(含)前。

應檢附復職公文。

4、教師介聘甄選分發實施要點七:

(六) 各校申請教師介聘數額,不得超過學校當學年

度各教育階段、類別(普通班、特教班、幼兒 園)教師編制數二分之一。申請人數超過時,

依積分高者優先,積分相同時,抽籤決定,各 校校長及人事主管應負審核責任。

二、申請介聘類科別:

教師介聘甄選分發實施要點二十二(一):

3. 中等學校:

(1) 教師應依其現職任教科(類)別申請介聘,如應聘 非現職任教科(類)別,須有該介聘科(類)別專 長教師證後同級公立學校該科(類)別最近三年內 任教一年以上之證明文件(當年度每週應授正式課 程時數二分之一以上)。

(2)教師如應聘非現職任教階段,須先於原校轉任服務 滿一年後,方可申請介聘至他校,校內無缺額可供 轉任時,以現職任教階段、科(類)別超額介聘至

1.請檢附課表並經教學組長、教務 主任及校長核章,始予採計。

2.上述正式課程不含班(週)會、

第 8 節課及聯課活動。

(2)

他校。

4. 各校專任輔導教師應聘科類別,僅限各校專任輔導教 師對專任輔導教師之間進行介聘。

5. 國小暨幼兒園教師如應聘非現職任教階段、類別,須 先於原校轉任服務滿一年後,方可申請介聘至他校,

校內無缺額可供轉任時,以現職任教類別、階段介聘 至他校。

6. 加註英語專長教師之介聘僅限具有加註英語專長教 師證者參加。

三、服務年資: 年資採計至105 年 7 月 31 日止

1、介聘甄選分發實施要點二十二(二):

1.服務年資積分依下列標準給分:最高五十分。

(1) 在本校服務,每滿一年給二分。

(2) 在本校擔任處(室、園)主任、調用教育局及所 屬機關服務具主任資格人員、本土語言指導 員,每滿一年加給四‧五分。

(3) 在本校擔任代理處(室、園)主任、調用教育局 及所屬機關服務未具主任資格人員,每滿一年 加給四分。

(4) 在本校擔任組長、副組長(編制內)、網管教師、

人事、主計、出納、午餐執行秘書,並同時兼 任導師者,每滿一年加給三‧五分。

(5) 在本校擔任組長、副組長(編制內)、網管教師、

人事、主計、出納、午餐執行秘書,每滿一年 加給三分。

(6) 在本校擔任導師,每滿一年加給一分。

(7) 在本校(偏遠地區學校)兼任行政職務(不含導 師)實際連續服務三年以上另加給四分。

(8) 在本校(特殊偏遠地區學校)兼任行政職務(不含 導師)實際連續服務三年以上另加給六分。

(9) 在本校任職期間兼任童軍團長(男女團長),每 滿一年加給一分。

(10) 在本校任職期間擔任本市輔導團主任輔導 員(含行政對口及執行秘書),每滿一年加給 一‧五分;在本校任職期間擔任本市輔導團輔 導員,每滿一年加給一分。

(11) 未滿一年之兼任行政職務及導師年資,得合併 計算,以較低之行政職務為採計基準核給分數。

(12) 同一時間具有二種以上兼任行政職務(不含導 師)經歷者,擇一採計。

1. 服務年資以現職教育階段之現職 服務學校年資為準。

2. 先前連續因原服務學校裁併校超 額或減班超額調出時之服務年資 可合併採計,需提出證明文件(請 檢附縣(市)府介聘函或在原校 服務證明中註記因超額離職,始 得採計)。

3. 請學校開具服務證明書。(如附 件)

4. 第一目之(2)至(5)之行政職務與 第(6)之擔任導師加分不重複計 算,(7)、(8)之連序兼任行政職務 (不含導師)特殊加分不重覆計 算。

5. 第一目之(1)服務係指現職服務 學校服務年資,留職停薪除服兵 役及育嬰外,其餘不予採計。

6. 第一目之(7)至(8)兼行政職務連 續服務特殊加分係指於現職服務 學校實際兼行政職務滿三年,留 職停薪因無實際任教事實,不予 採計(服兵役及育嬰亦不予採 計)。

7. 本項年資計分,以專任合格教師 年資始得採計。

8. 第一目(2)至(6)擔任行政職務或 導師等事項,請務必於學校開具 之「服務證明」中分項註明起迄 時間,始得採計。

例如:

(1)教師兼導師:

98.08.01~102.07.31,合計 4 年。

(2)教師兼任主任:100.08.01~

(3)

迄今,合計 3 年。

9.教師具主任資格者需檢附主 任儲訓合格證書到場接受積 分審查。

2、 教師介聘甄選分發實施要點十三、(五):

3.超額教師積分之採計以市內自願申請介聘他校積 分標準核算,並以在本市(含原臺南縣市)服務期 間之積分累算,不受最高分之限制,惟考績、獎懲 及進修研習及著作之採計以最近 5 年為限。

比照教師介聘甄選分發實施要點肆 二十二、(二)採計積分,惟以在本 市服務期間之積分累算。

四、 本校考核、獎懲:

1、介聘甄選分發實施要點二十二(二):

2.本校最近五年成績考核之積分依下列標準給分:最 高十分。

(1) 考列「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 法」第四條第一款者,每滿一年給二分。

(2) 考列「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 法」第四條第二款者,每滿一年給一分。

(3) 另予考核者,依前二目基準各給予二分之一分 數。

(4) 因病假致考列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 考核辦法第四條第三款者,每年給一分。

1、檢附成績考核通知書。

2、5 年考核為99、100、101、102、

103 學年度。

3、因病假致考列第四條第三款者,

請檢附學校證明書。

2、介聘甄選分發實施要點二十二(二):

3.本校最近五年獎懲之積分依下列標準給分:最高二 十分。

(1) 嘉獎一次給一分,申誡一次減一分。

(2) 記功一次給三分,記過一次減三分。

(3) 記大功一次給九分,記大過一次減九分。

(4)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頒發之獎狀,縣市級一次給 0.五分。直轄市(省)級一次給一分。中央級一 次給一.五分,同一事實之獎勵不得重複計算。

1. 市內介聘教師獎懲採計期限為 100.04.28 至 105.04.27止。

2. 99.12.25 後頒發之獎狀,以直轄 市(省)級計算。

3. 特殊優良教師、資深優良教師、

特殊教育優良教師等獎狀不予採 計。

五、 本校研習進修:

介聘甄選分發實施要點二十二(二):

4.在本校最近五年參加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辦理,或委託 學校及其他機關辦理與國民教育有關之研習或教育專 業訓練,依下列規定給分:最高十分。

(1) 受訓一週以上,每滿一週,給 0.5 分,每學分給 0.25 分,一學分以 18 小時計。

(2) 一週以 35 小時累計。未滿一週者不計分,同一 事實取得學分及研習證書,不得重複計算。

(3) 具該階段類別第二專長教師證並有實際授課事 實者,每滿一學年給三分。

(4) 取得較高學歷之進修予以採計。

(5) 取得加科登記之進修、大學推廣部學分,均予採 計,但以該學歷取得教師資格者之進修學分及校 長、主任儲訓課程學分不予採計。

1. 先前連續因原服務學校裁併校 超額或減班超額調出時之進修 研習可合併採計,並以最近 5 年為限,需提出證明文件。

2. 市內介聘教師研習進修採計期 限為100.04.28 至 105.04.27 止。

3. 研習時數,採用全國教師在職 進修網或教師研習護照系統線 上研習時數,請申請介聘教師 自行列印,並加蓋「人事或教 務主任核章」及「校長核章」, 無依規定辦理者,請教師於規 定時間內補件,否則積分不得

(4)

(6) 社區大學學分只採計與教學有關之本市社區大 學,其他縣市的社區大學學分一律不予採計。

(7) 經服務學校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主動薦送、指派 或同意參加具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文號之進 修、研習,始得採計;另參加其他機關團體(如 教師會、基金會、協會、財團法人、補習班等)

辦理與國民教育有關之進修、研習,未取得主管 教育行政機關核准文號者,不得採計。

(8) 教師參加網路文官 e 學院、地方 e 學中心等數位 學習、公務人員終身學習護照未取得主管教育行 政機關核准文號者,亦不予採計。

採計。

4. 具該階段類別第二專長教師證 並有實際授課事實加分者,需 檢附第二專長教師證及課表。

5. 前項研習時數部分務必請學校 相關人員先行統計進修週數,

以利現場審查。

6. 符合「教師進修研究獎勵辦法」

並由服務學校基於教學或業務 需要,主動薦送、指派或同意 進修的學位或學分都給分,學 分逐年採計,以成績單或學分 證明書為認定標準。

7. 依本局 100 年 4 月 7 日南市教 中字第 1000229848 號函略以:

「教師參加網路文官 E 學院、

地方 E 學中心等數位學習、公 務人員終身學習護照,未有本 局正式行文核定數位學習課 程,皆不予採計研習積分。」

8. 校務、學年會議等名稱為會議 者,不列入研習時數。

9. 研討會視同研習,可列入研習 時數。

六、最近五年著作:

教師介甄甄選分發實施要點二十二、(二):

5.最近五年著作積分:最高十分。

(1) 經本局評定有案之著作,依核給分數計分。

(2) 著作積分,不得與獎懲積分重複採計。

七、具主任資格(適用於 7 月份第二次教師市內介聘) 教師介甄甄選分發實施要點二十二、(三):

第二次現職教師市內介聘除依下列原則外,依第一款規 定辦理:

1. 具有主任資格者給 15 分。

2. 具有開缺學校校長推薦函者另加給 30 分,以加給一 次為限。開缺學校校長開列之推薦函不得超過該校 缺額數。

3. 獲得開缺學校校長推薦函加分並介聘成功教師,須 於該校兼任主任職務滿 2 年。若教師介聘成功後拒 絕擔任主任或校長未聘任該師擔任主任,將依規定 予以議處。

1.非兼任主任之教師介聘不予適 用。

2.教師具主任資格者需檢附主任儲 訓合格證書到場接受積分審查。

3.校長確定退休、連任任期屆滿及 代理校長,推薦人員參加第二次市 內介聘(建議兼主任之教師介聘) 需經現任及新任校長同意。

(5)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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