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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以正式公告為準 一、擬答
答:老師上課說過管轄原則會出現在國家考試中,果然以實例題之方式出現了。這一題就是我們在上課時所說的國家 行使管轄權之基礎原則的題型:
國家管轄權行使之原則:
根據國際條約、國際習慣和國家實踐,國家行使管轄權之方式主要有 5 種:即領域(屬地)管轄原則、國籍(屬 人)管轄原則(又稱為主動屬人原則)、被害人國籍(屬人)管轄原則(又稱為被動屬人原則)、保護管轄原則、
普遍管轄原則等。
領域管轄原則(
territorial principle)
領域管轄權,是指主權國家有權對於位於本國領土範圍內的一切人、物和事件進行管轄,除非國際法另有規 定。亦即,領域管轄權是國家行使管轄權的普遍形式及主要依據,除非國際法另有規定,領域管轄權相對於 其他類型的管轄權,通常會具有優越性。
發生在一國船舶、航空器內的行為,一般被視為發生在船舶、航空器所屬國內的行為,其行為如果未對船舶、
航空器所在地造成侵害,實踐上多由船舶、航空器所屬國國家管轄,但並不表示該船舶或航空器屬浮動領土。
確定領域管轄權,一般而言依據屬地原則之運作方式,只要在該國家領域所發生之事件,該國即享有管轄權,
然涉及跨越國界的犯罪構成要素,將有下列兩種不同分類:
主體領域管轄權:以犯罪行為發生地為標準確定管轄權,某種行為在一國領土內發生即作為在一國領土內
的行為,無論其結果發生在何處。
客體領域管轄權:以結果發生地為標準確定管轄權,凡是某種行為的結果發生在一國領土內,或該行為的
後果及於一國的領土,則該行為即視為領土內的行為,享有領域管轄權。
從實務上來看,許多國家均不同程度兼採兩種方法確定本國國家管轄權,例如我國《刑法》第 4 條規定:「犯 罪之行為或結果,有一在中華民國領域內者,為在中華民國領域內犯罪」,即兼採主體與客體領域管轄權原 則,也就是我們學說上所稱之隔地犯。
國籍管轄原則(
nationality principle)
指國家對於具有本國國籍的人具有管轄權,不論有關的行為發生在何處。此為屬人原則之展現。此外,此種 管轄權還擴大到國家對具有本國國籍的法人、航空器、船舶和外空發射物及其所載人員的管轄。基於國籍管 轄原則,國家有權要求境內的本國人服從其立法、司法和行政管轄,也可以要求境外的本國人回國履行兵役 義務,對他們的犯罪行為有審判和處罰的權利。學說上亦有將其依據犯罪行為人國籍之管轄,將本原則另稱 為主動屬人原則。
被害人國籍管轄原則(
passive nationality principle)
為保護其國民,國家對加害於其國民的外國人,行使管轄權,至於加害人具有那國國籍或加害地在何處,均 所不論。學說上亦將其稱為被動屬人原則。
保護管轄原則(
protective principle)
即刑法上所稱之保護原則。係指國家為了保護本國安全、獨立和重要利益,包括本國國民的生命、財產和利 益,而對於外國人在該國領域之外對該國國家或其國民的犯罪行為實行管轄。此種管轄是受害國針對外國人 的嚴重罪行,如偽造貨幣罪、誹謗罪、殺人罪、縱火罪等而實施的。
保護性管轄透過兩種方式實現:
行為人進入受害國境內,受害國可對其依法拘捕和管轄;
透過國家間協助由行為人所在國將行為人引渡給受害國。
普遍管轄原則(
universal principle)
即刑法上所稱之世界主義。亦即,對於國際法上規定的嚴重危害國際社會普遍利益的犯罪行為,任何國家都 有管轄權,不論罪行發生於何處。其中有依國際習慣法及依國際條約所建立起來的普遍管轄,前者目前有海 盜罪、戰爭罪等;學說上認為,依條約所建立之 有限 普遍性管轄包括如下:
劫機罪:締約國依
1970 年《制止非法劫持航空器(海牙)公約》建立起管轄權。
危害飛航安全:締約國依
1971 年《制止危害民航安全之非法行為(蒙特婁)公約》建立起管轄權。
侵害應受國際保護之人員:締約國依
1973 年《關於防止和懲處侵害應受國際保護的人員包括外交代表的 罪行的公約》建立起管轄權。
劫持人質:締約國依
1979 年《反對劫持人質國際公約》建立起管轄權。
答案以正式公告為準 因此,各國主張
管轄權之基礎原則應有所不同,即:
甲、乙兩國以領域管轄原則與國籍管轄原則加以主張。
丁國以保護管轄原則加以主張。
戊國以被害人國籍管轄原則加以主張。
則依據領域管轄優先之基礎原則,丙國應將甲、乙引渡至其本國,較為妥當。
二、擬答
答:鑑別之步驟與原則:
司法警察機關應依據人口販運被害人鑑別原則第 3 點之規定,加以鑑別:「司法警察人員於調查案件時,應注意 相關人員是否有下列疑似人口販運被害人之情形:
為未滿十八歲之人。
身體有遭受暴力或被虐待之跡象者。
身分證明或旅行文件被扣留者。
被限制自由,無
法任意離開或出入均有他人陪同者。
無法任意與他人通訊者。
接受司法警察人員詢問之證詞顯係被人教導者。
薪資或性交易所得遭到不當剋扣者。
其他有可能遭受人口販運之跡象。
對疑似人口販運被害人應參照人口販運被害人鑑別參考指標,綜合判斷是否為人口販運被害人。」
同時,依據本原則第 4 點之規定:「司法警察人員於詢問疑似人口販運被害人及人口販運被害人時,態度應懇 切,並應告知後續處理流程及相關保護措施。
前項情形必要時得請求社工人員、通譯人員或相關專業人員協助。」
具體保護措施:
可依據人口販運防制法第 17 條之規定:「各級主管機關、勞工主管機關對於安置保護之人口販運被害人及疑似 人口販運被害人,應自行或委託民間團體,提供下列協助:
人身安全保護。
必要之醫療協助。
通譯服務。
法律協助。
心理輔導及諮詢服務。
於案件偵查或審理中陪同接受詢(訊)問。
必要之經濟補助。
其他必要之協助。」
三、擬答
答:本題似為中央警察大學刁老師所出題,我們從其大作「非法移民與人口販運問題析論」(民國 97 年第二屆國境安 全與人口移動學術研討會論文集第 209-225 頁)中,可以得到完整解題之基礎內容。以下簡要整理之:
全球化促成非法移民之原因:
從客觀上來看,全球化導致全球人口遷徙與非法移民發生之原因,乃包括:
全球南北貧富差距持續惡化擴大,使更多的勞動力會以移民手段來追求改善生活條件。
部份國家內部人口成長壓力,生態環境壓力,政治發展趨勢,使得部份族群或勞動力企圖遷徙他鄉以逃避壓 力。
後冷戰時期中國際局面及權力結構均勢重新調整,部分國家內部多元族群之間的衝突與暴力增加,可能導致 大規模的難民現象。
國際經濟競爭日益激烈,保護主義浪潮方興未艾,新的貿易塊壘浮現,也會帶動大規模的勞動力流動遷移。
全球生產體系的結構重整,深化了工業先進國與開發中國家落差,吸引勞動力的遷徙。
非法移民現象之特性:
非法移民之偷渡,是一種複雜的社會現象,綜觀世界各國,此種現象的主要特點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答案以正式公告為準 單打獨鬥:偷渡者自行闖關而無他人協助,通常屬於「個體戶」型態。此種模式一般未透過人蛇集團協助,
亦未透過「專業」變造證件專家取得持憑入出國之證件。
相互掩護:找親朋好友一起同行,或持有效證照從旁協助掩護,或同假護照一起
闖關。用以被查驗官員起
疑時相互套招作偽證。
組團掩護:即利團旅行機會,挾帶一兩個偷渡者矇混闖關。因為旅行團通常是同進同出,集體行動,在查
驗較不嚴謹,即使被發現疑點,領隊或團員從旁扮演人,查驗官員除非握有強而有力的證據,否則很難讓 偷渡者俯首認罪。此之所以有不法旅行業者兼營人蛇不法業者業務之原因之一。
交通護航:由人蛇集團負責交通之成員全程陪同闖關,除可協助偷渡者壯膽及傳授通關技巧外,被查驗人
察覺可疑問話,交通人員即會「挺身」而出,以親友身分編理由、作假證,以求達成順利通關之目的。此 模式因需假手人蛇集團,且人蛇集團派員全程陪同,所有費用轉嫁給偷渡者,因此需付昂貴的代價。
迂迴偷渡:此亦可謂「多角偷渡」,指偷渡者原計畫偷渡至鄰國,藉由第三國或其他國家進入該國,雖然
浪費時間和金錢,但卻可以選擇一較容易進入之前站,進而達到入境偷渡國之目的。
接駁偷渡:此模式指經由海路,在靠近入境國領域時,把偷渡客接駁至入境國船隻載運登陸,以降低風險;
欲偷渡出境搭乘小船或漁船至公海,接駁上較大船隻偷渡他國。此模式先經人蛇集團精密安排。
強行偷渡:指直接闖關此模式只有經由邊境陸路或海路搭小船非法搶灘登陸才有可能。因如搭國際線機、
船,在前一站(即國外)辦理搭機、船報到(check in)已被機、船公司人員初步檢視過進入境國所需之 有效證照、回程機船票等,復經出境國官員出境查驗,基本上作為主要身份證明之護照或出入境證已被過 濾。即使到達入境國才被入境查驗出證照有問題,依國際慣例載運無合法入境證件之機船公司有義務以原 機船或最近之班次載運離境。因此經國際口岸應無強行偷渡之可能。
合法掩護非法:合法掩護非法之模式可分多種,例如假結婚真入境、假貿易商騙國內廠商出具保證函、使
其順利取得入境國簽證持憑查驗入境等等。此部分國境口岸查驗單位因時間短促,較難掌控,乃有賴發審 核發證單位過濾控管。
過境偷渡模式:此模式目的在藉助於經過所持用之假護照國,用以證明持照人剛由發照國合法出境,間接
證明該護照為真,降低被入境國懷疑、查護之機率。因此,偷渡者均會在國際人蛇集團協助護航下,安排 搭機至假護照國過境,再與同班機擬繼續前往偷渡入境國之乘客或過境國出境前往偷渡入境國之旅客互換 登機證交叉登機,以順利前往入境國。這是大陸或東南亞各國人士欲偷渡美、加前通常會安排到台灣轉機 的主要原因。
以難民身分進行偷渡:這是大陸人士及東南各國想進入美、加、歐洲等國最常用的招式。
此種模式的前提
是登上入境國領域,只有造成已入境之事實,才能以要求難民保護方式,交保候傳,等待司法程序。此時 人蛇集團會安排所謂的「捍衛人權」人士保出,再棄保達到入境停留之目的。這樣對他們而言,就算成功 了。
有群帶性與歷史性:
非法移民會有地域性的特色,大陸有句順口溜:「福建沿海地區流行一句有名的順口溜:「美國怕長樂,日本 怕福清,台灣怕平潭」,正是此一現象的最好說明,沿海中國人到外地謀生,提升社會階級,改善生活的傳 統其來有自,形成中國沿海的僑鄉。這些非正常移民往往是從街招知道國民祇須付錢,便可取得證件到外地 打工,他們所知有限,亦不會意識合法與非法的問題,總之是想在外地等機會取得工作證件,然後打三兩年 工,歸還出國的費用,這種熱潮在九十年代初是高峰期。尤以早期都度到國外的人,經過依段時間,往往經 居留國的大赦等法律措施,有不少人取得居留權,加上居留國語本國國內的差距,很多人賺了一些錢,有些 還將賺來的錢帶回或寄回家鄉,以改善國內親屬的生活條件。當地社區受到此種「在國外能賺大錢」思想的 影響,容易助長向外移民的風氣,在中國大陸的福建、浙江省,即是適例。
組織化與國際化:
由於各國國境都有其負責安全維護的警察,故偷渡的方法大多是非法移民交高額金錢給人蛇集團,委託他們 幫助。所謂的「組織化」意指仲介運送偷渡集團成員之結合,整個偷渡過程中,其流程計畫與成員分工情形 較為連續嚴謹。
目前偷渡型態,已從以往的個別鬆散型式,因為人蛇集團的介入,逐漸演變成組織集團式居多,兩岸人蛇集 團的合作,明顯提昇偷渡的成功率。由於偷渡活動受到集團經營化的影響,犯罪過程無形中更加嚴謹、有計 劃,而且沒有明顯的被害者,使得執法機關對於組織性的偷渡行為愈加,難以有效回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