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銀證券 103 年營業員甄試簡章
受託辦理單位:
財團法人台灣金融研訓院
地址:台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三段 62 號 電話:(02)33653737
服務時間:週一至週五 9:00~17:30 臺銀證券 103 年營業員甄試專區
中華民國 103 年 7 月 25 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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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甄試重要時程表
試別 要 項 時 間 備 註
第 一 試
: 筆 試
報名期間
103 年 7 月 31 日(星期四)09:00 至
103 年 8 月 13 日(星期三)18:00
一律採網路報名作業,報名後 請注意繳款期限,逾期恕不 受理。
測驗入場通知
書查詢 103 年 8 月 25 日(星期一)09:00
請 於 甄 試 專 區 查 詢 測 驗 時 間、試場位置及應試注意事 項;請自行由網頁列印,不 另行郵寄。
測驗日期 103 年 8 月 30 日(星期六)下午
僅設台北考區;請詳閱本簡章 及測驗入場通知書上所載相 關測驗規範。
試題公告 103 年 9 月 1 日(星期一)12:00 請於甄試專區查詢。
試題疑義申請
103 年 9 月 1 日(星期一)12:00 至
103 年 9 月 2 日(星期二)18:00
請於甄試專區申請,逾期或以 其他方式申請恕不受理。
測驗結果查詢 103 年 9 月 29 日(星期一)09:00 請於甄試專區查詢,不另行寄 發書面通知。
測驗結果複查 申請
103 年 9 月 29 日(星期一)09:00 至
103 年 9 月 30 日(星期二)18:00
請於甄試專區申請,逾期或以 其他方式申請恕不受理,複查 成績以一次為限。
複查結果寄發 103 年 10 月 5 日(星期五) 複查結果以手機簡訊通知並 以掛號寄發。
第 二 試 : 口 試
測驗入場通知
書查詢 103 年 9 月 29 日(星期一)09:00
請於甄試專區查詢、下載列印 測驗時間、試場位置及應注意 事項。
測驗日期 103 年 10 月 5 日(星期日)
僅設台北考區;請依測驗入場 通知書所載各類組之時間及 地點辦理報到,凡逾報到時間 經 唱 名 三 次 未 到 者 視 同 棄 權;請攜帶身分證件正本應 試,未攜帶者不得入場應試。
錄取名單公告 103 年 10 月 13 日(星期一) 09:00
請於甄試專區查詢,錄取人員 名單移請臺銀證券辦理後續 進用事宜。
註:本簡章各項內容若有變更,以臺銀證券及台灣金融研訓院網站最新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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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甄試類別、報考資格條件、筆試科目、需才地區及錄取名額
一、國籍:具有中華民國國籍者,且不得兼具外國國籍(報考者通過第一試,於參 加第二試報到時應繳交「國籍具結書」)。
二、年齡、性別、兵役:不限。
三、本次甄試合計錄取 4 名(正取:1 名,備取:3 名)。各甄試類別所須具備學歷、
工作經驗、專業證照等資格條件及筆試科目,如下說明:
甄試 類別
進 用 職 等
資格條件
(限於 103 年 10 月 4 日以前取得)
筆試科目及題型
(均考二科) 工作內容
需才 地區 (類組 代碼)
正取 名額 (備取 名額)
營業員 六
※必要資格條件(均須取得) 1.學歷:
教育部認可之國內外大學(含 學院)畢業,且已取得學士以上 學位證書。
2.工作經驗:
具 2 年辦理證券經紀業務受託 買賣營業員接單工作經驗。
3.專業證照:
(1)具備證券商高級業務員資格。
(2)具備期貨商業務員資格測驗 合格證明書(到職時,證書須在 有效期限內)。
4.英語檢定:
英語程度通過下列任一語言 測驗標準:
(1)TOEIC 550 分以上
(2)GEPT 中級以上初試檢定合格 (3)BULATS ALTE Level 2 以上 (4)TOEFL iBT® 達 57 分以上 (5) FLPT 筆試 195 分以上 (6) NETPAW 中級以上 (7) IELTS 平均 4 以上 (8)GEPT Pro 實用級以上
1.普通科目:
國文及英文;
◎國文考 2 題公文 (簽、函各 1 題)、英 文考 2 題翻譯題(中 翻英、英翻中各 1 題)
2.綜合科目:
財務分析、證券法 規、投資學
◎非選擇題
1.營業接單工作及 客戶開發。
2.各類報表統計編 製。
3.客戶徵信、管理與 聯繫。
4.辦理各項申購業 務。
5.其他交辦事項。
新 竹 市 (G0301)
1 (3)
【請注意】
1.上表所列學歷須為教育部認可之學校,且不得以同等學力報考。
2.畢業證書如係國外學歷須符合教育部訂頒「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之規定,並加 附中文譯本;國外學歷影本,應經我國駐外單位,包括我國駐當地使、領館或派駐當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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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文化、貿易、商務機構或其他經我國政府認可之機構或公證人驗(認)證。目前尚未經 前述單位驗(認)證者,請及早申請,以免損及本身權益。
3.上表所列畢業證書、測驗證明、職等年資及工作經驗年資等資格限於口試前一日(103 年 10 月 4 日)前取得。
4.符合以上資格條件者,得先行報考;如獲筆試錄取,通知參加第二試(口試)者,於第二 試報到時再繳驗相關證明文件影本即可。
5.報考者如通過第一試(筆試)後,於第二試(口試)報到時請檢附工作經驗年資證明等文件影 本,包含:
(1)「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明細)」:請至各縣市勞保局申請。
及(2)服務機構所開立之在職證明、離職證明,並請服務機構加註工作部門及職務內容。
6.本項甄試應試資格係採事後審查,應考人所繳交各種證件影本及資料如有資格不符、偽 造、變造及其他不實情事,應考人應負法律責任。於測驗前發現者除扣留其所繳證明文 件外,並拒絕其進場應試;於測驗完畢後榜示前發現者,不予錄取;榜示後發現者,撤 銷其錄取資格。
7.本次甄試錄取人員「工作滿半年後,臺銀證券得依據業務需求進行調任」,不同意者請 勿報考。
參、甄試方式
甄試分以下兩階段舉行:
一、第一試(筆試):「普通科目」及「綜合科目」,共 2 科。
二、第二試(口試):依筆試成績擇優,通知正取名額 6 倍人數參加口試。
肆、報名期間及方式
一、報名期間:103 年 7 月 31 日(星期五)上午 9:00 起,至 103 年 8 月 13 日(星 期三)18:00 截止,逾期恕不受理。
二、報名方式:
(一)招考資訊及甄試簡章同時建置於臺銀證券(http://www.twfhcsec.com.tw)及台 灣金融研訓院/測驗證照(http://www.tabf.org.tw/Exam)網頁,請自行上網點閱 或下載列印,不另行販售。
(二)一律採網路報名方式辦理,不受理現場與通訊報名,為免網路擁塞,請儘早 上網報名。
(三)請按照網路報名程序確實填寫各項報名資訊;報名資料應力求詳實,以免影 響應考人權益。
(四)參加甄試人員請先詳閱簡章內容,請慎重考慮後再報名。報名期間得於本專 區申請取消報名,並辦理全額退費(報名時採 ATM 轉帳或臨櫃匯款繳費者,
須扣除匯費 30 元退還餘款);報名截止後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取消報名、退 還報名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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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報名費:
(一)報名費用為新台幣 750 元整;報名費收據請於測驗入場通知書開放查詢之日 起至測驗結束後三個月內至台灣金融研訓院網站「測驗收據列印」區下載列 印,不另行寄發。
(二)繳費方式:報名後請儘速於繳款期限內完成繳款,請選擇下列任一種方式辦 理,逾期繳款除不受理該項報名外,將進行退款:
1.線上刷卡:登錄報名資料後直接連結至信用卡線上刷卡網頁,繳款期限至 103 年 8 月 13 日 18:00 止。刷卡失敗視同未繳交報名費,請改為 ATM 匯 款或至金融機構臨櫃匯款(匯款帳號可由本項甄選報名網頁/訂單查詢區查 詢而得)。
2.金融機構 ATM 轉帳:繳款期限至 103 年 8 月 13 日 24:00 止。繳款帳號 將顯示於報名網頁,請於上述期間內完成轉帳,手續費由應考人自行負擔。
(1)請注意該帳號為針對個別報名者設置之專用繳費帳號,每一位完成網路 報名者之帳號均不相同,繳費時請勿與他人共用。
(2)轉帳前請確認金融卡是否有約定/非約定轉帳功能之設定,如因故未能於 報名期限內轉帳成功,視同未完成報名程序。
3.臨櫃匯款:報名期間可至金融機構各分行採臨櫃匯款方式(請於 103 年 8 月 13 日 15:30 前辦理,逾期恕不受理),匯款手續費由應考人自行負擔;請 自行填寫電匯單,匯款單填寫相關資料如下:
(1)戶名:財團法人台灣金融研訓院
(2)解款行:兆豐銀行 ;分行別:南台北分行
(3)帳號:線上報名訂單中所顯示之 14 位個人專用繳費帳號。
(三)確認是否完成繳費:
1.採線上刷卡方式繳款者,可立即於網頁上確認是否完成扣款。
2.採 ATM 轉帳者,轉帳請立即確認交易明細表及帳戶內是否已扣款完成。因 ATM 轉帳至少需 1 個工作天方才入帳,請於繳費後第 2 個工作天後再至甄 選專區/訂單查詢專頁,檢視付款狀態是否呈現「已付款完成」之狀態。
3.採臨櫃匯款完成者,亦請自行於網頁上確認付款狀態是否呈現「已付款完 成」之狀態。
4.辦理 ATM 轉帳或臨櫃匯款完成後,不須傳真交易明細表至本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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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測驗日期、時間及應攜帶、繳交證件資料
一、第一試(筆試):103 年 8 月 30 日(星期六)(一)測驗科目及時間:
節次 測驗科目 預備 測驗時間
第一節 普通科目 13:50 14:00 ~ 15:00 第二節 綜合科目 15:30 15:40 ~ 17:10 (二)測驗地點:集中於台北考區辦理,試場地點與配置將公告於台灣金融研訓院
網站,應考人可於 103 年 8 月 25 日(星期一)起至臺銀證券甄試專區查詢測驗 地點,並直接由網頁列印,不另行郵寄書面通知。
(三)請持具有本人照片之身分證件正本(限新式國民身分證、駕照、護照或健保 IC 卡,請擇一攜帶,護照須於有效期間內)入場應試;未攜帶指定身分證件正本 者,不得入場應試。
二、第二試(口試):103 年 10 月 5 日(星期日)
(一)均集中於台北考區辦理,應考人可於 103 年 9 月 29 日(星期一)起至臺銀證券 甄試專區查詢測驗入場通知書號碼及測驗地點。
(二)第二試當日務必攜帶具有本人照片之身分證件正本(限新式國民身分證、駕 照、護照或健保 IC 卡,請擇一攜帶,護照須於有效期間內)以進行身分核驗;
未攜帶身分證件正本者不得入場應試。請將以下證明文件影本以 A4 格式提 供,審查後恕不退還):
1.繳交文件資料檢核表(甄試專區下載填寫)。
2.個人相關資料,含個人資料表、自傳及國籍具結書(甄試專區下載填寫)。
3.新式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印本。
4.畢業證書影本(畢業證書如係國外學歷須符合教育部訂頒「大學辦理國外學 歷採認辦法」之規定,並加附中文譯本;國外學歷影本,應經我國駐外單 位,包括我國駐當地使、領館或派駐當地之文化、貿易、商務機構或其他 經我國政府認可之機構或公證人驗(認)證。
5.依各類別報考資格須具備條件證明資料:
(1)測驗合格證明:請檢附測驗合格證明書影本。
(2)工作經驗條件:包含「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明細)」及「服務機 構所開立之在職證明、離職證明,並請服務機構加註工作部門及職務內容」。 (3)外語能力證明,請檢附成績單或合格證明。
6.其他相關資料:如其他技能檢定、語言能力檢定、個人優良表現等資料(作 為口試「才識」項目評分之參考依據,故請儘量提供)。
註:1.以上所繳證件影本及資料採事後審查;如有資格不符、偽造、變造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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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不實情事,應考人應負法律責任。於測驗前發現者除扣留其所繳 證明文件外,並拒絕其進場應試;於測驗完畢後榜示前發現者,不予錄 取;榜示後發現者,撤銷其錄取資格。
2.各類別所要求之畢業證書、語言檢定成績證明、專業證照測驗合格證 明、工作經驗年資限於口試前一日(103 年 10 月 4 日)前取得。
陸、應試注意事項(詳細規範屆時請詳本院網站及測驗入場通知書相關說明)
一、第一試(筆試):(一) 請攜帶具有本人照片之身分證件正本(限新式國民身分證、駕照、護照或健保 IC 卡,請擇一攜帶,護照須於有效期間內),並依測驗入場通知書指定時間及 測驗地點應試;未攜帶前述身分證件正本者不得入場應試。
(二) 應考人應於測驗預備鈴響時依座號就座,第一節測驗開始後遲到 10 分鐘內得 准許入場,第二節須準時入場,凡逾時者一律不得入場應試。各節於測驗結 束前 5 分鐘始得離場;測驗期間未經同意擅自離場者,該科以零分計。
(三) 應考人須按編定座位入座,作答前先檢查答案卡(卷),測驗入場通知書號碼、
座位標籤號碼、甄試類別、需才地區等是否相符,如有不同應立即請監試人 員處理,否則不予計分。
(四) 應考人除應試文具之外,其餘個人物品請置於座位下方自行保管。
(五) 應試時請詳閱試卷題頭說明及配分,並依規定在答案卡(卷)上作答。
(六) 答案卷依下列各項規定作答:
1.限用藍、黑色原子筆、修正帶(液)等文具作答。
2.每人每節限使用一本,內頁不得自行撕毀,請應考人衡酌作答。
3.答案卷須保持清潔完整,請勿折疊、破壞或塗改入場通知書號碼及條碼,
亦不得書寫應考人姓名、入場通知書號碼或與答案無關之任何文字或符號。
4.答案卷請從卷內第一頁開始書寫,不必抄題,但須標示題號。
(七) 測驗期間嚴禁使用行動電話或其他具可傳輸、掃描或交換或儲存資料功能之 電子通訊器材(包括但不限於:微型耳機、智慧型手錶、智慧型眼鏡、電子字 典、個人數位助理機、呼叫器等),違者該節以零分計。
(八) 請務必將鐘錶之鬧鈴及整點報時功能關閉,測驗中聲響者該節以零分計。
(九) 本項測驗僅得使用簡易型電子計算器(不具任何財務函數、工程函數功能、儲 存程式功能),但不得發出聲響;若應考人於測驗時將不符規定之電子計算器 放置於桌面或使用,經勸阻無效,仍執意使用者,該科扣 10 分;該電子計算 器並由監試人員保管至該節測驗結束後歸還。
(十) 應考人若於當節測驗結束鈴(鐘)響前繳卷者,應將試題卷及答案卷併同繳回給 監試人員,若未同時繳回試題卷及答案卷者,該科以零分計。
(十一) 應考人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如於測驗期間發現,將收回試卷、答案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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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不得繼續應考,並應於規定可離場時間後,始得離場;如於測驗後成績 公告前發現,其已測驗之各節成績,均認無效;如於成績公告後發現,合格 者撤銷其合格資格,未合格者取消其成績。
1.冒名頂替;
2.持用偽造或變造之應考證件;
3.互換座位、答案卡(卷)或試題;
4.傳遞文稿、參考資料、書寫有關文字之物件或有關信號;
5.夾帶書籍文件;
6.故意不繳交答案卡(卷);
7.在桌椅、文具或肢體上或其他處所,書寫有關文字;
8.電子通訊舞弊行為;
9.窺視或抄寫他人答案卡(卷)、試題;
10.其他破壞試場秩序等事項;
如上述情節涉及刑責,本院得向檢察或警察機關告發。
(十二) 應考人有下列情事,如經監試人員制止而再犯者,視其情節輕重,酌扣該 科目成績 5 分至 20 分:
1.每節測驗開始鈴響前,即擅自在答案卡(卷)上書寫。
2.測驗結束鈴響時,仍繼續作答。
(十三) 應考人於測驗當日每節測驗時間結束後,得向試場監試人員索取考畢之試 題。各類科試題於 103 年 9 月 1 日 12:00 起於甄試專區公告。應考人對試 題如有疑義,請於 103 年 9 月 1 日 12:00 至 9 月 2 日 18:00 前至甄試專 區申請,逾期及其他方式申請者,恕不受理。
(十四) 其他應試須知:詳如測驗入場通知書及試場張貼之試場規則所示,請應考 人於應試前詳讀各有關規定,以免影響本身權益。
(十五) 若違反上述試場規則,於測驗後發現者,仍依本規定處理。
二、第二試(口試):
(一)請依入場通知書所載日期及時間,持具有本人照片之身分證件正本(限新式國 民身分證、駕照、護照或健保 IC 卡,請擇一攜帶,護照須於有效期限內)至 指定報到地點準時辦理報到;未攜帶身分證件正本者,不得入場應試。早到 者恕不受理;凡逾時經唱名 3 次未到者視為棄權,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補測。
(二)有關第二試之流程、進行方式及應注意事項等資訊將於台灣金融研訓院網站 公告,應考人可於入場通知書開放查詢之日起至台灣金融研訓院網站查詢。
柒、成績計算及錄取方式
一、成績計算(所有成績計算至小數點後二位,第三位四捨五入):
(一)第一試(筆試)成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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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各科原始分數以 100 分計。
2.普通科目占第一試(筆試)成績 40%,其中國文、英文各占普通科目之 40%
及 60%;綜合科目占第一試(筆試)成績 60%。
3.兩科原始分數加權相加後為第一試(筆試)成績。
4.依應考人員第一試(筆試)成績順序,擇優通知正取名額之 6 倍人數參加第 二試(口試)。
5.如第一試(筆試)成績相同時,依序以綜合科目、普通科目原始分數之高低 決定錄取排序,如仍為同分,則增額通知參加第二試(口試)。
6.有一科目為零分或缺考者不得參加第二試(口試)。
(二)第二試(口試)成績:
1.第二試(口試)成績,滿分以 100 分計。
2.依下列與工作相關之構面及當日繳交各項資料進行綜合評分:
(1)儀態、言辭(包括禮貌、態度、舉止、聲調、語言表達能力)。
(2)才識與學習能力(包括志趣、問題判斷、分析、專業知識與技能)。
(3)反應能力(包括理解、應變能力)。
(4)人格特質(包括團隊合作、企圖心、工作態度、敬業精神等) (三)總成績:
1.第一試(筆試)成績占總成績 60%。
2.第二試(口試)成績占總成績 40%。
3.第一試(筆試)成績與第二試(口試)成績加權相加後為總成績。
二、錄取方式:
(一)錄取按總成績高低順序擇優錄取,惟第二試(口試)成績未達 60 分者,不予錄 取。
(二)總成績相同者,依序以(1)綜合科目、(2)普通科目、(3)第二試(口試)成績原始分 數之高低決定錄取排序;再同分者,則再以普通科目中之(1)英文、(2)國文原始 分數之高低決定錄取排序。
(三)相關錄取人員名單移請臺銀證券辦理後續進用事宜。
捌、測驗結果
一、第一試(筆試)測驗結果通知預定 103 年 9 月 29 日(星期一)於台灣金融研訓院網站 /測驗證照/臺銀證券甄試專區(http://www.tabf.org.tw/Exam)開放查詢,恕不另寄 發書面通知。
二、錄取名單預定於 103 年 10 月 13 日(星期一)公告,請應考人於當日後至台灣金融 研訓院網站查詢。
三、本院之測驗結果通知書若有疑義,以答案卷及口試應得正確分數為準,本院得 更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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玖、筆試成績複查
一、筆試測驗結果評定後,應考人若需申請複查,請於 103 年 9 月 29 日(星期一)9:
00 至 9 月 30 日(星期二)18:00 前,至台灣金融研訓院網站測驗成績複查專區 申請,逾期恕不受理。申請流程如下:
(一)至測驗成績複查專區登錄,登錄時請輸入應考人之帳號(身分證號碼)及密碼。
(二)點選欲複查之筆試測驗科目。
(三)申請複查時須付工本費每科 50 元,另收取 25 元掛號郵資(如:複查一科為 75 元,複查二科為 125 元),請於繳費期限內繳款,逾期恕不受理。本院提 供下列繳款方式:
1.信用卡線上刷卡:繳款期限至 103 年 9 月 30 日(星期二)18:00 止,刷卡 失敗視同未繳費。
2.金融機構 ATM 轉帳:繳款期限至 103 年 9 月 30 日(星期二)24:00 止,繳 款帳號請詳台灣金融院網站。
3.選擇 ATM 轉帳方式繳款者,請自行上網查詢付款狀態是否已付款完成。
(四)應考人逾期繳款,本院除不受理該項複查申請外,並將進行退款;若應考人 申請後未進行繳款者,則該項申請訂單逾期後將自動作廢。
二、申請複查成績以一次為限,非選擇題部分係將各題所得之分數加總,不得要求 重新評閱或提供參考答案;應考人亦不得要求閱覽、複印答案卷或要求告知命 題委員、口試委員姓名及其他有關資料。
三、未具參加第二試(口試)資格之應考人,如經複查結果其實際成績已達該類組得 進入第二試(口試)標準者,即予更正第一試(筆試)成績,並通知該應考人參加第 二試(口試);原已通過第一試(筆試)測驗之應考人,經複查發現其成績低於該類 組進入第二試(口試)標準,即取消其參加第二試(口試)資格,該應考人不得異議。
四、複查結果通知書預定於 103 年 10 月 5 日(星期五)以手機簡訊通知,並以掛號郵 寄方式通知應考人。
拾、錄取及進用
一、正取人員經通知進用完竣後,備取人員將視臺銀證券職員預算員額有空缺時,
依業務需要按其總成績高低依序遞補。備取人員未獲通知遞補者,不得要求分 發進用。備取資格自榜示日起僅一年內有效。惟正取及備取人員經通知進用,
逾通知報到期限而未報到者,即視為放棄,並註銷錄取資格(通知不到者亦同)。 正取及備取人員均同意其個人資料由臺銀證券歸檔保留,並同意臺銀證券得就 正取及備取人員之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及利用。
二、錄取人員試用期為 6 個月,試用期間內經考核成績不及格者將不予正式任用。
三、錄取人員於分發報到時須繳驗:
(一)新式國民身分證正本。
(二)畢業證書正本(畢業證書如係國外學歷須符合教育部訂頒「大學辦理國外學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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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認辦法」之規定,並加附中文譯本;國外學歷影本,應經我國駐外單位,
包括我國駐當地使、領館或派駐當地之文化、貿易、商務機構或其他經我國 政府認可之機構或公證人驗(認)證)。
(三)依報考資格所要求各項資格條件證明正本。
(四)體格檢查表(依勞工健康保護規則第十條規定辦理):錄取人員於進用通知後,
請至行政院勞動部與衛生福利部公告之「辦理勞工體格及健康檢查指定醫療機 構(請至勞動部網站查詢)」合格單位進行體格檢查,未提出檢驗報告者,即取 消錄取資格。
五、凡經錄取分發後,錄取人員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查證屬實者,將不予分發進用 或即予終止勞動契約:
(一)犯內亂罪、外患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者。
(二)曾服公職有貪污行為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者。
(三)犯前二款以外之罪,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者。
(四)依法停止任用、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或因案停止職務其原因尚未消滅者。
(五)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六)受監護宣告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者。
拾壹、待遇
一、支薪如下:以新台幣計價,各職等支付月薪標準約略如下表所示;獎金另計。
職等 月薪
六 38,324
二、員工享有公保、健保及依法給付之退休金等福利。
三、新進員工無員工優惠存款及退休金優惠存款。
拾貳、其它注意事項
一、應考人為報名「臺銀證券 103 年營業員甄試」,須提供個人資料類別:包括姓 名、身分證統一編號、出生年月日、教育、職業與聯絡方式等,將由臺銀證券 及台灣金融研訓院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規定,為蒐集、處理及利用,並僅限 於製作甄選相關表單、甄選相關事項通知與資料分析。
二、本項甄選有關訊息登載於網際網路,歡迎上網查閱。
臺銀證券(http://www.twfhcsec.com.tw);
台灣金融研訓院 測驗中心(http://www.tabf.org.tw/Exam);
三、應考人於報名前,務請詳閱本簡章內容;一經報名,即視同應考人同意本簡章 之各項內容;本簡章各項內容若有變更,以甄試專區最新公告為準。
四、測驗當日如遇颱風、豪雨等不可抗拒之天災,請密切注意台灣金融研訓院網站 所發布之訊息,以確認本項測驗是否延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