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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UzN v u 102 ~q~HUzzv / Uzu{vBUz OW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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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

「 102 年度從業人員助理管理師/助理工程師、助 理事務員/助理技術員甄試 」

甄 試 簡 章

試務承辦單位:

財團法人台灣金融研訓院

地址:10088 台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三段 62 號 電話:(02)3365-3737

網址:http://www.tabf.org.tw/exam

中華民國 102 年 10 月 30 日公告

(2)

目 錄

壹、甄試重要時程表 --- 1

貳、資格條件、甄試方式、工作地點及錄取名額--- 2

參、報名、繳費及繳交證件資料 --- 10

肆、測驗日期、時間及應攜帶、繳交證件資料 --- 11

伍、應試注意事項 --- 11

陸、成績計算及錄取標準--- 13

柒、測驗結果 --- 14

捌、成績複查 --- 14

玖、錄取人員分發進用相關規定 --- 15

拾、其他注意事項 --- 16

拾壹、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英、日語檢測陞任評分計分標準對照表 --- 17

(3)

壹、甄試重要時程表

試別 要 項 時 間 備 註

報名期間 102 年 11 月 5 日(二)09:00 起 至 11 月 14 日(四)18:00 止

至台灣金融研訓院(以下簡稱本院) 進行網路報名,請注意報名資料登 錄及繳款期限,逾期恕不受理。

應考人應於 102 年 11 月 14 日以前 (郵戳為憑),將各類別所需具備學 歷、證照及加分資格證明文件以限 時掛號寄出,逾期者不予受理,請 詳閱本簡章內容,不符資格者,請 勿報名。

網路查詢測驗入場

通知書 102 年 12 月 2 日(一)09:00

請於 102 年 12 月 2 日起至本院網 站查詢測驗試場位置,不另寄發書 面通知。

測驗日期 102 年 12 月 7 日(六)

僅設高雄考區;請詳閱本簡章及入 場通知書上所載相關測驗規範;測 驗當日須攜帶身分證件正本,未攜 帶者不得入場應試。

試題及測驗題解答

公告 102 年 12 月 9 日(一)12:00 至本院網站查詢,非選擇題解答不 公告

試題疑義申請 102 年 12 月 9 日(一)12:00 起 至 12 月 10 日(二)12:00 止

請至本院網站登入「試題疑義」申 請,逾期或以其它方式申請恕不受 理

測驗結果查詢 102 年 12 月 27 日(五)10:00

請於 102 年 12 月 27 日 10:00 起至 研訓院網站查詢測驗結果,不另寄 發測驗結果通知書。

測驗結果複查申請 102 年 12 月 27 日(五) 10:00 至 17:00

採網路申請,逾期恕不受理,複查 成績以 1 次為限

筆試

錄取名單公告 102 年 12 月 31 日(二)09:00

請於本院網站查詢,相關錄取人員 名單移請臺灣港務公司辦理後續進 用事宜

註:本簡章各項內容若有變更,以台灣金融研訓院及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網站最新公告為準。

(4)

貳、資格條件、甄選方式、工作地點及錄取名額 一、共同資格條件:

(一)國籍:具中華民國國籍。

(二)性別:不拘。

(三)兵役:不限。

(四)年齡:不限。(查勞動基準法第 54 條規定,勞工年滿六十五歲者,雇主得強制其退休)。

(五)學歷:需符合各類科學歷條件,至遲應於報名截止日前取得畢業證書。

二、本次甄試總計錄取正取 70 名,備取 94 名,備取資格自榜示日起至 103 年 9 月 30 日止 有效,期限屆滿仍未獲通知遞補者,失其效力,不得要求進用。有關各等級各甄試類科 所需具備學歷及資格條件、筆試科目、工作地區、工作內容、錄取名額,如下表所示:

項目 甄選職務/類科 (類科代碼)

學歷及資格條件

(均須符合) 測驗科目 1.工作地區 2.工作內容

正取 名額

備取 名額

助理管理師/法 務 (F0501)

1.教育部認可之國內外大 學以上學校法律相關系 所畢業得有證書者。

2.曾任法務相關工作 3 年以 上具有證明者。

3.具「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 司英、日語檢測陞任評分 計分標準對照表」中,相 當全民英檢中級以上英 語檢定資格者。

◎加分資格條件:(筆試總 成績加 10%)

具律師證照者。

共同科目:1 科 包含(1)公文

(2)法學緒論 專業科目:3 科

1.民法

2.民事訴訟法及 強制執行法 3.公司法及海商

1.工作地區:

臺灣港 務股 份有限 公司 轄區。

2.工作內容:

辦理業 務 、 法務相 關事 宜及其 他臨 時 交 辦 事 項。

2 4

助理管理師/財 務 (F0502)

1.教育部認可之國內外大 學以上學校各系所畢業 得有證書者。

2.曾任會計、統計、資產管 理、金融、財務相關工作 3 年以上具有證明者。

3.具「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 司英、日語檢測陞任評分 計分標準對照表」中,相 當全民英檢中級以上英 語檢定資格者。

◎加分資格條件:(筆試總 成績加 10%)

具會計師證照者。

共同科目:1 科 包含(1)公文

(2)法學緒論 專業科目:3 科

1.管理會計 2.中級會計 3.稅法(所得稅法

及營業稅法)

1.工作地區:

臺灣港務股 份有限公司 轄區。

2.工作內容:

辦理業務、

財 務 、 會 計、統計相 關事宜及其 他臨時交辦 事項。

2 4

(5)

項目 甄選職務/類科 (類科代碼)

學歷及資格條件

(均須符合) 測驗科目 1.工作地區 2.工作內容

正取 名額

備取 名額

助理管理師/地 產 (F0503)

1.教育部認可之國內外大 學以上學校各系所畢業 得有證書者。

2.曾任不動產、地政、資產 管理、都市計畫相關工作 3 年以上具有證明者。

3.具「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 司英、日語檢測陞任評分 計分標準對照表」中,相 當全民英檢中級以上英 語檢定資格者。

◎加分資格條件:(筆試總 成績加 10%)

具不動產估價師證照者。

共同科目:1 科 包含(1)公文

(2)法學緒論 專業科目:3 科

1.土地法規(包括 土地法、平均地 權條例、土地稅 法、土地登記規 則)

2.土地開發及利 用(包括區域計 畫法、都市計畫 法、都市更新及 非都市土地使用 管制規則) 3.民法物權編

1.工作地區:

臺灣港務股 份有限公司 轄區。

2.工作內容:

辦理業務、

地產相關事 宜及其他臨 時 交 辦 事 項。

2 4

助理管理師/航 運管理 (F0504)

1.教育部認可之國內外大 學以上學校各系所畢業 得有證書者。

2.曾任航運、倉儲、物流、

運輸相關工作 3 年以上 具有證明者。

3.具「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 司英、日語檢測陞任評分 計分標準對照表」中,相 當全民英檢中級以上英 語檢定資格者。

共同科目:1 科 包含(1)公文

(2)法學緒論 專業科目:3 科

1.海運學 2.港埠管理 3.海商法

1.工作地區:

臺灣港務股 份有限公司 轄區。

2.工作內容:

辦理業務、

航運、管理 相關事宜及 其他臨時交 辦事項。

( 須 配 合 輪 班 作業)

2 4

助理管理師/創 意設計 (F0505)

1.教育部認可之國內外大 學以上學校各系所畢業 得有證書者。

2.曾任工業設計、商品設 計、商品行銷、文創、室 內設計等相關工作 3 年 以上具有證明者。

3.具「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 司英、日語檢測陞任評分 計分標準對照表」中,相 當全民英檢中級以上英 語檢定資格者。

共同科目:1 科 包含(1)公文

(2)法學緒論 專業科目:3 科

1.設計與行銷 2.設計管理 3.商品企劃

1.工作地區:

臺灣港務股 份有限公司 轄區。

2.工作內容:

辦理業務、管 理、設計相關 事宜及其他臨 時交辦事項。

2 2

(6)

項目 甄選職務/類科 (類科代碼)

學歷及資格條件

(均須符合) 測驗科目 1.工作地區 2.工作內容

正取 名額

備取 名額

助理管理師/資 訊 (F0506)

1.教育部認可之國內外大 學以上學校各系所畢業 得有證書者。

2.曾任資訊處理相關工作 3 年以上具有證明者。

3.具「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 司英、日語檢測陞任評分 計分標準對照表」中,相 當全民英檢中級以上英 語檢定資格者。

◎加分資格條件:(筆試總 成績加 10%)

網路管理、PMP、DBA 或 ERP 合格證照之一

共同科目:1 科 包含(1)公文

(2)法學緒論 專業科目:3 科

1.系統分析與設 計

2.資料庫管理 3.網路與資訊安

1.工作地區:

臺灣港務股 份有限公司 轄區。

2.工作內容:

辦理業務、

資訊相關事 宜及其他臨 時 交 辦 事 項。

4 8

助理管理師/勞 安 (F0507)

1.教育部認可之國內外大 學以上學校各系所畢業 得有證書者。

2.曾任勞工安全衛生相關 工作 3 年以上具有證明 者。

3.具有勞工安全衛生管理 員以上合格證照者。

4.具「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 司英、日語檢測陞任評分 計分標準對照表」中,相 當全民英檢中級以上英 語檢定資格者。

共同科目:1 科 包含(1)公文

(2)法學緒論 專業科目:3 科

1.勞工安全衛生 法規

2.勞工安全衛生 概要

3.勞工安全衛生 管理

1.工作地區:

臺灣港務股 份有限公司 轄區。

2.工作內容:

辦理管理、

勞安相關事 宜及其他臨 時 交 辦 事 項。

2 2

(7)

項目 甄選職務/類科 (類科代碼)

學歷及資格條件

(均須符合) 測驗科目 1.工作地區 2.工作內容

正取 名額

備取 名額

助理工程師/工 程 (F0508)

1.教育部認可之國內外大 學以上學校各系所畢業 得有證書者。

2.曾任土木、水利、河海、

營建工程、建築工程、測 量製圖相關工作 3 年以 上具有證明者。

3.具「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 司英、日語檢測陞任評分 計分標準對照表」中,相 當全民英檢中級以上英 語檢定資格者。

◎加分資格條件:(筆試總 成績加 10%)

具土木(工程)技師、水利 (工程)技師或建築(技)師 證照之一。

共同科目:1 科 包含(1)公文

(2)法學緒論 專業科目:3 科

1.工程力學與結 構

2.營建管理 3.測量學

1.工作地區:

臺灣港務股 份有限公司 轄區。

2.工作內容:

辦理管理、

工程相關事 宜及其他臨 時 交 辦 事 項。

4 8

助理工程師/電 機 (F0509)

1.教育部認可之國內外大 學以上學校各系所畢業 得有證書者。

2.曾任機電、電機、電子相 關工作 3 年以上具有證明 者。

3.具「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 司英、日語檢測陞任評分 計分標準對照表」中,相 當全民英檢中級以上英 語檢定資格者。

◎加分資格條件:(筆試總 成績加 10%)

具電機(工程)技師、冷凍 空 調 工 程 技 師 證 照 之 一。

共同科目:1 科 包含(1)公文

(2)法學緒論 專業科目:3 科

1.電力系統 2.電機機械 3.電路學

1.工作地區:

臺灣港務股 份有限公司 轄區。

2.工作內容:

辦理管理、

工程相關事 宜及其他臨 時 交 辦 事 項。

2 4

(8)

項目 甄選職務/類科 (類科代碼)

學歷及資格條件

(均須符合) 測驗科目 1.工作地區 2.工作內容

正取 名額

備取 名額

助理工程師/機 械 (F0510)

1.教育部認可之國內外大 學以上學校各系所畢業 得有證書者。

2.曾任機電、機械、造船工 程相關工作 3 年以上具 有證明者。

3.具「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 司英、日語檢測陞任評分 計分標準對照表」中,相 當全民英檢中級以上英 語檢定資格者。

◎加分資格條件:(筆試總 成績加 10%)

具機械(工程)技師、造船 工程技師、冷凍空調工 程技師證照之一。

共同科目:1 科 包含(1)公文

(2)法學緒論 專業科目:3 科

1.工程力學(含流 力)

2.機械設計 3.材料力學

1.工作地區:

臺灣港務股 份有限公司 轄區。

2.工作內容:

辦理管理、

工程相關事 宜及其他臨 時 交 辦 事 項。

2 2

十一

助理工程師/航 運技術 (F0511)

1.教育部認可之國內外大 學以上學校航海、商船、

航運技術等相關系所畢 業得有證書者。

2.曾任航運相關工作 3 年以 上具有證明者。

3.具「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 司英、日語檢測陞任評分 計分標準對照表」中,相 當全民英檢中級以上英 語檢定資格者。

◎加分資格條件:(筆試總 成績加 10%)

具三等船長或二等管輪 船員適任證書之一。

共同科目:1 科 包含(1)公文

(2)法學緒論 專業科目:3 科

1.海運學 2.航海實務 3.航海英文

1.工作地區:

臺灣港務股 份有限公司 轄區。

2.工作內容:

辦理 VTS 管 制、航運、

管理相關事 宜及其他臨 時 交 辦 事 項。

( 須 配 合 輪 班 作業)

2 2

(9)

項目 甄選職務/類科 (類科代碼)

學歷及資格條件

(均須符合) 測驗科目 1.工作地區 2.工作內容

正取 名額

備取 名額

十二

助理工程師/環 保 (F0512)

1.教育部認可之國內外大 學以上學校各系所畢業 得有證書者。

2.曾任環保相關工作 3 年以 上具有證明者。

3.具「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 司英、日語檢測陞任評分 計分標準對照表」中,相 當全民英檢中級以上英 語檢定資格者。

◎加分資格條件:(筆試總 成績加 10%)

具有環境工程、工業安全 技師證照之一。

共同科目:1 科 包含(1)公文

(2)法學緒論 專業科目:3 科

1.環保法規 2.污染防治 3.環境規劃與管

1.工作地區:

臺灣港務股 份有限公司 轄區。

2.工作內容:

辦理業務、

環保相關事 宜及其他臨 時 交 辦 事 項。

2 2

十三

助理技術員/航 運技術 (F0513)

教育部認可之國內外大學 以上學校航海、商船、航運 技術、交通管理等相關系所 畢業得有證書者。

共同科目:1 科 包含(1)公文

(2)法學緒論 專業科目:3 科

1.海運學概要 2.航海實務概要 3.航海英文概要

1.工作地區:

臺灣港務股 份有限公司 轄區。

2.工作內容:

辦理 VTS 管 制、航 運、

管理相關事 宜及其他臨 時 交 辦 事 項。

( 須 配 合 輪 班 作業)

4 4

十四

助理技術員/環 保 (F0514)

教育部認可之國內外大學 以上學校各系所畢業得有 證書者。

共同科目:1 科 包含(1)公文

(2)法學緒論 專業科目:

1.環保法規概論 2.環境工程概論 3.環境規劃與管

理概論

1.工作地區:

臺灣港務股 份有限公司 轄區。

2.工作內容:

辦理業務、

環保相關事 宜及其他臨 時 交 辦 事 項。

2 4

(10)

項目 甄選職務/類科 (類科代碼)

學歷及資格條件

(均須符合) 測驗科目 1.工作地區 2.工作內容

正取 名額

備取 名額

十五

助理技術員/工 程 (F0515)

教育部認可之國內外大學 以上學校各系所畢業得有 證書者。

共同科目:1 科 包含(1)公文

(2)法學緒論 專業科目:3 科

1.工程力學與結 構概要

2.營建管理概要 3.測量學概要

1.工作地區:

臺灣港務股 份有限公司 轄區。

2.工作內容:

辦理管理、

工程相關事 宜及其他臨 時 交 辦 事 項。

4 8

十六

助理技術員/電 機 1 (F0516)

教育部認可之國內外大學 以上學校各系所畢業得有 證書者。

1.工作地區:

臺灣港務股 份有限公司 轄區。

2.工作內容:

辦理管理、

工程相關事 宜及其他臨 時 交 辦 事 項。

2 2

十七

助理技術員/電 機 2 (F0517)

1.教育部認可之國內外專 科以上學校各系所畢業 得有證書者。

2.具職業小客車以上駕照 者。

共同科目:1 科 包含(1)公文

(2)法學緒論 專業科目:3 科

1.電力系統概要 2.電機機械概要 3.電路學概要

1.工作地區:

臺灣港務股 份有限公司 轄區。

2.工作內容:

車輛駕駛與 辦理管理、

工程相關事 宜及其他臨 時 交 辦 事 項。

2 2

十八

助理技術員/機 械 (F0518)

教育部認可之國內外大學 以上學校各系所畢業得有 證書者。

共同科目:1 科 包含(1)公文

(2)法學緒論 專業科目:3 科

1.工程力學概要 2.機械設計概要 3.材料力學概要

1.工作地區:

臺灣港務股 份有限公司 轄區。

2.工作內容:

辦理管理、

工程相關事 宜及其他臨 時 交 辦 事 項。

2 2

(11)

項目 甄選職務/類科 (類科代碼)

學歷及資格條件

(均須符合) 測驗科目 1.工作地區 2.工作內容

正取 名額

備取 名額

十九

助理事務員/財 務 (F0519)

教育部認可之國內外大學 以上學校各系所畢業得有 證書者。

共同科目:1 科 包含(1)公文

(2)法學緒論 專業科目:3 科

1.管理會計概要 2.會計學概要 3.稅法概要(所得

稅法及營業稅 法)

1.工作地區:

臺灣港務股 份有限公司 轄區。

2.工作內容:

辦理業務、

財務、 會計 相關事宜及 其他臨時交 辦事項。

4 4

二十

助理事務員/資 訊 (F0520)

教育部認可之國內外大學 以上學校各系所畢業得有 證書者。

共同科目:1 科 包含(1)公文

(2)法學緒論 專業科目:3 科

1.系統分析與設 計概要 2.資料庫管理概

3.網路與資訊安 全概要

1.工作地區:

臺灣港務股 份有限公司 轄區。

2.工作內容:

辦理業務、

資訊相關事 宜及其他臨 時 交 辦 事 項。

4 4

二一

助理事務員/行 政 (F0521)

教育部認可之國內外大學 以上學校各系所畢業得有 證書者。

共同科目:1 科 包含(1)公文

(2)法學緒論 專業科目:3 科

1.行政學概要 2.行政法概要 3.管理學概要

1.工作地區:

臺灣港務股 份有限公司 轄區。

2.工作內容:

辦理業務、

行政相關事 宜及其他臨 時 交 辦 事 項。

18 18

合計 70 94

【備註】

1.上表所列學歷須為教育部認可之學校,且不得以同等學力報考。

2.畢業證書如係國外學歷須加附中文譯本(可委由翻譯社翻譯或自行翻譯);國外學歷影本 應經我國駐外單位,包括我國駐當地使、領館或派駐當地之文化、貿易、商務機構或其 他經我國政府認可之機構驗證或公證人認證。目前若尚未經前述單位驗(認)證者,請及 早申請,以免損及本身權益。

(12)

三、甄選方式:

均考「共同科目」1 科及「專業科目」3 科。科目內容詳請參閱前項。

參、報名、繳費及繳交證件資料

一、報名期間:102 年 11 月 5 日 09:00 起至 11 月 14 日 18:00 截止,逾期恕不受理。

二、報名方式:

(一)本項甄試簡章及相關資訊同時建置於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http://www.twport.com.tw/) 及台灣金融研訓院網站,請自行上網點閱或下載列印,不另行販售。

(二)一律採網路報名(報名網址:http://www.tabf.org.tw/exam)方式辦理,不受理現場 與通訊報名,為免網路壅塞,請儘早上網報名。

(三)報考者請於 102 年 11 月 14 日以前(郵戳為憑),將各類別所需具備學歷、證照資 格證明、工作經驗年資證明、英語檢定及具加分資格證明等文件(影本)以限時掛 號郵寄至(10099)台北郵政 30-110 號信箱「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 102 年度甄試 專案組收」,經資格審查合格後始具報考資格,未於期限內郵寄者視為報名資格 不符。工作經驗年資證明包含「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明細)」、服務機構 所開立之在職證明、離職證明、相當職位之薪點(資)或職等證明等。

(四)參加甄試人員務請先詳閱甄試簡章內容,僅可擇一類科報考。請慎重考慮後再報 名,完成報名及繳費程序後,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退還報名費、變更類科。

三、報名費用及繳費方式:

(一)報名費用為新台幣 800 元整,報名費收據請於筆試入場通知書開放查詢之日起至 筆試測驗結束後三個月內至研訓院網站首頁右下方「測驗收據列印」區下載列印,

不另行寄發。

(二)繳費方式:請選擇下列任一種方式辦理,報名後請儘速於繳款期限內完成繳款(逾 期繳款者恕不受理報名,將另行辦理退款):

1.線上刷卡:登錄報名資料後直接連結至華南銀行信用卡刷卡網頁,繳款期限至 102 年 11 月 14 日 18:00 止,刷卡失敗視同未繳交報名費,請改為 ATM 轉帳或 至金融機構臨櫃匯款(匯款帳號可由本項甄選報名網頁/訂單查詢區查詢)。

2.金融機構 ATM 轉帳:繳款期限至 102 年 11 月 14 日 24:00 止,逾期恕不受理。

繳款帳號將顯示於報名網頁,請於上述期間內完成轉帳,轉帳手續費由應考人自 行負擔。

(1)請注意該帳號為針對個別報名者設置之專用繳費帳號,每一位完成網路報名 者之帳號均不相同,繳費時請勿與他人共用。

(2)轉帳前請確認金融卡是否有非約定轉帳功能之限制,如因故未能於報名期限

(13)

(3)匯款行:兆豐銀行,銀行代號:017。

3.臨櫃匯款:可至金融機構全省各分行臨櫃匯款,繳款期限至 102 年 11 月 14 日 15:30 止,逾期恕不受理。匯款時,請自行填寫電匯單,填寫相關資料如下:

(1)戶名:財團法人台灣金融研訓院

(2)解款行:兆豐銀行;分行別:南台北分行;分行代碼:0170309 (3)帳號:線上報名訂單中所顯示之 14 位數個人專用繳費帳號。

(三)確認是否完成繳費:

1.採線上刷卡方式繳款者,可立即於網頁上確認是否完成扣款。

2.採 ATM 轉帳者,轉帳後請立即確認交易明細表及帳戶內是否已扣款完成,不須 傳真交易明細表至本院。另因 ATM 轉帳需 1 個工作天方才入帳,請於繳費第 3 個工作天後再至本院報名網頁查詢付款狀態是否呈現「已付款完成」狀態。

肆、測驗日期、時間及應攜帶證件資料

(一)測驗日期:102 年 12 月 7 日(星期六)

節次 測驗科目 預備 測驗時間 題型及方式

第一節 共同科目 08:20 08:30-10:00

1.公文:非選擇題,以藍、黑色原 子筆(鋼筆)於答案卷上作答。

2.法學緒論:四選一單選題,以 2 B鉛筆畫記作答。

第二節 專業科目 1 10:30 10:40-12:10 第三節 專業科目 2 13:10 13:20-14:50 第四節 專業科目 3 15:20 15:30-17:00

非選擇題(註),以藍、黑色原子筆(鋼 筆)於答案卷上作答。

註:非選擇題題型依各專業類科科目性質而定,包括申論題、問(簡)答題、填充題、計 算題、圖表實作等。

(二)僅設高雄考區,試場詳細地址將公告於研訓院網站,應考人可於 102 年 12 月 2 日後至台灣金融研訓院網站(http://www.tabf.org.tw/exam)查詢測驗地點,並直接 由網頁列印入場通知書,不另行郵寄書面通知書。

(三)請持貼有照片之任一身分證件正本(限新式國民身分證、駕照、護照或健保 IC 卡,

四者擇一;其中護照需為有效期間內)入場應試;未攜帶身分證件者不得入場應試。

伍、應試注意事項(詳細規範屆時請詳研訓院網站及入場通知書相關說明)

一、請攜帶貼有本人照片之身分證件正本(限新式國民身分證、駕照、護照、健保 IC 卡,

請擇一攜帶;前述證件須於有效期間內),並依測驗入場通知書指定時間及測驗地點 應試;未攜帶前述身分證件正本者不得入場應試。

(14)

場,其餘各節須準時入場,凡逾時者一律不得入場應試。各節測驗開始後 45 分鐘 始得離場;測驗期間未經同意擅自離場者,該科以零分計。

三、應考人須按編定座位入座,作答前先檢查答案卡(卷),測驗入場通知書號碼、座位標 籤號碼、甄試類別、需才地區等是否相符,如有不同應立即請監試人員處理,否則 不予計分。

四、請依題型方式自備以下文具:

1.選擇題:限用 2B 鉛筆劃記。

2.非選擇題:限用藍、黑色鋼筆或原子筆、修正帶(液)等文具。

五、應考人除應試文具之外,其餘個人物品請置於座位下方自行保管。

六、應試時請詳閱試卷題頭說明及配分,並依規定在答案卡(卷)上作答。

七、答案卡依下列各項規定作答,違反規定致讀卡機器無法正確判讀時,由應考人自行 負責,不得提出異議:

1.請應考人自備 2B 鉛筆、擦拭易淨之橡皮擦,切勿使用立可白或其他修正液。

2.請按試題之題號,依序在答案卡上同題號之劃記答案處作答,並完全塗滿,不可 塗出方格外、塗滿一半、打×或打勾,劃記請粗黑、清晰,以免影響計分。未劃記 者,不予計分。

3.如答案要更改時,請用橡皮擦擦拭乾淨,再行作答,切不可留有黑色殘跡,或將 答案卡污損。

4.答案卡須保持清潔完整,請勿折疊、破壞或塗改入場通知書號碼及條碼,亦不得 書寫應考人姓名、入場通知書號碼或與答案無關之任何文字或符號。

八、答案卷依下列各項規定作答:

1.限用藍、黑色原子筆、修正帶(液)等文具作答。

2.每人每節限使用一本,內頁不得自行撕毀,請應考人衡酌作答。

3.答案卷須保持清潔完整,請勿折疊、破壞或塗改入場通知書號碼及條碼,亦不得 書寫應考人姓名、入場通知書號碼或與答案無關之任何文字或符號。

4.答案卷請從卷內第一頁開始書寫,不必抄題,但須標示題號。

九、測驗期間嚴禁使用行動電話或其他具可傳輸、掃描或交換或儲存資料功能之電子通 訊器材(包括但不限於:微型耳機、智慧型手錶、智慧型眼鏡、電子字典、個人數位 助理機、呼叫器等),違者該節以零分計。

十、請務必將鐘錶之鬧鈴及整點報時功能關閉,測驗中聲響者該節以零分計。

十一、本項測驗僅得使用簡易型電子計算器(不具任何財務函數、工程函數功能、儲存程 式功能),但不得發出聲響;若應考人於測驗時將不符規定之電子計算器放置於桌 面或使用,經勸阻無效,仍執意使用者,該科扣 10 分;該電子計算器並由監試人

(15)

十二、應考人若於當節測驗結束鈴(鐘)響前繳卷者,應將試題卷及答案卡(卷)併同繳回給 監試人員,若未同時繳回試題卷及答案卡(卷)者,該科以零分計。

十三、應考人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如於測驗期間發現,將收回試卷、答案卡(卷),不 得繼續應考,並應於規定可離場時間後,始得離場;如於測驗後成績公告前發現,

其已測驗之各節成績,均認無效;如於成績公告後發現,合格者撤銷其合格資格,

未合格者取消其成績。

1.冒名頂替;

2.未攜帶符合簡章規範之有效身分證件;

3.持用偽造或變造之應考證件;

4.互換座位、答案卡(卷)或試題;

5.傳遞文稿、參考資料、書寫有關文字之物件或有關信號;

6.夾帶書籍文件;

7.故意不繳交答案卡(卷);

8.在桌椅、文具或肢體上或其他處所,書寫有關文字;

9.電子通訊舞弊行為;

10.窺視或抄寫他人答案卡(卷)、試題;

11.其他破壞試場秩序等事項;

如上述情節涉及刑責,本院得向檢察或警察機關告發。

十四、應考人有下列情事,如經監試人員制止而再犯者,視其情節輕重,酌扣該科成績 5 分至 20 分:

1.每節測驗開始鈴響前,即擅自在答案卡(卷)上書寫。

2.測驗結束鈴響時,仍繼續作答。

十五、應考人於測驗當日每節測驗時間結束後,得向試場監試人員索取考畢之試題。各 類科試題及選擇題解答於 102 年 12 月 9 日 12:00 起於本院甄試專區公告。應考 人對試題如有疑義,請於 102 年 12 月 9 日 12:00 至 12 月 10 日 12:00 前至甄 試專區申請,逾期及其他方式申請者,恕不受理。

十六、其他應試須知:詳如測驗入場通知書及試場張貼之試場規則所示,請應考人於應 試前詳讀各有關規定,以免影響本身權益。

十七、若違反上述試場規則,於測驗後發現者,仍依本規定處理。

陸、成績計算及錄取標準

一、各科目分數取小數點後二位數,第三位數採四捨五入法進入第二位數。

二、共同科目原始分數滿分以 100 分計;專業科目原始分數各科滿分均各以 100 分計;共 同科目及專業科目成績合計後之筆試總成績為甄試總成績;如具加分資格條件者,加

(16)

三、同時具備多項加分資格條件所需證照者,筆試總成績仍以 10%加計。

四、依應考人甄試總成績高低擇優錄取,甄試總成績相同者依專業科目原始成績高低決定 之。正取或備取最後一名再同分者,則依專業科目第一科成績高低決定之。若再同分 者,則分別增額錄取正取或備取。

五、甄試總成績未達該類科全程到考人員前 50%者(取其整數,不足 1 人時以 1 人計),不 予錄取。

六、各類科筆試成績有任一科目缺考或零分者,不予錄取。

柒、測驗結果

一、測驗結果預定 102 年 12 月 27 日(星期五)10:00 於台灣金融研訓院網站 (http://www.tabf.org.tw/exam)開放查詢,不另行寄發測驗結果通知書。

二、錄取名單公告預定於 102 年 12 月 31 日(星期二)於台灣金融研訓院網站

(http://www.tabf.org.tw/exam)開放查詢。相關錄取人員名單及資料移請臺灣港務股份 有限公司辦理後續進用事宜。

捌、成績複查

一、筆試測驗結果評定後,應考人若需申請複查,請於 102 年 12 月 27 日(星期五)10:00 至 17:00 前至台灣金融研訓院網站測驗成績複查專區申請,逾期恕不受理。申請流程 如下:

(一)至成績複查專區登錄,登錄時請輸入應考人之帳號(身分證號碼)及密碼。

(二)請點選欲複查之測驗科目。

(三)申請複查時須付工本費每科 50 元,另收取 25 元掛號郵資(如:複查一科為 75 元,

複查二科為 125 元),應考人請於繳費期限內繳款,研訓院提供下列繳款方式:

1.信用卡線上刷卡:刷卡失敗視同未繳交複查費,繳款期限至 102 年 12 月 27 日(星 期五)18:00 止。

2.金融機構 ATM 轉帳:繳款帳號請詳研訓院網站,繳款期限至 102 年 12 月 27 日 (星期五)24:00 止。選擇 ATM 轉帳方式繳款者,請於繳費後第 2 個工作天自行上 網查詢付款狀態是否已繳費完成。

(四)應考人逾期繳款,研訓院除不受理該項複查申請外,並將進行退款;若應考人申請 後未進行繳款者,則該項申請訂單逾期後將自動作廢。

二、申請複查成績以一次為限,選擇題部分係由電腦再重新閱卷;非選擇題部分係將各題 所得之分數加總,不得要求重新評閱或提供參考答案;應考人亦不得要求閱覽、複印 答案卡(卷)或要求告知命題委員之姓名及其他有關資料。

三、未達該類科最低錄取標準之應考人,如經複查結果其實際成績已達該甄選職務類科最

(17)

考人,經複查發現其成績低於該甄選職務類科最低錄取標準者,即取消其錄取資格,

該應考人不得異議。

玖、錄取人員分發進用相關規定

一、本項甄試各甄選職務類科所需具備之學歷及資格條件係採報名甄試後審查,須經審查 合格後始具錄取資格,應考人所繳交各種證件影本及資料如有資格不符、偽造、變造 或其他不實情事,應考人應負法律責任。於甄試期間發現者除扣留其所繳證明文件外,

並拒絕其進場應試;於甄試完畢後榜示前發現者,不予錄取;榜示後發現者,撤銷其 錄取資格。

二、錄取人員應依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通知之時間、地點報到,分發之工作地區由該公 司視業務需要及職務出缺情形排定,或採由錄取人員依甄試總成績高低順序選擇之,

逾通知報到期限而未報到者,視同放棄,註銷錄取資格,並由備取人員按甄試總成績 高低依序遞補。

三、錄取人員分發進用後,依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規定,2 年內不得申請調動機構(所稱 機構係指總公司、高雄分公司、臺中分公司、基隆分公司、花蓮分公司)。

四、備取資格自榜示日起至 103 年 9 月 30 日有效,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得視錄取人員 報到、業務需要及職務出缺情形,按甄試總成績高低依序遞補,期限屆滿仍未獲通知 遞補者,失其效力,不得要求進用。

五、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現職人員除參加較高職等之甄試外,不得參加與現職同職稱職 務之甄試,如於榜示後發現者,亦撤銷其錄取資格;該公司現職人員參加本次甄試錄 取者,應於原工作辦理交接完峻後,於規定時限內至新單位報到任職,逾期視同放棄 錄取資格。

六、錄取人員於報到時須繳驗:

(一)新式國民身分證正本。

(二)畢業證書正本(如係國外學歷需請加附中文譯本;國外學歷影本應經我國駐外單 位,包括我國駐當地使、領館或派駐當地之文化、貿易、商務機構或其他經我國 政府認可之機構或公證人簽證)。

(三)依各甄選職務類科報考資格所要求工作經驗年資、工作內容、專業訓練等證明正本。

(四)其他應繳交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之證明文件。

七、依「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從業人員甄選進用要點」規定,錄取人員自報到日起試用 3 個月,試用期滿,經考核成績合格,始完成甄選程序,正式進用,試用期間年資於 正式僱用後,予以併計。

(18)

用:

(一)未具或喪失中華民國國籍。

(二)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曾犯內亂罪、外患罪,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三)曾服公務有貪污行為,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四)犯前二款以外之罪,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但受緩刑 宣告者,不在此限。

(五)依法停止任用、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或因案停止職務其原因尚未消滅。

(六)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七)受監護或輔助之宣告,尚未撤銷。

(八)應考之各種證明文件如有不符、偽造、變造或其他不實情事。

九、錄取人員之待遇依「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從業人員薪給管理要點」相關規定支給,

各甄選職務待遇支給約計如下:助理管理師/助理工程師:45,000 元、助理事務員/助 理技術員:30,000 元。

拾、其他注意事項

一、應考人為報名「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 102 年度從業人員助理管理師/助理工程師、

助理事務員/助理技術員甄試」,須提供個人資料類別:包括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

出生年月日、教育、職業與聯絡方式等,將由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及台灣金融研 訓院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規定,為蒐集、處理及利用,並僅限於製作甄試相關表 單、甄試相關事項通知與資料分析。

二、考生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三條規定,當事人依該法行使之權力,將不因報名作業而 拋棄或限制,惟考量甄試作業之公平性,考生報名之相關證明文件應於報名時一併 寄出,完成報名作業後不得要求修改或替換,未附證明文件或證明書中各欄填寫不 全者,一律不予採認。

三、完成報名程序之考生,即同意本院對於考生個人資料使用範圍、方式、目的、對象 及使用期間等相關規範,並同意台灣金融研訓院對考生個人資料進行蒐集或整理。

四、應試人於報名前,務請詳閱本簡章內容;一經報名,即視同應試人同意本簡章之各 項內容;本簡章各項內容若有變更,以台灣金融研訓院及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 最新公告為準。

五、甄試當日如颱風、豪雨等不可抗拒之天災,請密切注意台灣金融研訊院網站所發佈 之訊息,以確認本項甄試是否延期或取消。

(19)

劍橋大學英語能力 認證分級測驗

(Cambridge Main Suite)

劍橋大學 國際商務 英語能力

測驗

(BULATS)

全民 英檢 (GEPT)

CEF語言能 力參考指標

舊制 多益 測驗

(TOEIC)

IELTS

三項 比試

總分 口試 網路

型態 紙筆 型態 電腦

型態 聽力

測驗 閱讀

測驗 第一級 第二級 新檢定 原檢定

Key English Test

(KET) ALTE

Level 1 150 S-1+ 初級 A2(基礎級) Waystage 29

以上 390 以上 90

以上 110分

以上 115分

以上 350

以上 170 - - - 3以上 N5 4級 Preliminary

English Test (PET)

ALTE

Level 2 195 S-2 中級 B1(進階級) Threshold

47 以上

457 以上

137 以上

275分 以上

275分 以上

550

以上 230 240 4以上 N4 3級

First Certificate in

English (FCE) ALTE

Level 3 240 S-2+ 中高級 B2(高階級) Vantage 71

以上 527 以上 197

以上 400分

以上 385分

以上 750

以上 - - - 330 5.5以上 N3 Certificate in

Advanced English (CAE)

ALTE

Level 4 315 S-3以

高級

C1(流利級) Effective Operational

Proficiency 83 以上 560

以上 220

以上 490分

以上 455分

以上 880

以上 - - - - - - 6.5以上 N2 2級

Certificate of Proficiency in English (CPE)

ALTE

Level 5 - - - 優級 C2(精通級) Mastery 109

以上 630 以上 267

以上 950

以上 - - - - - - 7.5以上 N1 1級

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英、日語檢測陞任評分計分標準對照表

附註:

一、本表英語檢測部分參考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原訂之「公務人員英語檢測陞任評分計分標準對照表」,並配合表內各測驗辦理機構之測驗項目增減及對照。

二、新制多益測驗,聽力及閱讀2項測驗分數均須達到標準,方予計分。

日文檢定 (JLPT) 多益測驗新制

(TOEIC)

大學校院英語 能力測驗?

(CSEPT) 外語能力測驗

(FLPT) 托福(TOEFL)

975分以上

拾壹、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英、日語檢測陞任評分計分標準對照表

參考文獻

相關文件

為報名參加本次技能檢定考試,本人同意詳實填載本申請書所示各項 資料,並依規定繳交相關證明文件。另同意主管機關與受託單位基於考

為報名參加本次技能檢定考試,本人同意詳實填載本申請書所示各項資

2.簡報內容以不逾越服務建議書範圍為限。出席簡報人數不得超過5人,且計畫主持人或協同主持人

切結書 一、

四、 就業服務法所列之特定對象身分者,請備相關文件正本(應備文件請參閱本分署自辦職前招 生簡章 P20-21,簡章亦可於本分署下載--首頁/佈告欄/招生訊息/自辦職前訓練招生簡章) 。

七、 就業服務法所列之特定對象身分者,請備相關文件正本(應備文件請參閱本分署自 辦職前招生簡章 P18 或上本分署首頁/佈告欄/招生訊息/自辦職前訓練招生簡章) 。 八、

七、 就業服務法所列之特定對象身分者,請備相關文件正本(應備文件請參閱本分署自 辦職前招生簡章 P21 或上本分署首頁/佈告欄/招生訊息/自辦職前訓練招生簡章) 。 八、

七、 就業服務法所列之特定對象身分者,請備相關文件正本(應備文件請參閱本分署自 辦職前招生簡章 P21 或上本分署首頁/佈告欄/招生訊息/自辦職前訓練招生簡章) 。 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