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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 律師、會計師、不動產估價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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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101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 律師、會計師、不動產估價師、

專利師、民間之公證人考試 暨第二次社會工作師考試

應 考 須 知

※※※※※※※※※※※※※※※※※※※※※※※※※※※※※※※※※※※※

※ 注意:

1. 除會計師舊案報考者外,其餘類科應考人皆不得以歷年入場證或成績及結果通知書 作為應考資格證明文件,仍應依本須知規定,檢附相關證件,俾憑審查應考資格。

2. 電子計算器之使用,限考選部公告之 110 款機型,詳如本須知第 15-18 頁。

3. 本考試非公務人員考試,不適用報名費減半之優惠措施。

考 選 部 編 印

中 華 民 國 1 0 1 年 5 月

網 址 : w w w . m o e x . g o v . t w

(2)

101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會計師、不動產估價師、專利師、民間之公證人 考試暨第二次社會工作師考試重要事項日期及注意事項簡表

年 月 日 星期 項目 注意事項 相關表件下載

101 5 18 五

101 5 29 二

報 名

1.網路報名系統將於

101 年 5 月 29 日下午 5 時準時關閉,逾期

將無法報名。

2.須於 101 年 5 月 30 日前(含當

日,以郵戳為憑)以掛號寄出報 名表件

,始完成報名程序,逾期 不予受理,原件退回。

1.國家考試網路報名資訊系統報名程 序

2.報名有關規定事項

3.身心障礙應考人申請國家考試權益 維護措施之醫院診斷證明書

4.應考人變更地址或姓名申請表

101 08 09 四 寄 發 入 場 證

律師第一試及會計師等 5 項考 試:如於 8 月 16 日尚未收到入場 證,請電洽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或考選部專技考試司第一科補寄。

試區查詢系統

101 8 25 六

101 8 27 一

舉 行 考 試

1.第 1 天第 1 節考試開始前 20 分 鐘講解有關注意事項,應考人請 提早進場就座。

2.請詳閱試場規則。

1.考試日程表(律師第一試) 2.考試日程表(會計師) 3.考試日程表(社會工作師) 4.考試日程表(不動產估價師) 5.考試日程表(專利師)

6.考試日程表(民間之公證人) 7. 作答注意事項

101 8 28 二

公 布 測 驗 式 試題答案

律師第一試及會計師等 5 項考試。 1.考畢試題

2.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101 8 28 二

101 9 3 一

試 題 疑 義 提 出 期 限

一、律師第一試及會計師等 5 項考 試。

二、採線上申請,同一道試題以提 出一次為限。

1.請至 網路報名系統提出。

2.詳見本須知第 11 頁 。

101 9 24 ㄧ

榜 示 暨 寄 發 成 績 及 結 果 通 知 書

ㄧ、律師第一試榜示。

二、實際榜示日期需視本考試典 試委員會之決議而定。

三、榜示日起 3 日內寄發成績及結 果通知書,未收到之應考人,

請於榜示後 7 日內向考選部 查詢。

1.及格標準與成績計算方式 2.榜示及複查成績

3.行動電話預約及查詢榜示結果 簡訊服務作業說明

101 9 25 二 101 10 4 四

複 查 成 績

ㄧ、律師第一試。

二、依規定應於榜示之次日起 10 日內提出,以郵戳為憑。

複查成績申請書

【請接下頁】

(3)

101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會計師、不動產估價師、專利師、民間之公證人 考試暨第二次社會工作師考試重要事項日期及注意事項簡表

年 月 日 星期 項目 注意事項 相關表件下載

101 9 28 五

101 10 04 四

律 師 第 二 試 報 名

1.網路報名系統將於

101 年 10 月 4 日下午 5 時準時關閉

,逾期將無 法報名。

2.律師考試第二試報名收件規定,

屆時請另詳閱本部公告。

1.國家考試網路報名資訊系統報名程序 2.報名有關規定事項

3.身心障礙應考人申請國家考試權益 維護措施之醫院診斷證明書

4.應考人變更地址或姓名申請表 101 10 15 一 寄 發

入 場 證

律師第二試:如於 10 月19 日尚未收到 入場證,請電洽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或考選部專技考試司第一科補寄。

試區查詢系統

101 10 27 六 101 10 28 日

律師第二試 舉 行 考 試

1.第 1 天第 1 節考試開始前 20 分鐘 講解有關注意事項,應考人請提 早進場就座。

2.請詳閱試場規則。

1.考試日程表(律師第二試) 2.作答注意事項

101 10 29 一

公 布 測 驗 式

試 題 答 案 律師第二試。 1.考畢試題

2.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101 10 29 一

101 11 2 五

試 題 疑 義 提 出 期 限

一、律師第二試。

二、採線上申請,同一道試題以提 出一次為限。

1.請至 網路報名系統提出。

2.詳見本須知第 11 頁。

101 11 13 二

榜 示 暨 寄 發 成 績 及 結 果

通 知 書

ㄧ、會計師等 5 項考試。

二、實際榜示日期需視本考試典試委 員會之決議而定。

三、榜示日起 3 日內寄發成績及結果 通知書,未收到之應考人,請於 榜示後 7 日內向考選部查詢。

1.及格標準與成績計算方式 2.榜示及複查成績

3.行動電話預約及查詢榜示結果 簡訊服務作業說明

101 11 14 三 101 11 23 五

複 查 成 績

ㄧ、會計師等 5 項考試。

二、依規定應於榜示之次日起 10 日 內提出,以郵戳為憑。

複查成績申請書

101 12 25 二

榜 示 暨 寄 發 成 績 及 結 果 通 知 書

ㄧ、律師第二試榜示。

二、實際榜示日期需視本考試典試委 員會之決議而定。

三、榜示日起 3 日內寄發成績及結果 通知書,未收到之應考人,請於 榜示後 7 日內向考選部查詢。

1.及格標準與成績計算方式 2.榜示及複查成績

3.行動電話預約及查詢榜示結果 簡訊服務作業說明

101 12 26 三 102 1 4 五

複 查 成 績

ㄧ、律師第二試。

二、依規定應於榜示之次日起 10 日 內提出,以郵戳為憑。

複查成績申請書

詳細內容,請參閱應考須知,以免影響應考權益。

(4)

目 錄 頁 次

壹、重要事項日期... 1

貳、報名流程 ... 2

參、報名及考試地點... 2

肆、應考資格 ... 3

伍、應試科目及命題大綱 ... 5

陸、報名注意事項... 5

柒、測驗式試卷(卡)作答注意事項 ... 10

捌、試題疑義 ... 11

玖、及格標準與成績計算 ... 12

拾、榜示及複查成績... 13

拾壹、體格檢查 ... 14

拾貳、其他注意事項... 14

拾參、應考人以行動電話預約及查詢榜示結果簡訊服務作業說明... 19

拾肆、各項查詢電話... 20

拾伍、考選部電話語音傳真服務系統操作使用說明 ... 20

拾陸、考選部全球資訊網操作使用說明 ... 20

拾柒、常見Q&A... 21

※附件 1 考試應考資格表 ... 26

※附件 2 考試應試科目表 ... 31

※附件 3 考試日程表... 34

※附件 4 應考資格相關案例 ... 42

※附件 5 變更通訊地址或姓名申請表 ... 72

※附件 6 應考人申請複查成績申請書 ... 73

※附件 7「暫准報名」切結書 ... 75

※附件 8 會計師考試切結書 ... 76

※附件 9 國家考試報名費繳款說明及應注意事項 ... 77

※附件 10 考選部各項考試報名費退費申請書 ... 81

※附件 11 應考人網路報名報名程序 ... 82

※附件 12 身心障礙應考人申請國家考試權益維護措施之醫院診斷證明書 ... 85

(5)

※請應考人特別注意:

一、本考試網路報名系統將於 101 年 5 月 29 日下午 5 時整準時關閉,

逾時無法報名,請應考人提早完成報名作業,避免集中於考試報名 截止日,造成網路流量壅塞而影響報名權益。

二、完成網路報名後,務必再下載列印報名表件, 且須於 101 年 5 月 30 日前(含當日)以掛號郵件寄出,始完成報名程序,逾期不予 受理。應考人如未依規定於上述期限內寄出報名表件,網路報名 視為無效,本部將予以註銷報名資格。

壹、重要事項日期

項目 日期 說明及注意事項

報名日期 ※ 101年 5月 18日 (星 期 五 )起 至 5 月 29日 (星 期 二 )下 午 5時 止 。

※ 律師考試第二試為101年 9月 28日 (星 期 五 )起 至 10月 4日 (星 期 四 )下 午 5時 止 。

(一)網路報名系統將於 101 年 5 月 29 日下午 5 時準時關閉,逾期將無 法報名。務須於 101 年 5 月 30 日 前(含當日,以郵戳為憑)以掛 號寄出報名表件,始完成報名程 序,逾期不予受理,原件退回。

(二)應律師考試第二試者,網路報名 系統將於 101 年 10 月 4 日下午 5 時準時關閉。

寄發入場證 日期

本考試預定於101年8月9日寄發入場 證,律師考試第二試預定於101年10月 15日寄發入場證,由本部委託中華郵 政股份有限公司依應考人報名履歷資 料採郵簡方式製發,請填寫個人履歷 資料時,務必詳細確實。

如於8月16日尚未收到本考試入場證,

或於10月19日尚未收到律師考試第二 試入場證,請電洽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 司或考選部專技考試司第一科補寄(電 話請見本須知第20頁)。如仍未及於考 試前收到,應考人可逕至本部國家考試 網路報名資訊系統或洽考試承辦單位 查明應試試區、試場及入場證編號等資 訊,並於考試第1天第1節開始前,攜帶 身分證件提早至所屬試區卷務組辦理 補發。如逾期洽詢將影響入場應試權益

, 請 應 考 人 務 必 留 意 並 配 合 辦 理 。 考試日期 ※ 律師考試:101年8月25日舉行第一

試,10月27日至28日舉行第二試。

※ 專利師考試:101年8月25日至26日

※ 會計師等其他考試:101年8月25日 至27日。

考試日程表詳見本須知附件3。

公布測驗式 試題答案日 期

※ 律師考試第一試及會計師等5項考 試:101年8月28日。

※ 律師考試第二試:101年10月29日。

測驗式試題答案請至本部全球資訊網

(http://www.moex.gov.tw)/應考人 專區/考畢試題查詢項下查閱。

(6)

試題疑義提 出期限

※ 律師考試第一試及會計師等5項考 試:101年8月28日至9月3日。

※ 律師考試第二試:101年10月29日至 11月2日。

線上試題疑義操作程序詳見本須知「捌

、試題疑義」。

榜示日期 ※ 律師考試第一試:預定於101年9月 24日上午10時。

※ 會計師等5項考試:預定於101年11 月13日上午10時。

※ 律師考試第二試:預定於101年12 月25日上午10時。

實際榜示日期視本考試典試委員會決 議而定。

寄發成績及 結果通知書 日期

預定於各項考試榜示日起3日內寄發。 1. 請應考人填報個人履歷資料時,務 必詳細確實,以免郵誤。

2. 應考人如未收到成績及結果通知書

,請於榜示後7日內向本部查詢,逾 期不予受理。

複查成績提 出期限

※ 律師考試第一試:自101年9月25日 至10月4日止。

※ 會計師等5項考試:自101年11月14 日至11月23日止。

※ 律師考試第二試:自101年12月26 日至102年1月4日止。

1. 依規定應於榜示之次日起10日內提 出,以郵戳為憑。

2. 詳見本須知附件6。

寄發考試及 格證書

※ 會計師等5項考試:預定於102年1 月14日前寄發。

※ 律師考試:預定於102年2月5日前寄 發。

實際寄發證書日期視本考試及格人數

,依「考試院發給各種考試及格暨訓 練合格證書辦法」酌予調整。

貳、報名流程

一、為落實對應考人資訊安全的承諾,國家考試網路報名系統持續通過 ISO/CNS 27001 資 安認證,並全程採 SSL(Secure Socket Layer)加密機制,以保護資料傳輸的安全 性,請應考人多加利用。

二、本考試均採網路報名單軌作業,不需購買應考須知及報名書表,應考人請以電腦登入 本部全球資訊網,網址為 www.moex.gov.tw,點選網路報名主站或新站,即可進入 網 路 報 名 資 訊 系 統 入 口 網 站 ; 或 以 網 址 register.moex.gov.tw ( 主 站 ) 、 register.moex2.nat.gov.tw(新站)直接進行報名,

登錄報名資料前請先下載應考 須知詳細閱讀,登錄完成後務必下載報名表件及繳款單(或信用卡繳款紀錄)

,並於規定期限內以限時掛號

郵寄 11602 臺北市文山區試院路 1 之 1 號考選部專技 考試司第一科收。報名程序請見附件 11「應考人網路報名報名程序」。

參、報名及考試地點

一、報名地點:考選部專技考試司第一科(11602 臺北市文山區試院路 1 之 1 號)。

二、考試地點:

(7)

(一)律師考試第一試及會計師等 5 項考試分設臺北、臺中及高雄 3 考區,應考人須 自行選定一考區應試,報名後不得更改;律師考試第二試設臺北及高雄 2 考區

。各試區地點另於寄發入場證時通知,並於考試前 3 日登載於考選部全球資訊 網(不另刊登報紙)。

(二)試場分配情形及其他應行公布事項,律師考試第一試及會計師等 5 項考試定於 101 年 8 月 24 日分別在臺北、臺中及高雄 3 考區之各試區公布,律師考試第二 試定於 101 年 10 月 26 日在臺北及高雄 2 考區之各試區公布。

肆、應考資格

一、本考試之應考資格分別依據「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規則第 5 條」、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會計師考試規則第 5 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 等考試社會工作師考試規則第 5 條第 1 項」、「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不動產 估價師考試規則第 5 條第 2 項」、「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專利師考試規則第 5 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民間之公證人考試規則第 5 條」規定辦理。

各類科應考資格詳見本須知附件 1。

二、應考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應各該考試:

(一)「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規則」第 4 條規定,應考人有下列情 事之一者,不得應本考試:

1.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第 8 條第 1 項各款情事之一者。

2.律師法第 4 條第 1 項各款情事之一者。

(二)「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會計師考試規則」第 4 條規定,應考人有下列 情事之一者,不得應本考試:

1.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第 8 條第 1 項各款情事之一者。

2.會計師法第 6 條第 1 項各款情事之一者。

(三)「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社會工作師考試規則」第 4 條規定,應考人有 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應本項考試:

1.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第 8 條第 1 項各款情事之一者。

2.社會工作師法第 7 條第 1 項各款情事之一者。

(四)「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不動產估價師考試規則」第 4 條規定,應考人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應本考試:

1.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第 8 條第 1 項各款情事之一者。

2.不動產估價師法第 4 條各款情事之一者。

(五)「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專利師考試規則」第 4 條規定,應考人有下列 情事之一者,不得應本考試:

1.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第 8 條第 1 項各款情事之一。

2.專利師法第 4 條第 1 項各款情事之一。

(六)「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民間之公證人考試規則」第 4 條規定,應考人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應本考試:

1.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第 8 條第 1 項各款情事之一者。

2.公證法第 26 條各款情事之一者。

(8)

三、摘錄相關法規條文:

(一)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第 8 條第 1 項各款情事之一者:

1.曾服公務有侵占公有財物或收受賄賂行為,經判刑確定服刑期滿尚未滿 3 年

,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2.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3.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4.施用煙毒尚未戒絕。

(二)律師法第 4 條第 1 項各款情事之一者:

1.曾受 1 年有期徒刑以上刑之裁判確定,並依其罪名足認其已喪失執行律師之 信譽,經律師懲戒委員會懲戒除名。但受緩刑之宣告,緩刑期滿而未經撤銷 或因過失犯罪者,不在此限。

2.其他曾受本法所定除名處分。

3.曾任公務人員而受撤職處分,其停止任用期間尚未屆滿,或現任公務人員而 受休職、停職處分,其休職、停職期間尚未屆滿。

4.經教學醫院證明有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勝任律師職務。

5.受破產之宣告,尚未復權。

6.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三)會計師法第 6 條第 1 項各款情事之一者:

1.曾有詐欺、背信、侵占、偽造文書或因業務上犯罪行為,受 1 年以上有期徒 刑之宣告確定。但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已滿 3 年者,不在此限。

2.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3.受破產宣告尚未復權。

4.罹患精神疾病或身心狀況違常,經主管機關委請 2 位以上相關專科醫師諮詢

,並經主管機關認定不能執行業務。

5.曾任公務員而受撤職處分,其停止任用期間尚未屆滿。

6.受本法所定除名處分。

(四)社會工作師法第 7 條第 1 項各款情事之一者:

1.曾受本法所定廢止社會工作師證書處分。

2.罹患精神疾病或身心狀況違常,經主管機關委請相關專科醫師認定不能執行業務。

3.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4.犯貪污罪、家庭暴力罪、性騷擾罪、妨害性自主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5.前款以外因業務上有關之故意犯罪行為,經有罪判決確定。

(五)不動產估價師法第 4 條各款情事之一者:

1.曾因不動產業務上有關詐欺、背信、侵占、偽造文書等犯罪行為,受有期徒 刑 6 個月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者。

2.受本法所定除名處分者。

3.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規定,經撤銷考試及格資格者。

(六)專利師法第 4 條第 1 項各款情事之一者:

1.因業務上有關之犯罪行為,受本國法院或外國法院 1 年有期徒刑以上刑之裁 判確定。但受緩刑之宣告或因過失犯罪,不在此限。

(9)

2.受本法所定除名處分。

3.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規定,經撤銷考試及格資格。

4.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5.受破產之宣告尚未復權。

6.罹患精神疾病或身心狀況違常,經主管機關委請相關專科醫師認定不能執行業務。

(七)公證法第 26 條各款情事之一者:

1.年滿 70 歲。

2.曾受 1 年有期徒刑以上刑之裁判確定。但因過失犯罪者,不在此限。

3.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4.曾任公務員而受撤職處分,其停止任用期間尚未屆滿。

5.曾依本法免職或受撤職處分。

6.曾受律師法所定除名處分。

7.受破產之宣告,尚未復權。

8.受監護或輔助之宣告,尚未撤銷。

9.因身體或精神障礙致不能勝任其職務。

伍、應試科目及命題大綱

一、本考試各類科應試科目詳見本須知附件 2,考試日程表詳見本須知附件 3。

二、有關會計師考試各應試專業科目適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IFRS)之規定及各類科應試 專業科目之命題大綱,請至本部全球資訊網(http://www.moex.gov.tw)之應考人專 區/命題大綱/專技人員各應試專業科目命題大綱及參考書目項下查詢。

陸、報名注意事項

一、報名應繳費件:

應繳費件 說明及注意事項

報名費 ※會計師等 5 項考試為新台幣 1,100 元,律師考試第一試為新台幣 600 元、第 二試為新台幣 1,100 元(包括手續費、寄發入場證、考試成績及結果通知 書等郵資)。

1.繳費方式:

(1)本次考試報名費採多元管道繳款方式,應考人可透過郵局、便利商店、

銀行

農漁會信用部、ATM 轉帳、網路信用卡或 WebATM(全國繳費網)等 方式繳交報名費。

(2)應考人必須將繳款完成之收執聯(或信用卡繳款紀錄)黏貼至報名履歷 表背面指定欄位。

(3)有關報名費繳款說明及應注意事項詳見本須知附件 9。

2.退費規定:有關申請退費事由、申請退費時間、申請手續及退費金額等規定

,詳見本須知附件 9之肆、退費作業。

照片 1 張 1.最近1年內1吋正面脫帽半身相片。

2.背面請書寫姓名、報考考區、類科,並固貼在報名履歷表之指定處。

(10)

國 民 身 分 證 正 背 面 影 本 各 1 份

1.國民身分證正、背面影本,請固貼於報名履歷表指定處,不可遺漏。

2.華僑無中華民國身分證者,依華僑身分證明條例規定,應繳僑務委員會核發 之華僑身分證明書(須有姓名及僑證字號者)影本,或外交部或僑居地之駐 外館處加簽僑居身分之有效中華民國護照(須含國籍、姓名、出生年月日、

護照號碼)影本。

3.外國人無中華民國身分證者,請貼護照及居留證影本。

報 名 履 歷 表 1 張

*網路報名請自行下載報名書表,並一律以白色 A4 紙張單面列印。

★注意:

1.會計師考試應考人得依自身情形擇一報考新案(應試全部科目)或舊案(針 對有效保留期限內未及格科目補考),但不得同時報考新案及舊案。應考人 於列印報名履歷表後,務請再次確認,以免錯誤。

2.曾於 98、99 或 100 年參加會計師考試,且已有 1 科以上及格者,於本(101

)年報考時,如欲選擇重新應試全部科目,則視為第 1 年報考(新案),並 須於報名時附繳切結書(詳見本須知附件 8),切結自願放棄前已及格科目 之成績,不得要求保留,一經擇定,報名後即不得更改,故請審慎考慮。

應 考 資 格 證明文件

1.按應考資格之不同,分別繳驗:

(1)畢業證書或學位證書或部分科目免試通知函影本。

(2)會計師舊案補考年限未屆滿者,須繳 98 年以後報考會計師考試有 1 科以 上及格之考試成績及結果通知書正本;惟會計師舊案補考年限至 100 年 屆滿者,須以新案報考,並請重新繳驗畢業證書或學位證書或部分科目 免試通知函影本。

(3)普通考試及格證書暨有關職務服務證明文件。

(4)高等檢定考試應考資格證明。

(5)如係以考試規則第 5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資格報考律師、會計師、

社會工作師或民間之公證人者;或以考試規則第 5 條第 2 項第 1 款規定 資格報考不動產估價師者,尚須繳驗相關成績單或學分證明,作為應考 資格證明文件之一。另報考社會工作師考試者,若確曾修習實習惟成績 單上無登錄,民國 98 年之前畢業者,應由學校出具註明實習成績之實習 證明,民國 98 年至 102 年之前畢業者,則應由學校出具註明實習成績及 實習內容之實習證明(格式請參閱本部全球資訊網,http://www.moex.

gov.tw/考選法規/專技人員考試法規/社會工作師考試規則)。應考人所 修習之科目名稱,若與各該考試規則規定之學科名稱不完全相同且無案 例時,須附繳學校或科、系、組、所出具該科目之課程大綱或授課內容 證明,憑以審查。(註:案例請參閱本須知附件 4)

2.符合部分科目免試者,如未於報名時繳交部分科目免試通知函,須應試全部 科目。

3.以下人員須以會計師新案報考:

(1)97 年報考會計師考試,至 100 年仍未及格,101 年應報考新案。

(2)98 至 100 年間曾應會計師考試且有 1 科以上科目及格,經本人慎重考慮 後,於本年報考時自願放棄前已及格科目之成績者,視為以新案報考。

擬改以新案報考者,須切結放棄舊案資格,並不得同時報考新案及舊案。

(11)

4.繳驗外國畢業證書、學位證書、在學全部成績單、學分證明或其他有關證明 文件,均須附繳正本及經我國駐外館處驗證之影本及中文譯本或國內公證人 認證之中文譯本。前列各種證明文件之正本,得改繳經當地國合法公證人證 明與正本完全一致,並經駐外館處驗證之影本。

5.以上繳驗之各項證件,除有關服務證明文件及會計師考試成績及結果通知書 須繳驗正本外,一律繳驗與原始證件相符之影本。繳驗之證件影本及會計師 考試成績及結果通知書正本於審查後即予抽存,不另附還。

6.應考人所繳驗之各項證件,經查有偽造或變更之情事者,依專門職業及技術 人員考試法第 23 條規定處理,其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檢察機關辦理。

二、下載及郵寄報名書表注意事項:

(一)應考人於網路報名系統完成各項報名資料登錄後,請自行下載列印報名書表(

一律以白色 A4 紙張單面列印),並請就各項報名書表內容詳加核對是否正確

(尤其考區、類科、姓名、出生年月日、性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電話、

地址、畢業學校、科系)。應考資格各欄則以合於應考資格有關者填入。

(二)報名書表填妥後,務請按報名履歷表應考資格證明文件,依序逐一詳細檢 查,由上而下整理齊全,用迴紋針夾於右上角,平整裝入通訊報名專用信封內

,切勿摺疊。(如下圖示)

(右上角以迴紋針夾妥)

(三)報名書表須以掛號郵寄,如以平信寄遞發生遺失或遲誤致無法報名,責任由應 考人自負。報名書表及應繳之費件不全者,不予受理。

(四)應考人於寄出報名書表後通訊地址或姓名如有變更,務請以掛號專函函知本部 專技考試司第一科(申請表格式如本須知附件 5),申請變更姓名者,請於申 請表中貼附國民身分證影本,並另附登載更名事項之戶籍謄本正本,以便查對 登記,查詢時亦同。若未以專函申請、未以掛號寄達,或申請改註姓名未附更 名後之國民身分證影本及登載更名事項之戶籍謄本正本,至未及變更通訊地址 或姓名,其責任由應考人自負。

(五)報名截止前,應考人如有報名疑義或補繳證件等事宜,可先查閱本須知第拾柒 項「常見Q&A」,如仍有疑問,請撥電話:02-22369188 轉分機 3926、3927 洽詢;傳真:02-22364955。

三、身心障礙應考人及申請特別試場者,請注意下列事項:

(一)為保障身心障礙者應國家考試權益,本部特訂定「國家考試身心障礙應考人權 益維護措施要點」。摘錄重要條文如下:

第 2 點 身心障礙應考人權益維護措施實施對象,指具有報考該項考試應考 資格、領有身心障礙手冊並具下列情形之一者:(一)上肢肢體障

應考資格證明文件 報名履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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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12)

礙,致書寫試卷困難。(二)下肢肢體障礙,致行動不便。(三)

聽覺機能障礙。(四)視覺障礙,致閱讀試題、書寫試卷困難。(

五)腦性麻痺身體協調性功能不佳或雙上肢肢體障礙肌肉萎縮,致 閱讀試題、書寫試卷困難。(六)重度肢體障礙,致上肢無書寫能 力且無法使用電腦作答。(七)多重障礙,致閱讀試題、書寫試卷 困難。(八)其他因功能性障礙,致閱讀試題、書寫試卷困難。

第 3 點 身心障礙應考人符合第2點規定者,申請權益維護措施,應於報名履 歷表填註申請,並繳驗身心障礙手冊。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

應另繳驗報名日期前一年內經行政院衛生署認定之地區醫院以上醫 院相關醫療科別核發之診斷證明書:(一)上肢肢體障礙應考人申 請延長考試時間。(二)視覺障礙應考人申請使用點字機或盲用電 腦。(三)申請使用電腦作答或其他特殊權益維護措施。

前項須繳驗診斷證明書之身心障礙應考人,如所持身心障礙手冊無 註明需重新鑑定者,其診斷證明書經審核通過後,毋須重複繳驗。

第一項診斷證明書格式如附表(詳如附件12)。

第 6 點 上肢肢體障礙應考人,得視其需要,由本部提供下列權益維護措施:

(一)放大二倍之測驗式試卷(卡)。(二)延長每節考試時間二 十分鐘。

第 7 點 下肢肢體障礙應考人,得視其需要,由本部提供下列權益維護措施:

(一)安排低樓層或備有電梯之試場。(二)適用桌椅。(三)輪 椅。

第 8 點 聽覺障礙應考人,得視其需要,由本部提供下列權益維護措施。但 應考人經本部核可,得自備助聽器。(一)安排熟諳手語或口語溝 通之監場人員及試務人員擔任監考及服務工作。(二)以警示燈及 大字報書寫方式,表示上、下場鈴聲。

第 9 點 視覺障礙應考人,得視其需要,由本部提供下列權益維護措施:(

一)放大鏡燈具或擴視機。(二)點字機或盲用電腦。(三)點字 試題或盲用電腦電子檔試題。(四)放大二倍之試題、測驗式試卷

(卡)。(五)延長每節考試時間二十分鐘。(六)有聲電子計算 器。

前項第二、三款之權益維護措施,限矯正後優眼視力未達0.一(

含全盲)之應考人始得申請。

第一項第六款之權益維護措施,限各該應試科目得使用電子計算器 時提供。

第一項放大鏡燈具或擴視機、點字機或盲用電腦之鍵盤等輔具,得 由應考人報名時申請自備。但考試時如無法運作或系統不相容,責 任由應考人自負。

第10 點 腦性麻痺身體協調性功能不佳或雙上肢肢體障礙肌肉萎縮應考人,

得視其需要,由本部提供下列權益維護措施:(一)電腦作答相關 設備。(二)延長每節考試時間二十分鐘。(三)放大二倍之試題

、測驗式試卷(卡)。

(13)

第11 點 重度肢體障礙應考人,得視其需要,由本部提供下列權益維護措施:

(一)以口述錄音、錄影方式,由監場人員代筆作答。(二)延長 每節考試時間二十分鐘。

第12 點 多重障礙應考人,得視其障礙類別或需要,由本部提供第6 點至第 11 點必要之權益維護措施。

第13 點 以點字機作答者,其作答結果於閱卷前,由考試承辦單位聘請專人 翻譯、核校,並依下列程序進行評閱:(一)測驗式試卷(卡):

由考試承辦單位會同政風室依作答結果人工劃卡後進行閱卷。(二

)申論式試卷:將作答結果黏貼於試卷上,加蓋騎縫章,由考試承 辦單位彌封後進行閱卷。

第14 點 以電腦或盲用電腦作答者,於每節考試結束後,由監場人員列印身 心障礙應考人作答結果,經其確認後,黏貼或夾置於試卷(卡)上

,加蓋騎縫章,併同作答儲存媒體,並依下列程序進行評閱:(一

)測驗式試卷(卡):1.以電腦作答者,由資訊管理處將儲存媒體 資料轉入試卡評閱系統,進行閱卷。2.以盲用電腦作答者,由考試 承辦單位會同政風室依試卷作答結果人工劃卡後進行閱卷。(二)

申論式試卷:閱卷委員依作答結果進行閱卷。

第15 點 以口述錄音、錄影方式,由監場人員代筆作答者,考試時依下列程 序辦理:(一)測驗式試卷(卡):由監場人員依據身心障礙應考 人各題口述答案,記錄在作答用紙,俟應考人確定無誤後,再由監 場人員代筆劃記至測驗式試卷(卡),經應考人再次檢視無誤,於 考試結束後,連同作答用紙送交卷務組彌封。(二)申論式試卷:

考試筆試程序結束,由監場人員將其錄音結果及代筆作答或協助抄 錄之口述重點內容,經應考人再次檢視無誤後,送交卷務組彌封。

申論式試卷閱卷期間,閱卷委員依口述錄音內容、監場人員代筆作 答或由專人依口述錄音內容繕打完成之申論式試卷,並參考口述重 點內容於申論式試卷進行評閱。

第16 點 一般應考人如因臨時事故受傷或罹病或學習障礙經縣(市)政府教 育主管機關核發學習障礙證明或其他因功能性障礙,致閱讀試題、

書寫試卷困難者,得檢具行政院衛生署認定之地區醫院以上醫院核 發之診斷證明書及相關證明文件,依本要點規定申請權益維護措施

,並由審議小組審議。

前項申請遇有緊急情形,各考試承辦單位得簽請部長核定後,提報 審議小組備查。

(二)身心障礙應考人符合第 2 點規定者,申請權益維護措施,應於報名履歷表填註 申請,並繳驗身心障礙手冊,但有第 3 點情形之一者,應另繳驗報名日期前一 年內經行政院衛生署認定之地區醫院以上醫院相關醫療科別核發之診斷證明 書(詳如附件 12)。

(三)以上各類身心障礙應考人申請特別試場應試者,請另於報名信封「申請特別試 場」欄之”□”框註明;如需提供特別照護及協助措施者,請於報名履歷表「申 請特別照護及協助」欄註明。

(14)

四、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第23條規定,考試前發現應考人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

,取消其應考資格。考試時發現者,予以扣考。考試後榜示前發現者,不予錄取。考 試訓練或學習階段發現者,撤銷其錄取資格。考試及格後發現者,由考試院撤銷其考 試及格資格,並吊銷其考試及格證書。其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檢察機關辦理:

(一)有第 8 條規定情事之一者。

(二)冒名頂替者。

(三)偽造或變造應考證件者。

(四)自始不具備應考資格者。

(五)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使考試發生不正確之結果者。

五、退補件程序:

應繳報名費件不全者,本部將先以簡訊、電話或書函通知應補件項目,應考人請儘速 以郵寄或傳真方式辦理補正,俾憑審查:

(一)以限時掛號郵寄方式,請於限時掛號信封上書明:

1.收件地址:「11602 臺北市文山區試院路 1 之 1 號」。

2.收件人:「考選部專技考試司第一科收」。

3.信封上空白處書寫「類科:○○」及「補件編號:○○○」(補件編號於通 知補件時已告知應考人)。

4.寄件人地址、姓名及聯絡電話。

(二)以傳真方式:

試務處傳真電話24小時均有受理(傳真電話:02-22364955),傳真後務請再 以電話(請於上班時間內,聯絡電話:02-22369188轉分機3926、3927)確認 是否傳送完成。

柒、測驗式試卷(卡)作答注意事項

一、本注意事項所稱測驗式試卷(卡),係指應使用黑色2B鉛筆在規定方格內劃記作答 並以電子計算機閱卷之試卷(卡)。

二、測驗式試卷(卡)正面上方載有應考人座號,應考人開始作答前請先核對是否與座號 相符,並檢查試卷(卡)上科目名稱是否與試題上科目名稱相同。

三、應考人作答時,應使用品質優良黑色2B鉛筆及軟性品質較佳之橡皮。

四、測驗式試題每題有(A)、(B)、(C)、(D)四個選項,本考試為單一選擇題

,請依題意就(A)、(B)、(C)、(D)四個選項中,選出一個正確或最適當 的答案,複選作答者,該題不予計分。本考試答錯不倒扣分數。

五、作答時,應將所選答案,在試卷(卡)上該題號選項方格內劃記,必須粗黑、清晰,

將該方格劃滿。切不可劃出方格外,或只劃半截線。

六、如答錯要更改時,要用橡皮細心擦拭乾淨後,另行作答,切不可留有黑色殘跡,或將 試卷(卡)污損,並不得使用立可白等修正液。

七、測驗式試卷(卡)應保持清潔,除依題號順序作答外,不得在座位號碼及科目代號之 條碼欄另行劃記,且不可任意挖補、污損、折疊,卡片邊緣之黑色條紋,亦不得任意 增減或污損。

八、各科目之全部測驗式試題或兼具申論式與測驗式之混合式試題之測驗式試題部分,其

(15)

試題多寡並不一致,務請應考人按試題之題數及題號,依序在測驗式試卷(卡)上同 題號之劃記答案處作答,俾免影響計分。

九、未依上列各項規定作答,致電子計算機不能正確計分時,由應考人自行負責,不得提 出異議。其試卷(卡)依下列方式處理之:

(一)於試卷(卡)劃記無關之文字、符號,致無法讀入考試類科、座號及全部答案 者,以零分計算。

(二)未依規定用筆作答,致無法正確讀入答案者,依讀入答案計分。

(三)擦拭不清、劃記太淡、劃記太大,依讀入答案計分。

(四)因應考人污損試卷(卡),致無法正確讀入答案者,依讀入答案計分。

捌、試題疑義

一、依「國家考試試題疑義處理辦法」辦理。

二、應考人於考試時對試題如有疑問,應即當場提出。考試完畢後,應考人對考試時所提 出試題疑問、筆試試題或公布之測驗式試題答案(以下簡稱答案)仍有疑義時,應依

「國家考試試題疑義處理辦法」第 2 條規定,於本次考試全部筆試結束之次日起 5 日 內(本考試試題疑義受理期限,律師考試第一試及會計師等 5 項考試為 101 年 8 月 28 日起至 9 月 3 日止;律師考試第二試為 101 年 10 月 29 日起至 11 月 2 日止),以下 列方式之一向考選部申請,同一道試題以提出一次為限:

(一)登入考選部國家考試網路報名資訊系統,填具申請試題疑義相關資料,並上傳 佐證資料。

(二)以書面填具試題疑義申請表(格式請詳考選部全球資訊網/應考人專區/試 題疑義申請程序),以限時掛號專函(郵戳為憑)提出。須檢附入場證影本並 載明 1.地址、聯絡電話;2.應試科目、題次;3.試題或答案不當或錯誤之處,

並敘明理由及檢附佐證資料(一張試題疑義申請表只能陳述一題,如有多題,請 重複申請作業)。

三、應考人登入考選部網路報名系統主站(http://register.moex.gov.tw)或新站(

http://register.moex2.nat.gov.tw),點選「試題疑義申請」,依序填具資料並上 傳佐證資料電子檔送出後,完成試題疑義申請作業(操作說明請參見考選部全球資訊 網/便民服務/常見問答)。

四、佐證資料電子檔,其檔案格式為 JPG,考量網路資源有限,請先縮圖或擇重要者上傳

。佐證資料圖檔請以掃描方式提供,內容須清晰明確,避免以手機、相機拍攝;傳送 前,並請自行先以小畫家或影像軟體於電腦上檢視是否清晰明確。應考人如因佐證資 料電子檔大小超過系統限制(每一道題以 30MB 為上限),請先點選「確定送出」,

再點選「列印申請表」列印後,併同完整紙本佐證資料,以限時掛號(律師考試第 一試及會計師等 5 項考試101 年 9 月 3 日前;律師考試第二試101 年 11 月 2 日前, 皆以郵戳為憑)專函逕寄考選部(測驗式試題:題庫管理處;申論式試題:專技考試 司第一科)申請(信封上請註明「○○類科試題疑義」)。

五、應考人提出試題或答案疑義,如逾受理期限或前項應檢附之資料及載明事項不齊備者

,不予受理。

六、應考人提出疑義,不得要求告知典試委員、命題委員、試題審查委員或閱卷委員之姓

(16)

名或有關資料,亦不得對未公布答案之試題要求提供參考答案。

玖、及格標準與成績計算

一、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規則」第 19 條第 4、5 項規定:

(一)自中華民國一百年一月一日起,本考試第一試錄取人數按應考人第一試成績高 低順序,以全程到考人數百分之三十三擇優錄取,計算錄取人數遇小數點時,

採整數予以進位錄取,如其尾數有二人以上成績相同,均予錄取。

(二)第二試錄取人數按應考人第二試成績高低順序,以全程到考人數百分之三十三 為及格標準。計算錄取人數遇小數點時,採整數予以進位錄取,如其尾數有二 人以上成績相同,均予錄取。但第二試筆試應試科目有一科目成績為零分者,

不予及格。

二、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會計師考試規則」第 18 條規定:

(一)本考試及格方式,採科別及格制。

(二)前項科別及格制,指國文成績,以達當次考試該科目到考者之平均成績為及格

,平均成績之計算,取小數點後二位數,第三位數採四捨五入法進入第二位數

。其餘各應試科目之成績,以各滿六十分為及格。部分科目及格者准予保留三 年;其未及格之科目,得於連續三年內繼續補考之,期限屆滿尚有部分科目未 及格者,全部科目應重新應試;部分科目及格者,保留期間報名重新應試全部 科目,前已及格科目之成績不予採計。

三、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社會工作師考試規則」第 14 條規定:

(一)本考試及格方式,以應試科目總成績滿六十分及格。

(二)前項應試科目總成績之計算,以普通科目成績加專業科目成績合併計算之。其 中普通科目成績以國文成績乘以百分之十計算之;專業科目成績以各科目成績 總和除以科目數再乘以所占剩餘百分比計算之。

(三)本考試應試科目有一科成績為零分或專業科目平均成績未滿五十分者,均不予 及格。缺考之科目,以零分計算。

四、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不動產估價師考試規則」第 9 條規定:

(一)本考試及格方式,以應試科目總成績滿六十分及格。

(二)前項應試科目總成績之計算,以普通科目成績加專業科目成績合併計算之。其 中普通科目成績以國文成績乘以百分之十計算之;專業科目成績以各科目成績 總和除以科目數再乘以所占剩餘百分比計算之。

(三)本考試應試科目有一科目成績為零分或專業科目平均成績未滿五十分者,均不 予及格。缺考之科目,以零分計算。

五、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專利師考試規則」第 9 條規定:

(一)本考試及格方式,以錄取第六條第一項第六款各該選試科目全程到考人數百分 之十為及格。全程到考人數百分之十若有小數,一律進位取其整數,並以全程 到考人數百分之十最後一名之總成績為其及格標準,最後一名有數人同分,均 予錄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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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前項應試科目總成績之計算,以各科目成績平均計算之。

(三)本考試應試科目有一科成績為零分或總成績未滿五十分者,均不予及格。缺考 之科目,以零分計算。

六、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民間之公證人考試規則」第 9 規定:

(一)本考試及格方式,以應試科目總成績滿六十分及格。

(二)前項應試科目總成績之計算,以普通科目成績加專業科目成績合併計算之。其 中普通科目成績以各科成績乘以百分之十後之總和計算之;專業科目成績以各 科目成績總和除以科目數再乘以所占剩餘百分比計算之。

(三)本考試應試科目有一科目成績為零分或專業科目平均成績未滿五十分者,均不 予及格。缺考之科目,以零分計算。

拾、榜示及複查成績

一、律師考試第一試預定於 101 年 9 月 24 日榜示,會計師等 5 項考試預定於 101 年 11 月 13 日榜示,律師考試第二試預定於 101 年 12 月 25 日榜示,並於榜示之日起 3 日內寄 發考試成績及結果通知書。榜示及格者,本部並寄發及格通知函及證書規費繳款單,

應考人如於榜示後 7 日內未收到,請來電洽詢。

二、考試及格者須繳考試及格證書規費新台幣 512 元(含手續費 12 元),請儘速依所附 繳款單辦理繳費,以利作業。若係身心障礙者、低收入戶符合免徵證書費資格者,亦 請依本部通知,於規定期限內繳驗有效之身心障礙手冊影本或戶籍所在地直轄市、縣

(市)主管機關或鄉(鎮、市、區)公所核發之低收入戶證明或核定公文,俾憑審核。

三、應考人複查成績依「應考人申請複查成績辦法」辦理。

四、申請複查考試成績期限:應於榜示之次日起 10 日內(郵戳為憑)以書面向本部專技 考試司第一科提出,逾期不予受理,並以 1 次為限。申請書格式如本須知附件 6,請 自行影印使用或至本部全球資訊網應考人專區/申請表單下載/應考人申請複查成績 申請書下載;另申請複查成績信封及所附回件信封格式,請依附件 6規定之格式辦理。

五、應考人申請複查成績應以掛號寄出申請書,並一併繳送下列各件:

(一)複查成績申請書,須載明應考人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字號、入場證編號

、申請日期、複查之考試等級、類科、科目名稱及聯絡電話,並簽名或蓋章。

(二)考試成績及結果通知書正本(影印本不採)。

(三)回件信封(請寫妥姓名、地址並貼足掛號郵資,如貼平信郵資以致郵誤,請自 行負責)。

六、依典試法第 23 條規定,應考人得於榜示後申請複查成績。應考人不得為下列行為:

(一)申請閱覽試卷。

(二)申請為任何複製行為。

(三)要求提供申論式試題參考答案。

(四)要求告知典試委員、命題委員、閱卷委員、審查委員、口試委員或實地考試委 員之姓名及有關資料。

(18)

拾壹、體格檢查

一、專技人員考試體格檢查自 95 年 1 月 1 日取消,惟本考試各該職業管理法規對於身心 狀況違常者或年齡,仍有執業之限制,請應考人於報名前審慎考量。

二、摘錄相關法規條文:

(一) 律師法第 4 條: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或經教學醫院證明有精神障礙或其他 心智缺陷,致不能勝任律師職務者,不得充律師。其已充律師者,停止其執行職 務。

(二) 會計師法第 6 條: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或罹患精神疾病或身心狀況違常,

經主管機關委請二位以上相關專科醫師諮詢,並經主管機關認定不能執行業務,

不得充任會計師;其已充任會計師者,撤銷或廢止其會計師證書。惟於原因消滅 後,仍得依本法之規定,請領會計師證書。

(三) 社會工作師法第 7 條:罹患精神疾病或身心狀況違常,經主管機關委請相關專科 醫師認定不能執行業務或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者,不得充任社會工作師;

已充任者,撤銷或廢止其社會工作師證書。惟原因消滅後,仍得依本法規定請領 社會工作師證書。

(四) 不動產估價師法第 8 條:經公立醫院或教學醫院證明有精神病者或受監護或輔助 宣告尚未撤銷者,不發給開業證書;已領者,撤銷或廢止其開業資格並註銷開業 證書。惟於原因消滅後,仍得依本法之規定,請領開業證書。

(五) 專利師法第 4 條: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或罹患精神疾病或身心狀況違常,

經主管機關委請相關專科醫師認定不能執行業務者,不得充任專利師;已充任者

,撤銷或廢止其專利師證書。惟於原因消滅後,仍得依本法之規定,請領專利師 證書。

(六) 公證法第 26 條: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或因身體或精神障礙致不能勝任其職 務或年滿 70 歲者,不得遴任為民間之公證人。

拾貳、其他注意事項

一、應屆畢業生未能於考試報名前取得畢業證書者,請一律繳交最後一學期已加蓋註冊戳 記之學生證正、背面影本(或由學校出具臨時畢業證明正本)及本須知附件 7之「暫 准報名」切結書暫代繳驗;經審查准予「暫准報名」者,其畢業(學位)證書影本至 遲應於本考試第 1 天(即 101 年 8 月 25 日)第 1 節考試前補驗,始得參加考試。以 修習考試規則規定之學科及學分資格報考者,並應於本年7 月 5 日前繳驗規定修習之 學科及學分之在校成績單或學分證明影本以供審查。凡經暫准報名者,報名款項一經 解繳國庫,即不得申請退費。

二、應考人若曾經擔任本部題庫試題命題、審查工作者,務請於報名時以書面掛號函知本 部題庫管理處及專技考試司。

三、律師考試第一試採測驗式試題,第二試除國文採申論式與測驗式之混合式試題外,其 餘均採申論式試題。測驗式試題須以 2B鉛筆並請依照測驗式試卷(卡)作答注意事 項之規定作答。

四、律師考試第二試考試應試科目之憲法與行政法、民法與民事訴訟法、刑法與刑事訴訟 法、商事法(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以及民間之公證人考試應試科

(19)

目之民事訴訟法、強制執行法,於各該應試科目考試時,附發各該科單科本法律條文 供應考人使用。應考人應於法條封面書寫入場證編號,終場前繳交試卷者,應將法條 置於桌面,俟當節考試結束後,方得攜離試場。各應試法律科目附發之法律條文係供 應考人參考,惟實際命題範圍並不以附發之法律條文為限。所附發之法律條文以考試 舉行 2 個月前經公布生效之法律條文為準。考試前法律條文如有修正公布,應考人應 自行蒐集知悉,如應考人引用舊條文作答,閱卷委員將視其作答內容評閱。

所附發法律條文範圍如下:

類科 應試科目 附發法律條文範圍

憲 法 與 行 政 法

中華民國憲法本文、憲法增修條文、行 政程序法、行政執行法、行政罰法、訴 願法、行政訴訟法、國家賠償法

民 法 與 民 事 訴 訟 法 民法、民事訴訟法 刑 法 與 刑 事 訴 訟 法 刑法、刑事訴訟法 律 師

商 事 法 ( 公 司 法 、 保 險 法 、

票 據 法 、 證 券 交 易 法 ) 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

類科 應試科目 附發法律條文範圍

非 訟 事 件 法 與 民 事 訴 訟 法 民事訴訟法

民間之

公證人

強 制 執 行 法 與 國 際 私 法 強制執行法

五、會計師類科及社會工作師類科之專業科目係採申論式試題與測驗式試題之混合式試題

。其中審計學、高等會計學、成本會計與管理會計、中級會計學等 4 科考試時間為 3 小時,其餘為 2 小時,測驗式試題須以 2B鉛筆並請依照測驗式試卷(卡)作答注意 事項之規定作答。

六、90 年以後曾申請律師、會計師、社會工作師部分科目免試(或律師第一試免試),並 經本部核准在案者,於各該考試應考資格未修正前,繳驗本部核定通知函即可報名,

毋須重新提出申請。

七、本考試列考「國文(作文與測驗)」1 科者,採申論式與測驗式之混合式試題,考試 時間為 2 小時,其中作文一篇占 60%,測驗占 40%,測驗式試題須以 2B鉛筆並請依照 測驗式試卷(卡)作答注意事項之規定作答。

八、使用電子計算器應行注意事項:

(一)本部自 97 年 6 月 1 日起,正式實施國家考試電子計算器措施,各項考試得使 用電子計算器之科目,應考人應使用本部核定通過之電子計算器。如使用非本 部核定通過之電子計算器,依試場規則第 5 條第 1 項第 5 款規定:「使用未經 考選部公告核定之電子計算器,扣除該科目成績 20 分。」

(二)截至 99 年 12 月底止,經本部核定合格之電子計算器已有 110 款,相關機型登 載於本部全球資訊網(http://www.moex.gov.tw)/應考人專區/國家考試電子 計算器措施,應考人可依自身需求選購適當機型。本部將陸續增加其他機型,

並於本部全球資訊網之「最新消息」公告增列。

(三)無論是否使用電子計算器,試題作答均須詳列解答過程。

(20)

(四)目前核定通過之 110 款國家考試電子計算器,計分為 2 類:

1.第一類:具備+、-、×、÷、%、√、MR、MC、M+、M-運算功能。共計 100 款

(依品牌英文及數字排列如下)。

廠商:精通事物機器有限公司 HC127V AU-06 廠商:久儀股份有限公司 品牌:ATIMA(共 5 款) HC132 AU-08 品牌:E-MORE(共 25 款)

型號 識別標識 HC133 AU-09 型號 識別標識

MA-80V AT-01 HC184 AU-03 DS-3E EM-05

SA-200L AT-02 HC191 AU-10 DS-3GT EM-15

SA-787 AT-03 HC219 AU-11 DS-120E EM-06

SA-797 AT-04 廠商: 佳能昕普股份有限公司DS-120GT EM-16

SA-807 AT-05 品牌:Canon(共 3 款) DS-200GTK EM-26

廠商:震旦行股份有限公司 型號 識別標識 JS-20E EM-07 品牌:AURORA(共 15 款)LC-210HiII CN-02 JS-20GT EM-17

型號 識別標識 LS-88VII CN-03 JS-120E EM-08

DT210 AU-14 LS-120VII CN-04 JS-120GT EM-18

DT220 AU-15 廠商:台灣卡西歐股份有限公司 JS-200GTK EM-27

DT230 AU-17 品牌:CASIO(共 3 款) MS-8L EM-23

DT391B AU-04 型號 識別標識 MS-12E EM-09

DT810 AU-12 MW-8V CA-02 MS-20GT EM-20

DT810V AU-13 SX-300P CA-03 MS-80L EM-19

DT3910 AU-16 SX-320P CA-04 MS-112L EM-02

DT3915 AU-07 MS-120E EM-10

HC115A AU-02 NS-200GTK EM-28

廠商:久儀股份有限公司 廠商:台灣哈理股份有限公司 廠商:台灣哈理股份有限公司 品牌:E-MORE(共 25 款) 品牌:H-T-T(共 3 款) 品牌:SANYO(共 2 款)

型號 識別標識 型號 識別標識 型號 識別標識

SL-20V EM-12 SCP-298 HL-01 SCP-371 HL-03

SL-103 EM-13 SCP-308 HL-05 SCP-913 HL-04

(21)

SL-201 EM-14 SCP-328 HL-02 廠商:承廣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SL-220GT EM-21 廠商: 宜德電子有限公司 品牌:UB(共 20 款)

SL-320GT EM-22 品牌:kolin(共 2 款) 型號 識別標識

SL-709 EM–11 型號 識別標識 UB-200-Y

SL-712 EM–03 KEC-7711 ED-01 UB-200-W CK-07

SL-720 EM–04 KEC-7713 ED-02 UB-206-Y

廠商:國隆國際有限公司 廠商:神寳實業股份有限公司UB-206-W CK-08 品牌:FUH BAO(共13 款) 品牌:Paddy(共 4 款) UB-210 CK-09

型號 識別標識 型號 識別標識 UB-211 CK-10

FB-200 FB-01 PD-H036 PA-01 UB-212-B

FB-216 FB-02 PD-H101 PA-02 UB-212-R

CK-11

FB-510 FB-08 PD-H208 PA-03 UB-220 CK-12

FB-520 FB-09 PD-H886 PA-04 UB-225 CK-13

FB-530 FB-10 廠商: 承廣國際股份有限公司UB-226-W

FB-550 FB-11 品牌:Pierre cardin(共5 款) UB-226-B

FB-560 FB-12 型號 識別標識 UB-226-R

CK-14

FB-570 FB-13 PT212 CK-03 UB-233 CK-15

FB-580 FB-14 PH245 CK-02 UB-236M CK-16

FB-590 FB-15 PT256-G UB-238 CK-17

FB-701 FB-05 PT256-B

CK-04

UB-239M CK-18

FB-810 FB-03 PT383 CK-05 UB-266-P

FBMS-80TV FB-04 PT899 CK-06 UB-266-G

UB-266-B UB-266-R

CK-19

廠商:承廣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UB-370 CK-23 UB-820 CK-25 品牌:UB(共 20 款) UB-800-P UB-850-P

型號 識別標識 UB-800-G UB-850-G

UB-320 CK-20 UB-800-B UB-850-B

UB-330 CK-21 UB-800-R

CK-24

UB-850-R

CK-26

UB-360 CK-22

(22)

備註:承廣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之 Pierre cardin 及 UB 兩品牌,型號數字後之英文字母為顏 色之代碼(例如:Y 為黃色、W 為白色)。

2.第二類:具備+、-、×、÷、%、√、MR、MC、M+、M-、三角函數、對數、

指數運算功能。共計 10 款(依品牌英文及數字排列如下)。

廠商:震旦行股份有限公司 廠商:台灣卡西歐股份有限公司 廠商:國隆國際有限公司 品牌:AURORA(共 2 款) 品牌:CASIO(共 1 款) 品牌:FUH BAO(共 2 款)

型號 識別標識 型號 識別標識 型號 識別標識

SC500 PLUS AU-01 fx-82SX CA-01 FX-133 FB-06

SC600 AU-05 廠商:久儀股份有限公司 FX-180 FB-07

廠商: 佳能昕普股份有限公司 品牌:E-MORE(共 3 款) 廠商:承廣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品牌:Canon(共 1 款) 型號 識別標識 品牌:UB(共 1 款)

型號 識別標識 fx-127 EM-01 型號 識別標識

F-502G CN-01 fx-183 EM-24 UB-500P CK-01

fx-330s EM-25

九、每節考試開始後,應考人應於各該科目試題上之座號欄內填寫座號。各節考試考畢後

,應考人得向監場人員索取考畢之試題。

十、摘錄試場規則部分條文:

第 2 條 應考人應於每節考試預備鈴聲響時依座號就座,並準時應試。規定考試時 間開始後,每天第 1 節 15 分鐘內,其餘各節 3 分鐘內,得准入場應試,逾時 不得應試。每節考試開始後,45 分鐘內,不准離場。但持有身心障礙手冊或 證明,且經考選部核准之身心障礙應考人,每節考試開始 15 分鐘內,得准入 場應試,逾時不得應試。

部分科目免試或補考之應考人,其每天開始考試之節次,視同當天第 1 節,準用前項規定。

經考選部核准之視覺障礙、上肢肢體障礙、腦性麻痺、重度肢體障礙及 其他多重障礙應考人,每節考試時間得延長 20 分鐘。

其他性質特殊之考試或遇有特殊情形,應考人每節考試得准入場、應試 時間及離場時間,得由辦理試務機關變更之。

第 3 條 應考人應憑入場證及國民身分證,或附有照片足資證明身分之護照或全民 健康保險卡或駕駛執照(以下簡稱身分證件)入場應試,並於就座後將入場證 及身分證件置於桌面左前角或指定位置,以備監場人員核對,必要時拍照存證

。辦理試務機關,並得視考試性質,要求應考人於每天第一節考試時簽名。

應考人應依監場人員指示,於每節考試開始前七分鐘將書籍文件等非考試 必需用品,放置於試場前方或指定場所。

應考人應自行檢查試卷(卡)或電腦化測驗電腦螢幕上之座號、等別、類 科、科目及試題之等別、類科、科目等有無錯誤,遇有不符,應即告知監場人

(23)

員處理。

第 5 條 應考人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扣除該科目成績 20 分:

一、未經監場人員同意擅離試場。

二、毀損試卷(卡)彌封、座號、條碼。

三、散發試題後,窺視他人試卷(卡)、作答結果或互相交談。

四、故意將已作答之試卷(卡)或作答結果,供他人窺視。

五、使用未經考選部公告核定之電子計算器。

六、電腦化測驗使用禁止使用之周邊設備。

應考人違反前項第三款至第六款情事之一,且情節重大者,扣除該科目 全部分數。

第 6 條 應考人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視其情節輕重,扣除該科目成績 5 分至 20 分:

一、誤坐他人座位致誤用他人試卷(卡)作答。

二、裁割試卷(卡)。

三、污損試卷(卡)。

四、在試卷(卡)上書寫姓名、座號、或其他不應有之文字、標記、或 自備稿紙書寫。

五、繳交試卷(卡)或電腦化測驗結束作答後,未即離場或離場後未經 監場人員許可再進入試場。

六、書籍文件置於抽屜、桌椅或座位旁。

七、考試中將行動電話、呼叫器或其他通訊器具隨身攜帶,或置於抽屜

、桌椅或座位旁。

八、每節考試開始鈴響前,即擅自在試卷(卡)上書寫、或考試結束鈴 聲響畢後,仍繼續作答。

第 7 條 應考人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經監場人員制止而再犯者,視其情節輕重,

扣除該科目成績 3 分至 5 分:

一、攜帶非透明之鉛筆盒或非必要之物品。

二、未得監場人員許可,移動座位。

三、詢問題旨、出聲朗誦或故意發出聲響。

四、吸煙、嚼食口香糖或檳榔。

五、每節考試完畢前攜帶試題或將試題、答案抄寫夾帶離場。

六、每節考試開始前 7 分鐘未按指示收妥書籍文件等非考試必需用品。

拾參、應考人以行動電話預約及查詢榜示結果簡訊服務作業說明

一、本部為服務應考人,自 91 年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暨普通考試第一試起,開始 辦理以行動電話撥打「536」(我上囉!)簡碼,即可依各家電信業者語音或簡訊指 示輸入考試代碼及入場證號,預約及查詢國家考試榜示結果。提供服務之電信業者如 下:

(一)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之行動電話用戶以行動電話 撥打「536」(我上囉!)簡碼,預約榜示結果簡訊。

(24)

(二)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另外尚提供其他通訊方式之 預約及查榜服務,請應考人逕向上述公司洽詢。

二、本考試代碼、開放預約及查榜時間:

(一)本考試代碼為:「101130」

(二)預約榜示結果簡訊時間:訂於各類科舉行考試首日起。

(三)查榜時間:律師考試第一試預定於 101 年 9 月 24 日起,會計師等 5 項考試預 定 101 年 11 月 13 日起,律師考試第二試預定於 101 年 12 月 25 日起,惟仍應 視實際放榜時間而定。

拾肆、各項查詢電話

一、考試承辦單位:專技考試司第一科 電話:02-22369188 轉分機 3926、3927 傳真:02-22364955

二、本部公共服務中心:02-22369188 轉分機 3254、3256

三、考試及格證書查詢電話:考試院第一組第二科 02-82366212 四、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臺北郵局電子郵件科)

電話:02-27031604 轉 27、29、39、59 傳真:02-27037981

地址:10658 臺北市大安區信義路 3 段 89 號 9 樓

拾伍、考選部電話語音傳真服務系統操作使用說明

一、本部電話語音傳真服務系統自 85 年 7 月 1 日起正式啟用,語音及傳真服務專用電話 代表號:02-22363676

二、撥通後,請依語音指示依語音功能選擇,輸入 1 碼(1,2,3,4,5,6):

1 進入試務查詢作業。 2 進入查榜服務作業。

3 進入建議留言。 4 進入傳真服務作業。

5 進入傳真留言。 6 進入考試動態報導作業。

三、各選項查詢請依語音提示按鍵操作。

拾陸、考選部全球資訊網操作使用說明

本部為配合政府推動國家資訊基礎建設計畫暨提昇便民服務資訊品質,已建置完成

「考選部全球資訊網」,自 85 年 7 月 1 日起正式啟用,本網站 24 小時全年無休服務,

提供最新國家考試的動態報導,諸如:考試最新動態消息、報名日期及報名方式、考試 公告、應考資格及應試科目、考畢試題、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榜單查詢、意見登錄等

,如果您的電腦已連上網際網路(Internet),即可透過該網路得知有關考試的各項資 訊。本網站的位址為:http://www.moex.gov.tw。歡迎多加利用,並請批評指教。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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