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 學年度第 1 學期臺中市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 駕駛人員甄選簡章
報名及繳費日期:
110 年 5 月 29 日(星期六)上午 8 時起至中午 12 時止
甄選時間:
110 年 6 月 19 日(星期六)上午 8 時起
110 學年度第 1 學期臺中市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人員甄選會
中華民國 110 年 5 月 7 日
臺中市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人員甄選系統
網址:https://tyes.tc.edu.tw
110 學年度第 1 學期臺中市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駕駛人員甄選重要日程表
編 號 項 目 日 期 備 註
1 公告簡章 110 年 5 月 7 日(星期五)
公 告 於 臺 中 市 政 府 教 育 局 網 站
(http://www.tc.edu.tw/),並請應考者自行下 載使用,不另發售。
2 現場報名及繳費 110 年 5 月 29 日(星期六)
110 年 5 月 29 日(星期六)上午 8 時至中午 12 時於臺中市潭子區潭陽國民小學,採現場 親自報名或委託報名,並當場進行資格審查。
3
公 告 甄 選 試 場 配 置 圖 及 甄 選 順 序 表
110 年 6 月 16 日(星期三)
當 日 下 午 5 時 於 臺 中 市 政 府 教 育 局 網 站
(http://www.tc.edu.tw/)及臺中市公立幼兒 園 契 約 進 用 人 員 甄 選 系 統
(https://tyes.tc.edu.tw)公告,因應嚴重特殊傳 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不開放察看試場,請 應考者於甄選當日提早入場察看。
4 甄選時間 110 年 6 月 19 日(星期六) 當日上午 8 時起進行甄選。
5 公告甄選成績 110 年 6 月 21 日(星期一)
當日下午 10 時於臺中市政府教育局網站
(http://www.tc.edu.tw/)及臺中市公立幼兒 園 契 約 進 用 人 員 甄 選 系 統
(https://tyes.tc.edu.tw)公告甄選成績。
6 甄選成績複查 110 年 6 月 22 日(星期二) 當日上午 9 時至 12 時持准考證及成績複查申 請表於臺中市立大甲幼兒園申請複查。
7
上 網 公 告 甄 選 成 績 複 查 通 過 者 及 錄取名單
110 年 6 月 22 日(星期二)
當 日 下 午 6 時 於 臺 中 市 政 府 教 育 局 網 站 (http://www.tc.edu.tw/)及臺中 市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人員甄選系統公告甄 選成績複查通過者及錄取名單。
8 錄取人員報到 110 年 7 月 6 日(星期二)
當日中午 12 時前攜帶相關證件正本前往分發 幼兒園辦理報到簽約手續,未準時報到或證 件不齊者以棄權論,將另行通知備取者遞補。
110學年度第1學期臺中市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駕駛人員甄選簡章
壹、依據
一、幼兒教育及照顧法。
二、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人員之進用考核及待遇辦法。
三、幼兒園幼童專用車輛與其駕駛人及隨車人員督導管理辦法。
四、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五、臺中市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人員甄選會會議決議。
貳、報名資格與條件 一、基本條件:
(一) 無「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 23 條第 1 項各款情事者:
1. 曾有性侵害、性騷擾、性剝削或虐待兒童及少年行為,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2. 有性侵害行為,或有情節重大之性騷擾、性霸凌、損害兒童及少年權益之行為,經直轄市、
縣(市)主管機關查證屬實。
3. 有非屬情節重大之性騷擾、性霸凌或損害兒童及少年權益之行為,經直轄市、縣(市)主 管機關認定有必要予以免職、解聘或解僱,並審酌案件情節,認定 1 年至 4 年不得進用或 僱用。
4. 教保服務機構諮詢相關專科醫師 2 人以上,有客觀事實足認其身心狀況有傷害幼兒之虞,
並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邀請相關專家學者組成審查小組認定不能勝任教保工作。
5. 其他法律規定不得擔任各該人員之情事。
(二) 年齡 65 歲以下。
(三) 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者,須在臺灣設有戶籍滿 10 年以上(應於 100 年 8 月 1 日前設籍)。
二、公立幼兒園駕駛人員報名資格:
(一)具職業駕駛執照。
(二)最近 2 年內無違規記點及肇事紀錄。但肇事原因事實,非可歸責於駕駛人者,不在此限。
(三)應取得 108 年 8 月 1 日以後接受基本救命術訓練 8 小時以上之訓練證明或研習時數證明;
未取得者,則應於錄取任職後 3 個月(110 年 11 月 1 日)前取得基本救命術訓練 8 小時以上 訓練證明或研習時數證明。
(四)體格檢查符合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64 條及 64-1 條之規定(條文如附錄一)。 三、外國人士報名需符合以下各款之一:
(一) 與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之國民結婚,且獲准居留者,檢具居留證及配偶戶籍謄本正本。
(二)符合就業服務法第 51 條第 1 項第 1、3 及 4 款者,檢具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之工作許可證 正本。
參、報名注意事項
一、簡章及報名表件:
(一)110 年 5 年 7 日(星期五)起自行至臺中市政府教育局網站(http://www.tc.edu.tw/)下載,
並請一律使用 A4 紙張列印,不另行發售。
(二)有關甄選訊息或有其他補充事項,統一公告於臺中市政府教育局網站(http://www.tc.edu.tw/)
及臺中市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人員甄選系統(https://tyes.tc.edu.tw),請應考者逕行上網 查詢。
二、報名方式及資格審查:
(一)報名方式:填具甄選報名表(附件 1)採現場親自報名或委託報名(委託報名者須檢附委 託書,附件 2),並當場進行資格審查(不受理通訊及網路報名),應考者於報名時選定報 名幼兒園,每人限報名 1 園,不得重複報名。完成報名繳費後,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退費。
(二)報名時間及地點:110 年 5 月 29 日(星期六)上午 8 時起至中午 12 時止,至臺中市潭子 區潭陽國民小學(地址:臺中市潭子區潭陽路 19 號 )報名,逾時恕不受理。
(三)資格審查及繳驗證件:應考者報名時應繳交下列文件(報名表件請應考者自行上網下載並 先行填妥)。為維護自身權益,請備齊所有證件,以憑資格條件審查,恕不接受補件,證 件不齊者,不予受理。
1. 甄選報名表(附件 1)。
(1)請黏貼及浮貼最近 6 個月內拍攝,本人正面脫帽半身且單一色背景之清晰照片各 1 張,
生活照不受理;照片背後請書寫姓名與身分證或居留證字號。
(2)請黏貼新式國民身分證或居留證正反面影本及職業駕駛執照影本於甄選報名表,並詳填 資料。
2. 新式國民身分證或居留證正本。
3. 准考證(請黏貼與報名表同式之照片及書寫姓名與國民身分證或居留證字號,附件 3)。 4. 職業駕駛執照正本。
5. 報名切結書(附件 4)。
6. 2 年內無肇事紀錄證明正本(向監理站申請)及影本。
7. 應附 108 年 8 月 1 日以後接受基本救命術訓練 8 小時以上之訓練證明或研習時數證明【未 檢附者需於到職後 3 個月內(110 年 11 月 1 日前)取得上開證明,倘未能取得則取消錄取資 格】。
8. 外國人士請檢附配偶戶籍謄本或中央主管機關核准之工作許可證正本及影本。
9. 報名委託書(親自報名者免附,附件 2);受委託人請攜帶雙方身分證或居留證正本供審查 人員核對。
10. 報名費新臺幣 400 元整(完成報名繳費後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退費)。
(四)以上表件,務必以 A4 紙張影印或列印,並依序整理齊全,用迴紋針夾在左上角(勿以訂書 機裝訂);正本驗畢發還,影本抽存備查;上述文件如未帶正本者,不予受理報名。
(五)如有資格不符或證明文件虛偽不實者,縱因甄選前後未能察覺而予錄取聘用,一經查證屬 實,仍應予無條件取消錄取資格或解聘,並追究當事人相關法律責任及由當事人繳回已領
之薪資。
肆、甄選名額及工作地點
甄選名額:駕駛人員正取 4 名,各園備取人員至多 3 名(缺額表如附錄二)。 伍、甄選時間
110 年 6 月 19 日(星期六)上午 8 時起,請於甄選順序表排定時間前 15 分鐘至考場準備室報到,
逾各場次排定之開始時間未報到且經唱名 3 次未到者以棄權論,報到時應繳驗准考證及國民身
分證或居留證(或駕照、具照片之健保卡或護照等)正本。
陸、甄選地點
一、甄選地點:臺中市立四張犁國民中學(地址:臺中市北屯區后庄路 699 號 ,電話:
04-24210380)。
二、甄選試場配置圖及甄選順序表:於 110 年 6 月 16 日(星期三)下午 5 時公布臺中市政府教 育 局 網 站 ( http://www.tc.edu.tw/ ) 及 臺 中 市 公 立 幼 兒 園 契 約 進 用 人 員 甄 選 系 統
(https://tyes.tc.edu.tw),請逕行上網查閱,不再另行通知,倘有更正則以現場公布為準。另 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不開放察看試場,請應考者於甄選當日提早入場 察看。
三、如因報名人數過多或意外因素,增闢或變更考場學校及試場位置時,請留意臺中市政府教育 局網站(http://www.tc.edu.tw/)最新消息公告、臺中市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人員甄選系統
(https://tyes.tc.edu.tw)或洽臺中市立大甲幼兒園(電話:04-26822517 分機 505)。
柒、甄選方式
一、方式:口試(100%)。
(一)口試時間:每人以 10 分鐘為限,自進入試場即開始計時,8 分鐘一短鈴,10 分鐘一長鈴即 結束。
(二)評分項目:包括專業知識與相關技能(車輛機械基本常識、基本救命術等)25%、對擔任 工作認知度 25%、工作經驗 25%及儀容舉止 25%等。
(三)口試順序:依照公告之甄選順序表排序。
二、注意事項:
(一)應考者應於甄選順序表排定之時間前 15 分鐘辦理報到,並遵守工作人員之安排進行口試。
口試前經唱名 3 次未到者,視為自動放棄,不得異議。
(二)應考者均應持准考證及國民身分證或居留證(或駕照、具照片之健保卡或護照等)正本以 供核對身分,始得應考。
(三)當日准考證遺失者,請於入試場前至試務中心填具申請表(附件 5)辦理補發。
(四)請勿攜帶手機或其他通訊器材進入試場。
捌、甄選錄取方式
一、口試滿分為 100 分,評選總成績為總計各口試委員評分之平均分數,成績計算取至小數點第 2 位,並依評選總成績之高低依序錄取,總成績未滿 60 分不予錄取。
二、甄選總成績分數相同時,依下列優先順序依序錄取:
(一)依照專業知識與相關技能(車輛機械基本常識、基本救命術等)、對擔任工作認知度、工作 經驗及儀容舉止分數高低依序錄取。
(二)若上述條件亦相同時,將另通知應考者自行公開抽籤決定之。
三、錄取方式:依幼兒園出缺名額擇優錄取,每園至多備取 3 名,採分園錄取,分園分發。
玖、甄選錄取公告及成績複查
一、甄選成績公告:於 110 年 6 月 21 日(星期一)下午 10 時公告,請應考者自行至臺中市政府 教育局網站(http://www.tc.edu.tw/)連結查詢或逕至臺中市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人員甄選系 統查閱,不另寄發成績單。
二、成績複查:
(一)對成績加總有疑義,得申請複查成績,申請複查成績時,不得要求重新評閱,亦不得要求 告知評審委員之姓名或其他有關資料。
(二)申請複查時間:110 年 6 月 22 日(星期二)上午 9 時至 12 時,每人以一次為限,逾時不 受理。
(三)請持國民身分證或居留證(或駕照、具照片之健保卡或護照等)正本、准考證及成績複查 申請表(附件 6)親自或委託(須檢具委託書,附件 7)至臺中市立大甲幼兒園(地址:
臺中市大甲區渭水路 22 之 2 號,電話:04-26822517 分機 505)申請複查,複查手續費新 臺幣 100 元整。另需檢附限時掛號回郵信封 1 只,貼足 35 元郵資並寫妥申請人姓名、地 址及郵遞區號。
(四)前述證件不齊或未繳費完成者,不受理成績複查申請。
三、甄選成績複查通過者及錄取名單公告:110 年 6 月 22 日(星期二)下午 6 時前公告於臺中市 政府教育局網站(http://www.tc.edu.tw/)及臺中市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人員甄選系統,不另寄發 錄取通知。
拾、甄選報到作業
一、經本次甄選錄取者,應於 110 年 7 月 6 日(星期二)中午 12 時前,攜帶准考證、相關身分 證件及近 3 個月內之警察刑事紀錄證明等正本前往分發幼兒園辦理應聘手續,逾期未報到者 視同自願棄權,並取消錄取資格,並由尚未分發之備取人員遞補。經錄取及完成應聘及簽約 程序者,自 110 年 8 月 1 日起聘。
二、經錄取者須於起聘日前繳交體格檢查合格證明(檢查項目請參考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64 條、
64-1 條),報名時未檢附基本救命術訓練 8 小時以上之證明者應於錄取任職後 3 個月(110 年 11 月 1 日前)繳交該證明,未繳交或經體格檢查不合格者,取消錄取資格,錄取人不得 提出異議。
三、錄取人員未報到或報到後離職,則由出缺幼兒園通知備取人員遞補,備取人員遞補資格保留 至 111 年 4 月 30 日(星期六)止。
拾壹、錄取人員待遇及制度
一、 錄取人員依據勞動基準法之規定,簽訂不定期契約進用,並自 110 年 8 月 1 日起聘。
二、 薪資比照臺中市政府行政助理從事一般性事務者共 2 萬 4,000 元,含勞保、健保及勞退 6%
(錄取後薪資標準倘有變更,則以臺中市政府教育局公文為準)。
拾貳、如遇天然災害或不可抗力之因素,致上述甄選日程及地點需作變更時,將於臺中市政府教育 局 網 站 ( http://www.tc.edu.tw/ )、 臺 中 市 公 立 幼 兒 園 契 約 進 用 人 員 甄 選 系 統
(https://tyes.tc.edu.tw)或媒體公告。
拾参、本簡章經 110 學年度第 1 學期臺中市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人員甄選會審議通過,報經臺中市 政府教育局核可後實施,未盡事宜則依相關法令辦理;如有補充及修正事項,經甄選會通過 後,公告於臺中市政府教育局網站(http://www.tc.edu.tw/)。
拾肆、其他注意事項
一、參加本次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駕駛人員甄選經錄取及聘用後,如有證件不實或無法具備合格 契約進用駕駛資格者或有「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 23 條第 1 項各款之情事者,則撤銷其錄取 資格及無條件解聘,不得異議。
二、經甄選錄取者,應向錄取幼兒園繳交公立醫院或勞保指定醫院體格檢查表(含最近 3 個月內
胸部 X 光透視),未繳交體格檢查合格表者,均予以取消錄取資格;如患有傳染病防治法相關 規定,或其他妨害教學之傳染病者,依傳染病防治法規定辦理
。
三、錄取人員依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人員之進用考核及待遇辦法進用,任職期間及權利義務依該 辦法及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辦理。
四、口試限制陪考人陪考,陪考人不得進入考場及試場。
五、對本簡章規定有疑義時,以 110 學年度第 1 學期臺中市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人員甄選會解釋 為準。
六、附錄
(附錄一)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 64 條、第 64-1 條。 (法條更新)
(附錄二)110 學年度第 1 學期臺中市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駕駛人員缺額表。
七、附件
(附件 1)110 學年度第 1 學期臺中市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駕駛人員甄選報名表(正面、背面)。
(附件 2)110 學年度第 1 學期臺中市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駕駛人員甄選報名委託書。
(附件 3)110 學年度第 1 學期臺中市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駕駛人員甄選准考證。
(附件 4)110 學年度第 1 學期臺中市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駕駛人員甄選報名切結書。
(附件 5)110 學年度第 1 學期臺中市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駕駛人員甄選准考證補發申請表。
(附件 6)110 學年度第 1 學期臺中市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駕駛人員甄選成績複查申請表及查覆 表。
(附件 7)110 學年度第 1 學期臺中市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駕駛人員甄選成績複查委託書。
附錄一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 64 條
汽車駕駛人除身心障礙者及年滿六十歲職業駕駛者外,其體格檢查及體能測驗合格基準依 下列規定:
一、體格檢查:
(一)視力:兩眼祼視力達○‧六以上,且每眼各達○‧五以上者,或矯正後兩眼視力達○‧
八以上,且每眼各達○‧六以上。
(二)辨色力:能辨別紅、黃、綠色。
(三)聽力:能辨別音響。
(四)四肢:四肢健全無缺損。
(五)活動能力:全身及四肢關節活動靈敏。
(六)無下列疾病情形:
1. 癲癇。但檢具醫療院所醫師出具最近二年以上未發作診斷證明書者,不在此限。
2. 有客觀事實足以認定其身心狀況影響汽車駕駛之虞,經專科醫師診斷認定者。
3. 其他足以影響汽車駕駛之疾病。
(七)其他:無酒精、麻醉劑及興奮劑中毒。
二、體能測驗:
(一)視野左右兩眼各達一百五十度以上。但年滿六十歲之駕駛人,視野應各達一百二十 度以上。
(二)夜視無夜盲症者。
前項體格檢查及體能測驗應由公立醫院或衛生機關或公路監理機關指定醫院為之,或由附 設有檢查設備及檢定合格醫事人員之公路監理機關或指定之診所、團體為之,但申請學習 駕駛證時已經體格檢查合格者,一年內免再檢查。
身心障礙者報考汽車、機車駕駛執照之規定,由交通部另定之。
第 64-1 條
年滿六十歲職業駕駛人,應每年至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合格醫院作體格檢查一次,其合 格標準除依第六十四條規定外,並經醫師判定符合下列合格基準:
一、血壓:收縮壓未達一六○ mm/Hg;舒張壓未達一○○ mm/Hg。
二、胸部 X 光大片檢查:合於健康基準。
三、心電圖檢查:合於健康基準或輕微異常不影響健康安全。
四、無下列任一疾病:
(一)患有高血壓,經臨床診斷不足以勝任緊急事故應變,經休息三十分鐘後,平均血壓 之收縮壓達一六○ mm/Hg 或舒張壓達一○○ mm/ Hg。
(二)患有糖尿病且血糖無法控制良好。
(三)患有冠狀動脈疾病及其他心臟疾病,經臨床診斷不足以勝任緊急事故應變。
(四)患有癲癇、腦中風、眩暈症、重症肌無力等身體障礙致不堪勝任工作。
(五)患有呼吸道疾病史者肺功能用力肺活量(FVC) 或一秒最大呼氣量(FEV1/FVC)
低於六十%之預測值。
(六)有客觀事實足以認定其身心狀況不能處理日常事務、有明顯傷害他人或自己之虞或
有傷害行為,經專科醫師診斷認定者。
(七)患有慢性酒精中毒及藥物依賴成癮。
(八)患有經常性打呼合併白天嗜睡者,白天嗜睡指數大於十二。但接受多功能睡眠檢查 評估治療有效者,不在此限。
(九)其他:患有法定傳染病未經治癒且須強制隔離治療,或患有其他疾病致不堪勝任工 作。
逾六十八歲之小型車職業駕駛人及汽車運輸業所屬逾六十五歲之大型車職業駕駛人並應 符合下列體格檢查之合格基準:
一、睡眠品質(PSQI)問卷評估:小於五分以下者為合格;不在此範圍值 內但接受多功能睡眠生理檢查評估治療有效者,亦可評為合格。
二、運動心電圖檢查:合於健康基準或輕微異常不影響健康安全。
三、尿液檢驗、血液檢驗、生化檢驗:合於健康基準或輕微異常不影響健 康安全。
附錄二
110 學年度第 1 學期臺中市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駕駛人員 缺額表
編號 行政區 幼兒園名稱 駕駛人員
1 清水區 市立清水幼兒園 1
2 大甲區 市立大甲幼兒園 1
3 和平區 區立幼兒園 2
合 計 4
附件 1
110 學年度第 1 學期臺中市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駕駛人員甄選報名表(正面)
准考證號碼 應考者
姓名
報考(分發) 幼兒園 國民身分證
或居留證 統一編號
出生日期 年 月 日 浮貼處
(請黏貼及浮貼最 近 6 個月內拍攝,
本人正面脫帽半身 且單一色背景之清 晰照片各 1 張,照 片均須與准考證同
式)
聯絡 電話
(日) 行動電話
(夜) E-MAIL
通訊 地址
□□□
緊急聯絡人 姓名 行動電話
繳交資料及 資格查驗
項目 序號 檢附之證明(請於空格中勾選) 審查人員核章
繳交報 名表件
1
□新式國民身分證或居留證正、反面影本(黏貼於本報名表)
(未註明出生地或註記為大陸地區人民者,應另附有詳細記事欄位 之現戶個人戶籍謄本正本 1 份)
□ 符 合 審查人簽章:
2 □准考證(請黏貼照片並正楷書寫姓名及身分證或居留證字號)
3 □職業駕駛執照(請黏貼於本報名表背面)
4 □報考切結書
5 □2 年內無肇事紀錄證明正本(向監理站申請)
6
□108 年 8 月 1 日以後接受基本救命術訓練 8 小時以上之訓練證明 或研習時數證明。【未檢附者需於錄取任職後 3 個月(110 年 11 月 1 日)前取得上開證明,倘未能取得則取消錄取資格】
7 □報名委託書(委託報名者需檢具)
8 (外國人士)
□配偶戶籍謄本正本及影本
□中央主管機關核准之工作許可證正本及影本 繳交報
名費 1 □繳交報名費 400 元 □ 已 繳
因應嚴重特 殊傳染性肺
炎 (COVID-19
)疫情防疫 切結事項
防疫切結事項如下:
1.應試當日有居家隔離、居家檢疫者及自主健康管理被限制不得外出之情形者不得應考,如違反前項規定 參加本項考試,成績不予採計,且不得申請退費;不得應試之應考人如參加考試,經查證屬實應即中止 考生應試,並由試務中心通報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處理,成績亦不予採計。
2.應試當日倘屬自主健康管理得外出者或有發燒、咳嗽、流鼻涕等呼吸道症狀情形者,應主動告知試務工 作人員。
□同意 □不同意
備註
1. 以上證件請備齊正本及影本,影本請依序排列 ,正本驗後發還。
2. 應考者所檢附證明文件不完整或無法辨識者,不予報名。
3. 應考者於報名時選定報名幼兒園,每人限報名 1 園,不得重覆報名。本次甄選分園錄取並分園分發,
請應考者謹慎填寫。
報考人簽章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附件 1
110 學年度第 1 學期臺中市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駕駛人員甄選報名表(背面)
職業駕駛執照黏貼資料表 身分證或居留證黏貼處
職業駕駛執照
(正面)黏貼處
國民身分證或居留證影本 正面請黏貼於此
職業駕駛執照
(背面)黏貼處
國民身分證或居留證影本 背面請黏貼於此
備註:請將職業駕駛執照影本黏貼於資料表上,並請一律使用職業駕駛執照正本進行審查,不得以 其他證件代替。
附件 2
110 學年度第 1 學期臺中市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駕駛人員甄選報名委託書
本人 因故無法親自參加 110 學年度第 1 學期臺中市公立幼兒 園契約進用駕駛人員甄選報名作業,特全權委託 先生(小姐)
代理相關手續,如因受委託人證件準備不齊、不具完全行為能力或有其他不當情 事,致無法完成報名程序,悉由本人自行負責。
此致
110 學年度第 1 學期臺中市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人員甄選會
委託人: (簽名或蓋章)
國民身分證或居留證統一編號:
聯絡電話:
地址:
受委託人: (簽名或蓋章)
(應為成年人且具行為能力)
國民身分證或居留證統一編號:
聯絡電話:
地址: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備註:受委託人請攜帶本人及委託人雙方之國民身分證或居留證(或駕照、具照片之健保卡或護照 等)正本驗明身分,影本不予受理,並請備齊相關證件。
附件 3
110 學年度第 1 學期臺中市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駕駛人員甄選准考證
准考證號碼:
姓 名(請自填) 貼 相 片 處
(請黏貼最近 6 個月內 拍攝,本人正面脫帽半 身且單一色背景之清晰 照片 1 張,須與報名表 同式)
身 分 證 字 號(請自填)
報考(分發)幼兒園(請自行填寫)
甄 選 日 期 110 年 6 月 19 日
甄選時間及試場配置圖
依據教育局 110 年 6 月 16 日
(星期三)公告之試場及順序 為準
監試人員簽章
備註:應考者應攜帶准考證及國民身分證或居留證(或駕照、具照片之健保卡或護照等)正本,以 備查驗。
………摺………疊………線……….
一、應考者應準時辦理報到,並遵守工作人員之安排進行口試。口試前經唱名 3 次未到者,視為自動 放棄,不得異議。
二、應考者均應持准考證及國民身分證或居留證(或駕照、具照片之健保卡或護照等)正本以供核對 身分,始得應考。
三、請勿攜帶手機或其他通訊器材進入試場。
附件 4
110 學年度第 1 學期臺中市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駕駛人員甄選報名切結書
立切結書人 報名參加110學年度第1學期臺中市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駕駛人員甄選,已 詳閱甄選簡章內容,茲切結下列事項:
一、如有下列各款情事之ㄧ,於甄選前發現者,撤銷其應考資格;於各甄選階段時發現者,予以扣 考;於甄選後錄取名單公告前發現者,不予錄取;於錄取名單公告後發現者,撤銷其錄取資格;
已聘用者,依規定解聘;如涉及法律責任由應考者自行負責。
(一)有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23條第1項各款情形之一者或證件不實之情形者。
(二)冒名頂替、偽造或變造有關證件資料者。
(三)自始不具備甄選資格者。
(四)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使各階段甄選發生不正確之結果者。
(五)其他依法不得進用情事。
二、如有不符甄選資格條件而隱匿實情者,如經查證屬實,逕予註銷錄取資格;其已進用者,予以 解約,並須繳回已領之薪資,如係現職人員將通知其服務單位。
三、報考110學年度第1學期臺中市公立幼兒園契約駕駛人員甄選,如經甄試錄取後,倘未能於起聘
(110年8月1日)前出具最近3個月內體檢合格證明書【項目應包含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64條及 64-1條規定】或報名時未檢附基本救命術訓練8小時以上之證明者應於錄取任職後3個月(110年 11月1日前)繳交該證明,未繳交或經體格檢查不合格者,取消錄取資格,特此立書。
此 致
110學年度第1學期臺中市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人員甄選會 立 切 結 書 人: (簽名或蓋章)
國民身分證或居留證統一編號:
戶 籍 地 址:
聯 絡 電 話: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附件 5
110 學年度第 1 學期臺中市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駕駛人員甄選准考證補發申請表
申請人姓名 申請日期
准考證號碼 國民身分證或居留
證統一編號
事由 申請補發 110 學年度第 1 學期臺中市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駕駛 人員甄選准考證
申請人簽章
受理人簽章
附件 6
110 學年度第 1 學期臺中市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駕駛人員甄選成績複查申請表
注意事項:一、對成績加總有疑義,得申請複查成績。申請複查成績時,不得要求重新評閱,亦不得要求告知 評審委員之姓名或其他有關資料。
二、複查日期:於 110 年 6 月 22 日(星期二)上午 9 時至 12 時,每人以一次為限,逾時不受理。
三、本申請表各欄位及項目,應填寫清楚;存根聯及收執聯所填之內容應相同。
四、複查手續費新臺幣 100 元整。另需檢附限時掛號回郵信封 1 只,貼足 35 元郵資並寫妥申請人姓 名、地址及郵遞區號。
五、請持國民身分證或居留證(或駕照、具照片之健保卡或護照等)正本、准考證及本申請表親自 或委託(須檢具委託書,附件 7)向臺中市立大甲幼兒園(地址:臺中市大甲區渭水路 22 之 2 號,電話:04-26822517 分機 505)提出申請複查。
六、前述證件不齊或未繳費完成者,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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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表 收件編號:
姓名 准考證號碼 申請日期 年 月 日
申請人地址 聯絡電話
申請人簽章
複查費新臺幣 100 元整,共計新臺幣_________元整。
甄選會戳章(繳費完成證明章)
複查結果:
□複查成績加總與原總分數相符
□複查成績加總與原總分數不符,以複查後成績計算錄取 標準
(戳章核蓋處)
(甄選會存根聯) ---
副表 收件編號:
姓名 准考證號碼 申請日期 年 月 日
申請人地址 聯絡電話
申請人簽章
複查費新臺幣 100 元整,共計新臺幣_________元整。
甄選會戳章(繳費完成證明章)
複查結果:
□複查成績加總與原總分數相符
□複查成績加總與原總分數不符,以複查後成績計算錄取 標準
(戳章核蓋處)
(應考者收執聯)
110 學年度第 1 學期臺中市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駕駛人員甄選 應考者成績查覆表
說明:
一、本次成績複查程序係依「110 學年度第 1 學期臺中市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駕駛人員甄選簡章」
規定辦理。
二、申請複查成績者,調出成績表核對准考證號碼是否無誤,計算實得分數。
三、經上述作業,臺端成績複查結果如下:
收件編號:
姓名 准考證號碼 申請日期 年 月 日
複查項目 口試
複查得分
□複查成績均與原成績分數相符
□複查成績與原成績分數不符
經複查後,複查分數與原成績分數不符者,修正 臺端錄取結果為:
□錄取
□未錄取
(本表為複查成績回覆參考格式)
附件 7
110 學年度第 1 學期臺中市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駕駛人員甄選成績複查 委託書
本人 因故無法親自向110學年度第1學期臺中市公立幼兒園契約 進用人員甄選會申請成績複查,特全權委託 先生(小姐)代理相關 手續,如因受委託人證件準備不齊、不具完全行為能力或有其他不當情事,致無法完 成成績複查程序,悉由本人自行負責。
此致
110學年度第1學期臺中市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人員甄選會
委託人: (簽名或蓋章)國民身分證或居留證統一編號:
聯絡電話:
地址:
受委託人: (簽名或蓋章)
(應為成年人且具行為能力)
國民身分證或居留證統一編號:
聯絡電話:
地址: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備註:受委託人請攜帶本人及委託人雙方之國民身分證或居留證(或駕照、具照片之健保卡 或護照等)正本驗明身分,影本不予受理,並請備齊相關證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