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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立東山高級中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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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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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共六頁 第一頁

臺中市立東山高級中學 109 學年度第 1 學期

第 1 次代理教師甄選第 1 次招考簡章(一次公告分次招考)

一、依據

﹙一﹚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

﹙二﹚臺中市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實施要點。

﹙三﹚臺中市立高級中等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補充規定。

二、組織

成立「109 學年度臺中市立東山高級中學代理教師甄選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辦 理本項甄選事宜。

三、甄選名額

甄選類別 甄選

名額 缺額性質 聘期(註) 備註

高中部國文科 1 實缺 以臺中市政府教育局規定為準 備取若干 高中部英文科 1 實缺 以臺中市政府教育局規定為準 備取若干 高中部數學科 1 實缺 以臺中市政府教育局規定為準 備取若干 國中部國文科 3 實缺 以臺中市政府教育局規定為準 備取若干 國中部英文科 1 實缺 以臺中市政府教育局規定為準 備取若干 國中部數學科 1 實缺 以臺中市政府教育局規定為準 備取若干 國中部輔導活動科 1 實缺 以臺中市政府教育局規定為準 備取若干 國中部體育科 1 實缺 以臺中市政府教育局規定為準 備取若干 國中部理化科 1 實缺 以臺中市政府教育局規定為準 備取若干 國中部音樂科 1 實缺 以臺中市政府教育局規定為準 備取若干 國中部童軍科 1 實缺 以臺中市政府教育局規定為準 備取若干 國中部公民科 1 實缺 以臺中市政府教育局規定為準 備取若干 國中部生物科 A 1 實缺 以臺中市政府教育局規定為準 備取若干 國中部生物科 B 1 育嬰留職

停薪缺

以臺中市政府教育局規定為準(第一

學期)或代理原因消滅為止 備取若干 國中部生活科技科 1 實缺 以臺中市政府教育局規定為準 備取若干

國中部家政科 1 侍親留職 停薪缺

以臺中市政府教育局規定為準(第一

學期)或代理原因消滅為止 備取若干

(2)

共六頁 第二頁

備註:以上如代理原因消失即無條件解聘,聘期如有修正,均以臺中市政府教育局規定為準。

四、簡章及報名表件

109 年 7 月 16 日至 109 年 7 月 27 日止,逕至本校網站(網址:http://www.tsjh.tc.edu.tw/)、 臺中市政府教育局(http://www.tc.edu.tw/)、教育部全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選聘網

(http://tsn.moe.edu.tw)下載。本次甄選簡章為一次公告分次招考,倘前次招考甄選未通 過或無人報名或甄選未足額,續辦下階段招考。如缺額補滿,則不再進行下階段招考。

各階段甄選結果相關事宜,皆公告於本校及臺中市政府教育局網站。

五、報名資格 (一)基本條件

1.具中華民國國籍且身心健康、品德操守良好者。

2.無教師法第 14 條各款規定或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 31 條各款及第 33 條之情事者

(如附錄說明)。

3.留職停薪中之教師不得報考。

(二)資格條件

報考人員除應具備前述基本條件外,依招考次別須具備「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 師聘任辦法」第 3 條規定資格條件:

六、報名日期

(一)第 1 次招考:109 年 7 月 22 日(星期三)上午 8 時 30 分至 11 時止(逾時恕不受理)。

(二)第 2 次招考:109 年 7 月 24 日(星期五)上午 8 時 30 分至 11 時止(逾時恕不受理)。 (三)第 3 次招考:109 年 7 月 27 日(星期一)上午 8 時 30 分至 11 時止(逾時恕不受理)。 七、報名方式

攜帶相關證件親自或委託辦理。委託報名者須附委託書,通訊報名者不予受理。

八、報名地點

臺中市立東山高級中學人事室(地址:臺中市北屯區景賢六路 200 號)

聯絡電話:04-24360166 分機 751、750 九、報名手續

(一)填寫代理(代課)教師甄選報名表。

(二)繳驗身分證、畢業證書、各該科合格教師證書、退伍令(以上繳驗正本並請檢附影 本 1 份)、切結書及查閱性侵害加害人登記檔案同意書。

(三)繳交本人最近 6 個月脫帽半身照 2 張(1 張請先自行黏貼於報名表,另 1 張黏貼於 准考證)。

(四)凡持國外學歷報考者,所持之學歷須係教育部認可之學歷證明(如係外文證明,應 出具中文譯本),始得依規受理報名。

備註:所需證件不全者不予受理(未帶正本者,視同證件不全),報名時間截止後不接受 補件。

(五)曾任教師因故離職者,應繳驗離職原因證明文件。

十、甄選方式及分數比率

(一)試教:成績占 60%,試教時間 8 分鐘,試教版本如下表提供參考。

第 1 次招考 具有各該教育階段、科(類)合格教師證書且尚在有效期間者。

第 2 次招考 1.具有各該教育階段、科(類)合格教師證書且尚在有效期間者。

2.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取得修畢證明書者。

第 3 次招考暨 第 4 次以後招 考資格條件

1.具有各該教育階段、科(類)合格教師證書且尚在有效期間者。

2.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取得修畢證明書者。

3.大學以上畢業者。

(3)

共六頁 第三頁

(二)口試:成績占 40%,口試時間 4 分鐘,以表達能力、教學理念、班級經營、學輔 知能、儀表舉止及行政管理與支援為範圍。

試教版本列表:

高中國文科 高中英文科 高中數學科 國中國文科

本 龍騰 龍騰 南一 康軒

範 圍

第一冊(考試前 15 分鐘抽課次,會準備 空白課本,禁止攜帶 自己的教材及教案

進入考場)

第一冊 (自選範圍)

第一冊 (自選範圍)

第一冊 (自選範圍)

國中英文科 國中數學科 國中輔導活動科 國中體育科

本 翰林 康軒 康軒

範 圍

第四冊 (自選範圍)

第三冊 (自選範圍)

人際關係議題、霸凌 議題、3C 網路沉癮 議題、性別平等教育 -自選課程,授課年

級不限

第一冊 (自選範圍)

國中理化科 國中音樂科 國中童軍科 國中家政科

本 康軒 康軒

範 圍

第四冊 (自選範圍)

第一、二冊(新課綱) (自選範圍)

搭帳、生火、繩結- 自選範圍

基本縫、烹飪相關課 程、服裝相關課程-

自選範圍 科

國中生物科 國中公民科 國中生活科技科

本 康軒 康軒 康軒

範 圍

第一冊 (自選範圍)

第五冊 (自選範圍)

第一冊 (自選範圍)

十一、甄選日期

(一)第 1 次招考:109 年 7 月 23 日(星期四),上午 09:00 分開始考試,請 08:30 前至 教務處報到。

(二)第 2 次招考:109 年 7 月 24 日(星期五),下午 13:30 分開始考試,請 13:00 前至 教務處報到。

(三)第 3 次招考:109 年 7 月 27 日(星期一),下午 13:30 分開始考試,請 13:00 前至 教務處報到。

十二、甄選地點

臺中市立東山高級中學 十三、錄取、成績複查及放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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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六頁 第四頁

(一)錄取

報考人員達錄取標準者(80 分),依成績高低擇優錄取,總成績相同時,依試教、

口試成績高低順序錄取,成績皆相同時,則以抽籤決定之,並經教師評審委員會 審查通過後由校長聘用,未達錄取標準者,不予錄取。

正額錄取人員未報到時由備取人員依序遞補,備取人員候用資格以補足當次缺額 為限。備取人員候用期限至 110 年 1 月 31 日止,逾期註銷候用資格。必要時,甄 選委員會得視甄選成績由甄選委員會議決減少錄取名額。

(二)成績複查

該次招考放榜後翌日(遇例假日則延後至上班日)上午 9 時前,請憑准考證及身分 證親自以書面向本校提出申請,逾期不受理,本校於接獲申請後隨即查核,並以 書面告知複查結果。

(三)放榜

1.第 1 次招考:109 年 7 月 23 日(星期四)下午 8 時前。

2.第 2 次招考:109 年 7 月 24 日(星期五)下午 8 時前。

3.第 3 次招考:109 年 7 月 27 日(星期一)下午 8 時前。

放榜名單公告於本校網頁及臺中市政府教育局網頁(http://www.tc.edu.tw/)。報考人 員可自行上網查看或打電話或親自到校查詢甄選結果,不得以未接獲錄取通知為 由延後報到,並請依榜示事項辦理。如因個人疏忽造成權益受損,不得異議。如 遇本校網頁或臺中市政府教育局網頁因故故障以致無法於上述時間前公告時,將 順延至網頁修復完成後放榜公告。

十四、附則

(一) 經錄取人員應於本校指定日期時間攜帶學、經歷及相關證件正本至本校接受教師 評審委員會審查,完成資格審查程序(須親自辦理,不得委託),逾時未接受審查或 審查未通過者,取消甄選錄取資格,當事人不得異議。

(二) 經各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後,錄取人員之聘書應於各校規定之期限內繳回

「應聘書」,候用人員於接到聘任通知後 3 日內應繳回「應聘書」應聘﹔未依規定 期限應聘者,視同棄權。

(三) 代理教師經甄選錄取,須配合學校行政需求與安排。

(四) 經甄試錄取之代理教師,若發現資格不符,或證件有偽造、變造情事,或到職後 無法辦理核薪者,均應無條件自到職日起自動解職,應考人不得要求任何補償及 異議,若涉及刑責,由應考人自行負責。

(五) 錄取分發任用後如發現有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 31 條、33 條或教師法第 14 條第 1 項各款之情事者,依有關法令規定處理。

(六) 經甄選錄取者,應繳交公立或教學醫院體格檢查表(含最近三個月內胸部 X 光透 視);如體檢不合格或患有傳染病防治條例相關規定或其他妨害教學之傳染病或未 繳交公立或教學醫院體格檢查合格表者,均予以註銷錄取資格。

十五、申訴專線:04-24360166 分機 751。

十六、本簡章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規定及本委員會決議辦理。

十七、本甄選簡章經教師評審委員會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十八、如遇颱風天等天然災害,經臺中市政府發布停止上班時則延後辦理甄選,確定時間另 行於本校網站最新消息區公告。

【附錄一】教師法(節錄)

第 14 條 教師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予解聘,且終身不得聘任為教師:

一、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犯內亂、外患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二、服公務,因貪污行為經有罪判決確定。

三、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定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5)

共六頁 第五頁

四、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 害行為屬實。

五、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騷 擾或性霸凌行為,有解聘及終身不得聘任為教師之必要。

六、受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規定處罰,或受性騷擾防治法第二十條 或第二十五條規定處罰,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確認,有解聘及 終身不得聘任為教師之必要。

七、經各級社政主管機關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九十七條規定 處罰,並經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確認,有解聘及終身不得聘任為教師 之必要。

八、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事件,未依性別平等教育法規定通 報,致再度發生校園性侵害事件;或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 犯校園性侵害事件之證據,經學校或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九、偽造、變造或湮滅他人所犯校園毒品危害事件之證據,經學校或有關 機關查證屬實。

十、體罰或霸凌學生,造成其身心嚴重侵害。

十一、行為違反相關法規,經學校或有關機關查證屬實,有解聘及終身不 得聘任為教師之必要。

教師有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情形之一者,免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

並免報主管機關核准,予以解聘,不受大學法第二十條第一項及專科學校 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規定之限制。

教師有第一項第四款至第六款規定情形之一者,免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 ,由學校逕報主管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不受大學法第二十條第一項及 專科學校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規定之限制。

教師有第一項第七款或第十款規定情形之一者,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 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及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審議通過,並報主管機關核 准後,予以解聘;有第八款、第九款或第十一款規定情形之一者,應經教 師評審委員會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及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審議通過 ,並報主管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附錄二】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節錄)

第 15 條 教師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予解聘,且應議決一年至四年不得聘任為 教師:

一、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騷 擾或性霸凌行為,有解聘之必要。

二、受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規定處罰,或受性騷擾防治法第二十條 或第二十五條規定處罰,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確認,有解聘之 必要。

三、體罰或霸凌學生,造成其身心侵害,有解聘之必要。

四、經各級社政主管機關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九十七條規定 處罰,並經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確認,有解聘之必要。

五、行為違反相關法規,經學校或有關機關查證屬實,有解聘之必要。

教師有前項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情形之一者,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二 分之一以上出席及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審議通過,並報主管機關核准 後,予以解聘。

教師有第一項第三款或第四款規定情形之一者,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 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及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審議通過,並報主管機關核

(6)

共六頁 第六頁

准後,予以解聘;有第五款規定情形者,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三分之 二以上出席及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審議通過,並報主管機關核准後,

予以解聘。

【附錄三】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節錄)

第 3 條 中小學聘任兼任教師,應由校長就具有各該教育階段、科(類)合格教師 證書者聘任之。

中小學藝術才能班因課程安排需要聘任兼任教師,得由校長就校外具藝術 專長者聘任之,不受前項規定資格之限制。

中小學聘任三個月以上之代課、代理教師,應依下列資格順序公開甄選,

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後,由校長聘任之:

一、具有各該教育階段、科(類)合格教師證書者。

二、無前款人員報名或前款人員經甄選未通過者,得為具有修畢師資職前 教育課程,取得修畢證明書者。

三、無前款人員報名或前款人員經甄選未通過者,得為具有大學以上畢業 者。

前項甄選作業辦理完竣,應檢附甄選簡章、錄取名單及相關會議紀錄報各 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備查。但經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免報者,不在 此限。

中小學聘任未滿三個月之代課或代理教師,得免經公開甄選及教師評審委 員會審查程序,由校長就符合第三項規定資格者聘任之。

【附錄四】性別平等教育法(節錄)

第 27 條 學校或主管機關應建立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及加害人之檔案資料。

前項加害人轉至其他學校就讀或服務時,主管機關及原就讀或服務之學校應於知悉 後一個月內,通報加害人現就讀或服務之學校。

接獲前項通報之學校,應對加害人實施必要之追蹤輔導,非有正當理由,並不得公 布加害人之姓名或其他足以識別其身分之資料。

學校任用教育人員或進用其他專職、兼職人員前,應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之規定,

查閱其有無性侵害之犯罪紀錄,或曾經主管機關或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有 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屬實並經該管主管機關核准解聘或不續聘者。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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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歷:臺北市政府消防局分隊長 臺中市政府消防局外埔分隊長 臺中市政府消防局梧棲分隊長. 助理講師:林涵浩、何浚蔚、楊楷頡、蔡效佟、李侃一、王偉光

30 高雄市立國民中學兼行政職務教師減課標準表 國中教育科 31 高雄市國民中學教師及兼任行政職務人員每週授課節數編排要點 國中教育科 32 高雄市立國民中小學教師甄選暨介聘作業要點

並公告錄取人員姓名於本校網頁、臺中市政府教育局網頁。報考人員可自行上網查看

二、 臺中市政府教育局 109 年 5 月 25 日中市教體字第 1090043646C

一、 主辦單位:臺北市政府教育局 二、 承辦單位:臺北市新民國中 三、 協辦單位:臺北海洋科技大學 四、

2.預估缺額係依據教育部國民教育署補 助各地方政府 109 學年度推動國小合理 教師員額計畫辦理,俟臺中市政府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