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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稚園行政手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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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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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教育局

幼稚園行政手冊

2020 年 7 月更新版

(2)

前 言

政 府 由 2017/18 學 年 起 實 施 幼 稚 園 教 育 計 劃 (下 稱 計 劃 ), 向 參 加 計 劃 的 幼 稚 園 直 接 提 供 資 助 。 政 策 目 標 是 提 供 易 於 負 擔 的 優 質 幼 稚 園 教 育 , 以 及 提 高 學 童 按 其 所 需 接 受 不 同 模 式 幼 稚 園 教 育 的 機 會 。 在 新 政 策 下 , 政 府 投 放 在 幼 稚 園 教 育 的 經 常 性 開 支 大 幅 增 加 , 由 於 涉 及 大 量 公 帑 , 幼 稚 園 應 採 取 適 當 的 措 施 , 加 強 行 政 、 管 理 及 問 責 , 確 保 有 效 運 用 公 帑 。 至 於 計 劃 以 外 的 資 源 , 亦 應 運 用 得 宜 , 以 提 升 教 育 服 務 的 質 素 , 同 時 避 免 增 加 家 長 的 負 擔 。

教 育 局 已 就 計 劃 的 執 行 細 節 發 出 一 系 列 的 通 告,舉 辦 相 關 簡 介 會,並 將 相 關 資 料 (例 如 「 常 見 問 題 」、 簡 介 會 的 投 影 簡 報 等 )上 載 教 育 局 網 頁 。 教 育 局 編 訂 《 幼 稚 園 行 政 手 冊 》, 將 有 關 資 料 整 合 , 方 便 幼 稚 園 根 據 有 關 指 引 處 理 行 政 工 作 。

本 手 冊 內 文 所 指 的「 幼 稚 園 」涵 蓋 幼 稚 園 、 幼 稚 園 暨 幼 兒 中 心 , 以 及 設 有 幼 稚 園 班 級 的 學 校。幼 稚 園 參 閱 本 手 冊 時,須 同 時 參 考《 教 育 條 例 》、《 教 育 規 例 》、 其 他 相 關 香 港 法 例 、《 學 前 機 構 辦 學 手 冊 》、《 幼 稚 園 教 育 課 程 指 引 》 以 及 教 育 局 發 出 的 通 告 /通 函 , 本 手 冊 已 在 相 關 部 分 提 供 超 連 結 , 方 便 幼 稚 園 瀏 覽 。 本 手 冊 適 用 於 參 加 計 劃 的 幼 稚 園 , 沒 有 參 加 計 劃 的 幼 稚 園 亦 可 參 考 本 手 冊 , 以 加 強 學 校 運 作 的 成 效 及 提 升 教 育 服 務 的 質 素 。

本 手 冊 已 上 載 教 育 局 網 頁 (

http://www.edb.gov.hk/free‐quality‐kg‐edu_tc)。教 育

局 會 適 時 更 新 本 手 冊 的 內 容 , 並 上 載 至 前 述 教 育 局 網 頁 。

 

(3)

目錄 

第 1 章 幼稚園的管理及質素 

1.1 校董會的角色及責任………..………..……... 1 ‐ 2 

1.2 遵守相關條例及規定……….…… 1 ‐ 4 

1.3 質素保證架構……….…..………….. 1 ‐ 9  1.3.1 學校自我評估……… 1 ‐ 9  1.3.2 質素評核……….……….. 1 ‐ 10 

連結參考文件……… 1 ‐ 12 

第 2 章 學與教 

2.1 理念及主導原則……….……..…...…….……… 2 ‐ 2 

2.2 課程規劃與編訂策略……….………. 2 ‐ 4 

2.3 學習時間的安排……….…….….……....……… 2 ‐ 5 

2.4 課業安排……….……….…..….………… 2 ‐ 6 

2.5 支援有不同學習需要的兒童……….…..…...………… 2 ‐ 7 

2.6 善用資源以照顧學童的多元需要……….……… 2 ‐ 8 

2.7 家長的角色及家校溝通……….….…..…….. 2 ‐ 10 

2.8 幼小銜接……….…….……....…….. 2 ‐ 11 

連結參考文件……… 2 ‐ 12 

(4)

第 3 章 學生事務 

3.1 錄取學生……….………. 3 ‐ 2  3.1.1 幼兒班(K1)收生安排………..……….  3 ‐ 3  3.1.2 錄取由教育局轉介的兒童……….………. 3 ‐ 4  3.1.3 學生資料紀錄……….……...……….. 3 ‐ 5  3.1.4 學生資助計劃……….…..……… 3 ‐ 5 

3.2 健康及安全……….……....…….……..  3 ‐ 7  3.2.1 健康事宜……….….…….…….…..….. 3 ‐ 7  3.2.2 保護兒童免受虐待……….….………. 3 ‐ 7  3.2.3 安全事宜……….……….………. 3 ‐ 11  3.2.4 校巴服務……… 3 ‐ 13 

附錄 3.1  幼稚園學生缺課的通報機制  流程圖..…..……….……..….….…...3 ‐ 14 

連結參考文件……….…..…..……….……..….3 ‐ 15 

第 4 章 學校財務 

4.1 學校收入……….………..…………  4 ‐ 3  4.1.1 基本原則………..………  4 ‐ 3  4.1.1.1 幼稚園教育計劃下的各項資助………. 4 ‐ 3  4.1.1.2 資助的發放……….…….. 4 ‐ 8  4.1.1.3 資助的盈餘或赤字……….………. 4 ‐ 9  4.1.2 學校經費……….……….………. 4 ‐ 13 

4.1.2.1 學費……….………..………. 4 ‐ 13  4.1.2.2 報名費和註冊費………..…..….. 4 ‐ 14  4.1.2.3 商業活動……….………  4 ‐ 14 

(5)

4.1.2.4 籌款活動……….………  4 ‐ 15  4.1.2.5 接受利益及捐贈………  4 ‐ 15 

4.2 會計及財務監管………. 4 ‐ 17  4.2.1 法例規定……… 4 ‐ 17  4.2.2 會計帳目……….……….……. 4 ‐ 17  4.2.3 參加幼稚園教育計劃前的盈餘、赤字、資產、 

負債及儲備..……….……….……. 4 ‐ 20  4.2.4 籌款活動……….……….. 4 ‐ 21  4.2.5 商業活動……… 4 ‐ 21 

4.3 擬備財務預算……….……….. 4 ‐ 23 

4.4 內部財務監管……….……….. 4 ‐ 24  4.4.1 主導原則……… 4 ‐ 24  4.4.2 會計職務的分配……….. 4 ‐ 24  4.4.3 銀行帳戶的使用和支票簽署………. 4 ‐ 24  4.4.4 收入的處理……….………..…………. 4 ‐ 25  4.4.5 付款安排……… 4 ‐ 26  4.4.6 幼稚園資產及其他貴重物品的保管……… 4 ‐ 27 

4.5 經審核的周年帳目及財務核數……….. 4 ‐ 28  4.5.1 經審核的周年帳目的規定………..  4 ‐ 28  4.5.2 預備經審核帳目的注意事項………. 4 ‐ 29  4.5.3 財務核數……… 4 ‐ 29 

4.6 會計紀錄的保存……….………..….... 4 ‐ 30 

4.7 物品及服務的採購……….………..……...….. 4 ‐ 31  4.7.1 主導原則……….………….…..……….. 4 ‐ 31 

(6)

4.7.2 採購規定……….…………..….……….. 4 ‐ 31  4.7.3 單一報價/招標……….…...….…….. 4 ‐ 33 

4.8 辦學團體/營辦機構參與幼稚園採購活動….………..…………. 4 ‐ 35  4.8.1 透過辦學團體/營辦機構取得物品及服務……….. 4 ‐ 35  4.8.2 向辦學團體/營辦機構採購物品及服務………..………. 4 ‐ 35  4.8.3 以單一報價/招標的方法向辦學團體/營辦機構 

採購物品及服務………..……… 4 ‐ 35 

附錄 4.1  可使用「幼稚園教育計劃資助」的一般營運開支項目….……… 4 ‐ 36  附錄 4.2  根據租金資助計劃計算校舍使用率示例………..………... 4 ‐ 37  附錄 4.3  幼稚園向家長售賣教育用品或收費服務的通告或函件 樣本.. 4 ‐ 40  附錄 4.4  固定資產登記冊  樣本……….…...………. 4 ‐ 41  附錄 4.5  器材外借紀錄冊  樣本……….………. 4 ‐ 42  附錄 4.6  財務管理錦囊……….………. 4 ‐ 43 

連結參考文件……….…..………..….………… 4 ‐ 49 

第 5 章 人事管理 

5.1 人手安排、專業階梯及薪酬……….………...……… 5 ‐ 3  5.1.1 人手安排……….………...…….. 5 ‐ 3  5.1.1.1 教學人員………..…….……….. 5 ‐ 3  5.1.1.2 支援人員………..… 5 ‐ 4  5.1.1.3 教學人員的資歷………..………. 5 ‐ 4  5.1.1.4 教職員放取有薪產假及代職人員津貼..………. 5 ‐ 5  5.1.2 專業階梯……….………..………… 5 ‐ 5  5.1.2.1 教師的專業階梯………. 5 ‐ 5  5.1.2.2 訂定校本聘任和晉升安排………. 5 ‐ 6 

(7)

5.1.2.3 教學人員的職能……….……… 5 ‐ 6  5.1.2.3.1 校長和副校長………..….. 5 ‐ 6  5.1.2.3.2 主任……….……… 5 ‐ 7  5.1.2.3.3 教師………….………..……… 5 ‐ 8  5.1.3 薪酬……….………..……… 5 ‐ 8  5.1.3.1 建議薪酬範圍……….…….……….….. 5 ‐ 8  5.1.3.2 訂定校本安排………..……… 5 ‐ 8 

5.2 聘用教職員……….………....………….….……… 5 ‐ 10  5.2.1 主導原則及相關規定……….…………....….…….. 5 ‐ 10  5.2.2 校長及教師聘任……….………..…….….…… 5 ‐ 10  5.2.3 僱傭合約……….…..……….………….. 5 ‐ 11 

5.3 教師及校長專業發展……….….…..……… 5 ‐ 12  5.3.1 持續專業發展政策……….…….. 5 ‐ 12  5.3.2 校本教師專業發展計劃………. 5 ‐ 12  5.3.3 照顧學童多元需要的培訓……….…….  5 ‐ 13  5.3.4 嘉許及奬勵………..……… 5 ‐ 13 

5.4 員工操守………..……… 5 ‐ 14  5.4.1 利益衝突………..……….……..…  5 ‐ 14 

5.5 處理員工投訴………..……..……….……… 5 ‐ 15 

附錄 5.1  計算教師人數的示例……….. 5 ‐ 16 

連結參考文件……….…….…..……….. 5 ‐ 17 

(8)

第 6 章 家庭、學校與社區的伙伴關係 

6.1 家校合作………..…….………. 6 ‐ 2 

6.2 家長教育………..…….………. 6 ‐ 4 

6.3 善用社區資源……….………..….……… 6 ‐ 6 

6.4 處理投訴……….………..……….……… 6 ‐ 7 

6.5 處理傳媒查詢……….…………..……….……… 6 ‐ 8 

連結參考文件……….…..…….……… 6 ‐ 9 

第 7 章 參加及退出幼稚園計劃的行政安排 

7.1 申請參加或繼續參加幼稚園教育計劃………..…..………..……… 7 ‐ 2 

7.2 停辦、自願退出、不獲批准繼續參加及被撤銷參加資格…….…… 7 ‐ 3  7.2.1 基本原則……….……….………..…….…… 7 ‐ 3  7.2.2 「現有合資格學生」………..……….………  7 ‐ 3  7.2.3 行政及財務事宜………..………….…… 7 ‐ 4 

7.3 簽署承諾及聲明……….……….………….…… 7 ‐ 6 

 

(9)

幼稚園行政手冊 

   

第 1 章 幼稚園的管理及質素 

1.1 校董會的角色及責任………..……..………..……. 1 ‐ 2 

1.2 遵守相關條例及規定………. 1 ‐ 4 

1.3 質素保證架構……….…..…….…………. 1 ‐ 9  1.3.1 學校自我評估………..…………. 1 ‐ 9  1.3.2 質素評核……….…….….….………. 1 ‐ 10 

(10)

  1 ‐ 2 

第 1 章  幼稚園的管理及質素 

1.1 校董會的角色及責任   

1. 根據《教育條例》(第 32 條),每所幼稚園均須由其校董會管理。校董會須負責確保  (a)該學校的管理令人滿意;(b)以適當方式促進學生的教育;及  (c)遵守

《教育條例》

(第 279 章)、

《教育規例》(第 279A 章)及其他相關法例、行政規定或指示,以及教育

局不時發出的通告、通函及相關函件和指引,並須在管理及專業方面維持政府滿意 的運作水平。就此,校董會須負責推行教育政策,規劃和管理財政及人力資源,以 確保幼稚園適切地提供教育服務,並制訂自我完善的措施。 

2. 在新的幼稚園教育政策下,政府投放在幼稚園教育的經常性開支大幅增加,並循多 元途徑大力提升幼稚園教育的質素。為加強公帑使用的問責性,參加幼稚園教育計 劃(下稱計劃)的幼稚園須設立更具參與性的學校管治架構,讓不同持份者參與決策 的過程,從而加強管治的透明度和問責性,以及加強學校運作的成效。就此,幼稚 園申請在 2019/20 學年及/或以後參加計劃時,必須承諾會檢視及/或優化校董會的 組成和運作,制訂和落實具體的措施,以便在 2022/23 學年或以前符合下列的規定: 

a. 最少有三名校董(包括校監); 

b. 最少有一名校董由營辦機構提名; 

c. 最少有一名校董是該幼稚園其他持份者(現有學生的家長、在職教師或校友)或  由社會人士出任的獨立校董1; 

d. 校長必須出席校董會會議(校長是否擔任當然校董,則由個別校董會自行決定);

以及 

e. 制訂校董會章程以訂明運作細節。 

每所幼稚園的校董人數不設上限,校董可兼任其他學校的校董,兼任的學校數目不 限。校董會應按校本需要制訂校董會章程,以訂明校董會的運作細節,例如校董會 成員總人數和各類成員的人數、各類成員代表的產生方式(例如選舉、提名、直接委 任等)和任期、校董會運作的模式(如會議次數和安排、處理事務的程序等)。有關詳 情見教育局通告第 15/2018 號。 

       

1  獨立校董不得是該校的在職教師、在職職員、現有學生的家長或校友。任何人士如果是該校的校董會/辦學團 體/營辦機構或所屬管治團體(如有的話,不論該管治團體是如何稱述)的成員,不可被提名為獨立校董(但如這 些成員已從有關校董會/辦學團體/營辦機構/管治團體退休或離職三年或以上則不受此限制);成員的配偶、祖 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兄弟姊妹、子女或孫/外孫,或有關校董會/辦學團體/營辦機構/管治團體的僱員,亦不 可獲提名。 

(11)

3. 為提高運作的透明度,參加計劃的幼稚園須在《幼稚園概覽》及教育局網頁提供主 要營運資料,並公開下列主要資料: 

a. 核准校監的姓名  b. 核准校長的姓名 

c. 教學人員(包括校長)的總人數  d. 校長和教師的資歷 

e. 校長和教師的薪酬範圍  f. 學生人數 

g. 學校設施 

h. 學費、報名費及註冊費 

i. 售賣自選教育用品和服務(如有)的價目   

   

   

(12)

  1 ‐ 4 

1.2 遵守相關條例及規定   

1.  所有幼稚園必須遵守《教育條例》、

《教育規例》及其他相關法例,由於這些條例或

規例涉及的範圍廣泛,這裏只就一些學校、家長或公眾人士特別關注的事宜,簡列 有關條例,方便學校參考,學校仍須按需要參閱有關法例的其他條文。 

 

a.  校監 

 根據《教育條例》第 39 條,如有以下事情,學校校監須在事情發生後 1 個月內以書面通知教育局常任秘書長: 

 任何人停任該校校董;   

 該校監停止執行校監的職責; 

 該校校長停止執行校長的職責; 

 任何教員開始在該校任教或受僱在該校任教; 

 任何教員停止在該校任教或停止受僱於該校任教; 

 該校監得悉,根據本條例就用以營辦學校的房產的任何業主或租客 而提供的詳情有所更改。 

 根據《教育條例》第 38A 條,如校監有以下情況或相當可能有以下情況: 

 離開香港為期不少於 28 日;或 

 因患病而不能執行其職責,為期不少於 28 日, 

則校董會須在該校監離開香港或無能力執行職責期間,向教育局常任秘 書長推薦該學校另一位校董,請求批准為署理校監。   

 

b.  教職員的聘用和註冊 

 校董會須負責向所有教師發出聘書,列明服務條件、薪級及終止聘用的 條件(《教育規例》第 77 條)。就此,校董會須注意: 

 聘用條款及條件不得違反《僱傭條例》的規定。聘用合約內如有任 何條款意圖終止或減少僱員由《僱傭條例》所賦予的權利、利益和 保障,即屬無效。 

 遵守《性別歧視條例》、《殘疾歧視條例》、《家庭崗位歧視條例》及

《種族歧視條例》,例如,校董會作為僱主,必須確保僱員在工作 上,不會因性別、婚姻狀況、懷孕、殘疾、家庭崗位及種族而遭受 歧視。 

(13)

 任何人士如未經註冊成為檢定教員或准用教員而在學校任教,即屬違法。

聘用或准許其任教的人士亦屬違法。(《教育條例》第 87(3)條) 

 任何人如於任何時間曾被拒絕註冊為教員或就該人發出准用教員許可證,

或曾獲如此註冊而該項註冊其後被取消,未經教育局常任秘書長書面准 許,不得進入或逗留在任何學校。(《教育條例》第 72(2)條)  

 聘用僱用期為期不少於 6 個月的教學人員,均須由學校的多數校董批准。

解僱僱用期不少於 6 個月的教學人員,均須在校董會的會議上由學校的 多數校董批准。(《教育規例》第 76 條) 

 校長的任命必須獲得教育局常任秘書長批准。在學校完成註冊或臨時註 冊後的一個月內,校董會須向教育局常任秘書長推薦及申請批准校內一 名教師出任該校校長。(《教育條例》第 53、57 條) 

 除非獲《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豁免,所有僱員必須參加強制性公積 金計劃。 

 校董會作為僱主,須按《僱員補償條例》的規定,為學校僱員購買保險,

以投保其在法例規定下的責任。 

 

c.  學與教 

 學校須於每年 8 月 15 日前向教育局常任秘書長遞交為新學年擬定的所有 假期資料。除非徵得教育局常任秘書長批准,否則校方不得把通知中未 提及的日期定為假期。(《教育規例》第 79‐82 條) 

 經由校長簽署及校監加簽的學校假期表,須長期張貼在校內一處當眼的 地方。(《教育規例》第 83 條) 

 學校的上課時間如有任何改變,負責人須通知教育局常任秘書長。(《教 育規例》第 92(12)條) 

 任何類別的授課、教育、娛樂、康樂或活動,若是教育局常任秘書長認 為在某方面對學生的福利或一般教育有所損害,均不得在任何校舍、學 校活動或課室活動中進行。(《教育規例》第 98(1)條) 

 教師不得向學生施行體罰。(《教育規例》第 58 條)   

d.  學生事務 

 每間提供全日制幼稚園教育的學校,須為每名接受該項教育的學生提供 最少每日一餐膳食。校方須預先擬備所提供膳食的餐單,以供教育局人 員查閱。(《教育規例》第 46A(1)、(3)條) 

(14)

  1 ‐ 6 

 每一班級均須按教育局常任秘書長批准的形式備存一本點名冊。(《教育 規例》第 90 條) 

 如教育局常任秘書長提出要求,管理當局須按指示呈交有關學校或學生 的資料。(《教育規例》第 94 條) 

 

e.  安全事宜 

 每間學校最少須備有一個急救箱、每間學校最少須有兩名教師曾接受急 救訓練,以及無論何時,急救箱均須有充足的設備以供使用。(《教育規 例》第 55(1)、(2)、(4)條) 

 校長如懷疑或得知有任何教師、學生或僱員染上傳染病,又或懷疑或得 知上述人等曾與患上傳染病的病人接觸,須立即向衞生署的學校醫生報 告。如學校醫生要求校方禁止有關人等留在學校,管理當局須立即遵辦。

(《教育規例》第 53 條) 

 校舍內所有消防裝置或設備須時刻維持性能良好。(《教育規例》第 39(1) 條) 

 校長須就校舍發生火警時的疏散程序擬定實際計劃。校方亦須在學校日 誌內,記錄該校師生進行的防火演習,以及由校舍疏散到指定地方所需 的時間。(《教育規例》第 38 條) 

 

f.  收費及帳目 

 除非事先得到教育局常任秘書長批准,否則校方不得收取任何未有載於 收費證明書的費用。(《教育規例》第 60A、61 條) 

 教育課程的費用總額須按月平均計算,並在該教育課程進行期間的每月 的首個上學日或之後繳交。(《教育規例》第 62 條) 

 對於學生/學生家長/監護人繳交的每筆款項,學校均須發回正式收據。

(《教育規例》第 63 條) 

 學校如更改向學生收取的費用總額,必須獲得教育局常任秘書長書面批 准。(《教育規例》第 65 條) 

 學校校董或校內教師未經教育局常任秘書長書面批准,不得向學生募捐 或收取任何費用。(《教育規例》第 66 條) 

 學校須在校舍的顯眼處展示收費證明書。(《教育規例》第 67 條) 

 學校的管理當局須備存適當的帳目,以及保留有關帳目及憑單不少於七 年,以供教育局常任秘書長查閱。(《教育規例》第 64 條) 

 

(15)

g.  校舍 

 下列事項必須得到教育局常任秘書長批准: 

 加建、改建及拆卸校舍; 

 改動校舍結構; 

 更改學校的廁所設施或衛生安排; 

 更改課室的通風或照明設施;及 

 把課室劃分間隔。 

(《教育條例》第 20 條、《教育規例》第 10 條) 

 每間課室的入口處須有一牌匾或告示牌,標明用以識別該房間的號碼或 字母。(《教育規例》第 86 條) 

 每間課室內須在顯眼處一直展示一張告示,列明該課室獲准容納的學生 人數最高限額,並不得准許該課室容納超逾該最高限額的學生。(《教育 規例》第 87(2)條) 

[

註:在

2005

年因協調學前服務而註冊為學校的幼兒中心,於辦理學校 註冊時,課室容額的要求獲得豁免,其雙重註冊為幼稚園及幼兒中心的 處所的兒童人數最高限額,則沿用之前獲批准的處所容額。

]

 

h.  校董及職員行為操守 

 幼稚園在營運上須致力恪守誠實可靠、廉潔守正和維護公平的原則。為 維持對幼稚園的信任和保障幼稚園及學生的利益,校董及職員須秉公處 理幼稚園的一切事務,保持高度的誠信操守。例如: 

 校董及職員不可向家長及任何與幼稚園有公事往來的人士或公司 (例如供應商及承辦商)索取或接受其提供的任何利益。 

 須妥善處理利益衝突(詳情見第 5 章 5.4.1 節),指校董及職員的「私 人利益」與幼稚園的利益或其公職出現矛盾或衝突。 

 校董及職員在未經授權下不可披露幼稚園的任何機密或專有資料,

或濫用幼稚園的任何資料(例如利用資料謀取私利或為他人謀利)。 

 幼稚園須參閱廉政公署為幼稚園校董及職員制訂的行為守則範本,以提 升幼稚園的管治和誠信管理。為了切合不同幼稚園在規模和資源上的不 同需要,行為守則範本備有全文版和簡略版,並已上載到廉政公署網頁:

全文版、簡略版。 

 

i.  其他   

(16)

  1 ‐ 8 

 幼稚園須遵守《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確保收集個人資料的目的和方式、

個人資料的使用、個人資料的保安及查閱等方面,均符合有關法例的規 定。幼稚園須備存一本紀錄冊,記錄校方拒絕查閱或改正資料的要求。

有關《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的注意事項見教育局網頁。 

 幼稚園須確保其辦事方式,特別是影印及使用電腦軟件等,均符合《版 權條例》的規定。相關內容詳見「與教育有關的版權事宜」網頁。 

 幼稚園的政策、程序及日常運作均不得存在任何形式的歧視。 

 為確保校內不會出現任何在性方面有敵意或威嚇性的環境,幼稚園須採 取合理可行的措施,包括以書面形式制定學校政策以消除性騷擾、提高 教職員和學生對性騷擾的認知和意識,以及設立機制,處理有關性騷擾 的投訴。相關內容詳見「防止校園性騷擾」網頁。 

   

(17)

1.3 質素保證架構 

1. 為確保幼稚園教育的質素,所有參加幼稚園教育計劃的幼稚園,均須受質素保證架 構規管,包括持續進行自我評估,以促進學校發展和問責,而教育局的視學人員亦 會透過質素評核評估幼稚園是否達到既定標準。質素評核與學校自我評估相輔相成,

促進幼稚園持續發展。詳情請瀏覽相關網頁。   

2. 教育局已優化幼稚園的表現指標,以加強現行的質素保證架構,並配合學校發展的步 伐,以及新政策和《幼稚園教育課程指引(2017)》的推行。所有參加幼稚園教育計劃 的學校由 2017/18 學年起,須於每學年終結前,參考經優化的《表現指標(幼稚園)》

進行自我評估,而教育局亦已由 2018/19 學年起,以這表現指標進行質素評核。進行 自我評估及質素評核的目的,是推動幼稚園持續發展,教育局會繼續把質素評核報告 上載網站,而幼稚園亦應參考質素評核報告的內容(特別是第 3 部分「促進學校自我 完善的建議」),訂定自我完善的具體策略,亦可直接聯絡所屬的高級學校發展主任/

高級服務主任。 

3. 此外,在新政策下,教育局已增加重點視學,並在完成視學後,即時作口頭匯報,

再致函幼稚園提出改善的建議。幼稚園應參考和跟進有關建議,並因應需要聯絡所 屬的高級學校發展主任/高級服務主任,以及透過參加相關培訓、校本支援計劃等方 式,不斷自我完善,促進幼稚園的持續發展。 

4. 為了提升質素評核機制的透明度,教育局會邀請外間觀察人員參與部分質素評核,

外間觀察人員會隨評核隊伍進行質素評核,但不會參與評核學校表現的工作。同時,

教育局會繼續通過質素評核和重點視學,蒐集更多學校的成功經驗與業界分享。 

5. 相關內容可參閱教育局通告第 11/2018 號「幼稚園教育  優化質素保證架構」。 

1.3.1 學校自我評估 

1. 學校自我評估是幼稚園優化教育與照顧工作的核心。學校應以促進兒童學習與全人 發展為首要工作目標,通過全校參與的模式,參照《表現指標(幼稚園)》整體檢視學 校現況,並以兒童表現印證工作成效,從檢視所得策劃下年度跟進的工作計劃,令 學校通過「策劃─推行─評估」的循環周期工作,持續進步。 

2. 學校於學期結束時評估過去一年工作計劃和各方面工作的成效,然後按學校的情況 和兒童學習需要,策劃下年度的工作計劃(P‐策劃),在新學期推行有關的策略和工作 時,管理層則擔負監察的角色(I‐推行及監察)。在計劃推行的過程中,學校會搜集有 關評估的資料,以備學期結束時進行評估(E‐評估)。下圖顯示自評過程中「策劃-推 行-評估」各步驟工作的流轉狀況。假設學校根據評鑑後擬訂2018/19學校計劃,經

(18)

  1 ‐ 10 

過推行及監察,於學期結束時便可以根據搜證資料進行評估,然後編寫2018/19學校 報告和擬訂2019/20工作計劃。有關學校報告的撰寫,可參考

《學校自我評估手冊》

。 

3. 為增加透明度和促進家校合作,教育局非常鼓勵參加幼稚園教育計劃的學校通過學 校網頁,讓各持份者閱覽學校報告。 

1.3.2 質素評核 

1. 質素評核將繼續以促進學校持續改善求進為目的,並進一步落實以校情為本的理念。

為此,評核隊伍會以幼稚園的關注事項為起點,並參考上一次質素評核報告的改善 建議,根據《表現指標(幼稚園)》,就學校的整體表現作專業的評鑑。 

2. 教育局會在質素評核前八個星期通知幼稚園質素評核的確實日期。視乎學校的規模,

到校評核工作為期約兩天半至三天半。幼稚園須在接獲通知後的四個星期內向教育 局提交學校報告和持份者問卷調查結果。 

3. 參加幼稚園教育計劃的幼稚園,其質素評核結果必須達到既定標準,未達既定標準 的學校,可向教育局申請質素評核跟進視學,並須同時提交具體的改善計劃。若學 校於質素評核跟進視學獲評定為達到既定標準,則符合資格參加幼稚園教育計劃;

若學校仍未能達到既定標準,教育局會考慮撤銷其參加幼稚園教育計劃的資格,並 終止發放政府資助。未能達到質素評核既定標準而又不申請質素評核跟進視學的幼 稚園,教育局會考慮撤銷其參加幼稚園教育計劃的資格,並終止發放政府資助2。         

2  在有關幼稚園被教育局撤銷其參加幼稚園教育計劃資格的指定生效日期前已就讀該校合資格班級的現有學生,

以及已獲錄取入讀下學年合資格班級的新生,則仍可繼續獲得資助,直至所有合資格班級完結或他們離開該校 為止。 

P I

E P

I

E P

I E

18/19 報告 19/20 報告

17/18 報告 18/19 計劃 19/20 計劃

E: Evaluation(評估) P: Planning(策劃) I: Implementation & Monitoring(推行及監察) 

(19)

4. 由2018/19學年起,所有質素評核報告的中文和英文版本均會上載教育局網頁,以加 強透明度。

(20)

  1 ‐ 12 

連結參考文件 (第  1  章) 

 《教育條例》(第 279 章)  及《教育規例》(第 279A 章) 

 教育局通告第 15/2018 號「加強學校管治及透明度」 

 廉政公署《幼稚園校董及職員行為守則範本》  全文版、簡略版 

 教育局網頁 載有「香港法例第 486 章《個人資料(私隱)條例》— 學校應注意的事 項」 

 教育局  與教育有關的版權事宜網頁 

 教育局  防止校園性騷擾網頁 

 教育局  質素保證架構網頁 

 教育局《表現指標(幼稚園)》網頁 

 教育局通告第 11/2018 號「幼稚園教育  優化質素保證架構」 

 教育局《學校自我評估手冊》(2018 年 7 月) 

   

 

(21)

幼稚園行政手冊 

   

第 2 章 學與教 

2.1 理念及主導原則……….……..…...……….. 2 ‐ 2 

2.2 課程規劃與編訂策略……….…………..…..………. 2 ‐ 4 

2.3 學習時間的安排……….…….….……....…….……… 2 ‐ 5 

2.4 課業安排……….……….…..….……….……… 2 ‐ 6 

2.5 支援有不同學習需要的兒童……….…..…...……….……… 2 ‐ 7 

2.6 善用資源以照顧學童的多元需要……….….…… 2 ‐ 8 

2.7 家長的角色及家校溝通……….….…..…...……. 2 ‐ 10 

2.8 幼小銜接……….…….……..……...…… 2 ‐ 11 

 

   

(22)

  2 ‐ 2 

第 2 章  學與教 

2.1 理念及主導原則 

1. 幼稚園教育是終身學習和全人發展的基礎,重視以「兒童為本」的核心價值。幼稚 園應按照「兒童發展」和「兒童學習」的基本原則來訂定課程,必須兼顧幼兒的興 趣、需要和能力,創設啟發他們潛能的環境,透過生活經驗、感官的接觸、各種探 索活動和富趣味的遊戲,讓他們均衡地發展。   

2. 幼稚園教育目標:為兒童奠定終身學習的基礎,培養兒童的求知精神、樂於學習和 探索、均衡發展、健康的自我概念,以及信心和能力適應不斷轉變的世界。 

3. 參加幼稚園教育計劃的幼稚園,必須根據課程發展議會頒布的《幼稚園教育課程指

引》

,提供全面的本地課程。 

4. 課程設計以「兒童為本」作為核心價值。課程設計的主導原則: 

a. 配合幼兒成長和發展需要 

b. 提供生活化、重視感官探索和富趣味的學習經歷  c. 照顧幼兒的多樣性及不同需要 

d. 延續現有校本課程的優勢  e. 協同學校、家庭與社區參與  5. 課程目標: 

a. 培育幼兒在德、智、體、群、美各方面的均衡發展  b. 培育幼兒的良好生活習慣,讓他們養成健康的體魄  c. 培育幼兒的學習興趣和求知精神,樂於探索 

d. 培育幼兒正面的價值觀和積極的態度  6. 幼兒發展目標: 

a. 品德發展 

b. 認知和語言發展  c. 身體發展 

(23)

d. 情意和群性發展  e. 美感發展 

7. 詳情可參閱《幼稚園教育課程指引》。   

 

   

(24)

  2 ‐ 4 

2.2 課程規劃與編訂策略 

1. 幼稚園應依據

《幼稚園教育課程指引》

提出的建議,規劃開放和富彈性的校本課程,

以落實「兒童為本」的核心價值和課程設計主導原則  (見上文 2.1 節)。   

2. 課程架構: 

a. 涵蓋「價值觀和態度」、「技能」和「知識」三個互有關連的組成部分,共同建 構一個連貫的課程體系。 

b. 透過「體能與健康」、「語文」、「幼兒數學」、「大自然與生活」、「個人與群體」

和「藝術與創意」六個學習範疇來落實幼兒發展目標。而生活化的學習主題,

貼近幼兒的日常經驗、認知和興趣,能貫通六個學習範疇的內容,為幼兒提供 綜合而整全的學習經歷,有利幼兒學習。 

3. 就組織課程內容,教師須考慮幼兒的興趣、發展步伐、能力和已有知識,選取他們 熟悉的生活經驗或圍繞幼兒生活的事情作為學習主題,以綜合形式貫通不同學習範 疇,例如:學校、家庭、親友、食物、交通、社區、四季和節日等,促進幼兒在德、

智、體、群、美五育的均衡發展。   

4. 教師應掌握幼兒學習方法的特徵,設計課程及學習活動。設計高效能學習活動的具 體策略包括:從生活化的主題選取學習內容,為幼兒提供有趣的學習經歷;配合幼 兒的興趣和需要,尊重個別差異;讓幼兒運用多感官進行探索;匯集不同持份者在 課程規劃的參與及營造關愛氛圍。教師擔當課程設計者、知識提供者、學習促進者、

行為榜樣者、生活照顧者等多重身份和角色;亦應積極運用各類學與教資源和社區 資源,設計教材,配合學校的辦學理念,以及幼兒特點和成長需要,發展校本課程。 

5. 除了符合課程規劃的原則外,幼稚園在課程推行方面還要注意教師的角色、環境布 置和時間編排等重要元素。透過各種合適的學與教策略,才能達到預期的教學目標。 

6. 無論採用哪一種學與教策略,讓幼兒從遊戲中學習不但能提高及延續他們的學習動 機和興趣,亦能發展幼兒的體能、智能、社交能力、創作力和思維能力,幫助幼兒 認識四周環境事物,體驗與人合作和分享的樂趣。遊戲後,教師宜邀請幼兒分享經 驗和感受,幫助他們整理和鞏固所得的新知識和技能,給予幼兒適時和正面的回饋。 

 

   

(25)

2.3 學習時間的安排 

1. 幼兒每分每秒都在累積生活經驗和吸收知識。幼稚園宜配合幼兒的年齡和學習特色,

規劃每天的活動日程,以照顧幼兒的發展需要。為促進幼兒的身心均衡發展,在時 間的分配上要具彈性,避免分科或偏重於學科知識的傳授。教師應讓幼兒從遊戲中 學習,並加強遊戲中的自由探索元素。 

2. 活動的安排: 

a. 活動類別: 

 室內和戶外活動 

 大肌肉和小肌肉活動 

 靜態和動態活動 

 個別、小組和全班活動 

 幼兒自發和教師引發的活動 

b. 規劃活動內容:幼稚園可因應本身的辦學理念、學校條件、幼兒需要等因素作 出考慮和規劃,靈活設計活動時間表,包括:

 安排不同類型活動,促進幼兒均衡發展 

 給予幼兒獨自探索和在群體學習的機會 

 讓幼兒透過感官的接觸和直接的體驗建構知識 

 提供多元化的遊戲和學習活動,滿足幼兒不同需要  c. 時間分配的建議: 

 幼稚園的日常活動時間安排要具彈性,並應按照幼兒的多樣性和發展需要,

編排比例適中的活動。 

 提供全日制及較長活動時間的幼稚園,應安排幼兒進行更多自選、體能、

音樂和藝術活動。 

 半日制及全日制幼稚園,應每天分別安排不少於 30  及 50  分鐘時間,讓 幼兒參與自由遊戲。 

3. 詳情可參閱《幼稚園教育課程指引》。   

 

   

(26)

  2 ‐ 6 

2.4 課業安排 

1. 幼稚園教育應以培育幼兒的學習興趣和自信心,以及幫助他們養成健康體魄為目 的。 

2. 幼兒回家後,宜有足夠的時間休息和與家人相聚,或是享受閒暇,培育廣泛的興趣,

並養成良好生活習慣。 

3. 家課泛指回家完成的課業。配合幼兒能力的適量家課可以鞏固、延伸或評估兒童的 學習表現,但不是唯一的方法。 

4. 幼稚園不應安排就讀幼兒班的幼兒執筆寫字。低班及高班幼兒也不應進行機械式的 抄寫和計算,也不應安排過量、頻密或過於艱深的家課,以免造成不必要的壓力和 操練。 

5. 幼稚園宜安排一些既輕鬆有趣,又適合幼兒的小任務或親子習作,如閱讀繪本以培 養幼兒閱讀興趣和習慣、收集物品、傳遞訊息等,符合幼兒的能力範圍之餘,家長 亦可以從旁引導。這些小任務,可以延展幼兒的學習興趣,培養良好習慣和責任感,

更能促進親子關係。 

6. 相關內容詳見教育局「幼稚園應做和不應做的事項」網頁。 

 

   

(27)

2.5 支援有不同學習需要的兒童   1. 理念: 

a. 幼兒都是獨立的個體,各有不同的性格、能力和興趣,也有各自的發展步伐。

他們在語言、文化和生活習慣等方面也有不同。 

b. 學校以「兒童為本」作為課程的核心價值,教師應關心和接納幼兒,理解他們 的個別需要,秉持共融的原則,讓幼兒均能各展所長,發揮潛能。 

2. 策略建議: 

a. 幼稚園應致力為幼兒營造共融的學習環境,及提供愉快和有效益的學習經歷。 

b. 幼稚園應適時審視校情,了解整體及個別幼兒的需要,制定共融的政策,並在 課程規劃和實施上關顧幼兒的多樣性,以全校參與的模式,促進幼兒的學習和 發展。 

c. 幼稚園應認識和接納幼兒的多樣能力表現和學習需要,在課程上作出調適,調 節學與教步伐,幫助幼兒能有適切的發展。 

d. 幼稚園要配合校本需要,制訂有效的支援策略,讓有不同學習或適應需要的幼 兒,能與其他同學一起,在同一校園中愉快地學習。 

3. 有關照顧特殊學習需要和學習差異的詳情,請參閱

《幼稚園教育課程指引》

第五章。

至於促進非華語幼兒融入校園的理念和方向,以及教師如何協助非華語幼兒學習中 文的策略建議,可參考《幼稚園教育課程指引》附錄五。 

4. 非華語學生與華語學生在日常學習的互動,有助非華語學生學習中文。幼稚園在編 班或分組安排上,應盡量安排非華語學生與華語學生同班或同組,鼓勵透過同儕互 動幫助非華語學生學習中文,以及營造沉浸的中文語言環境和共融校園。例如:幼 稚園可以安排同一級的非華語學生在不同的班別上課。 

   

   

(28)

  2 ‐ 8 

2.6 善用資源以照顧學童的多元需要   

1. 參加幼稚園教育計劃(下稱計劃)的幼稚園,其整體師生比例的要求已由 1:15(校長計 算在內),提升至 1:11(校長不計算在內),讓教師有更多空間進行各類專業活動,例 如共同備課、發展校本課程、參與專業協作及發展活動、與家長溝通,以及照顧學 童的多元需要等,特別是與有關專家專業協作,照顧學童(包括有發展遲緩危機的學 童)的多元需要。因此,幼稚園須善用改善至 1:11 的師生比例,讓教師有更多空間 互相協作,照顧學童(包括非華語學童及有發展遲緩危機的學童)的多元需要,以及 加強與到校提供學前康復服務的跨專業團隊的協作,以支援有特殊需要的學童。 

2. 幼稚園須設立校本機制,支援有特殊需要或有發展遲緩危機的學童。有關的校本機 制及做法須受教育局監察。此外,為提升教師照顧這些學童的專業能力,幼稚園應 鼓勵教師接受相關的在職專業培訓,並運用適當的教學策略和資源,以加強照顧有 多元需要的學童。 

3. 教師培訓方面,由 2017/18 學年起,教育局已委託大專院校為幼稚園提供有關教導 非華語學童的特定培訓課程,幫助幼稚園教師教導非華語學童學習中文;以及為照 顧有發展需要的學童而開設的培訓課程。相關認可課程的名單見

「幼稚園教育計劃」

網頁。教育局亦透過不同模式的校本專業支援及學校探訪,就校本情況,為錄取了

非華語學童的幼稚園提供專業支援及意見,所有參加計劃的幼稚園,不論錄取多少 名非華語學童,均可申請參加有關教師培訓及校本專業支援服務。 

4. 在學校發展和需要的層面,教育局又設定以下培訓目標: 

a. 在照顧有發展需要的學童方面,在 2020/21 學年完結前,每所參加計劃的幼稚 園,應最少有一名教師完成教育局認可的基礎課程。 

b. 在支援非華語學童方面,在 2020/21 學年完結前,每所參加計劃並錄取非華語 學童(不論人數)的幼稚園,應最少有一名教師完成教育局認可的基礎課程。 

詳情可參閱教育局通告第 8/2018 號。 

5. 幼稚園在訂定教師薪酬時,屬基本職級的教師,如在支援非華語學童、有特殊需要 或有發展遲緩危機的學童方面,曾接受認可專業培訓,並擔當相關的額外職務,可 考慮給予較高薪酬;校內如有一名主任在支援非華語學童及/或有發展遲緩危機的學 童方面,曾接受相關專業培訓,亦會較為理想。幼稚園在聘任或晉升主任時,應考 慮此因素。 

6. 參加幼稚園教育計劃並有錄取合資格非華語學童的幼稚園,會按其錄取非華語學童 的人數,獲提供分為五個層階的額外資助,以協助幼稚園加強對其非華語學童的支 援。 詳情見教育局通告第 14/2019 號。 幼稚園須確保資助只用於加強支援非華語學 童。資助可用作增聘人手或購買服務,為教師提供人力支援及專業培訓,以制訂有

(29)

效策略,幫助非華語學童學習中文,同時提升教師的文化敏感度,以期教師在教導 非華語學童時,更敏於體察他們的文化和宗教,以及加強與非華語學童家長的溝通。

為確保適切和有效地運用這項資助,以加強對非華語學童的支援,獲發資助的幼稚 園須制訂全面的校本計劃。為此,這些幼稚園須在學年開始時向教育局提交運用資 助及擬訂支援措施的學校計劃,以及在學年終結時提交學校報告,總結實施情況及 評估有關措施的成效,作為計劃下學年支援措施的參考。 

 

7. 為協助幼稚園加強與非華語學童家長的溝通,教育局為幼稚園提供「幼稚園九種語

言常用家長通告範本」

。此外,幼稚園可善用由民政事務總署資助營辦的

「融匯–少 數族裔人士支援服務中心」 (CHEER)提供的主要少數族裔語言的傳譯及/或翻譯服務,

或透過其他機構,按需要安排傳譯及/或翻譯服務。 

8. 教育局製作的幼稚園非華語家庭溝通提示卡及語音檔,可供幼稚園在日常接觸非華 語家長時,表達讚賞和關懷,從而營造關愛的氛圍。 

   

   

(30)

  2 ‐ 10 

2.7 家長的角色及家校溝通   

1. 家長在兒童的成長階段擔當相當重要的角色,而且是兒童的榜樣。家長作為兒童家 中的主要教育者,對兒童的健康發展及在學校的有效學習,可以產生重大作用。家 長的支持並積極參與幼稚園教育,有助鞏固兒童在幼稚園階段的學習所得,促進其 發展。 

2. 幼稚園與家長保持有效的溝通,有助幼兒適應學習環境和面對環境的轉變和挑戰,

協助幼兒愉快健康成長。例如: 

a. 入學適應和幼小銜接:幼兒「從家庭到幼稚園」和「從幼稚園到小學」,需要 適應新學習階段的環境。這些對幼兒而言,都是新的體驗和挑戰。幼稚園恆常 舉辦家長講座和工作坊,能提高家長對幼兒入學所面對的挑戰的認識,亦讓家 長了解幼兒在校的適應情況,以及認識幫助子女適應新學習環境的策略,以配 合學校的相關措施和安排。 

b. 照顧幼兒的多樣性:就幼兒的多樣能力表現和學習需要,幼稚園在課程上作出 調適,調節學與教步伐,幫助幼兒能有適切的發展。幼稚園制訂有效的家校溝 通渠道和機制,與家長恆常接觸和交流,能讓家長理解及支持學校的教學安 排。 

3. 規劃家校合作活動的建議: 

a. 建立溝通渠道,增進雙方了解,掌握幼兒在家庭和學校生活情況。 

b. 舉辦親職教育,幫助家長認識幼兒成長、情緒管理、品德培育等課題,並增進 家長對子女成長特徵的了解,提升育兒技巧。 

c. 邀請家長參與義務工作,協助學校推行活動,從中建立家長對學校的歸屬感。 

d. 幫助家長了解課程的推行情況和教師採用的教學策略和內容,讓家長配合學校 的學習活動。 

e. 鼓勵和協助家長之間建立聯繫,加強交流。在條件許可下,更可成立家校合作 組織,鼓勵家長就學校政策表達意見。 

4 教育局鼓勵幼稚園向家長介紹《幼兒學習知多少-家長篇(九種語言)》的重點,加 深家長對這課題的了解。 

   

   

(31)

2.8 幼小銜接 

1. 幼兒升上小學,需要重新適應新的學習環境,以及與幼稚園不同的課程要求,還要 認識新的老師和朋友。幼稚園、小學和家長需三方協力,為幼兒在心理和情緒、生 活習慣和學習各方面,作好升小一的準備。 

2. 幼兒在幼稚園階段為終身學習奠定基礎,發展學習能力及態度,比追求知識更重要。

讓幼兒超前學習小學的課程內容,只是揠苗助長,削弱幼兒的學習興趣和動機,損 害自信心,使他們失去對學習的動力,與幼稚園教育的課程目標背道而馳。 

3. 學習內容方面,幼稚園應幫助幼兒打穩基礎知識,成為他們日後學習的條件。教師 不應追趕小學的課程,例如要求幼兒書寫筆劃艱深的詞彙,或是進行步驟繁複的運 算練習。主題式的內容有助幼兒把學習與生活作連繫,是幼兒接受小學學科學習前 的理想學習經歷。 

4. 幼兒升上小學,需處理自己的不同需要,例如穿衣、上洗手間、收拾書包和自行吃 午飯等。幼稚園可發展幼兒的生活技能,提升他們的自理能力,幫助他們適應小學 生活。此外,幼稚園也可以培養幼兒和別人溝通,以及結交朋友的技巧,學習主動 介紹自己、跟別人打招呼,以及打開話題,減少他們離開熟悉環境的不安,盡早融 入小學的群體生活。 

5. 幼稚園可安排參觀小學的活動,或是邀請舊生回校分享小學的學習和生活經驗,以 紓緩幼兒對升小一的緊張和焦慮。 

6. 幼稚園可透過家校溝通,讓家長了解自己的角色: 

a. 家長應積極參與由幼稚園或小學舉辦,有關幼小銜接或適應的活動,認識幫助 子女適應新學習環境的策略,並配合學校的相關措施和安排。 

b. 家長不必安排幼兒參加一些只為準備升上小一的「面試班」、「學習班」或「補 習班」,以免加重幼兒升上小一的壓力。 

c. 在日常生活中,家長可以讓子女承擔照顧自己和部分家務的責任,鼓勵幼兒收 拾書包、打掃家居和妥善保管個人物件,逐步培養他們的自理能力。 

 

   

(32)

  2 ‐ 12 

連結參考文件 (第  2  章) 

 教育局《幼稚園教育課程指引》 

 教育局  幼稚園應做和不應做的事項 

 教育局網頁 載有「照顧有發展需要及支援非華語學童的認可課程」名單 

 教育局通告第 8/2018 號「提升幼稚園校長和教師的專業能力」 

 教育局通告第 14/2019 號「幼稚園教育計劃  -  加強非華語學生的支援」 

 教育局網頁 載有「幼稚園九種語言常用家長通告範本」 

 融匯  –  少數族裔人士支援服務中心(CHEER)  網頁 

 教育局  幼稚園非華語家庭溝通提示卡 

 教育局網頁 載有「幼兒學習知多少  -  家長篇(九種語言)」 

 

(33)

幼稚園行政手冊 

   

第 3 章 學生事務 

3.1 錄取學生……….……….. 3 ‐ 2  3.1.1 幼兒班(K1)收生安排………..…………..………. 3 ‐ 3  3.1.2 錄取由教育局轉介的兒童………..……….……… 3 ‐ 4  3.1.3 學生資料紀錄……….…….…..…..………. 3 ‐ 5  3.1.4 學生資助計劃……….……….…...……….. 3 ‐ 5 

3.2 健康及安全……….……..….…....…….……. 3 ‐ 7  3.2.1 健康事宜……….….……….…….……… 3 ‐ 7  3.2.2 保護兒童免受虐待……….….……..…….…….. 3 ‐ 7  3.2.3 安全事宜……….………..….………. 3 ‐ 11  3.2.4 校巴服務……….………..3 ‐ 13   

 

附錄 3.1  幼稚園學生缺課的通報機制  流程圖……….….….…..… 3 ‐ 14 

   

(34)

3 ‐ 2   

第 3 章  學生事務 

3.1 錄取學生 

1. 為維持幼稚園界別靈活和多元的特性,同時讓家長自由選擇學校,幼稚園收生繼續 以校本處理。就此,所有幼稚園須確保收生機制公平、公正、公開,為所有兒童(不 論其種族、性別、能力)提供平等入讀幼稚園的機會,並遵守本港現行法例,包括有 關平等機會的法例(即《性別歧視條例》、《殘疾歧視條例》、《家庭崗位歧視條例》及

《種族歧視條例》)。此外,幼稚園在處理收生事宜上,須遵從《個人資料(私隱)條 例》及《防止賄賂條例》等的規定處理,並應參考由廉政公署編訂的《幼稚園校董

及職員行為守則範本》

。 

2. 考慮到年幼兒童的身心發展,教育局認為學童不應同時入讀上午班及下午班。在幼 稚園教育計劃(下稱計劃)下,家長須以「幼稚園入學註冊證」(下稱「註冊證」)/「幼 稚園入學許可書」(下稱「入學許可書」)作 K1 註冊留位之用。教育局會為每名可在 本港接受教育的學童發出一張「註冊證」/「入學許可書」,合資格接受計劃資助的 學童會獲發「註冊證」,如學童不符合資格接受計劃的資助,則會獲發「入學許可書」, 學童可憑「入學許可書」註冊並入讀參加計劃的幼稚園,惟其家長須按註冊入讀之 幼稚園的收費證明書繳付未扣減計劃資助前的全額學費。原則上參加計劃的幼稚園 只可錄取持有「註冊證」/「入學許可書」的學童。如家長已向一所參加計劃的幼稚 園提交其子女的「註冊證」/「入學許可書」和註册費並已完成註冊手續,而該家長 欲讓其子女同時入讀第二所參加計劃的幼稚園但沒打算放棄已註冊的幼稚園學位,

因而未能向第二所幼稚園提交「註冊證」/「入學許可書」,即使家長願意繳付全額 學費,有關幼稚園也不可錄取其子女。簡單而言,所有參加計劃的幼稚園,不論任 何班級,只可錄取持有「註冊證」/「入學許可書」的學童。 

3. 參加計劃的幼稚園須遵守教育局發出的指示、收生安排指引及教育局每年就收生安 排(特別是 K1)發出的通函,包括:   

a.  訂定校本收生機制,包括於收生前已制訂申請及面見程序及甄選準則、面見申 請學童的數目等; 

b.  不應限制派發/收取申請表的數目; 

c.  透過有效的方法預先通知家長索取表格及遞交入學申請的安排,以及校本收生 機制的詳情,並將有關資料及教育局幼稚園幼兒班(K1)收生安排的網頁連結上 載學校網頁。為方便非華語學童家長獲得有關資料,學校應在網頁的主頁當眼 位置設置圖標或簡單的英文提示,讓家長在瀏覽網頁的主頁時能即時知悉如何 獲得英文版的資料。幼稚園亦應在網頁的當眼位置,同時提供教育局幼稚園幼 兒班(K1)收生安排的英文網頁連結(http://www.edb.gov.hk/k1‐admission_e); 

(35)

d.  提供中、英文版的入學申請表格、有關申請安排的資料及收生準則等;   

e.  設立有效的溝通渠道,並盡量為非華語學童及家長提供協助;及  f.  如有學位空缺,應繼續錄取不同背景和需要的學童。 

相關指引及常見問題等資料已上載教育局網頁。 

4. 幼稚園可從教育專業、家校合作、學童利益和幼兒照顧等角度作多方面考慮,以訂 定校本收生準則。為釋放本地的潛在勞動力以配合人口政策,全日制/長全日制學額 獲政府額外增撥資源,幼稚園在考慮入讀全日制/長全日制班級的申請時,應優先考 慮需要這類服務的家庭。具體來說,這些家庭包括雙職家庭,以及基於特殊情況需 要全日制/長全日制服務的家庭(例如:須在家照顧殘疾人士的家庭)。幼稚園在公布 收生準則時,應註明有關的考慮因素。 

5. 幼稚園須為所有兒童(不論其種族、性別、能力)提供平等的入讀機會,包括因應非 華語學童的文化習俗與本地並不盡相同而妥善處理他們的入學申請。幼稚園應確保 參與收生程序的人員均清晰了解處理非華語學童和家長申請入學的安排,並予以落 實執行,例如為非華語學童家長提供英語版本的申請表及學校收生指引。 

6. 如幼稚園的收生程序設立面見,幼稚園必須尊重兒童的發展規律,不應要求兒童回 答和進行超出其年齡層在智能、體能及情緒發展等方面的活動。如幼稚園選擇不面 見全部學童,必須預先通知家長校本收生機制的詳情。 

7. 在面見非華語學童時,幼稚園應按需要為申請人安排傳譯及/或翻譯服務,例如善用 由民政事務總署資助營辦的

「融匯–少數族裔人士支援服務中心(CHEER)」

提供的傳 譯及/或翻譯服務;幼稚園亦可接納家長和學童由懂中文的親友陪同會面,協助溝通。

同時,幼稚園應設立有效的溝通渠道,並盡量為非華語學童及家長提供協助。 

8. 所有負責甄選學童的人員,均須申報利益衝突(例如與申請人有親屬關係),有關文 件須妥善保存。若有成員申報有利益衝突,學校須考慮安排其他人進行面見。 

9. 有關收生準則、申請人資料(如申請表格或身份證明文件等)、面見的紀錄(如評核及 遴選的結果等)等有關文件須妥善存檔。幼稚園亦須適時解答家長有關收生安排的疑 問,以及處理相關投訴。 

3.1.1 幼兒班(K1)收生安排   

1. 幼稚園 K1 入學年齡的準則方面,一般三歲的幼兒,身體及心智發展達一定成熟程度,

故兒童足三歲才入學,是比較理想的安排。但由於社會人士一般都希望兒童入讀幼 稚園和小學的年齡可以互相配合,故由 2001/02 學年起,所有在九月入讀幼稚園的

(36)

3 ‐ 4   

兒童的最低年齡放寬為兩歲八個月,幼稚園在此原則下可按校本收生機制錄取兒童。

詳情可參考教育局通告第 43/2000 號。 

2. 幼稚園須透過有效的方法(例如:入學申請表格須知、學校收生指引/單張、學校網 頁等)提醒家長,須於 9 月至 11 月期間向教育局申請下一個學年的「註冊證」。同時 將有關資料連同教育局相關的網頁連結一併上載學校網頁。如學童在特殊情況下未 能出示「註冊證」/「入學許可書」(例如學童已獲發「註冊證」,並正就讀參加幼稚 園教育計劃的幼稚園 K1 班,該學童的「註冊證」會由其就讀的幼稚園保管。如因特 殊情況家長欲再次申請於下學年入讀 K1 班(包括於原校重讀)  ),則家長須申請「臨 時註冊信」以作辦理 K1 臨時註冊之用。然而,家長必須於其子女正式入讀有關幼稚 園首天或之前,向該幼稚園提交其子女的「註冊證」/「入學許可書」,該幼稚園才 可讓有關學童入讀。 

3. 幼稚園每年可由 11 月起陸續邀請家長攜同子女進行下一個學年的 K1 入學面見,並 須在同年 12 月下旬或之前公布下一個學年的 K1 收生結果。 

4. 幼稚園須確定有足夠學位才向學童發出錄取通知,錄取通知不應採用「先到先得、

額滿即止」機制,以避免家長輪候或引起誤會。 

5. 幼稚園不應於「統一註冊日期」前要求家長完成註冊手續,又或以任何形式收取註 冊費或其他費用(例如代辦校服、茶點等費用)。 

6. 在「統一註冊日期」後,幼稚園可錄取候補的學童或仍未覓得學位的學童以填補空 缺。如幼稚園在「統一註冊日期」後錄取學生,應通知家長到校辦理註冊手續,但 仍須以「註冊證」/「入學許可書」作註冊留位之用。 

7. 如家長在註冊後打算轉校,須到原先註冊的幼稚園取回「註冊證」/「入學許可書」。

幼稚園應儘快退回「註冊證」/「入學許可書」予有關家長;如家長已取回「註冊證」

/「入學許可書」,幼稚園不需再為有關學童保留學位,亦不需退還註冊費。 

8. 教育局會在「統一註冊日期」約一星期後透過電腦平台收集幼稚園的學位空缺資料,

按區顯示的 K1 學位空缺資料將上載教育局網頁,以協助家長為尚未獲得學位的子女 向個別幼稚園申請入學。幼稚園須按照教育局收集有關資料的日程,適時透過電腦 平台輸入資料。 

3.1.2 錄取由教育局轉介的兒童 

1. 在特別情況下,若參加幼稚園教育計劃(下稱計劃)的幼稚園有學位空缺,而個別兒童 (包括有發展遲緩危機兒童及非華語兒童)在申請入學時遇到困難,教育局區域教育服

(37)

務處及幼稚園及幼兒中心聯合辦事處會作適當的轉介。在一般情況下,參加計劃的 幼稚園須錄取有關兒童,讓他們接受資助幼稚園教育。教育局已向參加計劃的幼稚 園提供配套措施,以照顧學童的多元需要,詳見本手冊第 2 章。 

3.1.3 學生資料紀錄   

1. 幼稚園應設立完善的學生紀錄制度。幼稚園應備存適當的學生紀錄,並須適時將紀 錄更新,及以方便提取的方式保存。處理學生個人資料時,學校須確保收集資料的 目的和方式、資料的使用、資料的保安及查閱等方面,均符合《個人資料(私隱)條例》

的規定。 

2. 幼稚園應將學生每天的出席及缺課情況,詳細地記錄在學生點名冊內。根據《教育 規例》第 90 條的規定,學校須將每一班級學生的出席情況按教育局常任秘書長所批 准的形式,正確地記錄在點名冊,並將該冊備存。   

3. 幼稚園在幼稚園教育計劃(下稱計劃)下獲發的資助以合資格學生的就讀紀錄計算。

參加計劃的幼稚園,須在學年初指定時間內呈報該學年 8 月(若 8 月開課)或 9 月份 更新的合資格學生資料(例如新生、退學、轉課程、整月缺課或更新註冊證)。至於 在學年期間學生資料的變動,幼稚園須在個案出現後 7 日內透過

「統一登入系統」

(如 有需要,使用標準表格)向教育局呈報,詳情可參考教育局發出的有關通告/指引。

教育局亦會不時派員到學校查核幼稚園所呈報的學生資料,是否與就讀學生相符,

例如查核幼稚園為學生保管的「幼稚園入學註冊證」的正本、查閱學生出席紀錄冊 及點算各班學生。 

4. 一般而言,如學童整月缺課(即缺席某月的所有上課日),教育局不會發放該學童該 月的資助,幼稚園可向家長收取該月的全額學費(即未扣減政府資助前的學費)。幼 稚園應與家長保持溝通,讓家長知悉整月缺課的學費安排。如有特殊情況(例如因病 而整月缺席),在家長向學校提供充分的理據和有效的證明文件(必須包括該月的所 有上課日)後,學校可向教育局提出申請,教育局會按個別情況考慮酌情處理。但如 學童整月缺課涉及旅遊的因素,個案一律不作考慮。 

5. 持有「入學許可書」的學生並不符合資格獲發資助。為準確記錄參加計劃的幼稚園 的學生資料,幼稚園亦須向教育局呈報持有「入學許可書」的學生的就讀資料。 

3.1.4 學生資助計劃 

1. 為確保兒童不會因經濟困難而未能接受幼稚園教育,在職家庭及學生資助事務處轄 下的學生資助處會繼續推行幼稚園及幼兒中心學費減免計劃(學費減免計劃),為成功

(38)

3 ‐ 6   

通過入息審查和有經濟需要的家庭提供學費減免(設有 100%、75%或 50%三種減免幅 度)。

2. 按照現行做法,學生資助處會將學生資助計劃綜合申請表格預印,並寄予在本學年 獲學費減免的家庭。至於其他學童(即在來年入讀幼稚園幼兒班(K1)或升讀幼稚園低 班(K2)和高班(K3)但沒有在本學年獲學費減免的學童),學生資助處會邀請幼稚園協助 派發綜合申請表格及相關文件。有關詳情可參考學生資助處網頁。

3. 除了減免學費,政府也為通過入息審查並符合學費減免計劃資格的幼稚園學童提供 就學開支津貼(設有 100%、75%或 50%三種幅度),以支付學童的幼稚園教育和學習 的開支。津貼額與綜合社會保障援助下為幼稚園學生提供的就學開支(例如課本、文 具、校服、雜項及一筆過的小額開支)的津貼額一致。若家長有意申請就學開支津貼,

請學校協助提醒家長必須在綜合申請表格選擇申請此津貼。若學童在學年內毋須繳 交學費而不用申請學費減免計劃,家長亦可為幼稚園學童申請就學開支津貼。學生 資助處已公布學費減免計劃和就學開支津貼的相關安排,並會請幼稚園協助轉告家 長有關的安排。

4. 政府將向每名於 2019/20 學年符合資格領取學生資助處須經入息審查學生資助的學 生提供一次過 2,500 元的津貼,以支援學生的學習需要。合資格的學生毋須就有關 津貼另行遞交申請。學生資助處預計於 2019 年 9 月起陸續透過銀行自動轉帳向合 資格的申請人發放這項津貼。

 

(39)

3.2 健康及安全

1. 提供一個安全、健康和安排妥善的校園環境,讓兒童可以在輕鬆愉快的氣氛下學習,

是優質幼稚園教育的重要一環。

3.2.1 健康事宜 

1. 幼稚園應致力建立一個健康的學習環境,透過各方面的妥善安排,讓兒童有良好的 體格,從而促進及確保他們健康地成長、發展及學習。因此,幼稚園應與家長及有 關人士共同制訂政策、採用及推行各種有效的措施和安排,以達至這個目標。

2. 幼稚園應密切留意兒童的健康、身心發展情況和行為表現。幼稚園可參考《學前機 構辦學手冊》第4.1段「健康檢查」、第4.2段「健康紀錄」及第4.3段「疾病的處理」。 3. 幼稚園應保持校舍環境的衞生,培養兒童注重衞生的習慣,營造健康的學習環境,

讓兒童健康地成長。幼稚園可參考《學前機構辦學手冊》第5.1段「園舍環境的衞生」、

第5.2段「個人衞生」及第5.3段「食物衞生」。 

4. 兒童須要吃營養均衡和分量足夠的食物才能夠健康地成長。幼稚園可參考《學前機 構辦學手冊》第六章「營養和膳食」。幼稚園為兒童提供膳食時,應注意營養標準、

食物安全措施和避免浪費的原則,詳情可參考教育局通告第17/2009號「學校膳食安 排」。 

3.2.2 保護兒童免受虐待 

1. 學生缺課的通報機制:如幼稚園學生連續七個上課天無故或在可疑情況下缺課,學 校必須在該生缺課的第七天填妥「幼稚園學生缺課通報表」(即教育局通告第4/2018

「幼稚園學生缺課的通報機制」的附件一)向教育局通報  (可參考附錄3.1流程圖)。

若學校人員留意到學生身體、行為或情緒等方面有受虐待的徵象(可參考教育局通告

第1/2020號「處理懷疑虐待兒童及家庭暴力個案」附錄一「兒童受虐待可能出現的

徵象」),無論學生是否如常返回學校上課、持續或斷續地缺課,應按教育局通告第 1/2020號所述的程序處理,作出適當的行動。 

2. 如發現或懷疑兒童遭受虐待,例如發育不良、容易疲倦、情緒不穩和行為異常等,

幼稚園須按教育局通告第1/2020號「處理懷疑虐待兒童及家庭暴力個案」及附件(附 錄十七)的指示,立即根據社會福利署(社署)所發出的《保護兒童免受虐待—多專業

合作程序指引》(2020年修訂版)(《指引》)處理或聯絡社會福利署保護家庭及兒童服

(40)

3 ‐ 8   

務課各區辦事處尋求協助。處理教職員涉嫌為性侵犯者時須注意的程序,可參閱上

述教育局通告第1/2020號。 

3. 所有幼稚園的人員均應特別留意

《指引》

中第二章「虐待兒童的定義及類別」、第四 章「識別個案、初步處理及通報」(特別是「兒童受虐待可能出現的徵象」)、第六 章「即時保護兒童行動」及第七章「保護兒童安全的危機評估及決策」等部分,以 識別懷疑虐兒個案,以及第三章「多專業合作處理懷疑虐待兒童/保護兒童個案的程 序」中有關如何處理虐待兒童個案的內容。 

4. 處理懷疑虐待兒童個案:學校人員在教學或活動時經常與學生直接接觸,如學校人 員留意到學生身體、行為或情緒等方面有受虐待的徵象(有關兒童受虐待可能出現的 徵象,請參閱教育局通告第1/2020號附錄一「兒童受虐待可能出現的徵象」),無論 學生是否如常返回學校上課、持續或斷續地缺課,應盡快作出以下適當行動:

a. 學校人員若有理由相信有關學生已經遭受虐待或正面對受虐的危機,首位接觸 有關學生的人員應通知校長,並徵詢專責人員及學校社工(如有)的意見。在處 理懷疑虐兒個案時,學校人員切勿隱瞞事件或延誤通報。 

b. 幼稚園/幼稚園暨幼兒中心應立即啟動校本應急機制/危機處理小組,同時應委 派學校社工(如有)及專責人員(如校長、主任、指定教師)處理懷疑虐兒個案,

並遵照有關原則及程序跟進及處理懷疑虐兒個案(請參閱上述通告附錄二)。在 處理過程中,應避免有關學生重複描述被虐事件。

c. 當懷疑有學生受到虐待時,經專責人員初步了解學生的情況,如學生並非學校 社工跟進的個案,但專責人員得知該學生/其家庭屬社署或非政府機構的「已 知個案」1,學校應盡快通知有關單位的負責社工進行初步評估。如該學生/其 家庭並非學校社工、社署或非政府機構的「已知個案」,學校應盡可能在辦公 時間內把個案通報社署保護家庭及兒童服務課(服務課)(請參閱上述通告附錄 三),提供有關學生的資料,由服務課社工進行初步評估。如在辦公時間以外,

亦可經社署熱線2 (電話號碼:2343 2255)通報懷疑虐兒個案,當值人員會聯絡社 署負責處理虐兒個案的外展工作隊,由外展工作隊進行初步評估。

d. 若幼稚園/幼稚園暨幼兒中心的註冊社工是由非政府機構聘用,他/她可按社署 所發出的《指引》第四章所述的程序通報其「已知個案」予服務課,由服務課 進行初步評估。他/她亦可根據《指引》第四至八章,就其「已知個案」作出 初步評估及保護兒童調查,惟須先取得學校、非政府機構及社署三方的同意。

       

1  「已知個案」是指各類由不同服務單位處理的個案,包括社署及非政府機構有提供個案服務的單位。詳情請 參閲《指引》附件五。 

2  社署熱線全日 24 小時運作,熱線於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 9 時至下午 5 時及星期六上午 9 時至中午 12 時(公眾 假期除外)接到的來電,由部門熱線服務組處理;而在上述時段以外接到的來電則由東華三院營辦的熱線及外 展服務隊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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