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杜賣盡根田,建物敷地暨茅屋契字人大甲街余虎、余戅番、余照等,有承祖父 遺下馬鳴埔庄第三四0 番田壹甲壹分壹厘弍毫,東至三四四田,西至路,南至三 四一、三四二田,北至三三0 田、三三一、三三二、三三四、三三八建、三三三
畑、三三九祠。第三四二番田叁分叁厘壹毫,東至三四三、三四四田,西北俱至
三四0 田,南至三四一田。第三三四番建四厘四毫伍絲,東至三三三畑,西至三
三八建,南至三四
,北至三三五建。第三三五番建壹厘九毫,東至三三三畑, 0 田
西至三三八建,南至三三四建,北至三三六建。第三三八番建六厘五絲,東至三
三四、三三五、三三六建,西至三三九祠,南至三四
0 田
,北至三三七建。以上
田弍筆栽種竹木在內,建物敷地叁筆,起蓋茅屋九間在內。今因乏銀別用,愿將
此土地所有之物等出賣盡根,先問房親人等不欲承受,外託中引就與鐵砧山腳馬
鳴埔庄許其琛、賴水宜等出首承買盡根,當日仝中三面言定時值杜賣盡根土地等
價銀壹千弍百弍拾六圓。銀即日親收足訖,隨將此土地等照界交買主前去掌管,
永遠為業。自此一賣終休,界內寸土無留,日後子孫人等不敢言及湊贖,亦不敢
異言生端。保此土地係虎等承祖父遺下之物業,與別房親人等無干涉,亦無重張
典掛他人財物不明為礙。如有不明等情,虎等出首抵當,不干買主之事。此係仁
義交關,二比甘愿,各無反悔。恐口無憑,今欲有憑,立杜賣盡根田、建物敷地
暨茅屋契字壹紙,并帶上手契壹紙,丈單壹紙,歸管字壹紙,計共肆紙,付執為
炤。
即日仝中親收過杜賣盡根田、建物敷地暨茅屋契字內價銀壹千弍百弍拾六圓正足
訖。再炤。
批明:此價銀許其琛、賴水宜各出壹半,批明又照。
代筆人柯近
在場見余烏 為中人賴水旺 明治叁拾捌年伍月 日立杜賣盡根田建物敷地暨茅屋契字人余
戅番
虎
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