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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年度 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測驗 簡 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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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04 年度

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測驗

簡 章

主辦機關:原 住 民 族 委 員 會 承辦單位:國 立 臺 灣 師 範 大 學 服務專線:(02)2321-9585、(免付費)0800-699-566 傳 真:(02)2321-1067

網 址:http://ipt.sce.ntnu.edu.tw/ipt104/

(2)

1 0 4 年 度 原 住 民 族 語 言 能 力 認 證 測 驗 重 要 日 程 表

號 項 目 時 間 說 明

1 報 名

104 年 9 月 25 日(星期五)

104 年 10 月 26 日(星期一)

採網路或通訊 報名

(以郵戳為憑)

免報名費

2 寄 發 准 考 證 104 年 11 月 27 日(星期五)

3 公告各考區試場 104 年 12 月 18 日(星期五)

各試場位置網路公告

4 測 驗 日 期 104 年 12 月 19 日(星期六)

5 放 榜 105 年 3 月 9 日(星期三)

網路公告

6 寄發成績通知單 105 年 3 月 10 日(星期四)

7 申 請 成 績 複 查

105 年 3 月 14 日(星期一)

105 年 3 月 18 日(星期五)

一律採郵寄方式 申請(須檢附成 績單正本,並以

郵戳為憑)

8 寄 發 合 格 證 書 105 年 3 月 25 日(星期五)

(3)

目 錄

壹、 報名資格 ... 1

貳、 報名日期 ... 1

參、 測驗日期 ... 1

肆、 測驗級別及範圍 ... 1

伍、 測驗內容 ... 1

陸、 報名 ... 2

柒、 准考證寄發及補發 ... 2

捌、 測驗地區 ... 3

玖、 放榜、成績查詢及成績通知單寄發 ... 4

壹拾、 成績複查 ... 4

壹拾壹、 合格證書寄發 ... 4

壹拾貳、 其他事項 ... 4

附錄一、 原住民學生升學保障及原住民公費留學辦法 ... 6

附錄二、 原住民學生取得文化及語言能力證明要點 ... 8

附錄三、 測驗答案卡劃記法 ... 9

附錄四、 104 年度原住民語言能力認證測驗試場規則及違規處理辦法... 10

附錄五、 個人報名程序 ... 12

附錄六、 團體報名程序 ... 17

附錄七、 104 年度原住民語言能力認證測驗身心障礙考生服務申請表... 25

附錄八、 104 年度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測驗 Q&A ... 26

附錄九、 104 年度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測驗個人報名表 ... 27

附錄十、 104 年度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測驗個人報名信封 ... 29

(4)

壹、 報名資格

不分國籍、族別、年齡、學歷,可自由選擇適合自己族語程度之等級報考。

貳、 報名日期

104 年 9 月 25 日(星期五)起至 104 年 10 月 26 日(星期一)止。

參、 測驗日期

104 年 12 月 19 日(星期六)

肆、 測驗級別及範圍

一、 測驗級別:初級、中級。

二、測驗範圍:

測驗等級 學習教材 詞彙範圍

初級 1.九階教材 1 至 3 階

2.國中版句型篇 基本詞彙 300 詞 中級 1. 九階教材 1 至 4 階

2. 高中版句型篇 基本詞彙 500 詞 伍、 測驗內容

一、 測驗題型、時間、配分與合格標準 測驗

等級

測驗

種類 題型 測驗

時間

測驗 類型

配 分

合格

標準 總分 初級 聽力測驗 是非題、選擇題、配合題 20 分鐘 筆試 60 45

口說測驗 單詞朗讀、簡答題、看圖說話 5 分鐘 口試 40 15 100 中級 聽力測驗 是非題、選擇題 20 分鐘 筆試 60 45 口說測驗 單句朗讀、問答題、看圖表達 5 分鐘 口試 40 15 100

註:請考生應試時務必攜帶黑色2B 鉛筆、橡皮擦。

二、 測驗方式

(一) 「聽力測驗」:考生依播放之試題音檔對照試卷題本選出正確之答 案,並以2B 鉛筆劃記答案卡作答。

(二) 「口說測驗」:考生依播放之試題音檔,以報考之族語方言別回答試 題問題,並透過電腦收音設備,收錄考生回答之內容。

(5)

陸、 報名

一、 報名類別:

(一) 個人報名:

採個人報名方式者,可選擇「網路報名」或「通訊報名」。

(二) 團體報名:

就讀國民中小學、高中(職)、五專及二專之在校學生,由學校協 助團體報名,並一律採「網路報名」。

二、 報名方式:

(一) 網路報名:

於104 年 10 月 26 日(星期一)17 時前,上網輸入報名資料,並上傳 相關表件始完成報名,倘報名資料填寫不完整或未上傳相關文件者,

視為不合格件。

(二) 通訊報名:

於 104 年 10 月 26 日(星期一)前,將填寫完竣之報名表件資料以掛 號郵寄至「10699 臺北郵局第 22-13 號信箱,國立臺灣師範大學進修推 廣學院收」(以郵戳為憑,逾期不受理)。

註:

1. 報考族語、方言別、級別與考區限選擇一種。

2. 報考族語、方言別、級別與考區一經報名確認送出後,一概不得更改。

3. 本測驗不接受現場、電話或傳真報名。

4. 網路報名操作方式請參閱本測驗簡章附錄五及附錄六。

柒、 准考證寄發及補發 一、 准考證寄發:

(一) 經審核符合應考資格者,於 104 年 11 月 27 日(星期五)以限時專 送寄發准考證,並一併通知測驗地點、節次及時間。

(二) 應考人於 104 年 12 月 9 日(星期三)前仍未收到准考證者,請至本 測驗網站專區(http://ipt.sce.ntnu.edu.tw/ipt104/)查詢與下載准考證。

(三) 收到准考證後,請核對准考證上所載之姓名等基本資料是否正確,

如有錯誤,請於 104 年 12 月 9 日(星期三)前來電通知更正,並於 網路重新下載正確版本。

(四) 問題諮詢電話:(02)2321-9585、(免付費)0800-699-566。

(6)

二、 准考證補發:

如准考證遺失、毀損,可於測驗開始前攜帶身分證或具有照片及身分證 統一編號之證明文件(如健保 IC 卡、學生證),親自至各考區試務中心申 請補發。

捌、 測驗地區 一、 測驗地區

項次 測驗地區 項次 測驗地區

(一) 臺北 (九) 屏東

(二) 桃園 (十) 宜蘭

(三) 新竹 (十一) 花蓮

(四) 苗栗 (十二) 臺東

(五) 臺中 (十三) 蘭嶼

(六) 南投 (十四) 澎湖

(七) 嘉義 (十五) 金門

(八) 高雄 (十六) 馬祖

註:

1.各考區辦理之測驗等級依實際報名情況增減調整。

2.各方言別測驗地點設置,以附錄九報名表之「104 年度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測 驗語言勾選表」為準。

二、 試場公告:

(一) 104 年 11 月 27 日(星期五)下午 5 時分別公告於下列網站 1. 原住民族委員會網站:http://www.apc.gov.tw

2.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進修推廣學院網站:http://www.sce.ntnu.edu.tw 3. 104 年度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測驗網站:

http://ipt.sce.ntnu.edu.tw/ipt104/

(二) 104 年 12 月 18 日(星期五)下午 5 時於各考區地點校門口。

(7)

玖、 放榜、成績查詢及成績通知單寄發

一、 放榜日期:105 年 3 月 9 日(星期三)17 時 二、 成績查詢:

(一) 原住民族委員會網站:http://www.apc.gov.tw

(二) 104 年度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測驗網站:

http://ipt.sce.ntnu.edu.tw/ipt104/

三、 成績通知單寄發:105 年 3 月 10 日(星期四)以限時專送方式寄發,於 105 年 3 月 16 日(星期三)前未收到成績單者,請致電(02)2321-9585、

(免付費)0800-699-566 洽詢。

壹拾、 成績複查

一、 對測驗成績有疑問者,於收到成績單後,填妥成績單背面複查申請表以 掛號郵寄至「10699 臺北郵局第 22-13 號信箱,國立臺灣師範大學進修推 廣學院收」申請複查(請參照申請表上之填表說明辦理)。

二、 申請期限:105 年 3 月 18 日(星期五)前提出申請(以郵戳為憑,逾期 概不受理)。

三、 申請方式:一律以通訊方式提出,每人限申請一次。

四、 申請成績複查不得要求重新評閱、提供參考答案、閱覽、複印試卷或錄 音檔、亦不得要求告知閱卷委員之姓名或其他相關資料。

壹拾壹、 合格證書寄發

105 年 3 月 25 日(星期五)前,以掛號郵寄合格證書。如 105 年 3 月 31 日

(星期四)前未收到者,請主動來電(02)2321-9585、(免付費)0800-699-566 洽詢。

壹拾貳、 其他事項

一、 逢颱風、地震、傳染病等重大事故,致無法依原訂時間舉行測驗時,處 理方式如下:

(一) 重大事故於舉行測驗前發生者,另行擇期舉行,並於測驗前一日發 布測驗延期公告,而延期公告內容包括測驗時間及地點。

(二) 重大事故於測驗期間發生者,隨即通知所有考區停止測驗。並於事 故發生後十日內,另行發布測驗日期。

二、 測驗答案卡劃記法請參照【附錄三】,試場規則及違規處理辦法詳見【附

(8)

錄四】,請各考生詳閱並遵守。

三、 參加「104 年度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測驗」考生交通及住宿費補助要 點,另行公告於:

原住民族委員會網站:http://www.apc.gov.tw/

104 年度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測驗網站:

http://ipt.sce.ntnu.edu.tw/ipt104/

四、 原住民族委員會「原住民族語E 樂園(http://klokah.tw/)」網站提供國中、

高中版句型篇、九階教材、字母篇、歌謠篇、生活會話篇、圖畫故事篇 及千詞表等多種教材供民眾學習、下載。

五、 原住民學生要取得升學高級中等學校、專科學校五年制學校35%加分優 待,須取得初級測驗以上之合格證書。

六、 原住民學生要取得升學技術校院四年制、二年制、專科學校二年制或大 學35%加分優待,須取得中級測驗以上之合格證書。

七、 原住民學生已取得「原住民學生升學優待取得文化及語言能力證明考試」

國中級(原住民學生升學高級中等學校、專科學校五年制)或高中級(原住 民學生升學技術校院四年制、二年制、專科學校二年制或大學)合格證書 者,若證書仍在有效期限內,國中級證書效力等同初級測驗合格證書,

高中級證書效力等同中級測驗合格證書。

八、 本簡章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本試務委員會會議決議處理。

(9)

附錄一、 原住民學生升學保障及原住民公費留學辦法

法規名稱 原住民學生升學保障及原住民公費留學辦法

1.中華民國七十六年一月五日教育部(76)台參字第 00001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10 條

2.中華民國八十四年七月五日教育部(84)台參字第 031606 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 10 條(原名稱:臺灣 地區山地族籍學生升學優待辦法)

3.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十四日教育部(89)台參字第 89043126 號令修正發布第 3 條條文

4.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二十日教育部(90)台參字第 90007243 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 11 條;並自發布日 起實施(原名稱:臺灣地區原住民族籍學生升學優待辦法)

5.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八日教育部(91)台參字第 91066883 號令修正發布第 3 條條文 6.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九日教育部台參字第 0930141042A 號令修正發布第 3、9 條條文 7.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九月八日教育部台參字第 0950126926C 號令修正發布第 3 條條文

8.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十六日教育部台參字第 0960052410C 號令修正發布第 3 條條文 9.中華民國一百年四月十一日教育部臺參字第 1000049946C 號令修正發布第 3 條、第 5 條

10.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八月十九日教育部臺教綜(六)字第 1020125238A 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部分條文

(原名稱:原住民學生升學優待及原住民公費留學辦法)

11.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二十三日教育部臺教綜(六)字第 1030094196B 號令修正發布第 1、5 條條文

1 條 本辦法依原住民族教育法第十六條、專科學校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及高級中等教 育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2 條 本辦法所稱原住民學生或原住民,其認定依中央原住民主管機關之有關規定。

3 條 原住民學生參加高級中等以上學校新生入學,除博士班、碩士班、學士後各學系 招生不予優待外,依下列規定辦理;其入學各校之名額採外加方式辦理,不占各 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原核定各校(系、科)招生名額:

一、高級中等學校、專科學校五年制:

(一)參加免試入學者,其超額比序總積分加百分之十計算。但取得原住民文 化及語言能力證明者,超額比序總積分加百分之三十五計算。

(二)參加特色招生學科考試分發入學者,依其採計成績,以加總分百分之十 計算。但取得原住民文化及語言能力證明者,以加總分百分之三十五計 算。

(三)參加特色招生術科甄選入學者,依其採計成績,以加總分百分之十計算。

二、技術校院四年制、二年制或專科學校二年制:

(一)參加登記分發入學者,以加總分百分之十計算。但取得原住民文化及語 言能力證明者,以加總分百分之三十五計算。

(二)參加登記分發入學以外之其他各類方式入學者,由各校酌予考量優待。

三、大學:

(一)參加考試分發入學者,依其採計考試科目成績,以加原始總分百分之十 計算。但取得原住民文化及語言能力證明者,以加原始總分百分之三十 五計算。

(二)參加考試分發入學以外之其他方式入學者,由各校酌予考量優待。

前項第一款第一目總積分經加分優待後進行比序,第一款第二目、第三目、第二 款及第三款經加分優待後分數應達錄取標準。

(10)

第一項所定外加名額,以原核定招生名額外加百分之二計算,其計算遇小數點 時,採無條件進位法,取整數計算。但下列情形之一者,其招生名額外加比率不 受百分之二限制:

一、成績總分或總積分經加分優待後相同,如訂有分項比序或同分參酌時,經比 序或同分參酌至最後一項結果均相同者,增額錄取。

二、原住民聚集地區、重點學校及特殊科系,得衡酌學校資源狀況、區域特性及 入學管道,依原住民學齡人口分布情形及就讀現況專案調高比率;其調高之 比率,高級中等學校,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大專校院,由中央主管教 育行政機關會商中央原住民主管機關、相關機關及大專校院定之。

4 條 原住民學生經依本辦法規定註冊入學後再轉校(院)轉系(科)者,不得再享受本辦法 之優待。

前項學生入學後因志趣不合或學習適應困難者,原肄業學校應輔導協助轉系。

5 條 以原住民身分報考高級中等以上學校者,其報考資格之審查,招生單位應連結中 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電子查驗系統,取得當事人戶籍資料,作為辨識、審查之依 據。

招生單位未能連結前項電子查驗系統,或原住民身分尚待查驗時,招生單位得要 求當事人提供全戶戶口名簿影本或三個月內申請之其他戶籍資料證明文件,並應 明定於招生簡章。

6 條 原住民學生報考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如未以原住民族籍身分報名或未送繳前條規 定之證件者,不予優待,事後不得以任何理由申請補辦或補繳。

7 條 各招生單位於招生放榜後,應將原住民學生報考及錄取人數編製統計表報請主管 教育行政機關及原住民主管機關備查。

8 條 依本辦法升學經查有冒籍情事或資格不符者,應由學校依相關法令開除其學籍,

並議處有關人員。如涉偽造文書等違法行為,應依相關法令辦理。

9 條 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舉辦公費留學測驗時應提供原住民名額,以保障培育原住 民人才。

前項名額,由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及中央原住民主管機關定之。

10 條 原住民報考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舉辦之公費留學測驗,其報考資格、成績計算、

錄取基準及其他應遵行之事項,由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及中央原住民主管機關 定之。

10-1條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八月十九日修正發布之第三條規定,適用於一百零 三學年度以後入學之學生。

11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八月十九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一百零二年九月一日 施行。

(11)

附錄二、 原住民學生取得文化及語言能力證明要點

原住民學生取得文化及語言能力證明要點

1. 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 96 年 6 月 7 日原民教字第 09600245531 號令 及教育部台高(一)字第 0960079251B 號令會銜發布

2. 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 99 年 5 月 5 日原民教字第 0990019827 號令及教育部台高(一)字第 0990067102B 號令會銜修正發布

3. 中華民國 101 年 7 月 20 日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原民教字第 10100328141 號、教育部臺高(一)字第 1010117270B 號令修正發 布全文 8 點,並自 102 年 1 月 1 日生效

4. 中華民國 103 年 05 月 27 日原住民族委員會原民教字第 10300238 621 號、教育部臺教綜(六)字第

1030063454A 號令會銜修正發 布名稱及全文 3 點,並自即日生效(原名稱:原住民學生升學優 待取得文化 及語言能力證明要點)

一、 原住民學生取得原住民學生升學保障及原住民公費留學辦法第三條第一項規定之原 住民文化及語言能力證明,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要點之規定。

二、 原住民學生入學高級中等學校、專科學校五年制,具有下列證明之一者,取得原住民 文化及語言能力證明:

(一) 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考試合格證書。

(二) 原住民學生升學優待取得文化及語言能力證明考試合格證書且在有效期限內。

(三) 一百零二年度原住民學生升學優待取得文化及語言能力證明考試國中級合格證 書且在有效期限內。

(四) 初級以上原住民族語能力證明書。

(五) 部落學校結業證明。

三、

原住民學生入學技術校院四年制、二年制、專科學校二年制或大學,具有下列證明之 一者,取得原住民文化及語言能力證明

(一) 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考試合格證書。

(二) 原住民學生升學優待取得文化及語言能力證明考試合格證書且在有效期限內。

(三) 一百零二年度原住民學生升學優待取得文化及語言能力證明考試高中級合格證 書且在有效期限內。

(四) 中級以上原住民族語能力證明書。

(12)

附錄三、 測驗答案卡劃記法

【答案卡塗寫注意事項】

一、 作答前,請先檢視下列事項:

(一) 檢視答案卡上准考證號碼與試場座位貼號是否正確且相符。

(二) 檢視答案卡上測驗方言別與試卷測驗方言別是否相符。

(三) 檢視答案卡有無污損、折毀。

如有錯誤、不符、污損或折毀等情形,請立即向監試人員反應。

二、 答案卡劃記時,必須用黑色2B 鉛筆,劃記要清晰均勻,且須劃滿圓圈,但 不可超出圈外。

三、 更正時,請用橡皮擦將所劃之記號完全擦拭清潔,再行劃記。擦拭時,嚴 禁在橡皮擦上沾口水,以免卡片破損。

四、 答案卡應保持清潔,不可任意挖補污損,或在圓圈以外任何地方作記號。

五、 答案卡邊緣之黑色條紋及黑點,不得任意增減或污損,卡片亦不得折疊。

六、 考生若因未遵守上列規定,以致光學閱讀機無法正確閱讀,其後果由考生 自行負責。

正確劃記法:

錯誤劃記法:

(13)

附錄四、 104 年度原住民語言能力認證測驗試場規則及違規處理辦法

一、 考生應攜帶准考證、貼有相片之身分證件正本(如國民身分證、健保 IC 卡或學生證等)、2B 黑色鉛筆、橡皮擦到場應試;文具自備,不得在場 內向他人借用;無准考證或身分證件正本者,須先至試務中心辦理補發准 考證查驗身分及切結,否則一律不得入場應試。

二、 考生除准考證、身分證件、2B 黑色鉛筆、橡皮擦,非測驗必需用品,須 依監試人員指示放置於試場前後方或指定位置,不得攜帶入座。請勿攜帶 貴重物品應試,恕不負保管之責。

三、 任何具有通訊、攝影、錄音、記憶、發聲等功能或有礙試場安寧、妨害測 驗公平之各類器材、物品及3C 電子通訊設備,請務必關閉電源並不得攜 至座位或發出任何聲響(含振動聲);測驗進行間若發現上述設備處於開 機狀態,或發出聲響影響測驗秩序,扣減該節測驗項目成績3 分,監試或 試務人員得對可能擾亂試場秩序、妨害測驗公平之情事進行及時必要之處 置,例如:將發出聲響之物品/包包攜出試場。

四、 測驗開始後即不得入場應試。每節測驗正式開始前不可翻閱試題,違者扣 減該節測驗項目成績3 分。測驗說明開始後即不准再離場,測驗結束方得 離場。若強行離場、不服糾正者,其作答不予計分。入場時應出示准考證 及身分證件正本並依准考證號碼就座,入座後應立即檢查准考證號碼及座 位貼條號碼是否相同。測驗中如經發現坐錯位子者,其作答不予計分。

五、 測驗時應將准考證及身分證件置於監試人員指定處,並配合核對身分及資 料。如發現報名所繳身分證件影本與正本不符、或身分證件上之相片與本 人相貌不同以致辨識困難者,測驗完畢後須至試務中心查驗辦理。

六、 測驗進行間不得在試場內飲食(含嚼食口香糖)、吸煙、擾亂試場秩序或 影響他人作答者,違者其作答不予計分。

七、 測驗進行間如因身體不適或需使用洗手間,致測驗時間受影響,將不予補 足。

八、 測驗進行間,在監試人員未宣布收回答案卡、試題卷前不得提前交卷或離 場,違者作答不予計分。

九、 作答前,應依監試人員之指示,檢查答案卡及試題卷是否齊全、所印准考 證號碼是否正確、完整,如有錯誤、污損、漏印或缺頁,應立即舉手請監 試人員處理,以免影響作答權益。

十、 測驗進行間除在答案卡規定處作答外,不得在答案卡非作答區、准考證、

文具、桌面、肢體上或其他物品上書寫與測驗有關之任何文字、符號或姓 名等,違者作答不予計分;意圖窺視答案、以暗號告訴他人答案等舞弊情 事,如經勸阻無效,其作答不予計分。

十一、 請以2B 黑色鉛筆在各項作答欄內作答。每題答對者給分,答錯、答兩 個以上或未答者不給分亦不倒扣。

(14)

十二、 考生劃記作答於答案卡時,如有劃記書寫不明顯、更改答案而未擦乾淨 或摺疊、污損答案卡或在試題卷上作答等情事,致影響閱卷者,其責任 自負,不得提出異議。

十三、 口說能力測驗題目播出後,考生應答則是經麥克風錄下。測驗時需將麥 克風調到適當位置並依指示作答;錄音時音量適中即可,以免影響錄音。

十四、 測驗時考生不得擅自操作電腦,經監試人員發現且不服糾正者,該測驗 不予計分。

十五、 口說能力測驗音檔若因軟體無法正常運作、機器故障、傳輸儲存、停電 等突發事故造成損壞,得視情況安排受影響者於其他時間地點重考,如 無法配合重考則以原口試能力測驗音檔進行評閱,不以加分處理。

十六、 測驗結束時,應依監試人員指示立即停止作答並在原位靜候監試人員收 卷、清點試題卷、答案卡。監試人員宣布測驗結束時,不得再作答,考 生於離場後不得在試場附近逗留,違者作答不予計分。

十七、 考生將試題卷、答案卡攜出試場者,其作答將不予計分。

十八、 如有本規則未列之其他舞弊或不軌意圖情事,或影響測驗公平、考生權 益之事項,由監試人員予以記錄,依其情節輕重予以適當處理。

十九、 如遇警報、地震,應遵照監試人員指示,迅速疏散避難。

二十、 有關違反試場規則處理方式及本規則未盡事宜,悉遵照「104 年度原住 民語言能力認證測驗試務委員會」決議辦理。

(15)

附錄五、 個人報名程序 一、 網路報名

(一) 採個人報名者,請先進入報名系統,詳閱網路報名同意書並點選同意。

(二) 請個人報名者依報考族語及方言別,於網路填妥報名資料、測驗語言 勾選表。

(三) 請個人報名者將報考人近六個月內正面半身脫帽兩吋大頭照、身分證 件正面、個人學歷證件電子檔(僅在校生須附),上傳至網路。(尚未申 請身分證者請以有相片及身分證統一編號之證件,如健保卡、學生證 等替代)

(四) 填寫身心障礙申請表之考生,請一併上傳身心障礙手冊正反面電子檔。

二、 通訊報名

(一) 將近六個月內正面半身脫帽兩吋大頭照相片、身分證件正面影本、個 人學歷證件(僅在校生須附),填貼於報名表上。身心障礙考生一併填妥 身心障礙申請表。確認無誤於「考生簽名處」以正楷簽名。

(二) 將報名表件放入報名郵寄專用信封(請至國立臺灣師範大學進修推廣 學院 http://ipt.sce.ntnu.edu.tw/ipt104/下載「報名郵寄專用信封封面」或 使用大信封),於 104 年 10 月 26 日(星期一)前掛號郵寄至「10699 臺北郵局第 22-13 號信箱,國立臺灣師範大學進修推廣學院收」,以郵 戳為憑,逾期概不受理。

(三) 務必於報名信封封面註明就讀或畢業學校名稱、考區、報考人姓名、

地址及聯絡電話。

三、 如填寫內容不清楚、表件不齊全或報考資格不符者,將不予受理。

請注意:報考族語、方言別、級別與考區一經送出後概不得更改。

(16)

 個人(網路)報名程序如下:

請先進入104 年度測驗報名系統

http://ipt.sce.ntnu.edu.tw/ipt104/

進入【線上報名】

點選【個人報名請由此進入考生報名】

考生應詳閱應考須知中各項規定,如因 未詳閱而影響應考權益者,概由應考人 自行負責。

輸入報名相關資料 1. 填寫網路報名同意書並點選同意

2. 輸入個人報名資料(報考族語、方言別、級別及考區等) 3. 如勾選身心障礙考生,填寫身心障礙考生服務申請表

上傳相關表件

1. 具相片、身分證統一編號及出生年月日之身分證明文件正面(如身分證、健 保卡)電子檔。

2. 個人學歷證件(僅在校生須附):學生證或在學證明掃描或拍照電子檔。

3. 近六個月內,正面半身脫帽兩吋大頭照電子檔。

4. 身心障礙考生,上傳身心障礙手冊正反面(身心障礙考生適用)電子檔。

核對報名資料是否完整無誤,確認後送出資料

請注意:報考族語、方言別、級別與考區一經送出後概不得更改

(17)

個人報名網路登錄資料畫面說明:

步驟一 進入【線上報名】,點選【個人報名請由此進入】

步驟二 選擇【個人報名初次登錄】後,並進入【網路報名同意書】,請點選同 意,進入報名資料填寫。

(18)

步驟三 填寫【報名表】,核對無誤後,點選送出。若為身心障礙考生,請務必 點選【身心障礙考生】,並填寫身心障礙考生申請表,上傳【身心障礙 手冊】正反面。

步驟四 送出資料前,需再次確認是否送出報考資料。凡報考初級的考生,系統 會顯示原住民學生升學高級中等學校、專科學校五年制之加分優待證 明加分,確認送出後,報考族語、方言別、級別及考區,一概不得修 改。

(19)

步驟五 請點選瀏覽/上傳,將考生【正面半身脫帽兩吋大頭照相片】、【身分證 明文件】、【個人學歷證件(僅在校生須附)】等證明文件完整上傳至報名 系統。大頭照可使用線上裁切大頭照功能,或按畫面上方(點我)參考小 畫家截圖步驟。

(20)

附錄六、 團體報名程序

 團體報名程序如下:

請先進入104 年測驗報名專區

http://ipt.sce.ntnu.edu.tw/ipt104/

進入【線上報名】

點選【學校團體報名請由此進入團體報名】

確認報名完成且資料上傳完整,報名資料無須寄回試務中心。

輸入報名相關資料 1. 輸入學校團體報名聯絡人之相關資料

2. 輸入所有考生報名資料(報考族語、級別、方言別及考區等)

3. 輸入身心障礙考生服務申請表(身心障礙考生適用)

上傳考生相關證明文件

1. 具相片、身分證統一編號及出生年月日之身分證明文件正面(如身分證、

健保卡)電子檔。

2. 近六個月內,正面半身脫帽兩吋大頭照相片電子檔。

3. 身心障礙考生,上傳身心障礙手冊正反面(身心障礙考生適用)電子檔。

4.

核對報名資料是否完整無誤,確認後送出資料

請注意:報考族語、方言別、級別與考區一經送出後概不得更改

應考人應詳閱簡章中各項規定,如因未 詳閱而影響應考權益者,概由應考人自 行負責。

(21)

 學校團體報名網路登錄資料畫面說明:

步驟一 進入【線上報名】,點選【學校團體報名請由此進入】

步驟二 點選【團報初次登錄】,並填寫報名相關資料。

依序輸入相關資料(註:請點選作業費所需之領取方式,填寫正確資料 並建立密碼),最後點選【送出】

(22)

步驟三 點選【新增/修改報考學生資料】

3-1:點選【新增/修改報考學生資料】

3-2:填表說明:請依照輸入說明指示新增考生報名資料,新增輸入完畢後務必 上傳相關證明文件電子檔。

(23)

3-3:填表說明:輸入考生報名資料,如教師需要報名多筆之團報考生資料,建 議教師可選擇範例下載匯入之方式(如說明),教師選擇範例下載方式,報 畫面即會匯出下方視窗,請教師將(MicrosoftOfficeExcel97-2003)檔案格式 儲存於報名文件繕打位置後,開始輸入考生資料。

★備註:除以範例下載方式上傳考生資料,教師也可透過畫面之新增鍵,

以單筆資料方式輸入考生資料,填表方式請至 3-6 填表說明步驟。

3-4:填表說明:完成考生報名資料之繕打後,點選瀏覽鍵選擇需要上傳的檔案 後, 點選確定。

(24)

3-5:填表說明:完成考生報名資料之上傳後,系統將會確認教師輸入之考生報 名資料,如訊息出現完成報名視窗則表示上傳資料無誤,如出現訊息錯誤 之畫面(如下圖顯示之錯誤訊息畫面),請教師依訊息指示修正考生報名資 料,修正完後請再次點選瀏覽鍵選擇需要上傳的檔案後,點選確定再次上 傳考生報名資料。

3-6:填表說明:請依照輸入說明指示輸入考生報名資料,教師以單筆新增之方 式輸入報名考生資料,單筆新增方式每次僅能輸入一名考生資料,輸入完 畢後點選新增鍵,系統將會新增考生資料並出現考生資料已存檔之視窗,

出現考生資料已存檔之訊息代表考生資料已建檔成功。

(25)

3-7:若學校有身心障礙考生,請點選【身障申請】,依照輸入說明指示輸入考生 資料及身心障礙考生服務申請表。申請身心障礙服務之考生務必上傳【身 心障礙手冊】正反面

3-7-1:如欲修改身心障礙考生服務,請點選【修改身心障礙考生服務】,選擇需 要修改之考生資料。

(26)

步驟四 【修改/上傳】考生資料

4-1:將滑鼠移至資料右側,並點選【修改/上傳】,進入修改/上傳畫面。

4-2:在報名期間,如未填寫完整之報名表件,教師可隨時登入新增考生資料或 修改考生資料,進入修改畫面,修改完後請務必按下【確認鍵】,確定修 改。

(27)

步驟五 【確認報名完成】,確認考生名冊

5-1:點選【確認報名完成】後,確認考生名冊與資料。

5-2:點選【確認報名完成】,送出資料前,需再次確認是否送出報考資料。團 報考生中如有報考初級的考生,系統會顯示原住民學生升學高級中等學校、專 科學校五年制之加分優待證明加分,點選確認報名完成即無法新增/修改考生資 料,報考族語、方言別、級別及考區,一概不得修改。

(28)

附錄七、 104 年度原住民語言能力認證測驗身心障礙考生服務申請表

姓 名

別  男  女 出生

日期 年 月 日

通 訊 處

縣 電 話

( ) 市

緊 急 聯 絡 人

聯 絡 電 話 行 動 電 話 就

讀 學 校

(請填寫學校全名)

就 讀 班 別

 普通班  資源班  特殊班

( 班 )  其 他 ( )

(結)

業 年 屆

畢 民國 年結 業

身 或 心 鑑 障 輔 礙 會 手 證 冊 明

手冊(或證明)字號:

障礙等級:

縣(市)政府核准日期文號:

後續鑑定日期:

障 礙 類 別

 視覺障礙(全盲 弱視)

 聽覺障礙  肢體障礙  語言障礙  多重障礙  智能障礙  學習障礙

 自閉症  其他______________

障 礙 狀 況

1.生活自理能力

 可

 尚可

 無法自理

2.輔具

 助行器調頻助聽器

 義足 義手

 輪椅

 拐杖

 其他( )

3.伴隨障礙

 視覺障礙( )

 聽覺障礙(右耳: 左耳: )

 語言障礙

 智能障礙(IQ: )

 其他______

申 請 服 務 項 目

□延長作答時間二十分鐘(休息時間相對減少)

□提早五分鐘入場

□重謄答案卡

□行動不便者安排在一樓或設有電梯之試場應試

申 請 試 題 卷 別

放大1.5 倍之試題

放大1.5 倍答案卡

繳 驗 證 件

身心障礙手冊或鑑輔會證明

准考證 號碼

本欄由試務委員會填寫 審 承 查 辦

小 人 組

簽 章

審認 查定 小結 組果

 查符 不通過

備註:申請服務項目之提供以不影響整體測驗公正性為原則,並由本委員會邀集身心障礙相關領域之專家、

學者組成審查小組就考生所提申請資料審定之。

(29)

附錄八、 104 年度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測驗 QA Q:我該如何決定報考適合的認證測驗等級?

A:本會於「原住民族語 E 樂園(http://klokah.tw/)」有公告各認證測驗等級試 題範例,民眾可先行上網檢測自己的族語能力程度後,再決定報考的測驗 等級。

Q:「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測驗合格證書」有何效力?

A:

認證等級 證書效力

初級 可供原住民學生升學高級中等學校、專科學校五年制 之加分優待證明。

中級 可供原住民學生升學技術校院四年制、二年制、專科 學校二年制或大學之加分優待證明。

Q:可從哪裡獲得學習資訊?

A:1.本會建置之「原住民族語 E 樂園(http://klokah.tw/)」網站提供國中、高中 版句型篇、九階教材、字母篇、歌謠篇、生活會話篇、圖畫故事篇及千詞 表等多種教材供民眾學習。

2.各學習教材提供線上學習及測驗,亦可下載教材檔案。

Q:原住民學生要取得「原住民學生升學保障及原住民公費留學辦法」所規定 35%的加分優待,一定要報考本項測驗嗎?

A:1.原住民學生要取得升學高級中等學校、專科學校五年制學校 35%加分優 待,須取得本測驗初級以上之合格證書。

2.原住民學生要取得升學技術校院四年制、二年制、專科學校二年制或大學 35%加分優待,須取得本測驗中級以上之合格證書。

Q:原住民學生已取得「原住民學生升學優待取得文化及語言能力證明考試」國 中級或高中級合格證書,還要報考本項測驗嗎?

A:若證書仍在有效期限內,國中級證書效力等同初級測驗合格證書,高中級證 書效力等同中級測驗合格證書。

(30)

附錄九、 104 年度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測驗個人報名表

◎報考人務必勾選背面「考試語言勾選表」,未填寫者概不受理報名。 准考證號碼:

黏貼本人

最近6 個月內 2 吋半身 脫帽不修底片 正面相片1 張

身分證統一編號

(護照/居留證號) 出 生 日 期 年 月 日

行 動 電 話

原住民

非原住民 報 考 級 別

初級

中級

考 生 所 屬 族 別

(僅具原住民身分考生須填)

報 考 族 語

代 碼 ( 五 碼 )

□□□□□

詳見背面代碼欄,限填一種

例:欲報考「東排灣語初級」,代碼為0301A。

( 限 勾 選 一 區 )

臺北

桃園

新竹

苗栗

臺中

南投

嘉義

高雄

屏東

宜蘭

花蓮

臺東

蘭嶼

澎湖

金門

馬祖

請參照背面各方言別配置之考區欄勾選,勾選後不得變更。

小學(含)以下

國(初)中(含在校生)

高中職(含在校生)

專科(含在校生)

大學(含在校生)

研究所(含)以上

就 讀 ( 畢 業 )

在校生

已畢業

同等學力

肄業

縣(市) 鄉鎮市區 小學/國中/高中職/大專校院 年級 系所/班別

E - m a i l

□□□□□

(請填寫 105 年 3 月底前可收件之地址)

緊 急 聯 絡 人 關 係

緊急 聯絡 電話

日:( ) 夜:( ) 行動電話:

考 生 簽 名 處

※身分證/護照/居留證明影本黏貼處(正面)※

(或是具有相片及身分證統一編號之身分證明文件如健保 IC 卡等)

※檢附學歷證明文件影本黏貼處(正面)※

學生證或在學證明(僅在校生須附)

1. 請使用藍色或是黑色原子筆以正楷填寫,內容必須詳實清晰,字跡切勿潦草。

2. 報考族語、方言別及級別代碼,請參閱「104 年度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測驗語言勾選表」,共五碼,限填一種族語。例:

欲報考「泰雅族語」中的「澤敖利泰雅語初級」,代碼為0201D (見第 28 頁)。

3. 應試考區請參閱「104 年度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測驗語言勾選表」,只能勾選單一考區。

例:欲報考「泰雅族語」中的「四季泰雅語初級」,於臺北、宜蘭、蘭嶼、澎湖、金門、馬祖,擇一考區參加(見第 29 頁)。

4. 通訊地址,請填寫105 年 3 月底前可收件之地址,聯絡電話及緊急聯絡人等資料務必填寫清楚,以方便隨時聯絡。

5. 身分證明正面影本(務必影印清楚)請黏貼於報名表指定位置處。

6. 考生務必於考生簽名處簽名,以示負責。

(31)

104 年度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測驗語言勾選表

◎請依所學習或所熟悉之方言別於下表內勾選限一種方言別及級別,並選擇適當之單一考區,且勾選後不得更改。

(以考生就讀學校所在縣市或居住地為應考考區,若該縣市無設置考生報考之方言別考場,請選擇鄰近考區應考)

族語 級別

代碼 方言別(限勾選一種) 考區(限勾選單一考區,勾選後,不得更改)

01 阿美族語

01 初級 02 中級

□A.南勢阿美語 □臺北 □桃園 □臺中 □高雄 □花蓮 □蘭嶼 □澎湖 □金門 □馬祖

□B.秀姑巒阿美語 □臺北 □桃園 □臺中 □高雄 □花蓮 □蘭嶼 □澎湖 □金門 □馬祖

□C.海岸阿美語 □臺北 □桃園 □臺中 □高雄 □花蓮 □臺東 □蘭嶼 □澎湖 □金門

□馬祖

□D.馬蘭阿美語 □臺北 □桃園 □臺中 □高雄 □花蓮 □臺東 □蘭嶼 □澎湖 □金門

□馬祖

□E.恆春阿美語 □臺北 □桃園 □臺中 □高雄 □臺東 □蘭嶼 □澎湖 □金門 □馬祖

02 泰雅族語

□A.賽考利克泰雅語 □臺北 □桃園 □新竹 □苗栗 □臺中 □南投 □宜蘭 □花蓮 □蘭嶼

□澎湖□金門 □馬祖

□B.四季泰雅語 □臺北 □宜蘭 □蘭嶼 □澎湖 □金門 □馬祖

□C.宜蘭澤敖利泰雅語 □臺北 □宜蘭 □蘭嶼 □澎湖 □金門 □馬祖

□D.澤敖利泰雅語 □臺北 □新竹 □苗栗 □臺中 □蘭嶼 □澎湖 □金門 □馬祖

□E.汶水泰雅語 □臺北 □新竹 □苗栗 □蘭嶼 □澎湖 □金門 □馬祖

□F.萬大泰雅語 □臺北 □桃園 □臺中 □南投 □蘭嶼 □澎湖 □金門 □馬祖

03 排灣族語

□A.東排灣語 □臺北 □桃園 □臺中 □高雄 □臺東 □蘭嶼 □澎湖 □金門 □馬祖

□B.北排灣語 □臺北 □臺中 □高雄 □屏東 □蘭嶼 □澎湖 □金門 □馬祖

□C.中排灣語 □臺北 □臺中 □高雄 □屏東 □蘭嶼 □澎湖 □金門 □馬祖

□D.南排灣語 □臺北 □桃園 □臺中 □高雄 □屏東 □蘭嶼 □澎湖 □金門 □馬祖

04 布農族語

□A.卓群布農語 □臺北 □南投 □高雄 □花蓮 □蘭嶼 □澎湖 □金門 □馬祖

□B.卡群布農語 □臺北 □南投 □高雄 □花蓮 □蘭嶼 □澎湖 □金門 □馬祖

□C.丹群布農語 □臺北 □南投 □高雄 □花蓮 □蘭嶼 □澎湖 □金門 □馬祖

□D.巒群布農語 □臺北 □南投 □高雄 □花蓮 □蘭嶼 □澎湖 □金門 □馬祖

□E.郡群布農語 □臺北 □桃園 □臺中 □南投 □高雄 □臺東 □蘭嶼 □澎湖 □金門

□馬祖

05 卑南族語

□A.知本卑南語 □臺北 □臺中 □高雄 □臺東 □蘭嶼 □澎湖 □金門 □馬祖

□B.南王卑南語 □臺北 □臺中 □高雄 □臺東 □蘭嶼 □澎湖 □金門 □馬祖

□C.初鹿卑南語 □臺北 □臺中 □高雄 □臺東 □蘭嶼 □澎湖 □金門 □馬祖

□D.建和卑南語 □臺北 □臺中 □高雄 □臺東 □蘭嶼 □澎湖 □金門 □馬祖

06 魯凱族語

□A.霧臺魯凱語 □臺北 □臺中 □高雄 □屏東 □蘭嶼 □澎湖 □金門 □馬祖

□B.東魯凱語 □臺北 □高雄 □臺東 □蘭嶼 □澎湖 □金門 □馬祖

□C.多納魯凱語 □臺北 □臺中 □高雄 □屏東 □蘭嶼 □澎湖 □金門 □馬祖

□D.萬山魯凱語 □臺北 □高雄 □屏東 □蘭嶼 □澎湖 □金門 □馬祖

□E.茂林魯凱語 □臺北 □高雄 □屏東 □蘭嶼 □澎湖 □金門 □馬祖

□F.大武魯凱語 □臺北 □高雄 □屏東 □蘭嶼 □澎湖 □金門 □馬祖

07 鄒族語 □A.鄒語 □臺北 □嘉義 □蘭嶼 □澎湖 □金門 □馬祖

08 賽夏族語 □A.賽夏語 □臺北 □桃園 □新竹 □苗栗 □蘭嶼 □澎湖 □金門 □馬祖

09 雅美族語 □A.雅美語 □臺北 □臺東 □蘭嶼 □澎湖 □金門 □馬祖

10 邵族語 □A.邵語 □臺北 □南投 □蘭嶼 □澎湖 □金門 □馬祖

11 噶瑪蘭族語 □A.噶瑪蘭語 □臺北 □花蓮 □蘭嶼 □澎湖 □金門 □馬祖

12 太魯閣族語 □A.太魯閣語 □臺北 □桃園 □高雄 □花蓮 □蘭嶼 □澎湖 □金門 □馬祖

13 撒奇萊雅族語 □A.撒奇萊雅語 □臺北 □花蓮 □蘭嶼 □澎湖 □金門 □馬祖

14 賽德克族語

□A.都達語 □臺北 □南投 □高雄 □花蓮 □蘭嶼 □澎湖 □金門 □馬祖

□B.德固達雅語 □臺北 □南投 □高雄 □花蓮 □蘭嶼 □澎湖 □金門 □馬祖

□C.德路固語 □臺北 □南投 □高雄 □花蓮 □蘭嶼 □澎湖 □金門 □馬祖

15 拉阿魯哇族語 □A.拉阿魯哇語 □臺北 □高雄 □蘭嶼 □澎湖 □金門 □馬祖

16 卡那卡那富族語 □A.卡那卡那富語 □臺北 □高雄 □蘭嶼 □澎湖 □金門 □馬祖

(32)

國 立 臺 灣 師 範 大 學 進 修 推 廣 學 院 收

貼 足 掛 號 郵 資

附錄十、 104 年度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測驗個人報名信封

報 考 族 語

方 言 別

級 別

報 考 人

地 址

電 話

( H

手 機

: 就

讀 學 校 :

縣 ( 市

國 小 / 國 中 / 高 中 職 / 大 專 校 院

1 0 4

報 名 郵 寄 專 用 信 封

掛 號

寄交 報名 表件 前, 請 詳閱 簡章 各項 規定

,如 因表 件不 全, 以致 不合 報考 資格

,概 由 考生 責

(

不接 受補

)

(

)

10699

臺 北 郵 局 第

22 - 13 號 信 箱

測 驗 地 區

□ 臺 北

□ 桃 園

□ 新 竹

□ 苗 栗

□ 臺 中

□ 南 投

□ 嘉 義

□ 高

□ 屏 東

□ 宜 蘭

□ 花 蓮

□ 臺 東

□ 蘭 嶼

□ 澎 湖

□ 金 門

□ 馬 祖

(

)

參考文獻

相關文件

中華民國 106 年 6 月 27 日中市教高字第 1060056071 號函訂定 中華民國 107 年 10 月 4 日中市教高字第 1070089819

中華民國 100 年 5 月 3 日中市教特字第 100004838 號函下達 中華民國 101 年 10 月 23 日中市教特字第 1010077865

中華民國 102 年 5 月 14 日中市教幼字第 1020025291 號函訂定發布 中華民國 102 年 12 月 31 日中市教幼字第 1020100764 號函修正發布全文 13 點,並自即日生效 中華民國 104 年

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一月二十七日勞特字第 1063001251 號函訂定 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十月二十三日發特字第 1083001675 號函修正第六點附件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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