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函

N/A
N/A
Protected

Academic year: 2022

Share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函"

Copied!
1
0
0

加載中.... (立即查看全文)

全文

(1)

*1070056157*

檔  號:

保存年限:

第1頁, 共1頁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函

地址:臺北巿濟南路一段2-2號10樓 傳真:(02)2397-9744

承辦人:葉馨惠

電話:(02)2397-9298#333 E-Mail:sandytw@dgpa.gov.tw

受文者:臺南市政府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11月14日 發文字號:總處組字第10700561572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說明一(107C006724_1_140926057850003.tif)

主旨:有關公務人員得否兼任地方行政法人特定職務一案,經轉 准銓敘部函意見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銓敘部107年10月25日部法一字第1074658869號書函辦 理,並檢附原函影本1份。

二、上開銓敘部函意見略以,查公務員服務法(以下簡稱服務 法)第14條第1項規定略以,公務員除法令所規定外,不 得兼任他項公職或業務;經審酌行政法人之實務運作需要

,放寬前開服務法規定中所稱「法令」,得包括直轄市、

縣(市)依行政法人法第41條第2項規定準用該法制定之行 政法人自治條例。是以,該等自治條例如增列「遴聘政府 機關代表兼任董、監事」及「由監督機關派員兼任」等相 關規定,該等自治條例亦得做為公務員兼職之法令依據,

惟權責機關仍應衡酌公務員本、兼職務之工作繁簡與責任 輕重程度,做為派兼與否之參考。

正本:各直轄市政府、各縣市政府 副本:銓敘部 2018-11-14

09:44:01

參考文獻

相關文件

復為落實政府醫療政策,共享醫療資源,結合健保制度改革,本 基金依據 99 年 7 月 14 日行政院院臺榮字第 0990039235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103年1月27日勞動2字第1030130119號函訂定 勞動部105年 8月16日勞動條1字第1050131695號函修正 勞動部106年

[r]

[r]

[r]

[r]

[r]

復為落實政府醫療政策,共享醫療資源,結合健保制度改革,本 基金依據 99 年 7 月 14 日行政院院臺榮字第 0990039235